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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定增(168401)

红土定增: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红土 创新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 红土 创新 定增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 的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 年3 月24 日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完成对旗下 红土创新定增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 《 基金合同 》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修改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约定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 称“ 《合 同法 》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货 币 市场 基金 监
督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管 理办 法 》 ” ) 、 《关 于实 施
< 货币 市 场基 金 监督 管理 办 法> 有 关问 题 的规 定 》 (以
下简 称“ 《有 关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 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 、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管理 办法 》 ” )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 场基 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 的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有 关规 定》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 、 本 基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不 得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基金 管理 人使 用固 有资 金、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及基 金 经理 等人 员出 资
认 购的 基 金份 额的 情 形除 外 ) ,但 在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 回等 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 或超 过 50% 的除外。 2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 《管 理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5 、 《 信息 披 露特 别 规定 》 :指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编 报规 则 第 5 号
〈货 币市 场基 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无 59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依 法可 投资 的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法 进 行转 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但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60 、摆 动 定价 机制 :指 当本 基金 各类 份额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通 过调 整
基金 份额 净 值的 方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回 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四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 资人 认购 时, 需按 销售 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缴
款。 
2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每 个基 金 交易 账户 的单 笔最 低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募 集期 间 的单 个投 资人 的累 计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 金投 资人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可以 多次 认购 基金 份
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每 个 基金 交 易账 户 的单 笔最 低 认购 金 额进 行 限制 ,
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募 集 期间 的 单个 投 资人 的累 计 认购 金 额进 行 限制 ,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 如 本 基金 单 个投 资 人累 计认 购 的基 金 份额 数 达到 或者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的 50%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采 取比 例 确认 等 方式 对该 投 资人 的认 购 申请 进
行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使用 固有 资 金、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 员及 基金 经理 等人 员
出 资认 购 的基 金份 额 的情 形 除外 )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 认购 申
请 有可 能导 致 投资 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的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
绝该 等全 部 或者 部分 认购 申请 。投 资人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数 以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登 记机 构的 确 认为 准。 
5 、基 金 投资 人在 基 金募 集 期内 可 以多 次 认购 基金 份 额, 认 购一 经 受理 不
得撤销。 3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规 定单 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 
4 、 对于 场内 申购 、赎 回及 持有 场内 份额 的数 量
限制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 规定的,从其最 新规定办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规定 单个 投 资人 累计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上 限 ,具 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4 、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基 金管 理
人 基 于 投资 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的 需 要, 可采 取 上述 措 施对 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
制, 具体 规定 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5 、对 于 场内 申购 、 赎回 及 持有 场 内份 额 的数 量限 制 等, 深 圳证 券 交易 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 定的,从其最新规
定办理。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方 式 :本 基金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用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金对
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基金 份额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 述 赎 回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另 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
定。 
······ 
9 、 当本 基金 各类 份 额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4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 体处 理原 则与 操作 规范 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申 请会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出现其他 损 害 现 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的 情
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 停基 金 资产 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 。 当 前 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
请。 
…… 
4 、 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 申购 申请 会 影响 或损 害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时。 
5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数的 比例 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 能导 致
投 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使 用 固有 资 金、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及基 金经 理等 人员 出资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的 情形 除外 ) 。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 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或出现其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估 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5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 日 继续 赎 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 进 行上 述延 期处 理, 对于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当 日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 的赎 回 申请 ,
将自 动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 部 分作 自 动延 期赎 回 处理 。 部 分 延期 赎 回不 受 单笔 赎 回最 低 份额 的 限
制。 
 
