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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日添利A(004151)

先锋日添利: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先 锋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关 于 先锋 日添利货 币 市 场基 金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公 告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规
定》 ”)及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 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
机构备案,先锋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决定对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 下 简 称
“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现将 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议 修订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具体修订 内容详见附件 《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和 《先锋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 。 本次修
订 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
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 、 上 述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的修订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生效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届时 更新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时 一 并更新 相关 内容。 
三 、其 他事项 
1、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有关详请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5-9998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xf-fund.com 
2、 风险提示 
(1 ) 本次 基金 管理人 系 根据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修订 本 基 金 的 《 基金合同》 和 《 托 管 协 议 》 , 所修订内容 可 能 对 本 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需 要 增 加 或 调 整 了 基 金 的 部 分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 在 规 定 的 特
定 情形 下可能 会对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请数量 进行 限制、 临时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 投 资 者 的 资金 安 排 及 投 资 计 划 。 敬 请 投
资者关注以 上 变 化 和 影 响 , 并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修 订 后 的 基 金 合 同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审 慎进行 投资 决策。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
别、 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 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 投资者
在 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和 《招 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
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
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 对基金投资 作出独立决
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 
 
附件一 :《先锋 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二 :《先锋 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 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 先锋日 添 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 修 改对照 表 
修改 章节 修 改前 修 改后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监督管理
办法》 ) 、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
规。 
一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 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货币 市 场基 金 监 督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监督管理
办法》) 、 《 关 于 实 施< 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规 定 》”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无 六 、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 数不 得超 过基 金份额 总 数的
50% ,但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因基
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被 动 超过
50%的 除外 。 
第 二部 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 规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无 60、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指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 条件提 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 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就 本基 金而言 , 指货
币 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资的 符 合前
述 条 件的 资产 ,但 中国证 监 会认
可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切 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 告。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用途 
1、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当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5%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
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的部
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用途 
1、 本基金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 回费 用。 但 出 现 以 下 情
形之一,在满足相关 流 动性风险
管 理 要求 的前 提下 , 当本 基 金 持
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
离 度 为负 时, 为确 保 基金 平 稳 运
作 ,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 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对 当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基 金 份额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
过基金总份额 1% 以上的部分)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1) 当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合
计 低于 5% 且偏 离度为负 时; 
(2)当 本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50% , 且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
且 偏离 度为负 时;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 金利 益 最 大
化的情形除外。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
11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 申 购申 请可 能会 影 响或 损 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或对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 
11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 的 情形时 。 
12、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5、6、8、
9、12、13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无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情形 
8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发生上述第 1、2、3、4 、6、7、8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2、3、4、6、7、
8、 9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 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应 将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
所 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且 无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理
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理, 对于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当
日赎 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开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 的部分 , 将 自动
进 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其余 当 日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办 理 的 赎
回申请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回 份额 ;对 于 未能 赎 回 部
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 选
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个 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 被 撤
销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且无优先
权 ,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10,000 万 元人 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 
注册资本:15,000 万 元人 民币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
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已 进 入 最 后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比例限制: 
(10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 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
券;(4 )信 用等 级在 AA+ 级以
下 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5) 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 但 已 进
入 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 期的 除 外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
场 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流通受限 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 基 金拟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存 单的 ,应 当经基 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 易应
当 事 先征 得基 金托 管人的 同 意,
并 作 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 露程
序。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比例限制: 
(2) 现 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 易日
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11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30%; 
 
 
 
 
 
 
 
 
 
 
 
 
 
 
 
 
 
 
 
 
 
 
 
 
 
 
 
 
 
 
 
 
 
 
 
 
 
 
 
 
10%; 
(3 ) 本基 金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集 中度 情况对 上述 第 (1) 、 (2 )
项 投 资组 合实 施调 整,并 遵 守以
下 要求 : 
1)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 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的 50%时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 平 均
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金 、 国 债、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 得低
于 30%;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 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的 20%时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 平 均
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 得低
于 20%; 
(11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3)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货 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 业存
单 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 银行
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的 10%; 
(14) 本基 金投 资 于主体 信 用评
级 低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 10%, 其中 单一 机构 发
行 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 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 
 
 
 
 
 
 
 
 
 
 
 
 
 
 
除上述第(1 )、(9 ) 条外,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资 产 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品种; 
(15)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的 投资 ; 
(16)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 (1)、 (11 ) 、 (15)、
(16) 条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 的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求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 5、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 评 估 基
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年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 并将 年度 报告 正 文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 财 务 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 之
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 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 报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 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 报 告 登
载在指定媒介。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 季 度 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定期 报告 在公 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 报 备
应 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 书面 报 告 方
式。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
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 动性
风 险分 析等。 
基 金 运作 期间 ,如 报告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权 益,基 金 管理
人 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 期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年度报 告 、半
年 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报 告 期末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类 别、
持有份 额 及占 总份 额的比 例 等信
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25% 或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达到 0.50% 的情形;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30、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
重 大事 项; 
31、 本 基金 投资 于 主体信 用 评级
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同 业存单 ; 



附件二 : 先锋日 添 利货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对照 表 修改 章节 修 改前 修 改后 一 、基 金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人”) …… 注册资本:10,000 万 元人 民币 ( 一 )基 金管 理人 ( 或简 称 “ 管 理人”) …… 注册资本:15,000 万 元人 民币 二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据 、 目 的和 原 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 金法》 ”)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 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 》 、 《 先锋日添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 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管理 办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先锋日添利货 币 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 规 定制订。 三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和 核 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及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 (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 对 基 金投 资、 融资 、 融券 比 例 及 调 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 人 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 具: (1) 股票、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 (3 )剩 余 期限 超过 397 天的债 券;(4 )信 用等 级在 AA+ 级以券 与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已 进 入 最 后 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 银行 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比例限制: (10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11 )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30%; 下 的 债券 与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5) 以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 利 率的 浮动 利率 债 券, 但 已 进 入 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 期的 除 外 ;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 场 或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7) 流通受限 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本 基 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 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 应 当事 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 的同 意 ,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 息披 露 程序 。 2、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 比例限制: (2) 现 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五个 交 易日 内 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10%; (3 ) 本基 金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集 中度 情况对 上述 第 (1) 、 (2 ) 项 投 资组 合实 施调 整,并 遵 守以 下 要求 : 1)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 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的 50%时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 平 均 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 得低 于 30%;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 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的 20%时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 平 均 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中 央 银行 除上述第(1 )、(9 ) 条外,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 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 得低 于 20%; (11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3)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货 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商 业银 行 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 银行 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的 10%; (14) 本基 金投 资 于主体 信 用评 级 低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 10%, 其中 单一 机构 发 行 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2% ; 前 述金 融 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权 益 人的 资 产 支持 证券 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品种; (15)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 管理 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的 投资 ; (16)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 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 (1)、 (11 ) 、 (15)、 (16) 条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 达 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 的 投资比例 限 制 要求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时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 原 因 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 评估 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 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5、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 评 估 基 金资产时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6、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