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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盛世(166011)

中欧盛世:关于因法律法规变动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因法律法规变动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 布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经与 相关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 并 报上海证监局 备案,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本公司”) 对 中欧 新趋 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中 欧新 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欧 稳健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价值 发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中欧
增强回 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中欧 鼎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盛世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欧 货币 市场 基 金、 中欧 价值 智选 回报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成
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
瑾泉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欧 精选 灵 活配 置定 期 开放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瑾源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琪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 中欧 信用 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中欧 永裕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欧 兴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潜力 价值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天禧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中欧 明睿 新常 态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欧天添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强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中欧天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强泽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天尚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康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骏益货币市场基金、 中欧弘
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达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电
子信息产业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瑾泰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欧弘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合同分别
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相应部分一并修改。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且 对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基金管理
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上述修改
中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即:上述基金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含当日) ,分别对其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 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 《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 》 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zofund.com ) , 或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700-9700 、021-68609700 咨询相关信息。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 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24 日 附: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明 确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 利义务 , 规范 基金运 作, 保 障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 。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是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 明 确基金
合同当事 人的权 利义务 , 规范 基金运 作, 保 障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 限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牌股 票、流 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申购
与 赎回 
(二)A 类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与赎回 
…… 
6 、申购与赎 回的金 额 
(二)A 类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与赎回 
…… 
6 、申购与赎 回的金 额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7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投资人 可将其 持有的 全部或 部分基 金份额 赎回。 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担, 赎回费 的25% 归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 等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 
(3 )当 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 或 基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7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投 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担, 赎回费 的25% 归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 等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申购
与 赎回 
(三)基 金份额 的场外 申购和 赎回 
…… 
5 、 申购与赎 回的金 额 
…… 
6 、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2 )投 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赎回 人承担, 赎回费 的25% 归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 等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三)基 金份额 的场外 申购和 赎回 
…… 
5 、 申购与赎 回的金 额 
…… 
(4 )当 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 或 基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 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6 、 申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2 )投 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 额赎 回。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 额赎回 人 承担, 赎回费 的25% 归基金财 产,
其余部分 作为注 册登记 等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 基金财 产 。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申购
与 赎回 
(四)暂 停或拒 绝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 
发生上 述1 到4 项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并 在至少 一种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等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生的 利息等 损失。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并
按规定公 告及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四)暂 停或拒 绝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4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6 、基金 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7 、申请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1 到 41 、2 、3 、4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至 少一种 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媒体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基金管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理 人及 基 金 托 管 人等 不 承 担 该 退回 款 项 产 生 的利 息 等损
失。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并按规 定公告 及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申购
与 赎回 
(五)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五) 暂 停赎回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及处 理方式 
…… 
4 、发生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 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申购
与 赎回 
无 在“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中 增加 
(3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大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范 围是: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35% ,现金 及剩余
期限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少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大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范 围是: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债券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35%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及剩 余期限
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少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6 )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 券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0% ~35% ; 现金 及剩余 期限 在 1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1) —(6) 项规 定的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67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 ~35% ; (8 )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及 剩余期 限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11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2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 述第 (8)、( 11 ) 、 (12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 述(1)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6) 项规定 的 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5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7 、 基金 定期 公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8 、临时报 告与公 告”中 增加 : (26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新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中欧新 趋势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 《中 欧新趋 势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的 内 容、标准 和程序 …… (2 )监 督的标 准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其中,股票投 资范围 为所有 在国内依 法发行 的、 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 A 股等; 债 券投资 范围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可转 换债券 等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 金大类 资产的 投资比 例范围 是: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券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35% , 现金 及剩余期 限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 1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的 内 容、标准 和程序 …… (2 )监 督的标 准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以及经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其中,股票投 资范围 为所有 在国内依 法发行 的、 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 A 股等; 债 券投资 范围包括 国债 、 央 行票据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 可转 换债券 等工具。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本基 金大类 资产的 投资比 例范围 是: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券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35%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及剩 余期限 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少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的内 容、标 准 和程序 …… (2 )监 督的标 准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现金 及剩 余 期限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少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并遵循 如下投 资限制 : …… 6 )本基 金股票 、债券 的投资 比例 应符合 下述要 求:股 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 现金 及剩余 期限 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少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市 场变化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 第 1 )—6 )项 规定的 比例或 者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完 毕。 2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的内 容、标 准 和程序 …… (2 )监 督的标 准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现金 (不 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及剩 余期限 在 1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少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并遵循 如下投 资限制 : ……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67 ) 本 基金股 票、 债 券的投 资比例 应符合 下述要 求: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95% , 债券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0-35% , ; 8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 等) 及 剩余期 限在 1 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少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11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8)、 11)、 12)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变化、 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不符 合 第 1 ) —6 ) 项规 定的比例 或者基 金合同 约定的 上述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整 完毕。 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目 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规 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目 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规 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2.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 额”中 ,增加 : 4. 当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手续费 。 的手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3. 发生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3. 发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当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6.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 的 比 例 达到 或 者 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情 形时。 7. 申请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4. 发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当前一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方 式”中 增加 :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 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40%-80% ;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证 券 品 种 占基 金 资产 的 20%-60% , 其 中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资 于剩余 期限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为具 有良好 流动性 的金融 工具。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40%-80% ; 债 券、 货币市场 工具 、 现金 、 权 证、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证 券 品 种 占基 金 资产 的 20%-60% , 其中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以及投 资于剩 余期限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基 金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6)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40%-8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60% , 其中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及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4)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投 资于 剩 余 期 限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 (67) 本 基金 的 投 资组 合 比 例为 : 股 票 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的 40%-80%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现金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 券以 及 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的 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60% , ; (8) 其中本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以及投 资于剩 余期限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17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 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第(8)、( 13 ) 、 (17 ) 、 (18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 加: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增加: 6. 本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7.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 加: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条 附:中欧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 、十 七、十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4)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40%-80%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金、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60% ,其中 基金保 留的现 金以 及投资于 剩余期 限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3)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 (45)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40%-80%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金、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20%-60% , ; (6) 其 中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以及投 资于剩 余期限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13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除上述第 (6 ) 、 (10 ) 、 (13)、( 14)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 增加 : (4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目 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规 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目 的是保 护投资 人合法 权益, 明确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 务,规 范基金 运作。 2. 订立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 12.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7.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的 比例纳 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的 比例纳 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3. 发生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 七)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 …… 3. 发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当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 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情 形 …… 4. 发生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 情况。 当前一 估值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方 式”中 增加 :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基 金的 投资 ( 二) 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 投资范 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基 金的 投资