无 十七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实质 利益 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 对上 述申 购和 赎回 的安 排进 行补 充和 调
整并提前公告 。 
第十
二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债 券 ( 包括 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 、 地方 政 府债 、债 券回 购 等) 、 货币 市场 工 具、 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 债、 次 级债 、
中小 企 业私 募债 、地 方 政府 债券 、中 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
转债) 、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回购等) 、货币市
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权证、股指期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6 
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但 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为: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24 个
月 (含 24 个月),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100% ; 定 增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 基 金 转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后 , 股票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 资转 型精 选类 公
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在封 闭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后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 (含 24 个月),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100% ; 定增 股票 资产 占 非现 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 中现 金不 得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 购款 等 。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 基 金 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 金(LOF ) 后, 股 票 资产 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为
0%-95% ;投 资转 型精 选类 公司 的证 券占 非 现金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 不
得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 在 封闭 期内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 , 其 中现 金不 得包 括结 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 得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 应收 申购 款等 ;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 
(17 ) 本基 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7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 金管理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除上述第(12) 、( 18)、( 19)项以外······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 
(19 ) 封 闭期 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法 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等各种风险; 转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后,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款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20 )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第(12) 、 (19)、( 20 ) 项以外······ 
 
( 三) 禁止 行为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三) 禁止 行为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 卖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 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 所涉 及 的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法 定 节假 日 或因 其他 原 因暂 停 营业时; 2 、因 不可 抗 力致 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估 基 金资 产 价值时; 3 、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8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 估值 ; 4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季 度报 告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 理人 及基 金管 理 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 期间 的变 动情 况。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 等 。 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 特殊情形除外。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临时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临时报告 …… 26 、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7 、基 金管 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8 、增 加或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 29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 二、《 托管协议 》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修改事项 经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修改后的新协议,内容与基金合同的规定 没有冲突。《 托管协议 》的具体修改 内容如下: 《 红土 创新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 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 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 券、中期票据、可 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 资 券 、 地 方 政 府 债 、 债 券 回 购 等)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 权 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2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 24 个月(含 24 个月 ) ,股 票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上市 的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 债、 央 行票 据、 金 融债 、 企业 债 、公 司 债 、 次 级债 、中 小 企业 私 募债 、 地方 政府 债 券、 中 期票 据 、可 转换 债 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地方政府债、债券回 购等) 、 货币 市 场工 具、 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 权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但 需 符 合中 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 2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 产 配置比例为 : 1 ) 封 闭 期内 ,本 基金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100% ; 其中 定增 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资 产的 0%-95% ; 其 中 以 转 型 精 选 策 略 投 资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债 券等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0%-100% ; 10 100% ; 定 增 股 票 资 产 占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股票 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 资转 型精 选类 公 司的证券占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因 基 金 规 模或 市 场 变化 等 因 素导 致 投 资组 合 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合理的期限内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 限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2 )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 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b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并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c 、本 基金 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本基金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2 ) 在封 闭期 内,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中 现金 不得 包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后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 得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及应 收申 购款 等;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 权证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6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 上一 交 易日 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资 产支 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12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 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本 基金 在 全国 银 行间 同业 市 场中 的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d 、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 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e 、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f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g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h 、 本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 申购 ,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 、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 发 行的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转成上 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 本 基金 持有 的 一家 公司 发 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 ;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托 管 人协 商 ,可 对以 上 比例 进 行调整; j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且 由本 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 全部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k 、本 基金 参 与股 指期 货 交易 ,需 遵守 下列 投资 比例限制: 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ii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 15 )本 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的, 应遵 循下 列限 制 : a.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b. 转 成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在 封闭 期,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 期货 合约 价值 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0%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 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c.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持 有的 卖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d.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 易( 不包 括 平仓 )的 股指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e. 本基 金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本 基金 持有 单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封闭 期 内, 本 基金 投资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的 到期 日不 得 超过 封 闭期结束之日; 17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18 )封 闭 期内 ,本 基金 资产 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00% ;转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 基金 资产 总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40% ; 19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 各种 风险 ;转 成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12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iv. 转成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在封闭期,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不 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v.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l、本基金持有单只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其 市值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总 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到期日不 得超过封闭期结束之日; m 、封 闭期 内, 本基 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0% ; 转 成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40% ;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的 , 履 行 适 当程 序 后 , 基 金 不受 上 述 限 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 或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 的投 资组 合 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 , 不在 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合前 款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 资; 20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 一致 ; 21)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投 资 限制。 (2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12)、 19)、 20) 项 以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3 10 个 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投 资 比例 限 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4 )买 卖其 他 基金 份额 ,但 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当 的 证券 交易 活 动; (7 )法律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三、 重要提示 1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 时进行相应修改; 2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333 )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tcxfund.com )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14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3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