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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新丰A(004518)

信诚新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新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 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信 诚新丰 回报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部分条 款 
及 调整赎 回费相关 规则的 公告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及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构 备案 ,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决定 对信 诚新 丰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进 行修 订, 并对 本基 金赎回 费相 关规 则进 行调 整。 现 将相 关事
宜公告 如下 :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修订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具体 修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 信诚 新丰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的前 后修 改对 照表 》 、 《 信 诚新 丰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前后修 改对 照表 》 。 本 次修 订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协商 一致 变 更基金 合同 的事 项, 并已 履行规 定程 序, 符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 调整 鉴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强 化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管理 , 对除货 币市场 基金与 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基金以 外的 开放式 基金,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理 人将 本 基金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日 ( 不含)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调 整为1.5% , 上述 对投 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 行 调整) 。 三、 上述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 相关 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 年3 月31日起 生效。 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 规则 ; 对于2018 年 3月30 日15 :00 之后的赎回 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 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 届时更新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 更新 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途 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网 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1 ) 本次基金管理 人系根 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修 订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议》 , 所修订内 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 运作 及投资者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产生一 定 影 响 , 包括 且 不 限于: 出 于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需要 增 加 或 调 整 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 制规 定; 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少于 7 日 (不含) 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 费;在规 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数 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等,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法 全 部 及 时 处理 , 从 而可能 影 响 投 资 者的 资 金 安排及 投 资 计 划 。敬 请 投 资者关 注 以 上 变 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 本基 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及相 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 资决策。 (2)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 投资者 投资 于基金 前应 认 真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文 件。 敬请 投资者 注意 投资 风险 。 特此公 告。 附件 : 《 信 诚新 丰回 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的 前后 修改 对照 表 》 、 《信 诚新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前后 修改 对照 表 》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信诚 新丰 回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的前 后 修改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修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前言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发 布机关 对其不 时 做出的修 订 ” 释义 增加: “14、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 开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 增加: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 关公告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之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财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金财 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 中,增加 :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 , 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 额 计 入基金资 产。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之“4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会 影 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中 ,增加 : “或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中, 增加: “7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基金份 额的申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中,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4 购与赎 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 修改为: “9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项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加 : “6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中 , 增加 :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对于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当日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那部 分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对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超 过上述 比例的 部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前段 “ (1 ) 全额赎回 ” 或 “ (2 ) 部分延 期赎回” 的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 并办理。 但是 , 如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取消 赎回, 则其 当日未 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之 “ ( 一)基金 管理人 简况 ” 中,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 ”修改 为: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之 “ ( 一)基金 托管人 简况” 中 “注册资 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修 改为 “ 注册资 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中,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基金持有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或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增加: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以下 限制 : ”中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基 金保留的 现 金或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中 增加“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中增加“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5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增加: “ (20)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本条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1)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以 下限制 : ” 中, “ (20)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投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修 改 为: “ (22)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投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第 (2 ) 、 (12)、 (20 ) 、 (21) 项以 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5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 “5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修改 为: “6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中 , 增加: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七 )临时 报告 ” 中,增 加: “26、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八、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中,增 加: “4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形 ; ” 信诚新丰 回报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的 前后修改 对 照表 6 章节 修订内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修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第 一 条 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1 基金管理人” 中,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 修改 为: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第 一 条 基金 托管协议当事 人 “1.2 基金托管人” 中 “注册资 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 注册资 本:489.348 亿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修改为“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 ;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结 汇、 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批 准的其 他业 务; 保险 兼业代 理业务 (有 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 。 (依 法须经 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 准后依 批准 的内容开 展经营 活动 。 ) 。 ” 第 二 条 基金 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 则 增加: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第 三 条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在“3.1.1 ”中,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基金持有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 中 增加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 三 条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 监 督 和 核查 在“3.1.2 ”中,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中增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中增 加 “本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增加: “( 20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7 一致; ”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在“3.1.2 ”中, “( 20)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投资比 例限 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 修改为 : “ (22)法律法 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投资 比例限制 。 除上述第(2)、( 12)、( 20 ) 、 (21 )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在“3.1.6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中: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修 改为 :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 指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第 八 条 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在“8.6 暂停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将“ (5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 修 改为 “ (6 )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 第 十 条 基金 信息披露 在“10.3 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中增 加: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