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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深度(165508)

信诚深度: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 信诚深 度价值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修订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部 分条款及 调整赎回 费相关规 则的
公告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 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
基金 ) 的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订 , 并对 本基 金赎 回费 相关 规 则进 行调 整。 现将 相关 事
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说 明》、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议 的内容说明 》 。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 规定 程序 ,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 则调整 鉴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强化 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管 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 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 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 宜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 生效。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 :00 之前 的赎 回申 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 年 3月30 日15 :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 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 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2 客服电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1 ) 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 业务 产生 一定 影响 , 包括 且不 限 于: 出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需 要增 加或 调整 了基金的部分投资 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 费; 在规 定的 特定 情形 下可 能会 对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数 量进 行限 制、 临 时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申请 、 对部 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等 ,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法全 部及 时处 理 ,从 而可 能影 响投 资 者的 资金 安 排及 投资 计 划。 敬请 投 资者 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 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投资 者投 资于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信诚深度价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说 明 》 、 《关 于根 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信诚深度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的内容 说明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关于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修改 信诚 深度 价值 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 同 的内 容说明 章节 修 订内 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修 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前言 增加: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 ) ”的表 述 释义 增加: “13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 发布 、 同 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发 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 释义 增加: “14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 合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 债券等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市 交 易 、 申 购 、 赎回 与 转换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中 ,增加 : “5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拒 绝 大额申 购、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 之“5.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低 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25% 应 归基金财 产,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6.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 法、赎 回费 率、赎 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 ” 修改为 : “5.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 回费将 全额计 入基金 资 产,对持 续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的 赎回 费,其 中 不低 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6.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费 。 本 基金的 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 具体的 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具 体的计 算方 法和收 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 费率或 收 费方式实 施日 前2 日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4 基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 八)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之 “4 、 基金 管理人 合理判 断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 。 ” 中,增 加: “或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 八)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 增加: “6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7 、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50%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 八)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中, “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修 改为: “发生上 述1 、2 、3 、5 、6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全部 或 部分拒 绝 的,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 九)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加: “5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 十)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之“2 、巨 额赎回 的处 理方式 ”中, 增加 :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在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对 于该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当日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那部 分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未超 过上述 比例 的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前 段“ (1 )全 额赎回 ”或 “ (2 ) 部分 延期赎 回”的 约定 方式与 其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一并办 理。 但是, 如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 取消赎回 ,则其 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中,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9 层” 修 改为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 9 层 ” “办公地 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修 改为: “办公地 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 大楼9 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为 “法 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 基 金的 投资 “ (二 ) 投资 范围 ” 中,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60%,其 中投资 于 本基金 定义的 价值 型股票 的资 产占股 票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债券、 资产支 持5 证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证券品 种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 40%;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权证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 ” 增加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基 金的 投资 “ (六 ) 投资 限制 ” 之“1 、组 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 循以下 限制 : ”中 , “ (3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中增加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 (14 )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中增加“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增加 : “ (16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本条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 资; (17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 一致; ” 基 金的 投资 “ (六 ) 投资 限制” 之“1 、组 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 循以下 限制 : ”中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 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 修改为 : “除上述 第 (11) 、 (14)、 (16)、 (17 )项以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六 )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增 加: “4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 “4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修 改为: “5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 形。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八) 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报 告 (合 称 “基金 定期报 告” ) ” 中, 增加 : “6. 报告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比例 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 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 基 金 的 信 息 “( 九) 临时报告 与公告 ”中, 增加: 6 披露 “27. 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人 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 关于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修改 信诚深度 价值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议 的内容 说明 章节 修 订内 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修 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一、 托 管协议 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中, “注册地址 :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9 层”修 改为: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 “办公地 址 :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9 层 ” 修 改为: “办公地 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一、 基金 托管 协 议当 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修改 为 “法 定代表 人: 田 国立 ”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一 ) ” 中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60%,其中投 资于 本基金定 义的价 值型股 票的资 产占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债券、资产 支持 证券等固 定收益 类证券 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40%;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权证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增加“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二 ) ”中, “( 11)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中增加“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有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 ; ”修 改为 “ (12 )本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8% ; 此处流通 受限证 券定义 见下文 第(五 )项; ” 增加 : “( 1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14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本 条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7 (15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二) ”中,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 修改为:“ 除上 述第(8 ) 、 (11)、 (14)、 (15) 项以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 三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五) ”中: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 指经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险 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 预案以 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修改 为: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 券 ( 与上文 所述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相 同, 指 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 明确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守 相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 进行监 督。 ” 八 、 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 算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增加 “ (4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 ” “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 修改为 “ (5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 十、 基 金信息 披露 在“ ( 三) ”中增 加: “(4)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