中银文体娱乐混合:关于中银文体娱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中 银文体娱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 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 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中
银文体娱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 中银文
体娱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 改 ,《中银文体娱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
的 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 调整 。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 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 《中银文体娱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
对照表
附件二: 《中银文体娱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
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 中银文 体娱乐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 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因基 金 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 被动达 到 或超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41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开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 回
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
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 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 害 并得到公 平对待
……
52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是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 同
或 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 行
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
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
证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 无法进行 转 让或 交易的 债 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
公 平性。具 体处理原 则和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 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 见相关规 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用 应根据 相 关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应根 据
规 定 按 照 比 例归 入 基 金财产 。 赎 回 费 中计 入 基 金财产 后 剩
余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归 入基金 财产。赎 回费中计 入基金 财
产 后剩余的 部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新增 :
8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
公 平性。具 体处理原 则和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 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7 、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一 的情形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 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9 、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之 一的情 形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 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新增:
7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个 投资人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8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3 ) 当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请超 过前一 估值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 该单个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出 10% 的 赎回
申 请实施延 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
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具 体参照 上
述( 2 ) 方式处 理。 延 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 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而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按上述(1)、( 2 )方 式处
理,具体 见相关 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 人:白 志中
( 一) 基金 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 人:章 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 投资于
本 基 金 所 定 义的 文 体 娱乐主 题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股票占 非 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货和 股 票 期 权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和股 票 期
权合约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 执行。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 投资
于 本基金所 定义的文 体娱乐 主题上市 公司发行 的股票 占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 80%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 合约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资
1 、组 合限制
……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股 票期权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不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21 ) 法 律法 规 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和 《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
因 证 券 、 期 货市 场 波 动、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述 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除上 述第 12 条的 约定外,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
1 、组 合限制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股 票期权
和 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24 )法律 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 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除上 述 第 (2 ) 、 (12) 、 (22 ) 、 (23)条
的约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新增:
(21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2 )本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投资;
(23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9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3 、估 值错误处 理程序
(4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估值方法
的第 9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3 、估 值错误处 理程序
(4 )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 值方
法的第 10 项进行 估值时 ,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六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
的 其他重要 信息”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 七) 临时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7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8 、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新增:
八、暂停 或延迟 信息披 露 的情形
当 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暂停 或
延迟披露 基金相 关信息 :
1 、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2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
致暂停估 值的;
4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 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
5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情 况 。
附件二: 《 中银文 体娱乐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26 、
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 人:白 志中
(一)基 金管理 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表 人:章 砚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投资
于 本 基 金 所 定 义 的 文 体 娱 乐 主 题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占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 80%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投资
于本基金所定义的文体娱乐主题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占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 80%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 期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股指 期货 、 国 债 期货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 期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股票期 权
和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
(21 ) 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除上述 第 12 条 的约定 外,基 金 管理人应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2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股票 期 权
和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24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同 》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定 投资 比例 的, 除上 述第(2)、( 12 ) 、 (22 ) 、 (23)条的
约定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新增:
(2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2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五)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监管规定 。
1.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五)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监管规定 。
1. 此处的流通受 限证券与 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 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 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息披露程 序
1. 职责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息披露程 序
1. 职责
新增: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暂停估值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