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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纯债(164703)

添富纯债:关于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旗下93 只 基金 修订 基金合同 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31 日发 布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 ) ,对已经存续 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
合同 不符 合该 《规 定》 的, 应当 在 《规 定》 施行 之日 起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规定》等法律规定,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汇添富中国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成长多因子量化策略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国企创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外延增长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沪港深新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环保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民 营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新兴
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稳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鑫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年年丰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年年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年年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多策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睿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弘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 汇添富添福吉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民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美丽 3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
添富民营活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医药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
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成长焦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均
衡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消费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逆向
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优选回
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安鑫智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医疗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新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达欣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 汇添富长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鑫汇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稳健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
富6 月红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高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安心中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实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
富鑫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多元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可转换
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 中证能源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证医药卫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 中证上海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精选美元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全球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全球移动
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
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添富通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
金 、 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 、 汇添富现金宝货币市场
基金 、 汇添富理财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理财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汇添富理财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 富理 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 汇添富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中证上海
国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汇添富深证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汇添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 资基金(LOF) 、 汇添富沪
深 300 安中动态策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上证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汇添富中证生物科技主题指
数 型 发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LOF) 、 汇 添富 中证 中 药指 数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汇添富中证互联网医疗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汇添富中
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汇添富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汇添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
场基金 、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汇添富鑫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共93 只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并与上述93 只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释义、申 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投资范围、 投 资限制、 暂停估值的情
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 《基 金合 同》 修订 的内 容 主要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其余因更新基金管理人及 各 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作出的修改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 各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 》 中“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前述93 只基 金 《托 管协 议》 , 修改 后的 《基金
合同》及 《 托管协议》 将刊登于本公司网站 (www.99fund.com)。 本公司 将在 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汇添富基金高度重视投资者服务和投资者教育, 特此提醒投资者需正确认知
基金投资的风险和长期收益, 做理性的基金投资人、 做明白的基金投资人, 享受
长期投资的快乐! 
特此公告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 汇 添富中 国高端 制造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分 前
言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
者超过50% 的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四 十条 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 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
进行调整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管理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 
…… 
7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
时。 
8 、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 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 施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
按上 述 (1)、( 2 )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补 充 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保证 金以 后,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本 基金 所 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9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9)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5)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五 、 十 六、
十七修改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
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15% ;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除上 述第 (11 ) 、 (19 ) 、 (25)、
(27 )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定。 从其 规定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补 充 
 2. 汇 添富成 长多因 子量化 策略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 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新增)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释义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范围 进 行调 整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用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7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 
8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理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管理人信 息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托管人信 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 后,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值的5%;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21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2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修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除 上述 第 (2 ) 、 (12 ) 、 (21)、 (23 ) 项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资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条 补 充 第十 八部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二 )补 充 3. 汇 添富国 企创新 增长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纳 入 基金 合 同 制订 依据 。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十 四 、十 九 条 补充 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 外。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释 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 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 补 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 3 、5 、 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十 四 、十 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 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充 第 七部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代 履职 )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 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与 基 金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 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制 订 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 性 风险 、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 风 险 等各 种风 险;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 据 比 例 进 行 投资, 本款 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补 充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定 义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 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 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20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6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修改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2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 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 上 述 第 (11)、( 20)、 (26 ) 、 (28 )项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暂停 估 值 时;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六 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充 4. 汇 添富外 延增长 主题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分 前 言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 或者 超过50% 的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 基金 财 产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条补充 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 3 、5 、 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调整序号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信 息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以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 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 后 ,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持 有 的所 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 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 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 经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 行调 整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 款所 指 流通 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 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补充 流通 受限 证券 定义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20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本 基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新增) (22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十五 、投资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2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十六 、十 七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 律 除上 述第 (11 ) 、 (20 ) 、 (22)、 (24 )项外,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补充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信息披 露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5. 汇 添富沪 港深新 价值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八、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第 二部 (新增)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分 释 义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2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处 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剩余 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请 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 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时 市 场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田 国立 根 据 基金 托 管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 金以 后 , 基 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投 资 于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保 证 金以 后 , 基 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投 资 于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和 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和 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修 改 (21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与基 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 托管 协 议中 明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21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与基 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 托管 协 议中 明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本 款所 指 流通 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2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2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七、 十八 修 改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2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2)、( 12)、 (22 ) 、 (24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6. 汇 添富环 保行业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处 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剩余 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请 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 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文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壹 亿元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田 国立 根 据 基金 托 管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交 易保 证金 以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投 资 于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交 易保 证金 以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投 资 于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的20% ; 本基 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 证券 , 其 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产净值的 8% ; 经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 调整 ;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价 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8% ;本款 所 指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修 改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经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对以 上 比例 进行 调 整;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2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2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七、 十八 修 改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2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或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 上述 第(11 ) 、 (20)、 (22 ) 、 (24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或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七条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7. 汇 添富民 营新动 力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2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处 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剩余 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请 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 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充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二、基 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 、基 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田 国立 根 据 基金 托 管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及 权利 义务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保证 金以 后,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保证 金以 后,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所 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n)本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本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 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制 订严 格 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风 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 t)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n) 本 基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本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 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制 订严 格 的 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风 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款 所 指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公 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修 改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t)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z)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aa)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成 比 例 进 行证 券 投资 的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特 殊 投资 组合 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15% ;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七、 十八 修 改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bb)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 方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除上述第 k)、 t)、 z)、 bb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信 息披 露 告 ……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8. 汇 添富新 兴消费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处 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剩余 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请 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 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二、基 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二 、基 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根 据 基金 托 管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义务 349,018,545,827 元 35,640,625.71 万元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保证 金以 后,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主 要 投 资于 新 兴消 费主 题 上市 公司 股票 , 投资 于新 兴 消 费主 题 上市 公司 股 票 资 产占 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保证 金以 后,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所 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本 基金 主 要投 资 于 新兴 消 费主 题上 市 公司 股票 , 投 资 于新 兴消 费 主 题上 市 公司 股票 资 产 占 非现 金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9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9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5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七、 十八 修 改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26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27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除 上述 第(11 ) 、 (19)、 (25 ) 、 (27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第 十八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9. 汇 添富移 动互联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2 、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处 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剩余 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请 赎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回 的 基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 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基 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 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基金 托 管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保证 金 以后 ,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或 投资 于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保证 金 以后 ,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或 投资 于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9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9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修 改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0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21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22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七、 十八 修 改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 上述 第(11 ) 、 (19)、 (20 ) 、 (22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10. 汇添 富盈稳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 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将《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入 基 金 合 同制订依据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关 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关 于 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 ( 以 下 简 称 “ 《 指 导 意 见》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0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 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限 资产释义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的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 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在 过 渡 期 内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过渡 期按 暂 停申 购 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具体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为准。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 7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超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 9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四、 十九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理。 如在 过渡 期 内发 生 暂停 申购 情形 的, 过渡 期 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顺延 , 具体 时间 以 基金 管 理人 届时 的公 告 为准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请。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 方 式 处 理 。 如 下 一 开 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30% 时,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 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组织 形式 : 其他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 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 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其 中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等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2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23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同 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五、十 六、十七条修改 票的30% ; (24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除 上 述 第 (2 ) 、 (12)、 (22)、( 24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 转 型为 “汇 添富 盈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后 的 投资 2 、投 资范 围 …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八、 转 型为 “汇 添 富盈 泰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之后 的 投资 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四 部 4 、投 资限 制 4 、投 资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分 基金的 投资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7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28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的 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五、十 六、十七条修改 29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除上 述 第 2)、 14)、 27)、 29 )项 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补充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8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二)补充 11. 汇添 富盈安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2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将《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纳 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关 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 以下 简 称“ 《指 导 意见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关 于 保本 基金 的指 导意 见 》 (以 下简 称“ 《指 导 意见 》 ” ) 、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但 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 额 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过50% 的除 外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 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3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四十条补充流动 性受限资产释义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 法律 法规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范围 进行 调 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规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 模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 险规定》第十九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用纳 入 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用纳 入 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 基金 管 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的申购与 赎回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如在 过渡 期内 发生 暂停 申 购情 形 的, 过 渡 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 相应 顺延 , 具体 时间 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 告为 准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如 在过 渡 期内 发 生暂 停申 购情 形的 , 过渡 期 按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 应顺 延 , 具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四、十九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整序号 体 时 间以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的公 告为 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3 )如 果 发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超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 赎 回 部分 仍旧 超出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 补充 该 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环 境 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理 规 则, 并在 指定 媒 介上 进 行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管理 人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 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基 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更新基金托管 人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 或 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 或 投 资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本 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2 ) 本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与 (22 ) 本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与 补充流通受限证 券释义 基 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 协 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 订 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 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 协 议 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 订 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本 款所 指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 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新增) (23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投 资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24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 照有 关 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 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六、十七条修 改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5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除上 述第 (2 ) 、 (12 ) 、 (23)、 (25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 转型 为 “汇 添富 盈 安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后 的投 资 2 、投 资范 围 … …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 0-95%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八、 转型 为 “汇 添富 盈 安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之后 的投 资 2 、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 0-95%。本 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本 基 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4 、投 资限 制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4 、投 资限 制 2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7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与基 金 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 议 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27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与基 金 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 议 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 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款 所指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 上市 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 票 网 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补充流通受限 证券定义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8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六、十七条修 改 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2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 完 全按 照 有关 指 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证 券 投 资 的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可 的特 殊投 资 组合 除外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15% ; 同一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30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方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本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 2)、 14)、 28)、 30)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值时;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基 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8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二) 补充 12. 汇添 富盈鑫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关 于保 本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称 “ 《指 导意 见 》 ” )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关 于保 本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称 “ 《指 导意 见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纳入 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 外。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释义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1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十 九条 补 充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7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 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 准。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在 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 形的,过渡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管理规定》第十 四、十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 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管 理 人 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更 新 基 金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22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补充流通受限证 券释 义 风险; 风险; 本款所指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除上 述第 (2 ) 、 (12 ) 、 (23)、 (25 )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转型为“汇添富盈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之 后的 投 资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八、转型为“汇添富盈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之 后的 投 资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4 、投 资限 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4 、投 资限 制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投资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2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 风险; 本款所指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 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补 充 流 通受 限 证 券定 义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8 )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 3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述第2)、 14)、 28)、 30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二)补充 时; 13. 汇添 富保鑫 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关 于保 本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称 “ 《指 导意 见 》 ” )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关 于保 本基 金 的 指 导 意 见》 ( 以 下 简称 “ 《指 导意 见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纳入 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 外。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2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十 九条 补 充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7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 停申购情形的,过渡期按 暂 停 申 购 的 期 间 相 应 顺 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为 准。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在 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情 形的,过 渡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为准。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十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 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管 理 人 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吉 晓辉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186.53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高 国富 …… 注册 资本 :293.52 亿元 人 民币 更 新 基 金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产的 投资 ; (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除上 述第 (2 ) 、 (12 ) 、 (22)、 (24 )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八、转型为“汇添富保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之 后的 投 资 八、转型为“汇添富保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之 后的 投 资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等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4 、投 资限 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4 、投 资限 制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27 )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同 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 2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述第2)、 14)、 27)、 29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时 ;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8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二)补充 14. 汇添 富年年 丰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将《公开募分 前言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纳 入 基金合同制 订依据 第一部 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 基金 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 回等 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 或者 超过 50% 的除外。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四、十九条 补充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充《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7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四 十条补充流 动性受限资 产释义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 债券 等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金 额 上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 根据《流动 性风险规 定》第十九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 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 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三 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四 条补 充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 期按 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 应顺 延 。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7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 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 8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 按暂 停 申购 的 期间 相 应顺延。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四、十九条 补充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 改相应调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四 条补 充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全额 赎 回 或延 缓支付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 全额 赎 回 、延 缓支付 或 延期 赎 回 。 …… (新增)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 例超 过 30%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 过前 述 约定 比例 的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不 超 过前 述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与 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 一起 , 按上 述 (1 ) 、 (2 )方 式 处理 。 如下 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 分仍 旧 超出 前 述比 例约 定的 , 继续 按 前述 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 请赎 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 一工 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前 述 比例 。 若在 开放 期最 后 一个 开 放日 仍 存在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 工作 日 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则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但 在 延长 的开 放期 内 不办 理 申购 , 也不 接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即 基 金管 理人 仅为 原 开放 期 内因 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充 30% 以上 而被 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的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 赎回 业务 ,直 至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例 和 处理 规 则, 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 行公 告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3 、 延 缓支 付 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缓 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 定的 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 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 公告 。 3 、 延缓 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的公告 当发 生上 述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 赎 回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 的其 他方 式在3 个交 易 日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根据上文修 改相 应补 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贰 仟 柒佰 玖 拾壹 亿肆 仟柒 佰 贰拾 贰 万叁 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 组织 形式 :其 他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根据托管人 信息更新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为 0%-30% 。 开放 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封闭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为 0%-30% 。 开放 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封闭 期内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八条补充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 上述 限 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 保证 金 一倍 的 现金。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 上述 限 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 保证 金 一倍 的 现金,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 放期 内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封 闭 期内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受 上述 限 制, 但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和 股票 期 权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 一倍 的 现金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 放期 内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封 闭 期内 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受 上述 限 制, 但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和 股票 期 权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 一倍 的 现金 ;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八修改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23 )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 五、十六、 十七修改 的投资; (2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完 全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 成比 例进 行证 券 投资 的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25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除 上述 (12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述 第(2)、 (12 ) 、( 23)、 (25 ) 项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上文修 改相 应补 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四 条补 充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时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 风险 分 析等。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补 充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23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 回并 延 缓支付; (七 )临 时报 告 23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 回并 延 缓支付 或 延期 赎 回 ;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根据《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 十五条修改 补充 15. 汇添 富年年 益 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前言 同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同法》( 以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纳 入 基金 合 同 制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份 额 赎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动 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十 四 、十 九 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7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 义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 补 充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后, 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费 。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后, 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费。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 金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十 四 、十 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 补充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 按暂 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 顺延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 况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 况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充 的申 购与 赎回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 3 、延 缓支 付 的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缓 支付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传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 …… (新增)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 前 述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前 述 比例 的 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 (1)、 (2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前 述 比例 约 定 的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 理,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单个 开 放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 例。 若 在 开 放期 最 后一 个开 放 日 仍 存在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申 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前 一 工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时, 则开 放期 相应 延 长, 但在 延 长的 开 放期 内 不办 理申 购, 也不 接受 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基 金管 理人 仅 为 原开 放 期内 因 提 交 赎 回 申请 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 30% 以 上而 被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 请 的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办理 赎 回 业务 , 直至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全 部确认。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整 前 述比 例 和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延缓支付 或 延期 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述 延 缓支 付 或 延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者 招 募 说 明书 规 定的 其 他 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 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更新 托管 人信 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 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但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二、 投资 范围 ……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 持有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但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 票 期 权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 倍 的现金。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 票 期 权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 倍 的现金,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 放期 内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 权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封闭 期 内, 本 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 和 股 票期 权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 金 一倍 的现 金;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 放期 内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 权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封闭 期 内, 本 基金 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 和 股 票期 权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 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基 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修 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19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比 例, (19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基 金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比 例,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 六条修 改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 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 风险 ;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 性风 险、 法 律 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险; 本款 所 指流 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1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 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 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证 券 投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特 殊 投资 组 合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 五、 十六 、 十 七条修改 除外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资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的30% ; (23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除上述第(2)、( 12)、 (21 ) 、 (23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六 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23、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缓支 付; (七 )临 时报 告 23 、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充 16. 汇添 富年年 泰定期 开放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将 《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 或者 超过50% 的除 外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 充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释 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7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四 十 条 补充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 纳入 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 未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三条 补充 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用 于 支 付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 费。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开 放 期按 暂停 申 购的 期间 相 应 顺延。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 应调 整序 号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 按暂 停 申购 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全额 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 。 …… 3 、延 缓支 付 的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缓 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公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 、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 赎 回 。 ……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 补充 告。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 述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30% 时, 则开 放 期相 应延 长, 但在 延 长的 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 即 基金 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 而 被延 期 办理 赎 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 务, 直至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3 、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或延 期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 在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封 闭期 内持 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不 受 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 权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二、 投资 范围 ……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 放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 国 债期 货和股 票期 权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封闭 期 内持 有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不受 限 制, 但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开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和 股 票期 权合 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封闭 期 内持 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 限制 ,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 权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十 八条修改 当 保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证 金 一 倍的 现金 ;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 本 基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与基 金 托 管 人在 本基 金 托管 协议 中 明 确 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的 比例 ,根 据比 例 进行 投 资; (21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 关规 定 , 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根 据比 例 进行 投资 ; 本 款所 指 流通 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 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六 条修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3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4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 、 十七 条 修 改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5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述 (12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 2)、 (12 ) 、( 23)、 (25 )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时;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七 条补 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23、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缓支付; (七 )临 时报 告 23 、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延缓支付 或延 期 赎回 ; (新增)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 ) 补充 17. 汇添 富多策 略定期 开放灵 活配置 混合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修 改对照 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将 《 公 开募 集 开部分 前言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 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 者超过50% 的除 外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 充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释 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四 十 条 补充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范围 进 行调 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后, 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三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的申 购与 赎回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开 放 期 按 暂 停申 购 的期 间 相 应顺延。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 应顺延。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 应调 整序 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 3 、延 缓支 付 的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缓 支付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 寄、 传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公告。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 缓支付 或 延期 赎 回 。 ……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 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 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前 述 比例 。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仍 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超 过30% 时,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 补充 则开放期相应延长,但在延长 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也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 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全 部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则,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 3 、 延缓 支付 或延 期赎 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缓支付 或延期赎 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 日内 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 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管 理 人 信息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根 据 《 流动 性 风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封 闭 期 内持 有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不 受限 制, 但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 的现 金。 ……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国 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 权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封 闭期 内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 受 限制 , 但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 和 股 票期 权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 金 一倍 的现 金;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开放 期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封 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现金;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16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 先 根 据 中国 证 监会 相 关 规定 , 与基 金托 管 人在 本 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中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 限证 券 的 比 例 , 根据 比 例进 行 投 (16)本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本款 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六 条补 充 资;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3 )开 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4)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5)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 、 十七 条 修 改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从 其 规定 。 除 上述 第 (2 ) 、 (12)、( 23)、 (25 ) 项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值 时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七 条补 充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23、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缓支 付; (七 )临 时报 告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或 延期 赎 回; (新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 ) 补充 18. 汇添 富睿丰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将 《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 纳入 基 金 合 同 制订 依 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但 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回 、 基金 份额 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登记 机 构 技术 条件 不允 许等 基 金 管 理人 无法 予以 控制 的 情 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定 》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 充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8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 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六 、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规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规 模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中 扣 除应 归 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后, 其 余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七 、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中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后, 其 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三 条补充 第七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拒 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 八 、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 条 补充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 调整 序号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九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第七部分


