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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159905)

深红利: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深证 红利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修改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有关条 款 的公 告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要求 和 《 深证红 利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合同 》 ” ) 的约 定,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本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公 司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商一
致, 对 深证 红利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有 关条款 进行修 改。
现将有关 情况说 明如下 : 
一、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等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合 同》的 前言、释 义、申 购赎回、 投资 限制、估 值和
信息 披 露 等章 节 的 相关 内 容 进行 了 修 改, 《 托 管 协议 》 对应
部分内容 同步修 改。同 时,对《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中
的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本 信息进 行了更 新。 
《 基金合 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的 修改详 见附件《 深证红
利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修改
前后文对 照表 》 。 
二 、 修 改后的《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议 》自 4 月 1 日 起
生效。 本基 金管理 人将于 公告当 日将修 改后的《 基金合 同》 、2 
 
《托管协 议》登载 于公司 网站, 并在下 期更新 的 《 深证 红利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中 对上述 相关
内容进行 相应修 改。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信息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金的 《 基金合 同 》 、 《 招募说 明书 》 及相 关法律 文件。 
投资者可 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icbccs.com.cn )
或拨打本 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1-9999 ) 获取
相关信息 。 
本公告的 解释权 归本公 司所有 。 
风险提示: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将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敬请 投资者 认真阅 读基 金 的相关 法律文 件,并选 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的 投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告 。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一八年 三月二 十四 日 
 3 
 
附件: 《 深证 红利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托 管 协议 修 改前 后文 对照 表 》 
一、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文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 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0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或 操4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 债券 等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 数 量限制 新增: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份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七、 暂停 申 购、 赎 回 的情形 新增: 7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对 价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措 施; 5 8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 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份额 上限 的;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七、 暂停 申 购、 赎 回 的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及 时 公告 。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足额 兑付 。 在 暂停 申 购、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赎 回 业务 的 办理 , 并予 以 公告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时 (除第 8 项 外 )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及 时 公告 。 已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足额 兑 付。 在 暂停 申 购、 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 赎回 业务 的 办理 , 并予 以公告。 第 九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一、 基金 管 理人 (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工 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 代表 人 :杨 凯生 成立时间: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5]93 号 中国 银监 会 银监 复[2005]105 号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2 亿元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 代表 人 : 郭特华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 民 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6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第 九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玉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项 俊波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2600 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名称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6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周 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2009]13 号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基金 托管 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七) 投资限制 新增 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7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 约定 。 除上述第 4 和 5 项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七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 值; 第二十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8、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新增: 基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 风险 分析 等。 基金 运作 期 间, 如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8 基金季 度报告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 金 信息 9、临时报告 新增: (28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 项时 ; 二、 托管 协议 修改 前 后文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 银行 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 : 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2005 】93 号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 代表 人 : 郭特华 设立日期: 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 字 【2005 】93 号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9




















中 国银 监会 银 监复[2005]105 号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 集; 基金 销 售; 资产 管 理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 它业 务 注册资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一 )基 金托 管 人 名称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 西 三环 北 路 100 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48 法定 代表 人 : 项俊波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 托管 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2600 亿 元人民币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 结算 ;办 理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 债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名称 :中 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28 号 凯晨世贸中 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 代表 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 托管 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 结 算; 办理 票 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 府债 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10 融债 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 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贷 款承 诺;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 汇汇 款; 外汇 借 款; 发行 、 代理 发 行、 买 卖或 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币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 外币 兑换 ; 外 汇担 保 ; 资信 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业 、 个人 财 务顾 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 业务 ; 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 投 资基 金 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 业务 ; 经国 务 院银 行业 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业 务。 融债 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 买 卖、 代 理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 款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保 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 ; 各类 汇兑 业 务; 代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国 政 府和 国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业 务 ; 贷款 承诺 ;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汇 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 贴 现; 自营 、 代客 外 汇买 卖 ; 外币 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证 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 司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 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托 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境 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 融衍 生产 品交 易 业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 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原 则 ( 一) 订立 托管 协 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等有 关 法律 、 法规(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制 订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等有 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11 关规 定制 订。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融券 比 例进 行 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 下 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 进 行监督: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 标的 指 数成 分股 调整 、 基金 申 购或 赎 回带 来 现金 等 非本 基 金管 理 人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新增 3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3 和 4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 数成 分 股调 整 、 基金 申购 或 赎回 带 来现金 等 非本 基金 管理 人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四 ) 暂停 估值 与公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12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形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