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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盈(161015)

富国天盈:关于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 于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旗下 91 只 基金 修订基
金 合同 及 托管协 议 等法 律文件 的 公告 
 
一 、本 次修改 的基 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监会
公告[2017]12 号,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规 定》 ” ) 要求 , 富国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作为 基
金管理人, 已与 相关基 金的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修改达成一
致,并 已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备案 。 
本次修订涉及我司旗下 91 只产品,相关产品 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
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富国嘉 利稳 健配 置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 富国兴 利增 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 富国丰 利增 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富国祥 利一 年期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 富国聚 利纯 债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 富国新 优享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 富国泓 利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 富国新 兴成 长量 化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9 富国鼎 利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0 富国产 业升 级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1 富国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2 富国中 证高 端制 造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3 富国中 证娱 乐主 题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富国富 利稳 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5 富国久 利稳 健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6 富国两 年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7 富国中 证医 药主 题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8 富国睿 利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19 富国创 新科 技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0 富国祥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1 富国美 丽中 国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2 富国泰 利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3 富国价 值优 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4 富国研 究优 选沪 港深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5 富国中 证智 能汽 车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6 富国低 碳新 经济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7 富国收 益宝 交易 型货 币市 场基金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8 富国绝 对收 益多 策略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29 富国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0 富国中 证体 育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1 富国沪 港深 价值 精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2 富国中 证煤 炭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33 富国中 证工 业 4.0 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4 富国新 收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5 富国改 革动 力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6 富国国 家安 全主 题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7 富国文 体健 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8 富国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39 富国中 证新 能源 汽车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富国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1 富国新 兴产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2 富国中 小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3 富国中 证国 有企 业改 革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4 富国消 费主 题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5 富国研 究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6 富国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7 富国收 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8 富国中 证移 动互 联网 指数 分级证 券投 资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49 富国目 标齐 利一 年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0 富国高 端制 造行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1 富国安 益货 币市 场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2 富国富 钱包 货币 市场 基金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3 富国天 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4 富国中 证军 工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5 富国城 镇发 展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6 富国国 有企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7 富国目 标收 益两 年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8 富国创 业板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59 富国医 疗保 健行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0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1 富国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2 富国稳 健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3 富国宏 观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4 富国强 回报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5 富国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6 富国中 国中 小盘 (香 港上 市)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7 富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8 富国新 天锋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69 富国产 业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0 富国中 证 5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1 富国低 碳环 保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2 富国全 球顶 级消 费品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3 富国天 盈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4 富国上 证综 指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5 上证综 指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6 富国可 转换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7 富国全 球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8 富国通 胀通 缩主 题轮 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79 富国沪 深 300 增 强证 券投 资基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0 富国优 化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1 富国中 证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2 富国天 丰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3 富国天 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4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5 富国天 合稳 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6 富国天 时货 币市 场基 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7 富国天 惠精 选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8 富国天 瑞强 势地 区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89 富国天 益价 值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90 富国天 利增 长债 券投 资基 金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91 富国天 源沪 港深 平衡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 、基 金合同 、托 管协议 修订 情况 
基于上述调整, 本公司 将对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 请参见附件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三 、上 述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的修订 事宜 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生效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
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修订事宜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施行。 
 
重 要提 示: 
1 、 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流动性规定》修订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等法律文件, 修订内容 可能对相应基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产
生一定影响, 包括且不 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
限制规定; 对投资者持有基金少于 7 日 (不含) 收取不低于 1.5% 的短期赎回费率; 在
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数量进行限制、 临时拒绝或暂停申
购/ 赎回申请、 对部分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
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 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及投资计划。 敬请投资者关注
以上变 化 和 影 响 , 并 仔 细 阅 读 上述基金修订后的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 
2、本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并将在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中, 对修
订的内容 予以 相应更新。 
3 、 投 资 者 可 登 录本 公司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或 者 拨 打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 :
400-888-0688(免长途 话费) 获取相关信息。 
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附件: 各基金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1 《富国嘉 利稳健 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6、 摆动定 价机制: 指 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4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2、3、5 、6、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 的利息 等 损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开放 期相应 顺 延。 发生上述 第1 、2、3 、5 、6、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开放期 相应顺 延。 发生上述 第 4、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部分延 期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新增: (3 )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在 出现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 赎 回申请情 形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6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的20%的前 提下, 优先确 认其他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即 赎回申请 不超过 基金总 份 额20%的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并 在仍 可接 受赎回 申请 的范 围内 对该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 的赎回 申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延 期部分 如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 销。 如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 开放期 相应延 长, 延 长的开放 期内不 办理申 购 , 亦不 接受新的 赎回申 请, 仅为 该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办 理延期 赎回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比例 和 办理措施, 并在指 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不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不7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超过基金 资产的30%。 在开 放 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的 限 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超过基金 资产的30%。在开 放 期 内,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的限 制,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但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但封闭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8 ……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4) 在 开放期 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25)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9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和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除上述第 (2)、( 13)、( 24)、( 25)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10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嘉 利稳健 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30% 。 在 开放期内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30% 。 在 开放期内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12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但封闭期 内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但封闭期 内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增加: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24)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13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和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2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上述第(2)、( 13)、( 24)、( 25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和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1 《富国兴 利增强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 费 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4 的情形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新增: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 部 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5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6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股票 、 权证 的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本 基 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股票 、 权证 的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7 (2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2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9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8 除 第(12 ) 条外,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19 ) 、 (20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9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20% 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 件 中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 产品的 特有风险 。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新增: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兴 利增强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修改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富 国兴 利增 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富 国兴 利增 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 于股票、 权证的 比例不 超 过基金 资产的 20% 。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股票 、 权证 的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产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11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2 )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新增: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 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9)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12 上述(2 )中投 资限制 除 12) 条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 求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0)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上 述(2 )中 投资限 制 除 2 ) 、13 )19 ) 、20 )条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 投 资组合不符 合 上述 约 定的比 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 例限制要 求,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 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新增: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13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 《富国丰 利增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 费 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4 的情形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回 款项产 生的利 息 等损失。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5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6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股票 、 权证 等资产 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股票 、 权证 等资产 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7 四、投资 限制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9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8 除 第(12)条 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 19)、 (20 )条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9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丰 利增强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修改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富 国丰利 增强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富国丰 利增强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订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股票 、 权证 等资产 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1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股票 、 权证 等资产 的 比例不 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本 基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11 …… (2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2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19)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2 除第 12)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20)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 、13 ) 、19 ) 、20 )点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 (一)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净 值差错 处理 (1 ) 如采 用本 协议第 八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与复 核”中 估值方 法的 第(1 ) -(5 )和(7 ) 进行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 人净值计 算出错 , 基金 托 管人在 (二)净 值差错 处理 (1 ) 如采 用本 协议 第八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中估值方 法的 第(1 )-(5 )和(8 ) 进行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 人净值计 算出错 , 基金 托 管人在13 复核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 偿金额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复核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 偿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1 《富国祥 利一年 期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2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 券等 53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3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不 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6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 用最高 不超过 5% ,赎回 费用最高 不超过 赎回金 额 的 5%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 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 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 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于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持 有者收 取的 赎回费全 额归基 金财产 , 其他 情况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6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 用最高 不超 过 5% ,对 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持有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 的赎回 费,对 于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赎回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赎回 费率、赎 回金额 具 体 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 基 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4 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 公告。 新增: 8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 拒 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本 金将退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5 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 期 间相应 延长。 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且 开 放期按暂 停申购 的期间 相 应延长。 发生上述 第 4 、 6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6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赎 回申 请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 以在 基 金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工 作日基金 总份额 的 20% 的前 提下, 优先 确认 其他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 请 (即 赎回申请 不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 请) , 并在仍 可接 受赎回申 请的范 围内对 该 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予 以确认 ,未予确 认的赎回 申请延 期 办 理。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 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 请一并 处 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延 期 部 分如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如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如 延期办 理 期 限超过开 放期的, 开放期 相应延长 ,延长的 开放期 内 不 办理申购 ,亦不接 受新的 赎回申请 ,仅为该 单个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办理延期 赎回业 务。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7 程 序后,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 施,并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 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和结束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 制,但 在开放 期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和结 束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 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不 受限 制,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 受限制 ,但在 开放期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8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5)在 开放期 内, 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 第(2)、( 9)、( 15)、( 16)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9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10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 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季 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产品的 特 有风险。 ……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5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祥 利一年 期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1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 本协议的依 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与格 式 〉 》 、 《 富国祥利一 年期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证券 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富国 祥利一年 期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在每 个 开放期 开始前 3 个月 和结束后 3 个月以及 开放期 期间不 受 前述投 资组合比 例的限 制。 本 基 金在封闭 期内持 有现金 或 者到期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在每 个 开放期 开始前 3 个 月和结 束后 3 个月以及 开放期 期间不 受 前述投 资组合比 例的限 制。 本 基 金在封闭 期内持 有现金 或 者到期12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 有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b.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 但在 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b. 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不受 限制, 但在开 放 期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m. 在开 放期内, 基金主 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13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 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 在 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 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 可 能变动规 模和公 司应对 措 施,便于 托管人 实施交 易 监督。 n.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 b 、g 、m 、n 项外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 之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 求。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 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14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 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聚 利纯债 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8、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9、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4 的情形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开放 期相应 顺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该 退 回款项 产生的利 息等损 失。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开 放期相 应顺延 。 发生上述 第 4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 的, 为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基 金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 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 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予以 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5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 申请) ,并 在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6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延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开放期之前 的 10 个 工作日和之后的 10 个 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开放期之前的 10 个 工作日和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7 (2 ) 在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 除 第(9 )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2 )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在封 闭期内,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 新增: (13)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除 第(2)、( 9)、( 13)、( 14 ) 条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8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 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9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聚 利纯债 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 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协 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 富国 聚利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 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 规、 《 富国 聚利 纯债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开放 期之前 的 10 个 工作日和 之后的 10 个 工作日 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 例的限制 ; 在开 放期内 ,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 每个开放 期之前 的 10 个 工作日和 之后的 10 个工作 日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 例的限制 ; 在开 放期内,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11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 前述 5% 的限 制。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在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2 、在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本 基金不受 前述 5%的限 制;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2 、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在封 闭 期内, 本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 增加: 13、 在 开放期 内,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12 除第 9 条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9 、13 、14 条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增加: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 四 )暂停估值与公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13 告的情形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新 优享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6、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9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10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该退 回款项 产生的 利 息等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5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5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6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组 合限制 .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 遵循 以下限制 : …… 7 (2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9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8 除第(12 )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 19)、( 20 )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新 优享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 协 议》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一)……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新增: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11 18、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新增: 19、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12 …… 除第 12 条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13 、19、20 条 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七)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2 、此 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并 不完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13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泓 利纯债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前言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补充: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监管要 求,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 理 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回 款项产 生的利 息 等损失。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5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6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7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新增: (13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8 除 第(9 )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除 第(2)、( 9)、( 13)、( 14 ) 条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监 管 要求, 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 公平性。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9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 (七)临 时公告 新增: 27、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10 28、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泓 利纯债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与 《富国 泓利纯 债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订立 。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与 《 富国泓 利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下列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基 金 管理人 的下列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12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对 基金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2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2 、对 基金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2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新增: (11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13 除 第(7 )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与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并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 导致 的风 险或损 失。


除 第(2)、( 7)、( 11)、( 12 ) 条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1 《富国新 兴成长 量 化精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2、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该 退 回款项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6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60-95% ;其中 投资 于新兴 成长 相关股 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 新兴 成长 相关股 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7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遵循以下(14 )- (18 )项投 资限制: …… (19)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遵循以下(15 )- (19)项投 资限制: ……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8 除 第(11 ) 条外, 因 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30% ; (24)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第(12)、( 20)、( 24)( 25)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10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30、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新 兴成长 量 化精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资产 的投资 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60-95% ;其 中投 资于 新兴成 长相 关股票资 产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股 票资产 的投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 新兴成 长相 关股 票资 产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遵循以下(14 )- (18 )项投 资限制: …… (19)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 易,遵循以下(15 )- (19)项投 资限制: ……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12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20)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21)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增加: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 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 (24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13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上述第(12)、( 20)、( 24)( 25 )条外 ,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4 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鼎 利纯债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4 的情形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回 款项产 生的利 息 等损失。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5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6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1 、组 合限制 1 、组 合限制 7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新增: (13)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8 除 第(9 ) 条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除 第( 2)、( 9)、( 13)、( 14)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9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鼎 利纯债 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 比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 增加: 13.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11 除第 9 条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 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4.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9 、13 、14 条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2 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产 业升级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3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纳 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用纳入 基 金财产的 比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新增: 7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4 、 7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5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6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中投资于产业升级主题相关的股票不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产业升级主题相关的股7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8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基 金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3)、( 19)、( 20)条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9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10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产 业升级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 投资于 产 业升级主 题相关 的股票 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 中投资于产 业升级主题相关 的股票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3%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以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以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12 …… 17.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流 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 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 通股票的 30% ; 18.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19. 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1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3 、19 、20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对于因 法律法规 变化导 致本基 金 投资范围 及投资 限制调 整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书 面同意 后方可纳 入投资 监督范 围 。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 管人投 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 管 人系统调 整预留 所需的 合 理必要 时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 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增加: (8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新 活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修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8、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书 ,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 时收取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 金财产。 赎回费用 纳入基 金财产 的 比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4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5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6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7 四、投资 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8 除第(12 )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限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 20)、 (21 ) 条 外, 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9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 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 例超 过 20% 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新 活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协议》修 改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二)……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为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二)……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11 除第 12 条 外,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13 、20、21 条 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12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新增: (8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 值的情 形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中 证高端 制 造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2、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 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 规 则的规定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该 退 回款项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6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高端制造主 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高端制造主 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7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9)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5)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8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 第(12)、( 20)、( 25)、( 26)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9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9 三、估值 方法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30、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10 (八)临 时报告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中 证高端 制 造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高端 制造主 题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高端 制造主 题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9)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12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20)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21)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增加: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25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13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第(12)、( 20)、( 25)、( 26) 条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14 遵守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 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 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 明确的 证 券。 遵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1.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 不完全一 致,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 须为经 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不 投资有锁 定期但 锁定期 不 明确的证 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9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增加: 15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中 证娱乐 主 题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前言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2、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3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补充: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监管要 求,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 理 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4 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该 退 回款项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5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6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 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娱乐主题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娱乐 主题指 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新增: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8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2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除(12)、( 20)、( 25)、( 26 ) 条外 , 因证券 、 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9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监管要 求,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10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30、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31、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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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富国中 证娱乐 主 题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与 《富国 中证娱 乐 主题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合同》 ” )订立 。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与 《富 国中证 娱乐主题 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 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 包括以 下 方面: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 关的技 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 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 包括以 下 方面: …… 13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娱乐 主题指 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娱乐 主题指 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对 基金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19)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2 、对 基金投资 比例进 行 监督; 新增: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开 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14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2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 担由于 不一致 所 导致的风 险或损 失。 15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除(12)、( 20)、( 25)、( 26 ) 条外 , 因证券 、 期 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1 《富国富 利稳健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3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 的利息 等 损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5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6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3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3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8 除(12)条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2)、( 13)、( 19)、( 20 ) 条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9 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10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富 利稳健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11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富国富 利稳健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富 国富利 稳健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按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12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增加: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9)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13 除(12 ) 条外 , 由于 证券 市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达 到规 定的 投资 比例限 制 要 求,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 2)、 13)、 19)、 20 )条 外,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 约定的比 例, 不 在限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 规定的 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此处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 文提 及的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并不完全 一致, 包 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14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 《富国久 利稳健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 的利息 等 损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6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3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3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30%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3%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本基金在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时,遵循下列(15 )- (19 ) 的投资组 合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30%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3%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本基金在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时,遵循下列(17 )- (21 ) 的投资组 合限制 :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8 除( 11 )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该证券 可交易之 日起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24)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2)、( 13)、( 24)、( 25)条 外, 因证券 、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9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10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久 利稳健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11 和核查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30%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14)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在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时,遵循下列(15 )- (19 ) 的投资组 合限制 :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30%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16)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在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时,遵循下列(17 )- (21 ) 的投资组 合限制 : 增加: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 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12 除( 11 )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该证券 可交易之 日起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24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2)、( 13)、( 24)、( 25 ) 条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13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管理人应 当在该 证券可 交 易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两 年期理 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3、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4、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3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中 扣除应 根据法律 法规规 定的比 例 归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归入 比例详 见招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用中 扣除应 根据法律 法规规 定的比 例 归入基 金财产, 具体归 入比例 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在开 放 期内,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 情形致 使本基金 无法按 时开放 申 购的, 自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影 响因素消 除之日 的下一 个 工作日恢 复申购 业务 , 开 放期相 应顺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在开放 期内, 因 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 使本基 金 无法按时 开放申 购的, 自 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恢复申 购业务, 开放期 相应顺 延 。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5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新增: (15) 在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本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6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债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 (11)、( 15)、( 16)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债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3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7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5、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6、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8 《富国两 年期理 财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债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增加: (15) 在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本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上述第 (11)、( 15)、( 16)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债9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1 《富国中 证医药 主 题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前言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2、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3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补充: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该 退 回款项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5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6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 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医药主题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医药 主题指 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0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3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12)、( 20)、( 23)、( 24) 条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9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10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 (八)临 时公告 新增: 30、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31、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中 证医药 主 题指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富 国中证 医药主题 指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订立。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富国中 证医药 主题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19)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0)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12 ……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新增: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3)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4)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3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除第 12)、 20)、 23)、 24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6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6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2 、此 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并不 完全 一致, 包括 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 限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本基金按 以下方 法估值 :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4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睿 利定期 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6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6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 的利息 等 损失。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开放 期相应 顺 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 的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开放期 相应顺 延。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5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并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6 予以确认,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 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50% ,但在每个期间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和后 10 个工作日、到期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 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7 50% 。 在开放期,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0% 。 在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 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 封闭期,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在封闭 期,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新增: 8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4)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除上述 (2)、( 13)、( 24)、( 25)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10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睿 利定期 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 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等 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本 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50% ,但在 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日 、到期 开放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 期间, 基金投 资 不受前述 比例限 制; 本 基 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 资产的 50% 。 在 开放期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 金。 2. 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50% ,但在 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 工作日 、到期 开放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期 期间, 基金投 资 不受前述 比例限 制; 本 基 金投资 于股票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 资产的 50% 。 在 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本基金不受前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 倍的现12 金。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 封闭期,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在封闭 期,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增加: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3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和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4 ) 在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本基 金不符 合 上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 (2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上述(2)、( 13)、( 24)、( 25 ) 条外,因 证券、期 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1 《富国创 新科技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用纳入 基 金财产的 比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6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投资 于创新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发 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投资 于创新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发 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7 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0)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3)、( 20)、( 21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9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9 三、估值 方法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新增: 10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创 新科技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富国创 新科技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 定 》 、 《 富国 创新 科技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11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 托 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 监督: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60%-95% , 其中 投资 于创新 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 托 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 监督: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60%-95% , 其 中投资 于创新 科技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的投资限 制进行监 督: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的投资限 制进行监 督:


