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申万传媒(163117)

申万传媒: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申万菱信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 分开放式 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管理 规定 》 ” ) , 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
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 管理 规定》的,应当在《 管理 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 ,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 《管理 规定》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经与相应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本基金管理人” )对旗下 部分开放式 基金基金合同 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详情
如下: 
一、适 用基 金范 围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基金托管人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09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量化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63110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163111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3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4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5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 
163116 广发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传媒行业投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163117 上海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63118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新兴健康产业主题投资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163119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1030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1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28 中国工商银行


2 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5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68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B 类) 310378/ 310379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8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039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508 华夏银行 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518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510 中国工商银行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986 中国农业银行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004007 广 州 农村 商 业 银行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004088 徽商银行 二、 基金 合同 修 改情 况 本次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 申购和赎回 、 基金 的估 值 、 基金的投资 和信息披露等 条款 ,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 修 改 的内容 符合 《管理 规定 》 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 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 议,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 自2018 年3月31 日起生效。 为不影响原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 条款 将于2018 年3月31 日起正式实施 ,即 自2018 年3月31日 起, 上述 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本 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 下次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 对 上述 修改 内容进行相应 更新 , 投资者投资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法律 文件。 投资者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swsmu.com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0


3 8588 (免长途话费)或 021-962299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4 附件 一:《申万 菱信 深证 成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 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 “ 《基 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 , 规范 申万 菱信 深证 成指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运 作, 依照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 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新增: 本基 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 达到或 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


5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申万深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 过调整申万深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式 ,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申万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四、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则 新增: 5 、本 基金 暂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 成熟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部分 申万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与赎 回 的数额限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3 、 申万 深成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 3 、 申万 深成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 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6 与赎回 七、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用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新增: (6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7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 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申万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 ) 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 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2)、( 3)、( 4 ) 、 (5)、( 8)、( 9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 息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上 述第 (6 ) 、 (7 )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 申购 申请 。 如果 法律 法 规、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 致上 述第 (6 )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修改 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六部分 申万 新增:


7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及处理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申万 深 成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十十 二、 巨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 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可能 会 对基 金 的资 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不享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2 )部 分顺 延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 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 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 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 述规 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并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 限制 。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 金总份额(包括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 下同)20% 的赎 回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8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 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第十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 为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包 括 深证 成指 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其中, 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成指成 份股 、备 选成 份 股、 新股 ( 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其中, 深证成指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9 五、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新增: 2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3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新增 : (七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当申 万深 成份 额发 生大 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10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暂停 或延 迟 信 息 披 露 的 情 形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八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九 ) 临时 报告 新增 : 31、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32、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进行估值;


11 附件 二: 《申 万 菱信 量化 小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言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 立《 申 万菱 信 量化 小 盘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无 前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 菱信 量化 小盘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本 合同 ” 或 “《基金合同》 ” )。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 致被 动达 到 或超 过 50%的情 形除 外 。 释义 无 释义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12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整 基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 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扣除 用 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比 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比 例下限。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其中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13 无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 申购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退还 申购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 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2 、3 、4 、5 、6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退还 申购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当 发生 上述 第 7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 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 法律 法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 述第 8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无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14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情形 下,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对大 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确 认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申请,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 回 申 请人 的 赎 回申 请在 当 日未 被全 部确 认, 则 对全 部未 确认 的赎 回 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其余 赎回 申请 与大 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 理的 具体 程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 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小 盘股 占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 证、 股票 期权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各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本 基金 界定 的小 盘 股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于 80%;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应 当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 、 股票 期权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5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 证券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5 、…… 6 、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 保持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 收申购款等 ; 18、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6 、18 、19 项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无 五、估值方法 8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本基 金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6 无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无 (八)临时报告 27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8、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进 行估值;


17 附件 三: 《申 万 菱信 中小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合 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无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 二 部分释义 无 14、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8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2、 摆动 定价 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 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8 第 七 部分 申万 中小板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万中小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应在投资 者申购申万中小板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于 基 金财 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申万中小板份额的 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 5%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 万中 小板 份额 的申 购 费用 由基 金 申购 人承 担, 应在 投 资者 申购 申 万中小板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 于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于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2 、 申万 中小 板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其中 ,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少于 1.5%的赎回费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19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第 6 、7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 法 规、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 上述 限制 ,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部分 顺延 赎回: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 回: …… 若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 现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 20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 邮政编码: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发【1979 】056 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批准设 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 【2009 】13 号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中 小板 指 数成 份 股及 其 备选 成 份股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90%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 于中 小板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90%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小板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 、 本基 金 投资 于中 小板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产的 90% ;