( 六)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六)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30% ; …… (14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5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1 ) 、 (14 ) 、 (15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基 金资 产 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6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7.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5 .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条 附:中欧稳健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 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4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5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1) 、 (14 ) 、 (15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 增加 :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管 理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55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 额 ”中 ,增加 :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3 、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 当 前一估 值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6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7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 具、 现金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有 权证 的 市值比 例合 计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现 金、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有 权证的 市值比例 合计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以及 投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4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4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 (15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7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除上述第 (12 ) 、 (14 ) 、 (15 ) 、 (17 )项 外,……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6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7 、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 具、 现金 、权 证以 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证 券品 种占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 60%-95%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具 、现 金、 权证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 券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有 权证的 市值比例 合计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 ( 不包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资产 的 5%-40% , 其中基 金持有 权证的 市值比 例合 计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金 保留的 现金以 及投 资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二)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4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以及 投资于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1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除上述第 (9 ) 、 (11 ) 、 (12 ) 、 (14 )项外, ……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交 易及 清算 交 收安 排 (四)申 赎净额 结算 基金托管 账户与 “基金 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立 的 清算 账户” 间的资 金结算 遵循 “全 额清算 、 净额交收 ”的原 则,每 日 按 照托管 账户应 收资金 与应 付资金的 差额来 确定托 管账 户净应 收额或 净应付 额, 以此确定 资金交 收额。 (四)申 赎净额 结算 基金托 管账 户与 “基金 清算 账户 ”间的 资金 结算 遵循 “全额 清 算、净 额交 收”的 原则 ,每 日按照 托管 账户 应收 资金与 应付 资金的 差额来确 定托管 账户净 应收额 或净应 付额, 以此确 定资金 交收 额。 根据实际 情况更 新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称“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2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 、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项的措施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其中投 资 于 成 长 性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投 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其中投 资 于 成 长 性 行 业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15)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30% ; …… (1516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18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 述第 (12)、( 16)、( 18)、( 19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四)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 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五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行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 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称“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中欧 行业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称“ 《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称 “基 金合同 ”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制 订。 规定》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中欧行 业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 同》 ( 以下称“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其中投 资于成长 性行业 股票的 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5 )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其中投 资于成长 性行业 股票的 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从其 规定。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 市公司 证券发 行管理 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1516 ) 本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18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2 ) 、 (16 ) 、 (18 ) 、 (19 )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 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五)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 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 资非公开 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律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法规规定 。 (2 ) 此 处的 流 通受限 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并不完全 一致 , 包括 由 《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 范的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3、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无 “ (六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中 ,增加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七)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七)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6 、基 金 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7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8……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措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申 购与 赎回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其 中 被动 投 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及备 选 成 份 股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的规 定。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其 中 被动 投 资 于 标 的指 数 成 份 股 及备 选 成 份 股 的比 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14)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八)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415) 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内的政府 债券; (16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12 ) 、 (15 ) 、 (16 ) 、 (17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4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 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报 告” 中增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加 :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 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 中欧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合 同》 ( 以 下称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中 欧沪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 ( 以下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督和 核查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被动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 例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4、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95% , 其中被动 投资于 标的指 数成份 股及备 选成份 股的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符 合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415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16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7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12 、15 、16、17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增强回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律法规。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4.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无 “ (六 )基金 份额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中 ,增加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七)基 金份额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七)基 金份额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7. 申请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措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方 式”中 增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 例 合 计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 在 投 资 策 略上 兼 顾 投 资 原则 以 及 本 基 金的 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3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金 在 投 资 策 略上 兼 顾 投 资 原则 以 及 本 基 金的 固 有特 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 风险,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3 )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1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30% ; (15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11 ) 、 (13 ) 、 (15 ) 、 (16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 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报 告” 中增加: 6. 本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 分析 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7.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加 : 28.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 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 中欧增 强回报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称 “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中 欧增强回 报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 称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督 和核 查 在封闭期 结束后 ,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3 )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在封闭期 结束后, 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3 ) 在封 闭期结 束后 , 本基 金保持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5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除上述第 (11) 、 (13 ) 、 (15 ) 、 (16)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4. 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2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未 计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 未 计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7 、8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7 、8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措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 股 票、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其中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或 者 投 资 于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 股 票、 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其中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基金保 留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或 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六、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14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在 上述期 间内, 本基金的 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的 投 资 的 监 督与 检 查 自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六、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415 )本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17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8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12 ) 、 (15 ) 、 (17 ) 、 (18 )项外,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约 定。 在 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五、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 告、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6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7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 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 “影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六、临 时报告 与公告 ”中增 加: 24、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鼎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 》 、 《中欧 鼎利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与格式 〉 》 、 《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管理规 定》 ” ) 、 《中欧 鼎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者 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13) 本基金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 投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制 要求,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股票、 权证的 投资比 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保 留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314 )本基 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12)、 14)、 17 ) 、18) 项外, 由 于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原因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合 上述 约定的比 例,不 在限制 之内, 但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以达 到规定 的投资 比例限 制要求 ,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 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一)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 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66.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无 “ (六 ) 中欧盛 世份额 、 中欧 盛世成 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份额申购 和赎回 的金额 ”中, 增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七) 中 欧盛世 份额、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份额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七) 中 欧盛世 份额、中欧盛 世成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份额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要的手续 费。 要的手续 费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 (八)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 请; …… 7.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 数 的 比 例 达到 或 者 超 过 基金 份 额总 数的 50% , 或 者有可 能导致 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情 形时。 8. 申请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 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6 、7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九)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 当前 一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 申 请 或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的措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施; 基 金份 额的 上 市交 易、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其中权 证资产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金 占基 金资产 的 5% ~40% , 其 中现金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 资范围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其中权 证资产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资 产以 及现金 占基 金资产 的 5% ~40% , 其 中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14 ) 现金或者 投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七)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415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6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12 ) 、 (15 ) 、 (16 ) 、 (17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 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报 告” 中增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6. 本基金 持续 运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 等。 7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 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加 : 28.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 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 解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等有 关法律法 规、 《中欧 盛世成 长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 以下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中 欧盛世 成长分级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称“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其中权 证资产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以及现 金占基 金资产 的 5% ~40%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4 ) 现 金或者 投资于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 60% ~95% , 其中权 证资产 比例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以及现 金占 基 金资产 的 5% ~40% , 其中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投资 于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4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415) 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投 资于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12 ) 、 (15 ) 、 (16 ) 、 (17)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增加 4. 当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释义


增加 44、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就 本基 金而 言, 指 货币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资 的符 合前 述条 件的 资产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除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外, 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 费用。 3.当本基 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融 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 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过基金 总份 额1%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1% 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将上 述 赎回费用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一 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七、拒绝 或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项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 停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6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 情形时。 7 、 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 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项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二 ) 人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花园 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 融大厦8 层 法定代表 人:唐步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 大厦5 层 法定代表 人: 窦 玉明 …… 注册资本 :1.88 亿元人民币 更新基金 管理人 基 本信息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注册资本 : 349,018,545,827 元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信息 基 金的 投资


