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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至优A(003353)

信诚至优: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至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信 诚 至 优 灵 活 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修 订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部 分 条
款 及 调 整 赎 回 费相 关 规 则 的 公 告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及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定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并 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决定 对 信 诚至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 的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订 , 并 对 本
基金赎 回费 相关 规则 进行 调整。 现将 相关 事宜 公告 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修订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具体 修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 信诚 至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修 改前 后文对 照表 》 、 《 信诚 至 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协议 修改 前后 文对 照表 》 。 本 次修 订属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协 商一 致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 , 并已履 行规 定程 序 , 符 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 调整 鉴于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强 化 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的 管理 , 对 除货 币市 场基金 与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以外 的开 放式 基金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将本 基金 持续 持有 期少于7日 (不 含) 对应 的 赎回 费率调 整为1.5% ,上 述对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计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调整 为100% (转 换业 务涉 及的 本基 金赎回 费相 关规 则按 上述 规则进 行调 整) 。 三、 上述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 相关 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 年3 月31日起生效。 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00 之前的赎 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 的赎 回 费规则;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 费规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 届时 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时 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途 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 公司网 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1 ) 本次基金 管理人系根 据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修订本基 金的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 基金 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 理基 金申购、 赎回业务产生一 定影响, 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需要 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 部分 投资限制规定; 对投资者 持有本 基金少于 7 日 (不含) 收 取 1.5% 的短期赎回费 ; 在 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 能会 对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 临时拒绝 或暂停申购/ 赎回申请 、 对 部分 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理 等,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资者 的申 购/ 赎 回申 请无法 全部 及时 处理 ,从 而可 能影响 投资 者的 资金 安排 及投资 计划 。敬 请投 资者 关注以 上变 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 本基 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及相 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 资决策。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投 资 者投资 于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文件 。敬 请投 资者注 意投 资风 险。 特此公 告。 附件: 《 信 诚至 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修改 前后 文对 照表 》、《 信诚 至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修 改前 后文 对照 表》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信诚至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 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公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 动性风 险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57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债 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1、2、3、5 、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或拒绝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 时。 8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 、9 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5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赎 回申请的 情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那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部 赎 回 ” 或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如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上 海市 浦东新 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 信保 诚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6 权利 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常 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注册资本:467.87 亿 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 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注册资本:489.35 亿 元人民币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例为0%-95% ; 基金 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2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22)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7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除 上 述 第 (12 ) 点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 资; (23)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2 ) 、( 22)、 (23) 点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4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8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形 ;


信诚至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条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9 层 1.2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常 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7 日 注册资本:467.87 亿 元人民币 1.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 信保 诚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1.2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李 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20 日 注册资本: 489.35 亿 元人民币 第二 条 基金 托管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9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他有关规定。 第三 条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3.1.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95%; 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资于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5%; 3.1.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2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10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12)点 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 不需 要再 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22)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 资; (23)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 (2)、 (12 ) 、( 22)、 (23) 点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第八 条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6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11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4)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 条 信息 披露 10.2.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10.2.3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或 者以XBRL 电 子方 式复 核 审 查并 确认 。 10.3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时 ; 10.3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