…… 12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增加: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 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9)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3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 不需 要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但 须提前 公 告。 20)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不 需要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但 须提前 公 告。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 场场 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13)、 19)、 20 )条外 ,由于 证券/ 期货市场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14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的原因 导致的 投资组 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 达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 要求,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此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并 不完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9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5 1 《富国祥利 定期 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6、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7、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 费 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4 的情形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9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开放期相 应顺延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9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 投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开放期 相 应 顺延。 发生上述第 5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赎回申 请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 , 优先 确认其 他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 即赎回 申请不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 , 并在 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该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予 以确认 ,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6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延期部 分如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如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如 延期办理 期限超 过开放 期 的, 开 放期相应 延长, 延长的 开 放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亦 不 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 仅为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延期赎 回 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场环 境调整前 述比例 和办理 措 施,并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 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 个开 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投资 于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的比 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 受限制 , 但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 开 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投资 于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的比 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 受限制, 但 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7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3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3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8)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3)、( 14)、(18 ) 、 (19 )条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10 28、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祥 利定期 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富 国祥利 定期开放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订 立 。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富国祥 利定期 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 个开 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投资 于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的比 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基金 (1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 开 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投资 于 股票、 权证等权 益类资 产的比 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基金12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 受限制 , 但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二)…… 3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 但 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 受限制, 但 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2 )…… 3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6.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3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在 上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30% ; 14.在 开放 期内 ,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上述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5.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3 、14 、15 条 , 以及第 11 条另 有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在上 述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资策 略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 定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14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 从 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 (一)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净 值差错 处理 (1 ) 如采 用本 协议第 八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与复 核”中 估值方 法的 第(1 ) -(5 )和(7 ) 进行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 人净值计 算出错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 偿金额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二)净 值差错 处理 (1 ) 如采 用本 协议 第八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 与复 核”中 估值方 法的第 (1 ) -(5 )和(7)、 (8 ) 进行 处理 时, 若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基 金 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 中没有 发 现, 且造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 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1 《富国美 丽中国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按照 法 律法规 及监管要 求, 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具体处 理 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 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6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 投 资于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 投资于美丽中国主题相关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0)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 第(2)、( 13)、( 20)、( 21 )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 回情形 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0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美 丽中国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与 《富国 美丽中 国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 基金合同 》 ” ) 订立 。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与 《 富国美 丽中国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 基金 合同》 ” )订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 , 投 资于 美丽中国 主题相 关股票 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 投资于 美丽中国 主题相 关股票 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为 0%-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12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2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增加: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13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 担由于 不一致 所 导致的风 险或损 失。 除 第(2)、( 13)、( 20)、( 21 )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1 《富国泰 利定期 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6、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7、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回 费 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4 的情形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9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开放期相 应顺延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9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 接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 投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开放期 相 应 顺延。 发生上述第 5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赎回申 请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 , 优先 确认其 他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 即赎回 申请不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 , 并在 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该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予 以确认 ,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6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延期部 分如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如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如 延期办理 期限超 过开放 期 的, 开 放期相应 延长, 延长的 开 放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亦 不 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 仅为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延 期 赎回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场环 境调整前 述比例 和办理 措 施,并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 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 个开 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 开 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 但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5)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2)、( 15)、( 16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新增: 9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8、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泰 利定期 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原则和 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协 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富 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 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富 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 个开 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 本 基金 在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一)……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 开 放期的前 1 个 月和后 1 个 月以及 开放期期 间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 在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11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二)…… (2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 但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二)…… (2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12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5)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第(2)、( 12)、(15 ) 、 (16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13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价 值优势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9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到 3 项 、第 5 项 到第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 第 1 到 3 项 、第 5 项 到第 7 项 、第 9 、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 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暂停 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6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 宜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7 四、投资 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限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 20 ) 、( 21)条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9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价 值优势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二)……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 金 以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一)……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二)……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 金 以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 开11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2 、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3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13 、22、23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12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新增: (8)当 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研 究优选 沪 港深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2、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6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其中,投 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及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7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8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30% ; (21)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 第(2)、( 13)、( 21)、( 22)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9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10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研 究优选 沪 港深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 资于港股 通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 ,投资 于 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 产的 0-95% , 投 资于港股 通标的 股票的 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0-95% )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及 其他 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2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 金 以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18. 本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金 以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19. 本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流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增加: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本 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 21.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1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2.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13 、21、22 条 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9)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14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中 证智能 汽 车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2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3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3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纳 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用纳入 基 金财产的 比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新增: 8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4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被 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者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且开放期按 暂停申购 的 期间相 应延长。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者 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投资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4 、 7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5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6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智能汽车主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的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智能汽7 题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车主题指 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17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17)本 基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新增: (20)基 金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8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 第(9)、( 17)、( 20)、( 21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9 7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10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30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中 证智能 汽 车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托管 协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 本协议的依 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与格 订立本协议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与格11 式〉 》 、 《富国 中证智 能汽 车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式〉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富国 中证智 能汽车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 中 投资于中 证智能 汽车主 题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 中 投资于中 证智能 汽车主 题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12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第 9)、 17)、 20)、 21 )条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13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 监督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的 监督和检 查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 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此处 的流通受 限证 券与上文流动 性受限资 产 并不完 全一致 ,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14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 券。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 《富国低 碳新经 济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2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51、 流 动性受限 资产: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 银 行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 有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 款) 、 停 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 支 持 证券、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 动定价机 制:指当 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 回 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 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 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 害 并得到公 平对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3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纳 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用纳入 基 金财产的 比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新增: 7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4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4 、 7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5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6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中,投资于低碳新经济主题相关股票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低碳新经济主题相关 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 证金以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 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基 金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3)、( 20)、( 21)条外,因 证券/9 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10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低 碳新经 济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 中, 投资 于 低碳新经 济主题 相关股 票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 中,投资于 低碳新经济主题 相关股票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 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 以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合 计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 证金以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合计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12 17.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流 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8.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0. 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1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3 、20 、21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增加: (8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14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收 益宝交 易 型货币市 场基金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暂 行 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则 第 5 号 〈 货币市 场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 、《 关 于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等 相 关问题的 通知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 、 《 关于货币 市场基 金投资 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2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7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增加: 5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3 关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 、本 基金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和赎回 费用。 1 、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 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 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的赎回 申请 (超过 1% 的部分 ) 征收 1% 的强制赎回 费用, 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1 、本 基金不收 取申购 费 用和赎回 费用。 (五)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 、本 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 回费用 , 但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4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计 超过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 偏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基 金平稳运 作, 避 免诱发 系 统性风险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对当 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1% 以上的 赎回申 请 (超过 1% 的部 分)征 收 1%的强 制赎回费 用, 并 将上述 赎 回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资 产 。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 情形除 外。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11、 基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12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5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至 6 、8 、 9 、11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对 于上述 第 10 项 拒绝申 购的情形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布 相关申 购上限设 定。 如 果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至 6 、8 、9 、12、13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对于 上述第 10 项拒 绝申购的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管理 人网站 上 公布相 关申购上 限设定。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 绝 的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7 、 11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 、 暂停赎回或延缓 新增: 11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6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至 8 、 10 、 11 项情 形之一 而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 暂停赎回 公告 。 对于 上述 第 9 项 暂停接 受赎回 的情 形,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公 布相关 赎回上 限 设定。 已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占 申 请总量 的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支 付 。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 关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公 告。 发生上述第 1 至 8 、 10、 11、 12 项情形之一而 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对于上述第 9 项暂 停接受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7 的申购与赎回 七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场 外处 理方式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 宜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8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环 境调整 前述比 例 和办理 措施,并 在指定 媒介上 进 行公告。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 在每个交 易日 均 不得超过 120 天;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 融工具: ……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 得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作为重 大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9 计不得低 于 30% ; (2)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 20% ; (3)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 合计未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 增加: (12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相 关机构 作为原 始权益10 人的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 增加: (1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 同一商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及其 发 行的同业 存单与 债券, 不 得超过 该商业银 行最近 一个季 度 末净资产 的 10% ; (1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除 第(6)、(13)、( 15)、( 16 )项 以 及第(11 )项中 另有 约定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11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 披露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 持 有份额 及占总份 额的比 例。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 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12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 容。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临 时报告 新增: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1、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13 《富国收 益宝交 易 型货币市 场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与 《富国 收益宝 交 易型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订 立 。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与 《富 国收益宝 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的下列 投资运 作进行 监 督: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的下列 投资运 作进行 监 督: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14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日 均 不 得超过 120 天;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 得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作为重 大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30% ; (2)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20% ; 15 (3)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 合计未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 增加: (12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相 关机构 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 增加: (1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在本托 管人处 托管的 全 部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银行 最近一 个季度 末 净资产 的 10% ; 16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1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并 承担由 于不一 致 所导致的 风险和 损失; …… 除 第(6)、(13)、( 15)、( 16 )项 以 及第(11 )项中 另有 约定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17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1 《富国绝 对收益 多 策略定期 开放混 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8、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应 根据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 产 ,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 费 用 应根据 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金财 产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基金 管理人 或 其高级管 理人员 、 基金 经 理作为4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起资金 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申购 申请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九 、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封闭期、开放期、 申购与赎回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赎回申 请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 , 优先 确认其 他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 即赎回 申请不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 , 并在 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该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予 以确认 ,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6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 赎回为止。 延期部 分如选 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 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 被撤销 。 如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如 延期办理 期限超 过开放 期 的, 开 放期相应 延长, 延长的 开 放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亦 不 接受新 的赎回申 请, 仅为 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办理延 期 赎回业 务。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有权 根据当 时 市场环 境调整前 述比例 和办理 措 施,并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 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开放期内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 开放期内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3 ) 开放 期内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3 ) 开放 期内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7 金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 金后, 基金 保留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9)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8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3)、( 14)、(19 ) 、 (20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9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绝 对收益 多 策略定期 开放混 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 修 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开放期内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 。 …… (二)…… 3. 开放 期内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 (一)…… 开放期内 ,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二)…… 3. 开放 期内 ,在 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 后,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11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6.在 开放 期内 ,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符合 上述比 例 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 17.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3 、11 、16 、17 条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12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新增: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情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1 《富国新 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3、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4、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计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计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6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7 四、投资 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 第(2)、( 13)、( 21)、( 22 )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9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新 动力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11 20.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本基金持有 的所有 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增加: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 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21.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12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 资; 22.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13 、21、22 条 外,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13 遵守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遵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 估值方 法 增加: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中 证体育 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修改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8、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体育 份额遭 遇大额 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富 国体育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八部分


富国体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八部分


富国体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八部分


富国体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富国 体育 份额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 规则的 规定。 第八部分


富国体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八部分


富国体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八部分


富国体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八部分


富国体育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体育 A 份额、 富国体育 B 份额和富国体育份额,下同)的 10% 的 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 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6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 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 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7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20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8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第(9)、( 17)、( 20)、( 21)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临 时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中 证体育 产 业指数分 级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体育 产业指 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体育 产业指 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11 (18)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18)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增加: (20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9)、( 17)、( 20)、( 21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12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 、 流动 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 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 牌的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 通受限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锁 定期但锁 定期不 明确的 证 券。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进行监 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制 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 资 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1.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 不完全一 致, 本基 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 须为经 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锁 定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13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原 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 基金不 投资有锁 定期但 锁定期 不 明确的证 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沪 港深价 值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2、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摆动定 价机制: 指 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9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1 到 3 项 、第 5 项和第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资 者。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1 到 3 项、第 5 项、第 9 项和第 10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被全部 或部分 拒 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 第 4、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6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 资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的 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其中投 资于沪 港深 价值型 相关 股 票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0%-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保证金 以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的 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0-95%,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沪 港深 价值型 相关 股 票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保证金 以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7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以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0)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8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上市公 司 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 (2)、( 13)、( 20)、( 21 ) 条 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第 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10、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28、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10 (七)临 时报告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沪 港深价 值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中 ,投 资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的 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其中投 资于沪 港深 价值型 相关 股 票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0%-3%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保证金 以后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2.本基金 各类品 种的投 资 比例、投 资限制 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 中, 投 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的 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0-9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其 中投 资于沪 港深 价值型 相关 股 票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保证金 以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以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12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增加: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0)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上市公 司 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本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13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或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投 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除上述第 2 点 第(2)、( 13)、( 20)、( 21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之 外的原因 导致投 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1 《富国中 证煤炭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8 、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9、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煤炭 份额遭 遇大额 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富 国煤炭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八部分


富国煤炭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八部分


富国煤炭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归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八部分


富国煤炭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富国 煤炭 份额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 规则的 规定。 第八部分


富国煤炭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八部分


富国煤炭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八部分


富国煤炭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八部分


富国煤炭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煤炭 A 份额、 富国煤炭 B 份额和富国煤炭份额, 下同) 的 10% 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6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7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 证煤炭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8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20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第(9)、( 17)、( 20)、( 21)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9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富国 煤炭 份额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10 金季度报 告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中 证煤炭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1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订 立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 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 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为: 本基 金的股票 资产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中证煤 炭指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 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 的 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 为: 本基 金的股票 资产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其 中投资 于中证煤 炭指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 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 12 17)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 增加: 20)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1)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9)、 17)、 20)、 21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13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增加: 8 、当 富国 煤炭 份额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 三 )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8、 摆动定 价机制: 指当 富国工业 4.0 份额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富 国工 业 4.0 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的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 对待 第八部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量限制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八部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八部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新增: 7 、当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遵循 相关法 律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第八部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与赎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八部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八部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八部分


富国工业 4.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工业 4.0A 份 额、富国工业 4.0B 份额和富国工业 4.0 份额,下同) 的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6 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 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 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工业 4.0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工业 4.0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7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按照中证 工 业 4.0 指 数的成 份股 组成及 其权重构 建股票 投资组 合 , 并根 据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 调整 。 本 基金的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90% , 其中投 资于中证 工业 4.0 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权证及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依 照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执 行 。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 理人主 要按照 中 证工业 4.0 指数的 成份股 组成及 其权重构 建股票 投资组 合 , 并根据指 数成份 股及其 权重的 变动而进 行相应 调整。 本 基金的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90% , 其 中投 资于中证 工业 4.0 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低 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其 中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权 证及其 他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依 照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保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保8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 性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 性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限 制: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除第(9)、( 17)、( 20)、( 21)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富国工业 4.0 份额 发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新增: 10 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中 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富 国中证 工业 4.0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富 国中证 工业 4.0 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12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工业 4.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工业 4.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 份股的 资产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17)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增加: 20)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13 如果法律 法规对 该比例 要 求有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但 须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 方可纳 入基金 托 管人投 资监督范 围。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1)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该比例 要 求有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比例为 准, 但须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后 方可纳 入基金 托 管人投 资监督范 围。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第 9)、 17)、 20)、 21 ) 条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14 和核查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 当富国工业 4.0 份 额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1 《富国新 收益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3、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4、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计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计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6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7 四、投资 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 第(2)、( 13)、( 21)、( 22 )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9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新 收益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富 国新收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富国新 收益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1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 金 的投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 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1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11 为行使监 督权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保证金以 后,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 ,对基 金 投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增加: 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2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在 上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或 变更上 21.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2.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在 上述期 间 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 定。 除 第 2 、13 、21 、22 条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资不 符合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法 律法规13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 限制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 为 准。 或监管部 门取消 或变更 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 , 则本基金 投资不 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与复核 增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净 值差错 处理 (1 ) 如采 用本 协议第 八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 算与复 核”中 估值方 法的 第(1 ) -(5 )和(7 ) 进行处理 时, 若 基金管 理 人净值计 算出错 ,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没有 发现, 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损 失 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对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金 , 就实际 向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 偿金额 , 由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1 ) 如采 用本 协议 第八章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计算 与复 核”中 估值方 法的第 (1 ) -(5 )和(7)、 (8 ) 进行 处理 时, 若基金 管理 人净 值计 算出 错,基 金 托 管人在复 核过程 中没有 发 现, 且造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 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 或基金 支 付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 1 《富国改 革动力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计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计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按照法 律法规 及监管 要求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 体 处理原 则与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4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6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投资 于改革动力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60%-95% , 其中投资 于改革动力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7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 第(2)、( 13)、( 19)、( 20 )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9 、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按照法 律法规9 三、估值 方法 及监管 要求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0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改 革动力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与 《富国 改革动 力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 基金合同 》 ” ) 订立 。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与 《 富国改 革动力 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订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 中投资 于改 革动力主 题相关 股票不 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投 资于改 革动力主 题相关 股票不 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12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增加: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9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13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 担由于 不一致 所 导致的风 险或损 失。 …… 除 第(2)、( 13)、( 19)、( 20 )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1 《富国国 家安全 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3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计 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用计入 基 金财产的 比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新增: 7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4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4 、 7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5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6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7 为 60%-95% ,其中投资于国家安全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国家安全主题相关股票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8 (2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本 基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本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3)、( 22)、( 23)条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9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10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 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国 家安全 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80%—95% ,投 资于 高端 制造 行业 相关 股票 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资产的 投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 -3%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 中投资于国 家安全主题相关 股票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 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保 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12 2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流 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且由 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1.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2. 本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3.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1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3 、22 、23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本 基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14 1 《富国文 体健康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6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0%-95% , 其中投资 于文体健康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0%-95% , 其中投资 于文体健康主题相关股票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8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3)、( 20)、( 21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9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9 三、估值 方法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文 体健康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富国文 体健康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 定》 、 《富 国文 体健 康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 托 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 托 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12 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该比例 要 求有变更 的, 以变更 后的 比例为 准, 但 须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后 方可纳 入基金 托 管人投 资监督范 围。 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如果法律 法规对 该比例 要 求有变更 的, 以变 更后的 比例为 准, 但须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后 方可纳 入基金 托 管人投 资监督范 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的投资限 制进行监 督:


…… d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的投资限 制进行监 督:


…… d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13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增加: e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 o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p 、本 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4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 不需要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或变更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以变 更后的 规 定为准,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要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 场场 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d 、h 、o 、p 条 外,由于 证券/ 期货 市场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或基金 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 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 求 ,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15 定。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此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并 不完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9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1 《富国中 证银行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7、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8、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银行 份额遭 遇大额 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富 国银行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八部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八部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八部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富国 银行 份额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 规则的 规定。 第八部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八部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八部 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八部分


富国银行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银行 A 份额、 富国银行 B 份额和富国银行份额, 下同) 的 10% 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6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银行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7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 股票投 资组合 , 并根据指 数成份 股及其 权 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应调 整。 本基 金的股票 资产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其中 投资 于中证银 行指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权证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构的 规定执 行。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银行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 股票投 资组合, 并根据指 数成份 股及其 权 重的变 动而进行 相应调 整。 本基 金的股票 资产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 , 其 中投资 于中证银 行指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非现 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权 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保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保8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 性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 性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限 制: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20)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9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围保持一致; …… 除第(9)、( 17)、( 20)、( 21)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新增: 10 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中 证银行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银行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银行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 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12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增加: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第(9)、( 17)、( 20)、( 21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13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七)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2 、 流通 受限证 券, 包 括 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 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 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 期的可交 易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 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证 券。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2 、此 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并 不完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 时明确一 定期限 锁定期 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8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14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情 形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中 证新能 源 汽车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8、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9、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新能 源汽车 份额遭 遇 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富国 新能源汽 车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分 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 而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 并 得到公 平对待 第八部分


富国新能 源汽车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额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八部分


富国新能 源汽车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归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八部分


富国新能 源汽车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富国 新能 源汽 车份额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第八部分


富国新能 源汽车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赎回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八部分


富国新能 源汽车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八部分


富国新能 源汽车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八部分


富国新能 源汽车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富国新能源汽车 A 份额、 富国 新能 源汽 车 B 份额 和富 国新 能 源汽车份 额,下同)的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利益的 原 则,基金管 理人可以 优 先确认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6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 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7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 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8 四、投资 限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20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第(9)、( 17)、( 20)、( 21)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9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富国 新能 源汽 车份额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10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临 时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中 证新能 源 汽车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11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新能 源汽车 指 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 的资产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新能 源汽车 指 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 的资产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18)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18)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12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增加: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第(9)、( 17)、( 20)、( 21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13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7 ) 当富 国新能 源汽车 份额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中 证全指 证 券公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 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8、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9、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证券 份额遭 遇大额 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富 国证券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八部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八部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归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八部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富国 证券 份额 发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基 金 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 规则的 规定。 第八部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八部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八部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停赎 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八部分


富国证券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证券 A 份额、 富国证券 B 份额和富国证券份额, 下同) 的 10% 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6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7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 资于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 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8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第(9)、( 17)、( 20)、( 21)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9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10 金季度报 告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临 时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中 证全指 证 券公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全指 证券公 司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全指 证券公 司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11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18)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18) 本基金 持有的 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 持有的同 一流 通受限 证券,其 公允价 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增加: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12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第(9)、( 17)、( 20)、( 21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新 兴产业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前言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3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补充: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4 规则的规 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5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6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7 80%-95% , 其 中投资 于新 兴产业相 关股票 不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80%-95% , 其中投 资于新 兴产业相 关股票 不低于 非 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保证金 以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8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20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除上述第 (2)、( 13)、( 20)、( 21 )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9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 10、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10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 新增: 28、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新 兴产业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募基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富国新 兴产业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 《公 募基 金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 定 》 、 《 富国 新兴 产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 托 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基 金 托 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12 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的投资限 制进行监 督: d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基 金 托管人仅在如下范围内对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的投资限 制进行监 督: d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新增: 13 ……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 金规模 e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o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p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d 、h 、o 、p 条 外,由于 证券/ 期货 市场 场波动、14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定的 比例, 不在限 制 之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 求,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限制要 求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新增: (10)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1 《富国中 小盘精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 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3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纳 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用纳入 基 金财产的 比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新增: 7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4 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 退还给 投资者。在暂 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新增: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4 、 7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5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6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 60%-95% ,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不低于非现7 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保证金以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8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本 基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本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2)、( 13)、( 21)、( 22)条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9 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10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 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中 小盘精 选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其中 投资于 中 小盘股票 不低于 非现金 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 中投资于中 小盘股票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每 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保 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12 18.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 允价 值不得超 过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流 通 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义务仅 限于其 托 管的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基 金; 19. 本 基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1. 本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2.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1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13 、21 、22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增加: (8)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14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1 《富国中 证国有 企 业改革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60、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61、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国企 改革份 额遭遇 大 额申购 赎回时, 通 过调整 富国国 企改革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 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 的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 对待 第八部分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额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八部分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第八部分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富国 国企 改革 份额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遵循 相关法 律法规 以 及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 的规定 。 第八部分


富国国企 新增: 4 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八部分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 除第 4 项外 )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投 资者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 除第 4 、6 项外)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者,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 公 告 。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5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八部分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八部分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下 同 )的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即按 照保护其 他 赎回申请人 ( “小额 赎 回申请 人” )利益 的原则,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优先确 认 小额赎6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 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 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 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 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7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份股 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股票投 资组 合, 并根 据指 数成份 股及 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 行相应 调 整。 本 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国有企 业 改革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 构的规定 执行。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根 据指 数成份 股及 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 行相应 调 整。 本基金 的股票 资产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其中投资 于中证 国有企 业 改革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 金 、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 具 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1 、组 合限制 1 、组 合限制 8 投资 六、投资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 性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 性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限 制: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20)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9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第(9)、( 17)、( 20)、( 21)条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二、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10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6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九)临 时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中 证国有 企 业改革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本基 金的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其 中投资于 中证国 有企业 改 革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其 中投资于 中证国 有企业 改 革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 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 17、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12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 增加: 20、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9 、17 、20 、21 条 外, 因证券、期 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13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消 费主题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8、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9、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应 根据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赎 回费用 应根据 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 退 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6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 宜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投 资于本 基金 定义的大 消费行 业的证 券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股指 期货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投资于 本基金 定义的大 消费行 业的证 券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 股指 期 货、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1 、组 合限制 1 、组 合限制 7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24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8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 24)、( 25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9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9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8、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消 费主题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目的和 原则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富国 消费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富国消 费主题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投 资于本 基金 定义的大 消费行 业的证 券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 投资于 本基金 定义的大 消费行 业的证 券 不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11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股指 期货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规定。……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股 指期货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的规定。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4 、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12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5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13 、24 、25 条 外,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 (一)基 金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与复 核 新增: (9)当 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3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研 究精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前言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3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应 根据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费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赎 回费用 应根据 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补充 :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4 回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 退 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5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6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其他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债券 、货币 市 场工具及 其他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7 比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0%-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3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新增: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8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25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除 上述第(3)、( 14)、( 25)、( 26 )条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9 新增: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10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 新增: 27、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8、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研 究精选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与 格式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富国 研究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与 格式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富 国研究 精选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2 0%-95% ;债券 、货币 市 场工具及 其他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0%-95% ;债券 、货币 市 场工具及 其他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0%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c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c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新增: f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本协议 项下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 定期开13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y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z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c 、n 、y 、z 条外,由于 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14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 比例限 制要求,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基 金 可 能变动规 模和基 金管理 人 应对措施 , 便 于基金 托管 人实施 交易监督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 比例限制 要求,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规 模和基 金管理 人 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 人实施 交易监督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15 (四)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 误差不 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处 理 。 新增: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四)特 殊情况 的处理 1 、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估 值方法 的第 (7 )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误 处 理。 1 《富国新 回报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应 根据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赎 回费用 应根据 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按照法 律法规 及监管 要求 ,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 体 处理原 则与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5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6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1 、组 合限制 1 、组 合限制 7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新增: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8)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8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 第(2)、( 13)、( 18)、( 19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 回情形 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新增: 9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新 回报灵 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及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与 《富国 新回报 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订立。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与 《 富国新 回报灵 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 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11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2 、对 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增加: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开 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托 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8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12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9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本基 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并承 担由于 不一致 所 导致的风 险或损 失。 …… 除 第(2)、( 13)、( 18)、( 19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1 《富国收 益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和其 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6、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7、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 给 投 资者。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6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 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 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7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8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 18)、( 19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本基金 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8、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收 益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 托管 协议的 内 容与 格式 〉 》 、 《富 国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 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富 国 收益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基 金 的 投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 本 基金投资 于债券 的比例 不 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 股 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 投资比 例合计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中 基金持 有的 全部权证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的投资 比例合计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 中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11 的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b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证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b 、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 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新增: e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协议 项下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由 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12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 例 限制要 求,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30% ; r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s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b 、m 、r 、s 条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 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 求,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新增: 13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新增: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1 《富国中 证移动 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60、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61、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移动 互联网 份额遭 遇 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 整富国 移动互联 网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分 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 而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 并 得到公 平对待 第八部分


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额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八部分


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归入基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第八部分


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富国 移动 互联 网份额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 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 第八部分


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4 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八部分


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 除第 4 项外 )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 除第 4 、6 项外)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并 予 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八部分


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八部分


富国移动 互联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 (包括富国移动互联网 A 份额、 富国 移动 互联 网 B 份额 和富 国移 动 互联网份 额,下同)的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回 申请人( “ 小额赎 回申请人” )利益的 原 则,基金管 理人可以 优 先确认6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 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 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 施,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7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 及其 权重 构建 股票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 重的变动 而进行 相应调 整 。 本基 金的股 票资产 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其 中投资于 中证移 动互联 网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 证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 比例依 照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 规定执行 。 1 、资 产配置策 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并根据 指数 成份股 及其 权 重的变动 而进行 相应调 整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 , 其 中投资于 中证移 动互联 网 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 不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权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 资比例 依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的规定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 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8 六、投资 限制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 性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 险, 保 持基金组 合良好 的流动 性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限 制: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19)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9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第(9)、( 17)、( 19)、( 20)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二、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0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6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第 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九)临 时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中 证移动 互 联网指数 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1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3.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移动 互联网 指 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 的资产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移动 互联网 指 数成份 股和备选 成份股 的资产 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7.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7.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 12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 制。 增加: 19.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9 、17、19、20 条外 , 如果法律 法规对本 基金 合同约 定投资组 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8.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2 、估 值方法 2. 估值方 法 增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13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8.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1 《富国目 标齐利 一 年期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3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 对 于持续 持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 本基 金将 收取赎 回费,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并 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5 、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本基金 将 收取赎 回费,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并 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其 中, 本 基金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4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且开放期 按暂停 申购的 期 间相应延 长。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 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开放 期 按暂停申 购的期 间相应 延 长。 发生上述第 4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5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 ,并在仍 可接受赎 回 申请的 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6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 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 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1 、组 合限制 1 、组 合限制 7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 (13) 在开放期内,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 除上述第 (2)、( 8)、( 13)、( 14 ) 条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9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目 标齐利 一 年期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0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富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富 国目标齐利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在 每个开 放期 的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 期期间不 受前述 投资组 合 比例的限 制。 本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受 限制 , 但 在开放期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在每 个开放 期 的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月以 及开放 期期间不 受前述 投资组 合 比例的限 制。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不受 限制, 但 在开放期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11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 但 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增加: 13) 在 开放期 内,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12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 如适 用于本 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 相关限制 。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8)、 13)、 14) 条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 例限制13 定。 要求。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 《富国高 端制造 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3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新增: 7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4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本 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4 、 6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5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6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80%—95%,投资 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 票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 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的 80%—95%,投 资于高端制造行业相关股票 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资产的投 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7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本 基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22)基 金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8 ……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2)、( 20)、( 22)、( 23 )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9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10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高 端制造 行 业股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80%—95% ,投 资于 高端 制造 行业 相关 股票 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资产的 投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 -3%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80%—95% ,投资于高端 制造行业相关股票比例 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权 证资产的 投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 -3%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 开 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12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 金 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19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本 基 金 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9 、17 、19 、20 条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13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安 益货币 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暂行 规定》 、 《关 于货 币市场基 金投资 等相关 问 题的通 知》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2 、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 称“ 《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2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5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3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和赎回费 用。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 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 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 赎回申 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2.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投资 者申购所 得的份 额等于 申 购金额除 以 1.00 元 ,赎 回所得 2. 本基金 的申购 、 赎 回价 格为每份 基金份 额 1.00 元 。投 资 者申购所 得的份 额等于 申 购金额除以 1.00 元,一 般情况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的金额等 于赎回 份额乘 以 1.00 元。 下,赎回 所得的 金额等 于 赎回份额 乘以 1.00 元。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9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10 项 暂停申 购 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5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6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 宜在 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环 境调整 前述比 例 和办理 措施,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 行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1 、组 合限制






















































