“五、投 资限制 ”之“1 、 组合 限制” 中,增 加: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10% ; (16)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5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30%; (17)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 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2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9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 十、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20%; (18)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 行的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品 种; (19)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0)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12 ) 、 (13 ) 、 (14)、 (19 ) 、 (20 )项外 基 金的 投资


“五 、投 资限 制” 之“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增 加: 本基 金拟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 金 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之“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至 少披 露报 告期 末基 金 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别 、持有 份额及 占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 二十 七条、第 三十六 条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临时报 告”中 ,增 加: 27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8 、本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业存 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 三十 三条 附:中欧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 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中 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花 园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融大 厦8 层 法定代表 人:唐步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中 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 大厦5 层 法定代表 人: 窦玉 明 管理人基 本信息 更 新 ……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 币 …… 注册资本 :1.88 亿元人民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赵会军 注册资本 : 349,018,545,827 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郭明 注册资本 :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托管人基 本信息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纳入 制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督 权” 之 “1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 下述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中 ,增加 : 本基 金拟 投 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督 权” 之“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中 ,增加 :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货 币市场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 十、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查 一个季 度 末净资 产的10% ; (16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5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60 天, 平 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12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30%; (17 )当本基金 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 份额的2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的平均 剩余期 限不得 超过90 天, 平 均 剩余存续 期不得 超过180 天 ; 投资 组合中 现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20%; (18 ) 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 于AAA 的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 行的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0 )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12 ) 、 (13 ) 、 (14)、 (19 ) 、 (20 )项外


附: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 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增加: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产。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9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8 ) 、 (19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 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价值智选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东 方汇经 大厦 5 层、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花 园石桥 路 66 号 东亚银 行金融 大厦 8 层 (一)基 金管理 人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东 方汇经大 厦 5 层、 上海 市虹 口区公 平路18 号8 栋- 嘉昱 大厦7 层 更新管理 人基本 信息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的 投资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8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9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3 ) 、 (18 ) 、 (19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7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附: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 14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50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 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 于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 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 行金融大 厦 8 层 法定代表 人:唐步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环 路 333 号东方 汇 经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窦 玉明 更新管理 人基本 信息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本 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 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6 ) 、 (17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中新 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成长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厦 8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花园石 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 人:唐步 (一)基 金管理 人 注册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东 方汇经大 厦 5 层 办公地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陆 家嘴环 路 333 号东 方汇经大 厦 5 层 法定代表 人: 窦 玉明 更新管理 人基本 信息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为 0% -3% ,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 持有的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3% ,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 基金 持有的 单只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 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 二)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6 ) 、 (17 )项外,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3) 当 前一 估 值 日 基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动 性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7、流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过 渡期 的 安排 四、过渡 期申购 与赎回 的费用 在过渡期 内, 本 基金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见 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理 人发布 的相关 公告。 四、过渡 期申购 与赎回 的费用 在过渡期 内, 本 基金申 购费用 和赎回 费用见 招募说 明书或 基金管理 人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过 渡期 的 安排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场外 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若添利 A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该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超 出该比 例的赎 回申请 实施延 期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理。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若至当 期开放 期结束 , 仍 存在未 获受理的 赎回申 请, 则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继 续顺延 至开放期 后的工 作日, 并以受 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6 、申购与 赎回的 数额限 制 ”中 ,增加 :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11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5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11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 (5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9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 (10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12 、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中增 加 ……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暂停 接 受 基 金 赎回 申 请 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的措 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3 )若添 利 A 发生巨 额赎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在 添利 A 的 开放日 及该日前 4 个工 作日和 添利 B 的赎 回开放 日及该日 前 4 个 工作日 , 本基 金所持 有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 过一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 80%;在 添利 A 的 开放日 及该日前 4 个工 作日和 添利 B 的赎 回开放 日及该日 前 4 个 工作日 , 本基 金所持 有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和到 期日不 超过一 年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在添利 A 的开 放日及 该日前 4 个 工作日 和添利 B 的 赎回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和到 期日不超 过一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债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四、投资 限 制 1 .组合限制 …… (2 )在添利 A 的开 放日及 该日前 4 个 工作日 和添利 B 的 赎回开放 日及该 日前 4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 所持有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和 到期日 不超过一 年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11 ) 在添 利 A 的开 放日、 添 利 B 封 闭运作 期终止 日及过 渡期,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8 ) 、 (11 ) 、 (12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债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4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八)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纯债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 《中 欧纯债 添利分 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 托管协 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中 欧纯债 添利分 级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订 立本托 管协议。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 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 在添 利 A 的 开放日 及该日 前 4 个工 作日 和添 利 B 的赎 回开放日 及该日 前 4 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所持 有现金 和到期 日不超过 一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债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金 管理人 的因素 致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 在添 利 A 的 开放日 及该日 前 4 个工 作日 和添 利 B 的赎 回开放日 及该日 前 4 个工 作日, 本 基金所 持有现 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和到 期日不 超过一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11 、 在添 利 A 的开 放日、 添利 B 封闭 运作期 终止日 及过 渡期,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除上 述第 2 、8 、11 、12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债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非本 基金管 理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的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 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4、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手续费,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 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 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开 放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开 放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16 ) 本基金若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需遵守 下列投 资比例 限制: …… 6 )本 基金 封闭 期 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617 ) 本基金若参 与股指 期货交 易, 需遵 守下列 投资比 例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6 )本 基金 封闭 期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9 )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9 ) 、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4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睿达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期开 放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 月以及 开放期 期间 ,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50% 。 在开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16 ) 本基 金若参 与股指 期货交 易, 需遵守 下列投 资比例 限制: …… 6 )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期开 放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 月以及 开放期 期间 ,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50% 。 在开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617 ) 本 基金若 参与股 指期货 交易 , 需遵 守下列 投资比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例限制: …… 6 )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9 )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19)、( 20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附: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5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 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 –95%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 )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明睿新起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资工 具。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 –95%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 章及《 基金合 同》禁 止投资 的投资 工具。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 –95%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不得投 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基 金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资工 具。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相关 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基金 合 同》禁 止投资 的投资 工具。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瑾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瑾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将 投资于 以下金 融工具 : …… 本基金各 类资产 的投资 比例 范围为 :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下述基 金投 资范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本 基金 将投资 于以 下金融 工具: …… 本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范围 为: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 –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通 受限证 券指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临时停 牌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证 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应遵守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此处 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动 性受 限资 产并 不完全 一致 , 指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 下配 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明 确 一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括 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停基金估 值 ;” 附: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8、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 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 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开放期 内的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 内 ,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开放期 内的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但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18 ) 开放期内 的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在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不受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 (20 ) 流通受限 证券投 资遵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819 ) 开放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受 5% 的限 制,但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 …… (2021 ) 流通受限证 券投资 遵照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 》 (证监基金字 [2006]141 号)及相 关规 定执行 ; 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2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 述第 (12)、( 19)、( 21)、( 22 )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市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精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中欧 精选灵 活配置 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 《中 欧精选 灵活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不包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18) 开放期 内的每 个交易 日日终 ,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在 封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受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 20) 流通受 限证券 投资遵 照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 (证 监基金 字 [2006]141 号) 及相关 规定执 行; …… 由于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股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导致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 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以 达到规 定的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结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4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819 ) 开放 期内的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期内 , 本 基金不 受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2021 ) 流通 受限证 券投资 遵照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 证监基 金字 [2006]141 号) 及相关 规定执 行; 在 开放期 内,本 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所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2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12)、 19)、 21)、 22 ) 项外, 由于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导 致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上述约 定的比 例, 不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 规定的 投资比 例限制 要求,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附: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 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 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瑾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 通知 》 、 《关于 基金投 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 管 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此处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 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还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三) 暂停估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支付赎回 款项。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琪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瑾和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 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瑾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 : 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 立《中 欧信用 增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本 基金合 同” )的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一)订 立《中 欧信用 增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本 基金合 同” )的目的 、 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2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2.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 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无 “ (五 )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中,增 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申 购与 赎回 4. 当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 金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的 比例纳 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 用按照 法律法 规规定的 比例纳 入基金 财产, 具体比 例详见 招募说 明书, 未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 分 用 于 支 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3.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5.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8. 申请超过基 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 日或单 笔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4. 发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当前 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措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 1 )巨额 赎回的 场外处 理方 式”中 增加: 3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工 作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 出 该比 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理,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剩 余赎回 申请与 其他账 户赎回申 请按前 述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持 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持有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 金的 投资


