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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睿达定开(000894)

中欧基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因法律法规变动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因 法律 法规变动相应修改基 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经与 相关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 并 报上 海 证监局 备案 , 中欧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
下 简称 “本 公司 ”) 对 中欧 新趋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中欧 新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欧 稳健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价 值发 现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行业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中 欧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中 欧
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中欧 鼎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欧盛世 成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欧货 币市 场基 金、 中欧 价值智 选回 报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欧 成
长优选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纯 债添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明睿 新起 点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欧
瑾 泉 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中欧 精 选 灵 活配 置 定 期 开 放混 合 型 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中欧 瑾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琪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欧
瑾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信用 增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欧 永裕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滚钱宝 发起 式货 币市 场基 金、 中 欧睿 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欧兴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潜 力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时代 先锋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强势 多策略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瑾通 灵活 配置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琪 丰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欧天 禧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数 据挖 掘多 因子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欧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 欧明睿 新常 态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欧 天添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养老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欧 强瑞 多策 略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欧消 费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瑾 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中欧医 疗健 康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欧 强裕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丰 泓沪港 深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中欧 睿诚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欧 骏泰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欧 天 启 18 个 月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欧强 泽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欧达安 一年 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欧天 尚 18 个 月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康 裕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欧 骏益货 币市 场基金 、 中欧 弘
安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欧达 乐一 年定期 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欧电
子信息 产业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瑞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欧 瑾泰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欧弘 涛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 基金合 同分 别
进行了 修改 ,具 体修 改内 容见附 件。 上述 基金 的托 管协议 相应 部分 一并 修改 。 上述修 改系 因相 应法 律法 规发生 变动 而进 行的 修改 , 且 对基 金原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 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基金 管理
人已就 修订 内容 履行 了规 定的程 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上述修 改自 本公 告发 布之 日起生 效, 但为 不影 响原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上述 修改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 的条 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 起正 式实 施,即 :上 述基 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 含当 日) ,分 别对 其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资者 收 取 1.5% 的赎 回费 。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更新 的基 金更新 招募 说明 书中 ,对 涉及上 述修 订的 内容 进行 相应更 新 。
投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信 息请 仔细阅 读相 关基 金的 《基 金 合同 》 、 《招 募说 明书 》 及相 关法律 文件 。 
投资者 可通 过登 录中 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网站 (www.zofund.com ) , 或 拨打 客 户服务 电
话 400-700-9700 、021-68609700 咨询 相关 信息 。 
本公司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敬请 投资者 留意 投资 风险 。 
特此公 告。 
 
中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7 年3 月24 日 附: 中 欧新 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是保 护投资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 利义务, 规 范基金运 作, 保障 基金财 产 的
安全。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是保 护投资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 基 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 利义务, 规 范基金运 作, 保障 基金财 产 的
安全。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 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不 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款 ) 、 停牌股 票、流 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 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 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交 易 、 申购
与赎回 
(二)A 类基 金份额 的场内 申购与赎 回 
…… 
6 、申购与赎 回的金 额 
(二)A 类基 金份额 的场内 申购与赎 回 
…… 
6 、申购与赎 回的金 额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7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投资人 可将其 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 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 归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 等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 
(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7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2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归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 等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 对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 
基 金 份 额的
交 易 、 申购
与赎回 
(三)基 金份额 的场外 申购 和赎回 
…… 
5 、 申购与赎 回的金 额 
…… 
6 、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2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 归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 等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三)基 金份额 的场外 申购 和赎回 
…… 
5 、 申购与赎 回的金 额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6 、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2 )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 担, 赎回费 的 25%归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 等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 对 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少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 
基 金 份 额的
交 易 、 申购
与赎回 
(四)暂 停或拒 绝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 
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 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并在 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 管
人等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并
按规定公 告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四)暂 停或拒 绝申购 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或者 有可能 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1 到 41 、2 、3 、4 、8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并 在至少 一种中 国 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 申 购
申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 金 管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并按规 定公 告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 份 额的
交 易 、 申购
与赎回 
(五 ) 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五 ) 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交 易 、 申购
与赎回 
无 在“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中增 加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大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 范围是 :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 产
的 60%-95%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0-35% , 现金及 剩 余
期限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大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 范围是 :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 产
的 60%-95% ,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0-35% ,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 购款等) 及剩余 期 限
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少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6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60% ~95% ; 债 券资产 占 基金 资产的 0% ~35% ; 现金 及剩 余期限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1) —(6) 项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67 )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债券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 0% ~35% ; (8 ) 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等) 及 剩余期 限在 1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少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 (11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 上 述 第 (8 ) 、 (11 ) 、 (12 )项外,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6) 项 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5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7 、 基 金 定 期 公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8 、临 时报告 与公告 ”中 增加: (26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新 趋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 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中欧新 趋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中欧 新趋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的 内 容、标准 和程序 …… (2 )监 督的标 准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其中, 股票投 资范围 为所 有 在国内依 法发行 的、 具有 良 好流动性 的 A 股 等; 债券 投 资 范围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可转换 债 券 等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 大类资 产的投 资 比例范围 是: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 资产的 60%-95% ,债券 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0-35%,现金 及剩余期 限在 1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1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的 内 容、标准 和程序 …… (2 )监 督的标 准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 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 券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 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其中, 股票投 资范围 为所 有 在国内依 法发行 的、 具有 良 好流动性 的 A 股 等; 债券 投 资 范围包括 国债、 央 行票 据、 金融债、 企 业债、 可转换 债 券 等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 种,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 大类资 产的投 资 比例范围 是: 股票 资产占 基 金 资产的 60%-95% ,债券 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0-35%,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及剩 余期 限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少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的内容 、标 准 和程序 …… (2 )监 督的标 准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 0-35% , 现金及 剩 余 期限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并遵循 如下 投资限制 : …… 6 )本基 金股票 、债券 的投 资比例应 符合下 述要求 :股 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 现金 及剩余 期限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少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市 场变化、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 第 1 ) —6 ) 项规 定的比例 或者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整 完 毕。 2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的内容 、标 准 和程序 …… (2 )监 督的标 准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资产占 基 金资产的 0-35% ,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及 剩余期 限 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少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并遵循 如下 投资限制 : …… 3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67 ) 本基 金股票、 债券的 投 资比例应 符合下 述要求: 股 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35% , ; 8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及 剩余期 限在 1 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少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 11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8)、 11)、 12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变化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不符 合 第 1 )—6 )项 规 定的比例 或者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上述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 整完毕。 附: 中 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 性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2.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中,增加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切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 基金 财 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 注 册 登 记费 和 其 他 必 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手续费 。 的手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 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 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者变 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情 形时。 7.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 的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发 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 当前一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40%-80% ;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60% , 其中 基金保 留 的现金以 及投资 于剩余 期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 股 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 40%-80% ;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 证 、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20%-60%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以及投资 于剩余 期限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60% , 其 中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投 资 于 剩 余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67)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40%-80% ;债 券 、货 币 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60% , ; (8) 其中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以 及 投资于剩 余期限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8 ) 、 (13 ) 、 (17 ) 、 (18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中增加: 6.