…… 新增: 7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 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批准, 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日 均 不 得超过 120 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30% ; (2)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8 计不得低 于 20% ; (3)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 合计未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 新增: (12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相 关机构 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 新增: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9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除 第(6)、(13)、( 15)、( 16 )项以 及第(11 )项中 另有 约定以外,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10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 披露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 持 有份额 及占总份 额的比 例。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基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披 露 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内 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11 (六)临 时报告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12 《富国安 益货币 市 场基金托 管协议 》 修改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管理 暂行 规定 》 、 《关 于货币市 场 基 金投资等 相关 问 题的通 知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 金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 、 《富国安 益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 则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货币 市 场基 金管 理暂 行规 定》 、 《 关于 货币 市场基 金投资等 相关问 题的通 知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富国 安益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 督权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 督权 13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均 不 得 超过 120 天;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30% ; 2 )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 不得超14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 3 )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 计未超 过基金总 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 在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 新增: 12)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其 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2%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债 券、非 金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具、 银 行存款、 同 业 存单、 相关 机构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新增: 15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 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调 整 或取消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 限制相 应调整或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如发生 投资限 制调整 , 经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可 纳入监 督 范围。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调 整 或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 限制相 应调整或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如发生 投资限 制调整, 经托管 人书面确 认后可 纳入监 督 范围。 基金 管理人 知晓基 金托管16 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 素影响,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托管人系 统调整 预留所 需 的合理 必要时间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基 金 可 能变动规 模和公 司应对 措 施,便于 托管人 实施交 易 监督。 (2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第 6)、 13)、 15)、 16)项以及第 11 )项中另有约定以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原因导致 的投资 组合不 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 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少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规 模和公 司应对 措 施,便于 托管人 实施交 易 监督。 1 《富国富 钱包货 币 市场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货币市 场 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 《关 于货币 市 场基金投 资等相 关问题 的 通知》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编报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金信 息披露特 别规定> 》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定 》 、 《关于 货币 市场基金 投资 等相关 问 题的 通知》、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编报规 则第 5 号< 货币 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2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出的 修订 …… 55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3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 和赎回费 用。 2.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价 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 者申购所 得的份 额等于 申 购金额除以 1.00 元,赎 回所得的 金额等于 赎回份 额乘以 1.00 元。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 ,但在 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提 下,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份额的 50% ,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 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 系统性 风险,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对当日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 回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1% 以上的赎回申请 (超过 1% 的部分)征 收 1% 的强制赎 回费用 ,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资产。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上述 做法 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价 格为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投4 资者申购 所得的 份额等 于 申购金额 除以 1.00 元, 一般 情 况下,赎 回所得 的金额 等 于赎回份 额乘以 1.00 元。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 的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8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10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 人的 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5 发生上述 第 4 、 8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6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 告。 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新增: 本基金拟 投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存 款与同 业存单 的,应当 经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议批 准,相 关交易 应当事先 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 120 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中 现 金、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2)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 平均8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中 现 金、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未超 过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本基金投 资 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 新增: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 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其中单 一 机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 括债券、 非金融 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 9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新增: (14)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同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存 款及其发 行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不得 超过该 商业银 行最近一 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 10% ; (15)本 基金主 动投 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本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 除 第 (6)、 (13)、( 15)、( 16)项 以 及 第(11)项 中 另有约定以外,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10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五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文件 中披露 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 性风险分 析等。 本 基金应当 在年度报 告、半 年度报告 中,至少 披露报 告 期末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 额的比例 等信息 。 11 如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 或超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应 当在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 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 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 时报告 新增: 29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 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12 《富国富 钱包货 币 市场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二 条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与格式〉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理 暂行规定》 、 《关 于货币 市 场基金投 资等相 关问题 的 通知》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 场基金 信息 披露特别规 定> 》 、 《富国 富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 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号〈 托 管协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货币市 场基金管 理暂行 规定》 、 《关于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 等相关问 题的通 知》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 基金信 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 《富 国富钱 包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 3.1.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3.1.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13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不得 投资于 以 下金融工 具: 约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 比 例进行监 督: 1 、本 基金不得 投资于 以 下金融工 具: …… 本基金拟 投资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于 AA+ 的 商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与同 业存单 的,应 当 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 议 批准, 相关交易 应当事 先征得 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 并作 为 重大事 项履行信 息披露 程序。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2 、组 合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均 不 得超过 120 天; 2 、组 合限制 (1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 时,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30% ; (2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20% 时,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 ;投 资组合14 中现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20% ; (3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 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 合计未 超过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每个 交易日 均不 得超过 120 天; …… 新增: (12 )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 机 构发行的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其 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 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新增: (14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全部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 同一商15 业银行的 银行存 款及其 发 行的同业 存单与 债券, 不 得超过 该商业银 行最近 一个季 度 末净资产 的 10% ;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第三条、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3 、法 规允许的 基金投 资 比例调整 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基 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有 关约定 。 基金 托 管人对 3 、法 规允许的 基金投 资 比例调整 期限 除 第 (6)、 (13)、( 15)、( 16 )项 以及第(11 ) 项中另有 约定以外, 由于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 内,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以达到规 定的投 资比例 限 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16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基金托 管 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开 始 。 第八条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8.7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 1 《富国天盛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应 根据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未归入 基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金 财产。赎 回费用 应根据 相 关规定按 照比例 归入基 金 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4 的情形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 给 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6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 宜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7 (2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21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 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8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2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 21)、( 22 )条 外,因证 券、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临 时报告 新增: 25、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6、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天 盛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 修 改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 (二)……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二)……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11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1 、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2、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13 、21 、22 条 外,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 对价等12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中 证军工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6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62、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军工 份额遭 遇大额 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富 国军工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八、富国军工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八、富国军工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6. 富国军 工份额 的申购 费 率、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 方法、 赎回费率 、 赎 回金额 具体 的计算方 法和收 费方式 由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确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 上公告 。 6. 富国军 工份额 的申购 费 率、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 算 方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和收 费方式 由 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确定,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 列示。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 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八、富国军工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富国 军工份 额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 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八、富国军工份额的 新增: 4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 八、富国军工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 除第 4 项外 )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该退回 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 的办理 并予以公 告。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 除第 4 、6 项外)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并 予 以公告。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5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八、富国军工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八、富国军工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包括富国军工 A 份额、 富国军工 B 份额和富国军工份额, 下同) 的 10% 的赎 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6 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 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 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 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 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十六、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7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六、基金的投资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 证军工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的投资 1 、组 合限制 1 、组 合限制 8 ( 六) 投资 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7)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7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新增: (19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0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9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除第(9)、( 17)、( 19)、( 20) 条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十 八 、 基金资产 的 估 值 (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十 八 、 基金资产 的 估 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二十三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八)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新增: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10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二十三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九) 临时 报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中 证军工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军工 指数成 份 股和备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中 证军工 指数成 份 股和备11 和核查 选成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选成份股 的资产 不低于 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5.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5.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 增加: 17.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12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8.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第 7 、15 、17 、18 条外 , 因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城 镇发展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3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不 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 用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 回 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 计 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 金 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 手续费。 6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用 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用 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 的计算方 法、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 和4 上公告。 收 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并 在 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新增: 7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5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本 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4 、 6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6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7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80%—95%,投资 于城镇发展相关股票比 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 0%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 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 资产的 80%—95%,投 资于城镇发展相关股票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 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8 …… (2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0)本 基金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22)基 金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3)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12)、( 20)、( 22)、( 23 )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10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11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2 《富国城 镇发展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80%—95% ,投 资于 城镇 发展 相关 股票 比例 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资 产的投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 -3%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80%—95% ,投资于城镇 发展相关股票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 80% , 权证 资 产的投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 -3%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3.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 及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13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 金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 19. 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 9 、17 、19 、20 条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14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增加: (8)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国 有企业 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增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3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费。 6、本 基 金 A 、 B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最 高不超 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 费用最 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定, 并在招 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 施日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应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对于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本 基 金 A 、 B 类基 金 份额 的申购 费用最 高不超 过 申购金 额的 5% , 各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费 用最高 不超过 赎 回金额 的 5% , 其中, 对持续 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申购份 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和 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合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增加: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5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增加: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增加: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6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本基金 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国有 企业债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固定收 本基金 对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 对国有 企业债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固定收7 二、投资 范围 益类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益类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 (2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1 、组 合限制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增加: (1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 除 第(2)、( 7)、( 10)、( 11)条 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增加: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9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增加: 26、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国 有企业 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对 国有 企业债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 对国有 企业债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固定收 益类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5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增加: 11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 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5 、 7 、 8 条 及第 4 条 中另有约 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3 )当发 生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 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5 )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目 标收益 两 年期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3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6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用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6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用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 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 内调整 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实施日 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4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 长。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停 申购的期 间相应 延长。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5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 (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 ) ,并在仍 可接受赎 回 申请的 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未予确 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6 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 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 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延期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 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 放 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 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7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 (13) 在开放期内,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8)、( 13)、( 14 ) 条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9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目 标收益 两 年期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0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 督: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 但 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 督: (2)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增加: (11)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11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上述第 (2)、( 7)、( 11)、( 12 ) 条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 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g 、当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创 业板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60、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61、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富国创业 板份额 遭遇大 额 申购赎 回时,通 过调整 富国创 业 板份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 给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 权益不受 损害并 得到公 平 对待 八、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八、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 6.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 5% 。富国 创业板份 额的申购 费率、 申 购份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并 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其中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6. 富国创业板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 5% ,其 中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富国 创业板份 额的申 购费率 、 申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 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和 收费方 式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 定 ,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 示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4 八、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富国 创业板 份额发 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 规则的 规定。 八、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 八、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 除第 4 项外 )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退 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 除第 4 、6 项外)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基5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八、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八、富国创业板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6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过前一 开放日 全部基 金 份额( 包括富 国创业 板 A 份 额、 富国创业板 B 份额 和富国创业板份额, 下同) 的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 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 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 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7 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 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 体上进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的投资 ( 四) 投资 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8 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的投资 ( 七)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0) 本基 金的股 票资产 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80%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0) 本基金 的股票 资产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 , 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股票资 产的 80% ; (11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 (14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9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第(9)、( 11)、( 14)、( 15) 条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6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10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二十三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八)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新增: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二十三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新增: 32.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创 业板指 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创 业板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股 票 资产的 80%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的规定执 行。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的 股票资 产投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 其中 投资于创 业板指 数成份 股 和备选 成份股的 资产不 低于股 票 资产的 80%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12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增加: (11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第(7)、( 10)、( 11)、( 12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f 、当本 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医 疗保健 行 业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1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3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不 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 用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 回 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 计 算方法 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 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 金 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的赎回 费不低 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6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用 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用 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 的计算方 法、赎回 费率、 赎回金额 具体的计 算方法 和4 上公告。 收 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 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并 在 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 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新增: 7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5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 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本 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且开 放期按 暂 停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4 、 6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6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7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投资 于医疗保健行业的股票 比例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0% -3%,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二、投资 范围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投 资于股票 的比例占 基金资 产 的 60%—95% ,投 资于 医 疗保健 行业 的股 票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证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8 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0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20 )本基 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9 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新增: (22 )本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 本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23 )本基 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 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的,可 接受质 押 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12)、( 20)、( 22)、( 23)条外,因证券 、期 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 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10 新增: 8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增加: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11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 告 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 影 响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 项 时; 27、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2 《富国医 疗保健 行 业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 本协议的依 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 式〉 》 、 《富 国医疗保健 行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 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富国 医疗保健行业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13 投资于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60%—95%, 投资于 医 疗 保健行业 的股票 比例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权 证 资产的投 资比例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 -3% , 每个交 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投资于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60%—95% ,投 资 于医疗 保健行业 的股票 比例不 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权 证 资产的投 资比例 占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 -3% ,每 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o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o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14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 期货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 约定的比 例, 不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 规定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q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r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g 、o 、q 、r 条 外,由于 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股权分 置 改革中支 付对价 或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15 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 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 可 能变动规 模和公 司应对 措 施,便于 托管人 实施交 易 监督。 日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 金管理 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作 日正 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 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8 )当本 基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 管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6 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目 标收益 一 年期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3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费。 6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用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 金财 产, 其 中对于持 续持有 期限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的赎 回费全 额 归入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6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用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其 中对于 持续持 有期限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回 费。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 并 在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4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且 开放期 按暂停5 长。 申购的期 间相应 延长。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6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即赎回申请不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 回 申请) ,并 在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该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仅为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延期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 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7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及 开放 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 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 放 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 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期 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持 有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新增: 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3) 在开放期内,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 (2)、( 8)、( 13)、( 14)条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9 三、估值 方法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10 (七)临 时报告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目 标收益 一 年期纯债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每个开放 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 放期期 间不受 前 述投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 受限制 , 但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在 每个开放 期的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 月以及开 放期期 间不受 前 述投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不 受限制, 但 在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 、 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11 ……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持有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 但 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 2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不 受限制, 但在开 放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增加: 13、 在 开放期 内,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12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除上述 2 、8 、13 、14 条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 、估 值方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信 用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3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费。 6 、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购费 用最高 不超过 申 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 用最高 不 超过赎回 金额的 5% 。 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 并 在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于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赎回费 全额归基 金财产 , 对于 持 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的赎 回费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 手续费。 6 、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申购费 用最高 不超过 申 购金额 的 5% , 对于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少于赎 回金额 1.5% 的赎 回费, 对于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赎 回费用 最高不 超 过赎回金 额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 购份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 回金额 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 定, 并 在招募 说 明书中列 示。 基 金管理人可 以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 施 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有4 关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公 告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5 的情形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的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 人。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6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7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信用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 (11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8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 2)、( 8)、( 11)、( 12) 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新增: 9 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信 用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增加: 11.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 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11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2 、8 、11 、12 条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7)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公 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稳 健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 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2 不时做出 的修订 …… 49 、流动性 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 产,包 括 但不 限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 股 票、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资 产支持 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 等 50 、摆动定 价机制: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 值的方 式,将基 金调整投 资组合 的 市 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 实际申 购、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 少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利 影响,确 保投资 者 的合法权 益不受 损害并 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3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赎 回费用纳 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 招募说明 书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用纳入 基 金财产的 比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其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新增: 8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 性。具 体 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 、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7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4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者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 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被 拒 绝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4 、 7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5 予以控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6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投 资于股票、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 票、权 证等权 益类资产 的比例 不超过 基金 资产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7 资产净值的 3% ; 投资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8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 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20)基 金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本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 第(2)、( 13)、( 14)、( 20)、( 21) 条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 规模变 动、股 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9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五)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10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 险 分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7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稳 健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订立 本协议的依 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订立本协议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11 依据、目的和原则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 内容与 格式〉 》 、 《富国稳健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运 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 《富国稳健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投资 于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1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2 )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5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 开 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基 金 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 金; …… 2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13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 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规定 的 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 本 基金的 投资范 围应 当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13)、 14)、 20)、 21 ) 条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 要求,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 间内,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应当 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人14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 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 可 能变动规 模和公 司应对 措 施,便于 托管人 实施交 易 监督。 对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 查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 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出现可 预 见资产规 模大幅 变动的 情 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日正 式 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函说明 基 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 应对措 施 ,便于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此处的流通受限证 券与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 ,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 受限证券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 《富国宏 观策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1、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 6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回 费用最高 不超过 赎回金 额 的 5 %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 赎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 体 的计算 方法和收 费方式 由基金 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 要 的手续费,其 中 , 对 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 6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对于 持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持有者收 取不低 于赎回 金 额 1.5% 的赎回费 , 对 于持续持 有 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赎回费 用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 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4 体上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的 , 被拒绝5 的情形 还给投资 人。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6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 宜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7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0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21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8 因证券、期 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2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3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第 (2)、( 13)、( 21)、( 22)、( 23 )条 外,因证券、期 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9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10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宏 观策略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 (二)…… (一)……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二)……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12 (11)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18)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1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19)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20)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第 (9)、( 12)、( 19)、( 20)、( 21 )条 外,因证券、 期13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货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新增: g 、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 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强回 报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 照说明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 13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 起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 58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9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过 调 整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 投资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 际 申购、 赎回2 的投资 者,从 而减 少对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不利 影响 , 确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新增 )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 理 人基于 投资 运作与 风险控 制的 需要 , 可采取 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具体 见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应归基 金财产 , 其余用于 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六、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 有 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基 金 财产,其 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 部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六、申 购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新增 )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 范遵 循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规 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新增 ) 3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 述除 第 (4 ) 项 外的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且开放 期间 按暂停 申购 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 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 述除 第 (4 )、( 6 ) 项外的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理 ,且开 放期 间按 暂 停申购 的期 间相应 延长 。 (新增 ) 发生上 述第(4)、( 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之一 的,为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 限 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基 金 管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也 可以 采取上 述措 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的措 施。 4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状 况决 定全额 赎回、 延缓 支付 或 终止基 金合 同。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 组合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 回、 延缓 支付 、 部分延 期赎 回 或 终止 基金合 同。 (新增 ) 3)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出现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10% 的赎回 申请情 形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基金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工作日基 金总份 额的 20% 的前提下 , 优先确 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 (即赎回 申请不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10% 的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 并在仍 可接受 赎回 申请 的 范围内 对该 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予 以确认 ,未 予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 理。延 期的 赎 回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放 日的 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延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销 。如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投 资者未 能赎 回部 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如 延期 办理 期 限超过 开放 期的, 开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长的 开放 期内不 办理申 购, 亦不 接 受新的 赎回 申请, 仅为该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延期 赎回业 务。 基金 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有权 根据 当 时市场 环境 调整前 述比例 和办 理措 施 ,并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投资于 固定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 投资于 固定5 收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80%,在 每个 受限 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自 由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 开放期 期间 不受前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的 限制。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 放期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 收益类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资 产的 80%,在 每个 受限 开放 期的前 10 个工 作日和 后 10 个 工作 日、 自 由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 开放期 期间 不受前 述投资 组合 比例 的 限制。 本基 金在封 闭期内 持有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不受限 制, 但在 开 放期本 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 (2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受限 制 ,但在 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合 限制 …… (2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 受限 制 ,但在 开放 期本基 金持有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 ) (13 )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上 述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除上述第(2)、( 8)、( 13)、( 14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6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三、估 值方 法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新增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六) 基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新增 ) 报告 期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利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 金持续运 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 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 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 28 、本 基金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7 29 、基 金管理 人采 用摆 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值 ;


