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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金砖(161714)

招商金砖: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零 一八 年第
一 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8 年 02 月 11 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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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2010 年9 月9 日 《关 于核 准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募集 的
批复 》 (证 监许 可字 〔2010 〕1244 号文 ) 核准 公开 募集 。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 2011 年 2 月
11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 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本 招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在全 球四 个 发达 证券 市场 股票 交 易所 上市 的金 砖四 国 上市 公司 股票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 投资 证券 市场 波动 、 金砖 四国 经 济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投资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的 风 险包 括: 一是 全球 投 资风 险, 包 括海 外市 场 风险 、新 兴市 场投 资 风险 、政
府管 制风 险、 汇 率风 险、 政治 和法 律 风险 、会 计 核算 风险 、 税务 风险 等; 二是 本 基金 投资
风险 ,包 括投 资 标的 风险 、利 率风 险 、衍 生品 风 险、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交 易结 算风
险、 金融 模型 风 险等 ;三 是管 理风 险 、操 作和 技 术风 险以 及 不可 抗力 风险 。本 基 金属 于具
有较 高风 险和 较 高收 益预 期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 金之 前, 请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 明书 和基 金合 同, 全 面认 识本 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 并充 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当 投资 人 赎回 时, 所 得或 会高 于或 低于 投 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 有风 险, 过往 业绩 并 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 其它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日 起, 每六 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 每 六个 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2 月11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
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 年2 月28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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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1 绪言 ........................................................................................................................... 4 
§ 2 释义 ........................................................................................................................... 5 
§ 3 风险揭示 .................................................................................................................. 10 
§ 4 基金的投资 ............................................................................................................... 16 
§ 5 基金管理人 ............................................................................................................... 31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 7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3 
§ 8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5 
§ 9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 10 基金的业绩 ............................................................................................................. 60 
§ 11 基金的财产 ............................................................................................................. 61 
§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 14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8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 17 基金托管人 ............................................................................................................. 75 
§ 18 境外托管人 ............................................................................................................. 77 
§ 19 相关服务机构.......................................................................................................... 82 
§2 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0 
§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 25 备查文件................................................................................................................135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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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以 下简
称“《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准 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 责任 。本 基 金是 根据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 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 权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 募说 明书 根据 本基 金 的基 金合 同编 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投 资 人自 依基 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发售 公告 》 ;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 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 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标的指数: 指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或标普金砖四国指数 (S&P BRIC 40 Index )及未来可能的变更;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 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登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 得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 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易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 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及 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 构的行为,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 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 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 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深圳证券帐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 户(简称“A 股帐 户” )或 证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 券投资基金帐户(简称“基金 帐户”),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 易、申购、赎回等业务 时需持 有深圳证券账户;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 机 构办 理 注 册登 记 的基 金 份额 余 额 及其 变 动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 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 金份 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放 式基 金 注册 登 记 系 统,又简称为 TA 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后第n 个工作日(不包括T 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 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 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后 得出 的 基金份额 资产 净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 票据、回购协 议、 短期 政府 债 券等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 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 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 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 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 仓证券 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 整、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病 及其 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骚 乱、 火 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 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 §3 风险揭示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散 投资 ,降 低投 资单 一证 券 所带 来的 个别 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 银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 收益 预期 的金 融工 具, 投 资人 购买 基金 ,既 可 能按 其持 有 份额 分享 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 在投 资运 作过 程中 可 能面 临各 种风 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 包 括基 金自 身的 管理 风险 、技 术风 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 额 赎回 风险 是 开放 式基 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交易 日基 金的 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百 分 之十 时, 投 资人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 赎回 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 分为 股票 基金 、混 合 基金 、债 券基 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 类 型, 投资 人投 资不 同类 型的 基金 将 获得 不同 的收 益预 期 ,也 将承 担 不同 程度 的 风险 。一 般来 说, 基 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 人应 当认 真阅 读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 解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 限、 投资 经 验、 资产 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 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 属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 较高 收益 预 期的 证券 投 资基 金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 与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 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并 且, 本 基金 主要 投 资于 以金 砖四 国为 代 表的 新兴 市场 ,其 风险 收 益水 平高 于投 资于 海 外成 熟市 场 的基 金。 本 基金 适合 具有 较高 风 险承 受能 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基 金投 资 者在 选择 本基 金之 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 如: 招商 基金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79555 ) ,招 商基 金公 司网 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 通过 其他 代销 机构 , 对本 基金 进行 充 分、 详细 的了 解。 在 对自 己的 资 金状 况、 投 资期 限、 收益 预期 和 风险 承受 能力 做出 客观 合 理的 评估 后, 再做 出 是否 投资 的 决定 。投 资 者应 确保 在投 资本 基 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 人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零 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 区 别。 定期 定额 投资 是引 导投 资人 进 行长 期投 资、 平均 投 资成 本的 一 种简 单易 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是 定 期定 额投 资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资 人获 得 收益 ,也 不是 替代 储 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 管理 人提 请投 资人 特 别注 意, 因基 金份 额 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 等行 为导 致基 金份 额 净 值变 化 ,不 会改 变 基金 的风 险 收益 特征 ,不 会 降低 基金 投 资风 险或 提 高基 金投 资 收 益。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 场波 动等 因素 的 影响 下, 基金 投资 仍 有可 能出 现 亏损 或基 金 份额 净值 仍有 可能 低 于初 始面 值。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 金 管理 人提 醒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3.1 本基 金 投资 的特 定风 险 1、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金砖四国 属于 新兴 市场 国 家, 与成 熟市 场相 比 ,新 兴市 场 往往 具有 市 场规 模较 小、 发展 不 完善 、制 度不 健全 、流 动 性较 差、 波动 性较 高 等特 点, 投 资于 新兴 市 场的 风险 可能 高于 成 熟市 场,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 临 更大 的 波动 性和 潜 在风 险。 此 外, 新兴 市 场的 经济 环境 、政 治 环境 往往 更不稳定,进一步加大了新兴市场的潜在投资风险。 2、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为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采用完全 被动复制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因此存在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1)地区配置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金砖 四国 , 金砖 四国 中某 些国 家 的市 场环 境、 经济 环 境、 政治 环境 与发 达 国 家或 其 他新 兴市 场 国家 相比 往 往更 不稳 定, 具 有较 大的 潜 在投 资风 险 。此 外, 由 于 80% 以上 的资 产 采用 完全 复 制法 ,本 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在 地区 配置 比 例上 与标 的 指数 基本 一 致, 其中 市值 占 比最 高的 国家 为中 国 ,其 次为 巴 西、 俄罗 斯 、印 度。 与其 他投 资 于新 兴市 场的 QDII 基金相比,本基金地区配置较为集中且不均衡,占比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宏观经 济和 微观 主体 的 投资 风险 将对 本基 金 的投 资业 绩 产生 重要 影 响, 使得 基金 资产 面 临更 大的 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2)行业配置风险 由 于 金 砖四 国属 于 新兴 市 场国 家, 具 有特 殊 的产 业结 构 ,偏 重 于某 些特 定 行业 的 发 展,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如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中,能源行业市值占比 最高 ,金 融行 业 市值 占比 位居 第二 , 第三 位为 材 料行 业, 这 些特 定行 业所 处的 景 气周 期将 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 ①标 的指 数不 能代 表全 球 股票 市场 ,金 砖四 国 作为 新兴 市场 国家 的 代表 ,其 收益 与发 达国 家股 票市 场 收益 以及 全球 股票 市 场平 均收 益 不一 致, 存 在标 的指 数回 报与 全 球股 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②标 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 表其 所包 含的 四个 国 家本 地股 票市 场的 走 势。 下表 比较 了标 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与四国本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及按四国占比加权后的混合指数 收益 情况 ,收 益 表现 并不 完全 一致 , 因此 存在 标 的指 数回 报 与金 砖四 国本 地股 票 市场 平均 回报偏离的风险。 (4)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的 价格 可 能受 到政 治因 素、 经 济因 素、 上市 公司 经 营状 况、 投资 者心 理和 交易 制度 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 波 动, 导致 指 数波 动, 从 而使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 生变 化, 产生风险。同时,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 —— 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属于新兴市场指数,指 数收 益的波动性也高于发达股票市场及全球股票市场的收益波动性。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如 出 现变 更标 的指 数的 情 形, 本基 金将 变更 标 的指 数。 基于 原标 的指 数的 投资 政 策将 会改 变, 投资 组 合将 随之 调 整, 基金 的 收益 风险 特征 将与 新 的标 的指 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3、流动性风险 由于 开放 式基 金的 特殊 要 求, 本基 金必 须保 持 一定 的现 金比 例以 应 付赎 回的 要求 。由 于全 球证 券市 场 波动 性较 大, 在市 场 下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剧 减少 的情 况, 如 果在 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仓位调整和/或变现困难, 或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 险, 可能 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同 时, 由于 本 基金 涉及 跨 境交 易, 其赎 回到 帐 期通 常需 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4、衍生品风险 由于 金融 衍生 产品 具有 杠 杆效 应, 价格 波动 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 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 资亏 损 高于 初始 投资 金额 , 从而 对基 金 收益 带来 不 利影 响。 此外 ,衍 生 品的 交易 可能 不够 活跃 , 在市 场变 化时 ,可 能 因无 法及 时 找到 交易 对 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 低 报价 ,导 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5、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 管理 人在 有时 会使 用 金融 模型 来进 行资 产 定价 、趋 势判 断、 风 险评 估等 辅助 其做 出投 资决 策。 但 是 金融 模 型通 常是 建 立在 一系 列 的学 术假 设 之上 的, 投资 实践 和 学术 假设 之间 存在 一定 的 差距 ;而 且金 融模 型 结论 的准 确 性往 往受 制 于模 型使 用的 数据 的 精确 性。 因 此 ,投 资 者在 使用 金 融模 型时 , 面临 出现 错误 结 论的 可能 性 ,从 而承 担 投资 损失 的 风 险。 6、证券借贷风险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 (即证券借入方) 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7、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 购交 易中 ,交 易对 手 方可 能因 财务 状况 或 其它 原因 不能 履行 付 款或 结算 的义 务, 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 响。 8、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是 指基 金 在交 易 过程 发生 交 收违 约 ,或 者基 金 所投 资 债券 之发 行 人出 现 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 期本 息, 都可 能导 致 基金 资产 损 失和 收益 变 化。 一般 认为 :国 债 的信 用风 险较 低, 而其 它 债券 的信 用风 险可 按 专业 机构 的 信用 评级 确 定, 信用 等级 的变 化 或市 场对 某一 信用 等级 水 平下 债券 率的 变化 都 会迅 速的 改 变债 券的 价 格, 从而 影响 到基 金 资产 。通 常来 讲, 低信 用 级别 机构 所发 行的 债 券会 提供 高 于其 他优 质 信用 级别 债券 的回 报 ,但 也会 伴随着更大的损失的风险。 9、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 利率 的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和 收 益率 的变 动。 息票 利 率、 期限 和 到期收 益率 水平 都将 影 响债 券的 利率 风险 水 平, 企业 的 融资 成本 和 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和 债券 回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 交易 的成 交价 格并 非 完全 由市 场供 需关 系 形成 ,可 能与 市场 价 格存 在差 异, 从而 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 金的 投资 交易 中, 因 交易 的对 手方 无法 履 行对 一位 或多 位的 交 易对 手的 支付 义务 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3.2 全球 投 资风 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税 法、 汇率 、交 易 规则 、结 算、 托管 以 及其 他运 作 风险 等多 种 因素 的影 响, 上述 因 素的 波动 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 海外投资的成本、海外市场的波动性也可 能高于国内 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 2、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 金投 资于 全球 不同 国 家的 市场 ,各 国对 市 场的 管制 程度 和具 体 措施 不同 ,可 能通 过该 国该 地区 的 财政 、货 币、 产业 等 方面 的政 策 进行 管制 , 由此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4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 能导 致市 场的 较 大波 动, 从而 给本 基 金的 投资 收 益造 成直 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此 外 ,基 金所 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 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5、汇率风险 本 基 金 以人 民币 募 集和 计 价, 经过 换 汇后 投 资于 全球 市 场以 多 种外 币计 价 的金 融 工 具。 外币 相对 于 人民 币的 汇率 变化 将 会影 响本 基 金以 人民 币 计价 的基 金资 产价 值 ,从 而导 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 核算 风险 主要 是指 由 于会 计核 算及 会计 管 理上 违规 操作 形成 的 风险 或错 误。 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 一定 差异 , 可能 导致 基金 经理 对 公司 盈利 能 力、 投资 价 值的 判断 产生 偏差 , 从而 给本 基金 投资 带来 潜 在风 险。 同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计 算 、整 理、 制 证、 填单 、登 账、 编 表、 保管 及其 相关 业务 处 理中 ,可 能由 于客 观 原因 与非 主 观故 意造 成 行为 过失 ,从 而对 基 金收 益造 成影响。 7、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 在税 务方 面的 法 律法 规存 在一 定差 异 ,当 投资 某 个国 家/ 地区市场 时, 该 国家/ 地区 可能 会 要求 基金 就 股息 、 利息 、资 本 利得 等收 益 向当 地税 务 机构 缴纳 税 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 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3.3 其他 风 险 1、管理风险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方 式被 动复 制标 的指 数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中 ,管 理人 的知 识、技 能、 经验 、判 断等 主观 因素 会 影响 其对 标 的指 数的 复 制效 果。 本基 金力 求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 踪,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 收益 相似 的 回报 ,但 并 不保 证基 金投 资收 益 为正 。管 理人 可能 因信 息 不全 等原 因导 致判 断 失误 ,使 得 基金 投资 目 标无 法完 成, 甚至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5 2、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 操作 过程 中, 因内 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 人 为因 素造 成操 作失 误 或 违反 操 作规 程等 原 因可 能引 致 风险 ,例 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 计部 门 欺诈 、交 易 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各 种交 易 行为 或者 后台 运作 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 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 影 响 交易 的 正常 进行 或 者导 致投 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 险可 能 来自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登记 结算 机 构、 销售 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将 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 、代 理 机构 违约 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 直接 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6 §4 基金的投 资 4.1 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采 用指 数化 投资 方 式, 通过 投资 纪律 约 束和 量化 风险 管理 , 力求 实现 对标 的指 数的 有效 跟踪 , 获得 与标 的指 数收 益 相似 的回 报 。本 基金 控 制目 标为 基金 净值 收 益率 与标 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6%。 4.2 投资 理 念 金砖 四国 良好 的经 济发 展 前景 和巨 大的 市场 潜 力凸 显其 投资 价值 。 指数 化投 资可 以以 较低的成本获取良好的市场长期回报。本基金通过对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 指数的跟踪,寻 求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四个新兴市场 (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 的平均收益率,给投资者 提 供 参与 金 砖四 国新 兴 经济 体经 济 快速 增长 过程 中 产生 的投 资 机会 ,实 现 资 产 的长 期 增 值。 4.3 投资 范 围及 投资 方向 本 基 金 主要 投资 于 全球 证 券市 场中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包 括普 通 股、 优 先 股、 存托 凭证 等 权益 类证 券; 银行 存 款、 可转 让 存单 、回 购 协议 、短 期政 府债 券 等货 币市 场工 具; 政府 债券 、公 司 债券 、可 转 换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 证券 ;以 及 基金 、ETFs 、金融衍 生品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 股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现 金及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本 基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 在控 制跟 踪误 差的 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 保 证 流动 性的 前 提下 , 本基 金现 金 头寸 可 存放 于境 内 ,满 足 基金 赎回 、 支付 管 理 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4.4 投资 策 略 本基金至少 80% 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 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7 应调 整。 在因 特殊 情况 导致 无法 获得 足够 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用 优化 方法 构建 最 优投资组合的个股权重比例,以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尽可能追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市场上的充分投资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 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 80% 。 (1)股票组合构建 原则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该部 分资产本基金将采取完全复制法复制指数进行投资,即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40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2)股票组合的构建和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 按照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 当遇到以下情况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场 的具 体情 况, 对指 数投 资部 分进 行适 当调 整, 以便 实现 对跟 踪误 差的有效控制: a)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时; b)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拆、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公司行为时; c)指数成份股出现流动性问题或者可能发生停牌、退市等情况时;