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7.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临时报 告与公 告”中 增加: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4)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40%-80% ;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现 金、 权证 、 资产 支 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60% ,其中 基金保 留的 现金 以 及投资于 剩余期 限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 人托管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 (45)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40%-80% ;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现 金、 权证 、 资产 支 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60% , ; (6) 其中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以及 投资于剩 余期限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13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除上述第(6 ) 、 (10)、( 13 ) 、 (14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 欧稳 健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一)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 规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 12.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的 比例纳 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的 比例纳 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其中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 七)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 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发 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 当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金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 二) 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 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 六)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六) 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30% ; …… (14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1 ) 、 (14 ) 、 (15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资产 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四)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6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7.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5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稳 健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 放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4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5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1 ) 、 (14 ) 、 (15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 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 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 欧价 值发 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5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中,增加 :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3 、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7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有权 证的市 值比例 合 计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产的 5%-40% , 其 中基金 持有权证 的 市值比例 合计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 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以 及 投 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4)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17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除上述第 (12 ) 、 (14 ) 、 (15 ) 、 (17 )项外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6 、 本基 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7 、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价 值发 现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现 金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 占基 金资产的 5%-40% , 其 中基金 持有权证 的 市值比例 合计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 不包 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有权 证的市 值比例 合 计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以及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4)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以 及 投 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 除上述第 (9 ) 、 (11 ) 、 (12 ) 、 (14 )项 外,……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交 易 及 清算 交收安排 (四)申 赎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户 与“ 基金 在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 的 清算 账户” 间的 资金结算 遵循 “ 全额清 算、 净额交 收”的 原则 ,每日 按 照托管 账户应 收资 金与应 付资金 的差额 来确 定托管 账 户净应 收额或 净应 付额, 以此确定 资金交 收额。 (四)申 赎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 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 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 应付资金的 差额来确 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 额或净应 付额, 以此确 定资 金交收额 。 根据实际 情况更 新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 “(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行 业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称“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释义 无 新增: 12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项的措施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 方式”中 增加: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其 中 投 资 于 成 长 性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其 中 投 资 于 成 长 性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 –3%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15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30% ; …… (1516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 上 述 第 (12)、( 16)、( 18)、( 19 ) 项 外 , 因 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四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五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行 业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 原则 和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称 “ 《 信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中欧行 业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称 “ 《 信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 以下称 “基 金合同 ” )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制 订。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 管理规定 》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中欧行 业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 以下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其中 投 资于成长 性行业 股票的 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15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其中 投 资于成长 性行业 股票的 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从其 规定。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关 于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定 。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 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 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1516)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8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2 ) 、 (16 ) 、 (18 ) 、 (19 ) 项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进行 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关 于规范 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 急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法规规定 。 (2 )此 处的 流 通受限 证券 与上文提 及的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并不完全 一致 , 包 括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 停牌的证 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 中 欧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3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无 “ (六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的金额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七)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七)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 不少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8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申 购 与 赎回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90%-95%,其 中 被 动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其他 金 融 工 具的 投 资 比 例 符合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90%-95%,其 中 被 动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其 他金 融 工 具 的投 资 比 例 符 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415)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内的政府 债券;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2 ) 、 (15 ) 、 (16 ) 、 (17)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增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加: 27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 原则 和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 中欧沪 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基金合同 》 ( 以下 称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 《中 欧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 以下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90%-95% , 其中被动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 比 例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定。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14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90%-95% , 其中被动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符 合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415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12 、15 、16 、17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 中 欧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律法规。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无 “ (六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的金额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七)基 金份额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七)基 金份额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不少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3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 7.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 的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金 保 留的现金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 (13)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低基 金 财产的非 系统性 风险, 保 持 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 (13 )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1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30% ; (1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1 ) 、 (13 ) 、 (15 ) 、 (16 )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增加: 6.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7.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加: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增 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 原则 和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 中欧增 强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称“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 《中 欧增强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称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督和核查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 留的现金 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13 )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在封闭期 结束后, 本基金 保 留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13 ) 在封闭 期结束 后, 本 基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1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除上述第 (11 ) 、 (13 ) 、 (15 ) 、 (16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 4.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基金 管理 人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 中 欧鼎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2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中,增加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归入基 金 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计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归入基 金 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 未计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 其中,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7 、8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7 、8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 方式”中 增加: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 票、 权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 基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 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 票、 权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 基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 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金保 留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或者 投资于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六、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14 ) 本 基 金保 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六、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415 ) 本基 金 保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2 ) 、 (15 ) 、 (17 ) 、 (18 ) 项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 投 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五、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基 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6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7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六、临 时报告 与公告 ”中 增加: 24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鼎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与格式 〉 》 、 《中欧 鼎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与格式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 性管理规 定》 ” ) 、 《中欧 鼎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 者投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13 )本 基金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 比例限制 要求, 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证 的投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314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12)、 14)、 17)、 18 )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附: 中 欧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 的、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 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66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无 “ (六) 中 欧盛世 份额、 中 欧盛世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LOF)份额申购 和赎回 的金额” 中,增 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切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七) 中欧 盛世份 额、 中 欧 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份额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七) 中欧 盛世份 额、 中 欧 盛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份额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要的手续 费。 