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增利: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金 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修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公告
一 、本 次修改 的基 本情况
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2]111 号和2012 年2 月 13 日 《关于金鹰持久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133 号) 核准募集, 基金合 同于 2012 年
3 月9 日正式生效。 根 据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金鹰持久回报分 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届满, 已经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更
名为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 ) 。
2017 年8 月31 日中国 证监会发布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为使本 基金 符合 上述法 规的要 求,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中 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 报监管机构备案 ,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31 日起修改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以
下简称 《托管协议》 ) , 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 同修改对照表》 、 附件 2 《 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
二 、重 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 、风 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 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持久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 24 日
附件1 : 金鹰 持久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的修订内 容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订后 内容
一、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增加:
81、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修订
82、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是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83、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开放
式 基金 遭遇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方式 , 将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 受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
八、 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无
(一)回报 A 的申购与赎回
5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
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6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修改为:
(3 ) 回报 A 的申购、
赎回费用
回报 A 不收取申购
费用 、赎回费用 。
6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修改为:
(3 )回报 A 的申购、赎回费
用
回报 A 不收取申购费用。 其中
对 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产 。
无
增加:
6、( 4 ) 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机 制 , 基 金管理 人可 结合 基金
实 际运 作情况 ,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增
加 摆动 定价机 制。
无
8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增加: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9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 请。
(10 ) 申 请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到(6 ) 、( 9 ) 项 暂 停 申 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增加:
9 、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的 措施。
10 、巨额赎回的认定
增加: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5% 的情形
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 该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5% 的赎回 申请 。 对 于该 单个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25% 的赎回 申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 回申 请一起 , 按照 上述 (1 ) 、 (2 )
方 式处 理。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 将 于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回, 则其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无
(二)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后的申购与赎回 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 绝
大 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 告。
6、( 3)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的申购、赎
回费用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E 类基金
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两类
份额赎回费用由基金赎
回人承担。 基金的赎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5% 。
6、( 3 )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的申购、赎回费用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E 类基金
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两类份额赎回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基金的赎
回 费 率最 高 不超 过 5% 。 其中对于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财 产。
无
6 、增加:
本 基 金 暂 不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基金 管理 人可结 合基 金实 际运
作 情况,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在 履行
适 当 程 序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增 加 摆 动
定 价机 制。
8 、增加: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形 时。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 购申 请。
(7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最 后一 段修改 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1)( 2 ) 、 (3 ) 、 (4)、( 6)、( 8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9 、增加: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措 施。
无
10、( 2 )增加:
3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 25% 的 情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该 单 个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5% 的 赎回申 请。 对于 该单 个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5% 的 赎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起, 按照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当日 未获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将 于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十 一、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及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
商业银行大厦 7 楼16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注册资本:2.5 亿元
人民币
( 一) 基金管 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南沙
区 海滨路171 号11 楼自 编1101 之
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 5.1020 亿元 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
十 六、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证券, 包括国
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含
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次
级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
债) 、资产支持证券、短
期融资券 、 回购、 货币等
固定收益类品种, 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 、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对
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80%; 对股票、 权 证
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其中, 权证 投
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证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含商业银行依法发行的次级
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可转债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 回购、 货币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对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对
股票、 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3% 。至少于回报 A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前 4 个工作日起至回报 A 的
开放日(含)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 止, 以及本基金
转型为持久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 为产净值的 0~3% 。 至少于
回报 A 的开放日、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前4 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
的开放日 (含) 或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 止, 以及本基金转
型为 持久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开放
申购赎回之后, 为维持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 持有现
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在其他
时段,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
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
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内, 本基金不
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新债的申购或增发, 或持
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
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
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
票和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
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持有现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5%;在其
他时段,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可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内,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
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但可
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新债的申购或
增发, 或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证等; 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
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将 在其可交易
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可
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 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
基金可直接在二级市场
买卖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
(七)1、本基金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对股票、
权证等其它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至少于回
报A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
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前4
个工作日起至回报 A 的
开放日 (含) 或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 止, 以及本基金转
型为 持久回报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并开放
申购赎回之后, 为维持投
资组合的流动性, 持有现
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
转型前, 在其他时段, 本
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
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
(七)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80% ; 对股票、 权证
等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至少于回
报 A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4 个工作 日起至回报
A 的开放日 (含) 或基 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 (含) 止, 以及本
基金转型为 持 久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之
后, 为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转型前,在其他时段,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可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可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无
七、投资限制 增加 :
13、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14、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15、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6、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十 八、 基金资
产 的估值
无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二 十二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无
(五)7 、增加: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无
(五)8 、 增加:
(32 )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 ;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
情形
增加: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的;
二、 金 鹰持久 增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托管 协议 的 修订 内容
章节 原 文内 容 修 订后 内容
一、 基 金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
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
银行大厦 7 楼16 单元
法定代表人: 凌富华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
币
( 一) 基金管 理人
注册地址: 广 东省广 州市 南沙 区海
滨路171 号11 楼自 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0 亿 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686.04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810.31 亿元
二 、基 金托管
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
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 《金鹰持久回报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 》 、 《金鹰持
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订立。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 定收
益 类 证 券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80% ;对股票、权证、
现 金 等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20%, 其中, 权
证 投 资 的 比 例 范 围 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至
少于回报 A 的开放日、 基
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 届
满日前 4 个 工 作 日 起 至
回报 A 的开放日 (含) 或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含) 止, 以及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持 久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 为
维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持 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二)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
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80%; 对股票、 权证、
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3%;至少于回报A 的开
放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前4 个工作日起至回报A 的开放
日 (含) 或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 (含) 止, 以及 本基金转型
为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并开放申购赎回之后, 为维持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 持有现金和到
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其他时
段, 本基金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
过一年的政府债券可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其他时段, 本基金持有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政 府 债 券 可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款等 ;
无
(二)增加:
1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1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30% ;
1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6 、 基金 与私募 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无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 增加: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露
无
(三)1、职责 增加: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