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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800A(150150)

有色800A: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 信诚中 证800 有色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修订基 金合同 、 托管协 议部分条 款及调整 赎回费相 关规则的 公告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 信诚中证800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订 , 并对 本基 金赎 回费 相关 规则 进行 调整 。 现将 相关 事宜
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信诚中证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 。 本次 修订 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 则调整 鉴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强化 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管 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 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 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 宜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 生效。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 :00 之前 的赎 回申 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 年 3月30 日15 :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 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 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1 ) 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2 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 业务 产生 一定 影响 , 包括 且不 限 于: 出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需 要增 加或 调整 了基金的部分投资 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 费; 在规 定的 特定 情形 下可 能会 对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数 量进 行限 制、 临 时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申请 、 对部 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等 ,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法全 部及 时处 理 ,从 而可 能影 响投 资 者的 资金 安 排及 投资 计 划。 敬请 投 资者 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 读本基金修订后的 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投资 者投 资于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信诚中证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信诚中 证 800 有色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和 托管协 议修改 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修 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前言 增加: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发布并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及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 释义 增加: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股 票、资 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中,增 加: “3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信诚 有色份 额的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七)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之“1 、信诚 有色份 额申购 费率最 高不超 过5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5 %。 ” 中,增 加: “其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 。 ” “4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由申 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不列入 基金资 产。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其中不 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 基金资 产(具 体比例见 招募说 明书 ) ,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中, 增加: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 费将全 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 回费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九 )巨额 赎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 式 ”之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 中,增加 : “当基金 发生巨 额赎回 时, 在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包括 信诚有色 份额、 信诚有 色 A 份额、 信诚有 色 B 份额, 下同)1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的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延期办 理赎回 申请:对于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那部 分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 以进行 延期办 理;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 超过上 述比例 的部分 , 基 金管理 人根据 前段 “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 部分延期 赎回 ” 的约 定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一并办 理。但是 , 如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选 择取消 赎回, 则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销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 ”之“1 、在 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可以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中 , 增加 : 4 购 与 赎 回 “ (7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信 诚有色 份额的 申购申 请 ;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50%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的情 形时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之“1 、在 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可以拒 绝或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 ”中: “ (7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某 些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除第 (6 ) 项外,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法公 告。在暂停 申购的 情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并 依法公 告。 ”修改 为: “ (9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 受某 些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时,申购 款项将 相应退 回投资 者账户。 除第(6 ) 、 (8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十) 拒绝或 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之 “2 、在 以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 人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中 ,增加 : “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信 诚有色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之“1 、 基金管 理人基 本情况 ”中,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修 改为: “住所: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 大楼9 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二 )基金 托管人 ”之“1 、 基金托 管人基 本情况 ”中,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修改 为: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 拾贰万 叁仟壹 佰玖拾 伍元整 ” 修改 为: “注册资 本:人 民币贰 仟玖佰 肆拾叁 亿捌仟 柒佰柒 拾玖万 壹仟 贰佰肆 拾壹元 整 ” 基 金 的 投资 “ (二 )投资 范围 ” 中,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中证800 有 色金属 指数的 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 、新 股( 含首 次公开 发行 和增 发 ) 、 债券、 债券 回购 、中 期票 据、 银行存 款、 权 证、股指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85%-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 的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5% ,投资 于中证 800 有色金属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非现 金资产 的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增 加: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基 金 的 “ (六 )投资 禁止行 为与限 制 ”之 “2 、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中, 5 投资


“ (16)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中 增加“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增加 : “ (17)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本条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18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 基 金 的 投资 “ (七 )投资 组合比 例调整 ”中,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因 证券 或期货 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十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修 改为: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六个 月内 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除 上述 第(9 ) 、 (16) 、 (17 ) 、 (18)项 以外, 因证 券或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基 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十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增 加: “3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 “3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 修改为 : “4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 “ (十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 中: “1 、基金管 理人按 本条第 (四) 款有关 估值方 法规定 的第 7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修 改为: “1 、基金管 理人按 本条第 (四) 款有关 估值方 法规定 的第 4 项条款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六 )定期 报告 ” 中, 增 加: “4.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比例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包括 信诚有 色份额 、 信诚 有 色A 份额 、 信 诚有 色B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七 )临时 报告与 公 告” 中,增 加: “32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人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二、 对基金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6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修 改为: “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一、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中,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9 层 ” 修改 为: “ 住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 一、 托管 协议 当 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修改 为: “ 法定代 表人: 陈四清 ” “注册资 本: 人 民币贰 仟柒佰 玖拾壹 亿肆仟 柒佰贰 拾贰万 叁仟 壹佰玖 拾伍元 整 ” 修改为: “ 注册资 本:人 民币贰 仟玖佰 肆拾叁 亿捌仟 柒佰柒 拾玖万 壹仟 贰佰肆 拾壹元 整 ” 二 、 托管 协议 的 依 据 、 目 的 、 原则 和解 释 “ (一 )依据 ”中, 增加: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要 包括以 下方面 : ” 之 “1 、 对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中, “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中 证800 有色金 属指数 的成份 股、 备选 成份股 、 新 股 (含 首次公 开发行 和增发 ) 、债券 、 债券 回购、中期票 据、 银行定期 存款 、 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本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85% -100% , 其中投资 于股票 的资产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5% , 投资 于中 证800 有色金属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 非现 金资产 的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 中 增加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要 包括以 下方面 : ” 之 “2 、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中 , “ (14)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中增加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增加 : “ (15)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本 条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7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承担 由于不 一致所 导致的 风险或 损失 ; ” 三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进 行监督 。 主要 包括 以 下方面 : ” 之 “2 、 对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中 ,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 证券或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修改为 :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使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 定。除 上述第 (7 ) 、 (14) 、 (15 ) 、 (16)项以外 ,因 证券或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比例 规 定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