d)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指数组合的调整按照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的方式进行。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对其成份股 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 根 据对调整方案的分析预测以及成分股调整对股价影响的分析, 在保持较小跟踪误差的 前提 下, 决定采取提前调整还是事后调整的策略, 增持可能进入目标指数的股票, 剔除可能被调 整出目标指数的股票。 并在目标指数成分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指数 成分股及权重构建投资组合。 2)不定期调整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8 a)当成份股发生分拆上市、拆股、增发、分红、并购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的指数调整公告及时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c)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受到法规限制等其他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 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的权重进行购买时,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 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d)当成份股退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e)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事前预测和事后跟踪分析的方法来控制基金对于基准指数的跟踪效果, 主 要使用业界通用的指数基金业绩评价标准, 即基金日跟踪偏离度和年化跟踪误差, 以衡量基 金日收益率相对基准指数日收益率的差值以及该差值在一段时间的波动性, 控制的目标为追 求上述两个评价指标的最小化。





① 事前预测:





每日 , 基金 经理 通过 公司 使用 的投 资风 险模 型软 件对 基金 的风 险因 子和 基金 的跟 踪误 差 进行估算: p S F F s p p w F F w ? ? ? ? ? ? ? ? ? ? ? 其中, p ? ? 是基金的预计跟踪误差,Wp 是 基金组合中个股与比较基准的权重差异,Fs 和 ∑FxF 是风险模型软件测算的个股对风险因子的敞口和风险因子的协方差矩阵。 基金经理和风险控 制部 门对 基金 的 跟踪 误差 进行 事前 的 估算 ,以 确 保基 金不 会 在高 于基 金风 险目 标 的操 作运 行,并监测主要的风险来源。





② 事后跟踪分析: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i i i b p d ? ? 其中,di 是每日跟踪偏离度,pi 是基金每日价格收益,bi 是指数每日价格收益。





(2)每月末,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量化评估。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9 T d N i N i i i ? ? ? ? ? ? ? ?1 2 1 1 其中, σ i 是基金最近一年的日跟踪误差,di 是每日跟踪偏离度,N 是最近一年交易天数。 基金的年化跟踪误差 ∑ 将根据实际交易的天数进行计算。