8 《富国强 回报定 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依 据、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 格式 〉 》 、 《 富国富 利稳 健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 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 与格式 〉 》 、 《富 国强回报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投 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在每 个受限 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 和后 10 个工 作 日、自 由开 放期 的前 3 个 月和后 3 个 月以 及开 放期期间 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 限制。本基 金在封闭 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受限制, 但在开放 期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本基金 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每 个受 限开放 期的 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 作日 、 自 由开放 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 开放 期期 间 不受前 述投 资组 合比 例的 限制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 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受限制 , 但在 开放 期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其 中现 金不 包括9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三、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和核 查 (2 ) 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持有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受 限制,但 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 …… 由于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 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b 、本 基金在封 闭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 限 制, 但在 开放 期本 基金持 有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增加: i、 在开 放期 内, 基金 主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上述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j、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b 、e 、i 、j 项外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 内 ,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增加: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 资 限 制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10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同 意后方 可纳 入投 资监 督 范 围。 基金 管理 人知 晓基金 托 管人 投资 监督 职责 的履行 受外 部数 据来 源或 系统开 发等 因素 影响 ,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 的合理 必要 时间 。 八、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2、估 值方 法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2、估 值方 法 增加: (7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1 《富国纯 债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 出的修订 …… 2 54、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 行存款)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 时,通过 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 相关公 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其 用途 3 回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6 ) 本基金 A 、B 类基 金 份额的申 购费用 最高不 超 过 5% , 赎回费用 最高不 超过赎 回 金额的 5%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率 、 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 法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具 体的计 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 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 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 收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5 )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全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 赎回费不 低于 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6)本 基金 A 、B 类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 用最高 不 超过 5% ,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费 , 对于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赎 回费用 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 的 5% 。 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算 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新增: (8 )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4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或拒 绝基金投 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 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新增: 6 、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 金提供方 的除外 )持有 基 金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 的情形时 。 7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的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且 基金管理 人 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5 购业务的 办理。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 第 4 、 6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护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也可 以采取 上述措 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 的情形 新增: 5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请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情6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 回申请 的 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有 权根据 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比例 和 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比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7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 (11)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8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除第(2)、( 8)、( 11)、( 12)条外,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9 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六) 基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0 《富国纯 债债券 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 本协议的依 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 式〉 》 、 《富 国纯债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 托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式〉 》 、 《富国 纯债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11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9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0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第(2)、( 9)、( 10) 条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 进行调整 。 12 新增: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 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 停或延 迟信息 披 露的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13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中 国中小 盘 (香港上 市)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修改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前言和 释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富 国中国中 小盘 (香 港上市 )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或 “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 内 容与 格式>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管理 试 行办 法》 (以 下简称 《试 行办 法》 ) 、 《关于 实施<合格境 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以 下简 称《 通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 自愿、 诚实信用 、 充 分保护 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的 合 法权益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富 国中国中 小盘 (香 港上市 )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 内 容与 格式> 》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 理 试 行办 法》 (以 下简 称《试 行办 法》 ) 、 《关于 实施<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 ( 以下 简 称《 通知》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2 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 立 《 富国中国 中小盘 (香 港上 市)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以下简 称 “ 本合同 ” 或 “ 《 基 金合同》 ” ) 。 定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 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 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 订立 《富国 中国中 小盘 ( 香港上市)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 。 1.1 前言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 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 的需要 ,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4 、 本基 金 的申 购费 率、赎 回 费率 和收 费 方式 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 的规定确 定并在 《招募 说 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 相关 约定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最 迟应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告。 4 、 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费 率和 收费方 式由 基 金 管理人根 据《基 金合同 》 的规定确 定并在 《招募 说 明书》 中列示。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 于1.5%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 据 《基 金合同》 的相关 约定调 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 基金 管 理人最 迟应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 式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新增: 5 、当 本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 , 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 作规范 遵 循相关法 律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自律规则 的规定 。 4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9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10)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 发 生上述 (1)到(6)项 、第(8 ) 项和 第(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的, 相应的 申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 者。发生 上述(1 )到(6 )项、 第(8)项 和 第 项 、第(9)项 和 第(10) 项暂停 申 购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发生上述 第 (7)、( 9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5 控制。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份额10% 的 赎回申 请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 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即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 请在当 日 被全部 确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6 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 前 提下, 在 仍可接 受赎回 申 请的范 围内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按比例 确认, 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 认的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 人的其余 赎回申 请与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延期办 理的具 体 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 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 回的方 式办理,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 选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对延期 办 理的事 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 述比例 和办理 措 施, 并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7 1.11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投 资于股票 及其他 权益类 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60%。 现金、 债券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市 值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40% ,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投 资于股票 及其他 权益类 资 产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60%。 现金 、 债券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投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市 值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40%, 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但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本 基金 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1.17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8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 障 其他 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1.17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的 重大事 项 ; 28、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时; 9 《富国中 国中小 盘 (香港上 市)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法》)、《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以下 简称 《试行 办法 》 ) 及 《关于 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关 问 题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通 知》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 富国 中 国中小盘(香港上市)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 简称 《试行 办法 》 ) 及 《关于 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以 下简 称 《 通 知》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等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 《富国 中 国中 小盘(香港上市)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投资 于股 票及 其他 权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的60%。现金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投资 于股 票及 其他 权益类 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60%。现金 、债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10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40% ,其 中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本 基金 将以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80% 投资 于在香 港 证 券市场 交易 的中 小盘 中国 概念股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要 求的在 香港 证券 市场 交易 的中小 盘 中国概 念股 名单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股 票名 单进 行该 项监 督 。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市值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高于40% ,其 中现金 和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但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申 购 款等。 本基 金将 以不 低于 股票资 产的80% 投资 于在 香 港证券 市场交 易的 中小 盘中 国概 念股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提 供符合 《基 金合 同》 要 求 的在香 港证 券市 场交 易的 中小盘 中 国概念 股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股票 名单 进行 该项 监督。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新增: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9.3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9.3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新增: 11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1 《富国高 新技术 产 业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富 国高 新技术产 业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 格式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 的 原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富 国高新 技 术产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本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国高 新技术产 业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的 合 法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立 《 富国高新 技术产 业混合 型 证券投2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 本合同 ” 或 “ 《 基金 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 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 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 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赎回金 额(含 赎回费 ) 的 5% 。 3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含 申购费 ) 的 5% ,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费 , 对持 续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 含赎回费 )的 5%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新增: 5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到(5 )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相应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 )到(5)、 (7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发生上述 第 (6)、( 8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5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6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投 资于股票 类资产 的比例 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高 新技 术产业 相关 股 票的比 例不低于 股票类 资产的80% ;投 资于 债 券、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5% -40%, 其中, 权证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3%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投 资于股票 类资产 的比例 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投 资于高 新技 术产业 相关 股 票的比 例不低于 股票类 资产的80% ;投 资于 债 券、银 行存款 、货 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 证 、 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5% -40% , 其 中, 权证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 -3%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7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投资 限制 (一)投资 组合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新增: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8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2)、( 13)、( 16)、( 17)条 外 ,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定的 比例不 在限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 标准。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本基金 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新增: 9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0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高 新技术 产 业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或 “本 托管协 议 ” ) 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富国 高新 技术 产业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 订立本 协议 (或 “本 托管 协议” )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 《 富国 高新 技术 产业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于股 票类资 产的比 例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于股 票类资 产的比 例 占基金资 产的 60%—95% ,其中 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12 的 80% ; 投资于 债券、 银 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的 比 例占基金资产 的 5% -40% ,其 中,权证 资产的 投资比 例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 -3%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e 、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5% ; 的 80% ; 投资于 债券、 银 行存款、 货币市 场工具 、 现金、 权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的比 例占基金资产 的 5% -40% ,其 中,权证 资产的 投资比 例 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 -3%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f 、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5%,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新增: c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13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l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m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f 、h 、l 、m 条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比例 ,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14 新增: (6 ) 对于 因法 律法 规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及投 资 限 制调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书面 同意后 方可纳 入 投资监督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 开发等因 素影响, 基金管 理人应为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新增: (7)当 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新 天锋定 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6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66、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 费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赎回金 额的 5%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申购份 额 具体的 计算方法 、 赎回 费率、 赎 回金额具 体的计 算方法 和 收费方 式由基金 管理人 根据基 金 合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 内调整 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发生除上 述第 4 项外 的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发生除上 述第 4 、6 项外 的暂停申 购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5 购业务的 办理。 开放期内 因发生 不可抗 力 而发生暂 停申购 情形的 , 开放期 将按因不 可抗力 而暂停 申 购的期间 相应延 长。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七、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赎回申 请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 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20%6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的前提下 , 优先 确认其 他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 即赎回 申请不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的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 , 并在 仍可 接受 赎回申 请的 范围 内对 该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予 以确认 ,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延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 全部赎回 为止。 延 期部分 如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 销。 如 投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 投 资者未 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 开放期 相应延 长, 延 长的开放 期内不 办理申 购 , 亦不 接受新的 赎回申 请, 仅为 该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办 理延期 赎回业务 。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有权 根 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比例 和 办理措施, 并在指 定媒体 上进行 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 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 资于 非固定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 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非固定7 收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基金资产 的 20% , 其 中在 封闭期 开始的 3 个月和 封闭期 最 后的 3 个 月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 例的限制 ; 本 基金在 开放 期间也不 受前述 投资组 合 比例的 限制, 但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收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基金资产 的 20% , 其中在 封闭期 开始的 3 个月和 封闭期 最 后的 3 个 月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 例的限制; 本基金 在开放 期间也不 受前述 投资组 合 比例的 限制, 但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十三、基金的投资 (六)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 (6)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非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不高 1 、组 合限制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7)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非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不高8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在封闭期 开始的 3 个 月和 封闭期 最后的 3 个月 不受前 述投 资组合比 例的限 制; 本基 金在开 放期间也 不受前 述投资 组 合比例的 限制 , 但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在封闭期 开始的 3 个 月和 封闭期 最后的 3 个月 不受前 述投 资组合比 例的限 制; 本基 金在开 放期间也 不受前 述投资 组 合比例的 限制; (8)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 (16)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8)、( 13)、( 16)、( 17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9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二) 估 值方法 新增: 6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新增: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十九 、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 告 6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10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十九 、 基金的信息披 露 ( 八 )临时报告与公 告 新增: 25、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6、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新 天锋定 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修改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4)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非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在封闭期 开始的 3 个 月和 封闭期 最后的 3 个月 不受前 述投 资组合比 例的限 制; 本基 金在开 放期间也 不受前 述投资 组 合比例的 限制 , 但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二)……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5)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 , 其 中在封闭 期开始 的 3 个月 和封闭 期最后的 3 个 月不受 前述 投资组合 比例的 限制 ; 本 基金在 开放期间 也不受 前述投 资 组合比例 的限制 ; (6)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12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13) 在开放 期内,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 第(6)、( 10)、(13 ) 、 (14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新增: 13 f 、 当 本 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产 业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 权 益,明确《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 规范富国 产 业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 金 ” ) 运作 , 依 照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 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 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 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 订 立《富国产业 债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本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产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或 “ 基金” ) 运 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内 容与格 式》及 其 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产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2 同 》”)。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 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 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重大3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 控制。 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 相关公 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 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 。 本基 金 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 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 除 用于市 场推广、注册 登记费和 其 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 金 财产, 赎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的 比 例不得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 3 、 本 基金申 购费最高 不 超过申购 金额 ( 含申购 费 ) 的 5% , 赎回费最 高不超 过赎回 金 额(含赎 回费) 的 5% 。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 投资者 可将其 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 。 本基 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 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归入基金财 产,对于 持续持 有期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 者,赎 回费 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不得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 3 、本 基金申购 费最高 不 超过申购 金额( 含申购 费 )的 5% , 对于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赎 回 金额 1.5% 的赎回费 ,对于 持续持 有 期不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赎回费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 额(含 赎 回费)的 5% 。 新增: 4 6 、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回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以 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 上述(1 ) 到(5 )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刊登 暂 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 该退回款 项 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在 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 办理, 按规定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6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措施 ; (7 ) 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1 )到(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5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发生上述第(7)、( 8 )项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 也可以 采取上 述 措施对基 金规模 予以控 制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新增: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的 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6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请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 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 回申请 的 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有 权根据 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比例 和 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产业债包括公司 债、 企业债 (不含城投债) 、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和 可 分离债,投资 于非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对产业债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 , 产业债包括公司债、 企 业债(不含城投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可分离 债,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其中,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新增: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8 g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 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g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k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l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第 g 、k 、l 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平 性。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六) 基金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 资者利 益,基 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10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富国产 业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 本协议(或 “本托管协议 ” )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订立本协议( 或“本托管 协议” )的依据 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资11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与格式 〉 》 、 《富国产 业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 协 议的内 容与格式〉 》 、 《 富国产 业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 中对产业 债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 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 , 产 业债包括 公司债 、 企 业债 (不含 城投 债)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和可分 离债,投资于 非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其 中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2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 中对产业 债的投 资比例 不 低于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 , 产 业债包括 公司债、 企业债 (不含 城投债) 、中期 票据、短 期融资券和可 分离债,投 资于非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其 中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12 (2 ) 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d 、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对 产业债 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固定收 益 类资产 的 80% , 产业债 包括公 司 债、企业 债(不 含城投 债 ) 、中 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和可 分离债 , 投资 于非固 定收 益类资 产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现 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5% ; 购款等。 (2 )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c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本 基 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e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其中对 产业债 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固定收 益 类资产 的 80% ,产业债包括公 司债、企业债(不含城投 债) 、中 期票据、 短 期融资 券和可 分离债, 投 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20% ; f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13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h 、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i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 f 、h 、i 条外 ,由于 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 的投资比例 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14 新增: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提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 基金 管理人 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 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 督。 …… (2 )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6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管 理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 督。 …… (2 )此处 的流通受 限证 券与上述流动 性受限资 产 并不完 全一致 ,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 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 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15 算和会计核算 2 、估 值方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当发 生大额申 购或 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64、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65、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增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 金份额 赎 回金额的 5%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申购 、 赎回费 率或调整 收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于 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应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于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6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 金份额 赎 回金额 的 5%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 回费率 和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确 定, 并 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在履 行相关 手续后,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申 购、 赎回 费率或 调整收 费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有 关规定4 告。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增加: 9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8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发生除第 6 项 之外的 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 发生除第 6 、7 项 之外的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5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购公告。 如果基 金投资 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 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停申购公 告。 如果 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全部 或 部分拒 绝的,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 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生 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6 、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增加: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增加: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7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包括 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以 及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其中, 股票资 产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 于 股票资产 的 80%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包 括创业板 、中小板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权证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监 会的相 关规定。 其 中, 股 票资产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 500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不 低 于 股票资产的 80% ;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 申购款等 。 十三、基金的投资 ( 九)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 以下限制 : 增加: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8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 证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或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原 因导致的 投资组 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 不在限 制 之内, 但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6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除 上述第 6 、7 条 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9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四) 估值 方法 增加: 4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 值 ( 七) 暂停估值的 情形 增加: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7、 基金定 期报告 ,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10 十 九 、基金的信息披 露 8 、临 时报告 增加: (28)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9)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 股 票资产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的 90% , 投资 于中证 5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 的80%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的 配置比 例为: 股 票资产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的90%, 投资 于 中证 500 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于股 票资产 的80%;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 进行监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 进行监督 : …… 增加: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15%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且由12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7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7、8 条外 ,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 法 2、估值方 法 增加: (4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低 碳环保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增加: 13.《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4.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5.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产 ,其 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 6.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费 率 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的 5%。本 基金的 申购 费 率、申 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相关 法 律法规 或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 围 内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式 , 并最迟 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公告。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 费 应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于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7 日的投 资 者,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应 归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6.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5%,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 赎 回金额 1.5%的赎回 费。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 申购 份额具 体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 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确定 , 并在 招 募说明书 中列示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4 率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 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增加: 8.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发生除 上述 第 4 项以 外 的暂停 申购 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发生除上 述第 4 、6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 形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5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并予 以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 部分拒绝 的, 被 拒绝的 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 理并予以 公告, 基 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该 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发生上述 第 4、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增加: 5.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增加: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7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投 资于股票 类资产 的比例 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 其中投 资于低 碳环 保主题 类股 票 的比例 不低于股 票类资 产的80%;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现金、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 - 40%, 其中, 权 证资产 的 投资比例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 3%,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投 资于股票 类资产 的比例 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其 中投 资于低 碳环 保主题 类股 票 的比例 不低于股 票类资 产的80%;投资于 债券、 货币市 场 工具、 现金、 权 证、 资产 支持证 券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5% - 40%, 其中 , 权证 资产的 投资比例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0%- 3%,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五)投 资限制 2、投资组 合限制 …… 2、投资组 合限制 增加: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8 (6)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6)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增加: (12)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上市公 司 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上述 第(6)、( 12)、( 13 )条 外, 由于 证券 市场波 动 、9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 述约定的 比例不 在限制 之 内, 但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 标准,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二)估值 方法 3.具体投 资品种 估值方 法 3.具体投 资品种 估值方 法 增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五)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4.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增加: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20% 的 情形,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 者利 益,基 金10 基金半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 告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临时 报告与 公告 增加: 26. 本 基金发 生涉 及基 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低 碳环保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 基金投资 于股票 类资产 的 比例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其 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 的 80%, 投 资于债 券、 货 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5% -40%, 其中, 权证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 基金投资 于股票 类资产 的 比例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其 中投资于低碳环保主题类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类资产 的80%, 投资 于债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现 金 、权证、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的比 例占基 金 资产的 5% -40% , 其 中, 权证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3% ,现 金或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 投资限制 : …… 增加: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12 6、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 股票的30%; …… 6、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 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增加: 12、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3、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3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 除上述第6、12 、13 条 外 ,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 述约定 的 比例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但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3.具体投 资品种 估值方 法 3.具体投 资品种 估值方 法 增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增加: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全 球顶级 消 费品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前言 和释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富 国全 球顶级消 费品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或“ 基金” )运 作,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 的内 容与格 式>》、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以 下简称 《 试行办 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 知》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 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国全 球顶级消 费品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基 金” )运 作,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格 式>》、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试行办 法》 ) 、 《 关于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其他有关2 上, 特订 立 《 富国全 球顶 级消费品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规定, 在平 等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 则基础上 , 特订 立 《富国 全球顶 级消费 品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本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1.1 前言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 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限 。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过 5%。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限 , 但本基金 将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的赎回 费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3、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 回费率 最 高不超过 5%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新增: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摆 动 定价机4 金额的计 算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自 律规则 规定。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10)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11)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 到(7) 项、 第(9 )项和 第(10)项 暂 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相应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到(7 )项 、第(9 )项 、第(11 )项 和 第(12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发生 上述 第(8)、( 10)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的,为 保 护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也 可以采取 上述措 施对基 金 规模予 以控制。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8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的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基 金总份额10% 的 赎回申 请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 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即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6 请,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 请在当 日 被全部 确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 前 提下, 在 仍可接 受赎回 申 请的范 围内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按比例 确认, 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 认的赎 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回 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 人的其余 赎回申 请与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延期办 理的具 体 程序, 按照本条 规定的 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 回的方 式办理, 选择延 期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 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者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 选择,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对延期 办 理的事 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7 后, 有权 根据当 时市场 环 境调整前 述比例 和办理 措 施, 并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告 。 1.11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投 资于股票 资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的 60% 。 现金、 债券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具市 值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 其 中现 金和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现金、 债券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银 行存款、 可 转让存 单、 回 购协议、 短 期政府 债券等 货币市 场工具; 政 府债券、 公 司 债券、 可转 换债券、 公 募 基金 (含 ETF ) 等 及经中 国证监 会 认可的国 际金融 组织发 行 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等。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投 资于股票 资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的 60% 。 现金 、 债券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具市 值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其中现 金和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现金、 债券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银 行存款、 可 转让存 单、 回 购协议、 短 期政府 债券等 货币市 场工具, 但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政府 债券、 公 司 债券、 可转换 债券、 公 募 基金 (含 ETF) 等及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可的国 际金融 组织发 行 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 等。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9 、当 本 基金 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1.13 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 8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1.17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 情形 ,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 报告 “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额及 占比、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 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基金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1.17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本 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的 重大事 项 ; 27、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时; 9 《富国全 球顶级 消 费品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法》) 、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 行办法 》 ) 及 《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 ( 以下简称 《 通知》 ) 等 相 关法律法 规和《富国全球顶级消费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以 下 简称 《试 行办法》 ) 及 《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 以下简称 《通 知》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富 国全 球顶 级消 费品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0 核查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现 金、 债券 及中国 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市值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其 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现 金、债 券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包括 银行存 款、 可转 让存单、 回 购协议、 短期 政府债 券等货币 市场工 具;政 府 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公募基金 (含 ETF ) 等及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国 际 金融组 织发行的 证券 ; 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境外交 易所上 市 交易的 金融衍生 产品等 。 本 基金 将以不低 于股票 资产的 80% 投资 于全球顶 级消费 品公司 的 股票, 该类公 司包括 顶级 消费品 制造商及 顶级消 费服务 提 供商。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60% 。 现 金、 债券 及中国 证监会 允 许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市值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高于 40%,其 中 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现金、 债券及 中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的 其 他金融 工具包括 银行存 款、 可转 让存单、 回 购协议、 短 期 政府债 券等货币 市场工 具, 但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政 府 债券、公 司债券 、可转 换 债券、 公募基金 (含 ETF )等及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国 际 金融组 织发行的 证券; 中 国证监 会认可的 境外交 易所上 市 交易的 金融衍生 产品等。 本基金 将以不低 于股票 资产的 80% 投资 于全球顶 级消费 品公司 的 股票, 该类 公司包 括顶级 消费品 制造商及 顶级消 费服务 提 供商。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新增: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11 核查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9.3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9.3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 当 暂停基金 估值; 1 《富国天 盈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6 号 《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 格式》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 的 原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富 国天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的 合 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 《基 金 合同》 ” ) 。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 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3、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过5%。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3、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过5%, 其中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于1.5%的赎 回费。 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 新增: 5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到(4 )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指定媒体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相应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到(4)项 、 (7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指定媒 体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5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公告。 发生上述 第 (5)、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6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 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其 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5%。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 其 中,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组合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e、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 府债券不 低于5%;……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制 : …… f、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5% ,其 中现 金不 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c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8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 l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m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第 f 、l 、m 条外 ,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新增: 9 产估值 五、估值 方法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新增: 30、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10 (八)临 时报告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31、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天 盈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富国天 盈债券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富 国天盈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的 20%,其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的 20%,其12 中,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d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5% ; 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e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和 到期日不 超过 1 年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 收申购款 等; 新增: b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3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j 、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k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e 、j 、k 条 外,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要求。 新增: (6 ) 对于 因法 律法 规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及投 资 限 制调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14 管人书面 同意后 方可纳 入 投资监督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 开发等因 素影响, 基金管 理人应为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此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并 不完全一 致, 包括 由 《上 市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 》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5 算和会计核算 新增: 5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上 证综指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基金合 同》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 权 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 富国上证 综 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 ( 以下简 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运 作, 依 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 内容与 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 自 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 法 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 订 立《富 国上证综指交 易型开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为 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规范富国 上证综 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 的内容 与格式 》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在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 资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 立 《富2 国 上证综指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 、合同或操 作 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 前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 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基 金遭遇 大额申 购 赎回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组 合的市 场 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从 而减少 对 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 法权益不 受损害 并得到 公 平对待 3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额 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制 的 需 要,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见 基 金管理人 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 投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 。 本基 金 的赎回费用在 投资者赎 回 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其 中 不低于 25% 的部 分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部 分用于 支付注 册 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 费。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 投资者 可将其 持有的 全部或部 分基金 份额赎 回 。 本基 金 的赎回费 用在投资 者赎回 本基金份 额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不低 于 25% 的部 分归 入基金财 产,其 余部分 用 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等 相关手 续 费。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4 回 新增: 当 本基金发 生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具体 处 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 循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的, 申 购款项将全额 退还投资 者 。发生 上述(1 ) 到(7 )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 体及基 金 管理人网 站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8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 发 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相应 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 投资者 。 发生 上述(1 )到 (8 )项暂停 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体及 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9 项暂停 申购 情形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5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有权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基金 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 作与风 险 控制的需 要, 也 可以采 取 上述措施 对基金 规模予 以 控制。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 方式 新增: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一、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 处理方式 新增: 若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出 现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 前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赎回申 请 ( “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对大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即按照 保 护其他赎 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6 申请人” ) 利益的 原则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优 先确认 小 额赎 回 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 ,具体 为: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 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部 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 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 请按比例 确认,对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未予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 当日未 被 全 部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申 请(含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延期 办理的 具体程序 ,按照本 条规定 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的方式 办理;同 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有权 根据当时 市场环境 调整前 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 告。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标 的指数成份股、备选 成 份股为 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主要投资对象,其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7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同时为 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 本基金也可少量 投资于 新股、 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 具,该 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同时 为更好 地实现 投资目标 ,本基 金也可 少量 投资于新 股、债 券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 具,该 部分资 产比例不 高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 目 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股来进行 被动式 指数化投资,达 到跟踪 指数的 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中国证 监会允 许的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不高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 股来进 行被动 式指数化 投资, 达到跟 踪指 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中 国证监 会允许 的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c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c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新增: h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i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9 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j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除上述第 c 、h 、i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比例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0 新增: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11 新增: 26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2 《富国上 证综指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联接 基 金托管协 议》 修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富 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目标 ETF 的资产 比例不 低 于基金13 资产净值 的 90% ; 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新股 、债券 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资产净值 的 90% ;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新股、 债 券及中国 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c 、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5%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c 、 现 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5%,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 h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i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14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j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 第 c 、h 、i 项外,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 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 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15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 锁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此处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 文提 及的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并不完全 一致, 包 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2 、估 值方法 增加: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性。 1 《上证综 指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为 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 权 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上 证综指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或 “ 基 金” ) 运 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 内容与格 式》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及相关当 事 人 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 上 ,特订立《上 证综指交 易 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本合 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为 保护基金 投资者合 法权益 ,明确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 利 与义务, 规范上证 综指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信 息披 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 式准 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 的内 容与格式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在 平等自愿 、诚实信 用、充 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及相关 当 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特订 立《上证 综指交 易2 型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 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 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2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基 金3 管 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可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金 规模予 以控制 。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上述 1-4 项 情形之 一时,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当足额兑 付。在暂 停 申购、赎回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 赎回业务 的办理 ,并予 以 公告。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1-4 项 和第 6 、7 项情 形之一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及时公 告。已接 受的赎 回 申 请,基金 管理人应 当足额 兑付。在 暂停申购 、赎回 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 予以公 告。 发生上述第 5 项暂停 申购 情形的,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法权 益,基金 管理人 有权采取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 要,也 可4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控 制。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 定。由 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 动、标 的指数成分股调 整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 另有规 (二)投资组合限制 c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d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 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本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 c 、d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 标的指数 成分股 调整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原 因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 的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5 定的从其规定。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九)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新增: 报 告期内出 现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超 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年 度报告 等 定 期报告文 件中“影 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本 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应 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 度6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临 时报告 新增: 25 、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7 《上证综 指交易 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上 证综 指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上 证综指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新增: c 、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8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 标的 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 定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d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3 ) 法规允许 的基金 投 资比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第 c 、d 项外,由 于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或基金规 模变动、 标的指 数成分股 调整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 到规定 的 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9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基金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此处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 文提 及的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并不完全 一致, 包 括由 《 上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 等在发 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流通受 限证券 。 1 《富国可 转换债 券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修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和 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合同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增加: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5、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6、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增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用 应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 金份额 赎 回金额的 5%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 回费率 和收费 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 定确定, 并在招 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在履行 相关手续 后,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 整申购 、 赎回费 率或调整 收费方 式,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于 新 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在 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在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 册登记等 各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 25% 应归 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 、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低 于 1.5%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 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基金份 额赎回 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赎回费 率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 后, 在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范 围内调整 申购、 赎回费 率 或调整4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告 。 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规 定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 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增加: 8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增加: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6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和基 金管理 人 网站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基金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 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5 项暂停 申购 情形之一 的, 为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基 金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 风险控 制的需要 ,也可 以采取 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 模予以 控 制。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增加: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6 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增加: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7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投资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七)投 资限制 2 、投 资组合限 制 …… 2 、投 资组合限 制 增加: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8 (6)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 (1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 资于非 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基金资 产的 2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 基金投资 于可转 债(含 分 离交易 可转债) 的资产 比例不 低 于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 80% ; 30% ; …… (6)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1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 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高 于 基金资 产的 20%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投 资于可 转债 (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的资 产比例 不 低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80% ; …… 增加: (13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9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 (6)、( 7)、( 13)、( 14)条 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 述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四)估 值方法 增加: 4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 增加: 4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10 形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6、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7 、临 时报告 增加: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8 )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进行 估值;


