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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300B(150105)

HS300B:关于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 下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基 金合同的 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
监管部门 备案 , 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管 理人”) 对旗下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 关 修 订 内 容 说 明 如 下 : 
 
1 、 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对 公司旗下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基金详见附件 1 : 本次修订所涉公司旗下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列 表 ) 《 基金合同 》 中的 前言、 释义、申 购赎回 、 基金 投资 限制、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 , 同时, 对 《托管协议》 相关章节进
行了相应修订, 并将在上述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 上述 基金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照表 见 附件 2 。 
 
2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 本次 修订对 部分基 金的赎回费
进行了 相应调整 ,详情请见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 。 
 
3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本 基金管理
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 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 本基金管理 人网
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4 、本次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5 、投资者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各基 金的投 资事务 ,具体办 理规则 及程序 请遵循2 
 
销售机构的规定。 
 
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 打本公司客服热线(40088-50099 ) 或 登录 本公 司 网
站(www.huaan.com.cn )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投
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 
附件:1 、本次修订所涉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列表 
2 、本次修 订所 涉公司 旗下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
表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3 附件 1 : 本次 修订 所涉 公 司旗下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列 表 序号 基金名 称 1.


华安现 金富 利投 资基 金 2.


华安创 业 板 5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3.


华安安 进保 本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4.


华安创 业 板 5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5.


华安新 安平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6.


华安汇 财通 货币 市场 基金 7.


华安易 富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


华安安 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9.


华安安 康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10.


华安策 略优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11.


华安纳 斯达 克 100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12.


华安年 年盈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13.


华安安 华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14.


华安纯 债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15.


华安国 际龙 头(DAX )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16.


华安聚 利 18 个 月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17.


华安国 际龙 头(DAX )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18.


华安逆 向策 略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19.


华安沪 港深 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


华安易 富黄 金交 易型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21.


华安大 安全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2.


华安宝 利配 置证 券投 资基 金 23.


华安深 证 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24.


华安宏 利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5.


华安安 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6.


华安沪 港深 外延 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7.


华安新 乐享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8.


华安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9.


华安智 增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30.


华安睿 安 定 期开 放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31.


华安物 联网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32.


华安香 港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33.


华安创 新证 券投 资基 金 34.


华安全 球美 元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35.


华安新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36.


华安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证 券投资 基金 37.


华安上 证 18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38.


华安标 普全 球石 油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4 39.


华安新 活力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40.


华安新 丝路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41.


华安中 小盘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42.


华安中 证定 向增 发事 件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43.


上证 18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44.


华安强 化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45.


华安安 禧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46.


华安大 国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47.


华安核 心优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48.


华安升 级主 题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49.


华安智 能装 备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50.


华安稳 定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51.


华安睿 享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52.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53.


华安月 月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54.


华安沪 港深 机会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5.


华安行 业轮 动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56.


华安安 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57.


华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58.


华安年 年红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59.


华安媒 体互 联网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60.


华安安 益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61.


华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62.


上证龙 头企 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63.


华安上 证龙 头企 业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64.


华安新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65.


华安季 季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66.


华安安 信消 费服 务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67.


华安日 日鑫 货币 市场 基金 68.


华安新 机遇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69.


华安生 态优 先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70.


华安中 证细 分医 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71.


华安新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72.


华安鼎 丰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73.


华安新 瑞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74.


华安全 球美 元票 息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75.


华安中 证细 分医 药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76.


华安信 用四 季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77.


华安文 体健 康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78.


华安新 恒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79.


华安新 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80.


华安中 证全 指证 券公 司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81.


华安中 证银 行指 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5 82.


华安双 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83.


华安事 件驱 动量 化策 略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84.


华安添 颐养 老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85.


华安科 技动 力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86.


华安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87.


华安动 态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88.


华安可 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89.


华安信 用增 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90.


华安沪 深 3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91.


华安月 安鑫 短期 理财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92.


华安国 企改 革主 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93.


华安新 丰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1 《 华安标 普全球 石 油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 基金 合同 》修改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 简称 《试 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以 下简 称 “ 《通 知》 ” ) 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有 关 部门的 批准文 件。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 简称 《试 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 有 关问题 的 通知》 ( 以下 简称 “ 《通知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有关部 门的 批准 文件 。 二、释义


新增: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2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七、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 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 采取 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七、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率 最 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 的 5%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具 体的计 算方 法、 赎回 费率 、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和收 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 额计入基金资产, 对 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 不低 于 赎 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其余 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 6.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申购 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率 最3 方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 在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率 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公告 。 高不超 过赎 回金 额的 5%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 算方 法、 赎回费 率、 赎回 金额 具体 的计算 方 法和收 费方 式由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履 行相 关手 续后,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 迟应于 新 的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4 赎回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 指定的 代销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等 任何 损失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时, 除第 4 、10 项情形外,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承 担 由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 失。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七、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七、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新增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20%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 20%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5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具 体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八、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 东南路 360 号, 新上海国 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 区浦东南路 360 号, 新上海国际大 厦 2 楼、37 楼、3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勍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 大道 8 号国金 中心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学华 八、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注册资 本: 贰仟叁佰叁拾 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 肆仟 元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注册资 本 : 贰仟伍佰亿壹 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 佰捌 拾陆元整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数 成分 股、 备选 成分 股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投资 于现 金、 银行 存款 、 固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普全 球石 油指数 成分 股 、 备 选成 分 股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80% ; 投资 于现 金 、 银 行存 款 、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其 中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十三、基金的投资