基金经理将根据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 情况 , 重点 分析 基金 的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产 生原 因、 现金 控制 情况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调 整前 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35% ,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6.0% 。 如因 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 素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 差超 过上 述范 围, 基金 管 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债券投资策略 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仅为辅助性投资手段。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降 低基金的跟踪误差、 管理基金的流动性为目的, 同时考虑金融衍生品保证金管理的需要, 通 过采用主动投资策略构建海外债券投资组合,并且个券的选择不限于金砖四国市场。 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是尽量实现在中国交易日的连续交易, 减少指数的跟踪 误差, 在流动性较差时减少集中交易带来的冲击成本, 而不是通过金融衍生工具来投机获利。 可以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时, 尽量减少衍生工具的使用。 任何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将严格遵 守指数跟踪的目标。 金融工具的初始保证金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 ,基金运行不使用杠杆操 作,即 投资组合的杠杆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基金至少 80% 以上的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法来追踪标的指数。 然而, 考虑到实际投资操 作的各种情况,我们将 适当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 (1)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跨市场交易的特点,减少 因为限制投资、 交易假期和时差对 跟踪指数的拖累。 (2)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头寸或者某些成份股的交易流动性可能 带来的跟踪误差; (3)利用金融衍生产品来对冲一些外汇市场汇率的波动造成的跟踪误差; (4)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本基金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0 4.5 投资 决 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 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持续跟踪和评估,风 险管理部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基金经理采取措施控制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基金经理根据指数成份股或权重变化情况、基金申购赎回情况、指数成 份股派息 情况等,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6)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 等投 资风 险进 行 监控 ,并 在整 个投 资 流程 完成 后 ,对 投资 风 险及 绩效 做出 评估 , 提供 给投 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4.6 业绩 比 较标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总收益指数(S&P BRIC 40 Index (Net TR ))收益率 标准普尔金砖四国 40 指数由世界知名指数编制商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 ’s)编 制并发布。该指数中国家占比 最大 的为 中国 (超 过 40% ) ,最 小为 印度 (近 6%) ;在 行业 分 布上,金融、能源和材料三个行业占比较高 (合计达到 80% ) ,指 数的 国家 占比 和行 业占 比 都较 好的 反映 了 金砖 四国 各个 国家 经 济发 展和 行 业发 展的 现 状。 从代 表性 上看 , 按上 市公 司在 当地 股票 市场 的市 值 、各 国当 地 交易 所指 数以 及当 地 货币 来计 算 ,巴 西和 印度 有 1/3 的股票市值,俄罗斯有2/3 的股票市值,以及香港恒生国企指数72% 的股票市值入选了金砖 四国成份股。同时 S&P BRIC 40 指数与各国当地市场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的相关性都高于 80%,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指数成份股 为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个国家的 40 家 蓝筹公司,所有公司均在发达市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包括香港证券交易所、伦敦股票交 易所、纳斯达克及纽约证券交易所) ,因此规避了新兴市场国家对境外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和 外汇管制,保证了指数的可投资性。指数编制方法规定了成份股最低流通市值(不低于 10 亿美 元) 和最 低交 易量 (最 近三 个月 日均 交易 量不 低于 500 万美 元) 等要 求, 保证 了指 数具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1 有良好流动性。此外,该指数与沪深300 指数的相关性仅为0.197 ,可有效分散投资者单一 投资国内 A 股市场的投资风险。 如果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被停止编 制及发布,或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 市场 上出 现 其他 更合 适的 指数 作 为本 基金 的 标的 指数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审 慎性 原则 ,在 充分 考 虑持 有人 利益 及履 行 适当 程序 的 前提 下, 更 换本 基金 的标 的指 数 和投 资对 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4.7 风险 收 益特 征 本基金是被动管理的指数型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标普金砖四国 40 指数的成份股及备 选成 份股 ,属 于 具有 较高 风险 和收 益 预期 的证 券 投资 基金 品 种, 其预 期风 险与 收 益水 平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和 混合 型基 金。 并且 , 本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以 金 砖四 国为 代表 的新 兴 市场 ,其 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投资于海外成熟市场的基金。 4.8 投资 限 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 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 的证 券资 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 有投 票权 的 证券 发行 总 量。 但指 数基 金不 受此限。 前项 投资 比例 限制 应当 合 并计 算同 一机 构境 内 外上 市的 总股 本, 同 时应 当一 并计 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前项 非流 动性 资产 是指 法 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资产。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2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 (8 ) 为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 算 等临 时 用 途 借 入现 金 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 —(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 金投 资衍 生品 应当 仅 限于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 有效 管理 ,不 得用 于 投机 或放 大交 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 ) 应 当 采 取 市值 计 价 制 度 进行 调 整 以 确 保担 保 物 市 值 不低 于 已 借 出证 券 市 值 的 102%。 (3) 借方 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基 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 产生 的所 有 股息 、利 息和 分 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3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 金可 以 根据 正常 市场 惯 例参 与正 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 交易 ,并 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 和有 关法 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卖 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 金的 102 %。 一旦 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 协议 和有 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 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 比例 限制 计算 ,基 金 因参 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正 回购 交易 而持 有 的担 保物 、现 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9 禁止 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4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 其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出资 或者 买 卖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 卖与 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 资产 托管 人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者 与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 托管 人有 其 他重 大利 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 定发 生修 改 或变 更, 致使 现行 法 律法 规的 投资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制 被修 改或 取 消, 基金 管 理人 在履 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基 金 可相 应调 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10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1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 生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12 代理 投票 权 基金 管理 人应 作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代 理人 , 行使 所投 资股 票的 投 票权 。基 金管 理人 将本 着维 护持 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勤 勉 尽职 地代 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 在 履行 代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5 投票 职责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操作 需要 , 委托 境外 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 或其 他专 业机 构提 供 代理 投票 的建 议、 协 助完 成代 理 投票 的程 序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代理 机构 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4.13 证券 交易 基金管理人有严密的券商选择、评价及交易量分配管理制度。 1、经纪商选择的标准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根 据经 纪 商的 研究 质量 和服 务 质量 来对 经纪 商进 行 评分 ,并 据评分排 名选择经纪商。 其中研究质量评分标准包含: (1 ) 综合 实力 :包 括产 品的 全面 性、 核心 研究 员的 人数 、 上市公司的覆盖面; (2) 准确 性: 盈利 预测 、推 荐评 级; (3 ) 及时 性: 第一 时间 进行 沟通 研究成果。 服务质量评分标准包含: (1) 推介 服务 :电 话沟 通、 研讨 会议 、电 子邮 件、 上门 推荐 、 联合调研;(2)完成基金管理人要求的额外项目的能力,等等。 2、交易量的分配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上述 标 准对 经纪 商进 行综 合 考察 ,选 取研 究和 服 务评 分排 名靠 前的 经纪 商进 行合 作 ,并 据此 各个 经纪 商 的交 易量 。 基金 管理 人 将遵 循最 有利 于基 金 持有 人利 益的基本 准则,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 4.14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来源 于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7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 1. 报告 期末 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6,477,166.32 91.92 其中:普通股


12,894,834.96 44.77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13,582,331.36 47.16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6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975,004.25 6.86 8


其他资产


351,079.08 1.22 9


合计


28,803,249.65 100.00 2. 报告 期末 在 各个 国家 (地 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香港 12,894,834.96 45.59 美国 10,675,033.83 37.74 英国 2,907,297.53 10.28 合计


26,477,166.32 93.62 3. 报告 期末 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3.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必需消费品 529,873.83 1.87 电信服务 1,070,334.48 3.78 房地产 271,492.78 0.96 非必需消费品 1,049,176.50 3.71 金融 9,421,932.49 33.31 能源 2,868,945.89 10.14 信息科技 9,798,229.81 34.64 原材料 531,161.26 1.88 合计


25,541,147.04 90.31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7 3.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行 业分 类的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组 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32,421.61 1.18 工业 177,539.86 0.63 必需消费品 273,795.85 0.97 金融 147,454.52 0.52 信息科技 4,807.44 0.02 合计


936,019.28 3.31 4.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股 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明细 4.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股 有限公司 700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1,843 4,019,270.94 14.21 2 ALIBABA GROUP HOLDING- SP ADR - BABA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3,121 3,516,406.06 12.43 3 CHINA CONSTRUC TION BANK-H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939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368,125 2,215,579.46 7.83 4 IND & COMM BK OF CHINA-H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3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321,073 1,688,161.35 5.97 5 BAIDU INC - SPON ADR - BIDU US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770 1,178,388.74 4.17 6 CHINA 中国移动 941 HK 香港联 香港 16,157 1,070,334.48 3.78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8 MOBILE LTD 有限公司 合交易 所 7 PING AN INSURANC E GROUP CO-H - 231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4,648 996,082.73 3.52 8 SBERBANK -SPONSOR ED ADR - SBER LI 英国伦 敦证券 交易所 英国 7,698 851,583.60 3.01 9 ITAU UNIBANCO HLDNG-PR EF ADR - ITUB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9,218 783,019.32 2.77 10 HDFC BANK LTD-ADR - HDB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176 781,254.57 2.76 4.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及存 托凭 证投 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人 民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ULTRAPAR PARTICPA C-SPON ADR - UGP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207 179,266.50 0.63 2 CITIC LTD - 267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18,829 177,539.86 0.63 3 NOVATEK OAO-SPON S GDR REG S - NVTK LI 英国伦 敦证券 交易所 英国 195 153,155.11 0.54 4 CHINA CITIC BANK CORP LTD-H - 998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36,000 147,454.52 0.52 5 MAGNIT OJSC-SPO - MGNT LI 英国伦 敦证券 英国 819 146,363.79 0.52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9 N GDR REGS 交易所 6 BRF SA-ADR - BRFS US 美国纽 约证券 交易所 美国 1,732 127,432.06 0.45 7 China Literatu re Limited 阅文集团 772 HK 香港联 合交易 所 香港 69 4,807.44 0.02 5. 报告 期末 按 债券 信用 等级 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债 券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 前十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五 名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 9. 报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 前十 名基 金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 10.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0.1