(新增)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 发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超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 赎 回 部分 仍旧 超出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 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告。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充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贰 仟柒 佰 玖 拾 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 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组织 形式 : 其他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市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根 据 基 金托 管 人信 息更 新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二、 投资 范围 ……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根 据 《 流动 性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 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后,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持有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 和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 倍的 现 金; 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 权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封 闭 期内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 倍的 现金 ; 转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LOF )后,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 国 债 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 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21 ) 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五 、 十 六 、 十七 修 改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投 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22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 照有 关 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 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3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方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 述第 (2 ) 、 (12 ) 、 (21)、 (23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补充 第十 五 部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值时;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七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 七)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基 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六 条 、 第 二十 七 条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八 )临 时报 告 ( 八)临 时报 告 (新增) 29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五 条修 改补 充 19. 汇添 富弘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将《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纳 入 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50%,但 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的 登 记 机 构技 术条 件不 允许 等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予 以控 制的 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补充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68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 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对上 述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 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 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 (新增) 5 、当 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规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 金 规 模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中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后,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七 、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中 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后,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 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 十 三条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拒 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8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八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8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 3 、5 、 6 、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 整序 号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九 、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 且 单个 开放 日内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 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 十 一条 (二 )补 充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申 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 如下 一 开放 日 , 该 单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 回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 环境 调整 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 行公告。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 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现 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 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封闭 期 内,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国 债 期货 和股 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 八 条补充 金 ;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倍的 现金 ; 转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金(LOF )后 ,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国 债 期货 和股 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 基 金 持有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资 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 金所 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9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 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19 ) 本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 应根 据 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 定, 与基 金 托 管人 在本 基金 托管 协议 中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 行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 订 严 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 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 等 各种风险 ; 本款 所 指流 通 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 上市证券 、 回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规定》第十 五、 十六 、十 七 修 改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1 ) 转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 (LOF ) 后, 本基 金主 动 投 资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 全按 照 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证 券 投资 的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3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 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 除上 述第 (2 ) 、 (12 ) 、 (21)、 (23 )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 估值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 十 四条补充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 七)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 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 条 补充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八 )临 时报 告 ( 八)临 时报 告 (新增) 29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 十露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五条 修改 补充 20. 汇添 富添福 吉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 同制 订依 据 第 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 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1、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四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限 资产释义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 产 ,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 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围 进行调整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 、申 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基金 规模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以及拒绝大额申 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 根据《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 例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 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三条补充 的 部分 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的手续费。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 、拒 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 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 ……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八 、暂 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赎回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 施 。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比例超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 申请一 起,按上述(1 ) 、 (2 )方式 处理。如下一开放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 续 按前述规则处理,直 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比 例低于30% 。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有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规 则,并在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国 债 期货 和 股 票期 权 合约 需 缴纳 的 保 证金 以 后, 基 金保 留 的 现金 或 投资 于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和 股 票期 权 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八 条补充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扣 除 股指 期 货、 国 债 期货 和 股票 期 权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21 )本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事先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规 定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在本 基 金托 管 协议 中 明 确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的 比 例, 根 据比 例 进行 投资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扣除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 托管协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 投资; 本款 所指 流通 受限 证 券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五、十 六、十七、十八修 改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23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完全按 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 组合除 外)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25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 《流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第十五、十 六、十七、十八修 改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除 上述 (12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 (2)、 (12)、 (23)、 (25 ) 项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并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比例 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 告、 半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 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 补充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定 期报 告 文件 中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 风险 。 理人 至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21. 汇添 富盈润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份 额 赎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动 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4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 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后, 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后, 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费。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赎回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 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理。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 赎 回 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 (1)、 (2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前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 单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内 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 于 30%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 二) 补 充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整 前 述比 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 期 权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 期 权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和 股 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和 股 票 期权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21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证 券 投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特 殊 投资 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的30% ; (22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六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五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七条 补 充 第十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除上述第(2)、( 12)、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0 ) 、 (22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 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 报 告 文 件中 披 露该 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及 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 七条补充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二) 补 充 22. 汇添 富民丰 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 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以 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 以 下简 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将《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依 据 第 二 部 分 (新增) 13、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证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补充《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释 义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 进行 调 整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四 十条补充 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 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 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流 动性风险 规定》第 十九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补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8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补 充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根据《流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项的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项的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措施 。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单 个 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 低 于 30% 。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 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一条 (二)补 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 基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1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 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 本款所指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六条补充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新增)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 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 十五、十 六、十七 条修改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 述第 (2 ) 、 (12 ) 、 (23 ) 、 (25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补充 资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时 ;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 险。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者 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六条、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根据《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六条 (二)补 充 息 披 露 23. 汇添 富美 丽 30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将《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基 金合同制订依 据 第 一部 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 者超过50% 的除 外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四、 十九 条补 充 第 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补充《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释义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第 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 ,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 对上述流动性受限 资产范围 进行调整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四十条 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 、申 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规定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 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 关公 告 。 根据《流动性 风险规定》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的 申购 与 赎回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 者 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定》第二十三 条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 …… 7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基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四、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 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相应 调整 序号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 施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且单个开放日 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30% 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一 条( 二) 补充 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 回申请一 起,按上述(1 ) 、 (2 )方式 处理。如下一开放 日,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未赎 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继续 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有权根据 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 及处理规 则,并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名称 :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名称:汇添富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姜 建清 …… 联系 人: 赵会 军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易 会满 …… 联系人: 郭明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流 通 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 整; …… (2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流 通 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 ; 本款所指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商,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 行调 整 ; …… (20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十六、十八修 改 第 十二 部 (新增) 《流动性风 险分 基金 的投资 (22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投 资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 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合除 外)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30% ; (24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方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管理规定》第 十五、十六、 十七修改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或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除上 述第 (11 ) 、 (20 ) 、 (22)、 (24 )项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 或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补充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 件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的 信息 披 露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 定》第二十六 条( 二) 补充 24. 汇添 富民营 活力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和 释 义 为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规 范汇 添 富 民营 活力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与 格 式》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 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 投资 者 及 相关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汇 添富 民营 活 力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合 法 权益 , 明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的 权 利与 义务 , 规 范汇 添 富民 营 活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 运作 ,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 则第6 号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格 式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 平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 护 基 金投 资 者及 相关 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 则基 础 上, 特 订立 《汇 添富 民营 活 力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 金 合同 》 ” ) 。 将《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基 金合同制订依 据 第 一部分


(新增) 补充《流动性前 言和 释 义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修 订 风险管理规 定》释义 第 一部分 前 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 券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述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范围 进行 调整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四十条 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 五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数额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取 规 定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 模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根据《流动性 风险规定》第 十九 条补 充 关公告; 第 五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 2 、投 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本 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 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其 中不低于 25% 的 部分 归 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 用于 支 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 续 费。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赎回 。 本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在投 资者 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其 中不 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 余 部 分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费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对通 过内 地销 售 机构 申 购的 、 且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基 金份额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全 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三 条补充 第 五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述1 到6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发生 上 述O 类基 金份 额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时, 针对 海 外投 资人 的公 告 要求 , 具体 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其 补 充文 件的 规定 。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 (新增)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 单日 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四、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 补充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 项将 相应 退还 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1 到7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发生 上 述 O 类 基金 份额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时, 针对 海外 投资 人 的公 告 要 求, 具体 请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 其补 充文 件的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 调整 序号 第 五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 式 …… 同时 , 在出 现 上述 第3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超过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 告。 投资 者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 撤销 。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新增)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 同时 , 在出 现 上述 第4 款的 情 形时 , 对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项, 最长 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 回 时 可 事 先选 择 将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 五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十一、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基 金 份额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持 有 人申 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 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超 过30% 比例 的 赎回 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赎 回申 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 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 上 述(1)、(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 一开 放日 ,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回 部分 仍 旧超 出 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单 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单 个 开放 日 内申 请赎 回 的基 金 份 额占 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整 前 述比 例 及处 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定》第二十一 条( 二)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以及 投 资 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留 的 现金 以及 投 资于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基 金所 指 的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六 、投 资 限制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 5 、现 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六 、投 资 限制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 5 、现 金和 到 期日 不 超过 1 年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 所指 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第 十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投 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 构 成 比 例进 行 证券 投资 的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 同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第 十五、十六、 十七修改 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本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除上 述 第 5 、12 、14 项 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 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 A 类基 金 份 额单一投资者或 O 类基 金 份 额 名 义持 有 人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20% 的 情 形 ,为 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 定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 条补充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A 类 基金份额投资者或该 O 类基 金份 额名 义持 有 人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 条( 二) 补充 25. 汇添 富医药 保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为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富 医药 保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为 保 护 基 金投 资 者 合法 权 益, 明 确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 规范 汇添 富 医 药 保 健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基 金 ” ) 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将《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纳 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式准 则 第6 号 《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在 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 订立 《汇 添富 医 药保 健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式》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其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及 相 关 当 事人 的 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汇 添 富 医 药 保健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 ) 。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释 义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义 (新增)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流 动性 受 限资产 , 如未 来 法律 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四十条补充流动 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额 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 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 模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 险规定》第十九 条补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 的 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 在 投 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其中 不低 于 25% 的部 分归 入基 金 财产 , 其 余 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 续 费。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费 用 在 投资 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其 中不低于25% 的 部分 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 部 分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 关手 续 费。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对 通 过内 地 销售 机构 申购 的 、 且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 收取不低于1.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回 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 三条 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1 到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九 、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新增)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发生上述 O 类 基金 份 额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时, 针 对 海外 投资 人的 公 告要 求 , 具 体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补充 文件 的 规定 。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项将相应 退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述1 到7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媒 体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发生 上述O 类基 金份 额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时, 针 对 海 外 投资 人 的 公告 要 求, 具体 请参 见 招募 说 明书 或其 补充 文件 的 规定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四、十九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 整序 号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同 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 3 款的 情形 时, 对 已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投资 者 在 申 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新增)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分予 以撤 销。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的 措 施; …… 同时 , 在 出现 上 述第4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 最 长不超过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公 告。 投 资 者 在 申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获 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日 内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 单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二) 补充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前 述 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 留 的现 金 或 投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 计 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所 指 的 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投 资 限制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1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 例为 :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的 60% —95% ;债 券 资 产、 货 币市 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 — 40% , 其中 ,基 金持 有 全 部 权 证的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基 金 保 留的 现金 或投 资于 六 、投 资 限制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60% —95% ; 债券 资产 、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 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占 基 金 资产 的 5% —40% ,其中,基金持有 全 部 权 证 的市 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 7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 7 、现 金或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年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 14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 资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15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 完 全按 照 有关 指 数 的 构 成比 例 进 行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可 的 特 殊投 资 组合 除外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 票的15% ;同 一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6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 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方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五 、 十六 、十 七修 改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 第十 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 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 述 第 7 、14 、16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 合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以达 到 规 定 的 投资 比 例 限制 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时;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 A 类基金 份额单一投资者或 O 类基 金 份 额 名 义持 有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或 超 过 基金 总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份额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A 类基 金份 额投资者或该 O 类基金份 额名 义持 有人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二) 补充 26. 汇添 富优势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汇添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 依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为 保 护 基 金投 资 者 合法 权 益, 明 确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 规范 汇添 富 优 势 精 选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依 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国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将《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 ) 纳 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订立《汇添 富优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本合 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投 资 者 及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法 权 益 的原 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汇 添 富优 势 精 选 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 称 “本 合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 第 一 部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得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 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形 导 致 被动 达 到或 者超 过50% 的 除外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四、十九条 补 充 第 一 部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释 义 第 一 部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基金 管理 人


指汇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 托管 人 指 中 国 工 商 银行 基金 管理 人


指汇 添 富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 一 部分 前 言 和 释 义 (新增)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四十条补充流动 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流 动性 受 限资产 , 如未 来 法律 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第 五 部分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 模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 险规定》第十九 条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 2 、 投 资者 可 将其 持 有的 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比 例 为 25% 。 3 、 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 最高 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 取 的 赎回 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 不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 扣除 注 册 登 记 费和 其 他 手续 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 回 费 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比 例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 三条 补充 赎回 金额 的5% 。 为 25% 。 3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 费 率 最 高 不超 过 基 金份 额 赎回金额的 5%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 第 五 部分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发生上述(1 )到(4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九 、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新增)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 ……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 或 单 笔申 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 项 将 全 部或 部 分 退还 投 资者。 发生 上 述 (1)、 (2)、 (3)、 (4)、 (7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至 少 一 种中 国 证 监会 指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四、十九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 整序 号 定 的 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第 五 部分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同时 在出 现上 述 第 (3)款 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 形 及 处理 方 式 (新增) (2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 措施;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 )款 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 赎回 款 项, 最 长 不 超 过正 常 支 付时 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 种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媒 体 上公 告。 投资 者 在申 请 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择 将 当 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 金 的 申 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日 内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30%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二) 补充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 单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 调 整前 述 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 联系 人: 李文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名称 : 汇 添富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联系人: 李鹏 第 六 部 分