(六)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六)投 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4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5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0 ) 、 (14 ) 、 (15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4.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5. 临时报 告” 中增加 : (27 )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中 欧信用 增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 托管协 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 《中欧 信用增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订立 本托管 协议。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不包 括结算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4.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5.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10 、14 、15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 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 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手续费。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投 资 比例 合 计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为 0%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 合计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9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9 ) 、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永裕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 合 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照 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合 同》 关 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 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 2.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 2.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 应事 先根据 中国证 监会相 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 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控 制制度 , 防范 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 险和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是否 遵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 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的 情况 进 行监督 。 …… 16.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 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10 、16 、17 项 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进 行监督 。 此处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提 及的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 完全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应事先 根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 定,明 确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基 金托管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人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案 以及相关 投资额 度和比 例等的 情况进 行监督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释义


增加: 48、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就 本基 金而 言, 指 货币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资 的符 合前 述条 件的 资产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5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基金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除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外 ,本基金 不收取 申购费 用和 赎回费用 。 5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50%,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低 于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当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超过 基金总 份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征 收1%的强制 赎回 费用, 并 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一 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7 、 当日超出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总 规模限 制。 发生上述 第1 、 2 、 3 、 5 、 6 、 7 、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 受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申请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总规 模限制 、 单日净 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8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情形时。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上 一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30% 的, 基金 管理人 有权对 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剩 余 赎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 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二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花 园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融大 厦8 层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 大厦5 层 更新基金 管理人 基 本信息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中, 增加 : 本基 金拟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9 ) 本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 (二 )投资 组合限 制 ”中 ,增加 : (9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 其 市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 十、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20 %;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本 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值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0)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AAA 以上( 含AAA)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资标 准,应 在评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10% ; (15)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5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30%; (16)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2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9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20%; (17)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 除上述第 (4)、 (9 ) 、( 10)项 另有约 定 外, ……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 行的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8)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9)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4 ) 、 (10 ) 、( 11 ) 、( 18) 、 (19)项外 , ……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之“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 二十 七条、第 三十六 条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信 息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之“ (六 ) 临时报 告 ”中 。增 加: 27 、发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8 、本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业存 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第 三 十 三条 附:中欧滚钱宝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名称:中 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花 园石桥 路66 号东 亚银行 金融大 厦8 层 名称:中 欧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陆家嘴 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 大厦5 层 管理人基 本信息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经营范围 :…… 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 (二)基 金托管 人 经营范围 : …… 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 有效期 至2020 年02 月18 日) …… 托管人基 本信息 更 新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 (一 )订立 托管协 议的依 据”中 ,增加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基 金 托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 中,增 加: 本基 金拟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 融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 ” 之 “2 、 组合限 制 ” 中, 增 加: (1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10% ; (15)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5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30%; (16)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2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9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20%; (17)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 行的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 十、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8)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9)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4 ) 、( 10)、 (11 ) 、 (18) 、 (19)项外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中, 增 加: 4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4、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手续费。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开 放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 工作 日、 到期开 放期的 前 3 个月 和后 3 个月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50% 。 在开 放期,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 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16 ) 本基金若 参与股 指期 货交易,需遵守 下列投 资比例 限制: …… 6 )本 基金 封闭 期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617 ) 本基金若参 与股指 期货交 易, 需遵 守下列 投资比 例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6 )本 基金 封闭 期的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9 )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9 ) 、 (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4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 :中欧睿尚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 或证券 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期开 放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 月以及 开放期 期间 ,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50% 。 在开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 限制; …… (16 ) 本基 金若参 与股指 期货交 易, 需遵守 下列投 资比例 限制: …… 6 )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个期间开 放期的 前 10 个工作 日和 后 10 个工 作日、 到期开 放期的 前 3 个月和 后 3 个 月以及 开放期 期间 ,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比 例限制 ; 本基 金投资 于股票 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50% 。 在开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2 、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 限制: …… (2 )在 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期 ,本 基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617 ) 本 基金若 参与股 指期货 交易 , 需遵 守下列 投资比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例限制: …… 6 )本基 金封闭 期的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9 )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19)、( 20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附: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5、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 大额 申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 持 有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13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中欧兴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基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动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性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中欧 兴利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订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持有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 (13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 项外,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 :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9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 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十八条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估值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潜力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督 和核 查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 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50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二、投资 范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 – 95% ,其 中投 资于 “时 代先 锋 相关 股票 ”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和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80% –95% ,其中 投资 于 “时代先 锋相关 股票” 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及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 行。 ……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时代先锋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 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附:中欧强势 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47、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 前述 5% 的限制 ,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 (13 )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 述第 (2)、( 9)、( 13)、( 14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强势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中欧 强势多 策略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 《中 欧强势 多策略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金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 约需 缴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出 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 督。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 13)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 第 2)、 9)、 13)、 1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 下, 至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实 施 交易 监督。 附: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5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 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股 指期货 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股 指期货 和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权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瑾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 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股 指期货 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股 指期 货和 股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2.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股 指期 货 和股 票期 权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 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 基 金 主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项外, ……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 关 法律法规 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 》 规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售 部分 等 在发 行 时 明 确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 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证 券、 已发行未 上市证 券、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此处的 流 通 受限 证 券 与 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 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包括由 《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 确 一定 期限锁 定期 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息 或其他 原因而 临时停 牌的 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还 应遵 守《 关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三) 暂停估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3 、 当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基金估 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 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17 ) 、 (18 ) 项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琪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2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 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5、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申 购与 赎回 4 、当接 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持 有现 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持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股权分 置 改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13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天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 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中欧 天禧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 《中 欧天禧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限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有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 第 2)、 9)、 13)、 14 )项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流 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 –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0% –95%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流 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申购款等 )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7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6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20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除上述第 (12 ) 、 (16 ) 、 (17 ) 、 (20 )项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 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数据挖掘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7 )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 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4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 基 金托管 人托管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6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2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除上述 第 12)、 16)、 17)、 20 )项 外,……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 订立 《 中欧纯 债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一) 订立 《 中欧纯 债 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以下简 称“本 基金合 同” )的目 的、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下简 称“本 基金合 同” )的目 的、依 据和原 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65.