1. 组 合限 制 , 新增 : 6 (七) 投资 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十五、 基金资产估值 (五)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新增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二十、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7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二十、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新增 : 29.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1 《华安创 业板 5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 法 律法 规 。 释义


新增: 14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 出 的修订 2 65 、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期 存 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因 发 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 2 、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 购 份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见相 关 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3 回 发生上 述除 第 5 项 外暂 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对 价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增加: 11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 基金 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 ?? 发生上 述除 第 5 项外 暂停 申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对 价将 退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增加: 11 、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 在4 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18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 不 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不 符合 本 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 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19 )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定 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5 因 证 券 或期货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限 制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其规 定 。 除上述第 (9 ) 、 (18 ) 、 (19 ) 项外 , 因证 券 或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 标 的指 数成 份 股调 整 、 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流动 性 限制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九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 九 )基 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6 增加: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 报 告 文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 该 投 资者 的 类别 、报 告期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 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 临时 报告 (十) 临时 报告 新增: 31 、 发 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投 资 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七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十七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新增: 7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暂停 估值 时; 1 《华安创 业板 50 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合 同 》修 改 前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本 基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 规。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 和 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2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八部分


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单日净申购 比 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管 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 控制的需 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华 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规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第八部分


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算 及 处 理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额 的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3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 位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第八部分


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第八部分


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4 办理。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八部分


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7 、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 停接受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的赎回 申请; 第八部分


华安创业 板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新增: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包括华安创业板 50 份额、华安 创业板 50A 份额和华安创 业板 50B 份额) 的 20%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 ) 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 款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 公告。 第 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法定代 表人 : 刘士余 法定代 表人 : 周慕冰 5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简况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90% , 投资 于创 业 板 50 指 数成 分股 及其 备 选成分 股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保证 金以 后, 本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证、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 的 90% , 投资 于创 业 板 50 指 数成分 股及 其备 选成分 股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保证 金 以 后 , 本基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的 规定 执行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除 股 指 期 货 保 证 金 以后 ,本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6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 …… 新增: (14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3 ) 、 (12)、( 16)、( 17 )项外,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除上 述第(2 ) 、 (10)、( 14 ) 、 (15 ) 项外 ,因 证 券或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7 外。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 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包括华安 创业 板 50 份额、华安创业板 50A 份额 和华安创业板 50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 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8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八 ) 临时 报告 新增 : 32 、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 露的情 形 新增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 估值 的; 1 《 华安 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作障2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 券等 八、 华安沪深 3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和金额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额 上限或华安沪深 300 份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管 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 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华 安沪 深 300 份额的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 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八、 华安沪深 3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华 安 沪 深 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华安 沪 深 300 份 额时 收 取。 不 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华安沪深 300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华安 沪 深 300 份 额时 收 取。 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 不低3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6. 华 安沪深 300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的 5% 。华 安沪深 300 份额 的 申购费 率 、 申 购份 额具 体 的计算 方法 、 赎回 费率 、 赎回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应归 基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 注册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6. 华 安沪深 300 份 额的 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5% , 赎回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赎回 金额 的 5% ,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回费。 华 安沪 深 300 份额的 申购费 率 、 申 购份额 具体 的计算 方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 定,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列 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 并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八、 华安沪深 3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新增: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华安沪深 300 份额的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4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 或者 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八、 华安沪深 3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4 项 除外) 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 机构不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任 何损 失。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第 4 、 8 项 除外)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 管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任 何损失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业 务 的办理 。 八、 华安沪深 3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华安沪深 300 份额的赎回申 请; 八、 华安沪深 3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5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包 括华安沪深 300 份 额 、 华安 沪 深 300A 份额和华安沪深 300B 份额) 的 20%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 而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的 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 处理 , 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十一、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十六、基金的投资 ( 二) 投资 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市 值 加 上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轧 差 合 计 值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其中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投资 于权 证的比 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其他金融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 合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市 值 加 上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轧 差 合 计 值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市值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5% ;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 投资 于权 证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3% ;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 符6 合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 十六、基金的投资 ( 八) 投资限制与禁止行 为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8)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 的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8)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 (11)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2 ) 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 达到 标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 定。 …… 除上述第(8)、( 11)、( 12 )项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以 达 到标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十八、 基金资产 的估值 (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二十四、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 6.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包括华安 沪深 300 份额、华安沪 深 300A 份额和 华安沪深 300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8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二十四、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 九)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新增 : 34.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1 / 6 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修 改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前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 ” 增加: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五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增加:


2 / 6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七 )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 及其用 途”