要的手续 费 , 其中 , 对 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 不少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者变 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情 形时。 8.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 的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施; 基 金 份 额的 上 市 交 易、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 方式”中 增加: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占 基 金资产的 60% ~95% ,其 中 权证资产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3% ;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以 及 现金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40% , 其中 现金或 者 投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占 基 金资产的 60% ~95% ,其 中 权证资产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3% ; 债 券 等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以 及 现金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40% , 其 中现金 (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投资 于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 (14 ) 现金 或者投 资于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415 ) 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投资 于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2 ) 、 (15 ) 、 (16 ) 、 (17)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增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6.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7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加: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盛 世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 原则 和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 《中欧 盛世成 长分级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称“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中 欧 盛世 成长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 以 下称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占 基 金资产的 60% ~95% , 其中 权证资产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债券 等固定 收 益类资产 以及现 金占基 金资 产 的 5% ~40% ,其 中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14 ) 现 金或者 投资于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占 基 金资产的 60% ~95% , 其中 权证资产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债券 等固定 收 益类资产 以及现 金占基 金资 产 的 5% ~40% ,其 中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415 )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2 ) 、 (15 ) 、 (16 ) 、 (17 )项 外,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 欧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释义


增加 44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就 本 基 金 而 言 , 指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依 法 可 投 资 的 符 合 前 述 条 件 的 资 产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 外, 本 基金不 收取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3. 当本基金前 10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且本基金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对当日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 的赎 回申请征 收 1%的强制赎 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用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一 条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项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6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 情形时。 7 、 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 的基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请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超 过上 一 工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二 ) 人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 赎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花 园 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 行金 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 人:唐步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 经 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窦 玉明 …… 注册资本 :1.88 亿元人民币 更新基金 管理人 基 本信息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注册资本 :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信息 基 金 的 投资


“五、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中, 增加: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16)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30%; (17)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十 、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20%; (18)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12 ) 、 (13 ) 、 (14)、 (19) 、 (20 )项外 基 金 的 投资


“ 五 、 投 资 限 制 ” 之 “2 、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 增 加: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之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报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信息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 二十 七条、第 三十六 条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 时;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同业存 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 三十 三条 附:中 欧货 币市 场基 金托 管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中 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 行金融 大 厦 8 层 法定代表 人:唐步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中 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 经 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窦玉 明 管理人基 本信息 更 新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 注册资本 :1.88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注册资本 : 349,018,545,827 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托管人基 本信息 更 新 基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原 则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纳入 制订依 据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之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监 督”中 ,增加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之“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中 ,增 加: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货币 市场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商业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十 、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查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16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50% 时, 本基金投 资 组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30%; (17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20% 时, 本基金投 资 组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20%; (18 ) 本基金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A 的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12 ) 、 (13 ) 、 (14)、 (19) 、 (20 )项外


附:中 欧价 值智 选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产。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 –3%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持 有的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8 ) 、 (19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价 值智 选回 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 东方汇 经大厦 5 层、 上海市浦 东新区 花园石 桥 路 66 号东 亚银行 金融大 厦 8 层 (一)基 金管理 人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东 方汇经大 厦 5 层、 上海市 虹 口区公平 路 18 号 8 栋- 嘉昱大厦 7 层 更新管理 人基本 信息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的 投资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 金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 –3%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2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3 ) 、 (18 ) 、 (19 )项 外,……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附:中 欧成 长优 选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50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金 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花 园 石桥路 66 号东亚 银 行金融大 厦 8 层 法定代表 人:唐步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 东方汇 经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窦 玉明 更新管理 人基本 信息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 其市 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持 有的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6 ) 、 (17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成 长优 选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 花园石 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 花园石 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 人:唐步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东 方汇经大 厦 5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东 方汇经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窦 玉明 更新管理 人基本 信息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95%,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为 0%-3% ,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持有 的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 的 单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6 ) 、 (17 )项 外,……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 欧纯 债添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 规。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 性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7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过 渡期 的安排 四、过渡 期申购 与赎回 的费 用 在过渡期 内 , 本基 金申购 费 用和赎回 费用见 招募说 明书 或 基金管理 人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四、过渡 期申购 与赎回 的费 用 在过渡期 内 , 本基 金申购 费 用和赎回 费用见 招募说 明书 或 基金管理 人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过 渡期 的安排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 方式”中 增加: 若添利 A 发 生巨额 赎回且 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 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出该 比例的赎 回申请 实施延 期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部分 , 投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 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 转 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 赎 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 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并 以 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若 至当期开 放期结 束, 仍 存在 未 获受理的 赎回申 请 , 则未 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继 续顺 延 至开放期 后的工 作日 , 并 以 受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 计算赎回 金额, 直 到全部 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 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 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 回处理。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6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限 制”中, 增加: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11、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5 )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11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 (5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10 ) 申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12 、 暂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中增 加 …… (3 ) 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措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3 )若 添利 A 发 生巨额 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 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在 添利 A 的开 放日 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 和添利 B 的赎 回开 放 日及该日 前 4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所持 有现金 和到期 日不 超 过一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在 添利 A 的开 放日 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 和添利 B 的赎 回开 放 日及该日 前 4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所持 有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和到 期日不 超过 一 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在 添利 A 的开 放日及 该日前 4 个 工作日 和添利 B 的 赎回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 工 作日, 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和 到 期日不超 过一年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债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在 添利 A 的开 放日及 该日前 4 个 工作日 和添利 B 的 赎回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 工 作日, 本基 金所持 有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和到 期 日 不超过一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11 ) 在添利 A 的 开放 日、 添利 B 封闭 运作期 终止日 及 过 渡期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 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8 ) 、 (11 ) 、 (12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债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八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纯 债添 利分 级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 格式〉 》 、 《中 欧纯债 添利分 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 托管 协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 格式〉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管 理规定 》 ” ) 、 《中 欧纯债 添利 分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本托 管协议。