本基 金本 期投 资的 前十 名 证券 中发 行主 体未 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 不存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0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股票 。 10.3 其他 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62,447.94 4


应收利息


275.31 5


应收申购款


92,329.83 6


其他应收款


196,026.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1,079.08 10.4 报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0.5.1 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5.2 报 告期 末积 极投 资前 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1 §5 基金管理 人 5.1 基金 管 理人 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 国第 一家 中外 合资 基 金管 理公 司 。目 前公 司 注册 资本 金为 人民 币 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 商银 行” )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共 同投 资 组建 ,成 立时 注册 资本 金人 民币 一 亿元 ,股 东 及股 权结 构为 :招 商 证券 持有 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中 国华 能财 务有 限 责任 公司 、 中远 财务 有 限责 任公 司及 招商 证 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 、10 %、10%及 3.4% 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受 让招 商证 券持 有的 公司 3.3 %的 股权 。 上述 股权 转让 完成 后 ,公 司的 股 东及 股权 结构 为: 招商 银 行持 有公 司全 部股 权的 33.4% , 招商 证券 持有 公司 全部 股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2013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 股权转让 给招 商证 券。 上 述股 权转 让完 成后 , 公司 的股 东 及股 权结 构 为: 招商 银行 持有 全 部股 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 2017 年12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 按原 有股 权 比例 向公 司同 比例 增 资人 民币 十 一亿 元。 增 资完 成后 ,公 司注 册 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是 百年 招商 局集 团旗 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 多 年创 业发 展, 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 );2016 年 10 月 7 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 公 司 将 秉承 “诚 信 、理 性 、专 业、 协 作、 成 长” 的理 念 ,以 “ 为投 资者 创 造更 多 价 值” 为使 命, 力 争成 为中 国资 产管 理 行业 具有 “ 差异 化竞 争 优势 、一 流品 牌” 的 资产 管理 公司。 5.2 主要 人 员情 况 5.2.1 董 事会 成员 李浩 先生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 负 责人 。美 国南 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 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 银行 常务 副行 长,2016 年 3 月起 兼任 深圳 市招 银 前海 金融 资产 交易 中 心有 限公 司副 董事 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 (花 旗集 团) 风险 管理 部高 级分 析师 。现 任招 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副 总裁 兼首 席风 险 官, 分管 风 险管 理、 公 司财 务、 结算 及培 训 工作 ;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 任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 女士 ,高 级经 济师 。 毕业 于中 国人 民解 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 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昆 明军 区三 局战 士 、助 理研 究员 ;国 务 院科 技干 部 局二 处干 部 ;中 信公 司财 务部 国 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 长等 职。 现 任中 国证 券 市场 研究 设 计中 心( 联办)常务 干事 兼基 金 部总 经理 ; 联办 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9 月至今任汇丰 前海 证券 公司 独 立董 事, 同时 兼任 多 个香 港政 府 机构 辖下 委 员会 的委 员和 香港 会 计师 公会 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 士和 经济 学博 士 学位 。曾 任新 加坡 南 洋理 工大 学 商学 院副 教 授、 厦门 大学 任财 务 管理 与会 计研 究院 院长 及 特聘 教授 、上 海证 券 交易 所高 级 访问 金融 专 家。 现任 复旦 大学 管 理学 院特 聘教 授和 财务 金 融系 主任 。兼 任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中 国金 融 期货 交易 所和 上海 期 货交 易所 博士 后工 作站 导 师, 科技 部复 旦科 技 园中 小型 科 技企 业创 新 型融 资平 台项 目负 责 人。 现任 公司独立董事。 5.2.2 监 事会 成员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赵斌 先生 ,毕 业于 深圳 大 学国 际金 融专 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 理 专业 ,分 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 田营业部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 年1 月至2006 年1 月,历任招商证券经 纪业务部总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 部经理;2006 年1 月至2009 年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担任招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2013 年4 月至2014 年1 月兼任招商证 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 券职工代表监 事。2016 年1 月起至今,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 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先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2006 年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2010 年6 月至2012 年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 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 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 立 后先 后 担任 基金 核 算部 高级 经 理、 产品 研发 部 高级 经理 、 副总 监、 总 监、 产品 运 营 官,现任首席市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倍 智人 才管 理 咨询 有限 公司 首席 运 营官 ;现 任 招商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 部总 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5.2.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5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7 月至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 (集团) 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交 易部 总监 、 研究 部总 监 ,投 资总 监 兼基 金 经理 ,量 化& 保 本投 资 事业 部总 经 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4 月至2004 年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 经理 、副 总 监、 总监 、督 察长 , 现任 公司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兼 任招 商 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 年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2 月加入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深圳 监管 局 ,历 任副 主任 科员 、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5.2.4 基 金经 理 白海峰先生,硕士。曾任职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2010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管 理培 训生 、宏 观经 济 研究 高级 经 理、 首席 经 济学 家助 理、 国际 业 务部 负责 人;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 司执 行董 事兼 总经 理 、招 商全 球 资源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经 理( 管理 时间 :2016 年 11 月8 日至 今) 、招 商标 普金 砖四 国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经理 (管 理时间:2016 年 11 月 8 日至今)、招商中国信用机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经理(管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6 理时间:2016 年 11 月 8 日至 今) 、招 商沪 港深 科技 创新 主题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5 月 13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刘冬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2 月 11 日至 2012 年 8 月 2 日;牛若磊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 年12 月24 日至2015 年7 月3 日;邓栋先生,管理时间 为 2015 年7 月3 日至 2016 年 11 月8 日。 5.2.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公 司 的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由 如下 成员 组 成: 总 经理 金旭 、 副总 经 理沙 骎、 副 总经 理 杨 渺 、 总经 理 助理 兼量 化 投资 部负 责 人吴 武泽 、总 经 理助 理兼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负 责人 裴 晓 辉、交易部总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5.2.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 关系 。 5.3 基金 管 理人 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5.4 基金 管 理人 的承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7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 》 、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及 规章 的行 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 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 动。 上述 禁止 行为 为引 用当 时 有效 的相 关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禁 止性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8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5 内部 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是一 个权 责分 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 以实 现对 公司 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 会 合规 与审 计委 员 会: 合规 与 审计 委员 会作 为 董事 会下 设 的专 门委 员会 之 一, 负责 决定 公 司各 项重 要的 内部 控 制制 度并 检 查其 合法 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负责 决定 公司 风险 管理 战 略和 政策 并检 查其 执 行情 况, 审 查公 司关 联 交易 和检 查公 司的 内 部审 计和 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隶属于 董事会合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日 常 经 营管 理 活动 进行 合 规性 监督 和 检查 ,直 接向 公 司董 事长 、 副董 事长 和 中国 证监 会 报 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下设的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对公 司经 营管 理中 的 重大 问题 和重 大事 项 进行 风险 评 估并 作出 决 策, 并针 对公 司经 营 管理 活动 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9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 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对 其负 责的 业务 进行 检 查监 督和 风 险控 制。 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 、公 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公司内控大纲包括 《内部控制大纲》 和 《法规遵循政策 (风险管理制度) 》 ,它们是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 司 基 本制 度包 括 投资 管 理制 度、 基 金会 计 核算 制度 、 信息 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料 档案 管理 制 度、 业绩 评 估考 核制 度 、人 力资 源管 理制 度 和危 机处 理制 度等 。部 门 管理 办法 在公 司基 本 制度 基础 上 ,对 各部 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 置、 岗位 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 部 风 险控 制制 度 由一 系 列的 具体 制 度构 成 ,具 体包 括 内部 控 制大 纲、 法 规遵 循 政 策 、 岗位 分 离制 度、 业 务隔 离制 度 、标 准化 作业 流 程制 度、 集 中交 易制 度 、权 限管 理 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 设立 相对 独立 的内 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和监 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 核 部门 的职 责是 依 据 国家 的有 关法 律 法规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在所 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照 所规 定的 程序 和 适当 的方 法对 监察 稽核 对 象进 行公 正客 观的 检 查和 评价 , 包括 调查 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 健 全性 、合 理性 和有 效性 、 检查 公司 执行 国家 法 律法 规和 公 司规 章制 度 的情 况、 进行 日常 风 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 致力 于树 立内 控优 先 和风 险控 制的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 防范 意识 ,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风险 控 制 的文 化 氛围 和环 境 ,使 全体 员 工及 时了 解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 管 理层 的经 营思 想、 公司 的 规章 制度 并自 觉遵 循 ,使 风险 意 识贯 穿到 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 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 司 对 组织 结构 、 业务 流 程、 经营 运 作活 动 进行 分析 , 发现 风 险, 并将 风 险进 行 分 类, 找出 风险 分 布点 ,并 对风 险进 行 分析 和评 估 ,找 出引 致 风险 产生 的原 因,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 手段 分 析考 量风 险 的高 低和 危 害程 度。 落实 责 任人 ,并 不 断完 善相 关 的风 险防 范 措 施。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0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部门 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但 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 与 制衡 的原 则。 基金 投 资 管理 、 基金 运作 、 市场 营销 部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 确的 授权 分 工, 各部 门 的操 作相 互 独 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 岗位 目 标责 任制 为 基础 的第 一道 监控 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 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明 确, 并有 相 应的 岗位 说明 书和 岗 位责 任制 , 对不 相容 的 职务 、岗 位分 离设 置 ,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和牵 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 流程 、重 要 业务 处理 凭 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 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 察长 、 监察 稽核 部 对各 岗位 、各 部门 、 各机 构、 各项 业务 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 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 设定 了一 系列 的操 作 控制 的制 度手 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 业 务、 岗位 和空 间隔 离制 度、 授权 分 责制 度、 集中 交易 制 度、 保密 制 度、 信息 披 露制 度、 档案 资料 保 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 确保 基金 资产 与公 司 自有 财产 完全 分开 ,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 算 ;公 司会 计核 算与 基金 会计 核算 在 业务 规范 、人 员岗 位 和办 公区 域 上进 行严 格 区分 。公 司对 所管 理 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 司 建 立了 内部 办 公自 动 化信 息系 统 与业 务 汇报 体系 , 通过 建 立有 效的 信 息交 流 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 以充 分了 解 与其 职责 相 关的 信息 ,保 证信 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 制定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 制度 ,包 括 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 制 度。 定期 报告 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 体系 报 告路 线: 各 业务 人员 向部 门负 责 人报 告; 部门 负责 人 向分 管领 导、 总经 理报告; B.监督 体系 报 告路 线: 公 司员 工、 各部 门负 责 人向 监察 稽核 部门 报 告, 监察 稽核 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1 C.督察 长定 期 出具 监察 报 告, 报送 董事 会合 规 与审 计委 员会 、董 事 长、 副董 事长 和中 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 长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 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 极 参与 和 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有 效地 实施 。公 司 监事 会、 董 事会 合规 与 审计 委员 会、 督察 长 、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监 察 稽核 部门 对内 部控 制 制度 持续 地 进行 检验 , 检验 其是 否符 合规 定 要求 并加 以充 实和 改善 , 及时 反映 政策 法规 、 市场 环境 、 技术 等因 素 的变 化趋 势, 保证 内 控制 度的 有效性。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2 §6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 、 《业 务规 则》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及 基金 合同 ,并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证监许可〔2010 〕1244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1 年 1 月4 日起到 2011 年1 月 28 日止,共募集 436,572,159.1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3,779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2 月 11 日正式生效。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 存续 期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两 百 人或 者基 金财 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及时 报告 中 国证 监会 ; 连续 二十 个工 作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两 百人 或者 基金 财产 净 值低 于五 千 万元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向中 国 证监 会说 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3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有关 规 定, 申请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基金 上市 后,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 可直 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交 易;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 通过 办理 跨 系统 转登 记 业务 将基 金份 额转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两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 金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交易 ,交 易行 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 揭 示。 行情 发布 系统 同时在 T 日揭示基金 T-2 日的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1000 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向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提出 恢复 上 市申 请; 经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4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 上述 终止 上市 情形 时 ,由 证券 交易 所终 止 其上 市交 易, 基金 管 理人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 行调 整的 , 基金 合 同 相应 予以 修 改, 并按 照 新规 定执 行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5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8.1 申购 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投 资 者 可使 用深 圳 证券 账 户, 通过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 系统 办 理场 内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场内 代 销机 构为 基 金管 理人 指 定的 具有 基金 代 销业 务资 格 的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 单 位。 投资 者还 可 使用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场 外代 销机 构柜 台系 统 办理 场外 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 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 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 构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 回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基金 管理 人 和场 内、 场外 代销 机 构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 理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 本基 金场 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8.2 申购 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日 期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 者在 本基 金的 开放 日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同 时 开放 交易 的 工作 日,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要 求 或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 赎回 时除 外 。如 本基 金 投资 的主 要 市 场, 包括 纽约 证 券交 易所 、纳 斯达 克 证券 交易 所 、香 港证 券 交易 所和 伦敦 证券 交 易所 遇节 假日同时休市或暂停交易,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 本基 金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 的具 体办 理时 间为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的交 易时 间, 场外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 办理 时间 以各 代销 机 构规 定的 时 间为 准, 投 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日 期和 时间 之外 提出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如遇 下列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 可决 定是 否暂 停申 购 赎回 的办 理或 将申 购 赎回 申请 顺延 至下 一开放日: (1)如本基金投资的一个或多个海外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 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 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接近或超过 资产净值 40% 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时 (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 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本基金将暂停申购或赎回。海外市场节假日以纽约证券交易 所、 纳斯 达克 证 券交 易所 、香 港证 券 交易 所、 伦 敦证 券交 易 所公 布的 日期 为准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纽 约 证券 交易 所、 纳斯 达 克证 券交 易 所、 香港 证 券交 易所 、伦 敦证 券 交易 所公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6 布 的 节假 日 日期 ,于 每 年年 末在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 公告 下一 年 度预 计的 暂 停申 购赎 回 时 间,并在实际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发生前在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公告。 (2)如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或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本基金将决定是否暂停 申购赎回。 若出 现新 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或 其他 特殊 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 实 施日 前依 照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 金的 申购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后 不超 过三 个 月开 始办 理。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 金的 赎回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后 不超 过三 个 月开 始办 理。 具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由 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的 3 日前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8.3 申购 、 赎回 的原 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为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的 相关 业 务规 则。 若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深 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对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 该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 进行 处理 , 即申 购确 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 先赎 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 购申请方为有效;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 3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8.4 申购 与 赎回 的程 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 投资 者须 按销 售机 构 规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须 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 者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3 日 (包 括该 日) 后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因 投资 者 未及 时进 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 果 由其 自行 承担。 基金 销售 机构 申购 申请 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 采用 全额 交款 方式 , 若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 成功 ,申 购不 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定 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 效赎 回申 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户 。 如果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 市场 休市 , 赎回 款项 将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 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 超 过十 三个 工作 日的 时 间内 划往 投 资者 银行 账 户( 基金 投资 的主 要 市场 详见 《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 回业 务应 遵守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 业务 规则 。若 相关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或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1)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 投资 者须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场内 申购 赎 回相 关业 务规 则, 在 开放 日的 交易 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 者在 申购 本基 金时 须 按业 务办 理单 位规 定 的方 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其 账 户内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余 额 ,否 则所 提 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8 (2)场内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2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 +3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 办理 单位 对申 购申 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 表业 务办 理单 位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4、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 缴款 方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 申 购不 成功 ,若 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成 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按 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 资 者有 效赎 回 申请 之日 起 不超 过十 个工 作日 的 时间 内划 往投 资者 银行 账 户。 