《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 国工 商 银行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710.24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 中 国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 易 会满 …… 亿元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第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 金投资于四类资产的比例 范围 为: 股 票40-95% ,债 券 0-50% ,权 证 0-3% ,现 金类 资产 不低 于 5 %。 二、 投资 范围 …… 在正 常市 场情 况 下, 本 基金 投 资 于 四 类资 产 的 比例 范 围为:股票 40-95% ,债券 0-50% ,权 证 0-3% ,现 金类 资产 不低 于5 % ,本 基 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六、投 资 限制 …… 5 、 因 基金 规 模、 市场 变 化、 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 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 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 六 、投 资 限制 (新增) (5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 资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 照有 关 指 数 的 构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特殊 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五 、 十六 、十 七修 改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9 )除上述第(5)、( 7 ) 项外, 因 基金 规 模、 市 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 规或 交 易规 则 调 整 等 原因 导 致 投资 组 合超 出上 述规 定 的要 求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 到 上述 标准。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时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十 七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八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 七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披露 (九 )临 时报 告 ( 九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二) 补充 27. 汇添 富策略 回报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 添 富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汇 添 富基 金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为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富 策略 回报 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 运作 , 依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为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富 策略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将《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同 制 订依据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6 号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在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 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 订立 《汇 添 富策 略 回报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6 号 《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 护基 金 投 资 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 订立 《汇 添富 策 略回 报 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本 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 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 十四 、 十九 条 补充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释 义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由 于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和释义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 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 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对 上 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 规 定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具 体 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 第十九条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六、 申购 费 用 和赎 回费 用 2 、投 资 者可 将 其持 有的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 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十三条补充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在 投 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其中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 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 等 相关 手续 费。 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 在 投 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对 持续 持有 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赎 回费25% 的 部分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 部 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 资 者。 发生 上述 (1)到(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九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 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6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 个 投 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 条补 充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 款 项将 全额 或部 分 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2 ) 、 (3 ) 、 (4 ) 、 (7)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 同时 , 在出 现 上述 第 (3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 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 网站 公告 。 投资 者 在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 以撤销。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新增)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同时 , 在出 现 上述 第 (4 ) 款的 情形 时, 对 已接 受 的 赎 回 申请 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 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30% 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不超 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 赎 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 、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 分 仍旧 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 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于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 权根 据 当 时 市 场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一条 (二 )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 有限 责 任公 司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 添富 基 金管 理 股 份有限 公 司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132,724,224 元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 投 资 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留 的现 金以 及投 资 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5 、现 金 和到 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5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 1 年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本 基 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新增) 1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十五、十六、十 七条修改 管 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11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完 全 按 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 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同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12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达 到标 准。法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除上 述 第 5 、 10 、 12 项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 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法 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补 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 告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 披 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 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十 七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二 ) 补充 28. 汇添 富成长 焦点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为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 明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 规 范汇 添 富 成长 焦 点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准 则 第6 号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 及相 关 当事 人的 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 订立 《 汇添 富 成长 焦 点股 为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 明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 规 范汇 添 富 成长 焦 点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准 则 第6 号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 自愿 、 诚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实信 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 及相 关 当事 人的 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 订立 《 汇添 富 成长 焦 点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 基金 管 理 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 技 术 条件 不 允许 等情 形 导 致 被动 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 除外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或 交易 的 债 券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五、 申 购 与赎 回的数额 限 制 五、 申 购 与 赎 回的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六、 申 购费 用 和赎 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 资 人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六、 申 购费 用 和赎 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 资 人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续 费 后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比例 下限 。 续 费 后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比例 下限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九、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 款 项将 全 额退 还投 资 者。 发 生上 述 (1)到( 4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 基金 管理 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九、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5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6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 金额 上限 的;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 款 项将 全 额 或 部分 退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补充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 述 (1)、 (2 ) 、 (3 ) 、 (4 ) 、 (7)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 体及 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十、 暂 停赎 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 同时 , 在 出现 上 述第 (3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 可 延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至 少 一家 指 定 的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 在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 十、 暂 停赎 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 (新增)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同时 , 在 出现 上 述第 (4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 受的 赎 回 申请 可 延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至 少 一 家 指 定 的媒 体 及基 金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 在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择 将 当 日 可能 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的申 购 与赎 回 十一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十一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处 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剩余 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请 赎 回 的 基金 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 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组织 形式 :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 六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286,509,13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四 类 资产 配 置的 比例 范 围:股票 60-95% , 债券 及资 产支 持证 券 0-35% , 权证 0-3%, 现 金 类资 产 最低为5% 。 二、 投资 范围 …… 四 类 资产 配 置的 比例 范 围:股票 60-95% , 债券 及资 产支 持证 券 0-35% , 权证 0-3%, 现 金 类资 产 最低为 5% ,本 基金 所指 的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新增) 10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11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成 比 例 进 行证 券 投资 的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认 可 的特 殊 投资 组合 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15% ;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12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 方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标准。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除上述第10 、12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标准。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29. 汇添 富价值 精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汇添富价值精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 运作 ,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 则 第6 号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 订立 《汇 添 富价 值 精选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 ) 。 为 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 富价 值 精选 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 运作 , 依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6 号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 及 相 关当 事 人的 合 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汇 添富 价值 精 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本 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据 第 一 部 分 前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释 义 言和释 义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作 出 的 修订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四十条补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根据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费 用 和赎 回费 用 2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 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 下限 。 六、 申购 费 用 和赎 回费 用 2 、投资 者可 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在 投 资 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 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余 额 归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 比 例 不得 低 于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通 过 内地 中 国销 售 机 构申 购的 、 且持 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基 金份 额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 条补 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发生 上 述 (1)到(6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补 充 (5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 50% 集 中 度的 情 形 时; (6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 购 金额 上限 的;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 款 项 将全 额 或部 分 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2 ) 、 (3 ) 、 (4)、( 7)、 (8 ) 、 (9)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至 少 一 家指 定 媒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网 站 刊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四、十九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 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十、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同时 , 在 出现 上 述第 (3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十、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 (新增)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补 充 措施; …… 同时 , 在出 现上 述 第 (4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 请可 延 期支 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的 媒体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 撤销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 赎 回 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 回 申 请一 起 ,按 上 述 (1 ) 、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剩 余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超 出 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放 日 内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 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充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 例 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 时 市 场 环境 调 整前 述 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 限公 司 (非 上市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以 及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5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5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一 六、 投资 限制 六 、投资 限制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新增) 11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 关指 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券 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殊 投 资组 合 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 票 的 30% ; 13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与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 定》第十五、十六、十 七条修改 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除上 述 第 5 、 11 、 13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法 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补 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 A 类基 金 份 额 单一 投 资者 或 O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类 基 金 份额 名 义持 有 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 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者 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应 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该 A 类 基金 份额 投资者或该 O 类基金份 额名 义持 有人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 外。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充 30. 汇添 富均衡 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 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汇 添 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 金” 或 “基 金” ) 运 作, 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 特订 立 《 汇 添富均衡增长股票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本 合 同” 或 “ 《基 金 合同 》 ” ) 。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规 范汇 添富 均衡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汇 添富 均衡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据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登 记机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 补充 构技 术条 件不 允许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资产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范围 进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 (新增)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充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规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基 金规 模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 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 限 。 六、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2 、 投资 者 可将 其 持有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手续 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 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 条补 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 生上 述 (1 ) 到 (4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 (2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补 充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5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6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 或部分 退还 投资 者。 发生 上述 (1 ) 、 (2)、( 3)、( 4)、 (7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人网 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调整 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 方式 …… 同时 ,在 出现 上 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 款项 , 最长 不 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 定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 (新增) (2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补 充 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 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同时 , 在 出现 上述 第 (4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的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 第 五 部 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 、 巨额 赎 回的 处 理方 式 …… (新增) (3 ) 如 果发 生巨 额 赎 回, 且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超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1 ) 、 (2 ) 方式 处 理。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一 条 ( 二) 补充 如下 一开 放日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 前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理 ,直 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于30%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 环境 调整 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 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股 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2480 亿元 人 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四 类 资 产 配 置 的 比 例 范 围:股票 60-95% , 债券 0-35% ,权 证 0-3% ,现 金 类资 产最 低为5% 。 二、 投资 范围 …… 四类 资产 配置 的比 例范 围: 股 票60-95% , 债券 0-35% , 权证 0-3% ,现 金类 资产 最低 为 5%,本 基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5 、 现 金和 到期 日不 超 过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5 、 现金 和 到期 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新增) 7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8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 五、 十六 、十 七条修改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9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除上 述 第 5 、7 、 9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补 充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时 ;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 (新增) 26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六 条 ( 二) 补充 31. 汇添 富消费 行业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 因 基 金份 额 赎回等情 形 导 致 被动 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作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释义 出的修订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设 定单 一 投资 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模 上 限 或 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 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具 体 规 定 请参 见 招募 说 明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充 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 赎 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 产。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7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 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8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拒 绝 或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请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 赎 回 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 (1)、 (2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前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 单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内 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整 前 述比 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 二) 补 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 基金 管理 人 (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名称 :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名称 :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人及 权利 义务 法定 代表 人 : 潘 鑫军 ……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保证金以后,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 期货 保证 金 以后 , 基 金 保 留 的现 金 或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 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2% ;经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持 有 的所 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 值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流 通受 限 证券 , 其 公 允 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 ;经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 调整 ; 本 款 所 指 流通 受 限证 券 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补 充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 券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20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22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23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证 券 投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特 殊 投资 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六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五条 补 充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的30% ; (24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 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七条 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除 上述 第(11)、( 20)、 (22 ) 、 (24 ) 项外 ,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 七条补充 息披 露 (新增)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二) 补 充 32. 汇添 富逆向 投资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富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汇添富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 作 过 程 中因 基 金 份额 赎 回等 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 除外。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指 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 充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5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 无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的 债券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流 动性 受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释义 限资产 , 如未 来 法律 法 规变 动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 述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 进行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设定 单 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 公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风险规 定 》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用应 在 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 于 本基 金 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 等 各项 费用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 不 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 赎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回 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 产。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三 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3 、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 …… (八)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 条补 充 赎回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5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 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 或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1 、2 、3 、4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形 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 分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 条补 充 理 人 应 当采 取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措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 开 放 日内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申 请 赎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比 例超 过 30%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 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 按 上述 (1 ) 、 (2 ) 方式 处 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剩 余 未 赎 回部 分 仍 旧超 出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 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 请 赎 回 的基 金 份 额占 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 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行 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一 条 (二 ) 补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 发 …… 组织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 第七 (二) 基 金托 管 人 (二) 基 金托 管 人 更 新 基 金 托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 法定 代表 人: 刘 士 余 1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 法定 代表 人: 周 慕冰 管人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 )投 资范 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 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 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三 )投 资范 围 …… 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保证 金 以后 , 基 金 保 留 的现 金 或 投资 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5% ,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条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九) 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资产、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 5% — 40% , 其中 , 基金 持 有全 部 权 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 9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0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九) 投 资限 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 60% — 95% ; 债券 资 产、 货币 市 场工 具 、 权证 、 资产 支 持证 券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 其 他 证券 品 种 占基 金 资产 的 5%—40% ,其中,基金持有全部 权 证 的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3% ; …… 9 、 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本基 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10 、 本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百 分 之二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得 超 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条补充 百分之二;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 行调 整 ; 值的 百分 之十 ; 本款 所指 流 通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 售部 分 等 在 发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 布 重 大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 通 受限 证券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托管 人协 商 ,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调 整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六条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九) 投 资限 制 …… (九) 投 资限 制 …… (新增) 12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3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 的构 成 比例 进 行 证 券 投资 的 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可 的特 殊 投资 组 合除 外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4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第十 五 、 十 六 、 十 七 条修改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 为 交 易对 手 方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除上 述第 (9)( 12 ) 、 (14 ) 项外 , 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的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根 据 上 文 修 改相 应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 (新增) 4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 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 条补 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6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报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 告 等文 件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 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 风 险分 析 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 第 二 十 七 条 补 充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 、临 时报 告 7 、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 赎 回事 项 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六 条 (二 ) 补充 33. 汇添 富社会 责任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富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汇添富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订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五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 形 导致 被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补 充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5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如 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 进行 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四 十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 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基金 规模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六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 根据 《流 动性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费用 及其 用途 …… 6 、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最 高 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5% ,赎 回 费 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 金额的 5% 。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及其用途 …… 6 、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率 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回 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基金 份额 赎 回金 额 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相关 手续 后 ,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 申购 、 赎回 费率 或调 整收 费方 式 ,基 金 管理 人依 照有 关规 定于 新 的费 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3 、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3 、 发生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5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 6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限 、 单个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 购金 额 上限的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充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基 金 投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 整 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4 、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 (九 )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4 、 发生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 单个 开放 日内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超 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不 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 余未 赎 回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述 规则 处理 ,直 至该 单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 于 30%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 发 …… 组织 形式 : 有限 公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本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 金 管 理人信息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刘 士余 (二 )基 金托 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周 慕冰 更 新 基 金 托 管人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 )投 资范 围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三 )投 资范 围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本 基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九) 投 资限 制 1 、 本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 —95% ;债券资产、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九) 投 资限 制 1 、本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 产的 60% —95% ; 债券 资产 、货 币 市场 工 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证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充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 的 5% — 40% , 其中 , 基金 持 有全 部 权 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7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 产的5% —40%,其 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 7 、 本基金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11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本 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 资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2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例 进 行证 券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特 殊投 资 组合 除 外)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 30% ; (13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方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 五 、 十 六、 十七 条修 改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除上 述第 (7 ) 、 (11 ) 、 (13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非 本基 金 管理 人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相 应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 (新增)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6 、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第二 十七 条补充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7 、临 时报 告 7 、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34. 汇添 富优选 回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将 《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 纳入 基 金 合 同 制订 依 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50% , 但在 基 金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四 、运 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 等 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2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补 充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取 规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 模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 未 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 未 归 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根据《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三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7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 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8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 单日 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 条 补充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 调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根据《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内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占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 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充 人不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申 请一 起, 按 上述 (1)、( 2 ) 方式 处 理。 如下 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 续按 前 述 规则 处理 , 直 至该 单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 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30%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 及处 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 贰 仟柒 佰 玖 拾 壹 亿肆 仟柒 佰贰 拾贰 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 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组织 形式 : 其 他股 份 有限 公 司 (上市)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根 据 托 管人 信 息更新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二、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5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6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 数 的 构 成 比例 进行 证券 投资 的开 放 式 基金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 投资 组 合除 外)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7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五 、 十 六 、 十七 修 改 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方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第(2 ) 、 (12)、( 25)、 (27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时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四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 四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 报告 等文 件中 披露 基金 组 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六 条 、 第 二十 七 条补充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 )临 时报 告 ( 五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 事 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五 条修 改补 充 35. 汇添 富安鑫 智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将《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同制订依 据 第二部 分 释 (新增) 13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补充《流动性义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风险管理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3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四十条 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 模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 风险规定》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上 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根据《流 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三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 单日 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9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四、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九条 补充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 调整 序号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 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增加) (3 ) 如果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超 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 请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一 条( 二) 补充 实施 延期 办理 赎 回申 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 上 述(1 ) 、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 一开 放日 ,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 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 场环 境 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并 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 理人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据基金管理 人信 息更 新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清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349 ,018 , 545 ,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据基金托管 人信 息更 新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本基 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本基 金 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八条 补充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 金,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 数 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特殊 投资 组 合除 外) 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五、 十六、十七修 改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除上述第(2)、( 12)、( 26)、 (28 )项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补充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 条补充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第二十五 条修 改补 充 36. 汇添 富医疗 服务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将《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纳 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定》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 或者 超过50% 的除 外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四十条补充流动 性受限资产释义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根据《流动性风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制 ……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险规定》第十九 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根据《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补充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四、十九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十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补充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不超 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请 ,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申 请 一起 , 按上 述 (1)、( 2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 处 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 理规 则 , 并在 指定 媒 介上 进 行公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 补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代表人:李文(代履 职)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管理 人信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后,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 金以 后 , 基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 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 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2%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4 ) 本基 金 持有 的 所有 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 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本 款所 指 流通 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 市 公司 证 券发 行 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 公开 发行 股 票网 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 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 履行 补充流通受限 证券定义 适当程序后可对以上比例 进行 调整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0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本 基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2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六、十七条修 改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 述第 (11 ) 、 (20 ) 、 (26)、 (28 )项外,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时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条补充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第 二十六条 (二) 补充 37. 汇添 富蓝筹 稳健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汇 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 限公司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汇添富蓝筹稳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 运作 , 依照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为 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 富蓝 筹 稳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特订立《汇添富蓝筹 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 合同 》 ” ) 。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 准 则第6 号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与 格式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及其 他有 关 规 定, 在平 等 自愿 、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及 相 关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 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 汇 添 富蓝 筹 稳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 基金 管 理 人 委托 的 登记 机 构 技 术 条 件不 允 许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 除外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四 、 十 九条补充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 补 充《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 对其 不 时作 出 的 修订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释 义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 投资 者 可将 其 持有 的 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比 例下 限 。 六、 申购 费 用 和赎 回费 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在 投 资 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 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余 额 归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 比 例 不得 低 于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比例下限。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 赎 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 产。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 购 款 项 将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者。 发生 上 述 (1 )到(4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5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四 、 十 九条补充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 形 时; (6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 购 金额 上限 的;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 款 项 将全 额 或部 分 退 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 述 (1)、 (2 ) 、 (3 ) 、 (4 ) 、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 网 站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 据上 文修 改相 应 调 整序号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 同时 ,在 出现 上 述第 (3 )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 款项 , 最长 不 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 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 以撤 销 。 十、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 (新增) (2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措施; …… 同时 , 在出 现上 述 第 (4 ) 款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 请可 延 期支 付 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 少一 家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指 定 的 媒体 及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公 告。 投资 者在 申 请 赎 回 时可 事 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以 撤销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 赎 回 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 回 申 请一 起 ,按 上 述 (1 ) 、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剩 余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超 出 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放 日 内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 例 低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 时 市 场 环境 调 整前 述 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 334,018,850,026 元人民 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 资本 : 35,640,625.71 万元 人 民币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 十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现金 和到 期日 在 1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4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和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 %以 上; 六 、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和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为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以上;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六 、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新增)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 十五 、十 六 、 十七 条修 改 12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1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 关指 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券 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殊 投 资组 合 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 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 票 的 30% ; 1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与 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 致;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六 、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根 据上 文修 改相 应 补 充 投资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 除上 述 第 4 、 12 、 14 项 外, 由于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导 致的 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法 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 项时;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 38. 汇添 富新睿 精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将 《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 纳入 基 金 合 同 制订 依 据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 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补 充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53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 受限资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 模上 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 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 金 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 有 期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将上 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三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根 据 《 流动 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 单日 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九 条 补充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 调整 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一的 申 购 与赎回 (3 ) 如果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超 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赎 回申 请 。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 起, 按上 述(1 ) 、 (2 )方 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 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 续按 前 述 规则 处理 , 直 至该 单 一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 及处 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条( 二)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 金管 理 人信息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0-95% 。 本基 金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范 围 为 0-95%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 条 补充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本基 金 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 金,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 数 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 特殊 投资 组 合除 外) 持 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十 五 、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除上述第(2)、( 12)、( 26)、 (28 )项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补充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四 条补充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六 条 、 第 二十 七 条补充 险分 析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充 39. 汇添 富达欣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 纳 入基金合同制 订依据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释 义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53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范围 进 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条补充流 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用纳 入 基 金 财产 的比 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7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 充 8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理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 调整 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该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 补充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 上述(1 ) 、 (2 ) 方式 处理 。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 续 按前 述 规则 处 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 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 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 在指 定媒 介上 进 行公 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组织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32,724,224 元 …… 三、 基金 托管 人 …… 组织形式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 …… 更新基金管理 人信息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95% 。 本基 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 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范围为 0-95%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 (26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27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 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改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8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 定。 除 上述 第 (2 ) 、 (12 ) 、 (26)、 (28 ) 项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 相应补充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 暂 停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 补充 40. 汇添 富绝对 收益策 略定期 开放混 合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办法》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纳入 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律法规。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 或者 超过50% 的除 外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60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义 整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六 、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 支 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 的手 续费 。 七、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收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的,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 办 理, 并有 权 对开 放 期安 排 进行 调整 并予 以 公告 。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 购申 请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并有 权 对开 放 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十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整序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收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九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收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 述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 补充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30% 时, 则开 放 期相 应延 长, 但在 延 长的 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 即 基金 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 而 被延 期 办理 赎 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 务, 直至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开放 期内 ,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比 例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 闭 期内 , 本基 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二、 投资 范围 开放 期内 ,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在封 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3 )开 放期 内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封 闭 期 内 , 本基 金 不受 上 述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3 ) 开放 期内 , 在扣 除 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在封 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 受上述5% 的限 制; 本 基金 所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5% 的限 制 ;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17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9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第十 二 部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除上 述第 (3 ) 、 (13 ) 、 (17)、 根据上文修改相分 基金的 投资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定 。 (19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应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 值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 补充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 )临 时报 告 ( 八)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二)补充 41. 汇添 富长添 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纳入 基金 合 同 制订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释 义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8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 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用纳 入 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部 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 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 期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 相应 顺 延。 …… 6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的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50% ,或 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且开 放 期按 暂 停申 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规定 》 第十 四 、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 期赎 回 。 九、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 付或部 分 延期 赎 回。 …… (新增)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 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1)、 (2 )方式处理。如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 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 理,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 完善表述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一 条 (二 ) 补充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 超过30% 时, 则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但在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 申购 , 也不 接 受新 的 赎回 申请 , 即基 金 管理 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 而被 延 期办 理 赎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赎 回业 务,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 认。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3 、巨 额赎 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上 述巨 额赎 回并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3 、巨 额赎 回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完善表述 第七 部分


基金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更新信息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17,622,978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组织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132,724,224 元 二、基金托管 人 …… 组织形式 : 其他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 市)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受 限 制, 但 在开 放 期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 制, 但在 开 放期 持 有的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4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 内持 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 但 在 开 放期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4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 制, 但 在开 放 期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新增) (16 )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投资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 除外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同 一 基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 (18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除 上 述 第 (4 ) 、 (12 )、 (16 ) 、 (18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充 投资 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24 、 本基 金在 自 由开 放 期内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缓 支 付; (七 )临 时报 告 24、 本基 金 在自 由 开放 期 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 支付 或延 期赎 回 ; (新增) 28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完善表述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六 条 (二 ) 补充 42. 汇添 富鑫汇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6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 法律 法规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范 围 进行 调 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 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 模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购比 例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 用纳 入 基 金 财 产的 比 例 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部 分 用 于支 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四、十 九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 某 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 拒 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 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 办 理, 且开 放期 按 暂停 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 暂 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措施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基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 决定 全 额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延 期 赎回 。 …… (新增)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日 内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一 工 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过 前 述 约 定 比 例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不 超 过 前 述比 例 的 赎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 前述 比 例约 定的 ,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 处理 , 直 至该 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 日 内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 前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 比例 低 于前 述比 例。 若 在 开 放 期最 后 一 个开 放 日 仍 存 在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超 过30% 时 ,则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但 在延 长 的开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 )补 充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 购, 也 不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 即基 金管 理 人 仅 为 原开 放 期 内因 提 交 赎 回 申 请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30% 以 上而 被 延期 办 理赎 回 申 请 的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 务, 直 至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环 境 调 整 前 述比 例 和 处理 规 则, 并在 指定 媒 介上 进 行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3 、延 缓支 付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 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 3 、延缓支付 或延期赎回 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巨 额 赎 回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或 延期 赎 回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 日 内 通 知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 同 时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公 告。 完善表述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 个 开放 期 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 以及 开 放 期期间不受前述投 资组合 比例的限制。开放 期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 资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 个月和后 1 个月以及开放 期 期 间 不 受前 述 投 资组 合 比例 的限 制。 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净值的5% ;封 闭 期内 持 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不受限 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5% ; 封闭 期内 持 有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不 受限 制, 但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于 交 易 保证 金 一倍 的现 金。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开放 期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受限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 金;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放期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 有 的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 闭 期 内 持 有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 低 于 交易 保 证 金一 倍 的现金;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6 ) 在 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 主 动 投 资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不 得 超 过本 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上 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第十五、十六、 十七修改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 照有 关 指 数 的 构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特殊 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8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一 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述第(11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述第 (2 ) 、( 11)、 (16)、 (18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充 第十 四部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时;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七 )临 时报 告 23 、 本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 回并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或延 期 赎回 ; (新增) 26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 )补 充


43. 汇添 富年年 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9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第 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条 补 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6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 全额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缓 支付 或延 期赎 回 。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增加)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工 作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超 过 前述 约定 比 例 的 赎回 申 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不 超过 前 述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述比 例约 定 的 , 继续 按 前述 规则 处 理, 直 至该 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单 个 开放 日内 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占 前 一 工 作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 例。 若 在 开放 期 最后 一个开 放 日 仍存 在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 一工 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时, 则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但 在延 长 的开 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基 金 管理 人 仅 为原 开 放期 内因 提 交 赎 回申 请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30% 以上 而 被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 请的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赎 回 业务 , 直至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全 部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和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3 、延 缓支 付 的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缓 支付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3 、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 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根据 上文 调整 表 述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义务