21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5%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2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4 、 本基 金主 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3 、4 、5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 的 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8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申万 深成 份 额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22 8 、 临时报告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 、 临时报告 (35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36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 进行估值;


23 附件 四: 《申 万 菱信 中证 申万 证券 行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包括申万证券份 额、证券 A 份额和证券 B 份额)的 50% ,但在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等 情形 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 50% 的情形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4、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 定价 机 制: 指当 申万 证券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申万证券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24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八部分 申万 证券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申万证券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证券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证券份额时收取。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申 万证 券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申 万证 券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证券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25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 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 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 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 权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 ,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 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 请人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利 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 的赎 回申 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 26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 办理 ; 同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法定代表 人: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 不受此限制;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27 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8 ) 、 (15)、(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8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申万 证券 份 额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28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无 (八)临时报告 33、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34、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值;


29 附件 五: 《申 万 菱信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 总数 (包括申万环保份 额、申万环保 A 份额和申万环保 B 份额)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 等情 形导 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 部分释义 无 14、 《流动性管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申万 环保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申万环保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30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八 部分 申万 环保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熟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申万环保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环保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环保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申 万环 保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申 万环 保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环保 份额时收取 , 其 中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31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 、2 、4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 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 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 若 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在 出现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32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 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33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 ,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5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8 ) 、 (15)、(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8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申万 环保 份额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34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无 ( 八 )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八)临时报告 33、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34、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进 行估值;





35 附件 六: 《申 万 菱信 中证 军工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包括申万军工份 额、申万军工 A 份额和申万军工 B 份额)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 或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 部分释义 无 14、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 定价 机 制: 指当 申万 军工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申万军工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36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 八 部分 申万 军工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申万军工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军工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申 万军 工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申 万军 工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万军工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37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 、2 、4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 权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若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 现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 则基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38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 简况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 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39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6)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1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8 ) 、 (15)、(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8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申万 军工 份 额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40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无 ( 八 )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八)临时报告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值;





41 附件 七: 《申 万 菱信 中证 申万 电子 行业 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 总数 (包括申万电子份 额、申万电子 A 份额、申万电子 B 份额)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 等情 形导 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 部分释义 无 14、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申万 电子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申万电子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42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熟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申万电子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电子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电子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申 万电 子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申 万电 子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电子 份额 时收 取 , 其 中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43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 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 的利息的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 的损 失。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 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 。 如果 法律 法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 6 项内 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而无 须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 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 即 按照 保护 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利益 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44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 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 条规 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的 方式 办 理; 同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和备 选 成份 股 的资 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45 (1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1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 值, 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5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 ,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8 ) 、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八部分 基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46 金资产估值 无 8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申万 电子 份额 发生 大 额申 购或 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 无 ( 八 )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临时报告 33、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34、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 进 行估值;





47 附件 八: 《申 万 菱信 中证 申万 传媒 行业 投资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包括 申万传媒份额、申万传媒 A 份额、申万传媒 B 份额)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 14、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48 债券等 7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申万 传媒 份额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 申万 传媒 份额 的基 金申 购赎 回价 格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则 新增: 6 、本 基金 暂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 成熟 ,基 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申万传媒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传媒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传媒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申 万传 媒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申万 传媒 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传媒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 归入 基金 财 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 49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形时。 7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 担 该退 回 款项 产 生的 利息 的损 失。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 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6 、7 项情形时,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 律法 规、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八部分 基金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50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处理方式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该单 个账 户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理。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优先确认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介上 刊登公告。


5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第十一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况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04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78.06 亿元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 权证 、 股指 期货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52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 券市 场、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 投资于 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 另有规定,本基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8)、( 16)、( 17)项外,因证券市场、期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53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 9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申 万传 媒 份额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新增 : 报告 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新增: 33、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 重大事项时;


34、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54 基金信息 (八 ) 临时 报告 技术进行估值;


55 附件 九: 《申 万 菱信 中证 申万 医药 生物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五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包括申万医药份 额、申万医药 A 份额和申万医药 B 份额)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 或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 二 部分释义 无 14、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7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7、 摆动 定价 机 制: 指当 申万 医药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申万医药份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 56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申万医药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万医药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医药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申 万医 药份 额的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申 万医 药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万 医药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6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57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 、2 、4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 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 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若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 现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58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刘士余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85% -95% , 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95%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59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2)、( 8)、( 16)、( 17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第十八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8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申万 医药 份 额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十四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


