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保险分级(167301)

保险分级: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方正富邦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方正富 邦 中证保 险主题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 金合同和 托管
协议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等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和 《方正 富邦 中证保 险
主题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 、 《 方
正富邦 中 证保险 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以 下简称 “ 《托 管
协议》 ” ) 的 有关规 定, 本公司 经与基 金托管 人 国信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协 商
一致 并已 报监管 机构备 案,对 《 基金 合同 》 和 《 托 管协议 》 的相 关条款 进
行 了修订 ,具体 事项公 告如下 : 
 
一、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修订 的法律依 据 
本次修订 主要系 根据中 国证券 监督委 员会于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的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对已 经成立 或已获 核准但 尚未完 成募集 的开放 式
基金, 原基 金合同 内容不 符合该规 定的, 应 当在该 规定施 行之日 起 6 个月
内,修改基金合 同并公告。 不涉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 利义务关系 的变化 ,
对原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 响, 无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二、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修订 的内容 
《基金合同 》 和 《 托管协议 》 的修改详见附 件《< 方正富邦 中证 保险
主题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前后 文对照 表》 、 《< 方正富 邦 中证 保
险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前后文对 照表 》 。 
 
三、重要提 示


1 、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自本公告 发布之日起生 效 , 但为不影 响原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上述修 改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的条款 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正式实 施, 即: 上 述基金 将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 1.5% 的赎回费 。 2 、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 告当日将修改 后的 《 基金 合同 》 和 《 托 管协 议 》 登载于 公司网 站 (http://www.founderff.com/ ) , 并 将在下 次更新 招 募说明书 及摘要 时对相 关内容 进行相 应修改。 3 、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 公司所有。投 资者可以拨 打本基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电 话 400-818-0990 或登录 网站 (http://www.founderff.com/ ) 咨 询相关信 息。


风险提示: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 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益。 投资者 投资于 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 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 书等资 料。 敬请投 资者注 意投资 风险 。 特此公告 。 方正富邦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〇一八 年三月 二十四 日 附件 : 《<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前后文 对照表 》 ; 《< 方正富邦 中证保险主题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前后文 对照表 》 。


附件: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补充本基金适用 的法律依据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补充本基金适用 的法律依据 。 无 76、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40 条, 补充流动性受限 与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债券等 资产定义。 第七 部分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相关 公 告。 根据 《 流动性风险 规定》第 19 条 的 规定补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 的赎 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金财产。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23 条补 充强制赎回费的 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无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8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19 、24 条补充应当暂停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过 基 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情形。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措施。 10、当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基 金当 日 净申 购 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时 , 或使 该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上 限时 , 或使 该投 资 人当 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单 个投 资人 当 日申 购金 额上 限 时。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11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 例确 认 等方 式对 该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进 行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该等 全 部或 者部 分申 购 申请 。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申购的情形 。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无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 申请 的措 施。 规定》第 24 条的 规定补充应当 暂 停申购的情形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存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包 括方 正富 邦中 证 保险 份额 、 方正 富邦 中 证保 险 A 份额、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 份额)40% 以上 情形 的,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对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前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 包括 方正 富邦 中证 保险 份额 、方 正 富邦 中证 保 险 A 份额、方正富邦中证保 险 B 份额)40% 以上部分 的赎 回 申请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该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 超过 上述 比例 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前 段 “ (1 ) 全额 赎 回” 或“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一并 办理 。 …… 4 、 当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场内 赎回 申请 按照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和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 则办 理。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21 条第 2 款的规定修改。


第十 一部 分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 厦11 层9 、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邹牧(代) 设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 〕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969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设立日期: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 〕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肆亿元人民币 存续 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28 更新基金管理人 信息。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 中证 方 正富 邦 保险 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 中证 方 正富 邦保 险 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 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第十 六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六、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4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无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0、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 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4 、 9 、10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16 、17 条修改。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的;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24 条补 充。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八)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八)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 产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如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 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 情 况及 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特 殊情 形 除外。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26 条及 第 27 条补充定期 报告的内容。


( 九 )临时报告 无 ( 九)临时报告 31、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26 条补 充临时报告的内 容。


《方正富 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融国际大厦 11 层1 、9 、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邹牧(代) 成立时间: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11]1038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依 中国法律从事 证券投资基 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 (010 )57303969 传真 : (010 )5730371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 京市 西 城区 车公 庄大 街 12 号东侧 8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7 月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11]1038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包括依 中国法律从事 证券投资基 金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 (010 )57303828 传真 : (010 )57303718 更新本基金管理 人信息。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与基金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基金合同 订立。 补充本基金适用 的法律依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 中证 方 正富 邦 保险 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90% ,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资 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 中证 方 正富 邦保 险 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 的资 产不 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 90%, 且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4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4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第 18 条修 改。 无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0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 围保持一致; 除 上述 第 (4 ) 、 (9 ) 、 (10 )项外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根据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第 16 、17 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