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5.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中, 增加: (4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 在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申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6 .申购 和 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6 .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应 归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7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 发生上述 第 4 …… 7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2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7 )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单 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发生上述 第 4 、5 、7……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8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 (4 )发生本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 8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 (4 )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 产估 值情 况。 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赎 回 申 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措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 2 )巨额 赎回的 处理方 式” 中增加 : 3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工 作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 出 该比 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理,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剩 余赎回 申请与 其他账 户赎回申 请按前 述条款 处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它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二)投 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债券 等固定 收益类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它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符 合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六)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六)投 资组合 限制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 下 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0. 在纯债 A 的开 放日及 该日前 4 个 工作日 和分级 运作期 终止后, 本基金 所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不超过 一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 等非本 基金管理 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10. 在纯债 A 的开 放日及 该日前 4 个 工作日 和分级 运作期 终止后 , 本基 金所持 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 日不超 过一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1.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除上述 第 9 、10 、11 、12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金 管理人 的因素 致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无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九 ) 基 金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报 告” 中增加: 6. 本基金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7.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 达到 或超 过 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利 益,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定期 报告文 件中 “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十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中增加 : 32.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 《中 欧纯债 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 式〉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他有关规 定订立 本托管 协议。 理规定 》 ” ) 、 《中 欧纯债 分级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订立 本托管 协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其它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0. 在纯 债 A 的 开放日 及该 日前 4 个 工作日 和分级 运作期 终止后, 本基金 所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不超过 一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在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 等非本 基金管理 人的因 素致使 基金的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 进 行核查 。 ……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例 为: 债 券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它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符合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的规 定。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0. 在纯 债 A 的 开放日 及该 日前 4 个 工作日 和分级 运作期 终止后 , 本基 金所持 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或到期 日不超 过一年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11.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2.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在 符 合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除上述 第 9 、10 、11 、12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非 本基金 管理人 的因素 致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不 符合上 述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3. 当前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费 用 2 .基金 分级运 作期届 满后的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的 基金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5% 年 费率计 提。计 算方法 如下: 2 .基金 分级运 作期届 满后的 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基 金销售 服务费 用于支 付销售 机构佣 金、 基 金的营 销费用以 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 务费等。 本基 金 E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销售服 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3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与《基金 合同》 表述的 一致性调 整 附: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订 依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5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订 依据 与 赎回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订 依据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 –95%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订 依据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订 依据 大事项时 ;


附:中欧明睿新常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二)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 –95% ,权证 投资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 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 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5.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基 金 托 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开 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 本 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 流 动 性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5.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0 、14 、15 项外,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此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动 性受 限资 产并 不完全 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还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况 进行监 督。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3.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天添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 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 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与 赎回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 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 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 ) 在开 放期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12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13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2 ) 、 (13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天添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将《流动 性 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限制 为: …… (2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6.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 范 围和 投资比 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限制 为: …… (2 )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12 )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 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6.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 投资限 制的第 (2 ) 、 (9 ) 、 (12 ) 、 (13 )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 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5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其 中投 资于 受益 于人 口 老 龄 化进 程的 上市 公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 –95% ,其中 投资 于 受益于 人口 老龄化 进程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养老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其 中投 资于 受益 于人 口 老龄 化进 程的 上市 公司 股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 (一) 基 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 –95% ,其中 投资 于 受益于 人口 老龄化 进程 的上 市公司 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 二)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 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日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 每 个 交 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4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0 、14 、15 项外,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此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动 性受 限资 产并 不完全 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 险。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还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况 进行监 督。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3.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 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 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7、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 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 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 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 前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 前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 (13 )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 述第 (2)、( 9)、( 13)、( 14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4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 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强瑞多策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中欧 强势多 策略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 《中 欧强势 多策略 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金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限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下 , 至 少提 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 能变动 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 督。 13)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3 )法 规允许 的基金 投资比 例调 整期限 除上述 第 2)、 9)、 13)、 1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出 现可预 见资产 规模大 幅变动 的情况 下, 至 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函说 明基金 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 对措施 ,便于 基金托 管人实 施交易 监督。 附: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 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 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 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 – 95% ,其 中投 资于 消费 主题 相 关行 业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80% –95% ,其中 投资 于 消费主题 相关行 业股票 的资产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3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80% – 95% ,其 中投 资于 消费 主题 相 关行 业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80% –95% ,其中 投资于 消费主题 相关行 业股票 的资产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80%–95%, 其中投 资于 消费主 题相 关行 业股票 的资 产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金资产的 比例 为80% –95% , 其中投资于消 费主题 相关 行业股票 的资产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0% –3% ,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债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3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除上述 第 3)、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瑾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措施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 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股票 期权及 其 他金 融 工 具 的 投资 比 例 依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的规 定执行。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投资 比 例 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股票 期权 及其他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 比例 依 照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机 构的 规 定执 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20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20 ) 、 (21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4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瑾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 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管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 式准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等有 关法律 法 规、 《 中欧瑾 悠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管理办 法》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与 格 式准则 第 7 号〈托 管协议 的内 容与格 式〉 》 、 《公 开募集 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 《中 欧瑾悠 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股 票期权 及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或 证券选 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基金托 管人要 求的格 式提供 投 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投 资是否 符合基 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 准的约 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 股票期 权及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规定执行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他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如果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变 更投资 品种的 投资比 例限 制,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 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20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2 ) 、 (13 ) 、 (20)、( 21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 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60% – 95% ,其 中投 资于 医疗 健康 相 关行 业股 票的 比例 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60% –95% ,其中 投资 于 医疗健康 相关行 业股票 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医疗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无 新增: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 为:本 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60% –95% , 其中投资于医 疗健康 相关 行业股票 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0% –3% ;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基 金的投 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 金股票 投资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60%–95%, 其中投 资于 医疗健 康相 关行 业股票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权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 0%–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金投 资 组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本 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 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 强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45、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比 例 纳 入基 金 财 产 , 具体 比 例 详 见 招募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 出 该比 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剩余 赎回申 请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持 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13 ) 本基金主 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项外 ,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的;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 况及产品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本基金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 强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与 《中欧 强裕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中欧强 裕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下列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 后,本基 金持有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与 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并 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或损 失;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8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股 票 投资 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 –95% (其中, 投资于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 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 权及其 他金融 工具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其中 ,投资 于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 期货、国债期 货、 股票 期权及 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 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风 险,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丰泓沪港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 股 票 投资 占 基 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0% –95% (其中, 投资于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投 资 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 期货、国债 期货、股票期 权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下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其中 ,投资 于 国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股 票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港股 通标的股 票的比 例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 , 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股指 期货、国债期 货、 股票 期权及 其他金 融工具的 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下述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 金以 及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5 %;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7、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申 购与 赎回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 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 股 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超过 基金资 产的 20% , 其中, 本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值的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值的 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8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8 ) 、 (1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4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中欧双 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本 托管协 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 《 中欧双 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订立 本托管协 议。