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鑫安: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信达澳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托 管于 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 的 12 只 基金修改 基金 合同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
应当在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 律法 规,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建设 银行” )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信达澳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对旗下托管在 建设银行的 非 货币市场
基金 : 信达澳银 产业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 、 信达澳银 红利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健康中国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精华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领先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稳定价值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消费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新能源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达澳银 鑫
安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信达澳银 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
银转型创新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共 12 只 基金 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具体修
改内容见附件。 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
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 但 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 23 条对相应基金赎回费率 进
行的调整按照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11 只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公告 》
执行 。
一、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1、 《 信达澳银 产业升级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 达澳 银产 业 升级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原 信 达澳 银产 业升 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 合同 》
原版本
《信 达澳 银产 业 升级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原 信达 澳银 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 合同 》修 订版 本 一、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权证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基金 保
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投资受益
于产业升级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
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益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
3% , 基金 保 留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基金投资受益于产业升级的股票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基金 投资 受益 于产 业升 级的 股
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
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及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
的 5%-4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8) 基 金 投 资 受 益于 产 业升 级 的 股票 不
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16 )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7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除 上述 第(7) 、 (13 ) 、 (17 ) 、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 《 信达澳银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 澳银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 版本
第
一
部
分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 和原
则
2、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前
言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1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纳入 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其中 ,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6、7 项暂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 认成 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停申 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
例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时 。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 、2、3、5、6、9、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6、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 金投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资于 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5 %;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 基金 持 有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13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除上 述第 (2 ) 、 (9 ) 、 (13 ) 、 (14 )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无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 本基 金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3、 《 信达澳银 红利回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达 澳银 红利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原信达澳银红利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 澳银 红利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原信达澳银红利回报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 1、2、3 、5、6 条暂停申
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1、2、3 、5 、8 、9 条暂停申
购情形时 ……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固定 收
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40% ,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投资于红利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 60%-95% ,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占基金资产的 5%-40% ,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投资于红
利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股 票资产的
80% 。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15 )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7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除上述第(11 ) 、 (14) 、 (17)、( 18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
7.基金 运作 期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4、 《 信达澳银 健康中国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订 对照 表 》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 健康 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原版本
《 信达 澳银 健康 中国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修订 版本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 称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1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 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 取。 赎回 费 用
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 详见 招募 说 明
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和 其 他 必
要的手续费。 其中 ,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 、2、3、5、6 、7 项暂
停 申 购情 形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
申购时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 认成 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
例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时 。
9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
发生上述第 1、2、3、5、6、9 、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 停
申购时 ……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
的情形
无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6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10%以
内(含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 中投 资 于本 基 金定 义 的
健 康 中国 主题 相关 的 证券 资产 不 低
于基金非现金资产的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股指期货、
权 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比 例 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投资范围
……
本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健康 中国主题
相关的证券资产不低于基金 非现金资
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股指 期货 、 权证 及其 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15) 本基 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6)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21)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除 上述 第(2)、( 12)、( 16) 、 (21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七)临时报告
无
(七)临时报告
25 、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5、 《 信达澳银 精华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达 澳银 精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原版本
《 信达 澳银 精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修订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赎回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 本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 股
票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债
券资 产、 现金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的 20%-7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 其中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 股票资
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 ,债券资产、
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权
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其中 基
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 年期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
产为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 资
产、 现金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
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14)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大比 例分 红等 集中 持
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为
基金资产的 30%-80% , 债券 资产 、 现金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20%-70% , 权证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以 及投 资 于 一年 期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15 )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6 ) 本基 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模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增 加 10 亿元以
上的 情形 ,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可
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
变更。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7)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 上述 第(7) 、 (12 ) 、 (16 ) 、 (17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对于 因基 金份 额拆 分、 大比 例分
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 的基金净
资产规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而导 致证 券投 资比 例低 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
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
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八)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 本基 金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6、 《 信达澳银 领先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达 澳银 领先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原 信达 澳银 领先 增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 澳银 领先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原 信达 澳银 领先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版 本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二、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3.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8.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 , 基金管理人
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 赎回 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 除此 之外 , 赎回
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 75%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 当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使
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2 、3、5、8、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无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
情形
5.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4)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 上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10%以
内(含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 股
票资产为基金资产 的 60 %-95%,债
券资产为基金资产 的 0%-35%,
现金及其他短期金融工具为基金
资产的 5 %-40 %,其中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 股票资
产为基金资产 的60 %-95% , 债券 资产 为
基金资产 的 0%-35%,现金及其他短
期金融工具 为基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8)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比例
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8)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10) 本基 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1)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2)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约 定。 除 上 述第 (8)、
(11)、( 12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上述规定
比例或基金权证投资方案约 定的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金 持续 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
7. 基金 运作 期 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20% 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 金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7、 《 信达澳银 稳定价值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达 澳银 稳定 价值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原版 本
《 信达 澳银 稳定 价值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 )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5.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B 类
基金 份额 不收 取 赎回 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基
金 管理 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投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7.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 本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