132,724,224 元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一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49,321,234,595 元 (一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每 个受 限 开放 期的前 10 个 工作 日 和后 10 个工 作 日、 自由 开放 期的前3 个月 和 后3 个月 以 及 开放 期 期间 不受 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 的限 制 。 本 基 金在 封 闭期 内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受 限 制, 但 在开 放 期持 有 的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每 个受 限 开放 期的前 10 个 工作 日 和后 10 个工 作日 、自 由 开放 期的前3 个月 和 后3 个月 以 及 开放 期 期间 不受 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 的限 制 。 本 基 金在 封 闭期 内持 有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受 限 制, 但 在开 放 期持 有 的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 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 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 但在 开放 期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 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 但在 开放 期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八条 修改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3 ) 在 开放 期 内,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14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15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除上述第(2)、( 10)、 (13 ) 、 (15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25 、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七 )临 时报 告 25 、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 (新增) 29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五 条 补充 44. 汇添 富稳健 添利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6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六部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制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 全额 赎 回或 延缓 支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缓 支付 付。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且 开放 期 按 暂停 申 购的 期间 相 应顺延。 或延 期赎 回 。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7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 且开 放期 按 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 顺延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 全额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缓 支付 或延 期赎 回 。 …… (增加)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工 作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超 过 前述 约定 比 例 的 赎回 申 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不 超过 前 述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述比 例约 定 的 , 继续 按 前述 规则 处 理, 直 至该 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单 个 开放 日内 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占 前 一 工 作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 例。 若 在 开放 期 最后 一个 开 放 日 仍存 在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 一工 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30% 时, 则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但 在延 长 的开 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基 金 管理 人 仅 为原 开 放期 内因 提 交 赎 回申 请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30% 以上 而 被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 请的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赎 回 业务 , 直至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全 部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和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3 、延 缓支 付 的公 告 当发 生上 述延 缓 支付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 法, 同 时在 指 定媒 介 上刊 登公告。 3 、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 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公 告。 根据 上文 调整 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一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49,321,234,595 元 (一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据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在每 个开 放 期的 前1 个月 和后1 个月 以及 开 放 期期 间 不受 前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 制。 开放 期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本 基金 持 有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封 闭期 内 持有 现 金或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资 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的80% , 在每 个 开放 期的前1 个月 和 后1 个月 以 及 开放 期 期间 不受 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 的限 制 。 开放 期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 在 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 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封闭 期内 持 有现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券 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受 限 制, 但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 但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 一 倍的 现金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 放 期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封 闭期 内持 有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不 受 限制 , 但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保 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开 放 期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封 闭期 内持 有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不 受 限制 , 但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保 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本基 金所 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6 ) 在 开放 期 内, 本基 金 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本 基金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1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除上述第(2)、( 11)、 (16 ) 、 (18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根据 上文 调整 序 号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24 、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 (七 )临 时报 告 24 、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 (新增) 27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五 条 补充 45. 汇添 富季季 红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汇 添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改为 “ 汇添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规 。 。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五 )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数 不得 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委托 的 登记 机构 技 术 条 件不 允 许等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予 以控 制的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67.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金额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金额 ……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 七 )申 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 途 5.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 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 七 )申 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不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 不低于 赎 回费 总 额的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 付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七部 (八)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八)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1.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 3.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4.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 。 6.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 生 上述 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1. 因 不可 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净值 。 3.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4.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 。 6.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7.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8.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3.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九)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3.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措 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2. 巨额 赎 回的 处 理方 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 全额 赎 回 或 全部 顺 延支付 。 (新增) 2. 巨额 赎 回的 处 理方 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全部 顺延 支付 或延 期赎 回 。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工作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超 过 前述 约定 比 例 的 赎回 申 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不 超过 前 述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述比 例约 定 的 , 继续 按 前述 规则 处 理, 直 至该 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单 个 开放 日内 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占 前 一 工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 例。 若 在 开放 期 最后 一个 开 放 日 仍存 在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 一工 作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超 过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30% 时, 则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但 在延 长 的开 放 期内 不办 理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即基 金 管理 人 仅 为原 开 放期 内因 提 交 赎 回申 请 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30% 以上 而 被延 期 办 理 赎回 申 请的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办 理赎 回 业务 , 直至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全 部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和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3. 巨额 赎 回的 公 告 当 发 生上 述 全部 顺延 支 付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邮 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通 知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时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3. 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上 述 全部 顺延 支 付 或延 期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通过 邮 寄、 传真 或 者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表述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理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二 )基 金托 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二 )基 金托 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根 据 托管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 注册 资本 : 贰 仟叁 佰 叁拾 陆 亿 捌仟 玖 佰零 捌万 肆 仟元 …… 注册 资本 : 贰 仟伍 佰 亿壹 仟 零 玖拾 柒 万柒 仟肆 佰 捌拾 陆元 整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 资范 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 券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在开 放 期 开始 前 三个 月至 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 月内 , 不 受 前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的 限制 )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 例合 计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的 20% 。 在 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5% 。 (二 )投 资范 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 券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在开 放 期 开始 前 三个 月至 开 放期 结束 后三 个 月内 , 不 受 前 述投 资 组合 比例 的 限制 ) ;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 比 例合 计 不超 过基 金 资产的 20%。 在 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 所指 的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七) 投 资限 制 (6 )在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资 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 开 放期 开始 前三 个 月 至开 放 期结 束后 三 个月 内 , 不受 前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权 益类 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合计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在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七) 投 资限 制 (6 )在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投 资于 债 券资 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在 开放 期开 始 前三 个 月 至开 放 期结 束后 三 个月 内 , 不受 前述 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权 益类 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合计 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 ; (7 )在 开 放期 内, 本基 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5%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13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与基 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 托管 协 议中 明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 订严 格 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14 ) 本基 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基金 管理 人 应事 先 根 据中 国 证监 会相 关 规定 , 与基 金 托管 人 在本 基 金 托管 协 议中 明确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例 进行 投 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制 订严 格 的 投资 决 策流 程和 风 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 风 险和 操 作风 险等 各种 风险 。 本款 所指 流通受 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 公 司证 券 发行 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期 的可 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因 而 临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上 市证 券、 回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券 等 流通 受限 证 券。


为 避 免歧 义 补充 流通 受 限证 券释 义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6 )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主 动 投资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本 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投 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 十七 修改 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除上述第(7)、( 12)、 (16 ) 、 (18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 股权 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五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 (新增)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八 )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 报告 …… (八 )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十 )临 时报 告 与公 告 23. 本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十 )临 时报 告 与公 告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或 延 期赎 回 ; (新增)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46. 汇添 富6 月 红添利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出的修订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5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相关 公告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用应 根 据相 关规 定 按照 比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 未 计 入基 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 费 用应 根 据相 关规 定 按照 比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 未 计 入基 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且 开放 期 按 暂停 申 购的 期间 相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应顺延 。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7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且开 放 期按 暂 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 延 。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 定 全额 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 赎回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 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缓 支付 或延 期赎 回 。 (新增) (3 )如 果 发生 巨额 赎回 , 且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 赎 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 工 作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超过30%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超过 前述 约 定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 有 人不 超 过前 述比 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处 理 。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剩余 未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前 述比 例 约定 的 ,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 处理 ,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单 个开 放日 内 申 请 赎回 的 基金 份额 占 前 一 工作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低 于前 述 比例 。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 个 开 放日 仍 存在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工 作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则 开放 期 相应 延长 , 但在 延 长的 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购 , 也不 接受 新的 赎回 申请 , 即基 金管 理 人 仅为 原 开放 期内 因 提 交 赎回 申 请超 过基 金 总份额 30% 以 上 而被 延 期 办 理赎 回 申请 的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办理 赎 回业 务 , 直至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全部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 例和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理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刘 士余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周 慕冰 根 据 托管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权益 类 资产 (包 括股 票、 权证 , 以及 法律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权益 类 资产 (包 括股 票、 权证 , 以及 法律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 资 的其 他 权益 类金 融 工具 ) 的投 资 比例 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 1 个月 和后 1 个月 以及 开 放期 期 间 不受 前 述投 资组 合 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 在封 闭 期 内持 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在 开放 期 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 资 的其 他 权益 类金 融 工具 ) 的投 资 比例 合 计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的 20%,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 1 个月 和后 1 个月 以及 开 放期 期 间 不受 前 述投 资组 合 比例 的限 制。 本基 金 在封 闭 期 内持 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不受 限制 , 但在 开放 期 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 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 但在 开放 期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 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不 受限 制 , 但在 开放 期 保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7 )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主 动 投资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本 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 十七 修改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投 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8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19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除上述第(2)、( 12)、 (17 ) 、 (19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四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四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五 )临 时报 告 23 、 本 基金 在 开放 期 内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缓支 付 ; (五 )临 时报 告 (新增) 23 、 本 基金 在 开放 期 内发 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47. 汇添 富高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第二 (新增)


部分 释义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 产,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 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 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规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 以及拒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 于 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6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收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项 暂 停 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6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四、十 九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补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暂 停 接 收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不超 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 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 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 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 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 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 )补 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更新信息 人及 权利 义务 132,724,224 元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蒋 超良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周 慕冰 更新信息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 持 有 的现 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 (14 ) 一 只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一只 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 限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五 ;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 可 对以 上比 例进 行 调整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 (14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一 只基金持有的所有 流通受 限证券,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五; 本款 所指 流通 受限 证 券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由 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经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 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五、十 六、 十七 条修 改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30%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上 述第 (2 ) 、 (11 ) 、 (15)、 (17 ) 项外 ,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充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估 值 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基金定期报 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 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 )补 充 48. 汇添 富安心 中国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3、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 续费。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 不少 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产 ,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 购申请。 ……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公司 …… 完善 基金 管理 人、 托 管人信息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 、 十 七 修改 (6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 规 定。 除上述第(2)、( 5)、( 6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条 补 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 49. 汇添 富实业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 ” ) 纳入 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 金份 额赎 回等 情形 导致 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2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 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可 对上 述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规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定 》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6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6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 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 期不 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6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 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十 四、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调 整序 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不超 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起 , 按上 述 (1 ) 、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 余未 赎回 部分 仍旧 超出 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一条 (二 )补 充 于 30%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有 权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境 调整 前述 比例 及 处理 规则 ,并 在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 称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王 洪章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 完善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信 息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八 条补充 第十二部 (14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新增) 完 善 补 充 流 通 受分 基金 的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2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 一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 (14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本款 所 指流 通 受 限证 券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 市 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 通受 限证 券; 限证 券定 义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 (1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完 全 按照 有关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 进行 证券 投资 的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 特殊 投资 组合 除外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 《流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六 、十 七修 改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同 一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30% ; (1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方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上 述第 (2 ) 、 (11 ) 、 (15)、 (17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补充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 估 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 补充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文 件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二 )补 充 50. 汇添 富鑫瑞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4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 但 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限 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 如未 来 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对 上 述 流 动 性 受 限 资产 范围 进行 调 整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 、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规 定 单 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 基 金 规 模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赎 回 费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 续费 。 本 基金 管 理 根据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金 财产 。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项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申 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7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8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9 项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十 九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第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2 、巨 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 开 放日 内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过 30%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申请。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不超 过 30% 比例 的 赎回 申请 ,与 当日 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 述 (1 ) 、 (2 )方 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日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低于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 序后 ,有 权根 据 当 时 市 场 环 境 调 整 前 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 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吉 晓辉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196.5298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高 国富 …… 注册 资本 : 293.52 亿元 人民币 完善 基金 管理 人、 托 管人信息 第 十 二部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分 基金 的投资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6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投资;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修改 (1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放 基金 ,完 全按 照 有 关 指 数 的 构 成 比 例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特 殊 投 资 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除上 述第 (11 ) 条以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除 上述 第 (2 ) 、( 11)、 (16 ) 、 (18 ) 条 以外 ,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条 补 充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 事项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 51. 汇添 富增强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汇添 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与 格 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前言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合 法 权益 , 明确 《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规范 汇 添富 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 金”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与 格 式》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 用、 充分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立《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 合同 》 ” ) 。 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及 相关 当 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订 立 《汇 添富 增 强收 益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 称 “本 合 同”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数 不得 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50% , 但在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 回、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 的登 记机 构 技 术 条件 不允 许 等情 形导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释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业 务规 则》 指 《汇 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业 务规 则》 指 《汇 添富 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更新 公司 名称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基金 管理 人 指汇添富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 指汇添富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更新 公司 名称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指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指汇 添 富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或 其委 托的 其 他符 合条 件 的 办 理基 金注 册 登记 业务 的 机 构 更新 公司 名称 第 一 部 分 前 言和释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义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行 转 让或 交易 的 债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对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范 围进 行调 整 资产释义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五、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六 、申购 与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规 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 投资 者可 将 其持 有 的全 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 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七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投 资 者可 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赎回 。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用 在 投资 者赎 回 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 于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 费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比 例 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条补充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比 例 下 限。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 限。 本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 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 生上述(1 )到(4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十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及处理方式 …… (2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 (5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 时; (6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款 项将全额 或部分 退还 投 资者 。 发生上述 (1 ) 、 (2 ) 、 (3)、 (4)、 (7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至 少一 家 指 定 媒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调整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 十一 、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 购与赎 回 同时 , 在出 现上 述第 (3)款 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 不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新增) (2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 同时 ,在 出 现上 述第 (4 )款 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最长 不超过20 个工 作 日, 并 在至 少 一家 指定 的 媒体 及基 金 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投 资者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当 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 金的申 购与赎 回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十二、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开 放日 内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 例的 赎回 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 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1 ) 、 (2 ) 方 式处 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剩 余未 赎 回部 分仍 旧 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出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述 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 公告 。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基 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信 息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现金和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股 票(由新股申购所得,不在 二级市场买入)等权益类品 种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 二、 投资 范围 …… 本 基金 对债 券 等固 定收 益 类 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的80% , 现金 和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股票 (由 新 股申 购 所得 , 不在 二级 市场 买 入) 等权 益类 品 种的 投资 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 资产的20%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一 五、 投资 限制 五、 投资 限制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5 、 现金 和到 期 日不 超 过1 年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5 、现 金和 到 期日 不 超过1 年 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新增) 11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投 资 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 资; 12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 ,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 数 的构 成 比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可 的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3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方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 、 十六 、十 七修 改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除上 述 第 5 、11 、13 项外 , 由 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补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 (新增) 26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第十九 部分


业务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 基 金业 务 规则 》 (以 下 称 《业 务规 则》 ) 。 《业 务规 则》 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 解释 与修 改, 但 《 业务 规 则》 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 合同 》 , 则应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应遵 守 《 汇添 富 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 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 务规 则 》 (以 下称 《业 务规 则 》 ) 。 《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制 订, 并由 其解 释与 修改 , 但 《业 务 规则 》 的 修 改若 实质 修 改了 《基 金 合 同》 ,则 应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 《 基金 合 同》 的修 改达 成决 议。 更新 公司 名称 52. 汇添 富多元 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一、 前 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 则》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和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订 立 本 基 金合 同 的 依据 是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销 售办 法》 ) 及 其他 法 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 定 。 一、 前 言 (新增) (五 )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50% , 但 在 基 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等 情 形 导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者 超过 50% 的除 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四、十 九条补充 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释义 二、 释 义 基金管理人:指汇 添富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 注册登记机构:指 办理本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 构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汇添富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 指 汇添 富 基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的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注 册登 记 机 构为 汇 添 富 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汇添 富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本 基 金 注册 登 记 业务 的 机构; 更新信息 二、 释 义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 义 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无 法 进 行 转 让或 交 易 的债 券 等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 五 )申购 与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 五) 申购 与 赎 回的 数 额限 制 …… (新增)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 模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 参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七) 申购 和赎 回 的费 用 及其用途 3 、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率 按 照 持有时间递减,即 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越 低,赎 回费用等于赎回金 额乘以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见前 述计 算公 式) 。 实 际执 行 的 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4 、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用 由 申 购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 (七) 申 购和 赎 回的 费 用及 其用途 3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 即相 关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间 越 长, 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 赎回 费用 等 于 赎 回 金额 乘 以 所适 用 的赎 回费 率 (见 前述 计 算公 式) 。实 际执 行的 赎回 费率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 载明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对持 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 赎 回 费 全额 计 入 基金 财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补充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 低于 25% 的部 分归 入 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 招募说 明书 ) , 其 余部 分 用于 支 付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 费。 产。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人 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 财产。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用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其中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 回 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持 续 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 不 低于25% 的部 分 归入 基 金财 产 ( 具 体 比例 见 招 募说 明 书)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 手续 费 。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九)巨额赎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九 ) 巨 额赎 回 的认 定 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增加) (3 )如果发生巨额赎回, 且 单 个 开 放日 内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30%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回 申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 回 部 分 仍旧 超 出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 )补 充 该 单 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 日 内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环 境 调 整 前 述比 例 及 处理 规 则, 并在 指定 媒 体上 进 行公 告。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十)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拒绝或暂 停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 (3 ) 发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 将退回 (十 )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拒绝 或 暂 停接 受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 者 某 些 申购 申 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 或 单 笔申 购 金 额上 限 的;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四、十 九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投资 者账 户。 因 (1 )- (4 ) 以及 (6 ) 项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申购申 请时,应当依法公 告。在 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拒 绝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投 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申购 款 项将 退 回投 资者账户。因(1 )- (4 ) 以及(8 )项原因,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 申购 申 请时 , 应 当依 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 公告 。 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2 、 在以 下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 (4 ) 发生 本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的情 况; 2 、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 理 人 可 以 暂停 接 受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的 情 况;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的 措 施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八、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名称:汇添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 1 亿元 人 民币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名称 : 汇 添富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信息 八、 基 金合 (二 )基 金托 管 人 …… (二 )基 金托 管 人 ……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法定 代表 人: 肖 钢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仟柒 佰玖拾壹亿肆仟柒 佰贰拾 贰万 叁仟 壹佰 玖 拾伍 元 整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组织 形式 : 其他 股份 有 限公 司( 上市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9438779.1241 万元 更新信息 十 四 、 基金 的投 资 (二 )投 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权益 类 资产 ( 包 括股票、权证,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 资的其他权益类品 种)的 投资比例合计不超 过基金 资产的20% , 其中 基金 持 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持 有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二 )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于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80% , 权益 类 资产 (包 括股 票、 权证 ,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权 益类 品 种) 的 投资 比 例 合 计 不超 过 基 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基 金持 有 的全 部 权 证 的 市值 不 超 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 3% ,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所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十 四 、 基金 的投 资 (九)投资禁止行 为与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 (6 ) 现金 或到 期 日不 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九 ) 投 资禁 止 行为 与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6 )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所 指 的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补 充 十 四 、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9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金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五、十 六、 十七 条修 改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投 资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10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 照有 关 指 数 的 构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 的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 特殊 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1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十 四 、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除上 述第 (6 ) 、 (9)、( 11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十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 充 规定。 机 构 另 有 规定 时 , 从其 规 定。 十七、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二十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五 )定 期报 告 …… ( 五)定 期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二十 一、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临 时报 告 与公 告 (六 )临 时报 告 与公 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二 )补 充 53. 汇添 富双利 增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3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受 限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债 券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 如未 来 法律 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规 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金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 财产。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 根据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项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7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8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 部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措施 。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 单 个开 放日 内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 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1 ) 、 (2 ) 方 式处 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剩 余未 赎 回部 分仍 旧 超 出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述 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完善 基金 管理 人、 托 管人信息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吉 晓辉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186.53 亿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高 国富 ……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 人民 币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持有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1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6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 投资 ; (17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完 全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构 成比 例进 行 证券 投资 的 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的 特殊 投资 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8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方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述第(2 ) 、 (12 ) 、 (16)、 (18 ) 项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的 信 息披 露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条、 第二 十 七条 补 充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 54. 汇添 富可转 换债券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汇 添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改为 “ 汇添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 合法 权益 , 明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规 范汇 添 富可 转 换债 券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为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富 可 转换 债券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与 格 式》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及 相 关 当 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汇 添 富 可转 换 债券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 格式 准则 第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 等自 愿 、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 护 基金 投 资 者及 相 关当 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基础 上 , 特订 立 《汇 添 富可 转 换债 券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或 交易 的 债 券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与赎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费 用 和赎 回 费用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 费 后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比例 下限 。 六、 申 购费 用 和赎 回 费用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 费 后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比例 下限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暂停 或拒 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 作;


