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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惠报债券A(000467)

信诚惠报债券: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惠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关于 信诚惠报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部分 条款及调整赎回费 相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及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构 备案 ,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决定 对 信 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订 ,并对 本基 金赎 回费 相关 规则进 行调 整。 现将 相关 事宜公 告如下 :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修订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具体 修订内 容详 见附 件 《 信诚 惠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 。 本 次修订 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协商 一
致变更 基金 合同 的事 项, 并已履 行规 定程 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 调整 
鉴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强 化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管理 ,
对除货 币市 场基 金与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 金以 外的 开放式 基金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赎 回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将本 基
金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 不 含)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调整 为1.5% , 上 述对 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计
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调 整为100% ( 转换 业务 涉及 的本 基金赎 回费 相关 规则 按上 述规则 进行 调
整)。 
三、 上述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 相关 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 年3 月31日起
生效。 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 规则 ; 对于2018 年
3月30 日15 :00 之后的赎回 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 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 届时更新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 更新 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途 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司网 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 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1 ) 本次基金管理 人系根 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修
订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协议》 , 所修订内 容可能对本基金投资 运作 及投资者办理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业 务 产生一 定 影 响 , 包括 且 不 限于: 出 于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需要 增 加 或 调 整2 
 
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 制规 定; 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少于 7 日 (不含) 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
费;在规 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 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数 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等,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法 全 部 及 时 处理 , 从 而可能 影 响 投 资 者的 资 金 安排及 投 资 计 划 。敬 请 投 资者关 注 以 上 变 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读 本基 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及相 关法律文件,审慎进 行投 资决策。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 本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 投资者 投资 于基金 前应 认 真
阅读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文 件。 敬请 投资者 注意 投资 风险 。 
 
特此公 告。 
 
附件: 《 信 诚惠 报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修 改对 照表 》 
 
 
中信保 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信诚惠报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和托管 协议修 改 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修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前言 增加: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规 定》 ” ) ”的表 述 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释义 增加: “52、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 开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中, 增加: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具体 请参见 相 关公告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之“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 法律法规 的情形 下,确 定赎 回费用归 入基金 财产的 比率 。 ”中 ,增加 : “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 费全额 计 入基金资 产。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中, 增加: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 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中, “7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修改为 : “9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4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加 :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 基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中 , “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在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 上的赎回 申请的 情形下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对 于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当日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那部 分赎回 申请,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进行 延 期办理; 对于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未超 过上述 比例的 部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前段 “ (1 ) 全额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 期赎回” 的 约定方 式与其 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 并办理 。 但是 , 如该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取消 赎回 , 则其 当日未 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 一、基 金管理 人 ”之 “ ( 一)基金 管理人 简况 ” 中,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 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 丰银行大 楼 9 层 ”修改 为: “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 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之 “ ( 一)基金 托管人 简况 ” 中,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修 改为: “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 “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柒 佰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 佰玖拾 伍元整 ” 修 改 为: “ 注册资 本:人 民币贰 仟玖 佰肆拾叁 亿捌仟 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 佰肆拾 壹元整 ” 基金的 投资 “ 二、投 资范围 ”中,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投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的 80%;投资 于股票 等 权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超 过基 金资产的 20%,其中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其 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 增加: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基金的 投资 “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 遵循以下 限制 : ”中 ,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中增 加“,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中增加“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增加: “ (1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符合 本条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6)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基金的 “四、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以 下限制 : ” 中, 5 投资 “ (15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修 改为: “ (17 )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12)、( 15)、( 16 )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 规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资 产估值 “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 情形 ”中 : “4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的 其它情 形。 ”修改 为: “5 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中 , 增加: “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七 )临时 报告 ” 中,增 加: “27、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 二、 基金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内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修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一、 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 人” ) ” 中,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修 改为: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 “注册资 本:人 民币贰 仟柒 佰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 佰玖拾 伍元整 ” 修改为: “注册资 本:人 民币贰 仟玖 佰肆拾叁 亿捌仟 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 佰肆拾 壹元整 ” 二 、 托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则 和 解 释 “ (一 )依据 ”中, 增加: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6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在“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 ” 之 “2 、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中 ,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中增加“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的 10%; ”中 增加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托管 人 托 管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增加: (15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因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本 条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6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 一致;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本 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与 本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于不 一致所 导致的 风险 或损失 ; ” 三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在“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建立 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 要包括以 下方面 : ” 之 “2 、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中 , “ (15)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投资限 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修改 为: “ (17)法律 法规及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投资限 制。 除上 述第 (2)、( 12)、( 15)、( 16)项 以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