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 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2 、 在添利 A 的开 放日及 该 日前 4 个工 作日和 添利 B 的赎 回开放日 及该日 前 4 个工 作 日, 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和到 期 日不超过 一年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债 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金 管理 人的因素 致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2 、 在添利 A 的开 放日及 该 日前 4 个工 作日和 添利 B 的赎 回开放日 及该日 前 4 个工 作 日, 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和 到期日 不 超过一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11 、在 添利 A 的 开放日 、添 利 B 封闭 运作期 终止日 及过 渡期,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除上 述第 2 、8 、11 、12 项外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债券发 行人合 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非本基 金 管 理人 的因 素致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 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4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 期期间 , 基 金投资 不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 期期间 , 基 金投资 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金 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金 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在 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 限制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在 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 …… (16) 本基金 若参与 股指期 货交易 , 需遵 守下列 投资比 例 限制: …… 6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 ,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617 ) 本 基金若 参与股 指 期货交易 , 需遵 守下列 投资 比 例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6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9 )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19 ) 、 (20)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睿 达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 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在 每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 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在 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 到期 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 期期间, 基金投 资 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 …… (16 ) 本基金 若参与 股指期 货交易, 需遵守 下列投 资比 例 限制: …… 6 )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 到期 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 期期间, 基金投 资 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 ……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 (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617 ) 本基金 若参与 股指 期货交易 , 需 遵守下 列投资 比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例限制: …… 6 )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9 ) 在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9 ) 、 (20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 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附: 中 欧明 睿新 起点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明 睿新 起点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 相关法 律、法 规、 部门规 章 及《基 金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资工 具。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 门 规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 相关法 律、法 规、 部门规 章 及《基 金合同 》禁 止投资 的投资工 具。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 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相关 法律 、 法规 、 部 门 规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 资的投资 工具。 (2 ) 根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瑾 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 中 欧瑾 泉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 具: …… 本基金 各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范围为 :股票 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 投 资于 以 下 金 融 工具: ……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权证 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基 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流 通 受限证 券指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 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遵守 有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此处 的 流通受限证券与 上 文 提 及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致,指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 金投 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中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停基金估 值 ;” 附: 中 欧精 选灵 活配 置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8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 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 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 在 封闭 期 内 , 本 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18) 开放期 内的每 个交易 日日终 ,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内 , 本 基 金不 受 5% 的 限 制, 但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 (20) 流 通受 限证券 投资遵 照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6]141 号)及 相关规 定 执行;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819 ) 开放期 内的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 金 不受 5% 的 限 制 ,但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 等) ; …… (2021 ) 流 通受限 证券投 资 遵照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6]141 号 ) 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在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2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 上 述 第 (12)、( 19)、( 21)、( 22 ) 项 外 , 因 证 券/期货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精 选灵 活配 置定 期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中欧 精选灵 活配置 定期开放 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中欧 精选灵 活 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权 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权 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 易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不 包 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18 )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 5% 的限 制,但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 20 ) 流 通受限 证券投 资遵照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 的通知 》 (证 监基金 字 [2006]141 号) 及相关 规定 执行; …… 由于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到规 定的 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819 ) 开 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 ,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 款等)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 5% 的限 制,但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2021 ) 流 通受限 证券投 资遵 照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通知 》 ( 证监基 金字 [2006]141 号) 及相关 规定 执行;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 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2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12)、 19)、 21)、 22 )项 外, 由 于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 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 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求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附: 中 欧瑾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瑾 源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 外,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2.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三)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中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琪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 前一估值 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琪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瑾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瑾 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 立《中 欧信用 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合同 ” ) 的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中 欧信用 增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合同 ” ) 的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2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2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无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中 ,增加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申 购 与 赎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切实 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的 比例纳 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的 比例纳 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 其中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3.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3.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5.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8.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 的基金总 规模、 单日净 申购 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措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 1 )巨额 赎回的 场外处 理 方式”中 增加: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超过 上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办理 , 对 该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剩 余赎回 申请与 其他 账 户赎回申 请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资


(六)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六)投 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4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0 ) 、 (14 ) 、 (15)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4.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 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5.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信 用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托管 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容与格 式〉 》 、 《中 欧信用 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托 管协议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 托管 协 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 《中欧 信用增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订立 本托管 协议。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 资 、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4.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5.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10 、14 、15 项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 中 欧永 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手续费。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权 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 –3%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权 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 –3%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9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19 ) 、 (20)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永 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风 格 或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金 管 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 格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合 同》 关于 证券选 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 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权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权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 托管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 关规定, 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制订严 格 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 遵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 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 16.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10 、16 、17 项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的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致, 基金管 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 事先根 据 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明 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 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 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 证券, 还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基金 托 管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人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以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况进 行监督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 中 欧滚 钱宝 发起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释义


增加: 48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就 本 基 金 而 言 , 指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依 法 可 投 资 的 符 合 前 述 条 件 的 资 产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5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 除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 外 , 本基 金不收 取 申购费用 和 赎回费用 。 5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 总 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 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当日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 份额 1%以上 的赎回申 请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一 条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7 、当日超出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总规 模限制 。 发生上述 第 1 、 2 、 3 、 5 、 6 、 7 、 8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申请 超出 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总规模 限制 、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限 、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 的 。 8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资 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情形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超过上 一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赎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 申 请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二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 行金融 大 厦 8 层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 经 大厦 5 层 更新基金 管理人 基 本信息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中, 增加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9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 (二 )投资 组合限 制 ”中 ,增加: (9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 支持证券 , 其 市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十 、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2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应投资 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 支持证 券。基 金 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 部卖出;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0) 本基金 应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15)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30%; (16)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20%; (17)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 除上述第 (4)、 (9 ) 、( 10)项 另有约 定 外, ……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4 ) 、 (10) 、( 11) 、( 18) 、 (19) 项外 , ……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之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报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 二十 七条、第 三十六 条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 末 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持 有份额 及占总 份额 的比例等 信息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 临时报 告 ”中 。增加: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 时; 28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同业存 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 三 十 三条 附:中 欧滚 钱宝 发起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名称:中 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 行金融 大 厦 8 层 名称:中 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 经 大厦 5 层 管理人基 本信息 更 新 基金托 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经营范围 :…… 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经营范围 : …… 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 ( 有效期至 2020 年02 月 18 日) …… 托管人基 本信息 更 新 基金托 管协议 的依 据、目 的和原 则 “ (一 )订立 托管协 议的依 据”中,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基金托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督 。 ” 中,增 加: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 之 “2 、 组 合 限 制 ” 中 , 增 加: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15)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30%; (16)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20%; (17)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十 、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4 ) 、( 10)、 (11) 、 (18) 、 (19) 项外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中 , 增 加: 4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睿 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4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手续费。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 期期间 , 基 金投资 不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到 期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 期期间 , 基 金投资 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金 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金 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在 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 限制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在 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 …… (16) 本基金 若参与 股指期 货交易 , 需遵 守下列 投资比 例 限制: …… 6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 ,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617 ) 本 基金若 参与股 指 期货交易 , 需遵 守下列 投资 比 例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6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9 )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19 ) 、 (20)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睿 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 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在 每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 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 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在 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 到期 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 期期间, 基金投 资 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 …… (16 ) 本基金 若参与 股指期 货交易, 需遵守 下列投 资比 例 限制: …… 6 )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 作日和后 10 个工 作日 、 到期 开 放期的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 期期间, 基金投 资 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 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 ……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 (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617 ) 本基金 若参与 股指 期货交易 , 需 遵守下 列投资 比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例限制: …… 6 )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9 ) 在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9 ) 、 (20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 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附: 中 欧兴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5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持有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兴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中欧兴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 以 下简称 “ 《流 动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性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中欧 兴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制订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本 基金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本基金 持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 (2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13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 欧潜 力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9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和 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 货及其他 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十八条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估值 ”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潜 力价 值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督和核查 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和 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股 指期货 、 国债期 货及其他 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时 代先 锋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50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二、投资 范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 时 代 先 锋 相 关 股 票 ”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 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时代先 锋相关 股票” 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 及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 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时 代先 锋股 票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附: 中 欧强 势多 策略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47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不受 前述 5% 的 限 制 , 但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 , 本基 金 不 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 , 本 基金 不 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 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在封 闭 期, 本 基 金 不受 前 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 (13 )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 上 述 第 (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强 势多 策略 定期 开放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中欧 强势多 策略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中欧 强势多 策 略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 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金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 幅变动的 情况下 , 至 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 督。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 持有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 封 闭 期,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 13 )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第 2)、 9)、 13)、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 下, 至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 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便 于基金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附: 中 欧瑾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 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 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股指期 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 股 指期货 和股 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瑾 通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 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 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 等 )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 外,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 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 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三)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中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琪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琪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本 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天 禧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5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申 购 与 赎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持有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天 禧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 中欧天 禧纯债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中欧 天禧纯 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持有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第 2)、 9)、 13)、 14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数 据挖 掘多 因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申购款等 )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17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 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除上述第 (12 ) 、 (16 ) 、 (17 ) 、 (20)项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数 据挖 掘多 因子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7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全部 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除上述第 12)、 16)、 17)、 20)项外,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 订 立 《中 欧纯债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一) 订 立 《中 欧纯债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以下简 称“本 基金合 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下简 称“本 基金合 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者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65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5.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中 ,增加: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6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6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 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 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7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 发生上述 第 4 …… 7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 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发生上述 第 4 、5 、7……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8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发 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8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超过 上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办理 , 对 该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剩 余赎回 申请与 其他 账 户赎回申 请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它 金 融 工具 的 投 资比 例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 的规定。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债 券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它 金 融 工 具的 投 资 比 例 符 合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六)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六)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0. 在纯 债 A 的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工作 日和分 级运作 期 终止后 , 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 或到期日 不超过 一年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在符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非 本 基金管理 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10. 在纯 债 A 的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工作 日和分 级运作 期 终止后, 本基金 所持有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到 期日不超 过一年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1.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在符合 相关法 律 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除上述 第 9 、10、11 、12 项外,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非本基金 管理人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增加: 6.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7.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十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加: 32.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管 协议 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 格式〉 》 、 《中 欧纯债 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 格式〉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管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 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他有关规 定订立 本托管 协议 。 理规定 》 ” ) 、 《中 欧纯债 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 托 管 协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债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它金融 工具的 投 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 构的规定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0. 在 纯债 A 的 开放日 及该 日前 4 个工 作日和 分级运 作 期 终止后, 本基金 所持有 现金 或到期日 不超过 一年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非 本 基金管理 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债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它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符合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0. 在 纯债 A 的 开放日 及该 日前 4 个工 作日和 分级运 作 期 终止后, 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到 期日不超 过一年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1.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投资; 12.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除上 述第 9 、10 、11 、12 项外 ,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非本基金 管理人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基金费用 2 .基金 分级运 作期届 满后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2 .基金 分级运 作期届 满后 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 基 金销售 服务费 用于 支付销售 机构佣 金、 基 金的 营 销费用以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费等 。 本 基金 E 类 基金 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销售服 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5% 年费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与《基金 合同》 表述的 一致性调 整 附: 中 欧明 睿新 常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与赎回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大事项时 ;