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术系 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进行 监 督, 对存在 疑义的 事项进 行核查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股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其 中,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权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证的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 融券 比例进 行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 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18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六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符合 相关法 律法规规 定的前 提下, 除 上述第 (2 ) 、 (13 ) 、 (18 ) 、 (19 )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七)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等流通 受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 2. 此处的 流 通受 限证券 与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全一致 , 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办 法》规范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 可交易 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 而临时 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受 限证券 。 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限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中增加 : 4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四条 附: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 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日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 比例限 制;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40% 。 在 开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持 有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但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个开放期 的前 10 个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日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 比例限 制;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40% 。 在 开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和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的现金。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在 封闭期 ,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个 交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和 国 债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付 对 价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 交 易保 证 金 一 倍 的现 金 ( 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20 )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20 ) 、 (21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睿诚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督 。 ……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1 )本 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督 。 ……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 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1 )本 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 为: 本基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50% , 但在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个开放期 的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 工作日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 比例限 制;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40% 。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但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5.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个开放期 的前 10 个 工作日 和后 10 个 工作日 以及开 放期期 间, 基金 投资不 受前述 比例限 制; 本 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40% 。 在开 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 封闭期 ,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但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 2 )在开 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国债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 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20)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 …… 5.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 期间 内,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 始。 除 上述投 资限制 的第 2)、 13)、 20)、 21 )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释义


增加 45、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就 本基 金而 言, 指 货币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资 的符 合前 述条 件的 资产 ,但 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7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规 定》 第 十九 条第二款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2 、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当 发生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2 、当发生下 列情形 之一时 : (1 ) 在满足 相关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要求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一 条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5% 且偏 离度为 负 的情 形时 , 为确保 基金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征 收1% 的强制 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最 大化的 情形除 外。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 ; (2 ) 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50%,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低 于10%且偏离度为 负。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日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基 金份 额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申 请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用 ,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 计入基 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 基金 利益 最 大化的情 形除外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8 、 本基金每日 累计净 申购金 额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定的 上限。 …… 10 、单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定的上 限。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12 、13 项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 …… 8 、 本基金每 日累计 净申购 金额 、单日净 申购比 例 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 定的上限 。 …… 10、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达到基 金管理 人所设 定的 上限。 …… 13、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的情 形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14 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二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 金 的 投资 (二)组 合限制 增加: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10% ; (16)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5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 十、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30%; (17)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2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9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20%; (18)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过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 行的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0)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1 )项、 第 (5 ) 项 、 第 (12 ) 项、 第(19 ) 项 、 第 (20 ) 项外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之“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 度 《流动性 风险管 理的 信 息 披露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过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 、 持有份 额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信 息 。 规定》第 二十六 条、 第二十七 条、 第 三十 六条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之 (六) 临时报 告 26 、当“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的情 形;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连 续 2 个 交易日 出现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超过 0.5% 的情 形;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之 (六) 临时报 告 26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 ; 当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连续 2 个 交易日出 现负偏 离度绝 对值超 过 0.5% 的情 形; …… 29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0 、本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业存 单;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六 条、 第三十三 条 附:中欧骏泰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纳入 制订依 据 的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 解 释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2. 基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基 金不得 投资 于以下金 融工具 : 增加: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2 )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增加: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 个季度末 净资产 的10% ; 16)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60 天, 平均剩 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30%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 十、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17)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20% 时, 本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90 天, 平均剩 余 存续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的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20% ; 18)本基金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 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10%, 其中单一机 构发行 的金融 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 超过 2% ;前 述金融 工具包 括债券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0)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1 )项、 第 5 ) 项、 第 12 )项、 第 19 )项、 第 20 )项外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天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 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与 赎回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数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一个 月、 开 放期及 开放期 结束后 一个月 的期间 内, 基 金投资 不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开 放期 , 本基 金持有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每 次开放期 前一个 月、 开 放期及 开放期 结束后 一个月 的期间 内, 基 金投资 不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在开 放期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12 )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2 ) 、 (13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天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开放 期前一 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束 后一个 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制 。 在 开放期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限制 为: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但在 每次开放 期前一 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束 后一个 月的期 间内,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制 。 在 开放期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限制 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6.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 (2 )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12 )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6.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 投资限 制的第 (2 ) 、 (9 ) 、 (12 ) 、 (13 )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强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其 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5、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 公告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 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5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9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暂 停接 受 基 金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 金持 有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有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 本 基金持 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13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 述第 (2)、( 9)、( 13)、( 14 )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强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中欧 强泽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 称“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 、 《中 欧强泽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 简称《基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的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持 有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遵循 以下投 资限制 : ……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13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9)、 13)、 1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 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9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若至 当期 开放 期结束 ,仍 存在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则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继续顺 延至 开放 期后 的工作 日, 并以 受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30% 。在 开放 期的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 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30% 。在 开放期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在 开放期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在开放期,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 股票期 权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 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在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达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30% 。在 开放期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30% 。在 开放 期的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2 )在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 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 2 ) 在开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在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天尚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赎 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 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二十三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数 的 比 例达 到 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情形时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期 结束 , 仍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继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二、投资 范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制 。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 闭期 , 本基 金不 受前 述 5% 的限 制。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12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2 ) 、 (13 ) 项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证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天尚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限制 为: …… (2 )在 开放期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6.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和 投资比 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期,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限制 为: …… (2 )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12 ) 在开 放期内 ,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6.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与 检查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开 始。 