60 无 ( 八 )临时报告 无 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临时报告 33、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34、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值;





61 附件 十: 《申 万 菱信 中证 申万 新兴 健康 产业 主题 投资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 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无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 二 部分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6、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 摆动 定价 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金 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 62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6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63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当发生上述第 7 、8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 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申购 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 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 述限 制,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 若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 现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即按照保护其 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 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 64 对全部未确认的赎 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 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刘郎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和备 选 成份 股 的资 产 不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及 应收申购款等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65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 述第 (2 ) 、 (10 ) 、 (17)、( 18)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8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本基 金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 3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66 ( 八 )临时报告 无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临时报告 29、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30、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值;


67 附件十 一 :《 申 万菱 信盛 利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 务, 规范 申万 菱信 盛利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 依照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 ) 和其他有关 规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申 万菱 信盛 利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无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依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 法》 (以 下简 称 《暂 行办 法》 ) 、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试点 办法 》 (以 下简称《试点办法》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菱信盛利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因基 金份 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 被动 达 到或 超过 50%的情 形除 外 。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邮政编码: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实收 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30 年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注册 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邮政编码: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实收 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30 年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注册 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实收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八部分


基 金的申购与赎 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 69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注册登记费用 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 对于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 扣除注册登记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 4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1.5% , 其中 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 费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 回人承担,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 25% 归基金财产。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 购人 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主 要用 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 余额不低 于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 处理方式 1 、 除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4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时;


70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5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 发生上述(1 ) 、 (2)、( 3)、( 6 ) 、 (7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4)、( 5)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 制,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 致上 述第 (4 )项 内容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 上述 内容 限制 , 而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无 2 、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大额 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71 赎回申请,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按 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小 额赎 回 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未 被全 部确 认, 则对 全 部未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 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 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 条规 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银行间债券以及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在资产配置层面, 本 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 50 -75%,债券 20 -40%,现 金 5 -10 %。 二、 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银行间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在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 比例 为: 股票 50-75%, 债券 20-40% , 现金 5 -10%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运作管 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4 )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 1 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七、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 运作管理本基金: 1.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 (4)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的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72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无 五、估值方法 7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本基 金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 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 无 三、定期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29、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值;


73 附件十 二 :《 申 万菱 信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 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新增: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 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则 新增: 5 、本 基金 暂不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单 75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当发生上述第 7 、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 申请 。 如果 法律 法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 7 项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76 处理方式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 确认 ,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77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80% , 其中 , 投资 于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份 股 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 本基 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80% ,其中,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股票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应当 保证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6)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删除。 新增: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应当 保证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本基 金指 数化 投资 部分不受此限制; (17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78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3)、( 17) 、 (18)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 8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新增 :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四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9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五 ) 临时 报告 新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暂停 或延 迟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80 附件十 三:《 申 万菱 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等 自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菱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无 前


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菱信新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 本合 同 ” 或 “ 《 基金 合 同》 ”)。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 基金 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 整 基金申购赎回价格 的方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81 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 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费 用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 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例下限。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82 发生 上述 (1 ) 到 (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1 ) 、( 2)、( 3)、 (7 ) 、( 8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 第( 5 ) 、 (6 )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 如果 法律 法 规、 监管 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第 (5 )项 内容 取消 或变 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修改 或 取消 上述 内容 限制 , 而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即 按照 保护 其他 赎 回申 请人 ( “小额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 的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优 先确 认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 回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被 全部 确认 , 则 83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 予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小 额赎 回 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未 被全 部确 认, 则对 全部 未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 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 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 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21 )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三十年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注册资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1710.24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其中 现金 和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为基 金 净资 产 的 5% 以上。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理的 期限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范围 … … 其中 现金 和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为基 金净 资产 的 5% 以 上 ,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 因基 金规 模 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 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组合限制 七、 投资组合限制


84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的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它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的总 和,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无 五、估值方法 7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本基 金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披 85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无 (八)临时报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 进 行估值;


86 附件十 四:《 申 万菱 信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 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无 前