附:中 欧明 睿新 常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为 0% –3%;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5.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0 、14 、15 项 外, ……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天 添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与赎回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 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 , 本基 金 不 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2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 ,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 限制 ; …… (1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2 ) 、 (13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天 添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限 制为: …… (2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期 , 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限 制为: …… (2 ) 在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 …… (12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 除上 述投资 限 制的第 (2 ) 、 (9 ) 、 (12 ) 、 (13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养 老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人 口 老 龄 化 进 程 的 上 市 公 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受益于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养 老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受 益 于 人 口 老 龄 化 进 程 的 上 市 公 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受益于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上 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0 、14 、15 项 外, ……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 险。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强 瑞多 策略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7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封 闭 期 ,本 基 金 不受 前述 5% 的 限 制 , 但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 , 本基 金 不 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 , 本 基金 不 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 但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 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在封 闭 期, 本 基 金 不受 前 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 (13 )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 上 述 第 (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强 瑞多 策略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中欧 强势多 策略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中欧 强势多 策 略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 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 倍的现金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 持有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 封 闭 期,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 幅变动的 情况下 , 至 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 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 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 督。 13 )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上述第 2)、 9)、 13)、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 下, 至 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 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便 于基金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督 。 附: 中 欧消 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 相 关 行 业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消费主题 相关行 业股票 的资 产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权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投 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3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消 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 –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 相 关 行 业 股 票 的 资 产 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 为: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 –95% , 其中 投资于 消费主题 相关行 业股票 的资 产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投 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80%–95% , 其中投资于消费主题相关行 业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金资产的 比例为 80%–95% , 其中投资 于消费 主题相 关 行业股 票的资 产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3% ,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 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债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除上述第 3)、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 的 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瑾 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 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 。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执行。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 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股指 期 货 、 国债 期 货 、 股票 期 权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执 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20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20 ) 、 (21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瑾 悠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容与格 式〉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中欧瑾 悠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基 金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 式准则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 内容与格 式〉 》 、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 《中 欧瑾悠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权 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股 票期 权 及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 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权 证 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股指 期 货、国债 期货、 股票期 权及 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规定执行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调整 上述投 资 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他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 以调整 上述投 资 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 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20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20 ) 、 (21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 中 欧医 疗健 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 –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医 疗 健 康 相 关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60% –95% , 其 中 投 资 于 医疗健康 相关行 业股票 的比 例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投 资 比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医 疗健 康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无 新增: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 配置比 例 为:本 基金股 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60%–95% , 其中投资 于医疗 健康相 关 行业股 票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3% ;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 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 金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60%–95% , 其中投资于医疗健康相关行 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 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 收 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 强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45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13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项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 十 六、 十七 、 十八条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 况及产品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本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 强 裕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托 管 协 议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 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中欧 强裕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订 立。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与《 中欧强 裕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订 立。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下列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下 列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基 金持有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13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4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与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并 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 导致的 风险或损 失;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14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丰 泓沪 港深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8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 行上市 的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港 股通标的 股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股票期权 及其他 金融工 具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其中, 投资于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的 比 例占 基 金 资 产的 0-95% , 投 资于 港 股 通标的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 股 票 期权及其 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 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丰 泓沪 港深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 行上市 的股票 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港 股通标的 股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 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股票期权 及其他 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2 、 基 金 托 管人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其中, 投资于 国 内依 法 发 行 上 市的 股 票 的 比 例占 基 金 资 产的 0-95% , 投 资于 港 股 通标的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 债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期货 、 国 债期货 、 股 票 期权及其 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5 %;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基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7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申 购 与 赎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中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值的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值的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8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18 ) 、 (19)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双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 议 的内容与 格式 〉 》 、 《 中欧双 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 托管 协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 议 的内容与 格式 〉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 中欧双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本托管协 议。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 票、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 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股 票、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的 20% , 其中,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符合 相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的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8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符合 相关 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除上 述第 (2 ) 、 (13 ) 、 (18 ) 、 (19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七)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2. 此处 的 流通 受限证 券 与上 文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 不 完全一致 ,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 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网下 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还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 中 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基金投 资不受 前述比 例 限制;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 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40% 。 在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 在 封 闭期 , 本 基金 不 受 前述 5% 的限制 , 但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 在 每 个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基金投 资不受 前述比 例 限制;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 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 产的 40% 。 在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 制, 但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的现金。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在 封 闭期 , 本 基 金不 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20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20 ) 、 (21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睿 诚定 期开 放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 ……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比 例、投资 限制为 : (1 )本 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 资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在 每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 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 ……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比 例、投资 限制为 : (1 )本 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 资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50% , 但在 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个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基金投 资不受 前述比 例 限制;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 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40% 。 在开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 封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的现 金;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 个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 日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基金投 资不受 前述比 例 限制;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 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40% 。 在开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 在 封闭期 , 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 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20 )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除 上述投 资限 制的第 2)、 13)、 20)、 21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骏 泰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释义