除上述 投资限 制的第 (2 ) 、 (9 ) 、 (12 ) 、 (13 )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康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49、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 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按照法 律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法 规 规定 的 比 例 纳 入基 金 财 产 , 具体 比 例 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暂 停 接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的措施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 出 该比 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剩余 赎回申 请与其 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不 得高于 基金资 产的 30% ,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国 债期 货 和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的 投资比例 依照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的 规定执 行。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不 得高于 基金资 产的 30% ,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和 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的投 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内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 金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18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9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8 ) 、 (19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的;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 况 及 本基 金 的 特 有 风险 ,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7、 本基金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六 条 附:中欧康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与 《中欧 康裕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中欧康 裕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下列投 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不 得高于 基金资 产的 30% , 每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的投 资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行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比例不 得高于 基金资 产的 3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国 债期货 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的规 定执行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托 管人托 管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 (18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9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与 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并 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或损 失;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8 ) 、 (19) 项外,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附:中欧骏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将《流动 性管理 规 定》 纳入 基金合 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释义


增加 45、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 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 券等 。就 本基 金而 言, 指 货币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资 的符 合前 述条 件的 资产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7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规 定》 第 十九 条第二款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2 、 在满足相 关流动 性风险 管理要 求的前 提下, 当 发生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比 例合计 低于5% 且偏 离度为 负 的情 形时 , 为确保 基金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2 、当发生下 列情形 之一时 : (1 ) 在满足 相关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要求的 前提下 , 本基 金持有 的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 度为负 ; (2 ) 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持有份 额合 计 超过基 金总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一 条 对当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超 过基金 总份额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征 收1% 的强制 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益 于基金 利益最 大化的 情形除 外。 份额50%,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 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低 于10%且偏离度为 负。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当 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 赎回 基 金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1% 以 上的 赎 回申 请 征收 1% 的 强制 赎 回费 用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 用全 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8 、 本基金每日 累计净 申购金 额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定的 上限。 …… 10 、单一投资者 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定的上 限。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12 、13 项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 …… 8 、 本基金每 日累计 净申购 金额 、单日净 申购比 例 达到 基金管 理人所 设 定的上限 。 …… 12、基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 集中度的情 形 时。 13、申请超过基 金管理 人设定 的基金 总规模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11 、14 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购 与 赎 回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 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超出 该比 例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二 )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一)本 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工 具: 增加: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 十三 条 基 金 的 投资 (二)组 合限制 增加: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 一个季度 末净资 产的10% ; (16)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5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30%; (17)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 十、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额的2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9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20%; (18)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 行的金 融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9)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0)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1 )项、 第 (5 ) 项 、 第 (12 ) 项、 第(19 ) 项 、 第 (20 ) 项外 基 金资 产 估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之“ (六)基金 定期报 告,包括 基金年 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第 二十六 条、 第二十七 条、 第 三十 六条 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比 例达到 或超 过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 期末 基金前10 名 份额持 有人的 类别、 持有份 额及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信 息。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之 (六) 临时报 告 26 、当“影子 定价 ”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负偏离 度绝 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 离度绝 对值达 到 0.5% 的情 形;当 “影子 定价”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连 续 2 个 交易日 出现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超过 0.5% 的情 形;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之 (六) 临时报 告 26 、当“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 摊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的 情形 ; 当 “影子 定价 ” 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连续 2 个 交易日出 现负偏 离度绝 对值超 过 0.5% 的情 形; …… 29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0 、本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业存 单;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二十 六、 三十 三条 附:中欧骏益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 2 、本基金不 得投资 于以下 金融 工具: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三十三 条 督 和 核 查 增加: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应 当经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事 先 征得基金 托管人 的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3 、组合限制 : 增加: (1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货币 市场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 得超过该 商业银 行最近 一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15)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50%时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6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30%; (16) 当本基金 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 有份额 合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20%时, 本基 金投资 组合的 平均剩 余期限 不得超 过90 天, 平均 剩 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20%; (17)本基金投 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10% , 其中单一 机构发 行的金 融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七 、 三 十、 三十 二、 三 十三 、 三 十四 条 工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过2% ; 前述 金融工 具包括 债券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及 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品 种; (18)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9)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本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1 )项、 第 (4 ) 项、第 (11 ) 项、 第(18 ) 项、第 (19 ) 项外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 理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弘安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将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48、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合同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但 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 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按照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比 例 纳 入基 金 财 产 , 具体 比 例 详 见 招募 说 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 购申请。 …… 7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的情形 时。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 停 接 受 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或暂 停 接 受 基 金赎 回 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份 额的 封 闭期 、开 放 期、 申购 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 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超 出 该比 例 的 赎 回 申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对于 未能赎 回的部 分,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 择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 择 取消赎回 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 期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优先 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若 至当期 开放 期结束 , 仍 存 在未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 则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继 续 顺延至开 放期后 的工作 日, 并 以受 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 依据计算 赎回金 额,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 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 期赎回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 基金资产 的 80 % 。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开 放期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在 封 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制 ,但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 (13 ) 在开放 期内,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定的,从 其规定 。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管 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项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 期内 出 现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比 例 达 到或 超 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 影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 其 他重 要 信 息 ” 项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 况 及 本基 金 的 特 有 风险 ,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6、 本基金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弘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 则和 解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与 《中欧 弘安一 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管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与《 中欧弘 安一年 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 基金合 同》 ” ) 订立。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下列投 资运作 进行监 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 放 期,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一)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的下 列投资运 作进行 监督: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在开放 期,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证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 在 开放期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在封闭 期, 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上述投 资范围 对基金 的投资 进行监 督; 2 、对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 在 开放期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13 )在开 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4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本基金 管理人 承诺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与 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并 承担由 于不一 致所导 致的 风险或损 失 ; ……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附:中欧达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9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 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若至 当期 开放 期结束 , 仍 存在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则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继续顺 延至 开放 期后 的工作 日, 并以受 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30% 。在 开放期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30% 。在 开放 期的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 权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在 开放期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四、投资 限 制 1 、组合限制 (2 ) 在开放期,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 和 股票期 权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 封闭 期,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17 )在开 放期 内,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 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6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达乐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30% 。在 开放 期的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 资于股 票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30% 。在 开放期 的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和股 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2 )在开放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 现金; …… 2 ) 在开放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和 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在封 闭期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国债 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17 )在开放 期内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 项外,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 )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范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 证 券行 为的 紧急通 知》 、 《 关于基 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 (2 ) 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行 股票网 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因 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 的质押 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6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此处的 流通受 限证券 与 上文 提及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并不 完 全一致 , 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 发 布重 大 消息 或 其他 原 因而 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未上 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还 应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通 知》等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附:中欧电子信息产业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新增: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4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5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7 、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情形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选择采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新增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80% –95% (投资于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 产业相 关行业 股票 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80% –95% (投资 于国 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0% -95% , 投 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 产业相 关行业股 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股票期 权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17 ) 、 (18 ) 项外,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新 增: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 《流 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新 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中新增 : 27 、 发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电子信息产业沪港深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无 新增: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为 80% –95% (投资于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投 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 的比例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 产业相 关行业 股票 的比例不 低于非 现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为 0%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期 货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 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 二)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为 80% –95% (投资 于国 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 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0% -95% , 投 资于港 股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 , 其中投 资于电 子信息 产业相 关行业股 票的比 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权 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为 0% –3%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和股票 期权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股指 期货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依照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定 执行。