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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A(150051)

沪深300A:关于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 信诚沪 深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
修订基金合 同、托管 协议部分 条款及调 整赎回费 相关规则 的公告 
根据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有 关规 定,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报监 管机 构备 案,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 信诚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进行 修订 , 并对 本基 金赎 回费 相关 规则 进行 调整 。 现将 相关 事宜 公告
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信诚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说明》、 《 关 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信诚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 。 本次 修订 属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 并已履行规定程序, 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 则调整 鉴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规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强化 对投 资者 短期 投资 行为 的管 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 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 ,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 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 宜自2018 年3 月31 日起 生效。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15 :00 之前 的赎 回申 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 年 3月30 日15 :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 则。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时一 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投资者可通过 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666-0066 五、风险提示 2 (1 ) 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 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金投 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 基金 申购 、赎 回 业务 产生 一定 影响 , 包括 且不 限 于: 出于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需 要增 加或 调整 了基金的部分投资 限制规定;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 费; 在规 定的 特定 情形 下可 能会 对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 申 请数 量进 行限 制、 临 时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申请 、 对部 分赎 回申 请进 行延 期办 理等 , 由此 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法全 部及 时处 理 ,从 而可 能影 响投 资 者的 资金 安 排及 投资 计 划。 敬请 投 资者 关注 以上 变化 和影响,并仔细阅 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者, 投资 者投 资于 基金 前应 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 《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信诚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说明 》、 《关于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信诚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关于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修改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内容 说明 章节 修 订内 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修 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前言 增加: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发布 并于2017 年10 月 1 日实施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及 不时作 出的修 订; ” 释义 增加: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价 格予以变 现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 ” 信诚沪 深300 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 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限 制 ”中 ,增 加: “5.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信诚 沪深 300 份额 的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 信诚沪 深300 的 申购与 赎回 “ (六 ) 信诚 沪深 300 份额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之“5.信诚 沪深 300 份额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中, 修改为 : “5.信诚沪深 300 份 额的 赎 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 回费将 全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 赎回 费,其中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额 的25%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6.信诚沪深 300 份额 的的申 购费率 最高不 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 5% 。信 诚沪 深 300 份额的申 购费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 费率、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费 率 或收费 方式,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 日 前 2 日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 修改 为 : “6.信诚沪深 300 份额 的的申 购费率 最高不 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5% ,其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 。 信诚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 计算 方法 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确定 ,并 在招 募 说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2 日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 4 信诚沪 深300 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之“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停接 受投资人 对信诚 沪深300 份额 的申购 申请 : ”中 , “4.基金 管理 人 合 理判 断认 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 影 响或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 中 增加 “ 或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 ” 增加 : “6.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信诚沪 深300 份额的 申购申 请。 7. 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比 例达到或 者超 过50% ,或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 “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并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 停申 购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 修改为 : “ 发生上 述1 、2 、3 、5 、6 、8 项情 形之一 ,并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 申购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 申 购申请 被全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 信诚沪 深300 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中, 增加: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或暂 停接受 信诚沪 深300 份额 的 赎回 申请 。 ” 信诚沪 深300 的 申购与 赎回 “ (九 )巨额 赎回的 认定及 处理方 式 ”之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 方式 ” 中,增加 : “ 当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包 括信诚沪 深300 份额、 信诚沪 深300A 份额、信 诚沪 深300B 份额, 下同 )1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当 日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10% 以上的那部 分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超过 上述 比例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前 段“ (1 )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但 是, 如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取 消赎 回, 则 其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权利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中, “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修 改为: “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 汇丰银 行大 楼 9 层 ” “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楼 9 层 ”修改 为: “ 办公地 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大 楼9 层”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及其 “ (二 )基金 托管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国 ( 代行 ) ” 修改为 :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 5 权利义 务 基金的 投资 “ (二 )投资 范围 ” 中, “ 本基金 投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沪 深 300 指数的成 份股、 备选成 份股、新 股(含 首次公 开发行 和增发 ) 、 债券、债 券回购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本基金 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85%-100% ,其中投资于 股票的 资产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5%,投 资于沪 深3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9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增加 :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基金的 投资 “ (六 )投资 禁止行 为与限 制 ”之 “2 、基金 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 ”中, “ (16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 中增加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增加 : “ (17)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本 条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8)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基金的 投资 “ (七 )投资 组合比 例调整 ”中,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 修改为 : “ 除上述 第 (9 ) 、 (16)、 (17)、 (18 ) 项 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基金资 产 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增 加: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 ” 基金资 产 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 “3.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 合同认 定的其 它情形 。 ” 修改为 :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 同认定 的其它 情形 。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八)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基 金季度 报告 ” 中, 增加: “6. 报告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比例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包 括信诚 沪深300 份额、 信诚沪 深300A 份额、信 诚沪 深300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末6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 资产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九) 临时报告 与公告 ”中, 增加: “31.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人 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 关于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修改 信诚沪 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议 的内容 说明 章节 修 订内 容 全文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修 改为: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一、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人 ”中,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 大楼9 层”修 改为: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 “办公地 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金 中心汇 丰银行 大楼9 层” 修 改为: “办公地 址 : 中国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中 心汇丰 银行 大楼9 层” 一、 托 管协 议 当 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中,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国 ( 代行 ) ” 修改为 :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中, “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为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沪深 300 指数的 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含首次 公开 发行和 增发 ) 、 债券、 债券 回购、 权证 、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合计(轧 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85%-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5% , 投资 于沪 深300 指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 股票资产 的90%;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中 增加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二 ) ”中, “ (14)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 中 增加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8% ;本基 金 可变 更或 根 据相 关的 法 律法 规取 消本 条 限制 ,而 无 需召 开持 有 人大 会。 ” 修改为 7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 的同 一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8% ; 本基金可 变更或 根据相 关的法 律法规 取消本 条限制 , 而 无需召 开持有 人大会 ; 此处流通 受限证 券定义 见下文 第( 五 )项; ” 增加 : “ (16)本 基金主 动 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本 条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7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 修改为 : “除上 述第(7 ) 、 (14)、 (16)、 (17 )项 以外 , 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三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 核查 在“ 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指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 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监 会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制 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况 进行监 督。 ” 中 增加 “与上文 所述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相 同, ” 八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核 算 在“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中 增加 : “(4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 值; ” 将“ (4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修改 为 “ (5 ) 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 其他情 形。 ” 十 、 基 金信 息 披露 在“ 当出 现下述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暂 停或延 迟披露 基金相 关信 息: ”中 增加 “(4)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