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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睿丰(160525)

博时睿丰: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变更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变更旗下部分基金 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本 公司 ” ) 经与 各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并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深 圳证 监局 备案 , 决
定于 2018 年3 月 31 日起变更公司旗下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的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一、 适用基金 
序号 基金全称 
1 博时 安盈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 博时 岁岁 增利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 博时 裕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4 博时 月月 薪定 期 支付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5 博时 内需 增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6 博时 双月 薪定 期 支付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 博时 裕隆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8 博时 现金 收益 证 券投 资 基金 
9 博时 现金 宝货 币 市场 基 金 
10 博时 天天 增利 货 币市 场 基金 
11 博时 月月 盈短 期 理财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 博时 大中 华亚 太 精选 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 金 
13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14 博时 产业 新动 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15 博时 互联 网主 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6 博时 沪港 深优 质 企业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17 博时 丝路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8 博时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19 博时 中证 淘金 大 数据100 指 数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0 博时 国企 改革 主 题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21 博时 外服 货币 市 场基 金 
22 博时 新起 点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3 博时 新财 富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24 博时 新策 略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5 博时 裕嘉 纯债3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26 博时 裕盈 纯债3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2 
 
27 博时 裕瑞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28 博时 信用 债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29 博时 沪港 深成 长 企业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0 博时 裕恒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1 博时 裕荣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2 博时 裕泰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3 博时安荣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34 博时 裕晟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5 博时安誉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36 博时 新收 益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7 博时 新价 值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8 博时 裕丰 纯债3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39 博时 裕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40 博时 外延 增长 主 题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41 博时 裕乾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42 博时 裕达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43 博时 裕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44 博时 境源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45 博时 新机 遇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46 博时 裕腾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47 博时安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48 博时 裕富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49 博时 文体 娱乐 主 题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50 博时 裕安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51 博时 裕新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52 博时安瑞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53 博时 裕景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54 博时 保泽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55 博时 创业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56 博时 鑫瑞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57 博时 裕发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58 博时 裕弘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59 博时 裕泉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60 博时 中证 银联 智 惠大 数 据100 指数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61 博时工业4.0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62 博时 黄金 交易 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 金 
63 博时安怡6 个 月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64 博时 裕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65 博时安恒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66 博时 裕创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67 博时 裕盛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68 博时 景兴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3 
 
69 博时 聚瑞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0 博时 裕顺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1 博时 保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2 博时 保丰 保本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3 博时 安仁 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74 博时 聚盈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5 博时 聚润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6 博时 合利 货币 市 场基 金 
77 博时 裕昂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8 博时 景发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79 博时 招财 二号 大 数据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80 博时 鑫源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81 博时 富宁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82 博时 聚源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83 博时 合鑫 货币 市 场基 金 
84 博时 富发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85 博时 智臻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86 博时 安祺 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87 博时 富祥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88 博时 聚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89 博时 利发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90 博时 悦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91 博时 乐臻 定期 开 放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92 博时 裕信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93 博时 鑫泽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94 博时 鑫丰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95 博时安诚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96 博时 臻选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97 博时 富益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98 博时安慧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99 博时 安弘 一年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100 博时 富鑫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01 博时 民丰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02 博时 富华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03 博时 富诚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04 博时 鑫润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05 博时 慧选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06 博时弘康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07 博时 兴盛 货币 市 场基 金 
108 博时 沪港 深价 值 优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109 博时 裕鹏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10 博时 民泽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4 
 
111 博时 合惠 货币 市 场基 金 
112 博时 鑫惠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13 博时 富嘉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14 博时 鑫泰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15 博时 富瑞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16 博时 兴荣 货币 市 场基 金 
117 博时 富元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18 博时 富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19 博时 广利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0 博时 汇享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1 博时 逆向 投资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2 博时 汇智 回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123 博时 华盈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4 博时 富和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5 博时 量化 平衡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6 博时 新兴 消费 主 题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27 博时 富腾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8 博时 盈海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29 博时 战略 新兴 产 业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30 博时 丰庆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31 博时 军工 主题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32 博时 合晶 货币 市 场基 金 
133 博时中证500 指数 增 强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34 博时 价值 增长 证 券投 资 基金 
135 博时 精选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136 博时 稳定 价值 债 券投 资 基金 
137 博时 平衡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38 博时 第三 产业 成 长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39 博时 新兴 成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40 博时 特许 价值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41 博时 信用 债券 投 资基 金 
142 博时 策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43 博时 上证 超级 大 盘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144 博时 宏观 回报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45 博时 行业 轮动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46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47 博时 抗通 胀增 强 回报 证 券投 资 基金 
148 博时 深证 基本 面2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149 博时 回报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50 博时 天颐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151 博时 上证 自然 资 源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联接 基金 
152 博时标普5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5 
 
