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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四季(164808)

工银四季: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工银 瑞信四 季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修改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有关条 款 的公 告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要求 和 《 工银瑞 信四季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工
银瑞信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本基 金管理 人”或“ 本公
司”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中国 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协 商 一致 ,
对工银瑞 信四季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本 基金” )
的《基金合 同 》 、 《 托管协 议》有关 条款进 行修 改。现将 有关
情况说明 如下: 
一、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合 同》的 前言、释 义、申 购赎回、 投资限 制、估 值和
信息 披 露 等章 节 的 相关 内 容 进行 了 修改 , 《 托 管协 议 》 对应
部分内容 同步修 改。同 时,对《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中
的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本 信息进 行了更 新。 
《 基金合 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的修 改详见 附件《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修 改前
后文对照 表》 。 
二、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 含该日 ) 起 , 投 资者赎 回时,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2 
 
计入基金 财产。 
三 、 修 改后的《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议 》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 本基 金管理 人将于 公告当 日将修 改后的《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登载 于公司 网站, 并在下 期更新 的《 工银 瑞信
四季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中对 上述相 关内
容进行相 应修改。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信 息 , 请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 基 金合同 》 、 《 招 募说明 书 》 及相关 法律文 件。 
投资者可 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icbccs.com.cn )
或拨打本 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1-9999 ) 获取
相关信息 。 
本公告的 解释权 归本公 司所有 。 
风险提示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将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敬请 投资者 认真阅 读基 金 的相关 法律文 件,并选 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的 投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告 。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一八年 三月二 十四 日 
 3 
 
附件: 《 工银 瑞信四 季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 
 一、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文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前言 
( 一) 订 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中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规 定》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4 订 二 、 释义


新增: 69.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 债券 等 70.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 过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 冲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 少对 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 受损 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七、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 原则 新增: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5 以及 监管 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七、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量限制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七、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 用途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 收 取,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 推广 、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不低 于 赎回 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 费。 6 、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最高 不 超过 申 购金 额 的 5%,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基 金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5% 。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 赎回 费 率和 收 费方 式 由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招 募 说明 书 中列 示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 调整 申 购、 赎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 收 取,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 费用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为 7 日以上 (含 7 日)的,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 费。 6 、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最高 不 超过 申 购金 额 的 5% , 赎回 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基 金份 额 赎回 金 额的 5% ,其 中对 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 。 本基 金6 回费 率或 调整 收 费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有 关规 定 在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 的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和收 费 方式 由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 中 列示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申 购、 赎回 费率 或 调整 收 费方 式 ,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有 关规 定 在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公 告 。 七、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新增: 5. 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例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 施 ; 七、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发生上述 1-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发生上述 1 、2 、3 、4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7 与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 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 果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情 形 新增: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的措施。 七、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新增: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含8 式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 回 份额 占比 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所有 延期 的 赎回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具体 见相 关 公告 。 九 、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名称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京银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京 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 代表 人: 杨 凯生 成立时间:2005 年6 月 21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5]93 号 名称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 、甲 5 号 8 层 甲 5 号 801 、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 代表 人: 郭 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金字【2005 】93 号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限 :持 续 经营 9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 经营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管 资格 批准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23 号 联系电话:400-811-9999 (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 复[2009]13 号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1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管 资格 批准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23 号 十四、 基金 的投 资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其中 公司 债、 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企业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 ) 以后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 80% ; 其中 公司 债、 企 业债 、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 企业 资产 支持 证券 、 可转 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等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 等 权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超过 20%。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LOF ) 以后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基 金的投资组合 将 遵循以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 11 (八) 投 资限 制 11、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 基金(LOF)后 ,基 金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 基金(LOF)后 ,基 金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 款等 ; 12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不 得超过本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 成 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 资 组合 可不 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12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4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第 9 、11 、12、14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四) 估 值方 法 新增: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 估 值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13 (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 值;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7、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 运作 期 间, 如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二 十、 基金 的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8 、 临时报告 新增: (27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 项时 ; (28 ) 当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进 行 估值 ;


14 二、托管 协议修 改前后 文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工 银瑞 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京银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 代表 人: 杨 凯生 成立时间: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5]93 号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持 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证 券 ( 一 )基金 管理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甲 5 号6 层甲 5 号601 、甲 5 号 7 层甲 5 号701、甲5 号 8 层甲 5 号801、甲 5 号9 层甲5 号901 办公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6-9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 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 基 金 字 2005 【93 】号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15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项俊波 成立 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 金 托管 资格 批准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23 号 注册 资金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中 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 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基 金 托管 资格 批准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 字 [1998]23 号 注册 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16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票 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 币 兑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 司客 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 证券 投资 托管 业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 生产 品交 易业 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业 务;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务 。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 卖外 汇 ; 结汇 、 售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 外汇 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 买 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 卖; 外币 兑换 ; 外汇 担保 ; 资 信调 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 客户 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 管 业务 ;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 业务 ; 电话 银行 、 手机 银行 、 网上 银 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 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17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原 则 ( 一) 订立 托管 协 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 简称“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制 订。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公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企 业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 等 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不超过 20 %。 本基 金转 换为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以后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其中公司债、 企业 债、 短期 融资 券、 商业 银行 金融 债与 次级 债、 企 业资产支持证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 等 企业机构发行的债券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不超过 20 %。 本基 金转 换为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以后 , 基金 持有 现金 及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18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11 、本基金转换为开放 式基金(LOF )后 , 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1、本基金转换为开放式 基金(LOF)后 ,基 金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 款等 ; 12、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19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 成 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投 资 组合 可不 受前 述比 例限 制; 14、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第 9 、11 、12、14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六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六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 、流通受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 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定 义并 不一 致,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 通受限证券。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二) 基金 资产 估 值 方 法和 特殊 情形 的 处 理 2. 估值方法 2. 估值方法 新增: 8.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四) 暂停 估值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 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