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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互联网+股票(001663)

中银互联网+股票:关于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中银 互联网+ 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 原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规定》 的, 应当在 《规 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 经与基金托管 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对旗下 中
银 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 中银 互联网+股票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的相关条款进行修
改 ,《中银互联网+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具体
修改内容 请见附件。 
本公司将在 本基金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 调整 。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 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 / 400-888-5566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附件一:《 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附件二:《 中银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 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 中银互 联网+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 的、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 有基金份 额数不 得达到 或 超过基 金份额总 数的 50% , 但 在 基金运作 过程中 因基金 份 额赎回 等情形导 致被动 达到或 超 过 50% 的 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 41 、 摆动 定价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基 金遭遇 大额申 购 赎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 购、 赎回的 投资者, 从 而 减少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不利影 响, 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 对待 ……


52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三、申购 与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 当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和 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 关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 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 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赎 回 基 金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费用 应 根据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赎 回费中 计入基 金 财产之 余的费用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 回费用 应 根据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赎 回费中 计入基 金 财产之 余的费用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其 中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 新增: 8 、 当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和 操 作规范须 遵循相 关法律 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 规则的 规 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 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 申购申 请 ;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 受投资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之 一的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人的申购 申请 。 …… 6 、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 申 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 基 金 总规 模 、 单日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个 投资人 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之 一的情 形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发 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项;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3 ) 当 基金 出 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在 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申请超 过前一 估值日 基 金总份额 10% 的 情形下 , 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 产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施延期 办理。 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或取 消 赎 回 , 具体 参 照 上述(2 ) 方式处理 。 延期 的赎回 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 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而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0% 以内 ( 含 10% ) 的 赎回申 请与其 他 投资 者的赎回 申请按 上述 (1 ) 、 (2 ) 方式 处理, 具体见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 人:谭 炯 一、基金 管理人 法定代表 人:章 砚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 围 为 80-95% 。 本基 金投 资于互联网+相关 主题的 上市公司股 票的比例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80-95% 。 本基金 投资于互联网+相 关 主 题的 上 市 公 司 股票 的 比 例 不低 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 …… (2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 新增: (1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19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20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第(2)、( 12 ) 、 (19)、(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三、估值 方法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 发 生大 额 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 时 , 可以 在 履 行适当 程 序 后,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4 、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4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 法的第 9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估 五、估值 错误的 处理 4 、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 误处理的 方法如 下: (4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值 方 法的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 基 金 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值错误处 理。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六)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 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27 、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新增: 八、暂停 或延迟 信息披 露 的情形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露基 金相关 信息: 1 、不 可抗力; 2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 期 货交易 市场遇 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暂停估值 的; 4 、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情 况 。


附件二: 《 中银互 联网+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 人:谭 炯 (一)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 人:章 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 择标准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本 基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范 围 为 80-95% 。 本基 金投 资于互联网+相关 主题的 上市公司股 票的比例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 择标准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 产的比例 范围为80-95% 。 本基金 投资于互联网+相 关 主 题的 上 市 公 司 股票 的 比 例 不低 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本 基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 择标准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实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2)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 择标准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对 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2 ) 本 基 金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 新增: (18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19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0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第(2 ) 、 (12 ) 、 (19)、( 20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八) 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 范基金 (八)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遵 守 《 关于规 范基金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1. 本协议 所称的 流通受 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 的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 1. 本 协 议 所 称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并不 完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二)信 息披露 的内容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 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息披露程 序 1. 职责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露基 金相关 信息: (三)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在 信息披 露中的 职 责和信 息披露程 序 1.职责 当出现下 述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暂 停或延 迟披露基 金相关 信息: …… 新增: (3)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 商一致 暂停估值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