如果 基金 投资 的 主要 市场 休 市, 赎回 款 项将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 资者 有效 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三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详 见 《招 募说 明书 》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 8.5 申购与 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且通 过场 内单 笔申 请 赎回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 是整 数份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 将导 致在 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 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 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 单次 申购 的实 际确 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9 申购 费用 以四 舍五 入方 式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场 内申 购份 额采 用 截尾 法保 留到 整数 位, 不足 一份 基 金份 额部 分的 申购 资 金零 头由 交 易所 会员 单 位返 还给 投资 者; 场 外申 购份 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6%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 (1+1.6% )=4,921.26 元 申购费用=5,000-4,921.26=78.74 元 申购份额=4,921.26/1.128=4,362.82 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可得到 4,362.8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6%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6% )=9,842.5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42.52=157.48 元 申购份额=9,842.52/1.025=9,602.46 份 因场内申购份 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02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02 ×1.025=9,842.05 元 退款金额=10,000-9,842.05-157.48=0.47 元 即: 投资 者 投资 10,000 元 从场 内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02 份,退款 0.47 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以 四 舍五 入方 式保 留小 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满2 年) 决定 赎回 ,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为 0.3%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是 1.148 元, 则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3%=34.44 元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0 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 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 (未 满 2 年) 赎回 ,假 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例四: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57.40 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1 日计算,并在 T+2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6 申购 与 赎回 的费 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6% 100 万 ≤M <300 万 1.0% 300 万 ≤M <500 万 0.8%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 由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费率如下: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1 连续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3%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不区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是为固定赎回费率 0.5% 。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 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 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 25% 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开始实施前 3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 促销 计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 意后 ,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投 资者 适当 调整 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不迟于促 销活动开始日前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 告。 8.7 申购 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2 8.8 巨额 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 能 使基 金资 产 净值 发生 较 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 赎回 份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 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 受理 部 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 外, 延迟 至 下一 开放 日 办理 ,赎 回价 格为 下 一个 开放 日 的 价格 。 转入 下一 开 放日 的赎 回 申请 不享 有赎 回 优先 权,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 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说 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 在至 少一 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已 经 接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8.9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3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 较大 波动 等原 因 ,使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继续 接受 申 购可 能会 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 到 (7) 项暂 停申 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在 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 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已 经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足 额 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 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 已 被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量 占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4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 指定 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 公告 一次 ;当 连续 暂 停时 间超 过 二十 个开 放 日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 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体连 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购 或赎 回 日公 告最 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8.10 基金 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在 条件 成 熟的 情况 下提 供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之 间的 转换 服 务。 基金 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 转 换费 。基 金转 换的 程序 及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 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并公 告。 8.11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 照一 定规 则从 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 移到 另一 投 资者 基金 账 户的 行为 ,包 括继 承 、捐 赠、 司 法 强制 执 行、 国有 资 产无 偿划 转 、机 构合 并或 分 立及 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 认可 的其 他 行 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 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 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 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 料, 并向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5 符合 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8.12 基金 的转 托管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系 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外 认 购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持 有人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下; 场内 认 购、 申购 或 上市 交易 买 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 人 证券 账户 下。 登记 在 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中 的 基金 份额 既可 以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 赎回 。登 记 在注 册登 记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可 申请 场外 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 销售 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 的会 员单 位 (席 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 办理 方法 参照 《业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8.13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 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的 其他 情况 下 的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 的, 被冻 结 部 分产 生 的权 益按 照 我国 法律 法 规、 监管 规章 以 及国 家有 权 机关 的要 求 来决 定是 否 冻 结。 在国 家有 权 机关 作出 决定 之前 , 被冻 结部 分 产生 的权 益 先行 一并 冻结 。被 冻 结部 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8.14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6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 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7 §9 基金的费 用与税收 9.1 基金 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资产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标的指数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证券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等;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9.2 基金 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 按基金资产 净值的 0.8%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8%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H=E ×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8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 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0.25% 年费 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提,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 次 月首日起 10 个工 作 日内 从基 金 财产 中一 次 性支 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 金作 为指 数基 金, 需 根据 与指 数所 有人 标 准普 尔指 数公 司签 署 的指 数使 用许 可协 议的 约定 向标 准 普尔 指数 公司 支付 指 数使 用费 。 指数 使用 费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开 始计 提,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06 % 年费 率计 提 ,且 指数 使用 费收 取 下限 为每 年 3 万美 元,即若不足 3 万美元则按照3 万美元收取。 H=E×0.0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 12 个月为第一个指 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45 天内支付首个支付 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 (3 万美 元) ,在 首个 支付 周期 到期 后, 若根 据上 述公 式计 提的 指数 使用费大于 3 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 45 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 出部 分的 指数 使 用费 支付 给指 数所 有 人。 以后 各 个支 付周 期 的指 数使 用费 支付 方 法依 此类 推。 如果 指数 使用 费的 计算 方 法和 费率 等发 生调 整 ,本 基金 将采 用调 整 后的 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本条第9.1 款第4 至第12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9.3 不列 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9 本条第 9.1 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及 处 理与 基金 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9.4 基金 费 用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 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予以披露。 9.5 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 税主 体, 依照 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境外 市 场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0 §10 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1.02.11-2011.12.31 -26.10% 1.39% -19.01% 1.61% -7.09% -0.22% 2012.01.01-2012.12.31 9.34% 1.13% 13.13% 1.18% -3.79% -0.05% 2013.01.01-2013.12.31 -3.71% 1.01% -1.60% 1.06% -2.11% -0.05% 2014.01.01-2014.12.31 -5.53% 1.04% -3.14% 1.07% -2.39% -0.03% 2015.01.01-2015.12.31 -6.67% 1.32% -6.47% 1.38% -0.20% -0.06% 2016.01.01-2016.12.31 15.89% 1.14% 18.79% 1.19% -2.90% -0.05% 2017.01.01-2017.12.31 28.93% 0.81% 35.10% 0.84% -6.17% -0.03% 基金成立起至 2017.12.31 2.50% 1.13% 31.08% 1.20% -28.58% -0.07%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2 月 11 日 。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1 §11 基 金的财产 11.1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 金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 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 的应 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1.2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性 文件 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 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 专用 账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 请求 冻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2 §12 基 金资产的 估值 12.1 估值 目的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 资产 的价 值, 确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12.2 估值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 日完成 T 日估值。 12.3 估值 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2.4 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方法: 按估 值日 当日 其所 在证 券 交易 市场 的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估值方法: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新 股等 方式 发 行的 股票 ,按 估值 日 在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上市 流通 衍生 工具 按估 值 日当 日其 所在 市场 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未 上市 衍生 工 具按 成本 价 估值 ,如 成 本价 不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 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3 (a)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债券估值方法: (a)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 无交 易 的,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 收 盘价 估值 。证 券交 易 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 减去 债券 收 盘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 价减 去 所含 的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应 收利 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b)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 中成 熟市 场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 价估 值; 新 兴市 场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的 最近 买 价和 卖价 的均值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 未上 市流 通、 或 流通 受限 、或 暂停 交易 的 证券 ,应 参照 上述 估 值原 则进 行估 值。 如果 上述 估值 方 法不 能客 观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 (1)- (7 )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 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 )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 计算 中涉 及美 元、 港 币、 日元 、欧 元、 英 镑等 五种 主要 货币 对 人民 币汇 率的 ,将 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外币 交易 涉及 人民 币与 上 述五 种货 币以 外的 其 他货 币之 间折 算的 , 以指 定数 据服 务商 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 )税收 对于 按照 中国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投资 所在 地的 法 律法 规规 定应 交纳 的 各项 税金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 进行 估值 ;对 于 因税 收规 定 调整 或其 他 原因 导致 基金 实际 交 纳税 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 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2.5 估值 程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4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值结 果以 双方 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序 进 行复 核, 复 核无 误后 ,以 双 方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管 理人 ; 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 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 变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各自 应承 担的责任。 12.6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基金管理人所在的中国内地遇法定节假日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 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12.7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 作日 将计 算的 前一 工 作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人民币,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2.8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将采 取必 要 、适 当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基 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 性、 及时 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 现错 误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5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2.9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 (四) 估值方法中的第 (8 )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财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6 §13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13.1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截 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基 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13.3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 其持 有人 可自 行 选择 收益 分配 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事先 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 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 择红 利再 投资 的, 现 金红 利则 按 除权 日经 除 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 只支 持 现金 红利 方式 ,投 资 者不 能选 择其 他的 分红 方式 ,具 体 权益 分配 程序 等有 关 事项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第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 收益 分配 方案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7 基 金 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载 明 基金 收益 的 范围 、 基金 收益 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 则 、分 配 时 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3.5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3.6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 利小 于一 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费 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权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 资的 计算 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8 §14 基 金的会计 和审计 14.1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 基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4.2 基金 年度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 证券 业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 册会 计师 等 机构 对基 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 规定 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 2 日内披露。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69 §15 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5.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报刊 和网 站 上;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15.2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就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具体 事宜 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5.3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5.4 基金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5.5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前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 本基 金 投资 衍生 品 ,应 当在 每个 工作 日 计算 并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0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 他指 定媒 体 ,披 露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度 最 后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15.6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 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 率, 并保 证 投资 者能 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5.7 定期 报告 基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会 颁布 的有 关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 的相 关文 件的 规 定单 独编 制, 由 基金 托管 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对相 关内 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15.8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两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前款 所称 重大 事件 ,是 指 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 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1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更换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 27、基 金运 作 期间 如遇 投 资顾 问主 要负 责人 员 变动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该 事件 有可 能对 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5.9 公开 澄清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2 在基 金合 同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 息可 能对 基金 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 动的 ,相 关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 对该 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5.10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 当 分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代 销 机构 的 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3 §16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6.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务 关 系发 生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而经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6.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4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做 出的 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5 §17 基 金托管人 17.1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 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17.2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 行、 证券 、基 金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 作、 学习 或 培训 经历 ,60 %以 上 的员 工具 有硕 士以 上学 位 或高 级职 称。 为给 客 户提 供专 业 化的 托管 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 境 内、 外分 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 国内 首批 开展 证券 投 资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 有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 托计 划、 企业 年 金、 银行 理 财产 品、 股 权基 金、 私募 基金 、 资金 托管 等门 类齐 全、 产 品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体 系。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 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17.3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65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13 只, QDII 基金 37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 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17.4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6 中国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风 险 管理 与控 制工 作是 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 制 工作 的组 成部 分, 秉承 中国 银行 风 险控 制理 念, 坚持 “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 工作 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通 过 风险 识别 与 评估 、风 险 控制 措施 设定 及制 度 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 外部 会计 会 计师 事务 所开 展托 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 工 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 国银 行 继续 获得 了基 于“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 则的 内 部控 制 审计 报告 。 中国 银 行托 管业 务 内控 制 度完 善, 内 控措 施 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17.5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的 相关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 执行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并 及时 向国 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如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 依据 交易 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 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7 §18 境 外托管人 18.1 中银 香港 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 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 :岳毅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10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 公司 ( “中银 香港 ” ) 早于1964 年成 立, 并在2001 年10 月1日正式重 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 公司 , 是一 家在 香港 注册 的持 牌银 行。 其控 股公 司- 中银香港(控股) 有限 公司 ( “ 中银香港(控股)”) -则于2001 年2日在香港注册成立, 并于2002 年7月25 日开始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 年12 月2日 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中银香港目前主要 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6 年12 月月 底, 中银 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23,277亿港 元, 资本 总额 超过2,168 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22.35% 。 中银 香港 的财 务实 力及 双A级信 用评 级, 可以 媲美 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中银香港( 控股)最新信评如下(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 穆 迪投 资服务 标 准普 尔 惠 誉国 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 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 拥有最庞大分行网络 与广阔的客户基础。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 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户 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QDII 及其各类产品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8 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QDII 产品 之境外托管行,于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另于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QDII-ETF 等; 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在 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RQFII) 的领域


