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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F环保A(150190)

NCF环保A: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新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新华 中 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 年8月31 日 颁布 、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应当在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予以调整 。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根据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等法 律法 规,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
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 《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 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 《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 除 附件 《新华 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对照表》 所列示 修改外 ,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
新,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 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并在 下期 更新 的 《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 了解详情 。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 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
慎重 考虑 、 谨慎 决策 , 选择 与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匹配 的产 品, 做理 性的 基金 投
资者 。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二十 四 日 



附件:新华 中证 环保 产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 法》”)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 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增加:


14 、 《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第八 部分


新华 环保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4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增加: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4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第 八 部分


新华 环保 份额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 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 八 部分


新华 环保 份额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增加: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申请。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 6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5 、6 、8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体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 八 部分


新华 环保 份额 份额 的申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 购与 赎回 增加: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5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 八 部分


新华 环保 份额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 (3) 暂停 赎回 : 新华环保份额 连续 2 日 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 上进行公告。 3 、出 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 场外 处理方式 …… 增加: (3)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新华环保 A 份额、新华环保B 份 额和新华环保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 据前 段“ (1)全额赎回”或“ (2 )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新华环保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 期 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 (4) 暂停赎回: 新华环保份额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体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的投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二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 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90—95%,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资 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 (2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 (1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投资限制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 增加: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 述第 (2) 、 (10)、 (13 ) 、 (14 )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增加: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3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第 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八 )临时报告 …… 32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八)临时报告 …… 增加: 3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23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