言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 《基 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菱 信新经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 合同》 ”)。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申购赎回价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 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87 申购 、 赎回 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 本基 金暂 不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待 未来 条件 成 熟,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额 限制 无 五、申购 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其中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6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 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88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到 (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 、( 2)、 (3)、 (7 ) 、( 8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5)、( 6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 行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 法 规、 监管 要求 调 整 导致 上述 第(5 )项 内容 取消 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 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情形 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大 额赎 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即 按照 保 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小额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 的原 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优 先确 认 小额 赎回 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被 全部 确认 , 则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小 额 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 认,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 89 请 (含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 条规 定的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 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三十年 联系电话: +86 -21 -63353535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注册资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 贰 千 捌 佰陆 拾 伍亿 零 玖佰 壹 拾叁 万 零贰 拾陆 元人 民币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 资产净值 5%以上;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 、本 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其 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得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为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以上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 9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产 90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 例不 在限 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4 、9 、10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无 五、估值方法 7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当 本基 金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91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27、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 进 行估值;


92 附件十 五:《申 万菱 信竞 争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新增: (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 93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六、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则 新增: 5.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六、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额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 于投 资 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75%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 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 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 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94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申购 、赎 回 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六、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形 新增: 6.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形时;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六、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4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基金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 发生上述第 6 、 7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6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有 权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而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六、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95 款项的情形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式 (2) 部分 顺延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支付 基金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 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基 金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基 金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如基 金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 择, 基金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情 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利 益的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优先 确认 小额 赎回 申 请人 的赎 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被 全部 确认 , 则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大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如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 认, 则对 全 部未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 回申 请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 理的 具体 程序 ,按 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6 七、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 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法定代表人:刘郎 七、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十二 、 基金 的投 资 ( 三) 投资范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 60-95% (含权证 0-3% ) , 债 券 0-35% 。 现金 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类资产不低于 5 %。本基金以具 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股票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 当市 场中 出现 新的 金融 工具 时, 在法 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程序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比 例 为 : 股票 占 基 金 净资 产 的 60-95% (含权证 0-3% ) ,债 券 0-35% 。现金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类资产不低于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本基 金以 具有 综合 竞争 优势 的企 业 作为 主要 投资 对象 ,该 类股 票占 股票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当市场中出现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 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程序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二 、 基金 的投 资 (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2) 本基 金 与由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97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1)-(3) 项以及(5)-(8)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 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5) 、(8) 、(9) 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非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五 ) 估值 方法 新增 : 7.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十四 、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七 ) 暂停 估值 的情形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98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 7. 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告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息 8. 临时报告 新增 :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 术进行估值;


99 附件十 六:《 申 万菱 信添 益宝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 和释义 前


言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申 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无 前


言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 万菱 信添 益宝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本 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 动性 管 理规 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 基 金申 购赎 回 价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100 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第 五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成熟,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 管部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额 限制 无 五、申购 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 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 公告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扣 除用 于市 场 推广 、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 归入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 于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比 例 下 限。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收取同 A 类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 中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 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比例下限。 3 、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收取同 A 类 ; 其中 对 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7 、 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 101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 (1)到(6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 时;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2 、 3 、4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 发生 上述 第 7 、 8 项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 法 规、监管要求调整 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有 权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并在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在 出 现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 形下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大 102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 确认 ,则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如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则 对全 部 未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 定的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延 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 (200021 )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200010 )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股 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103 (二)投资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投资组合限 制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0、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5 、10 、11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无 五、估值方法 7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104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27、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 进行估值;





105 附件十 七:《申 万菱 信消 费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 ,特 订立 《申 万菱 信消 费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 ) 。 …… 无 前


言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万菱信消费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本合 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 106 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第 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 本基 金暂 不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 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 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 人相 关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 入基 金财产 的 比例 不 得 低于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比 例 下 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的 赎回 费,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 本基 金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 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107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 投资者。发生 上述 (1 )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少 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9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 项将 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1 ) 、 (2 ) 、 (3 ) 、 (4 ) 、 (5)、( 6 ) 、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8 ) 、 (9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 该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 或者 部 分申 购申 请 。 如果 法律 法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 (8 ) 项内 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 上述 限 制, 而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中 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 在出 现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过 基金 总 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 ( “ 小 108 额赎回申请人 ” ) 利 益的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确 认小 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在当 日 被全 部 确认 ,则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 申请 人未 予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延 期 办理 ;如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 认, 则 对全 部 未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其余 赎回 申请 与大 额 赎回 申 请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延 期办 理的 具体 程序 ,按 照 本条 规 定的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对延 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21 )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存续期限: 三十年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 刘郎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3 、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


3 、 现金 以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七、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七、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09 2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现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 之内…… 2 、 本基 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共 同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 等 ; 10、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 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除上述第 5 、10 、11 项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无 五、估值方法 7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十七部分 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10 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无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27、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 值技 术 进行估值;