=> 成为 此类人 民币 产品的 最大 服务商 在 离岸 人民 币CNH 公募基 金的 领域





=> 成为 市场上 首家 服务商(2010 年8 月)














=> 目前 亦为最 大的 服务商 在 港上 市的交 易所 买卖基 金(ETF)








=> 中资 发行商 的最 大服务 商之 一 在 离岸 私募基 金的 领域








=> 新募 长仓 基 金的 最大服 务商 之一 在 非上 市的股 权/ 债权 投资领 域





=> 香港 少有的 服务 商之一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 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管 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 业杂 志 所 获托 管奖项 亚 洲投 资人杂 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 提供者 奖项 - 最 佳跨 境托管 亚洲 银行 (2012 ) 财 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 专家系 列奖项 : -


最佳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 中国 区托管 专家 (2016) 财 资杂 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 领袖奖 项: Fanny Wong - 香港 区年度 托管银 行家 (2014) 截至2016 年12 月末,中银香港( 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8,560 亿港元。 18.2 托管 部门 人员 配备 、安 全保 管资 产条 件 的说 明 1、主要人员情况 托 管 业 务是 中银 香 港的 核 心产 品之 一 ,由 管 理委 员会 成 员兼 副 总裁 袁树 先 生直 接 领 导。 针对 国内 机 构客 户而 设的 专职 托 管业 务团 队 现时 有二 十 名骨 干成 员, 职级 均 为经 理或 以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 、对账(Reconciliation) 、客户服务、产 品开发、营销及网管理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 托管工作经验( 包括 本地 托 管及 全球 托 管),并 操流 利普 通 话, 可说 是 香港 最资 深 的托 管团 队。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79 除配 备专 职的 客户 关系 经 理, 中银 香港 更特 设 为内 地及 本地 客户 服 务的 专业 托管 业务 团队,以提供同时区 、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 述托 管服 务外 ,若 客 户需 要估 值、 会计 、 投资 监督 等增 值性 服 务, 则由 中银 香港 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 (“中银保诚”) 提供。作为 「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 理局 」 认可 的信 托公 司, 中银 保诚 多年 来均 提供 国际 水平 的估 值、 会计 、投 资监 督等 服 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 银 香 港的 管理 层 对上 述 服务 极为 重 视, 有 关方 面的 人 员配 置 及系 统提 升 正不 断 加 强。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 构性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国 特 许 银行 公 会的 会士 资 格。 黄女 士 从事 银行 业务 超 过二 十年 , 大部 分时 间 专职 于托 管 业 务, 服务 企业 及 机构 性客 户 。效 力的 机 构包 括曾 为全 球最 大 之金 融集 团-花旗集团-及本地 两大发钞银行-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区环球 托管 业务 总监 。 目前 黄女 士专 职于 领 导中 银香 港 的全 球托 管 及基 金服 务发 展, 并 全力 配合 中国 合格 境内 机 构投 资者 之境 外投 资 及理 财业 务 之所 需, 且 担任 中银 香港 集团 属 下多 家代 理人 公司 及信 托 公司 的企 业董 事。 黄 女士 亦热 心 推动 行业 发 展, 包括 代表 中银 香 港继 续担 任 「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 年 9 月至 2015 年6 月期间, 获 「香 港 交易 所」 委任 作为 其结 算咨 询小 组成 员; 另外 ,黄 女士 目前 亦是 香港 证监 会产 品咨 询委 员会 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主管 郑女 士乃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 计师 公会 之资 深会 员 及香 港会 计师 公会 之 会员 。郑 女士 从事 金融 与银 行业 务 超过 二十 年, 其中 十 多年 专职 于 托管 业务 , 服务 企业 及机 构性 客 户。 曾经 工作 的 机构 包 括全 球最 大 之金 融集 团 – 美 国摩 根 大通 银 行与 汇丰 银 行及 本地 银 行- 恒生银 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 士拥 有超 过二 十年 退 休金 及信 托基 金管 理 经验 ,管 理工 作包 括 投资 估值 、基 金核 算、 投资 合规 监 控及 信托 运作 等。 加 入中 银国 际 集团 前, 阮 女士 曾于 百慕 达银 行 任职 退休 金部 门经 理一 职 ,以 及于 汇丰 人寿 任 职会 计经 理 ,负 责退 休 金基 金会 计工 作。 阮 女士 是香 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0 2、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 全保 管资 产方 面, 为 了清 楚区 分托 管客 户 与银 行拥 有的 资产 , 中银 香港 目前 已以 托管 人身 份在 本 港及 海外 存管 或结 算 机构 开设 了 独立 的账 户 以持 有及 处理 客户 的 股票 、债 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 得客 户特 别 指令 或法 例要 求外 ,所 有实 物 证券 均透 过当 地市 场 之次 托管 人以 该次 托管 人或 当地 存 管机 构之 名义 登记 过 户, 并存 放 于次 托管 人 或存 管机 构内 ,以 确 保客 户权 益。 至于 在异 地市 场进 行证 券 交割 所需 之 跨国 汇款 ,除 非市 场/存托机构/ 次托 管 行等 另有 要求 ,否 则中 银 香港 会尽 可能 在交 收 日汇 入所 需 款项 ,以 减 少现 金停 留于 相关 异 地市 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简称 CSS ,是中 银香 港聘 用一 支 科技 专家 、并 结合 银 行内 部的 专 才, 针对 机 构性 客户 的托 管需 求 在原 有的 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AIX 运 行。 系统 需使 用 两台 服务 器, 主要 用 作数 据存 取 及支 持应 用 系统 软件 ,另 各自 附 有备 用服 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Network File System,for Unix) 模块,负责 与 AIX 服务器沟通。 新系 统除 了采 用尖 端科 技 开发 ,并 融合 机构 性 客户 的需 求与 及零 售 层面 的系 统优 势, 不单符合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 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行的 系统则瘫痪超过 1.5 小时) 。 至于 基 金估 值、 会计 核算 以 及投 资监 督服 务, 则采 用 自行 研发 的 FAMEX 系统 进行 处 理, 系统 可相 容 多种 货币 、多 种成 本 定价 法及 多 种会 计核 算 法, 以满 足不 同机 构 客户 及各 类基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 作, 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 ;后入先出 (LIFO) ;先 入先 出(FIFO) ;其 它 方法 可经 与客 户商 讨 后实 施。 系统 所 支持 的估 值方 法有: 以市场价格标明(Marking to Market) ;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 ;分期偿还(Amortization) ;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 ;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 的例外估值等。 18.3 托管 业务 的主 要管 理制 度 作为 一家 本地 持牌 银行 , 中银 香港 的业 务受 香 港金 融管 理局 全面 监 管; 另外 ,作 为本 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1 中银 香港 实施 严格 的内 部 控制 制度 和风 险管 理 流程 ,所 有重 要环 节 均采 用双 人复 核, 减少 人工 操作 风 险; 并由 独 立风 险管 理 部门 就任 何新 产品/ 服务/ 措施 等进 行全 面 评核 及监 控, 避免 人为 失 误或 道德 风险 。任 何 外判 安排 , 除上 述风 险 分析 外, 还需 寻求 监 管机 构之 批淮。 对于 次托 管行 或服 务商 的 委任 ,中 银香 港亦 制 定了 有关 选任 、服 务 标准 、及 日常 服务 水平 监控 等制 度 及要 求, 以确 保服 务 质量 。对 托 管客 户而 言 ,中 银香 港亦 承担 其 次托 管行 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 香港 具备 经审 核之 应 变计 划以 应付 各种 各 样特 殊情 况的 发生 。 应变 计划 每年 均会 进行 测试 及演 练 ,模 拟在 突发 情形 下 之业 务运 作 ,并 对测 试 结果 进行 检讨 及评 估 ,以 确保 在突 发情 形下 仍 能提 供服 务。 系统 方 面, 灾难 应 变措 施中 心 亦已 预留 独立 应用 软 件及 数据 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 业务 之规 章制 度及 工 作手 册乃 根 据与 托管 相关 的监 管 条例 或指 引(如: 员 工守 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 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 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 关 托 管 业 务的 重 要 规 章制 度 包 括 《托 管 业 务标 准 操 作 规程 》 (Custody-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 《托管系统进入控 制规程》(Custody-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内容涵盖系统范围、 系统 描述 、用 户 概况 、功 能列 表、 职 责定 义、 增 加、 删除 、 修改 程序 、请 求格 式 、控 制与 备份安排等。 中银 香港 设有 独立 的稽 核 委员 会, 直接 向董 事 会负 责, 对各 部门 进 行定 期及 不定 期之 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中银集 团系 内 各企 业法 人 或业 务条 线均 严格 分 开, 并设 严密 的防 火 墙, 以确 保客 户资 料高度保密。 18.4 重大 处罚 中银 香港 托管 业务 自成 立 至今 已十 年, 从未 受 到监 管机 构的 重大 处 罚, 亦没 有重 大事 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2 §19 相 关服务机 构 19.1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9.1.1 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3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4 电话:95595 传真:(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 )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5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 号国企大 厦 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6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 、02 、03 、04 )、 17A 、18A、24A 、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7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 )22621866 传真:(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2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89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25 号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 、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0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 )88085858 传真:(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1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 )63325888 传真:(021 )63326173 联系人: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3 层中航证券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2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3 网址:www.foundersc.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4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址:www.hlzq.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5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话:4006198888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西厅 20 层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网址:http://www.vanho.com.cn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6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7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8 网址:www.dtsbc.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64333051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99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客服电话:400910116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 号汇通大 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10-57672224,17888805198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0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郭小璇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752-2119700 传真:无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 (二 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13681957646 传真:无 网址:www.qh168.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 号陆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6 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联系人:范泽杰 统一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地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 )58870011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4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5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 海泰 和经 济发 展区 )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9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6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规 定, 选择 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19.1.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 券公 司也 可代 理 场内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尚 未取 得 相应 业务 资 格, 但属 于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会 员的 其他 机构 , 可在 本基 金上 市后 , 代理 投资 者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参 与本 基金 的上市交易。 19.2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19.3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7 19.4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吴凌志 联系人:汪芳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8 §20 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20.1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A.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 金管 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 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 金赎 回 手续 费及 其 它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 的情 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了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以 及 采取 其它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 ,代 表基 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 利,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投 资于 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 ) 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有关费率;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09 (17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 订 、修 改并 公布 有关 基 金募 集、 认购 、申 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 、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 )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 )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 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利 。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 独立 ,对 所 管理 的不 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 )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 )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0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 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1 (11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 否严 格按 照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7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 ) 因过 错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 )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0 )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2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3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十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 时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 答复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 告知 提出 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 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 不召 集或 在规 定时 间 内未 能作 出书 面答 复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 十以 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 至少 提前 三十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 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 日。 5、通知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4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 公告 的事 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4 (3) 投票 委托 书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8) 采用 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 决的 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 集人 决定 通 讯方 式和 表决 方 式, 并在 会议 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 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 和联 系人 、表 决意 见 寄交 的截 止 时间 和收 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 止日 以及 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9)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则应 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 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开会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和通 讯方 式开 会,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 表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 效力 ;通 讯 方式 开会 指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规定 以通 讯的 书面 方式 进 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 定, 但 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 或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和 提 前终 止基 金 合同 事宜 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出 具的 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及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②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显 示,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2)通讯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 等相 关公 告中 指 定的 其他 形式 在表 决 截至 日以 前 送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通 讯 开会 应 以 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5 ① 召 集 人按 基金 合 同规 定 公告 会议 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 作 日内 连 续公 布相 关 提示 性 公 告; ②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 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④上 述第 ③项 中直 接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表 决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和 受 托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规 定, 并与 基 金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及 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登 记 资料 相符 , 并且 委托 人 出具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 变化 。再 次 开会 仍然 必 须达 到上 述所 有相 关 条件 ,才 能视为有效。