增加 4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就 本 基 金 而 言 , 指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依 法 可 投 资 的 符 合 前 述 条 件 的 资 产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7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规 定》 第 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2 、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要求的 前提下 , 当发 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2 、 当发 生下列 情形之 一时 : (1 )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一 条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且偏 离度为负 的情形 时 ,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当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为负 ; (2 ) 本 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 总 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 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 请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费用 ,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 用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化的情 形除外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8 、 本基金每 日累计 净申购 金 额达到基 金管理 人所设 定的 上限。 …… 10、单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上 限。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12 、13 项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 …… 8 、 本基金每日 累计净 申购 金额 、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达 到 基金管理 人所设 定的上限 。 …… 10、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达到基 金管理 人所 设定的上 限。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14 项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超 过上 一 工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 赎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二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金的 投资 (二)组 合限制 增加: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16)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十 、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30%; (17)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20%; (18)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1 ) 项 、 第 (5 ) 项、 第 (12 ) 项 、 第(19 ) 项、 第 (20 ) 项外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之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信息 披露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报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 末 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持 有份额 及占总 份额 的比例等 信息 。 规定》第 二十六 条、 第二十七 条、 第 三十 六条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之 (六) 临时报 告 26、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25% 或 正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的情 形; 当“影 子定价 ”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连续 2 个交易 日出现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超 过 0.5% 的情 形;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之 (六) 临时报 告 26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负 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连续 2 个 交易日出 现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超过 0.5% 的情 形; …… 29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 时; 3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同业存 单;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六 条、 第三十三 条 附:中 欧骏 泰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托 管协议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纳入 制订依 据 的依 据、目 的、原 则和解 释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2.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 按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不得投 资 于以下金 融工具 :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2 )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资 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增加: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季度末 净资产 的 10%; 16)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30%;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十 、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17)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份 额 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 合 的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20%; 18)本基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过 10%, 其中 单一机 构发行的 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1 )项、 第 5 ) 项 、第 12) 项、 第 19 )项 、 第 20) 项外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天 启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与赎回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数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 在 每 次开放期 前一个 月 、 开放 期 及开放期 结束后 一个月 的期 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 限制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 在 每 次开放期 前一个 月 、 开放 期 及开放期 结束后 一个月 的期 间 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 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 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 ,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 限制 ; …… (12 )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2 ) 、 (13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天 启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 在 每次开放 期前一 个月、 开放 期及开放 期结束 后一个 月的 期 间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 例限制。 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 有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 限 制。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限 制为: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 在 每次开放 期前一 个月、 开放 期及开放 期结束 后一个 月的 期 间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 例限制。 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 有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 金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限 制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2 ) 在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 …… (12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 除上 述投资 限 制的第 (2 ) 、 (9 ) 、 (12 ) 、 (13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强 泽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5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 上 述 第 (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强 泽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 中欧强 泽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中欧 强泽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基金持 有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9)、 13)、 14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达 安一 年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9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的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 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 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 日,并以受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30% 。 在 开 放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30% 。在开 放期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在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在开放 期,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 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达 安一 年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30% 。在开 放期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30% 。 在 开 放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 2 ) 在 开放期 ,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和股票 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天 尚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二十三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对于未 能赎回 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到 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二、投资 范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 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 , 本基 金 不 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 ,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 限制 ; …… (1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2 ) 、 (13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 欧天 尚 18 个月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 前 述 5% 的限 制。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限 制为: …… (2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 有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和投资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 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期 , 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限 制为: …… (2 ) 在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12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开 始 。 除上 述投资 限 制的第 (2 ) 、 (9 ) 、 (12 ) 、 (13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康 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49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 律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不 得高 于基金资 产的 3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 合 计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不 得高 于基金资 产的 3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 货 、 国 债期 货 的 投 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 十 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18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18 ) 、 (19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 本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康 裕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托 管 协 议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 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中欧 康裕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订 立。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与《 中欧康 裕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订 立。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下列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不 得高 于基金资 产的 30%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 金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股指期 货、国 债期 货的 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下 列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不 得高 于基金资 产的 3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 货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 (18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9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与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并 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 导致的 风险或损 失; …… 除上述第(2 ) 、 (13 ) 、 (18 ) 、 (19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骏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释义


增加 4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就 本 基 金 而 言 , 指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依 法 可 投 资 的 符 合 前 述 条 件 的 资 产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7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规 定》 第 十九 条第二款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2 、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要求的 前提下 , 当发 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且偏 离度为负 的情形 时 , 为 确保 基金平 稳运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2 、 当发 生下列 情形之 一时 : (1 )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 险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为负 ; (2 ) 本 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基金 总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一 条 对当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 收 1%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 组 合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于 10%且偏离 度为负 。 为 确 保 基 金 平 稳 运 作 , 避 免 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8 、 本基金每 日累计 净申购 金 额达到基 金管理 人所设 定的 上限。 …… 10、单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达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的上 限。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12 、13 项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 …… 8 、 本基金每日 累计净 申购 金额 、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达 到 基金管理 人所设 定的上限 。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 时。 13、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14 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份 额的申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购与赎 回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超 过上 一 工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 赎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二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 下金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金的 投资 (二)组 合限制 增加: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16)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30%; (17)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十 、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20%; (18)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1 ) 项 、 第 (5 ) 项、 第 (12 ) 项 、 第(19 ) 项、 第 (20 ) 项外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五、 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 ” 之 “ (六 ) 基金 定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险 分析等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六 条、 第二十七 条、 第 三十 六条 报告 期 内 出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 至 少 披 露 报 告 期 末 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持 有份额 及占总 份额 的比例等 信息。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之 (六) 临时报 告 26、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 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25% 或 正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的情 形; 当“影 子定价 ”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连续 2 个交易 日出现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超 过 0.5% 的情 形;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之 (六) 临时报 告 26 、 当 “ 影 子 定 价 ” 确 定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 摊 余 成 本 法 ”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负 偏离 度绝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 当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连续 2 个 交易日出 现负偏 离度绝 对值 超过 0.5% 的情 形; …… 29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 时; 3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同业存 单;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二十六 、 三十 三条 附:中 欧骏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托管 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 2 、本基 金不得 投资于 以下 金融工具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督和核 查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的 , 应 当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相 关 交 易 应 当 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 作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监 督和核 查 3 、组合 限制: 增加: (1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超过该 商业银 行最近 一个 季度末净 资产的 10% ; (15)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30%; (16)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金总 份 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 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 中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于 20%; (17)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单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十 、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 2% ; 前述 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相 关 机 构 作 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 (1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1 ) 项 、 第 (4 ) 项、 第 (11) 项、 第(18 ) 项、 第 (19 ) 项外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会计核 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弘 安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48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份 额的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 申购 与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在 开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 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 前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 在开 放期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在 封 闭期 , 本 基 金 不受 前 述 5% 的 限 制, 但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 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投 资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在 封闭 期 , 本基 金 不 受前 述 5% 的 限 制 , 但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5%,在封 闭 期, 本 基 金 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 (13 )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 十 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定的,从 其规定 。