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A: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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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工银 瑞信睿 智中 证5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修改
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有关条 款 的公 告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要求 和 《工银 瑞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 ) 的约
定, 工银 瑞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管理 人”
或“本公司”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中国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协商 一致 ,
对工银瑞 信 睿智 中证 500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的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议 》有 关条 款进行 修改 。
现将有关 情况说 明如下 :
一、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要 求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合 同》的 前言、释 义、申 购赎回、 投资限 制、估 值和
信息 披 露 等章 节 的 相关 内 容 进行 了 修改 , 《 托 管协 议 》 对应
部分内容 同步修 改。同 时,对《 基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中
的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基本 信息进 行了更 新。
《 基金合 同 》 和 《 托管协 议 》 的修 改详见 附件《 工银瑞
信睿智中 证 50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 文对照 表》 。
二、 自 2018 年 4 月 1 日 ( 含该日 ) 起 , 投 资者赎 回时,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 2 / 13
计入基金 财产。
三 、 修 改后的《基金 合同 》 、 《托 管协议 》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 本基 金管理 人将于 公告当 日将修 改后的《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 议》登载 于公司 网站, 并在下 期更新 的《 工银 瑞信
睿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中对 上述
相关内容 进行相 应修改。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信 息 ,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 《 基 金合同 》 、 《 招 募说 明书 》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
投资者可 登录本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www.icbccs.com.cn )
或拨打本 基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11-9999 ) 获取
相关信息 。
本公告的 解释权 归本公 司所有 。
风险提示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以 诚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定 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 的过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将来 表现。投 资有
风险,敬请 投资者 认真阅 读基 金 的相关 法律文 件,并选 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的 投资品 种进 行投资 。
特此公告 。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一八年三月 二十四 日 3 / 13
附件: 《 工银 瑞信睿 智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修改前 后文对 照表 》
一、 基金合同 修改前 后文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前言 增加: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的 表 述
释义 增加: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释义 增加: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
释义 增加:
“ 摆动定价机制:指 当睿智 500 份 额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睿
智 5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 冲击 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 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
益的 不利 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 受损 害并 得到 公平 对 待 ”
睿智 500 份额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三 )申 购 与赎 回 的原 则 ”中 , 增加 :
“7 、 当睿 智 500 份额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按 照法 律 法规 及监 管
要求,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 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 监
管部 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
睿智 500 份额基金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中, 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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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3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
睿智 500 份额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七 ) 申购 和 赎回 的 费用 及 其用 途 ”中 , 修订 为 :
“4 、 睿智500 份额 的申 购 费用 由 申购 人 承担 , 主要 用 于基 金 的市 场 推广 、
销售 、注 册登 记 等各 项 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 财 产。
睿智500 份额 的 赎回 费 用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部 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 比例 见 招募 说 明书 ) , 其余 部 分用 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
睿智 500 份额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九 )巨 额 赎回 的 认定 及 处理 方 式” 之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理 方 式”
中, 增加 :
“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先 行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超出 1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10% 以内 (含10% )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所 有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具体 见 相关 公告 。 ”
睿智 500 份额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十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 之“1 、在 如下 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 ”中 , 修订 为 :
“( 5 )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 达到 或者 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6 )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一 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限 的;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5 / 13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睿智 500 份额 申
购申 请的 措 施;
(8 )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经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 全部或部分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某 些投 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时 ,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基 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时, 应
当依法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形 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 公告 。 ”
睿智 500 份额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
“ (十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 赎回 的 情形 及处 理” 之 “2 、在 以下 情 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 ”中 , 增加 :
“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 接
受睿智500 份额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名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17 号北 京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 晓鹏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批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 2005 【93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 理业务;发起 设立基金; 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 业
务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
修订为: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 街 5 号 、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 、甲 5 号 7
层甲5 号701 、甲 5 号 8 层甲5 号 801 、甲 5 号9 层甲 5 号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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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 人 :郭 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限 :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 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 壹佰 玖拾 伍
元整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 民币存款;发 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 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币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营外汇 买
卖;外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
询、见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 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 令
可发 行或 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
修订为:
“名 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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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 伍
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 民币存款;发 放短期、中 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
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 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
外汇兑换;国际结 算;同业外汇 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 保; 结 汇、 售 汇; 发 行和 代理 发行 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 买
卖;外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 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
询、见证业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国 际 贵金 属买 卖; 海外 分支 机 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 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 令
可发 行或 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
基金的投资
“ (二 ) 投资 范 围” 修 改为 :
“本 基金 投资 于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 标
的指 数成 分股 票 、 备选 成 分股 票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不 低 于90% 。 现金 、
债券资产以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5%-10% 。 本 基金持有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和 应
收申购款等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 机 构
的规 定 。 ”
“ (八 ) 投资 禁止 行 为与 限 制” 之 “2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 中,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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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5%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和应 收申 购
款等;
……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 进行 证券 投资 的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投资组合可不 受前述比例 限制;本 基金 不受 此条 款 比
例限制;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3 、 若将 来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相关 规 定发 生 修改 或 变更 , 致 使
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 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被修改 或取消,基 金
管理人在依法履行 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 为和投资限 制
规定。
(八 )投 资组 合 比例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除上 述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中 第 (2 )、
(11 ) 、(13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 例
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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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资产 估 值 “ (四 )估 值 方法 ” 中, 增 加:
7 、 当睿 智500 份额 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 按照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要
求,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
部门 、自 律 规则 的规 定。
基金 资产 估 值
“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中 ,增 加 :
“3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六 ) 定期 报 告” 中 ,增 加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 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 ”
基金 的信 息 披露
“ (七 ) 临时 报 告与 公 告” 中 ,增 加 :
“33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34 、 当基 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进行 估值 ; ”
二、 托管协议 修改前 后文对 照表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 名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17 号北 京 银行 大厦
法定 代表 人 :李 晓鹏
成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 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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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设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 字 2005 【93 】号
经营 范围 :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 起设 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
修订为: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5 号、甲5 号 6 层甲 5 号601 、甲5 号 7 层
甲5 号701 、甲 5 号8 层甲 5 号 801 、甲5 号9 层甲 5 号901
法定 代表 人 :郭 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6 月21 日
批准 设立 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93 号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 期限 : 持续 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肖 钢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 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壹亿 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
整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币 兑 换; 11 / 13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 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营 外汇买卖;外 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及付 款;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组 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
地货 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
修订为:
“名 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拾壹 亿肆仟柒佰贰 拾贰万叁仟壹 佰玖拾伍元
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 币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 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
政府债券;从事同业 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 险 箱服 务;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 款; 外汇 兑 换;
国际 结算 ; 同业 外汇 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和 贴现 ;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 保;
结汇、售汇;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买卖 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 外汇买卖;外 汇信用卡的
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及付 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 业务; 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国 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 法律许可的
一切银行业务;在港 澳地区的分行 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
地货 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
存续 期间 : 持续 经营 ”
二、 托管 协 议的 依 (一 )依 据修 改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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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目的 、 原则 和
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与 《 工银 瑞 信睿 智 中证5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订 立 。 ”
三、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 督和 核 查
“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 建立
相关 的技 术系 统,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运作 进 行监 督。 主要 包 括以 下 方面 : ”
之 “2 、对 基 金投 融 资比 例 进行 监 督; ” 中 增加 :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 申购 款等 ;
(1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托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 全按 照有 关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 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 不一致所导
致的 风险 或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六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13 / 13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除上述第(2)、( 11 ) 、 (13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 时, 从 其规 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