11 《富国可 转换债 券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 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投资 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投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投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 的 2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增加: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12 6 、现金以 及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 1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5% 。本 基金投资 于可转 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80%; ……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6 、现 金以 及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11、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 投资于可转债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资产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 增加: 13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13、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6 、7 、13、14 条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的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1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 、流通受 限证券 ,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2 、此处流 通受限证 券 与上文提及 的流动性 受 限资产 并不完全一致,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 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4 )当发 生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增加: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15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全 球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1 前言 和释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 范富国 全 球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 第 6 号<基 金合同 的内容 与格式> 》 、 《合 格境内 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 关于 实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 行 办法>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以 下 简称 《通 知》 )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在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 则基础上 , 特订 立 《 富国 全球债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 范富国 全 球债券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 则 第6 号<基 金合同 的内容 与格式>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通 知》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诚2 券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 权益的 原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富 国全球债 券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 。 1.1 前言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 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 后的余 额 归基金 财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 不得低 于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下 限 。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过 5%。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 扣除 用于市场 推广、 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手续费 后的余 额 归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 不得低 于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比例下 限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3、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 回费率 最 高不超过 5%。 其中,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低于赎 回金额 1.5%的赎 回费。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新增: 5 、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4 费用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10)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11)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50%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 到(7) 项、 第(9 )项和 第(10)项 暂 停申购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相应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到(7)项 、第(9)项 、第(11 )项 、第(12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 定在指定 媒体公 告。 发生 上述 第(8)、( 10)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的,为 保 护5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 益,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 基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 等措施。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 作与风险 控制的 需要, 也 可以采取 上述措 施对基 金 规模予 以控制。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日基金 总份额10% 的 赎 回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 请延期 办理,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 回申请人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6 式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1.11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债券 型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债券 型 ETF ) 、 主动 管 理的债 券型 公募 基金 、债 券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投资于基 金的部 分不低 于 本基金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债券型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 (债券 型 ETF ) 、 主动 管 理的债 券型 公募 基金 、债 券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投资于基 金的部 分不低 于 本基金7 基金资产 的60% , 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基金资产 的60%, 现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9 、当 本 基金 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1.13 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17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8 金季度报 告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1.17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8、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9 《富国全 球债券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 称 《运 作 办法》) 、 《合 格境内 机构投 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以下简称 《试 行办法 》 ) 及 《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关问 题的通知 》 ( 以下简称 《 通知》 ) 等 相 关法律法 规 和《 富国 全球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外 证券投资 管理试 行办法》 (以下 简称 《试 行办法》 ) 及 《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 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 以下简称 《通 知》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 《富国 全球债 券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0 核查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债券 型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债券型 ETF ) 、 主 动管理 的债券型 公募基 金、 债券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基金 的部分 不低于 本 基金基 金资产的 60%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 债券型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基金 (债券型 ETF ) 、 主动 管理 的债券型 公募基 金、 债券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投 资于基金 的部分 不低于 本 基金基 金资产的 6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新增: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调 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提 前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人 书面同意 后方可 纳入投 资 监督范围。 基金管 理人知 晓基金 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 等因素影 响, 基金 管理人 应为托管 人系统 调整预 留 所需的 合理必要 时间。 11 9.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9.4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9.4 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通 胀通缩 主 题轮动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富 国通 胀通缩主 题轮动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 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6 号 《基金 合同的 内容与 格 式》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 立 《富 国 通胀 通缩 主题 轮动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国通 胀通缩主 题轮动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 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第 6 号 《基 金合同 的内容与 格式》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等 自愿、 诚 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 事 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富 国通胀 通缩主 题 轮动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 ( 以下简称 “ 本合同 ” 或 “ 《 基2 金合同》 ” )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 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25%。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过 5%。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25%,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3、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 回费率 最 高不超过 5%, 其中, 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低于赎4 回金额 1.5%的赎 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新增: 5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申 购的, 申购款 项将全 额退 还投资者 。 发 生上述 (1)到(4 )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或拒绝 申 购的, 申 购款 项将 相应 退还 投资者 。发 生上 述(1) 到(4)项、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刊登 暂 停申购公 告。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第 (5)、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6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7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中 , 股票 资产的 投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60% -95%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 金、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证券品 种的投 资 比例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其 中,权证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投 资于受 益于 通 货膨胀 或通 货紧 缩等 当期 相关投 资主题的 资产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股票 投资的80%。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中, 股 票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60% -95% , 债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 金、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 证券品 种的投 资 比例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其 中,权证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3% ,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投资于 受益于 通货膨胀 或通货 紧缩等 当 期相关 投资主题 的资产 比例不 低 于基金股 票投资 的 8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制 : …… 8 (二)投资 组合 限制 e、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5%;…… f、 现 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5%,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新增: c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l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m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9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 除第 f 、l 、m 条外 , 由于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本 基金 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10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通 胀通缩 主 题轮动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富国 通胀 通缩 主题 轮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富 国通胀 通缩 主题 轮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 按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股票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 的 60% -95%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 (1 )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股票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的 60% -95% ,债 券、货 币市场工 具、 现金、 权 证 、 资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律 法规或12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5% -40% , 其中 , 权证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 -3%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投资 于受益 于通 货膨胀或 通货紧缩等当期 相关投资主题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股 票投资的 80%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e 、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5% ;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的投资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 5% -40% , 其中 , 权证 资产的 投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 -3%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投 资于受 益于通 货膨胀 或通货紧缩等当期相关投资主题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股票投资 的 80% 。 ……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 f 、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5%,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新增: c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13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l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m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f 、l 、m 条外, 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 不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 例限制 要求。 14 新增: (6 ) 对于 因法 律法 规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及投 资 限 制调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书面 同意后 方可纳 入 投资监督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 开发等因 素影响, 基金管 理人应为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新增: (7)当 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1 《富国沪深 300 增 强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 范富 国沪深 300 增 强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 金 ” )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 容与格 式准则第6 号 《 基金合 同 的内容与 格式》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 充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 关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 富国沪 深 300 增强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 国沪深 300 增 强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6 号《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 格式》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 权益的 原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富 国沪深 300 增强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本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 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限 。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过 5%。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限, 但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 3、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 回费率 最 高不超过 5%。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的 赎回费。 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新增: 6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的 , 申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发 生上述 (1)到(4 ) 项暂停 申 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至少一 家指定 报刊及 基 金管理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且基 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的, 申购款 项将相应 退还投 资者。 发 生上述 (1)到(4)项 、 (7) 到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指5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人网站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定报刊及 基金管 理人网 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第 (5)、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6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7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中 , 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90% , 投资 于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资产 的 80%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中, 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90% , 投资 于沪深 300 指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 资 产的 80%;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七、投资 限制 (二)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 新增: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6 、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8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第 6、7 条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新增: 9 产估值 五、估值 方法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10 (七)临 时报告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27、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沪深 300 增 强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 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富国沪 深 300 增强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富 国沪深 300 增强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12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 限制: d 、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 例的约定 ;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 制 : c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e 、本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合同 》关 于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的约定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13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但 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资 产的投资 ; f 、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e 、f 条外, 由于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 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新增: (6 ) 对于 因法 律法 规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及投 资 限 制调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书面 同意后 方可纳 入 投资监督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知晓14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 开发等因 素影响, 基金管 理人应为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管 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 售部分 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券,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 因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7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2 ) 流通 受限 证券 与上文 提及 的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定 义 不一致, 包 括由 《上市 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 重大 消 息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 受限证券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 《富国优 化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1.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2.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本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6.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 7.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6.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对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赎回费 全 额归基金 财产, 对 于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 收 取的赎回 费不低 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 7.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赎回金 额 1.5% 的 赎回费 , 对于 持续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 赎 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 回 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 算方法 和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 定 ,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 范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 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4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9.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 除拒 绝或暂 停接受 特定 申购申 请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暂 发生上述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除拒绝 或暂停接 受特定 申购申 请 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5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停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定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新增: 5.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6 与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7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 收益类资产( 含含权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投资于股票、 权 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权证投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5) 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5)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8 ……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9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12)、( 15)、( 17)、( 18) 条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6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10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优 化增强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债券、 股票、 货币 市场工具、 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资 产( 含 含权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资于 股票 、 权证等权 益类证 券的比 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中, 权证投资 的比例 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债券 、 股票、 货币市 场工具 、 权 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 具。本基 金投 资于债券 等固定收 益类 资产( 含 含权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资于 股票 、 权证等权 益类证 券的比 例 不超过基 金资产 的 20% , 其中, 权证投资 的比例 不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3%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12 (11) 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12)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增加: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4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1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第(9)、( 12)、( 14)、( 15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f 、当本 基金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14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中 证红利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富 国中 证红利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露内 容与格式 准则第6 号 《 基 金合同的 内容与 格式》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 的 原则基础 上, 特 订立 《富 国中证 红 利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本 合同”或 “ 《基金 合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国中 证红利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 运作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 容与格 式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 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者及 相关当 事人的 合 法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 特订立 《 富国中证 红利指 数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 简称 “ 本合同 ” 或 “ 《 基金 合同》 ” ) 。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 回时,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 回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限 。 3、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过 5%。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用于 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 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不 得低于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比 例下限, 但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 基金财产 。 3、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5% , 赎 回费率 最 高不超过 5%。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的 赎回费。 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算 3、本基金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 增加: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 体 处理原 则与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到(4 ) 项暂 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依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相应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到(4)项 、 (7 ) 项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5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照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的有关规 定, 在至 少一家 指定媒 体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人应当依 照 《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一 家指定媒 体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发生上述 第 (5)、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6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7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中 , 股票 资产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90% , 投资 于中证红 利指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 资 产的 80%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权 证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中, 股 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90% , 投资 于中证红 利指数 成份股 和 备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票 资 产的 80%;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 限制 (二)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8 5、现金或 者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 6、现金或 者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12、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3、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除第 6 、12 、13 条外, 由于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限制 之内, 但 基金管 理人应9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标 准。法 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标准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10 金季度报 告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中 证红利 指 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 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富国 中证 红利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 富 国中证 红利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1)… … 12 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90% , 投 资于 中证红 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2)… … e 、现金 或者到 期日不 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股票资产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90% , 投资于 中证红 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2)… … c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f 、现金或 者到期 日不超 过 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l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超 过13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 比例限制 要求。 法律法 规 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m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第 f 、l 、m 条外, 由于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约定 的比例 不 在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限制要 求。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新增: (6 ) 对于 因法 律法 规变化 导致 本基 金投 资范 围及投 资 限 制调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书面 同意后 方可纳 入 投资监督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知晓14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 开发等因 素影响, 基金管 理人应为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新增: (7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 《富国天 丰强化 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2 …… 59、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60、 摆动定 价机制 : 指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3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登记结 算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公告 。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对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赎回费 全 额归基金 财产, 对 于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 不 低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 结算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对 于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 赎 回费率 最高 不超过 赎回金额 的 5% 。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申 购份额 具 体的计 算方法、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和 收 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合 同的规定 确定, 并 在招募 说明书 中列示。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 内 调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 实 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4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8.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述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5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七 、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6 2 、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 投资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在封闭期间, 投资于7 (二)投资 范围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20% ; 在开放期间,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80%—95%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80%—100%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 20% ; 在开放期间, 投 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80%—95% ,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十三、基金的投资 ( 六)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6)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为基 金资产的 80%—100% ,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20% ; 在开放期 间,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80%—95% ,投资 于非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0%—2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7)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为基 金资产的 80%—100% , 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20% ; 在 开放期间 , 投资 于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80%—95% , 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20% , (8 )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间,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8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5) 在开放 期间,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9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第(8)、( 13)、( 15)、( 16) 条外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4.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十 九 、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10 (八)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十 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新增: 29.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30.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天 丰强化 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 于固定 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为基 金 资产的 80%—100% ,投 资于非 固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为 基金资产 的 0%—20% ; 在 开放期 间,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为基金 资产 的 80%— 95%,投资于 非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资 产 的 0% —2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 于固定 收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为基 金 资产的 80%—100% , 投资 于非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20% ;在 开放期 间,投资于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例 为基金 资产 的 80%— 95%,投资于非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 —2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4)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为基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 (5) 本 基金在 封闭期 间, 投 资于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 例为基12 金资产的 80%—100% , 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 产 的比例 为基金资 产的 0%—20% ; 在开放期 间, 投资于 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80%—95% ,投资 于非 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 的 0%—2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金资产的 80%—100% , 投 资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 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20% ; 在 开放期间 , 投资 于固定 收 益类资 产的比例 为基金 资产的 80%—95% , 投资于 非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20% ; (6 ) 本基金 在开放 期间,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增加: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基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2) 在开放 期间, 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13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上述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3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第(6)、( 10)、( 12)、( 13 )条 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增加: d. 当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14 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3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天 成红利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富 国天 成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 立 《富 国 天成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国天 成红利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 关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富国 天成红 利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 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后 的 余额归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 4、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基金 份额赎 回 金额的 5% 。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后 的 余额归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但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4、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5% ,其 中, 对持续 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于1.5%的赎 回费。 第 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4 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6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新增: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 申购 款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发生上 述 (1)到(4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情形时, 申 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 。发 生上 述(1 )到(4 )项 和第(7 )项 暂停申 购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 有关规定 在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发生上述 第 (5)、(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5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6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股票 资产的 投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权 证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3%;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例 占基金 资产的15%-65% , 其中 资产支 持证 券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0% ;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本基金 股票 资产的 投资 比 例占基 金资 产的 30% -80% ;权 证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0-3% ; 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例 占基金 资产的15%-65%, 其中资 产支持 证 券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0%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7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5% 。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十一、投 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6、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9 、因 基金 规模 、市 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交 易 规则调 整等原因 导致投 资组合 超 出上述规 定的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上 述标准 ; 10 、 本基 金不得 违反基 金 合同中有 关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 本 基金 股票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 的 30% -80%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 资产的 投资比 例占基金 资产的15%-65%,其 中 资产支持 证券类 资产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0% ; 现 金或到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制 : …… 6、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12、除上 述第6 、10、11 条外,因 基金规 模、市 场 变化、 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 上述规定 的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达 到上述 标准; 13 、 本基金 不得违 反基金 合同中有 关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资比例 的规定; 本基金 股票资产 的投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 的 30% -80% ;权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 例占基金 资产的15%-65%,其 中8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资产支持 证券类 资产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2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10、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1、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9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10 金季度报 告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8、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天 成红利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等有 关法 规及 《富 国 天成 红利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简 称“基金 合同” )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订 立 。 (一)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 等有 关法规 及 《富国 天成红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简称 “基金合 同” )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订立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5)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9 ) 因基 金规 模、市 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交易 规 则 调整等原 因导致 投资组 合 超出上述 规定的 要求 , 基 金管理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和 核 查 (6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12 )除 上述第(6)、( 10)、( 11 )条 外,因基 金规 模、12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上述标 准 ; (10) 本基金 不得违 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 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本 基金股票 资产的 投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30% -80% ; 权证 资产的投 资比例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债 券资产 的投 资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15%-65% , 其中资产 支持证 券类资 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0%;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市场变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交易规 则调整 等原因 导 致投资 组合超出 上述规 定的要 求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到上 述 标准; (13) 本基金 不得违 反基 金合同中 有关投 资范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本 基金股票 资产的 投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30% -80% ;权证 资产的投 资比例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3% ;债 券资产 的投 资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15%-65% , 其中资产 支持证 券类资 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0%;现 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管 的 全 部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且13 因证券、期 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定。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10 )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一) 基金资产 估值 新增: (5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6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6 、暂 停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天 博创新 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法规。 2.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二、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58.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9.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本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 额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 基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 他必要 的手续费 。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申购 份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具体 的 计算方 法和收费 方式由 基金管 理 人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确 定, 并 在招募说 明书中 列示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并 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实施 日 2 日前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 额时收取。 对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全额归 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 收取 的赎回 费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对于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于 赎回金 额 1.5% 的 赎回费 , 对于 持续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 赎 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 申购份 额具体的 计算方 法、 赎 回 费率、 赎 回金额 具体的 计 算方法 和收费方 式由基 金管理 人 根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确 定 , 并在 招募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基 金合同 约 定的范4 围内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 并最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方 式实施日 2 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9.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 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具 体处理 原则与操 作规范 遵循相 关 法律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定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 发生上述 1 、2 、3 、5 、7 、8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 基金管5 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4 、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5.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6 与赎回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 额 赎 回的处理 方式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 回申请人” )情形下 ,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大 额 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 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 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 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的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 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7 适当程序后, 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 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基金的投资 ( 四) 投资 策略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 例浮动范围为:60%-95% ;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 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5% -4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投 资于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 票投资的 80% 。 本基金 定义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为 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知识与科 技的运用对其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具备行业领先 或技术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以及经重组后将显现上 述特征的上市公司。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 例浮动范围为:60%-95% ;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 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5% -40% ,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其 中, 投资于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 80% 。 本基金定义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 司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知识 与科技的运用对其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具备行业 领先或技术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以及经重组后将显 现上述特征的上市公司。 十二、基金的投资 ( 十)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 1 、组 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15)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8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新增: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开 放 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本基 金不符合 上述比 例限制 的 ,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9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相关 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 第(12)、( 15)、( 16)、( 17) 条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 保基金估 值的公 平性。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新增: 10 露 ( 七)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 季度报告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八)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新增: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11 《富国天 博创新 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 14、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百分 之五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 15、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百分 之五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增加: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开 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12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相关 规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 16、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第 12 、15 、16、17 条 外,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13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 理 增加: (7 )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保基 金估值 的公平 性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 告的情形 增加: (4 )当前一 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1 《富国天 合稳健 优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