2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九、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暂停 或拒 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 作;


2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无法 计 算;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 从 而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可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 购。 发 生 上述 情 形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或 拒绝 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 申 购 款 项将 全 额退 还投 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4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3 、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无法 计 算; 4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 从 而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6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可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 购。 发 生 上述 情 形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暂 停或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 基 金投 资者 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申购 申请 , 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2 、3 、4 、7 项暂 停申 购情形之一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十、 暂 停赎 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十、 暂 停赎 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措 施;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十一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十一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第 六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理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六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托管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投 资 于固 定收 益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类 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中 对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 非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的 比例 合 计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类 资 产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 , 其中 对可 转换 债券 (含 可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的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固 定 收益 类资 产 的 80% ; 非固 定收 益 类资 产 的 比例 合 计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的 20%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 资 组合 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中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 交易 可转债 ) 的比 例不 低 于固 定收 益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的 比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现金 或 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二) 、投 资 组合 限 制 (1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 类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其中 可转 换债 券 ( 含分 离 交易 可转 债 ) 的比 例不 低 于固 定收 益资 产的80% ; 非固 定收益 类 资 产的 比例 合 计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20% 。现 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6 )现 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6 )现 金 和到 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 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11 ) 一只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 (11 ) 一只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流通 受限 证 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 为 避 免歧 义 补充 流通 受 限证 券释 义 投资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 之 三 ; 一 只 基 金持 有 的 所 有流 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十五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托 管人 协商 , 可对 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资产 净值 的百 分 之 三 ; 一 只 基 金持 有 的 所 有流 通 受限 证券 , 其 市值不得 超 过 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十五 ; 本 款所 指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 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网下 配售 部 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布 重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 未上 市证 券 、 回购 交易 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 证券 ; 经 基 金 管理 人 和托 管人 协 商, 可 对以 上 比例 进 行调 整;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2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1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 包括 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完 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 的构 成 比 例 进行 证 券投 资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中 国证 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 十七 修改 会 认 可的 特 殊投 资组 合 除外 )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30% ; (1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本 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六 个月 内 使基 金投 资 组 合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 因基 金规 模 或市 场 变 化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投 资组 合 超出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 符合 有关 限制 规定 。 本 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六 个月 内 使基 金投 资 组 合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除上 述第 (6)、 (7 ) 、 (12 ) 、 (14 ) 项外 , 因 基 金规 模 或市 场变 化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投 资 组合 超出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符合 有 关限 制规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55. 汇添 富双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为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富 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 式准 则 第6 号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式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 自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 及相 关 当事 人的 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 订立 《 汇添 富 双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为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富 双 利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第6 号 《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 在 平等 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及 相关 当 事人 的合 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汇 添富 双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情 形 导 致被 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或 交易 的 债 券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费 用 和赎 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 费 后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比例 下限 。 六、 申 购费 用 和赎 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部 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 用在 投 资 者赎 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 他手 续 费 后的 余 额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费 归 入基 金 财产 的 比 例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比例 下限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暂停 或拒 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 (1 )不 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 运作 ;


(2 )证 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九、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除非 出现 如下 情 形,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暂停 或拒 绝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 (1 )不 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 法正 常 运作 ;


(2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无 法 计算; (3 )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 从 而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4 )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可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5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 于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某 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 形而 暂停 或 拒 绝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的 , 申购 款项 将 全额 退 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 (1 ) 到 (4 )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 或拒 绝 基金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 及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3 )证 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 市, 导致 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无 法 计算; (4 )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可能 对 基 金业 绩 产生 负面 影 响, 从 而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 (5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6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 金额 上限 的;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可 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 8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某笔 申 购。 发 生 上述 情 形而 暂停 或 全 部 或部 分 拒绝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的, 申购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 发生 上述 (1 ) 、 (2 ) 、 (3)、 (4 ) 、 (7 )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或 全 部或 部分 拒 绝 基 金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及 基 金 管 理人 网 站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十、 暂 停赎 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 (4 ) 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情况 ; 十、 暂 停赎 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 (4 ) 发生 本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情况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措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十一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理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托管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十部 分 基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固 定 三、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固 定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金 的投 资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债 券、 债券 回购 、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经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80% 以上 的 基 金资 产 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其 中本 基金 持有 的公 司 债、 企业 债、 可转 换 债券 、 金融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期 融资 券等 非国 家 信用 债券 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30% ; 本 基金 还 可 投资 于 一级 市场 新 股申 购 、 持有 可转 债 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投资 二 级市 场 股 票以 及 权证 等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上 述非 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的 投 资 比例 合 计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的 20% 。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持有 的 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此外 , 如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的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以将 其 纳 入本 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包 括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的 国 债、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 企业 债、 公司 债 、 可 转换 债券、 可 分离 债 券、 债券 回购 、 短 期融 资 券、 资产 支 持 证券 以 及经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投 资 的 其他 固 定收 益类 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80% 以上 的 基 金资 产 投资 于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 , 其 中本 基金 持有 的公 司 债、 企业 债、 可转 换 债券 、 金融 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 短期 融资 券等 非国 家 信用 债券 的 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30% ; 本 基金 还 可 投资 于 一级 市场 新 股申 购 、 持有 可转 债 转股 所得 的股 票、 投资 二 级市 场 股 票以 及 权证 等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金 投资 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但上 述 非 固 定 收益 类 金融 工具 的 投 资 比例 合 计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的 20% 。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持有 的 全 部权 证 的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本 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此外 , 如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资 其他 品 种的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 将 其纳 入本 基金 的投 资 范围 。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2 ) 、投 资组 合 限制 e 、现 金或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 、投 资组 合 限制 e 、现 金或 到期 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 债券 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 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新增) j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k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完全 按 照 有关 指 数的 构成 比 例 进 行证 券 投资 的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可 的特 殊 投资 组合 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15% ;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十六 、 十七 修改 l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 方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标准。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除上述第e 、f 、j 、l 项 外, 由于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 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四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四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五 )临 时报 告 (五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56. 汇添 富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将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纳 入 基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规。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一 部分 前言 六、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 分级 运作 期已 届满 , 汇添 富 互利 分 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已 转 换为 汇添 富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故 基 金 合同 中关 于转 换前 分 级 运 作的 相关 内容 均不 再 适用。 明 确基 金 转型 后 基金 合 同中 关 于转 换 前分 级 运作 的 相关 内 容均 不再适用 第二 部分 释义 1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指汇 添 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汇添 富 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或 汇添 富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完善表述 第二 部分 释义 2 、 基金 管 理人 : 指汇 添 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汇 添富 基金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 …… 更新信息 第二 部分 释义 4 、 基金 合 同或 本 基 金合 同:指《汇添富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5 、 托管 协 议: 指 基金 管 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汇添富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充 6 、 招募 说 明书 : 指 《汇 添 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4 、 基 金合 同 或本 基 金合 同 : 指 《汇 添 富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 同 》 及 对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 汇添 富 纯债 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 协议 》 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汇添 富 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招募 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更新信息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 充《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33、销售机构:指汇添 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机 构 34 、 销售 机构 : 指汇 添 富基 金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以 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条件 , 取得 基 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 金 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为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 构 更新信息 第二 部分 释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 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汇添富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 机构 39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 金的 登 记机 构 为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份 有 限 公司 或接 受汇 添富 基 金管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委 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更新信息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71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 法律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释 义 法规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范围 进行 调 整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 式基 金后 的申 购 与赎 回 …… 5 、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二、 基金 转型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后的 申购 与 赎回 …… 5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新增) (4 )当 接 受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规定 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 金 规 模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以及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 关公告。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6 、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 基金 财产 ;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 不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 不低 于 赎 回 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 补充 第八 部分


基金 7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7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 (1 ) 、 (2 ) 、 (3)、 (5)、( 6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人的 申购 申请 :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 (6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7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 发生 上述 第 (1 ) 、 (2 ) 、 (3)、 (5 ) 、 (8 )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充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 充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上 文 修改 相 应调 整序号 的办理。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8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8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充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9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 方式 (2 )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9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式 (2 ) 巨额 赎 回的 处 理方 式 …… (新增)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内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 额 占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30% 时 , 本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前 述 约 定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 超 过前 述比 例的 赎回 申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一条 (二 )补 充 请,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 1)、 2 ) 方 式处 理。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 单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赎 回 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述比 例 约定 的, 继续 按 前述 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 回 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工 作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前述 比例 。 若 在 开放 期最 后一 个开 放 日 仍 存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占 前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超 过30% 时 , 则 开放 期相 应延 长, 但 在延 长 的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 购, 也 不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 即基 金管 理 人 仅为 原开 放期 内因 提 交 赎 回申 请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上 而被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申请 的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办 理赎 回 业务 , 直至 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全部 确 认。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环 境 调 整前 述比 例和 处理 规 则, 并在 指定 媒 体上 进 行公 告。 场 内 巨额 赎回 按照 登记 机 构的 有关 规则 处 理。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名称 : 汇 添富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限公司 …… 更新信息 人及 权利 义务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 亿 元人 民 币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持 有的 现金 或 到期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 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 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 持有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1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十 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 本 基 金所 指的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十 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3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 超 过本 基金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十 五 、十 六、 十七 条修 改 动、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 基 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投 资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14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 照有 关 指 数的 构成 比例 进行 证 券 投 资的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 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15% ;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5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除上 述第 (2 ) 、 (11 ) 、 (13)、 (15 ) 项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根 据上 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十 六 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时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充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七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露 基 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 外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第 二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八 )临 时报 告 (八 )临 时报 告 (新增) 29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 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二 )补 充 露 57. 中证 金融地 产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 基金 管理 人名 称由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改 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 14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部 新增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分 释义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 八 部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 新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申购与 赎回 限制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 限制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壹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完善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信 息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七、投 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五 、十 七条修改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除上 述第 (9 ) 、 (13 ) 、 (14 )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补充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 (九 )临 时报 告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58. 中证 能源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合同修改 对照说 明 全文 : 基金 管理 人名 称由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改 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纳 入 基金 合 同 制订依据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下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 72、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 义 整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 2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 投资 者申 购份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 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七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 申请。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申购与 赎回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五 ) 申购 、 赎回 的 数额 限 制 …… 4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七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措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九 ) 场外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充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壹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完善 基金 管理 人 、托 管 人信息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七、投 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3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1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 十五 、 十七 条 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除上 述第 (9)、( 13 ) 、 (14 )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 充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4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 补 充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八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况 除外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六 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九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充 59. 中证 医药卫 生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合同修改 对照说 明 全文 : 基金 管理 人名 称由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改 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纳入 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72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申 购申 请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对价 的 措施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九 ) 场外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第 九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壹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完善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信 息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七 、投 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五 、十 七条修改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 述第 (9 ) 、 (13 ) 、 (14)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补充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暂停 估 值;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 八)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根据《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 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除外。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 九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60. 中证 主要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 基金 管理 人名 称由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改 为 “汇 添富 基金 管理 股 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 14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 充《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释 义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 2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个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申 购申 请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一、 场内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 限制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二、 场外 申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第 九 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壹 亿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完 善基 金管 理人 、 托 管人信息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七、投 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 十五 、十 七 修 改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除上 述第 (9 ) 、 (13 ) 、 (14 ) 项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 据上 文修 改相 应 补 充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当暂 停估 值;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 (八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 除外。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 (九 )临 时报 告 ……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 61. 深证 300 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 添 富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 汇 添 富基 金 管理 股份 有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司 限公司 新相 应修 改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深证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基 金” )运 作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内 容与 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格 式〉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 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 相 关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的 原 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深证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为 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深证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或 “基 金” )运 作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内 容与 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格 式〉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 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者 及 相 关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的 原 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深证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 同 》 ” ) 。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新增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义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定》 第 一部 分 前 言 和释 义 新增 :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新增: 五、 申 购 与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个 投 资者 申购 份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定请 参见 相 关公 告。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4 )发 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 情形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 (4 )发 生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的情形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申 购申 请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七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 者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4 )发 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情形; 八、 暂 停赎 回 或 者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4 )发 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的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九部 分