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 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 大 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以 在大 会召 集 人发 出会 议 通知 前向 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也 可以 在 会议 通知 发 出后 向大 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③召 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 临 时提 案进 行审 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职权 范 围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符 合上 述要 求 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6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需 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原 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可 以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开会 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 的方 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 宣读 提 案,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并 形 成大 会 决 议, 报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 生 效。 大会 主 持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在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 基金 托管 人 授权 其出 席 会议 的代 表 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 金 托管 人授 权 代表 均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不 出 席 或主 持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号码 、住 所地 址、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等事项。 ②通讯开会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 方式 下 ,首 先由 召集 人按 照 前述 约定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2 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份 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作出。 ②一般决议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7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 方为有效。除上述第 1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 托管 人、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 式或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应 当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 会议 通知 中规 定的 确 认投 资者 身份 文件 的 表决 视为 有 效出 席的 投 资者 ,表 面符 合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规 定的 表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 决意 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 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 出席 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 托管 人 担任 ;如 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或 拒 不配 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推 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②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大 会主 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③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对 所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人 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8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 日起 五日 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 者备 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 力。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3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及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A.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 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19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 产 之前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员 组 成。 基金 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 是指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0 基 金 财 产清 算组 做 出的 清 算报 告经 会 计师 事 务所 审计 , 律师 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20.4 争议 的处 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 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 交位 于北 京的 中 国国 际经 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1 §21 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21.1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 行、 代理 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 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 业 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 供 保管 箱服 务 ;经 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等 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21.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 核查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2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 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 围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应 相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 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 库,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 《通知》 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 变化 ,及 时 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进行 金融 衍生 品、 证券 借 贷、 回购 交易 时, 交 易对 手应 符 合交 易对 手 库的 范围 。基 金托 管 人对 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 定符 合条 件 的所 有存 款银 行的 名 单, 并及 时 提供 给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据以 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 支及 收入 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由 基金 管理 人责 成投 资 顾问 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对 通 知事 项进 行 复查 ,如 基金 管理 人 未予 纠正 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 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 报告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 据资 料和 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3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 的数 据和 信息 ,基 金 托管 人对 这 些机 构的 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不作 任何 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 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21.3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对基 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 情况 进行 必要 的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管 人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 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 由未 执行 或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 资金 划拨 指 令、 泄露 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有 关规 定时 ,应 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基 金管 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1.4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 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 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4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 权利 ,包 括但 不 限于 抵押 、质 押 、留 置等 ,基 金 托管 人尽 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 境外 托管 人不 得在 任何 托 管资 产上 设立 任何 担 保权 利, 包 括但 不限 于 抵押 、质 押、 留置 等 ,但 根据 有关使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9)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账 日 没有 到达 托管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此 给 基金 造成 损 失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 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 合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 并指 定的 基 金托 管银 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 的资 金与 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 收支 活 动, 包括 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 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 立其 他任 何 银行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理 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 或地 区监 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 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5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 人以 及 各自 委托 代理 人均 不 得出 借擅 自 转让 基金 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 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由基 金托 管人 或 境外 资产 托 管人 负责 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价凭 证 等的 保管 按照 实物 证 券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 原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 一般 应保 证 有两 份以 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 重大 合同 由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 定 各自 保管 至少 20 年。 21.5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及会 计核 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1、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管 人 负责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约 定的 定 价原 则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定价 。在 进 行资 产定 价时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 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 经纪 人 、定 价服 务机 构或 其 他机 构的 定 价信 息, 但 在不 存在 过错 的前 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 境外 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 的信 息的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不 作任 何担 保, 并 对这 些机 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6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基金 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下午 15 :00 之前,基金管理人将前 一日 的基 金估 值 结果 以书 面形 式报 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 真 后对 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 18:00 之前盖章或签字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定 期对 外公 布 。基 金月 末 、年 中和 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 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 协商 和纠 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如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前 述内 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 处 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 范围 内, 基金 份 额净 值以 基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结 果 为准 ,基 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也应 以基 金管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实际 损 失, 基金 管理 人应 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 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 数据 也不 正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 也应 承担 部分 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 责任 。 如果 上述 错误 造 成了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已 各 自承 担了 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 人应 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 体主 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 不足 以 弥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 可 抗力 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 理 的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 成的 基金 财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 造成 的影 响。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7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照 其 对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计 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应按 照双 方约 定的 同 一记 账方 法和 会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记 和 保管 基金 的 全套 账册 ,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 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财 产的 安 全。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应定 期就 会计 数据 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 如发 现存 在不 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务 报表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5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 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70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在 月度 报表 完 成当 日, 将报 表盖 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后 应立 即 进行 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机 构 在季 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 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 在年 度报 告 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 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的上 述 文件 往来 均 以加 密传 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 托管 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 双 方认 可的 账 务处 理方 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 达 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 误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 上加 盖托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8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或者 出具 加盖 托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 核意 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 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告 之 日之 前就 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21.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每半 年度 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以 及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应妥 善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如 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妥 善保 存 持有 人 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 报告 ,并 代 为履 行保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的职 责。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负有 保密 义 务。 除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 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 其中 的 任何 信息 以任 何方 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 基金 托管 人应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及其 中的 信 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 合同 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21.7 争议 的解 决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 或与 之相 关 的争 议, 双方 当事 人 应通 过协 商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 京 的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 裁时 该会 现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 处理 期间 ,双 方当 事 人应 各自 继续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29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0 §22 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下 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 开户 与交 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 的寄 送服 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 对账 单。 客 户可 通过 招商 基金 客 户服 务热 线 或者 网站 进 行账 单服 务定 制或 更 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 讯地 址及 联 系方 式, 并及 时进 行 更新 。本 基 金管 理人 提 供的 资料 邮寄 服务 原 则上 采用 邮 政 平信 邮 寄方 式, 并 不对 邮寄 资 料的 送达 做出 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邮 寄资 料出 现 遗 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 ,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 ,也 无法 完 全保 证其 安全 性与 及 时性 。因 此 招商 基金 管 理公 司不 对电 子邮 件 或短 信息 电子 化账 单的 送 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也不 对因 互 联网 或通 讯 等原 因造 成的 信息 不 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 发送 服务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 通过 招商 基金 管理 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 热 线提 交信 息定 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 息包 括: 基 金净 值、 投研 观点 、 公司 最新 公 告提 示等 , 基金 公司 还将 根据 业 务发 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1 除了 发送 场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定制 的各 类信 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 定 期或 不定 期向 预留 手机 号 码及 EMAIL 地址 的场 外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发 送基 金 分红 、节 日问 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 息。 如场 外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希望 接 收到 该类 信 息, 可以 通 过招 商基 金客 户服 务 热线 取消 该项服务 。 22.4


