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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理财28日盈A(000134)

信诚理财28日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 信 保 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信 诚 理 财 28 日 盈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订基 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部 分 条 款 的公 告 
 
根据《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管 理规定》 )
及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有关规 定,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并报 监管 机构 备案, 中信 保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决 定对 信诚理 财28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进 行修 订。 现将相 关事 宜公 告如 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修订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具体 修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信诚 理财 28 日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修 改对 照表》 。 本次修 订属 于基金 合同约 定的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协商 一致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项 , 并已 履行 规定 程序 , 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规 定 。 
二、 上述基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的修订自2018 年3月31 日起生效。 基金 管理人将 在届时更
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时一 并更新相关内容。 
三、其他事项 
1 .投 资者 可通 过以 下途 径 咨询有 关详 情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网 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2 .风 险提 示: 
(1 ) 本次基金管理人系 根 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修
订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和 《 托 管 协 议》 , 所 修订内 容 可 能 对 本基 金 投 资运作 及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产生 一 定 影 响 ,包 括 且 不限于 : 出 于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需 要 增 加 或 调
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 限制 规定; 在规定的特定 情形 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 申购/ 赎回申请数量
进行限制、 临时拒绝 或暂 停申购/ 赎回申请、 对部 分 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等 , 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 请 无法全部及时处理, 从而 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 排及投资计划。
敬 请 投 资 者 关注 以 上 变化和 影 响 , 并 仔细 阅 读 本基金 修 订 后 的 基金 合 同 及相关 法 律 文 件 ,
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证 基
金一定 盈利 , 也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销售 机构根 据法 规要求 对投 资者 类别 、 风 险承受 能力 和 基2 
 
金的风 险等 级进 行划 分, 并提出 适当 性匹 配意 见。 投资者 在投 资基 金前 应认 真阅读 《 基金 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法 律文 件, 全面 认识 基 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在了 解产 品情
况及听 取销售 机构适 当性 意见的 基础上 ,根据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投 资期 限和投 资目标 ,
对基金 投资 作出 独立 决策 ,选择 合适 的基 金产 品。 
特此公 告。 
 
附件: 《信 诚理 财 28 日 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修改 对照 表》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3 月24 日 
 
附件: 
信诚理财 28 日盈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 议 
修改对照 表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修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前言 增加: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发布并 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发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 
释义 增加: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中 ,增加 : 
“3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 基 金申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 
基金份 “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 之 “1 、 在 出现或 可能出 现3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如下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中, 增加 : 
“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 之 “1 、 在 出现或 可能出 现
如下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绝或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中, 
“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 接受某些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申购款 项将退 回投
资人账户。 发生上 述 (1 )- (4 ) 、 (7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申 购申请 时, 应当依 法公告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依法公告 。 ” 修改为 : 
“ (8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申购款 项将相 应退
回投资 人账 户。发 生上 述(1 )- (4 ) 、 (7 ) 、 (8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时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应 当依法 公告。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形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八 ) 拒 绝或暂 停申购 、 暂停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 之 “2 、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 ”中,增 加: 
“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九) 巨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 之 “2 、 巨额赎 回 的处理方 式 ” 中, 增 加: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 申请 的情 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日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那部分 赎回申 请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 超过上述 比例的 部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前段 “ (1 ) 接受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 分延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 一并办 理。 但 是, 如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取 消赎 回, 则其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之“1 、基金管 理人基 本情况 ”中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 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 ” 修改
为: 
“住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
楼 9 层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之“1 、基金托 管人基 本情况 ”中 ,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修 改为: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修改 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 
基金的
投资 
“ (六 )投资 禁止行 为与限 制 ”之“2 、 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 ”中, 增加: 
“10)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符4 
 
合本条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1)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基金的
投资 
“ (六 )投资 禁止行 为与限 制”之“2 、 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限制 ”中, 
“10)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因基金规 模或市 场变化 导致 本基金投 资组 合 不符合 以上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 调整,以 达到上 述标准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 ” 修改为 : 
“12)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第 10)、 11) 项以 外 , 因基 金规模 或市场 变化导 致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以上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以达到 上述标
准,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规 定。 ”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增加 : 
“4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估值 ;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五 )定期 报告 ” 中,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超过 20%的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品的 特有风 险。 ” 
修改为:“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比例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增加: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六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 中,增加 :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人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二、 基金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修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或简 称“管理 人” ) ” 中,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 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 ”修 改
为: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
楼 9 层 ”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 人” ) ” 中,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修 改为: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 5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仟 柒 佰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 佰玖拾 伍元整 ”
修改为: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仟 玖 佰肆拾叁 亿捌仟 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 佰肆拾 壹元整 ” 
二 、 托 管
协议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解释 
“ (一 )依据 ”中, 增加: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三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在“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建立 相
关的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 ” 之 “2 、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中 ,增加 : 
“10)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本条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1)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承担 由于不 一致所 导致 的风险或 损失 ; ” 
三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在 “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建立 相
关的技术 系统 , 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 ” 之 “2 、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中 , 
“10)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 制。 
因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上述标 准,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修 改为: 
“12)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比例限 制。 
除上 述第 10)、 11)项 以外 ,因 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以上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上 述标准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其 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