基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况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况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第 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 据 基金 托 管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五 、投 资 限制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 d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流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e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 方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七、 十八 修 改 第十 四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除上述第d 、e 项外 , 由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上 市 公司 合 并 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于 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合 并 或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原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合 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 到标 准 。 法 律 法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新增: 七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九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九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况除 外 。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 十)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62. 中证 上海国 企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二部 新增 :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分 释 义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 69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新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个 投 资者 申购 份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相关 公 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申购申请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当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第 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息 更 新相 应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5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26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七、 十八 修 改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调整 、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 性 限制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除上 述第 (9 ) 、 (25 ) 、 (26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分 股调 整、 标的 指 数成 分 股 流动 性 限制 等基 金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值 新增: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 暂停 估值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八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八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况除 外 。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 九)临 时报 告 新增 28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63. 汇 添富精 选美元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 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试行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 管 理试行办法> 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以 下简 称 “ 《通 知》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合 格境 内 机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 《关 于 实 施< 合 格 境内 机 构 投 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下简称 “ 《通 知 》 ”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5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6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纳 入 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 的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拒 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 的 申购 申请 。 。 …… 发生 上述 第1-5 、7 、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资者 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将退 还给投资者 。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 理。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9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10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5 、7 、8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 项。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美元基金份额按当 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 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 份额合并计算)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基 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 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 人 民 币 基 金 份 额 合 并 计 算) 的比 例 超过30% 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 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 赎回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美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 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 合并计算)占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份 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 币基金份额合并计算)的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 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 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七部 分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 国立 ……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陈 四清 ……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信 息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 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美 元债 的资 产 占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 低 于 80% , 美元 债 是指 以 美元 计 价的 债券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持 有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投 资于 美元 债 的 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80% , 美元 债 是 指以美元计价的债券。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本 基 金所 指 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二 四、 投资 限制 四、 投资 限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部分 基金的 投资 2 、组 合限 制 ……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后 ,本 基金 保留 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2 、组 合限 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4 ) 本基 金 境内 投 资的 , 还须 遵循 以下 限 制: (新增) 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同一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五 、十 六、 十七 条修 改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 (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针对 境 内 投资 部分 , 除上 述 组合 限 制 中第7 ) 条以 外,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从 其规 定。 针对 境 外 投资 部分 ,应 当在 超过 比 例 后30 个 工作 日 内采 用 合理 的 商业 措施 进行 调整 以符 合 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但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 除上 述组 合限 制 中 第8)、 14)、( 6 ) 条以 外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 定。针 对境外投资部分, 应当 在超 过比 例 后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 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美元基金 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同人民 币基 金份 额合 并 计算 )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 七)临 时报 告 (新增)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64. 汇添 富全球 医疗保 健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试 行 办法 》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 简称 “ 《通 知 》 ” ) 和 其 他 有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试行 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 题的 通 知》 (以 下简 称“ 《通 知》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 依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5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61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四 十条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释义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纳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 6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纳 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 1-5 、7 、8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八 、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0 、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 1-5 、7 、8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者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调整序号 理。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九 、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十、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发 生 巨额 赎回 ,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 ( 美元 基 金份 额 按当 日 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 金份额后同人民币基金份 额合 并计 算) 占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 美元 基 金份 额 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 基金 份额 合并 计 算) 的比 例 超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 期赎 回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一 条 (二 )补 充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 理,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美 元基 金 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 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合 并计 算 ) 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美 元基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 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 后同人民币基金份额合并 计算)的比例低于前述比 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60%-95% 。本 基金 以 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 司股 票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投 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 关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 票投 资 占基 金 资产 的 比例为 60%-95% 。本 基金 以 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关公 司股 票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 投 资于全球医疗保健行业相 关公司股票的资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八条 补 充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2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四、 投资 限制 2 、组 合限 制 …… (2 ) 本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4 ) 本基 金境 内 投资 的 , 还须 遵循 以下 限 制: (新增) 1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完全 按 照有 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 组合 除外 )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 ;同 一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18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流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十 五 、 十 六、 十七 条修 改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19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针对 境内 投资 部分 , 除上 述组 合 限制 中 第 8 ) 条以 外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 从其 规 定。 针对 境外 投资 部 分, 应当 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 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针对 境内 投资 部分 , 除上 述组 合 限制中第 9)、 18 ) 、19 )条 以外,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 从其 规定 。 针 对境 外 投资 部 分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根 据 上 文 修 改 相 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六)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 例 (美 元基 金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 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同人 民币 基金 份额 合 并计 算) 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 报告 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 风险 。 ( 六)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美 元 基金 份 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等值基金份额同人民币 基 金份 额合 并计 算)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者 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十 七 条补 充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临 时报 告 ( 七)临 时报 告 (新增) 28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二 十六 条 (二 )补 充 65. 汇添 富全球 移动互 联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修改 对照说 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 法》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试 行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试 行 办法 》 ” ) 、 《关 于实 施<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 简称 “ 《 通 知 》 ” ) 和 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 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试 行办 法》 ” ) 、 《关 于 实施< 合格 境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以 下 简称 “ 《 通 知》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 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 动达到或者超过 50%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6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 招 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 基金 财 产 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 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上述第 1-5 、7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 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9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5 、7 、8 、11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 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六 部 (新增)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 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 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 赎回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 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 例低 于前 述 比例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 为: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为0%-95% 。 本 基金 以 全 球移动互联主题相关 公司 股票 为主 要投 资 对象 , 投 资 于 全球移动互联主题相 关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0%-95% 。本基 金 以全球移动互联主题相关 公司股票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投资于 全球移动互联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公司股票的资产占 非 现金 基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 值的5% 主题相关 公司股票的资产 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80% 。 现金 或者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 金 所 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3 ) 本 基金 境 内投 资: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 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同 一基 金 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17 )本基金境内投资: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18 )本基金境内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若基 金超 过上 述 (1 ) - (23 ) 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 超 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 内 采 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 制要 求 。 若基 金超 出上 述 除第 (2)、 (11 ) 、 (17)、( 18)条以 外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 超过 比例 后30 个 工作 日 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 以 符 合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要 求。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条 补 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 大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 66. 汇添 富恒生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将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 管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合 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 证券 投 资管 理 试行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试行 办 法》 ” ) 、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 者境 外 证 券 投资 管 理试 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 》 (以 下简 称《 通 知》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资 管 理 试 行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试 行 办法 》 ” ) 、 《关 于实施< 合格 境 内 机构 投 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 资 管理 试 行 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以 下 简称 《通 知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理规 定 》 ” ) 纳入 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 总数的50% ,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 额上 市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的 登记 机 构技 术条 件不 允许 等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予以 控制 的情 形导 致 被动 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5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84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如 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 进行 调 整 第 七 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 限、 添 富恒 生份 额规 模上 限或 添 富恒 生 份额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 及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添 富 恒生 份 额的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规定 》 第 十九 条 补 充 第七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 其 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 续费。 6 、 添富 恒 生份 额 的申 购 费用 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 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 的5%。 添富 恒 生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 申购 份额 具 体的 计 算方 法、 赎回 费 率、 赎回 金 额具 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收 费方 式由 基 金管 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 在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 其用途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本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 不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的 赎 回费 ,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6 、 添富 恒 生份 额 的申 购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 5% ,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 金额 的 5% , 其中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整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 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添富 恒生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 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 费 率、 赎 回金 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和 收费 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招 募说 明 书中 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 收费 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 或收 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 告。 第七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7 、 9 、10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 10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 到或 者 超过50% ,或 者 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11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 购金 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7 、9 、12 项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 整序 号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七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情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七部分 添富恒生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 巨额 赎 回的 场 外赎 回 申请 的 处 理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 单个 开放 日内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包括 添 富恒 生 份额 、 恒生A 份 额和 恒 生B 份 额, 下同 ) 的比 例超 过30% 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 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不 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一条 (二 )补 充 (2 ) 方式 处 理。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 余未 赎 回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述 规则 处理 ,直 至该 单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 的基 金 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 于 30%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时 市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 注 册 资本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据基金管理人 信息更新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刘 士余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周 慕冰 根据基金托管人 信息更新 第十五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券; 五、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9 )本 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十八 修 改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十七 修 改 保持 一致 。 第十七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 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 二十 七 条 补充 第二十二 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36 、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项 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五条 修改 补充 67. 汇添 富收益 快线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汇 添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改为 “ 汇添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货 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暂 行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 货币 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暂行 规定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五 、本 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数 不 得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 数的50% ,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 基 金 份额 赎 回、 基 金份 额 上 市 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 委 托 的 登记 机 构技 术 条件 不 允 许 等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予 以 控 制的 情 形导 致 被动 达 到 或超过50% 的除 外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四、十 九条补充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释义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8 、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 在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行 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 动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 ,可 对 上述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 进行 调 整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 义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 绝 大额 申 购、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 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 的 需 要, 可 采取 上 述措 施 对 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相 关公 告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费 用 本 基金 不 收取 申 购费 、赎 回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费 用 通 常情 况 下, 本 基金 不 收 取 申购 费 、赎 回 费 ,但 当 本基金前10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50% , 且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中现 金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 到 期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 负时 , 为 确 保基 金 平稳 运 作, 避 免 诱 发系 统 性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对 当日 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基 金 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超 过 1% 的部 分) 征 收 1% 的 强制 赎 回费 用 ,并 将 上述 赎 回费 用 全 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上述 做 法无 益 于基 金 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 除外 。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 定》 第三 十 一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 、拒 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产 十 、拒 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 发 生下 列 情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1 、 因不 可抗 力 导致 基 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净值。 4 、 本基 金出 现当 日净 收 益 小 于零 或 累计 未 分配 净收 益 的情 形 ,为 保 护持 有人 的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 将暂 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 5 、 本基 金每 日累 计申 购 金 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 的 上限 ; 6 、 单一 账户 每日 累计 申 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 金管 理人 所设 定 的上 限 ; 7 、 单笔 申购 金额 达到 基 金 管理 人所 设定 的 上限 ; 8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会 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9 、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形 。 10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4 、9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对 于上 述第 5 、6 、7 项 暂停 申 购 情 形, 本 公司 将 每一 交易 日 设定 并 在基 金 管理 人和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网站 上公 布 申购 上 限。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 受 申购申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 常停 市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4 、 本基 金出 现 当日 净 收益 小 于零 或 累计 未 分配 净 收 益 的情 形 ,为 保 护持 有 人 的 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 将 暂 停本 基金 的申 购 ; 5 、 本基 金每 日 累计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 的 上限 ; 6 、 单一 账户 每 日累 计 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达到基 金管 理人 所设 定 的上 限 ; 7 、 单笔 申购 金 额达 到 基金 管理 人所 设定 的 上限 ; 8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 请可 能 会 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9 、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 找到 合 适 的 投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 ,从 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情形 。 10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四条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 整序号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并 依照 有 关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 告。 11 、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 2 、3 、4 、9 、 11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对 于 上 述第 5 、6 、7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 本 公司 将 每一 交 易 日 设定 并 在基 金 管理 人 和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 网站 上 公 布 申购 上 限。 如 果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 分 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 业 务的 办 理, 并 依照 有 关 规 定在 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 体 上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 一、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十 一、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 基金 赎 回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申请。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十 二、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十 二、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新增)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 单个 开 放日 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该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 例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不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 ,与 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 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 开放 日 ,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剩 余 未赎 回 部分 仍 旧超 出 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述 规 则处 理 ,直 至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单 个开 放 日内 申 请 赎 回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低 于 30%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 例及 处 理 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 进 行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 )补 充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更新信息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信息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五、 投资 限制 ……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 ) 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 余 期 限在 每 个交 易 日都 不得 超过120 天; 五、 投资 限制 ……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 应遵 循 以 下限制: (1 ) 根 据份 额 持有 人 集中 度 情况 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实施 调 整, 并 遵循 以 下 要求: 1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 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 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60 天, 平均 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20 天 ;投 资 组合 中 现金 、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 于30% ; 2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 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90 天, 平均 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 180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三十条相 应修 改、 补充 天 ;投 资 组合 中 现金 、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 于20% ; 3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 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 未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的20% 时,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投资 比 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投资; (3 ) 本 基金 投 资于 主 体信 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 中单 一 机构 发 行的 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 超过 2% 。 前 述金 融 工具 包 括债 券 、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 单 、 相 关机 构 作为 原 始权 益 人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品种 ; 本 基金 拟 投资 于 主体 信 用 评 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三十 二 条、 第三十三条、三十四 条相 应修 改、 补 充 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 会审 议 批准 , 相关 交 易 应 当事 先 征得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作 为 重大 事 项 履行 信息 披露 程 序; (4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货 币 市场 基 金投资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 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 ,不 得 超过 该 商业 银 行 最 近一 个 季度 末 净资 产 的 10% ;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7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七 条 第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述 (5 ) 、 (12 ) 、 (13 ) 项外 , 由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 例不 在限 制 之内 , 但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 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述 (2)、( 8)、( 15)、 (16 ) 、 (17 ) 项外 ,由 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 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原因 导 致 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 约 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 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 到 标准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根据上文修改调整序 号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补充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估 值时 ; 第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五) 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 五)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本 基金 应 当在 年 度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中 , 至少 披 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10 名 份额 持 有人 的 类别 、 持有 份 额 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 息。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 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 定 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第二十七、三十六条 条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临 时报 告 ( 六 )临 时报 告 (新增) 25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补充 68. 汇添 富添富 通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5 号< 货币 市 场基 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 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货 币 市场 基 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基 金投 资等 相关 问题 的通 知》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 场基 金 信 息披 露特 别 规定>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将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 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 基 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基金 管 理 人 委 托的 登记 机构 技术 条 件 不允 许等 基金 管理 人 无 法予 以控 制的 情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 除外 。其 中, 在 涉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十 四、 十 九条 补 充 及 计 算基 金总 份额 的情 形下 , 每 一份E 类基 金 份 额应 折算 为100 份A 类基 金份额或 B 类 基金 份 额 后与 A 类基 金 份额 或 B 类基 金份 额合 并 计算 。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2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62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 期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 前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变 动,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范围 进行 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四 十条 补 充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 制 …… (新增)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的申 购与 赎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基 金 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体 见基 金 管 理人 相关 公告 。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1 、 本 基金 不 收取 申 购费 用 和赎 回费 用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1 、通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 不 收 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但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 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50% , 且本 基金 投 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10% 且 偏离 度 为负 时 ,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 将对 当 日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 回 申请(超过 1% 的部 分 ) 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用 全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三 十一 条补 充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 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七 、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 …… (新增) 9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个 投 资 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10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50% , 或 者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十 四条 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9 项情 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11 项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根 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调整 序号 的申 购与 赎回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 的, 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九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 新增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 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 A 类/B 类基 金份 额 占 前 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超 过30%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对该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 二) 补 充 对 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 申请 一起 , 按上 述 (1)、 (2 ) 方式 处理 。如 下 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 仍 旧 超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 继 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至 该 单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 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的 A 类/B 类基 金 份额 占 前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 30%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 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信息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信息 第十 三 部 四、 投资 限制 …… 四、 投资 限制 …… 分 基金 的投 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 限制 : (1 )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 制: (1 ) 根据 份额 持有 人 集 中 度 情况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实 施调 整 , 并遵 循 以下 要求 : 1 ) 当 本基 金 前10 名份 额 持 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 不 得 超过120 天; 投 资组 合 中 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2 ) 当 本基 金 前10 名份 额 持 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 续期 不 得 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 中 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 行 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3 ) 当 本基 金 前10 名份 额 持 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 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 120 天;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三 十条 相 应修 改 、 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10% ;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3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 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中 单 一 机 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 2% 。前 述 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 非金 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 银 行 存款 、 同业 存 单、 相关 机 构 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 支 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 种; 本 基 金拟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 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当 经 基金 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 准, 相 关 交 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作 为 重 大 事 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 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 存 款 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三 十二 条、 第三 十 三条 、 三十 四 条、 第十 七 条相 应修 改、 补 充 单与 债券 , 不得 超过 该 商 业 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 净资 产 的 10% ;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新增: (20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 持一 致 ;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除上述 (6 ) 、 (12 ) 、 (13 ) 项外 , 由 于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2 ) 、 (9 ) 、 (15)、 (16 ) 、 (20 ) 项外 ,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 准, 但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调 整序 号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四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告 …… (新增) 本基 金应 当在 年 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 告中 , 至少 披 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类 别 、 持有 份 额 及 占总 份额 的比 例等 信息。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 披 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 三十 六条 条 补充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五 )临 时报 告 ( 五)临 时报 告 (新增) 25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补充 69. 汇添 富和聚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修 改前 修 改后 修 改理 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 暂行规 定 》 、 《关 于货 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将《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纳入 基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 赎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过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13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释义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变动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对上 述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2. 本基金的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每份基 金份额 1.00 元。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 于申购金 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 份额乘 以1.00 元。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通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但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50% ,且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 稳运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当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 三十一条 补充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 ( 超过1% 的部分 ) 征 收1%的强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2. 本基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 为每份基 金份 额1.00 元。 投 资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 申 购金额除 以1.00 元, 在不 收 取强制 赎回 费的 情况 下, 赎 回所得 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 乘以1.00 元。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6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8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时。 9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 生上述 第1 、2 、3 、6 、7 、 9 项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四、十九条补充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 6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 …… 6 、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 单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超过 30% 时,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 与当 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一 条(二 )补充 按上述 (1 ) 、 (2 )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环 境 调整前 述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4 ) 暂停 赎回 : 连 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 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李文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更新 相 应修改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 本:人 民币 186.53 亿元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 币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信息 更新 相 应修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 下限制: (1 ) 根据份 额持有 人集中 度 情况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实 施调整, 并遵循 以下要 求: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 条、 第三 十二 条、 第 三十三 条、 三十 四条 、十 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 除上述 (5 ) 、 (12) 、 (13 ) 项外,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6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30% ;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2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9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20% ; 3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未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120 天; (2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 的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2%。 前述 金融工 具 包括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 权 益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 准,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 资 同一 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 末净资产 的10% ;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 (8 ) 、 (15 ) 、 (16 ) 、 (18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若以 上因 素致 使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比例不 符合上 述第 (2)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要求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上文修改调整序号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 值;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5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其它 情形。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 少披 露报 告 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 份额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披 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六)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充


70. 汇添 富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26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章节 修 改前 修 改后 修 改理 由 一、 前 言和 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 范汇添 富货 币市场基 金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管 理办 法》 ” ) 、 《关 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 的原则 基础上 , 特 订立 《汇 添富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明 确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汇 添富 货 币市场 基金 运作 ,依 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 国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管 理 办法 》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等 自 愿、诚 实信 用、 充 分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合 法权益 的原 则基 础上 ,特 订 立《汇 添富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 或“基金 合同 ” ) 。 将《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纳入 基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一、 前 言和 释义 新增: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支 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来 法律 法规 变动 ,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上 述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范 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释义 五、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量限 制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 制 …… (新增) 5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 十九条补 充 五、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六)申 购与赎 回费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 外, 本 基金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 (六)申 购与赎 回费用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本 基金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但出现以 下情形 之一: (1 ) 在满足 相关流 动性风 险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 三 十一条 补充 转换 理要求且在技术系统支持 的条件下 , 当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为 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 本基金将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 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 超过 1% 的部分 )征收 1%的强 制赎 回费用, 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 全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 益最大化 的情形 除外。 管理要 求且 在技 术系 统支 持 的条件 下, 当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 时; (2 )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50% ,且 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 10% 且 偏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 免 诱发系 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将 对当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申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基 金 总份额的 1%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1%的部 分) 征收1% 的强制 赎回 费用 ,并 将上 述 赎 回 费 用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资 产。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 基 金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情 形 除 外。 五、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 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 ……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法律 、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上述 第1 到5 、8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除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 理 人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 资 者的申购 申请: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接受申购 申请; …… 8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时; 9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 的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单 日 申购金额 上限的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 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到 5 、10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全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定》第十四、十九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九条补充 五、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 式 除下列情 形外, 基金管 理人 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和处理 方式 除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补充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 五、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 (十一) 巨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式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新增: 3 ) 如果发 生巨 额赎回 , 且 单 个开放 日内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申 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占 前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实 施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 与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 按上述 1)、 2 )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旧超 出前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 回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日基 金 总份额的 比例低 于3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环 境 调整前 述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 一条 ( 二) 补 充 六、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1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吉 晓辉 注册资 本:人 民币 186.53 亿元 1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高国富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 币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更新 相 应修改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六)投 资组合 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组 合遵 循如 下投资限 制 1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 过12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不得超 过240 天; (六)投 资组合 限制 1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如 下 投资限制 1 ) 根据份额 持有人 集中度 情 况对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实 施 调整,并 遵循以 下要求 : i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 条、 第三 十二 条、 第 三十三 条、 三十 四条 、十 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 7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8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 …… 除上述7)、 11)、 12)、 13 ) 项外, 因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 50% 时,本 基金 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 得 超过60 天, 平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合计不得 低于30% ; ii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2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9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20% ; iii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未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120 天; 2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3 ) 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 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其 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 得超过2% 。 前述金 融工具 包 括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 单、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 准,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 净资产 的10% ; …… 10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 低于5%; 前 述现金 资产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17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 2 )10)、 15)、 17 ) 项外, 因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若以 上 因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 的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第 2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要 求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调整序号 十三、 基金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 (七)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 、 与本基金 投资有 关的证 券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资产 估值 的证券交易场所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 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 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4 、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情形。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 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5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一)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 5 、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 少披 露报 告 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 份额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披 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 三 十六条条 补充 十七、 基金 的信 6 、临时报告 6 、临时报告 ……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条(二 )补充


71. 汇添 富全额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息披 露 26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章节 修 改前 修 改后 修 改理 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 暂行规 定 》 、 《关 于货 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将《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纳入 基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 赎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过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新增释义 : 13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释义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变动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对上 述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释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 (新增)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通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但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 三十一条 补充 购与 赎回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50% ,且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 稳运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当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 ( 超过1% 的部分 ) 征 收1%的强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本 基 金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投资 者申购 所得的 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 所得的 金额等 于赎 回份额乘 以1.00 元。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 格 为每份基 金单 位1.00 元。 投 资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 申 购金额除 以1.00 元, 在不 收 取强制 赎回 费的 情形 下, 赎 回所得 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 乘以1.00 元。 根据上文 调整表 述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 7 、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七、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8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四、十九条补充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某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时。 9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 的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限的 。 10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 7 、10 项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 的,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九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 一条 ( 二) 补 充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3 ) 如果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 单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超过 30% 时,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 与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 按上述 (1 ) 、 (2 )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环 境 调整前 述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4 ) 暂停 赎回 : 连 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 , 并应 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李文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信 息更 新 相应修改 第七 部分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董 文标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根据 基金 托 管人 信 息更 新 相应修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组织形式 :股份 有限公 司 组织 形式 : 其他 股 份有 限 公司 (上 市)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 除上述 (5 ) 、 (12) 、 (13 ) 项外,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 下限制: (1 ) 根据份 额持有 人集中 度 情况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实 施调整, 并遵循 以下要 求: 1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6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30% ;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2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9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20% ; 3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未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 余 存续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 条、 第三 十二 条、 第 三十三 条、 三十 四条 、十 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10% ; (2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 的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2%。 前述 金融工 具 包括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 权 益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 准,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同一 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 末净资产 的10% ;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 (8 ) 、 (15 ) 、 (16 ) 、 (18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根据上文修改调整序号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若以 上因 素致 使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比例不 符合上 述第 (2)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要求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 值;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5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其它 情形。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 少披 露报 告 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 份额的比 例等信 息。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 三 十六条条 补充


