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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500B(150029)

中证500B: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 信诚中 证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修订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部分 条款及调 整赎回费 相关规则 的公告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 信诚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订 , 并对 本基 金赎 回费 相关 规则 进行 调整 。 现将 相关 事宜 公告
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说明 》 、 《 关 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 。 本次 修订 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 则调整 鉴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强化 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管 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 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 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 宜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 生效。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 :00 之前 的赎 回申 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 年 3月30 日15 :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 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 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2 (1 ) 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 业务 产生 一定 影响 , 包括 且不 限 于: 出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需 要增 加或 调整 了基金的部分投资 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 费; 在规 定的 特定 情形 下可 能会 对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数 量进 行限 制、 临 时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申请 、 对部 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等 ,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法全 部及 时处 理 ,从 而可 能影 响投 资 者的 资金 安 排及 投资 计 划。 敬请 投 资者 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 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投资 者投 资于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 《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说明 》、《 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关于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修改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内容 说明 章节 修 订内 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修 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前言 增加: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并于2017 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及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 释义 增加: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 ”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五 ) 信诚 中证500 份额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限 制 ”中 ,增 加: “5.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 单日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六 ) 信诚 中证500 份额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之 “5. 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25% 应归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中, 修改为 : “5.信诚 中证 500 份额的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将 全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 赎回 费, 其中 不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6.信诚 中证500 份额 的的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5%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 过赎回金 额的5% 。信 诚中证500 份额的 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赎 回 费率、 赎回 金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和收 费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定 , 并在招 募说 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率 或收 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 2 日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 修改 为 : “6.信诚 中证500 份额 的的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5% ,赎 回费率 最高不 超 过赎回金 额的5%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 。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申购 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费 率、赎 回金额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和 收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 书 中列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实施日 前 2 日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 4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 之“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或 暂停 接 受投资人 对信诚 中证500 份额 的申购 申请 : ”中 , “4.基金管 理人 合理判 断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中增 加 “ 或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 增加 : “6.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信诚中证500 份额的 申购申 请。 7. 基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 过50% ,或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 “ 发生 上述 情形 ,并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 修改为 : “ 发生上 述1 、2 、3 、5 、6 、8 项情形之一,并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的,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部 分拒 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加: “5.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信诚中证500 份额 的 赎回 申请 。 ” 信诚 中证 500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 (九 )巨额 赎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 式 ”之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 中,增加 : “ 当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包 括信诚中证500 份额 、 信诚 中证500A 份额 、 信诚 中证500B 份额, 下同 )1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的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对 于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 日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的那部 分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进行延 期 办理; 对于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上 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前段 “ (1 ) 全额赎 回” 或“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定 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 一并办 理。 但是 ,如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取 消赎 回,则 其当 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中,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 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修 改为: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 ” “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心 汇丰银 行大楼 9 层”修 改 为: “ 办公地 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 大 楼9 层”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 (二 )基金 托管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修改 为: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 5 务 基 金 的 投 资 “ (二 )投资 范围 ” 中, “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中证 500 指数的 成份股 、备选 成 份股、新股(含 首次公 开发行 和增发 ) 、 债 券、债券回 购、权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85% -100% , 其中投 资于股 票的资 产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5%,投 资于中证5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增 加: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基 金 的 投 资 “ (六 ) 投资 限制” 中, “( 1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中 增加“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18)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中增 加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增加 : “ (19)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本条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20)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21)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但完全按照 有 关指数的 构成比 例进行 的投资 不计入 受此限 。 ” 基 金 的 投 资 “ (六) 投资限 制”中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改 为: “ 除上述 第(9 ) 、 (12)、( 18)、 (19)、 (20) 项以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上市 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增 加: “4.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 “4.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修改 为: “5.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 基 金 的 信 “( 八)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季度 报告 ” 中, 增加: 6 息 披露 “6.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比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 包括信 诚 中证500 份额 、 信诚 中证500A 份额 、 信诚 中证500B 份额)20% 的情形 ,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合 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 九) 临时报告 与公告 ”中, 增加: “31.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人 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 关于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修改 信诚中 证 5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 说明 章节 修 订内 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修 改为: “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一、托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中,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9 层 ”修 改 为: “注册地 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 大 楼9 层 ” “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9 层”修 改 为: “ 办公地 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 大 楼9 层” 一、托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郭树清 ”修改 为: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在“ ( 一) ”中, “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及 其备选成 份股、 新 股 (一 级市场 初次发 行或增 发) 、债券、 权 证、 股 指期货 以及中 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它金 融工具 。其中 ,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 股及其 备选成 份 股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90%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0-3%, 其它金融工 具 的投资比 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 监管机 构的规 定。 ” 中增加 “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在“ ( 二 ) ”中, “ (10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中 增 加“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16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中增 加“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7) 本基 金 持 有的 所 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 值 不得 超 过 本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7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 本基金可 变更或 根据相 关的法 律法规 取消本 条限制 , 而无 需召开 持有人 大会 。 ” 修 改 为 “(17) 本基 金 持 有的 所 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 值 不得 超 过 本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8%; 本基金可 变更或 根据相 关的法 律法规 取消本 条限制 ,而无 需召 开持有 人大会 ; 此处流通 受限证 券定义 见下文 第( 五 )项; ” 增加 :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本条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20)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但完 全按照 有关指 数的构 成比例 进行 的投资 不 计入受此 限。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因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 ” 修改为 : “ 除上述 第 (7)、( 10)、( 16)、 (18)、 (19 ) 项以外 , 因 证券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在 “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指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 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 应 事先根 据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 定, 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比例 ,制订 严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风 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度 、流 动性风 险 处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 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中增加 “ 与 上文 所述流 动 性受限资 产 并不 相同,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在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中 增加 : “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将 “(4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他 情形。 ”修改 为 “(5 )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 十 、 基 金 信 息披 露 在 “ 当 出 现下 述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可 暂 停或 延 迟 披露 基 金相 关 信 息: ” 中 增加 “(4)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