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富 国天 合稳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在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 富国 天合 稳健 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国天 合稳健优 选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公 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 关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富国 天合稳 健优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本合 同”或 “ 《基金合 同》 ” ) 。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 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3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后 的 余额归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 4、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基金 份额赎 回 金额的 5% 。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者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扣 除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后 的 余额归入 基金财 产,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 但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4、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5% ,其 中, 对持续 持 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于1.5%的赎 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6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4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 (1)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1)、( 2)、( 3)、( 4)、( 7 ) 项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发生上述 第 (5)、(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5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新增: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6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保 证 金以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新增: 3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7 …… 6、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6、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 10、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11、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8 12、 因基金 规模、 市 场变 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交易 规则调 整等原因 导致投 资组合 超 出上述规 定的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以 达到上 述标准 ,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12、除第 6、10 、11 条外 , 因基 金规模 、市场 变化、有 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 述规定的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上 述标准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新增: 9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天 合稳健 优 选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管 协议》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 一) 本协 议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 法》 ) 等有 关法 规及 《富 国天合 稳健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简 称“ 基金合 同” )由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订立。 ( 一) 本协 议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等有 关法规 及 《富国 天合稳 健优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简 称 “基金 合同” )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1、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限 制: …… (一)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和核 查 1、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限 制: …… 增加: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11 (5) 本 基金 以股票 品种 作 为主要 投资 标的 。在 正常 市场状 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60%-95%,债券 和短 期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 浮动范 围为: 5%-40%, 其中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5%。 权证投 资比例浮 动范围 为:0-3%。 ……、 (7)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以 股票 品种 作 为主要 投资 标的 。在 正常 市场状 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60%-95%,债券 和短期 金 融工具的 投资 比例浮 动范 围为: 5%-40%, 其中,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5%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权 证 投资比例 浮动范 围为:0-3%。 …… (7)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增加: (10)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12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1)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的投 资和 融资 比例 是否 符 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监督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基金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 单一投 资类别比 例限制、 融资限 制、 股票申 购限制、 基金 投资比 例是否符 合法规 规定, 不 符合规定 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进行整 改 , 整改 的时限 应符合 法规 允许的 投资比例 调整期 限。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 不符合上 述(1)-(4)、( 7)、( 8 ) 项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基 金管理 人在规定 的限期 内未能 纠 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 书面 报告中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 的投资 和融 资比 例是 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应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监督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基金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 单一投 资类别比 例限制、 融资限 制、 股票申 购限制、 基 金 投资比 例是否符 合法规 规定, 不 符合规定 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进行整 改 , 整改的时 限应符 合法规 允许的 投 资比 例调 整期 限。除 第(7)、( 10)、( 11 )条 外,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 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规定 的 限期内未 能纠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13 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 重大违 规 行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 , 同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 纠正。 应书面报 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估 值 1 、估 值方法 增加: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 一) 基金 资产估 值 6 、 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1 《富国天 时货币 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一、订立《富国天时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 规范 富国天 时货 币市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运作,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国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规 定》 (以 下简称 “ 《暂行 规定》 ”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 在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 充分 保护基金 投资者 及相关 当 事人的合 法权益 的原则 基 础上, 特订立 《 富国天 时货币 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富 国天时 货 币市场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运作, 依照 《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 国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货 币市场 基金管 理暂行规 定》 (以下 简称 “ 《暂行 规 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在平 等自愿、 诚 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 则基础上 , 特订 立 《富国 天时货 币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2 二、释义


