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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盛债券(162108)

元盛债券: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金 鹰元盛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修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公告 
 
一 、本 次修改 的基 本情况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3]13 号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2 日正式生效。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 金鹰元盛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2
年期届满,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更名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 
2017 年8 月31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为使本 基金 符合 上述法 规的要 求,经 与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 报监管机构备案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及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以
下简称 《托管协议》 ) , 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 附 件 2 《金鹰元盛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 
二 、重 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 、风 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 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 
特此公告。 
附件1:《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 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 24 日 
 
 
 
 
 
 
 
 
 
 
 
 
 
 
 
 
 



附件1 : 金鹰 元盛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LOF )基 金合 同的修订 内容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订后 内容 一、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增加: 80、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81、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是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82、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 式 基金 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一) 5.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增 加: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 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6 、元盛 A 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4 )元盛 A 不收取 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 6. 元盛 A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修改为: (4 ) 元盛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 其 中对 于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 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无 增加: 6. (5 ) 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 制 , 基 金管理 人可 结合 基金 实 际运 作情况 ,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增 加 摆动 定价机 制。 8.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增 加: (6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 请。 (8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 发生上述 (1 ) 、 (2 ) 、 (3 ) 、 (5)、 (7 ) 、 (9 ) 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增加: 9. (5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 申 请的 措施。 10. 巨额赎回的认定


增加: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5% 的情形 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该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5% 的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 单个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5% 的赎回 申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 回申 请一起 , 按照 上述 (1)、 (2 ) 方 式处 理。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 将 于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回, 则其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无 (二)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申购与赎回 5. 申购和 赎回的 数额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6.


(3 )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的申购、赎回 费用 修改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E 类基金 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两类 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基金的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5% 。 6.


(3 )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申购、赎回费用 修改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E 类基金 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两类份额赎回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的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其 中对 于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增加: 本 基金 暂不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 基金 管理 人可结 合基 金实 际运 作 情况,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并提 前公 告后增 加摆 动 定 价机 制。 8.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式 增加: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 请。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2 ) 、 (3 ) 、 (4)、( 6)、( 8 )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增加: 9. (5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10.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增 加: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5% 的 情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该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5% 的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单 个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5% 的 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起, 按照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 于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十 一、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及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体育西路 189 号 城建大厦 22、23 楼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注册资本:2.5 亿元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 广 东省广 州市 南沙 区海 滨路 171 号 11 楼 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0 亿元 ( 二) 基金托管人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十 六、 基金的 投资 (二)……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为维持投资 组合的流动性, 元盛 A 的 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届满日之前的4 个工作日起至元盛 A 的 开放日 (含) 或基金合同 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 (含) 止, 以及本基金转 型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 持 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 其他时段, 本基金持有现 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修改为: (二)……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其 中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为 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元盛 A 的 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 满日之前的 4 个工作日 起至元盛 A 的开放日 (含) 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含)止,以及本基 金 转 型 为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 赎回之后,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在其他时段, 本基金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可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六) 、1、(6)本基 金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对中小 修改为: (六) 、 1 、 (6)本基金投资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中小企业私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对股票、权证等权 益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为维持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 至少于元盛 A 的 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届满日前4 个工 作日起至元盛 A 的开放 日 (含) 或基金合同生效 后2 年期届满日 (含) 止, 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 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并开放 申购赎回之后, 持有现金 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本基金转 型前, 在其他时段, 本基 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 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的 20% ; 对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产的 20% ;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 动性, 至少于元盛 A 的开放日或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年期届满日前 4 个 工作日起至元盛 A 的开放日(含) 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 期 届 满 日 (含) 止, 以及本基金转型为金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之 后 ,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转型前,在其他时段,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日不超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可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无 (六) 、1 、增加 :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16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7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8 ) 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最后一段修改为: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除上 述第 (6)、 (11 ) 、 (17 ) 、 (18 ) 项规 定的 情况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十八


基金资 产 估值 无 (六) 增加: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二 十二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八) 增加: 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8.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无 ( 九)


增加: 31.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 ;


二、 金 鹰元盛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托 管协议 的修 订内容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订后 内容 一 、基 金托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协 议当 事人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 商业银行大厦 7 楼16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注册资本:2.5 亿元 注册地址: 广 东 省广州市 南沙 区 海滨 路171 号11 楼自 编1101 之 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0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 国立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依 据 、 目 的和 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11) 至少于 元盛 A 的 开 放 日 或 基 金 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 届 满 日前 4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元 盛A 的开放日 (含) 或 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 届 满日 (含) 止, 以及本 基 金 转 型 为 金 鹰 元 盛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之后,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二)(11) 至少于元盛 A 的 开放日或基金合同生效后2 年期届 满日前4 个工作日起至元盛A 的开 放日 (含) 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2 年 期届满日 (含) 止, 以 及本基金转 型为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LOF )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之后, 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其他时段, 本基金持有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 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5%; 在其他时段, 本基 金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可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无 增加: (1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7 ) 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最后一段修改为: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 述第 (8)、 (11 ) 、 (16) 、 (17 ) 项规 定的 情况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无 增加: (四) (4)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无 增加: (三)1.(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 估值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