72. 汇添 富现金 宝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汇 添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改为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披 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 26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条(二 )补充 章节 修 改前 修 改后 修 改理 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将《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纳入 基金 合 同制订依 据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 、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 暂行规 定 》 、 《关 于货 币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等 相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 。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份额 总数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 赎回等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过50% 的除外。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四、 十九条 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13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释义 : 55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 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变动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 对上 述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围进 行调整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释义 第六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新增)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 基于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对 基 金规模 予以 控制 。具 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十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 用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 用。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1. 通常情况 下, 本基 金不 收 取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但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50% ,且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 稳运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 险,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当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 ( 超过1% 的部分 ) 征 收1%的强制赎 回 费用,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用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根据《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 三十一条 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2. 本 基 金的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投资 者申购 所得的 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 所得的 金额等 于赎 2.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 格 为每份基 金单 位1.00 元。 投 资者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 申 购金额除 以1.00 元, 在不 收 取强制 赎回 费的 情形 下, 赎 根据上文 调整表 述 购与 赎回 回份额乘 以1.00 元。 回所得 的金 额等 于赎 回份 额 乘以1.00 元。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2 、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 …… 8 、 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 7 、8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七、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接受申购 申请。 …… 8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 时。 9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 的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限的 。 10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 7 、10 项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 的,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四、十九 条补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 九条补 充 第六 部分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发生下列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2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 请。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 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方式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3 ) 如果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 单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比例 超过 30% 时,本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 超过 30% 比例的 赎回 申请 , 与当日 其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 按上述 (1 ) 、 (2 ) 方式 处理 。 如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剩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 日内 申 请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占 前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有 权根 据当 时市 场环 境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一 条(二 )补充 调整前 述比 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4 ) 暂停 赎回 : 连 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已 经 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 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 , 并应 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 添富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林 利军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李文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更新 相 应修改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中 国工商 银行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根据基 金托 管人 信息 更新 相 应修改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 以下限制 : (1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 除上述 (5 ) 、 (12) 、 (13 ) 项外,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 下限制: (1 ) 根据份 额持有 人集中 度 情况对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实 施调整, 并遵循 以下要 求: 1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6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 过 120 天;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30% ; 2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三十 条、 第三 十二 条、 第 三十三 条、 三十 四条 、十 七 条相应修 改、补 充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20% 时, 本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90 天 ,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 过 180 天;投资 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20% ; 3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未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20% 时,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120 天; (2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3 )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 的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超 过2%。 前述 金融工 具 包括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 务 融资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 存单、 相关 机构 作为 原始 权 益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 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 准,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 重 大 事 项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程 序;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同一 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 末净资产 的10% ;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除上述 (2)、 (8 ) 、 (15 ) 、 (16 ) 、 (18 )项外 ,由 于证 券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或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 符合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之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 准。 若以 上因 素致 使 本基金 投资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比例不 符合上 述第 (2)项 规定的 投资 比例 要求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上文修改调整序号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3 、占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 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决 定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 、 基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3 、 占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 种的估 值出 现重 大转 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决定 延迟 估 值;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并 经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时 ;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二十四条补充


73. 汇添 富理 财 14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汇 添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改为 “ 汇添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5 、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 定的其它 情形。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 少披 露报 告 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 份额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半 年 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披 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根据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 条补充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临 时报告 (六)临 时报告 …… 26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 据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充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一、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一、 前 言 (新增) (五 )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数 不得 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回 等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予以 控 制 的 情形 导 致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二、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二、 释 义 (新增) 59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债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变 动,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对上 述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范围 进行 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金额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金额 …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六 ) 申购 份 额和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2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六 ) 申购 份 额和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2 、本基金 一般 情况 下 不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与赎回 用与 赎回 费用 。 收 取 申购 费 用与 赎回 费 用 , 但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1.5% 的 赎 回费 并 全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 1 、 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或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技 术保 障 或人 员支 持等 不 充分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损害 已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申 购; 7.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4 、 5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八)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基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销 售机 构 或注 册 登 记机 构 的技 术保 障 或人 员支 持等 不 充分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或 拒 绝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者 。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 6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损害 已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申 购;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限的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4 、 5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或 拒 绝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基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被 全 部 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九)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况。 况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低 于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30%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七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 金管 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理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七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蒋 超良 (二 )基 金托 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周 慕冰 根 据 托管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十 二、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9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10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六、 十七 修 改 十 二、 基 金的 投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两周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在 符 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 提下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非本 基金 管 理 人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的 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的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 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两周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 在 符 合 相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前 提下 , 除上 述 第 (8)、 (9 ) 、 (10 ) 项以 及 第 (7 ) 项中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非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门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十 四、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七)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十 八、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6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 告 …… 6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十 八、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7 、 临 时报 告 7 、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74. 汇添 富理 财 3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汇 添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改为 “ 汇添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五、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予 以控 制 的 情 形导 致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 除外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8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交 易 的债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变 动,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对上 述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范围 进行 调 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份 额 和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2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 费用 。 六、 申 购份 额 和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2 、本基金 一般 情况 下 不 收 取 申购 费 用与 赎回 费 用 , 但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1.5% 的 赎 回费 并 全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 4 、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5 、 基金 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且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 基 金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 4 、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5 、 基金 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7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8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且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或 拒 绝 基 金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请 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充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理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元 根 据 托管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9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10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六、 十七 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除上述第 (8 ) 、 (9 ) 、 (10 ) 项以及第(7 )项 中 另有 约 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四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时 ;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五)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五)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临 时报 告 (六)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项时; 75. 汇添 富理 财 60 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一、 前 言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一、 前 言 (新增) (五 )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数 不得 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回 等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予以 控 制 的 情形 导 致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二、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二、 释 义 (新增) 60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券 以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 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金额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金额 ……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 申购 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2.本 基金 不 收取 申购 费 用与 赎回 费用 。 (六 ) 申购 份 额与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2. 本 基金 一 般情 况下 不 收 取 申购 费 用与 赎回 费 用 , 但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1.5% 的 赎 回费 并 全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1.因 不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 3.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4.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 。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1. 因 不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 3. 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6.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2.3.5.6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或拒 绝 基 金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理 。 4.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5. 基金 资 产规 模 过大 , 使 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 对 基金 业 绩产 生负 面 影响 , 从而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情 形 。 6.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7.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8. 法 律法 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2.3.5.8 项 暂 停申 购 情形 且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或拒 绝 基 金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六 、基 金 份额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的 申购 与赎回 …… 4.发 生本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获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六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九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理方式 新增: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十 二、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9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10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六、 十七 修 改 十 二、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 除上述第 (8 ) 、 (9 ) 、 (10 ) 项 以及第(7 )项 中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整 。 十 四、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六) 暂 停估 值 的情 形 …… (新增)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十 八、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七)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七)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 报告 …… (新增) 6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半 年 度报 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基 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 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7. 如 报告 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十 八、 (八) 临 时报 告 与公 告 (八) 临 时报 告 与公 告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新增)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76. 汇添 富理 财7 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全文: “汇 添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 改为 “ 汇添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 订立 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 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五、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 过程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中 因 基金 份 额赎 回等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予 以控 制 的 情 形导 致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 除外 。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释义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57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债 券 以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他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变 动, 基金 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 对上 述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范围 进行 调 整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充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规 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 、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 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 体规 定 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份 额 与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2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与 赎回 费用 。 六、 申 购份 额 与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2 、本基金 一般 情况 下 不 收 取 申购 费 用与 赎回 费 用 , 但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1.5% 的 赎 回费 并 全额 计入 基 金资产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 4 、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拒 绝 或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1 、 因不 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 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资 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5 、 基金 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或 拒 绝基 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的申 购申 请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 金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 4 、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接受 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可 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时 。 5 、 基金 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 金管 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 的投 资品 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 金 业绩 产生 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 购申 请有 可 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7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个投 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的 。 8 、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情 形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 或 拒 绝基 金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四、 十九 条 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 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 序号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式 (新 增 )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 单 个开 放 日内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份 额 占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 例的 赎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回申 请 , 与当 日其 他 赎回 申请 一起 ,按 上述 (1)、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 未赎 回部 分 仍 旧 超出 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潘 鑫军 …… 组织 形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组织 形式 :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根 据 管理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 元 根 据 托管 人 最新 信息 修 改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9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六、 十七 修 改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投 资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10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方 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 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除上述第 (8 ) 、 (9 ) 、 (10 ) 项 以及第(7 )项 中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五)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五)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度 报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 二十 七条补充 信 息披 露 告 …… 告 …… (新增) 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六) 临 时报 告 (六)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 资者 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77. 汇添 富中证 主要消 费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 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同制 订依 据。 第 二 部 分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一部 分 前 言和释 义 (新增) 55、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 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6 、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 用最 高 不超 过申 购 金额 的 5%,赎 回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本 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申购 份 额具 体 的计 算 方 法、 赎 回费 率 、 赎 回金 额 具 体 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 方式 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 并 在招 募 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 费方 式, 并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 不少 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的 赎回 费, 其中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6 、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最 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 的5% , 赎回 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 5% , 其 中,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 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份 额 具体 的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条补充 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计算方 法、 赎回 费 率、 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确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基金 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 应于 新 的费 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9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发生 上述 第1 、2 、 3 、5 、 6 、 7 、8 、9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8 、 10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调整序号 与赎回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信 息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目标ETF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选 成 份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目标 ETF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 备 选成 份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股 。 其中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例 不少 于基 金资 产的 90%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执 行 。 股。 其 中投 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9 ) 本基 金投 资 股指 期 货 的,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9 ) 本基 金 投资 股 指期 货 的,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新增) (21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投 资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22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十 六、 十七修改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 标ETF 暂停 申 购、 赎 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除上 述第 (11 ) 、 (19 ) 、 (21)、 (22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标ETF 暂停 申购 、 赎回 或 二级 市 场交 易 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 (新增)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78. 中证 上海国 企交易 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法 》 ”) 和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 二 部 分释义 (新增) 51、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中 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后,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中 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9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发生 上述 第1 、2 、 3 、5 、 6 、 7 、8 、9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8 、 10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第十 二 部分 二、 投资 范围 ……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本基 金投 资 于目 标 ETF 的 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 货 和 股 票期 权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本基 金投 资于 目 标ETF 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 债 期 货和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金 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四、投 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 本基 金 投资 于 目标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9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新增) (24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投 资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十 六、 十七修改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投资 ; (25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 标ETF 暂停 申 购、 赎 回 或二 级市 场交 易停 牌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 述第 (2 ) 、 (10) 、 (24)、 (25 )项外,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目 标 ETF 暂停 申购 、 赎 回或 二 级市 场 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补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露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 (新增) 28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79. 汇添 富深证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全文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基金 管理人信 息修订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合 法 权益 , 明 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的权 利 与 义务 , 规 范汇 添 富深 证 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或 “基 金” )运 作 ,依 照《 中华 人 为保 护基 金投 资 者合 法 权益 , 明确 《基 金合 同 》 当事 人的 权 利 与义 务, 规范 汇添 富 深 证 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 运 作, 将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 定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 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第6 号 《基 金 合同 的内 容与 格 式》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在 平等 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 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基础 上 , 特订 立 《 汇添 富 深证300 交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本 合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 格 式准 则 第6 号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与 格式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 充分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及相 关 当 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基 础上 , 特订 立 《 汇添 富 深证300 交易 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 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 同》 ”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 合同制订 依据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 出 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释 义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 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 的 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流动 性 受 限 资产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范围 进行 调整 受限资产 释义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额 限制 …… (新增) 4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规 定单 一投 资 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规 定》 第十 九 条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 回。 本 基金 的 赎 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扣 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回 费归 入 基 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 于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5% 。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 赎回 。 本基 金 的 赎回 费用 在投 资者 赎 回 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 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手 续费 后的 余额 归 基金 财 产, 赎 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 例 不 得 低于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比例 下 限。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 额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计入 基金 财产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5% , 对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对于 持续 持 有期 不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的 赎 回费 率最 高不 超 过5% 。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及 处理方式 …… (新增) (7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 申购 申请 ; …… (9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 单个 投资 者 单日 或 单笔 申购 金额 上 限的 ;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条补 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或拒 绝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申 购款 项 将全 额 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到(7 )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及 处理方式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或 拒绝 基 金 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 申购 款项 将 全部 或部 分 退还 投资 者 。 发生 上述 (1)到(8 )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至 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暂 停 申 购公告。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金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新增) (2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接 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 的 情形 时, 对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项, 最 长不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公 告。 投 资者 在 申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 销。 十、 暂停 赎回 或 者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4 )款 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 的 赎回 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 回款 项 , 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公告 。 投资 者 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 以 撤销。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一 、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不 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 按上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述(1 ) 、 (2 )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 余未 赎回 部分 仍 旧 超 出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的 30% 时 ,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 处 理, 直 至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日 内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境 调 整前 述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 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名称 : 汇 添富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 组织 形式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 理 人简 况 名称 : 汇 添富 基 金管 理 股份 有 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组织 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根据基金 管理人信 息更新修 订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 人简 况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 元 根据基金 托管人信 息更新修 订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 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的规 定 执行 。 二、 投资 范围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本基 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权证 、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 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 行。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 c 、现 金和 到 期日 不 超过 1 年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 c 、现 金和 到 期日 不 超过 1 年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5% ;本基 金 所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 组合 限制 …… (新增) i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 资 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 投 资; j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方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 一 致;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 十 七 修改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由于 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 到标 准。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除上述第(c ) 、 (i ) 、 (j )项 外, 由于 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原 因 导 致的 投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 限制 之 内,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标 准。 法 根据上文 修改相应 补充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 规定 。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 (新增) 3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 并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 停估 值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文件 中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 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 、 第二十七 条补充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 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五条 修改补充


80. 汇添 富黄金 及贵金 属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汇添 富基 金管 理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更新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 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 富黄 金 及贵 金 属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以 下简称 “ 本 基 金 ”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 境 外证 券 投资 管 理 试行办 法 》 (以 下 简称 《试 行 办法 》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 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资 管 理试 行 办 法> 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 (以 下简称《通知》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在 平 等自 愿、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 明 确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 规 范汇 添 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 或 “ 基金 ” )运 作,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试 行 办 法》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 》 ( 以下 简 称 《通 知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 ) 及其 他有 关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纳入 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 护基 金 投 资 者 及相 关 当事 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汇 添富 黄 金及 贵 金属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本合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 用、 充 分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订 立 《汇 添 富黄金及贵金属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基 金合同》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的登 记 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 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 除外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释义 第 一 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资 产支 持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义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 动,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 制 五 、 申购 与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以 及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益 , 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在 投 资 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扣 除用 于 市场 推 广、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手 续 费 后 的余 额 归基 金 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 比 例 不得 低 于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 比例 下限 。 3 、 本基 金申 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赎 回费 率最 六、 申购 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 持有 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 其中 对 持续 持 有期少于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高不 超 过 5%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 率最 高 不 超过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理方 式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 款 项 将全 额 退还 投 资 者。 发生 上述1 到7 项、 第 9 项和 第 10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 等 媒 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 告。 九、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 10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11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12 、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项将全额或部分退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1 到7 项、 第9 项 、 第10 项 和第13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等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十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整序号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十、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7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 施;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 补充 则, 并 在指 定 媒体 上 进行 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 代表 人: 桂 水发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管 理 人 信息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 或 投 资 于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1 )按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资产 配 置 比例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有实 物 黄 金 或 其 他实 物 贵金 属 支 持 的 交 易 所 交 易 基 金 (ETF )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90% ; 基 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投 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 (1 ) 按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 投资 资产 配 置比 例 为: 本基金投资于有实物黄金 或其他实物贵金属支持的 交 易所 交易 基金 (ETF )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基 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 值;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 七)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 )临 时报 告 ( 八)临 时报 告 (新增) 28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二)补充 81. 汇添 富沪深300 安中动 态策略 指数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原因 第一部 分 前言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纳 入基 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 充《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4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释 义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 限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 途 ……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收 取 。不 低 于赎 回 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基 金管 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 不少 于7 日 的投 资 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根 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费。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 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四 、 十 九条补充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 据上 文修 改相 应 调 整序号 理 。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组织形式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币1 亿 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公司 …… 法定 代表 人 :李文 …… 组织 形式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349, 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沪 深300 安中 动 态策 略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的 组 合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投 资 于沪 深 300 安中动态策略指数的成份 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持有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 三、 投资 策略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沪 三、 投资 策略 …… 本基 金投 资 于沪 深 300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金的投 资 深300 安中 动 态策 略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的 组 合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 余资 产可 投资 于银 行存 款、 货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融 工具 。 安中动态策略指数的成份 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其余 资 产可 投 资于 银 行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 具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13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14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 十六 、十 七 条 修改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 股 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除上 述第 (2 ) 、 (10 ) 、 (13)、 (14 ) 项外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根 据上 文修 改相 应 补 充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 值时;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七)临 时报 告 ( 七)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 据《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82. 汇添 富上证 综合指 数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6 号 《基 金合 同 的内 容 与格 式》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 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基础 上…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与 格 式》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 愿、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 将《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纳入 基金 合同 制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释义 前


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到或 者超 过50% 的 除外 。 第一部 分前言 和释义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一部 分前言 和释义 释


义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 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 动,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释 义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额 限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 持有 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登 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赎回 费 归入 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比 例下 限。 3 、本 基金 申购 费 率最 高 不 超过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5% 。 六、 申购 费用 和 赎回 费 用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 持有 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 不 少于7 日 的投 资 者, 扣除 用 于市 场推 广、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 产 , 赎回 费归 入 基金 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3 、本 基金 申购 费 率最 高 不 超过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5% , 其中 ,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条 补充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 述 (1 )到 (4 )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九、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及处 理方 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 (6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 申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个 投资 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1 ) 、( 2)、( 3)、 (4)、 (8 )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申 购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调 整序号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 暂 停赎 回 或者 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2 ) 发生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第 五 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如果 发生 巨额 赎 回, 且单 个 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 30% 比例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至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 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组织形式 :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名称 : 汇添 富 基金 管 理股 份 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 :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六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投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但因 法律法规限制原因导致本 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 致使本基金不能达到上述 比例 的情 形除 外 )… … 二、 投资 范围 ……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90%-95%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但 因法 律 法规 限 制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 资相关股票而致使本基金 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情形 除外 )…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 投资策略 (一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 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在巨 额申 购 赎回 发 生、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 下, 管 理人 将 在综 合 考虑 冲 击成 本因 素和 跟 踪效 果 后,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 至合 理水 平。 四、 投资策略 (一 )资 产配 置 ……本基金股票资产原则 上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在巨 额申 购 赎回 发 生、 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 下, 管 理人 将 在综 合 考虑 冲 击成 本因 素和 跟 踪效 果 后,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 至合 理水 平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五、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3 、现 金和 到期 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五、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3 、现 金和 到期 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5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6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 的比 例不 在 限制 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除上 述 第 3 、5 、6 项外 , 由 于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 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 比例 不在 限 制之 内 , 但 根据 上文 修 改相 应补 充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以 达到 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暂停 估 值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六)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 六)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第二 十七 条补 充 第 十七 部分 基 ( 七)临 时报 告 ( 七)临 时报 告 (新增)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条金的信 息披露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二 )补 充 83. 汇添 富沪 深 300 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 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 2 、订 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将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第 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充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 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70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四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 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 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 对上 述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限资 产释 义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 (新增) 5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规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 金 规 模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 充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赎 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二十 三条补充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中 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后,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 中 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后,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本基 金 管 理 人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 将上 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 3 、5 、 6 、 7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 部 分拒 绝的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 务 的办理 。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 前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 …… 9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单日 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资 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 3 、5 、 6 、 7 、 10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 整序 号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七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 赎回 场外 的处 理 方 式 ……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 且 单个 开放 日内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 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不超过 30% 比 例 的赎 回申 请, 与当 日 其他 赎 回申 请 一 起, 按上 述 (1 ) 、 (2 ) 方 式 处理 。 如下 一 开放 日 , 该 单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未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赎 回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理 , 直 至 该 单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单 个 开放 日内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 场 环 境 调整 前述 比例 及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 公 告。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 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 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本 基金 所 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 投 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和 股 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投 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 基金 所 指 的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新增) (19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十 六 、的投资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20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十七修改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除上 述第 (10 ) 项规 定的 情 形外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 性 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第 (2)、 (10)、 (19)、 (20 ) 项规 定 的情 形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调 整、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流动 性限 制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补充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 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暂 停 估值时;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七)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 七)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影 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二十 六条 、 第二 十 七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八)临 时报 告 ( 八)临 时报 告 (新增) 30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84. 汇添 富中证 生物科 技主题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修 改对照 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将 《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同 制 订 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 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 的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 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订 补 充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四 十 条 补充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释 义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范围 进 行调 整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5 、 当接 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规 定 》第 十 九 条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 5 、 赎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三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7 、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 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8 、 基金 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 9 、 申请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7 、 10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 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九 条补 充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 应调 整序 号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 本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 补充 第八部分