153 博时 医疗 保健 行 业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54 博时 安心 收益 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155 博时 亚洲 票息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56 博时 价值 增长 贰 号证 券 投资 基 金 
157 博时中证800 证券 保 险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158 博时 中证 银行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159 深证 基本 面20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160 博时 主题 行业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161 博时 卓越 品牌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162 博时 稳健 回报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163 博时安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64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165 博时 睿利 事件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166 博时 弘盈 定期 开 放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67 博时 睿益 事件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LOF) 
168 博时 弘泰 定期 开 放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169 博时 睿丰 灵活 配 置定 期 开放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170 博时安康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171 上证 超级 大盘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172 上证 自然 资源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173 博时上证5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174 博时 保证 金实 时 交易 型 货币 市 场基 金 
175 博时标普500 交易 型 开放 式 指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二、重 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对除货币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含博时黄金 ETF 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的内
地基 金份 额,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 如原 赎回 费率 低于 1.50% 则按 照 1.50% 的赎回费
率进行 收取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
同中约定了自动赎回条款, 如因自动赎回导致投资者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 , 免除 上述 赎回 费率 。 
3、本公告自 2018 年3 月 31 日起生效。除上述豁免的情形外,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点以后申请赎回的投资者适用新的赎回费率,敬请投资者注意。 
4.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本公
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6 
 
5.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前后文对照表等法
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 ) 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 ( 全国免长途话费) ; 
b ) 本公司 网址 :http://www.bosera.com 。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7 
 
 
《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 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65、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第七 部分 基金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8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 相关 公告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 回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 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 并将 上述 赎 回费 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会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4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会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 或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 大 不利 影 响 时。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 8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9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基 金管 理 人对 符合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赎 回 申请 应于 当日 全部 予以 接受 和确 认。 但对于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开 放期 内 ,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不 存在 单 一持 有人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20%的情况下,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第(1 )项 办 理, 亦 可在 对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 合同 的 赎 回申 请 全部 接 受和 确 认并 当 日 按比 例 办理 支 付 的 赎 回 份额 不 得低 于 前 一工 作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 20% 的基 础 上,其余赎回申请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但对于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 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 )延 期办 理 :开 放期 内 ,如 果 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一持 有人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 额 2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 以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请 。在 上述 情况 下,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赎 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工作 日基 金总 份 额 20% 的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此 类持 有人 剩余 部分 赎回 申请 以及 其他 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上 述第 (1)、(2 ) 项规则办理。对于上述持 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 分,如投资人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选择 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 办 理部 分 将被 撤 销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未 作明 确选 择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因此导 致延 期办 理期 限 超过 开放 期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开 放期 外为 基金10 份额 持有 人继 续 办理 赎回 申请 ,开 放期 间外 延期 办理 的期 限最 长不可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开 放 期外 延期 办理 期间 不办 理申 购 亦不 接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部 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延长 期限 的最 后一 个工 作 日, 尚 未办 理 完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按 上述 第(1 ) 项规则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或 者延 期办 理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0%--10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开放期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的 股票 资产 投资 比例为 0%--10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11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权 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开放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17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18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12 ) 、( 18 ) 、 (19 )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12 除上 述第 (12 ) 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应 当暂 停估 值; 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本 基 金 持续 运 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半 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 情 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八)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或延期办理 ;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13 第二 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部分内容修订与正文保持一致。


14 《 博时睿丰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 托管 协议 》 条款 新《 托管 协议 》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 金托管 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经营范围: 发 起设 立基 金、 基金 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 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 经营范围 :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 会 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 议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一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所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为 0%--10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15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6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投 资于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0% ,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 受 限证 券不 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投 资 于 流通 受限 证券 总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投资 于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流 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16 )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7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30 % ; (18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本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12 ) 、( 18 ) 、 (19 )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16 除上 述第 (12 ) 项以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 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应当 暂停 估值 ; 6.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 金场 外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 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 本基 金场 外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 或将 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资 (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封闭 期限 制)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 式为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