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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B级(150248)

传媒B级: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工 银瑞 信中证 传媒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改 
基 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 有 关条 款 的公 告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求 和 《 工银瑞 信中证 传媒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的约 定,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本基 金管理 人”或
“ 本 公 司” )经与基金 托管人 国信 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协 商一
致, 对工银 瑞信中 证传媒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以下 简称
“ 本 基 金” )的 《 基 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条款 进 行修
改 。现将 有关情 况说明 如下: 
一、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 基金合 同》的 前言、释 义、申 购赎回、 投资范 围、投 资限
制 、 估 值 和信 息 披 露等 章 节 的相 关 内容 进 行 了修 改, 《 托管
协 议》对 应部分 内容同 步修改。 同时, 对《基金 合同 》 、 《托
管 协议》中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本信 息进行 了更
新。 
《 基金合 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的修 改详见 附件《 工银瑞
信 中证传 媒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托 管协议 修改
前 后文对 照表 》 。 
二 、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含该 日) 起 , 投 资者赎 回时,2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1.5% 的赎回 费 并全 额计
入 基金财 产。 
三 、 修改后 的《基 金合同 》 、 《托管 协议》 自 4 月 1 日起
生 效。 本基 金管理 人将于 公告当 日将修 改后的《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登载 于公司 网站, 并在下 期更新 的《 工银 瑞信
中 证传媒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中 对上述 相关
内 容进行 相应修 改。投资 者欲了 解基金 信息 , 请 仔细阅 读本
基 金的 《 基金合 同 》 、 《 招募说 明书 》 及相 关法律 文件。 
投 资者可 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icbccs.com.cn )
或 拨打本 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 获取
相 关信息 。 
本 公告的 解释权 归本公 司所有 。 
风 险提示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将来 表现。投 资有
风 险,敬请 投资者 认真阅 读基 金 的相关 法律文 件,并选 择适
合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的 投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 此公告 。 
 
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一八 年三月 二十四 日3 
 
 
附 件: 《 工银 瑞信中 证传媒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文 对照表 》 
一、 基金 合同 修 改前后 文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
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 原
则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二、释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4 二、释义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 等; 摆动 定价 机 制: 指当 工银 传媒 份额 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工 银传 媒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 保投 资者 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 公平 对待。 七、 工银 传 媒份 额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 原则 新增: 7 、当 工银 传媒 份额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5 七 、工 银传 媒份 额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五) 申购 与赎 回 的 数额限制 新增: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工银 传 媒份 额的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 相关 公告 。 七 、工 银传 媒份 额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赎回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 用纳入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 分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其中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 为7 日以 上 ( 含7 日) 的 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 产 的比 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 续费 。 七 、工 银传 媒份 额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八) 巨额 赎回 的 认 定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新增: (3 )若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先 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6 施延 期 办理 ,而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内(含 10% )的 赎 回申 请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或巨 额赎 回 份额 占比 情 况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所有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 的该 类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具体 见 相关 公告 。 七 、工 银环 保份额的 申购、赎回 (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 形 及处理 增加: (6 )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某 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工银 传媒 份额 的申 购申 请的 措7 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申购 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理 。 2 、在 以下 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增加: (6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工 银传 媒 份额 的赎 回 申请 的措 施。 十 一、 基金 合同 当 事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丙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8 人及 其权 利 义务 1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601、甲 5 号7 层甲 5 号701、甲 5 号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 9 层甲5 号 901 十七 、基 金 的投 资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 产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90% , 其中 投资于中证传媒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定。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 产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90% ,其中 投资于中证传媒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80% ,任 何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 购款 等 。 股指 期货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十 七 、基 金 的投 资 ( 六) 投资 禁止 行 为 与限制 2 、基 金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 (13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2 、基 金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 (13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9 新增: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款 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6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完 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 进行 证券 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 受前 述 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不 受此 条款 比例 限 制;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0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除 上述第(5 ) 、 (13 ) 、 (15 ) 、 (17 )项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定。 十 九、 基金 财产 的 估 值 (三 )估 值方 法 新增: 6 、当 工银 传媒 份额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 十 九、 基金 财产 的 估 新增: 11 值 (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 形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 值; 二 十四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六 )定 期报 告 新增: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 运作 期 间, 如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产品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二 十四 、基 金的 信 息 披露 ( 七) 临时 报告 与 公 告 新增: 31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32 、 当基 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进行 估值 ; 12 二 、托管 协议修 改前后 文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 、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 人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丙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7 层甲 5 号701、甲 5 号8 层甲5 号801、甲 5 号 9 层甲5 号 901 2.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和原 则 ( 一) 订立 托管 协 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等有 关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制 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制订 。 3.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进 行 监督 , 对存 在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对基 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定 基 金投 资 风格 或 证券 选 择标 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 求的 格 式提 供 投资 品 种池 ,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 统,对基金实际 投资是否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 选择 标 准的 约 定进 行 监督 , 对存 在13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 ……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 产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证传媒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股 指期 货 、权 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 规定。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 ……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 产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证传媒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 购款 等 。 股指 期货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3.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 期限 进 行监 督 : …… 1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 期限 进 行监 督 : …… 1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14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 购 款等 ; 存出 保证 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15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证券 投资 的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可不 受前 述 比例限制 ; 本基 金不 受此 条款 比例 限 制; 17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1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因 证券 、 期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 自基 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 。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 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除 上述第 5 、13 、15 、17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比例 规 定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 规定 时 , 从其 规定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的 投 资的 监 督与 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 3. 基 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五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 督 。 1. 本 基 金投 资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须为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五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 人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 督 。 1. 本部 分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与上 文提 及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并不 完全 一致 ,包 括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期 限16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本基 金不 投 资有 锁 定期 但锁 定期 不 明确 的 证券 。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 证券 、 已发 行 未上 市 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 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本基 金不 投 资 有锁 定期 但 锁定 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8.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二) 基金 资产 估 值 方 法和 特殊 情形 的 处 理 新增: (6 )当 工银传媒份额 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 定。 8. 基 金 资 产净 值 计 算和 会计 核 算 ( 四) 暂停 估值 与 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 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基 金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