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股 票期权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5% ; …… (五)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明确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比例 , 制订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风 险和操 作风险 等各种 风险。 基金托 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 是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案以及 相关投 资额度 和比例 等的情 况进行 监督。 …… 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8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13 、17 、18 项外, …… ……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对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 监督。 此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与 上文 提及 的流动 性受 限资 产并 不完全 一 致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规 定,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比例 ,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 策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 性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风 险等 各种风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险。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还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是 否遵 守相关 制度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 额度和 比例等 的情况 进行监 督。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 (四) 暂停估 值与公 告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中 新增: “3.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估值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 保护 投资人 合法权 益,明 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权利 义务, 规范基 金运作 。 2 、 订 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释义 无 新增: 13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8、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补充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四十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 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请 参见相 关公告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第 二款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 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 费用按 照法律 法 规规 定 的 比 例 纳入 基 金 财 产 ,具 体 比 例 详 见招 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的 部分用 于支付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少 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二十三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申请 。 …… 8 、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设定 的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9 《流动性 管理规 定》第 十九、二 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 接 受投 资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或 暂 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的措施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无 “2 、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中增 加: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一条( 二)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权 对该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 出该 比 例 的 赎 回申 请 实施 延期办理 , 对该 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回 申请按 前述条 款处理 。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10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 比例为 基金 资产的 0%-95%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 货 和 国 债 期货 合 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以后 ,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权证 投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3%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100%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 一倍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转 为上市 开放 式基金(LOF ) 后 ,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和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以 后, 本基 金保留 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权 证投 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八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转 换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每 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国 债 期 货和 股 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在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金一 倍的现 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购款 等) ; 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后,每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国债 期 货 和 股 指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 …… (20 )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第 (2 ) 、 (13 ) 、 (20 ) 、 (21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大不 确定性 时, 基 金管理 人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四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 七)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中增加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 告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报 告期 内 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 文件中“影 响 投资 者 决 策 的 其他 重 要 信 息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 的 特 有风 险 ,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特殊 情 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 二十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八 )临时 报告” 中增加 : 28、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二十六条 附:中欧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将《流动 性管理 规定》 纳入托管 协议订 立依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管 理规 定》 ” ) 等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督 。 ……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1 )本 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资 组合 比例为 :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10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转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95%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以 后, 本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投 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关 联方交易 等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证 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事 先或 定期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 券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督 。 …… 2.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1 )本 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资 组合 比例为 :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 投资比 例为基 金资产 的 0%-100%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等 ) ;转 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LOF )后, 本基金 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 产的 0%-95%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以后 , 本基 金保留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权 证投资 比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 十五、十 六、十 七、十 八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在封 闭期内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后,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2 )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 2 )在封 闭期内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 期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 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后,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 20) 在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质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2)、 13)、 20)、 21) 项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附: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增加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增加 :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7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 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 申 购和 赎回 的 价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按 照法律法 规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产 ,具体 比例详 见 招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按 照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比例 纳入基 金财 产,具 体比 例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七、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8 、 申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 限、单一 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的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6 、7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措施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剩余赎 回申请 与其他 账户赎 回申请 按前述 条款处 理。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为 0% –3% ,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例 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 0% –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 条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和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流 通股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票,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0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1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第 (2 ) 、 (13 ) 、 (20 ) 、 (21 ) 项外,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增 加: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 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 中增加 : 27 、 本基金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瑾泰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 解释 无 增加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基 金的 投资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股 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 –95%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0% –3%, 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例合 计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股指 期货 、 国 债期货、 股票期 权及其 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依 照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的规 定执行 。 …… (1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本 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置 比例为 :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权证 投资占 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为0%–3%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 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股指 期货、国 债期货、 股票期 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和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和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 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除上述第 (2 ) 、 (13 ) 、 (20 ) 、 (21 ) 项外, ……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流动性 管理 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附:中欧弘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无 增加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 据 释义 无 增加 : 13 、 《流动性 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48 、 流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含 协议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 补充《流 动性管 理规 定》释义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六、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 增加: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具 体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用 纳 入基金财 产的具 体比例 详见招 募说明 书,未 归入基 金 财产的部 分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七、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费 用纳 入基 金财产 的具 体比例 详见招 募 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 其中 , 对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 取不 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三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 八、 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 8 、 请超过基金 管理人 设定的 基金总 规模、 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的。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九、 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九、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施 。 基 金的 申购 与 赎回


无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加 : (3 )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超过上一 工作日 基金总 份额 3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该 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超出该 比例 的赎 回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 赎回的 部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取 消赎 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 自动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若至 当期 开放 期结束 ,仍 存在 未获 受理的 赎回 申请, 则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 申请 继续顺 延至 开放 期后 的工作 日, 并以受 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赎 回金 额,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一 条( 二)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开 放期前 一个月 和后 一个月以 及开放 期内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制 。在 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 , 但在 开放期 前一个 月和后 一个月 以及开 放期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 基 金的 投资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在开放 期,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限制 ,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在开放 期,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本 基金 持有 的现金 (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前 述 5% 的 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 (13 )在开 放期 内,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4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 、 (9 ) 、 (13 ) 、 (14 )项外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六、 十七、 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资 产估 值 无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六)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告 ”中增 加: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 资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资 人持有 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 条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无 “ (七 )临时 报告 ” 中增加 : 26 、 本基金 发生 涉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六 条 附:中欧弘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和 原则 无 增加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管 理规定 》 ” ) 将 《流动 性管 理规定 》 纳入 托管 协议制 订依 据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基 金的 投资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对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 但在开 放期前 一个月 和后 一个月以 及开放 期内基 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制 。在 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2 )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2 . 在开放期,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前述 5% 的限 制, (一)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行为 行使 监 督权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和 本 协议的约 定,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 基金 对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 , 但在 开放期 前一个 月和后 一个月 以及开 放期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 在开 放期,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在封闭 期,本 基金不 受前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 (2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2. 在开 放 期,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本基 金持有 的现金 (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前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 交易保 证 金一 倍的现 金 (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十五、 十六 、 十七 、 十八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但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 …… 13. 在开放期 内, 本 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 第 2 、9 、13 、14 项外 ,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业 务监 督 和核 查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 监督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 遵守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 限证 券有关 问题的 通知》 等 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 2.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 括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规范 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 券, 不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已发 行未上 市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证券 。 (6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此处的 流 通受 限证券 与 上 文提 及的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并不完 全 一致, 包括 由《上 市公 司证 券发行 管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公 开发 行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 重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已 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还应 遵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有 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四十 条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算 无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增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 《流动性 管理规 定》 第二十四 条 章节 修 订前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时,基金 管理人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