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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双盈(000091)

新双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信诚新双盈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部分条款及调整 赎回费相关规则的 公告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及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构 备案 ,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决定 对 信 诚新 双盈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 合同 、 托管协 议进 行修订 , 并对 本基金 赎回 费相关 规则 进行 调整 。 现 将相关 事宜 公 告
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修订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具体 修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关于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修 改 信诚新 双盈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说明 》 、 《 关
于根据<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修 改信 诚新 双盈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说明 》 。 本 次修 订属 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
可以协 商一 致变 更基 金合 同的事 项, 并已 履行 规定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 调整 
鉴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强 化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管理 ,
对除货 币市 场基 金与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以 外的 开放式 基金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将本 基
金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 不 含)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调整 为1.5% , 上 述对 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计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调 整为100% ( 转换 业务 涉及 的本 基金赎 回费 相关 规则 按上 述规则 进行 调
整)。 
三、 上述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 相关 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 年3 月31日起
生效。 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 规则 ; 对于2018 年
3月30 日15 :00 之后的赎回 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 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 届时更新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 更新 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途 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网 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2 
 
五、风险提示 
(1 ) 本次基金管理 人系根 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修
订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议》 , 所修订内 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 运作 及投资者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产生一 定 影 响 , 包括 且 不 限于: 出 于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需要 增 加 或 调 整
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 制规 定; 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少于 7 日 (不含) 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
费;在规 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数 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等,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法 全 部 及 时 处理 , 从 而可能 影 响 投 资 者的 资 金 安排及 投 资 计 划 。敬 请 投 资者关 注 以 上 变 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 本基 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及相 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 资决策。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 投资者 投资 于基金 前应 认 真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文 件。 敬请 投资者 注意 投资 风险 。 
 
特此公 告。 
 
附件: 《 关于 根据<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修改 信 诚新双 盈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说明 》、 《 关于 根据<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修 改信诚 新双 盈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容说 明 》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关于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修 改 信诚新双 盈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的内容 说 明 章节 修订内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修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前言 增加: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发 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释义 增加: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 开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 额 ” 中,增加 : “5.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参见 相 关公告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其 用途 ”中 , 将 “5.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6.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5% , 赎 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和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 告。 ” 修改为 “5.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将全额 计入基 金资产 , 对 持 续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其中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应 归基 金 财产,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6.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申购 金额的 5% , 赎 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其中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申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 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 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 4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之“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时。 ”中, 增加: “ 或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增加: “6.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中, “ 发生上 述情形 而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修 改为: “ 发生上述 1 、2 、3 、5 、6 、8 项情形之 一而暂 停申购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加 : “5.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中 , 增加 : “ 单个 开 放日 , 如果 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上 一工作 日基 金 总份额 (包括 新双盈 A 、 新 双盈 B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 (包括 强制赎 回金额 ) 的 情 形 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延期办 理赎回申 请。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 账户赎 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 一个延长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延长的 开放日内 不办理 申购 , 亦不 接 受新的赎 回申请 ,仅为 该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理 延期 赎回业务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 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 理。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 (一 ) 基金 管理人 ”中,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 ”修改 为: “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 办公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 修改 为: “ 办公地 址 :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 大楼 9 层”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 (二 ) 基金 托管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修 改为 “法 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 5 务 基金的 投资 “ (二 ) 投资 范围 ” 中, “ 本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 包括国 债、 央行票 据 、 金融 债、 地方政 府债、 企 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逆 回 购、银行 定期存 款、中 期票 据等)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中,本 基金在 任 一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日 前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及 开 放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但 在开放 日本基 金投资 于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增加: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基金的 投资 “( 六) 投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以下 限制 : ”中 ,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中增加“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3 ) 在开放 日, 本基 金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 ”中增 加“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增加: “ (15 ) 开放日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本 条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16)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基金的 投资 “( 六) 投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以 下限制 : ” 中,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 修改为: “ 除上述 第 (12) 、 (13) 、 (15)、 (16) 项以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增加 : “4.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 “4.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 修改为 : “5.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 增加: “6.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比例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包 括新双 盈 A 、新双盈 B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6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八) 临时报告 与公告 ”中 ,增加: “29、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 关于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修 改 信诚新双 盈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 说 明 章节 修订内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修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一、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中,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 修改 为: “注册地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 “ 办公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 修改 为: “ 办公地 址 : 中国 (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一、 基金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修 改为 “法 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 三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在 “(一 ) ” 中 “ 本基金 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证券 (包括 国债、 央 行票据 、 金融债、 地 方政府 债、 企 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逆 回 购、银行定 期存款 、中期 票 据等)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的 80%。其中,本基金 在 任 一开放日及开放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及开放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可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但在 开放日 本基金 投资 于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增加“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三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在“ (二 ) ”中, “( 10 ) 在 开 放日 , 本 基 金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 中增 加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11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8%; ” 修改为 “ (11 )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 允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本基金 持有的 同 一流通受 限证券 , 其 公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8%; 此处流通受 限证券 定义 见下文第 (五) 项; ” 增加: “( 1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7 (13)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本条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4)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三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在“ ( 二) ”中,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 修改为:“ 除上述 第 (9 ) 、 (10)、 (13)、 (14 ) 项以外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 三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在“ ( 五) ”中: “1.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 限证券。 本基金 不投资 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修 改为: “1.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 证券 与上文所 述流动 性受限 资产 并不相同 , 须为 经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本 基金 不投资有 锁定期 但锁定 期不 明 确的证券。” 八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 (4 ) 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 “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 金合同 》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修改为 “ (5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其他 情形。 ” 十、 基金 信息披 露 在“ ( 三) ”中增 加: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