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项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 本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弘 安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托 管 协 议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 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与《中欧 弘安一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与《 中欧弘 安一 年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订立。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 的下列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 在开 放 期,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下 列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开放期,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在 开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但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在开放 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 (13 ) 在开放 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诺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与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并 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 导致的 风险或损 失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14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 中 欧达 乐一 年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9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 前一估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的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 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 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 日,并以受 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30% 。在开 放期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30% 。 在 开 放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在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在开放 期,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封闭期,本 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17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达 乐一 年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30% 。 在 开 放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 国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30% 。在开 放期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2 ) 在 开放期 ,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和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期,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 货和股票 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证 金 一 倍 的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外 ,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关于 规范基 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 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中 欧电 子信 息产 业沪 港深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 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新增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 –95% (投资 于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产 业相关 行业股 票 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和 股票 期权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 –95% ( 投 资 于 国 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的 比例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产 业相 关行业股 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和股 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投 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股指期货 及其他 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股票 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18 )项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新增: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 中 欧电 子信 息产 业沪 港深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修 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无 新增: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股 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80% –95% (投资 于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产 业相关 行业股 票 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和 股票 期权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股指期货 及其他 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为 80% –95% ( 投 资 于 国 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的 比例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产 业相 关行业股 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和股 票 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投 资 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5% ;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 险等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 关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 例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13 、17 、18 项 外, ……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险。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 相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 况进行监 督。 ……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瑞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保护投 资人合 法权益 ,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 修订 58 、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赎回费 用按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 申购申请 。 ……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权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该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 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在封闭期 内 ,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10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组 合 中 股票 投 资比 例 为 基 金资 产 的 0%-95%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以后 , 本基金 保留的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 证 投 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在封闭期 内 , 本基 金投资 组 合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10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 金 一倍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 转 为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股 票 投 资比 例 为基 金 资 产 的 0%-95%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以 后,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或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权 证 投 资 比例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 (2 ) 在 封 闭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 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保证金后 , 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或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 (20 ) 在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20 ) 、 (21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8 、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 欧瑞 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目 的 和 原则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 ……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比 例、投资 限制为 : (1 )本 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100%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 转为上 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 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95%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以 后, 本 基金保 留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投资 比例不 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 资比例 、 投资限 制、 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 投资 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定进 行监督 。 …… 2. 本基 金各类 品种的 投资比 例、投资 限制为 : (1 )本 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 资组合比 例为: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 产 的 0%-100%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 金一倍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转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 后,本 基金投 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后,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权证投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在封 闭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 以下投资 限制: …… 2 )在封 闭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 不包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20 )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13)、 20)、 21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附: 中 欧瑾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 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切 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 申 购 和 赎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的比例 纳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8 、 申请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 他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和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20 ) 、 (21 )项 外,……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 中增加 : 27 、本 基金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 欧瑾 泰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 原则 和解释 无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 的 投资


(1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股票 期权 及其他 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权 证 投资 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和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股 票期 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2 )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2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除上述第 (2 ) 、 (13 ) 、 (20 ) 、 (21 )项 外,……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 中 欧弘 涛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前言 无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 订 48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碍 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前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中, 增加: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 关公告。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纳 入基金财 产的具 体比例 详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具体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8 、 请超 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 基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上限 的。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施 。 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中增加 : (3 ) 若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 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 未能赎回的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若至当期开放 期结束,仍存在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 则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作 日,并以受 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依 据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开放 期前一 个月和 后 一个月 以及开 放期 内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在开 放期前 一个月和 后一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基金 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 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 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在开放 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2 ) 在 开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 述 5% 的限制 ,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3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投资; (14)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项 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六、 十七、 十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 度报告和 基金 季度报告 ”中增 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人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 中增加 : 26 、本 基金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 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 中 欧弘 涛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议 修订 对照 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 据、 目 的 和 原则 无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基 金 的 投资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开放 期前一 个月和 后 一个月 以及开 放期 内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 制。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2 . 在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 基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但在开 放 期前 一个月和 后一个 月以及 开放 期内基金 投 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 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不 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 督:


…… 2. 在 开 放 期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13. 在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股票 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2 、9 、13、14 项 外,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 的 业 务监 督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 通受限 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2.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 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券 。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 提 及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 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会 计核算 无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修订依据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