111 附件十 八 :《 申 万菱 信沪 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申 万菱 信沪 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无 前


言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管理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 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


义 无 释


义 《流 动性 管 理规 定》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112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申购 赎 回价 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第 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 本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制 。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 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 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 扣除 用于 市场 推广 、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 归入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 于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比 例 下 限。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 11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 (1 )到(6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7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1 ) 、 (2)、( 3)、( 4)、( 5)、( 8 ) 、 (9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6 ) 、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 该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部 或者 部 分申 购申 请 。 如果 法律 法规 、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 (6 ) 项内 容 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有 权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 制, 而无 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 明确。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在 出 现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14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 申 请人 (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 确认 ,则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如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则 对全 部 未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 定的 延期 赎 回或 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200021 )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存续期限: 三十年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刘郎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投 资 范围 为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 其中, 沪深 300 价值 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 成份 股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其中, 沪深 300 价值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四、投资策略 四、 投资策略


115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 原则上将不低于 90% 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 300 价 值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 其中备选成 份股投资比例 不高于 15%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将不低于 90% 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沪深 300 价值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其中备选成份股投资比例不高于 15%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无 由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3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 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无 五、估值方法 7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116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无 六、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27、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 进行估值;


117 附件十 九:《 申 万菱 信稳 益宝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稳益宝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 “ 本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管 理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申 万菱 信稳 益宝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新增: 本基金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118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则 新增: (五 ) 本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四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关公告。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费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 5% 。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回 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三 )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申 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119 过 5% ,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六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七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六)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八) 、 (十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六) 、 (七) 项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 法 规、 监管 要求 调整 导致 上述 第 (六 ) 项内 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 确。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处理方式 新增: (五)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0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式 (二 ) 巨额 赎回 的处理方式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可 能会 对 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 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办 理部 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 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 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 认为 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价格 。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 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大 额赎 回 申请 人”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在 仍可 接受 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 认, 则对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 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定 的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200010 ) 法定代表人:刘郎


121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人简况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 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吴建 注册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具有 良 好流 动性 的固 定收 益类 品种 , 包括 国 债、 金融 债、 公司 债、 企业 债 、 可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 业 存 款等 。其 中, 对债 券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 包括国债、 金 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期 融资 券、 债券 回购 、 央行 票据 、 同业 存款 等 。 其 中,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对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2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 5、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本基 金对 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 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122 净值的 5% ;本基金对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 产的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20%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 限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 等; 新增: 14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6 、11 、14、15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新增 : (七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新增 : (五)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 123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金季度报告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七 ) 临时 报告 新增 : 2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27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术 进行估值;


124 附件二十 :《 申 万菱 信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分 前言 和释义 前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申 万菱 信可 转换 债 券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无 前言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申 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基金合同》 ”)。 ……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 过 50% 的情形除外。 释义 无 释义 《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125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第 五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五 )本 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监管部门、自律 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四 )当 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 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二)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费用由基金 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 赎回本基金份 额时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其 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 基金财产,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不 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三 )本 基 金申 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赎 回费 率最 高 不超 过 5%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二)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 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 , 其中 对 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 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三)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 中对于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 回 费 。


126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申购的 ,申购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者。发生 上述(一) 到 ( 六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六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时; (七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八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申购的,申购款 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 、 (二 ) 、 (三 ) 、 (四 ) 、 (五 ) 、 ( 八 ) 、 (十)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 发生 上 述第 (六 ) 、 (七 ) 项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进行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 律法 规、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第 (六 )项 内容 取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有 权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而 无须 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无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五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27 2 、 部分 顺延 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 2 、部分顺延赎回: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在 出 现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被 全 部 确认 ,则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如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则 对全 部 未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其 余赎 回申 请与 大额 赎回 申 请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 定的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延 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淮海中路 300 号香 港新 世界 大厦 40 楼 (200021 )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 中山南路 100 号 11 层 (200010 )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可转换债券 (包含可分 离交易可转 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固定收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 可转换债券(包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固 定收 益类证券资产的 80%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 128 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投资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 ……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 投资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共同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 …… 投资于股票和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 6 、 本基 金 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 申购款等 ; 13、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 6 、11 、13、14 项外 , 由于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 129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方法 无 五、估值方法 (七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 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五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 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6、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27、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 130 进行估值;