类资产( 含 可转 换债 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持有 股 票等 权
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20%,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
产( 含可 转换 债 券)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持 有股 票 等权 益类 证券 的比
例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 的 20%,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
益类资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股票等
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
资产( 含可 转换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持有股票等权益类 证券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
(7) 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1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采取 定期 开放 方 式运 作的 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5)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6)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 上述 第(7) 、 (12 ) 、 (15 ) 、 (16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季度报告
5.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
6.基金 运作 期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8、 《 信达澳银 消费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达 澳银 消费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原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 澳银 消费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原信达澳银消费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下外的上述暂停
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8.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除上述第 4、6、7 项下外的上述暂
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定义
的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
产的 80% ;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
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消费 行业的股
票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80% ; 债券 等固 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4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交 易,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
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
务规则。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
0%-40% ;基 金保 留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如 本基 金 进 行股 指
期货 投资 , 则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本基金进行
股指 期货 投资 , 则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15 )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6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8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除上述第(11 ) 、 (14) 、 (16)、( 18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9、 《 信达澳银 新能源产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 新能 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原版 本
《 信达 澳银 新能 源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 订版 本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 和原
则
2、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1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其中 ,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6 、7 项暂
停申购情形时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 认成 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
例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时 。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 、2、3、5、6、9、10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无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6、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 若本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二、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 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定义 的 新 能源 产
业 主 题相 关的 股票 资产 占非 现金 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债券 (含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等 )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新能源产业 主题相关
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债 券( 含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产 、 现金 、 货币投
资
资 产 、现 金、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 指
期 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为 5%-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
资 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市场 工具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
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17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24 )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5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除 上述 第(2) 、 (12 ) 、 (17 ) 、 (25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 本基 金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10、 《信达澳银 鑫安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达 澳银 鑫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 基金 合同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 鑫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金 合同 》修 订版 本
一、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2.《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48.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
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
途
5、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 中,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 续持 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时……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 当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 认成 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
例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时 。
8、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时 。
9、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除上述第 4、7、8 项外的暂停申购
情形时 ……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形
无
(九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6、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十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若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十 ( 二) 投资范围 ( 二) 投资范围 二、
基金
的投
资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等 权益 类金 融
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除本部分第(11 )条外,因证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4) 保 持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5 %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18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
的采 取定 期开 放 方式 运作 的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9)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20)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本部分第(11 ) 、( 14)、( 19)、( 20 )
条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
基金季度报告
(6)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
(7) 基 金运 作期 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11 、 《信达澳银 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内容
《信达 澳银 中小 盘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原信达澳银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原版本
《 信达 澳银 中小 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原 信达 澳银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版本
一、
前言
( 一)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54.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六) 申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 中, 基
金管 理人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
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购比例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
资人 单日 或单 笔 申购 金额 上 限时。
8.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时 ……
( 八) 暂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当 前 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若 本 基 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资产
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的资 产比 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二)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为基
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 5%-40%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 0% -3%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资产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5%-40% ,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 -3% ,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投资 于中 小盘 股票 的资 产比 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
为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 5%-40% ,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3% ;
(7)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8) 投 资 于 中 小 盘股 票 的资 产 比 例不 低
于股票资产的 80% ;
(16 )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8)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19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除上述第(7) 、(13) 、(18)、( 19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
四、
基金
资产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 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的估
值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基金季度报告
无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报 告、
基金季度报告
6.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
7.基金 运作 期间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12、 《信达澳银 转型创新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
节
内容
《 信达 澳银 转型 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原 版本
《 信达 澳银 转型 创新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修订 版本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 依据 和原
则
2、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
无 13 、 《流 动性 风 险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义 51 、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
六 、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纳 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
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其中 , 基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产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6、 当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 认成 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 上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
例上 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份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人当 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人单 日或 单 笔申 购金 额上 限时 。
7、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50% , 或者 变
相规避50% 集中 度 的情 形时 。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2 、3、4 、5、8 、9 项 暂
停申购情形时……
八 、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无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
形
6、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4 ) 若本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0% 以
内 (含 10% ) 的赎 回申 请与 当日 其他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条 款处 理。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 投资范围
……
本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 中 投资 于本 基金 定义 的转 型创 新
主 题 相关 的股 票资 产占 非现 金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债券(含
中 小 企业 私募 债、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 产 、现 金、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 指
期 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的比例为 5%-2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
资 于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 证的 投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投 资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其中 投资
于本基金定义的转型创新主 题相关的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
可转 换债 券等 ) 资产 、 现金 、 货币 市场
工具 、 股指 期货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5%-2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投资 于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权证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
(17 )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
(24 ) 本基 金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 金与 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5 ) 本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
除 上述 第(2) 、 (12 ) 、 (17 ) 、 (25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第
十
四
部
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商一致的;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 析。
基金 运作 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 基金 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 本基 金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二、 重要提示
1、 上述调整事项将在最近一次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更新
2、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
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 网址:www.fscinda.com
客服电话 :400-8888-118
3、本公告 的最终解释权归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 投资 本基 金时 , 应认 真阅 读
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