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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永利A(004380)

信诚永利: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部分
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
对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定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 费率调整为1.5%,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 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2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少于 7日(不含)收取 1.5%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 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投资 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 表》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月 24日


3 附 件: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4 易的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5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 长。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6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 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仅 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 丰银行大楼9层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3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前述 5%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3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 述5%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7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以上第(12)条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1)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 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2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以上第 (2)、 (12) 、( 22 )、 (23)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8 外。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 (七)临时报告 ……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9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条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 丰银行大楼9层 1.2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467.87 亿元人民币 1.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 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层 1.2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第二 条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 〈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1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 、 《信诚永利一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 条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3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3.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3.1.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30%;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10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前述 5%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 前述 5%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3.1.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述 5%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21)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 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11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以上第(12)条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资产的投资; (2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以上第 (2)、 (12) 、( 22 )、 (23)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第八 条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8.6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8.6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第十 条信 息披 露 10.3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无 10.3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