131 附件二十一 :《 申万菱信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无 五、 本基 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 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 价 机制 :指 当本 基金 遭遇 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 申购 赎回 价 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 132 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 、 本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以 对本 基金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平 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 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 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少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 时。 6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133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4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当发生上述第 5 、6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 确 认等 方式 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 全部 或者 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 法规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 第 5 项内 容取 消 或变 更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有 权修 改或 取 消上 述限 制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 关公告中明确。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在 出 现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 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 “ 小 额赎回申请人 ” ) 利益 的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优 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 赎回 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在 当日 被全 部 确认 ,则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仍 可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大额 赎回 申请 人 134 的赎 回申 请 按比 例确 认,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未予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如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 赎回 申请 在 当日 未被 全部 确认 ,则 对全 部 未确 认的 赎 回申 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申 请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 本条 规 定的 延期 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的方 式办 理; 同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延 期 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刘郎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 基金持有的 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的资 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 证 及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例 依照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 执 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证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18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应当 保证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135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 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1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但除 非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 , 本基 金指 数化投资部分不受 此限制; (2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本基 金 不符 合本 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除上 述 第(11)、( 18 ) 、 (20)、( 21 )项 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无 三、估值方法 8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136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7、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28、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等改 变估 值技 术 进行估值;


137 附件二十二 :《 申万 菱信中证 500 指数 优选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 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138 56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则 新增: 5 、 本基 金暂 不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待未 来条 件成 熟,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 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 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新增: 5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139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4 、5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人 不 承担 该退 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的 损 失。 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1 、2 、4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 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的损失。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发生上述第 5 、 6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 行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5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 制,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明确。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40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 动时 ,基 金 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该 单个 账户 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选 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 理的 部分 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处 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情 形下 ,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 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 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 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141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持 有 的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其中投资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 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4)若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 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证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4)若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 制: …… 删除: 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证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新增: (18)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142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除非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指数化投资部分不受此限制; (20)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本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11)、( 18)、( 20 ) 、 (21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新增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 143 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七 ) 临时 报告 新增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等改变估 值技术进行估值;


144 附件二十三 :《 申万菱信安泰添利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原则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超过 50% 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本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 145 金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三、 申购 与赎 回 的原则 新增: 5 、本基金暂不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 。待未来条件 成熟,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届 时有 效的 相关 法律 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 乘 以当 日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赎 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146 申购的情形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有权 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时间将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 7 、 8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 而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明确。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的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2)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147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 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该单个账户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部分 顺 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 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 为: 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 部分 的赎 回申 请将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 处 理,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办理 的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如延 期办 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 开 放期 内因 延 期赎 回涉 及的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赎 回业 务。 而对 于基 金单 个持 有人 份额 赎回 申请 不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以 赎回 申请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确认 全部 赎回 申请 ; 若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延缓 支付 的赎 回 148 申请在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赎回款项时一次性全额支付, 但延缓 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路 1 号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广州市黄浦区映日路 9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开 放期 的前 1 个月和 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在开 放期 的前 1 个月和 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开 放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3)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封闭 期内 不受 此限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 149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9)、( 13)、( 14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新增: 9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当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新增: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150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信息 (七 )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8、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变 估值 技 术进行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暂停 或延 迟 披 露 基 本 信 息 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151 附件二十四 :《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 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六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超 过 50%的情形除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 动性 管理 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55 、 摆动 定 价 机制 :指 当本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 金 申购 赎回 价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152 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无 三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 待未来条件成熟 ,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以对 本基 金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循 届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规定。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 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示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 书》 。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不少 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 基金 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153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 当发生上述第 7 、8 项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采 取比 例确 认等 方式 对该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拒 绝该 等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 法规 、监 管要 求调 整导 致上 述 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有 权修 改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而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明确。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若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在 出现 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 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利 益的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优 先确 认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具体 为: 可以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 理部 分的 赎回 申请 将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如延 期 154 办理 期限 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延长 的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回 申请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 为原 开放 期内 因延 期 赎回 涉及 的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而 对于 基金 单个 持有人份额赎回申 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应 当 以赎 回申 请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确 认全 部赎 回申 请: 若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延 缓支 付的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有能 力支付赎回款项时 一次性全额支付,但延缓支付期限最 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 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 后 1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本 基金 持 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开放 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 金一倍的现金 ;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 155 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申购款等 ; (13)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封闭 期内 不 受此 限;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4)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 上述 第(2)、( 9)、( 13 ) 、 (14 ) 项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三 、 估值方法 无 三 、 估值方法 9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156 (七)临时报告 无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27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时;


28 、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等 改 变估 值技 术进行估值;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无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决定暂停估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