一、 基金 管理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32,724,224 元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 执 行。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2)本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 资 。 …… (18)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2 )本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本款 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 根 据 《 上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管 理 办 法 》 补 充流 通 受 限证 券说 明 券;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 (18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27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六、 十七修改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除 上述 第 (9 ) 、 (18 ) 、 (26)、 (27 ) 项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 应补充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 值时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四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十七 条补 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八)临 时报 告 (八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六 条( 二 ) 补充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85. 汇添 富中证 中药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将《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依 据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 管理人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 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份 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 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分


(新增)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释义 14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 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订 管理 规定 》释 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7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如未 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范围 进 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四十 条补 充流 动性 受限 资产释义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5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 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的申购与 赎回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赎 回 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 财产 的 部分后 ,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三条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7 、 8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暂停 接 受投 资 者申 购 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 9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 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7 、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 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九 条补充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调整序号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 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 、 (2 )方 式 处理 。如 下一 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补 充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30% 时,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 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1762.2978 万 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 民币132,724,224 元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及 其他 金 融 工 具 的投 资 比例 依 照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的规 定 执行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 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 执 行。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2 ) 本 基金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 基 金管 理 人应 事 先根 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 在 本 基 金 托管 协 议中 明 确基 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 (18 ) 本基 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12 )本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本款 所指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 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 由于 发布 重 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 (18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补充 流通 受限 证券 说明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八 条补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流 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27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十六 、十 七修改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 上述 第 (9 ) 、 (18)、( 26)、 (27 ) 项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应 补充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四条补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七)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第 二十 七条 补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八)临 时报 告 ( 八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第 二十 六条 (二 )补 充 86. 汇添 富中证 互联网 医疗主 题指数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修 改对照 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 由 第 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以下 简 称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第 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 ( 基金 管 理人 作为 发 起资 金提 供 方 的除外)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 不得 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 上市 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 委托 的 登记 机 构技 术条 件 不允 许等 基 金 管 理人 无法 予 以控 制的 情 形 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 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四 、 十九 条补充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补充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释 义 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作出 的 修 订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70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 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债 券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流 动 性 受限资产 , 如未 来 法律 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 受限资产 释义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制 …… (新增) 5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规 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 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模 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 以 及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 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规 定》 第十 九 条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其用途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其用途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的 申 购与 赎回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部分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 费。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收取。 赎 回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后 , 其余 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的 手 续 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理规 定》 第 二十三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7 、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 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8 、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 时。 9 、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 的。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 10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接 受 投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四 条补 充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四 、 十 九 条 补充 资者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 办理 。 根 据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 改相应调整 序号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九、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果发 生巨 额赎 回 ,且 单 个开 放日 内 单个 基金 份 额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 补 充 持 有人 申请 赎 回的 基金 份 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例 的赎 回 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不 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申 请 , 与 当日 其他 赎回 申 请一 起, 按上 述(1 ) 、 (2 ) 方 式处 理。 如下 一开 放日 , 该单 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剩 余未 赎 回部 分仍 旧 超 出 前一 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述 规 则处 理 , 直 至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单 个开 放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前 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比 例低 于 30%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 整 前述 比 例及 处 理规 则, 并在 指定 媒介 上进 行 公告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基金 管理人信 息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投 资 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的规 定 执行 。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权证 及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 执行。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7 )本 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7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条补 充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25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 得 超 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 投资 ; (26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方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 持 一致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 五、十六、 十七条修 改 第十 三部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 除上述第(9 ) 、 (17 ) 、 (25)、 根据上文分 基金 的投资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6 )项 外 ,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修改相应 补充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 值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 七)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文 件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及 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 条补充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第 十九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 八)临 时报 告 ( 八)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 发 生涉 及 基金 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二 ) 补 充 87. 汇添 富中证 环境治 理指数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 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 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 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 将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 基 金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 十四 、 十 九条 补 充 份额 上市 交易 、 基金 管 理 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 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 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过 50% 的除外。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4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补充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68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 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四 十条 补 充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七 部 分 基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赎 回 的数 量 限 制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第十 九条 补充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 (新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 规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 限、 基金 规 模上 限 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 部分 后 , 其 余用 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 产的 部分 后 , 其 余用 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 金 管理 人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七、 拒绝 或暂 停 申购 的 情 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8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单个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 7 、10 项暂 停 申购 情 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 十四 、 十 九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 序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的申购 与赎回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暂 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 九、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 过 30% 时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30% 比例 的 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超过30% 比 例的 赎 回 申请 ,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 请一 起 , 按上 述 (1 ) 、 (2 ) 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 日, 该单 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 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 补 充 份额的 30% 时, 继续 按 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 至该 单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 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低 于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定 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环 境治理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80% , 且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 的 90%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 股指 期 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的 股票 资 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 ,其 中 投资 于 中 证环境治理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且不低于股票资产 净值的 90%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 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本 基金 所 指的 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基金的 投资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 股指 期 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 股指 期 货 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8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 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8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 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6 )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因 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 (27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五 、 十六 、 十七 条 修 改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 上 述 第 (9)、( 18)、 (26)、( 27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 并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 七)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 第二 十 七条补充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 利益 ,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八 )临 时报 告 ( 八)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二 ) 补 充 88. 汇添 富中证 精准医 疗主题 指数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 言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第一部 分 前 言 (新增) 六 、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 ( 基 金 管理 人 作为 发 起 资金 提供 方的 除 外) 持有 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委 托 的登 记 机构 技 术 条 件 不 允许 等 基金 管 理 人 无 法 予以 控 制的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 除外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14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作 出的修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释义 第二部 分 释 义 (新增) 70 、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 无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 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 行 转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以 及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 他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可 对 上 述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五、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量 限 制 …… (新 增) 5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补充 与赎回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后 , 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费。 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 回 费 中 扣除 应 归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后 , 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必 要 的 手续费。 本 基金 管 理人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8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投 资 者申 购 申 请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9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 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 6 、7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投 资者 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根 据 上 文修 改 相应 调 整 序号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当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 果发 生 巨额 赎 回,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 一条 ( 二) 补 充 与赎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超过 30% 比例的 赎 回 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 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不超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 (1)、 (2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前 一 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30% 时 ,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处 理, 直至 该 单 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单 个 开 放 日内 申 请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占 前 一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比例 低 于 30%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 后,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整 前 述比 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 资本 : 人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新 基金 管理 人 信息 第八部 分


基 金合同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会满 更新 基金 托管 人 信息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595 元 ……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金 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及 其 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执 行。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 策略 …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权 证 及 其他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依 照 法律 法 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规 定执 行。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7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 (17 ) 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券; 本基 金所 指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八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 (25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流 动 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本 基金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投资 比例 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26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 方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十 五、 十 六、 十 七条 修 改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第(9)、( 17)、 (25 ) 、 (26 )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 根据 上文 修改 相 应补 充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时;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七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 七)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新增)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 七条补充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八 )临 时报 告 ( 八)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 六条 ( 二) 补 充 89. 汇添 富中 证 500 指 数型发 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 一投 资 者 ( 基 金管理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作 为 发 起 资 金 提 供 方 的 除 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 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 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 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50% 的除 外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7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5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赎回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中 扣 除应 归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后,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 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 8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7 、 9 项 暂停 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 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 的 情形 时 。 9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限的。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及处 理 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新增 ) 2 、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 方 式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二 )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二、 投资 范围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 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 四、 投资 限制 四、 投资 限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三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1 、组 合限 制 (2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 货和 股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1 、组 合限 制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本基 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六 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七 条 补 充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 述第 (10 ) 项规 定的 情 形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标 的指 数 成份 股 调整 、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流 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除上述第 (2)、 (10 ) 、( 19)、 (20 )项规定的情形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 三 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 停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七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条 补 充 第 十 (八 )临 时报 告 (八 )临 时报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九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新增) 3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 90. 汇添 富香港 优势精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 明 确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 规 范汇 添 富香港优势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金 ”或 “基金 ”)运 作, 依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试 行 办 法》 ) 、 《关 于实 施< 合 格境 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 的 通知 》 (以 下 简称 《 通知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在 平等 自 为 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合 法 权益 ,明 确《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 义务 , 规 范 汇 添 富香 港 优势 精 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 基 金 ” 或 “基金 ” ) 运作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 的 内容 与格 式>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 者 境 外证 券 投资 管 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 简称 《试 行 办法 》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 境 内机 构 投资 者 境 外 证 券 投资 管 理试 行 办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纳入 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愿、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基础 上 , 特 订立 《 汇添 富 香港 优 势精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本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法> 有 关问 题 的通 知 》 (以 下简 称 《通 知》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平 等自 愿 、 诚实 信用 、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 及 相 关当 事 人的 合 法 权益 的原 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汇 添富 香港 优 势精 选 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本 合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本 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程 中 因 基 金份 额 赎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动 达 到或 者 超 过 50% 的除 外。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 四 、 十九 条 补 充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指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补充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释义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四 十 条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释义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 无 法 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 的 债 券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其 他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 未来 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可对 上 述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范 围进 行调 整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 申 购 与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五、 申购 与 赎回的 数额 限 制 ……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规 定 单 个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上 限、 基 金规 模 上限 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以及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 实 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 定 请 参 见招 募 说明 书 或 相关 公告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 持有 的 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 。 本 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其 中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 产, 其 余部 分 用于 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 续费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 率最 高 不 六、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 用 ……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 或 部分 基 金份 额 赎 回。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用 在 投 资 者 赎回 本 基金 份 额 时收 取, 其中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 用 于 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 等 相关 手续 费 , 其中 对持 续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三条补充 超过5% , 赎回 费率 最 高不 超 过 5% 。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 收 取 的赎 回 费全 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赎 回费 率最 高不超过 5% 。 本基金管 理 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低 于 1.5% 的赎 回 费。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 投资 者 。 发 生上述1 到4 项 和第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 处理 方 式 ……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超过50% ,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 者 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 金 额上 限的 ; ……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将 相应 退还 投 资 者。 发生 上述1 到4 项、 第6 项和第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第十 四、十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十 九 条补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 应调整序号 在 至 少 一家 指 定媒 体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 暂停 赎 回或 者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十、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方式 …… 5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 措 施;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五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新增) 十一 、 巨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如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 单 个 开放 日 内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额 占 前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 额 的比 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 金 管理 人 可 以 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 前 述约 定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 期 赎回。 对 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不 超 过前 述 比例 的 赎 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一起,按上述 (1)、 (2 )方 式处 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 ) 补充 持 有 人 剩余 未 赎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前 述 比例 约 定 的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 理,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单个 开 放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基 金 份额 占 前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比例 低于 前述 比 例。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有 权根 据 当时 市 场 环 境 调整 前 述比 例 及 处理 规则 , 并在 指 定媒 体 上进 行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 人概 况 …… 法定 代表 人: 林 利军 …… 注册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 金管 理 人概 况 …… 法定 代表 人:李文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32,724,224 元 更 新 基 金管 理 人 信息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 金托 管 人概 况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一 )基 金托 管 人概 况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托 管 人 信息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其中基金持有的现金 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其 中基 金 持有 的 现 金 和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所 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第十 一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四、 投资 限制 (二 )投 资组 合 限制 …… 10、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根 据 《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补 充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第十 三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七、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并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四条补充 第 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半 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文件 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 分析 等。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七 条 补充 第 十七 部 分 基金的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第二 十信息披露 26 、发 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赎 回 等重 大 事 项时; 六条(二)补充 91. 汇添 富收益 快钱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货 币市 场 基 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 规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 行规 定》 、 《关 于货 币 市 场 基金 投资 等相 关问 题 的通 知》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 场基 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纳 入基 金合 同制 订 依据 第一 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 数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四 、 十九 条补 充 的 50% , 但在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基 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登记 机 构 技术 条件 不允 许等 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予 以控 制 的 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 超过50% 的 除外 。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4 、 《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释义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60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 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 资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 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如 未来 法律 法 规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对 上 述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范 围进 行调 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四 十 条补 充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释义 第 八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制 限制 …… (新增) 5 、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 份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 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 资运 作与 风险 控制 的 需 要, 可采 取上 述措 施 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 公告。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充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4 、 本基 金不 收 取申 购、 赎 回费用。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4 、 通 常情 况 下, 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 赎 回费 用 , 但当 本基 金前10 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 且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 银 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低于 10% 且偏 离度 为 负 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 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当 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申 请赎 回基 金份 额超 过 根据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第三 十一 条补 充 基金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超 过1% 的部 分 ) 征收 1% 的 强 制 赎 回 费 用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用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 于 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 形除外 。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七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12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 形 时。 13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四条 补 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 八 部分 发生 上述 第1 、2 、3 、4 、 5 、6 、9 、11 、12 项暂停 发生 上述 第1 、2 、3 、4 、 5 、6 、9 、11 、14 项 暂停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 序号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 或部 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 、暂停 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 基 金赎 回申 请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方 式 2 、 巨额 赎 回的 处理方式 …… (新增) (3 )如果发生巨额赎 回 ,且 单个 开放 日内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 补 充 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占前 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 例超过30% 时,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超 过 30% 比 例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不超 过 30% 比例 的 赎 回 申请 ,与 当日 其他 赎 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 2 )方式处理。 如 下一 开放 日, 该单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剩余 未 赎 回部 分仍 旧超 出前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30% 时 , 继续 按前 述 规则 处 理, 直至 该单 一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单个 开放 日 内 申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 占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比例 低于30%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有 权根 据当 时 市 场环 境调 整前 述比 例 及 处理 规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林 立军 …… 注册 资本 :人 民 币1 亿元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李 文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更新信息 第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信息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 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 超过120 天; 四、 投资 限制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 限制 : (1 ) 根据 份 额持 有 人集 中 度情 况对 本基 金的 投 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并 遵 循以 下要 求: 1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 ,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 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30% ; 2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90 天,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 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三 十条 相 应修 改、 补充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3 )当 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 计 未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 金投 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2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10%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资; (3 ) 本基 金 投资 于 主体 信用 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得 超 过 10% , 其中 单一 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得超过 2% 。前 述金 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非 金 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 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品 种;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三 十 二条 、 第三 十 三条、三十四条相应修 改、补充 用 评级 低 于 AA+ 的商 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 业 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 作 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 息 披露 程序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 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 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 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 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新增: (19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十 七条 第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除上述 (6 ) 、 (12 ) 、 (13 ) 项外, 由 于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2 ) 、 (9 ) 、 (15)、 (16 ) 、 (19 ) 项外, 由 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 标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根据 上文 修改 调 整序 号 第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 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4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 ,并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 值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四 条 补充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 八)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新增)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 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 额的 比例 等信 息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半年 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文 件 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 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 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 六条 、 第二 十 七、 三十 六条 条 补充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九 )临 时报 告 ( 九)临 时报 告 (新增) 25 、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补充 92. 汇添 富鑫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 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第 二 部分 释义 (新增)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 的 其 他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如未 来法 律法 规 变动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 限资 产范 围进 行 调整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 告。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根据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 办理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 …… 7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 8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 投 资 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 六 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 生巨 额 赎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 请。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 30% 比例的赎回申 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 2 ) 方式 处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30% 时, 继续 按前 述规 则 处 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 30%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 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 规则,并在指定媒体上进 行公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第 七 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1762.2978 万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姜 建清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132,724,224 元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 代表 人: 易 会满 完善 基金 管理 人、 托 管人信息 …… ……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二、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本基 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四、 投资 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四、 投资 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 金 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 (16)本基金主动投资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 致;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 第 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除上述第(11 )条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述第 (2)、 (11 ) 、( 16)、 (17 ) 条以 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 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 当 暂停 估 值 时;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条 补 充 第 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披 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 93. 汇添 富鑫益 定期开 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 金合 同 》修 改前 《基 金合 同 》修 改后 修改理由 第一部 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 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13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 订 补充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释义 第二部 分 释义 (新增) 56、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四十 条 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 释义 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如未 来法 律 法规 变动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对 上述 流 动性受限资产范围进行调 整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五、 申 购和 赎 回的 数 量限 制 …… (新增)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 请对 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 基 金 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以及 拒 绝大 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具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规 定》 第十 九条 补 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 申购 和 赎回 的 价格 、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纳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三 条 补充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 金财 产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 发生 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 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七、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 的情 形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 7 、申 请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规 模 、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单个 投 资者 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 额上 限 的。 8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 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发生 上述 第1 、2 、3 、5 、6 、 9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第十 四、 十 九条补充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九 条 补 充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调整序号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 按暂 停 申购 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2 、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措施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2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 方式 …… (3 ) 如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 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超 过 3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 期办 理赎 回 申请 。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 请, 与 当日 其 他赎 回 申请 一 起, 按 上述 (1 ) 、 (2 )方式 处理 。 如下 一开 放 日, 该单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 定的 , 继 续按 前 述规 则 处理, 直至 该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 述比 例。 若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 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比 例超 过 30% 时, 则开 放 期相 应延 长, 但在 延 长的 开 放期 内不 办理 申 购, 也不 接 受新 的赎 回申 请 , 即 基金 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 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 而 被延 期 办理 赎 回申请的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 务, 直至 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 时 市场 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处理规 则, 并 在指 定 媒介 上 进行 公 告。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3 、延 缓支 付 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交易 日 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 3 、延 缓支 付 或延 期赎 回 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赎 回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通 过 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 募 说明 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一 条 (二 )补 充 第十二 二、 投资 范围 二、 投资 范围 根据 《流 动 性风险管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在每 个 开放 期 的前15 个工 作日 和后15 个工 作 日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 放期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封 闭 期内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在每 个 开放 期 的前 15 个工 作日 和后 15 个 工作 日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的 限制 。 开放 期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封闭 期 内持 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 限制 ,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 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四、 投资 限制 …… (2 ) 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受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四、 投资 限制 …… (2 ) 开放 期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制 , 但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补 充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 金; 现金; 本基 金 所指 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新增) (16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完全 按照 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 资组 合除 外)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同一 基 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五 、 十六 、 十七 条修 改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除上 述第 (2 ) 、 (11) 、 (16)、 (18 )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 补充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六、 暂停 估值 的 情形 …… (新增)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 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暂停估 值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 条 补充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 告 ……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文 件 中披 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 , 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 条、 第二 十 七条 补 充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 时报 告 (七 )临 时报 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项 时 ; 根据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第 二十 六 条 (二 )补 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