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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安弘债券A(004807)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关于 中银证券安 弘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中银 国际 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本公 司 ” )对 中银证 券安 弘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等法 律文件 进行 修订 。 
现将有 关修 订内 容说 明如 下: 
1 、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对 本基 金基 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等法 律文 件进 行修 订, 并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人 信息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
具体修 订详 见附 件《 修订 对照表 》 。 
2 、 鉴 于《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强化对 投资 者短 期投 资行 为的管 理 , 对 除货 币市 场基 金与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以外 的开 放
式基金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将本 基金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不含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调整 为
1.5% ,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转 换业 务涉 及的 本基 金赎回 费相 关规 则按 上述 规则进行 调整 。 
3 、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 的内 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本 次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的 修订及赎 回费调整等事宜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 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 费规 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
后的赎回申请,适用 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4 、本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 本次修 订的内 容,将 在本 基金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中作 相
应调整 。 投资 人办理 基金 交易等 相关 业务 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更新 、风 险提 示及 相关 业务规 则和 操作 指南 等文 件。 
投 资 者 可 访 问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cifunds.com) 或 拨 打 本 公 司 的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021-61195566 / 400-620-8888 ( 免长 途通 话费 )选 择 6 公募 基金 业务 转人 工 )咨询 相关 情
况。


风险提 示: (1 ) 本次基金管理人系 根 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修 订本基金的 《基金 合 同》 和 《托管协议》 , 所修订内 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 运作 及投资者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产生一 定 影 响 , 包括 且 不 限于: 出 于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需要 增 加 或 调 整 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 制规 定;对投资者持有本 基金 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费; 在规定的特 定情形下 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 购/ 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 、 临 时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等,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法 全 部 及 时 处理 , 从 而可能 影 响 投 资 者的 资 金 安排及 投 资 计 划 。敬 请 投 资者关 注 以 上 变 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 本基 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及相 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 资决策。 (2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依 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但不 保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 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 成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投资有 风险 , 敬 请投资 人认 真阅 读基 金的 相关法 律文 件 , 并 选择 适合 自身风 险承 受能 力的 投资 品种进 行 投 资 。 特此公 告。 附件:





《中 银证 券安 弘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中 银证 券安 弘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 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备注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中银国 际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下 文中关 于本 公司 全称 、 组织 形式的 同类 修改不 再列 举) 公司名 称 变更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补充法 规 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性规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 产:是 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 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 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如未来法律 法规 变动,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述 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 进行 调整 《流动 性 规定》 第 四十条 第 (一) 款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 在重 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 《流动 性 规定》 第 十九条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由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乘 以当 日该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3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详 见 《 招募 说明 书》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 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赎 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流动 性 规定》 第 二十三 条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流动 性 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 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赎回申请的 措施。 《流动 性 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无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 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 单个基 《流动 性 规定》 第 二十一 条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 基金份额占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比例超过 2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 定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不超过 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有 权根据前述 “ (1 ) 全额赎回” 或 “ (2 )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 式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一并办理。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 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 旧超 出前述比例 约定的,继续按前述 规则 处理,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 个开放日内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前述 比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 整前述比例 和办理措施,并在指 定媒 介上进行公 告。 第(二 ) 款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辉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6.53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 法定代 表人 : 高国富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主体信 息 变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超 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保 持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 本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流动 性 规定》 第 十八条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17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流动 性 规定》 第 十五、 十 六、 十七、 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本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9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 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第 (12 ) 条 以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或 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的 除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第 (2)、 (12 ) 、( 18 ) 、 (19 ) 条 以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或 本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外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同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流动 性 规定》 第 二十四 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流动性规定》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补充法 规 依据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流动 性 规定》 第 二十六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告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 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 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二十七 条 (七) 临时 报告 无 (七) 临时 报告 28 、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流 动性规 定》第 二 十六条 注: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涉 及上述 内容 的一 并修 改。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 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 责任公司 中银国 际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 下文 中关 于本 公司 全称、 组织 形式 的同 类修 改不再 列举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辉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96.53 亿元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 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 高国富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93.52 亿元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一) 依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规定》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和《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 基金 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基 金 投资于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 合计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一)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权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投 资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本基金 投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除第(12 ) 条以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本基 金投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7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或 基金合 同另 有 约定的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18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本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9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 致; 除第 (2)、(12 ) 、 (18)、( 19 )条 以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的监督 …… 7.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如下所指“流通受限 证券 ”与本协议以及基金 合同所指“流动性受 限资 产”定义存在不同。 就流动性受限资产定 义, 请参照基金合同的 “第 二部分


释义”部分。 ……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无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金估值; 九、信息披露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超过 20% 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 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 特有风险。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