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合利债券:关于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中 银合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 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 经与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中
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 《 中银合利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 改, 《中
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的 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 请见
附件。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赎回费率的调整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后生效, 即自2018年3
月31日起,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 。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 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 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 中银合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 中银合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六 、本基金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 到或超 过
基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因基 金 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 被动达 到 或超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41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开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 回
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
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 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 害 并得到公 平对待
52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
公 平性。具 体处理原 则和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 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 见相关规 定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 时 收 取 。 赎回 费 用 应当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按照 比 例 归入基 金 资 产 , 未归 入 基 金资产 的 部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应当 根
据 相关法律 规定按照 比例归 入基金资 产,未归 入基金 资
分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中 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新增:
8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
公 平性。具 体处理原 则和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 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2 、发 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定以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受 基金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新增: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之一 的暂停 申购 情形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 停 申 购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 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项 将 退 还 给 投资 人 。 在暂停 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个 投资人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项之 一的 暂 停申购 情形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 金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3 ) 当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申请超 过前一 估值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者因支 付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 请而进 行
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可
以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超出前一 估值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
具体按上 述 (2 ) 方式 处 理。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
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 赎
回 为止。而 对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前一估值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 的赎
回申请按 上述(1)、( 2 ) 方式处理 ,具体 见相关 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白 志中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章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为: 本 基 金 对 债券 资 产 的投资 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 产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 持 有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其中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资
1 、组 合限制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持 有 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
1 、组 合限制
……
(2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持 有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13)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
主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投资; (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因 证 券 、 期 货市 场 波 动、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情 形 除 外 。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 机 构
另有规定 时,从 其规定 。
(16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6 ) 项 及第 (11 ) 项中 另 有约定
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 时,从其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
6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 回情形时 , 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 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八、特殊 情况的 处理
1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估 值方
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 金 资产
估值错误 处理。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六 )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 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新 增 :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
的 其他重要 信息”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 类别、 报告期 末
持 有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
28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9 、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新增:
八、暂停 或延迟 信息披 露 的情形
当 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暂停 或
延迟披露 基金相 关信息 :
1 、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
2 、 基金 投 资所 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 易市 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
或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
3 、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 现重大 转 变, 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投资 人 的利益, 决定延 迟估值 ;
4 、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 出售
或评估基 金资产 的紧急 事 故的任何 情况;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 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
致暂停估 值的;
6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情 况 。
附件二: 《 中银合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也 可 称资产管 理人)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26 、
45 楼
法定代表 人:白 志中
(一)基 金管理 人(也 可 称资产管 理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 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 大 厦 26 、
27 、45 楼
法定代表 人:章 砚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等 有 关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 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本基 金对债券资产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 产 的 80 %;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 其 中, 本 基金持 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得 超 过基金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 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 中,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资产净值 的 3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持有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2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 期 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持有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3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时,从 其 规定。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上 述第 (2 ) 、 (13)、( 16 )项 及第 (11 ) 项中 另有 约 定
外,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5.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5.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 策略应当 符合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起开 始。 除 上述 投资比 例 中第 (2 ) 、 (11 ) 、 (15 )项
及第(9 )项 中 另 有约 定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五) 本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 遵守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监
管规定。
1.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五)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关
监管规定 。
1. 此处的流通受 限证券与 上文所述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范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 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 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息披露程 序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露基 金相关 信息:
息披露程 序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露基 金相关 信息: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一
致暂停估 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