增加: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二、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 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增加: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和 赎回费 率 为零。 本基金在 一般情 况下不 收 取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但在满 足相关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要 求的前提 下,当 本基金 前 10 名 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 计超过基 金总份 额的 50%,且 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离度 为负时。 为确保 基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 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 上的赎 回申请 (超 过 1% 的部分 ) 征收 1% 的 强制赎回 费用,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用 全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 外。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增加: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 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4 (6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九、暂停申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 购款项将 全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 上 述(1)到(4 ) 项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有关规定 在中国 证监会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将 相应退还投 资者 。 除第 (5)、( 7 ) 项 外, 发生 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发生上述 第 (5)、( 7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增加: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5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增加: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6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 组合限 制 …… 增加: 1 、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6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过 12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30% ; 2 、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平均 剩余存 续 期不得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7 6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 在每 个交 易日均 不 得 超过 180 天; ……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 …… 8 、 当本基金 前 10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 本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 在每个交 易日均 不得超 过 180 天; …… 13、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其 中 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2%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债 券、非 金融企 业 债务融 资工具、 银 行存款、 同 业 存单、 相关 机构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品种; 1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货币 市场基 金投资 同 一商业 银行的银 行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业存 单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银行 最近一 个季度 末 净资产的 10% ; 15、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8 13 、 因基 金规模 、 市场 变 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交 易 规则调 整等原因 导致投 资组合 超 出上述规 定的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以 达到上 述标准 , 但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本 基金将 不受上 述 限制;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投 资; 16、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19、除 第 9 、15 、16 项以 外, 因基 金规模 、 市场 变 化、 有 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 述规定的 要求,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上 述标准 ,但法 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上 述 限制, 本基金将 不受上 述限制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九、投资 禁止 增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 得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作为重9 大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增加: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五)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增加: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半年度 报 告、 年度报 告等文 件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析 等。 本基金应 当在年 度报告 、 半年度报 告中, 至少披 露 报告期 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类别 、持有 份额及 占 总份额 的比例等 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10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六)临 时报告 增加: 27、 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28 、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 用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与 同业存 单; 11 《富国天 时货币 市 场基金托 管协议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 简称 《暂 行规 定》 ) 、 《 货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露 特 别 规定》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特别 规定》 ) 及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和 《 富国天 时货币 市 场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制订。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以下简称 《暂行 规定》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货币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规 定》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 露特别规 定》 ) 及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和《 富国 天时 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监督本 基 金不得投 资于以 下金融 工 具: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监督本 基 金不得投 资于以 下金融 工 具: 新增: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12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 得基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作为重 大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监督的标 准包括 但不限 于 :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是否超过 180 天;…… 监督的标 准包括 但不限 于 : 新增: (1 )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5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 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30% ; (2 )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份额 的 20% 时, 本基 金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 均剩余 存 续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 于 20% ; …… 13 (10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 额合计 未超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0% 时,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每 个交易日 是否超 过 180 天; …… (13 )本基 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 的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过 10%,其 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包括 债券、 非金融 企 业债务 融资工具、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相 关机构 作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产 支持证 券及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1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 单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商 业银行 最近一 个 季度末 净资产的 10% ; (1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14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 定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 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上 述标准 , 但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法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本 基 金不受 上述限制 。 比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除 第 (9)、 (15 ) 、 (16 )项以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 等原因导 致投资 组合超 出 上述规定 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以 达到上 述 标准, 但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本 基 金不受上 述限制 。 1 《富国天 惠精选 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富 国天 惠精选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国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上市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以下 简称 《业 务规 则》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在平 等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分保 护基金 投资 者及相关 当事人 的合法 权 益的原 则基础上 , 特订 立 《 富国 天惠精选 成长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本 合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国天 惠精选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运 作,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 中国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开 放式基 金业务 规 则》 (以下简 称 《业务 规 则》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 立 《富 国天惠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或 “ 《基金合 同》 ” ) 。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 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5、申购费 率与赎 回费率 (2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本 5、申购费 率与赎 回费率 (2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本3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一)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 回 基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 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费 用纳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 详 见招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3)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 金份额 赎 回金额的5%。 基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 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 用纳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 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3)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赎 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 回金额 的 5%,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不低于1.5%的赎 回 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一)基金 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 回 6、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6、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增加: 8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9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4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二)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 回 5、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限 制 新增: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 投资者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 可采 取上述 措施对 基 金规模予 以控制 。 具体 见 基金管 理人相关 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二)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 6、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回 。 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 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费 用纳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 详 见招募说 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6、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3 ) 投资 者可 将其 持有 的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本 基金的赎 回费用 在投资 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费 用纳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 详 见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对持 续持有5 回 (4)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高不 超过基 金份额 赎 回金额的5%。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 (4)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 额的 5% ,赎 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基 金份 额赎 回金额 的 5%,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不低于1.5%的赎 回 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二)基金 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 回 7、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7、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 体 处理原 则与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三)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7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6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三)拒绝 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1 到 4 项暂停 申 购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发生上述1 到4 项和7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发生上述 第 5、6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四)暂停 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4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7 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之(五)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8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策略 (3 )在 正常 市场 状况 下,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的股票 投 资 比例浮 动范围 为:50%-95% ;债券 和短 期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浮 动范围 为:5%-50%, 其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5%。投 资于具 有良 好 成长性 且合理定价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 的 80%。 (3 ) 在正 常市 场状 况下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的股 票投资 比例浮动 范围 为:50%-95% ;债券 和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浮动 范围 为:5%-50%, 其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5%,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投资于 具有良 好成长 性且合理定价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 资的 8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 限制 增加: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5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9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6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 限制 5 、因 基金 规模 、市 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交 易 规则调 整等原因 导致投 资组合 超 出上述规 定的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上 述标准 ; 8、除 第 5、6 条外, 因基 金规模、 市场变 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 要求,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到 上述标准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10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第 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天 惠精选 成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LOF )托管 协议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富国 天惠精 选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 《 富国天 惠精选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查 增加: 2 、对 于因 法律 法规 变化导 致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及投资 限 制 调整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提 前通知基 金托管 人, 经 基 金托管 人书面同 意后方 可纳入 投 资监督范 围。 基金 管理人 知晓基 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 发等因素 影响, 基 金管理 人应为托 管人系 统调整 预 留所需12 的合理必 要时间 。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增加: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1 《富国天 瑞强势 地 区精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富 国天 瑞强势地 区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依照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 立 《富 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合同 ”或“ 《 基金合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权利与义 务, 规范 富国天 瑞强势地 区精选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依照 《中华 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在平等自 愿、 诚 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投 资者及 相 关当事 人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 上, 特订 立 《富国 天瑞强 势地区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指《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 赎回时,通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 际申购 、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不 利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 不受损害 并得到 公平对 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人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扣 除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手 续费后 的 余额为赎 回费总 额的 25%,归 入 基金财产 。 4、 本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 过基金 份额赎 回 金额的 5% 。 3 、投 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本基 金的赎回 费用在 投资人 赎 回本基金 份额时 收取,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对持续持 有期不 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扣除注 册登记 费和其 他手续费 后的余 额为赎 回 费总额的25%, 归入基 金 财产。 4、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 5% , 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 基金 份额 赎回 金额 的 5% ,其 中, 对持续 持 有 期少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于赎 回金额1.5% 的 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6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4 六、 申购费用和 赎回费用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新增: (6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发生上述 (1)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发 生上 述(1) 到(4 )项和 (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发生上述 第 (5)、( 6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5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 暂停赎回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新增: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6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 的事宜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 投资策略 资产配置 : (1 )在 正常 市场 状况 下,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的股票 投 资 比例浮 动范围 为:45%-95% ;债券 和短 期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浮 动范围 为:5%-55%, 其中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 5%。投 资于强 势地 区 的股票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股票投 资 的 80%。 ? 资产配置 : (1 ) 在正 常市 场状 况下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的股 票投资 比例浮动 范围 为:45%-95% ;债券 和短期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浮动 范围 为:5%-55%, 其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5%,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购款等。 投资于 强势地 区的股7 票比例不 低于基 金股票 投 资的 80%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九、投资 限制 …… 5 、因 基金 规模 、市 场变 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交 易 规则调 整等原因 导致投 资组合 超 出上述规 定的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以 达到上 述标准 ; …… …… 8、 除上 述第 5 、6 项 外, 因基金规 模、 市 场变化 、 有关法 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 定的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 达到上述 标准; …… 新增: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本基金 不符合上 述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8 受限资产 的投资 ; 6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5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9 金季度报 告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 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告 新增: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7、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天 瑞强势 地 区精选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改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富 国天 瑞强势 地区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 《 富国天 瑞强势 地区精选 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和复核 (一)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 算和复核 新增: 5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1 《富国天 益价值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 经国务 院批 准发 布的 《证 券投 资 基金 管理 暂行 办法》 (以 下简称 “《 暂 行 办 法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国 证 监会” )发 布的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 简称“ 《试点办法》 ”) 及其它有关 规定, 在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 订 立 《富国 天益价 值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 经国务 院批准 发布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暂 行办 法》 (以 下简称 “ 《暂行办 法》 ”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 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的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试 点办法 》( 以下 简称 “ 《试 点办法 》 ”) 、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在平 等 自 愿、 诚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资 者合法 权益的 原 则基础 上, 特订立 《富国 天益价 值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简 称“本 《基金 合 同》 ”或“ 《基金 合同》 ” ) 。 前言和释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2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当本 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 而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 制 新增: 3 4 、指 当本 基金 遭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 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 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 本 分配给 实际申购 、 赎回 的投资 者 ,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平对 待;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 费用 4 、 本 基金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过 3% , 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过 1% 。 六、申购 费用和赎 回 费用 4 、 本基 金申购 费率最 高 不超过 3% , 对于持 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于 赎回金额 1.5% 的赎 回费, 对于持 续持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率最 高不超 过 1% 。 补充: 6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6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 申购人承 担, 不 列入基 金 资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 的计算 6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基 金 申购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资4 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等各 项费用 。 赎回 费用由赎 回人承 担,在 扣 除注册登 记费和 相关手 续 费后, 余额归基 金资产 所有 , 赎 回费归基 金资产 的部分 为 赎回费 的 25% 。 产, 主要用 于本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 售等各 项费用 。 赎回 费用由赎 回人承 担,在 扣 除注册登 记费和 相关手 续 费后, 余额归基 金资产 所有 , 对 于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全 额归基 金 财产, 对于 持续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况 及处理 方式 1 、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 (1)到(4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 赎 回的情况 及处理 方式、 1 、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 者 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发生上述 (1)到(5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5 2 、 除下列情 形外, 基金管 理 人不得拒 绝接受 或暂停 基 金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 当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发生上述 第 (6)、( 7 )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 控制。 2 、 除下列情 形外, 基金 管理 人不得拒 绝接受 或暂停 基 金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 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 理方式 2 、巨 额赎回的 处理方 式 新增: 6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 人” )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即按 照保 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 ) 利益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优先 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 小额赎 回申请 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对大额 赎回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额 赎回申 请人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 延期 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7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组合 八、投资 组合 新增: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7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股 票 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8 8 、因 基金 规模 、市场 变化 、有 关法 律法 规或 交易规 则 调 整等原因 导致投 资组合 超 出上述规 定的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理 期限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上述标 准。 11、除 上 述第 7 、8 条外 ,因基金 规模、 市场变 化 、有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规定的要 求,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合理 期限内 进行调 整 , 以达 到上述标 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8 )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 报告 三、定期 报告 新增: 6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 超9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 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 产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临时报告 四、临时 报告与 公告 新增: 23、 本 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4、 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0 《富国天 益价值 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修改 前 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 据 《证 券投资 基 金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称 《暂 行办法》 ) 及其实 施准则 、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试 点办法》 ( 以下 简称 《试 点办 法》 ) 、 《 富国天 益价 值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契约》 (以下 简称 《 基 金契约》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本协议依 据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称 《暂 行办法》 ) 及其实 施 准则、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试 点办法》 ( 以下 简称 《试 点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富 国天益 价值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契约》 ( 以下简称 《基金契 约》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制 订。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 根据 《暂 行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 金契约 》 、 本 协 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 象、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 人报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 金申购 资金的到 账和赎 回资金 的 划付、 基 金收益 分配 、 基 金的融 资条件等 行为的 合法性 、 合规性进 行监督 和核查 , 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 1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 定》 、 《基 金契 约》 、本 协 议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 产 净值的计 算、 基 金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申购 资 金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 金收益分 配、 基 金的融 资 条件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其 中对基 金的投资 比例的 监督和 检 查自本11 开始。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违 反 《暂 行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金契 约》 、 本 协议或有 关证券 法规规 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 金管理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对 , 并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托 管 人发出 回函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 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2 、 根据 《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法》 、 《基 金契约》 、 本 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 是 否及时 执行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 指 令、 是否 擅自动 用基金 资 产、 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 事项,对 基金托 管人进 行 监督和核 查。 …… 基金成立 之后六 个月开 始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违 反 《暂 行办法》 、 《试点 办 法》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基金 契约 》 、 本协 议 或 有关证券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 , 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 出回函确 认。 在 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2 、 根据《 暂行 办法》 、 《 试点办 法》 、 《流 动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基 金契 约》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及 时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 指令、 是否擅自 动用基 金资产、 是否按时 将分配 给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划入 分红派 息账户 等 事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行 监督和 核查。 1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 托管人的 行为违 反 《 暂行 办法》 、 《 试点 办法 》 、 《基 金契 约》 、 本协议 或有 关证 券法规 的 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 知基金托 管人限 期纠正 , 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 管理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 法》 、 《试点 办法》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基金 契约》 、 本协议或 有关证 券法规 的 规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 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 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本基金按 以下方 法估值 : 新增: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13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1 《富国天 利增长 债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义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 经国务 院批 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暂行办 法》 (以下简 称 “ 《暂行办 法》 ” ) 、2000 年10 月8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 的《开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试 点办法 》(以下 简称 “ 《试 点办法 》 ”) 及 其它有关 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护 基金投 资 者合法 权益的原 则基础 上, 特订 立 《富 国天利 增长债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本 《基金合 同》 ” 或 “ 《 基金合 同》 ” ) 。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 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事 人 的权利 与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 经国务 院批准发布的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 办法》 (以 下简称 “ 《暂行办 法》 ” ) 、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 监会” )发布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 办法》( 以下 简称“ 《试 点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及其它有 关规定, 在 平等自 愿、 诚实信 用、 充分保 护 基金投资 者合法 权益的 原 则基础 上,特订立《 富国天利增 长债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基 金合同》 ”或“ 《 基 金 合 同 》”)。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 义 新增: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2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 上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 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 机制: 指 当本基 金遭遇大 额申购 赎回时, 通过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式 , 将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不 利 影响, 确 保投资 者的合 法 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 平对待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新增: 4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3 量限制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 金管理 人基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 具体 见基金 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4、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3% , 赎回 费率最 高不超过 1%。 4、 本基金 申购费 率最高 不 超过3%,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1.5% 的赎回费 ,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的赎 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1%。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 算 新增: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 赎回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原 则与操作 规范遵 循相关 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 自 律规则 的规定。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6 、本基金的 申购费用 由基金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资 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售等 各项费 用 。 赎回 费用 由赎回人承 担,在 扣除基 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收取 的 6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基金申购人承 担,不列入 基金资 产, 主 要用于 本基金 的市 场推广 、 销售 等各项 费用 。 赎回 费用由赎回人 承担, 在扣 除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 收取的4 金额的计 算 注册登记 费用后, 余额不 低于赎回 费的25% 归基 金 财产” 。 注册登记 费用后, 余额不 低于赎回 费的25% 归基 金 财产, 其 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九、 拒绝或 暂停申 购、 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 式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 的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 形时; (7)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1)到(4)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 发生上述(1)到(4)项 和第(7 )项 暂停申购 情 形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发生上述 第 (5)、( 6)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的, 为 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采取 设 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基金 管理人 基于投 资运作 与风险控 制的需 要, 也 可 以采取上 述措施 对基金 规 模予以5 控制。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2、 除下列情 形外, 基 金管理 人不得拒 绝接受 或暂停 基 金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 2、 除下列情 形外, 基 金管理 人不得拒 绝接受 或暂停 基 金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 新增: (4)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 八 部分


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 过前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10% 的 赎回申 请 ( “大 额 赎回申请 人” )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 护其他赎回申 请人( “小 额赎回 申请人” )利益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 以优先确认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 具 体为: 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当 日被全 部确认 , 则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 赎回比6 例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 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 比例确认 , 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未予 确认的 赎回申 请 延期办 理;如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赎回申请 在当日 未被全 部 确认, 则对全部 未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含小 额赎回 申请人 的 其余赎 回申请与 大额赎 回申请 人 的全部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延 期办理的 具体程 序, 按 照 本条规定 的延期 赎回或 取 消赎回 的方式办 理; 同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对延 期办理 的 事宜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有 权根据当 时市场 环境调 整 前述比例 和办理 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体上进 行公告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八、投资 组合 新增: 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 开放基金 )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7 7 、因基金规 模、市场 变化、 有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 调 整等原因 导致投 资组合 超 出上述规 定的要 求,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合理 期限内 进行调 整 ,以达到 上述标 准。 8、本基金 不通过 二级市 场直接买 入股票 。因第 5 条所述 原因持有 的股票 自允许 交 易日起, 在60 个 交易日 内 卖出。 …… 7 、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8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10、除上 述第 7、8 条 外 ,因基金 规模、 市场变 化 、有关 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 规定的要 求,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合理 期限内 进行调 整 , 以达 到上述标 准。 11、 本基金 不通过 二级市 场直接买 入股票。 因第6 条所述 原因持有 的股票 自允许 交 易日起, 在60 个交易 日 内卖出。 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6 、当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 年度报 告、 中期报告 新增: 3、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的 情 形,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利 益,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 报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 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9 第 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临时 报告与 公告 新增: 15、 本基金发 生涉及 基金申 购 、 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 影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 时 ; 16、 基金管理 人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进行 估值; 10 《富国天 利增长 债 券投资基 金托 管协议 》修改 前 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 据 《证 券投资 基 金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称 《暂 行办法》 ) 及其实 施准则 、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试 点办法》 ( 以下 简称 《试 点办 法》 ) 、 《 富国天 利增 长债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本协议依 据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 行办法》 (以下 简称 《暂 行办法》 ) 及其实 施准则、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试 点办法》 ( 以下 简称 《试 点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 《富 国天 利增 长 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制订。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 监督、核查 1 、 根 据 《暂 行办法 》 、 《 试点办法》 、 《基 金合同》、 本 协 议和有关 证券法 规的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 投 资对 象、 基 金资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基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 基金 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 基金 申购资金 的到账 和赎回 资 金的划付 、 基金 收益分 配 、 基 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其中 对基金 的投资 比 例的监督 和检查 自本基 金 成立 1 、根据 《暂 行办 法》 、 《试 点办 法》 、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 定》 、 《基 金合 同》 、本 协 议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的 投资对 象 、 基金资 产的投 资组合 比 例、 基 金资产的 核算、 基金资 产 净值的计 算、 基 金管理 人 报酬的 计提和支 付、 基 金申购 资 金的到账 和赎回 资金的 划 付、 基 金收益分 配、 基 金的融 资 条件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进 行监督和 核查, 其 中对基 金的投资 比例的 监督和 检 查自本11 之后六个 月开始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违 反 《暂 行办法》 、 《试 点办法》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 及 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 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 正。 基 金 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内纠 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同 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 正 。





2、 根据 《 暂行办 法 》 、 《试点办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托管 人 是否 及时执行 基金管 理人的 划 款指令、 是否擅 自动用 基 金资 产、 是否 按时将 分配给 基 金持有人 的收益 划入分 红 派息 账户等事 项,对 基金托 管 人进行监 督和核 查。 基金成立 之后六 个月开 始 。 对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限 制调整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 提前通知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书面 同意后 方可纳 入 投资监督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知晓 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 开发等因 素影响, 基金管 理人应为 托管人 系统调 整 预留所 需的合理 必要时 间。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违 反 《暂 行办法》 、 《试点 办 法》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基金 合同 》 、 本协 议 或 有关证券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 , 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 托管人 发 出回函确 认。 在 限期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未 能 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 12





2 、 根据 《 暂行办 法 》 、 《试 点办法 》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及 时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划 款 指令、 是否擅自 动用基 金资产、 是否按时 将分配 给基金 持 有人的 收益划入 分红派 息账户 等 事项, 对基 金托管 人进行 监督和 核查。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增加: 5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1 《富国天 源沪港 深 平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 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2、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同年 10 月1 日起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2 出的修订 …… 49、 流 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律 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0、 摆动定 价机制: 指 当 本基金遭 遇大额 申购赎 回 时,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3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相 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 用纳 入基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时收 取。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 1.5%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赎 回费用 纳入基 金 财产的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 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 途 新增: 7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 确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 具体处 理原则与 操作规 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 、 自律 规则的规 定。 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新增: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 时。 9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 金申购申 请的措 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到3 项 、第 5 项到第8 项暂 停申购 情 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接 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 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发生上述第 1 到 3 项 、第 5 项和第 7、9、10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 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 申购申请 被全部 或部分 拒 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发生上述 第 4、8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的 ,为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采 取设定 单 一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5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 基金管 理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新增: 6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若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 出现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前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10% 的赎回申 请 ( “大 额赎回 申 请人” ) 情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对大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延 期办理, 即 按照保 护其他 赎回申请 人 ( “小 额赎回 申 请人” ) 利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 可以优先 确认小 额赎回 申 请人的 赎回申请 , 具体 为: 如小 额赎回申 请人的 赎回申 请 在当日 被全部确 认, 则基 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 低于上6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在 仍可接 受 赎回申 请的范围 内对大 额赎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按比例 确 认, 对 大额赎回 申请人 未予确 认 的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如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赎回 申请在 当 日未被全 部确认, 则对全 部未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含 小额赎 回申请人 的其余 赎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全 部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理。 延 期办理 的具体 程序,按 照本条 规定的 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的方 式 办理; 同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延期办理的 事 宜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公告。 基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有权根 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 理措施, 并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 ( 其中 ,投 资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的 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0-7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75%) ; 债券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25%-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0%-3%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者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 ( 其中 ,投资 于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股票 的 比例占 基金资产 的0-7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75%) ; 债券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25%-80%;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0%-3%;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7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 下限制: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保证 金以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制 :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保证 金以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新增: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8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20)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上述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 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1)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本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 除上述第 (2)、( 13)、( 20)、( 21 ) 条 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 股权 分 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 方法 新增: 9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 基 金估值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报 告 、 半年度 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件 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 1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 时报告 新增: 27、 本基 金发生 涉及基 金 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影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 28、基金 管理人 采用摆 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11 《富国天 源沪港 深 平衡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托管 协 议》修 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 (其 中, 投资于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的比 例占 基金资产 的 0-7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75% ) ; 债 券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25%-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 0%-3%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 金 以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一)……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75% ( 其中, 投资 于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 股票 的比 例占 基金资产 的 0-75% , 投资 于港股通 标的股 票的比 例 占基金 资产的 0-75% ) ; 债券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25%-80%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为 0%-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保 证 金 以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12 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 部 开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基金 托管人 的监督 义务仅限 于其托 管的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基 金; 20 、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上述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1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13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的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13 、20 、21 条 外, 因 证券/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付对 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 和特殊情 形的处 理 新增: (9)当 发 生大 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值 的公平 性。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 金份额净 值的情 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14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 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