网络 在线 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户号/开户证件号码和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 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客户 服务 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 (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 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该 热 线享 受业 务 咨询 、信 息 查询 、投 诉建 议等 专 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 (免长途费) 22.6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 过 直销 和代 销机 构网 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 金 公司 网站 、客 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 诉, 原则 上是 及时 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 回 复的 投诉 ,基 金公 司将 在承 诺的 时 限内 进行 处理 。对 于 非工 作日 提 出的 投诉 ,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 日进 行处 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2 §23 其 他应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8/24 2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7 年 8 月 23 日暂停 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8/24 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8/29 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8/29 5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8/31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9/19 7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7 年第 2 号 2017/9/23 8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7 年 第 2 号 2017/9/23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民生证券申购费率(含定 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26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申购费率(含定 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9/29 11 关于恢复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10/14 12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0/20 1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6 14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11/20 15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11/21 16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的公告 2017/11/28 17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通华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11/30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7/12/6 19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 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7/12/20 20 招商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公募基金申购、基金组合 购买、定投进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8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7/12/28 22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参加中国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8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18 倾心 2017/12/29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3 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12/30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产品缴纳增值税的提示性公告 2018/1/2 26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上海云湾投资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0 27 关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境外主要市场 节假日暂停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和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1/11 28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7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8/1/19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4 §24 招 募说明书 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24.1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和注 册登 记人 的住 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阅 方式 投资 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 查阅 本招 募说 明书 ,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135 §25 备 查文件 投资 者如 果需 了解 更详 细 的信 息, 可向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或 销售 代理 人申 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文件 2、《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代销协议》 5、《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