增加: “ 基金 管理人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 低 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之 “2、 巨额 赎 回的处 理 方式” 增加: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的40%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4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 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40% 以内(含 40% )的赎回申 请与其他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 条款 处理, 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中“1、 在 如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增加: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避 3 / 6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 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中“2、在 以下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 回申请 ” 增加: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 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中 住 所和法 定代 表人 更新为: 住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 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 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中 法 定代表 人和 注册 资本 更新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 4 / 6 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的投资 “ (二 )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 例” …… “ ( 九 ) 投 资禁 止 行 为 与限 制 ” 之 “2 、基 金 投 资 组合 比 例 限 制” 增加: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增加: “( 4)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5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4)、( 5)、( 6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 5 / 6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资产估值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增加: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 )定 期报 告”


增加: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 增加:


6 / 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1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 、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无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七、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2 赎回 5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相关 规 定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具 体约 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赎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 按照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 体 约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 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无 发生上 述 第 1、2、3 、5 、6 、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 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5 、6、8 、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 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3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 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 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 告。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 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 期31-32 层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第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第十 三 部 分


二、投 资范 围 在封闭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交易 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转 二、投 资范 围 在封闭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转 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4 基金 的投 资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 金 (LOF )后 每 个 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及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的规定 执行 。 后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权 证、股指 期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行 。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 资限 制 (2 ) 在 封 闭期 内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的 现 金 ; 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后 每个 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因证券 市场 及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投 资限 制 (2)在 封 闭期内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 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2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但封闭期 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华安智增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修改对照表 5 除 上 述 第 (2 ) 、 (12 )、(21)、(22)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 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第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无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第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七 )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无 (八) 临时 报告 无 (七)基 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 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八) 临时 报告 27、 本基金发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时; 1 《 华安中 证定向 增 发事件指 数证券 投 资基金(LOF ) 基金 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59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2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 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 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 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第 七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 赎回份 额 乘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 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 位,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由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 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赎 回份额 乘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3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关 规 定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具 体约 定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单位为 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相关 规 定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 归入基金财产, 未 计 入基 金财产 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具体 约 定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7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 、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 购 款项将 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新增: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 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 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 人 20% 以内(含 20%)的 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 具 体见 招募说明5 (2) 部分 延期 赎回 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住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二 期31-32 层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组合 投资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投 资于 中证 定向 增发事 件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权 证、 股 指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本基金 组合 投资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90% , 投资 于中 证定 向 增发事 件指 数成 份股 和备 选成份 股 的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 现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 法律 法规或 监6 管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 新增: (18)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9) 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除上述第(9 )项外,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 规定。 …… 除上述第(2)、( 10 ) 、 (18)、( 19 )项外,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 定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8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 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八 ) 临时 报告 新增: 29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 露的情 形 新增: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暂停估 值时 ; 1 《 华安中 证全指 证 券公司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修改 前后对 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4 、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2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八部分


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 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华安中证证 券份 额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华 安中证证券份额的规 模予 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 第八部分


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赎回 金额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赎 回 金额 单 位 为 元 。 本 基 金 的 赎回 费 率 由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并在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对于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少于1.5%的赎回费, 并 将上述赎3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应的费 用,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 赎 回金额 单 位为元 。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第八部分


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华安中证证 券份 额的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 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第八部分


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2、3、5、6 、7、8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 人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7 、8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本金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4 业务的 办理 。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八部分


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华 安 中 证 证 券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第八部分


华安中证 全指证券公司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 部分 延期 赎回 新增: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包括华安中证证券 份额 、 华安中 证证券 A 份 额和华安中证 证券 B 份额 )的 20%,基 金管理人 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 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 20% )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 理, 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 , 上 海 国 金 中心 二 期 31、32 层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 国金中心 二期 31-32 层 5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 金 管 理 人 简况 第 十一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简况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章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90% ,投 资于 中证 全指证 券公 司指 数成 分股 及其备 选 成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本基 金保 留的 现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投资于 股票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 的 90% , 投资 于中 证 全指证 券公 司指 数成 分股 及其备 选 成分股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 货保 证金 以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 证、 股指 期货 及 其他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依照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执 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6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 …… 因证券 或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 本基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第(3)、( 12 ) 、 (16)、( 17 )项外, 因证券 或期 货市7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七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包括华安 中证 证券份额、 华安中证 证券A 份额和 华安中证证券 B 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 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 报告期8 季度报 告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八 ) 临时 报告 新增: 32 、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人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八、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 露的情 形 新增: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 值的 ;


1 / 6 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内容 前言


增加: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 ) ”的表述 释义


增加: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 等。 ”


2 / 6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 转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增加: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 转换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增加: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 转换 “九、巨 额赎 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之 “2、巨 额赎 回的处 理 方式” 增加: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 包 括 华 安 中 证 银 行 份 额 、 华 安中证银行A 份额和华安 中证银行 B 份额) 的20% , 基金管理 人 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2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延期办理,而对该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 (含20%)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


3 / 6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 转换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增加: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 申请的措施。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 转换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增加: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 义务 “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中 住 所和法 定代 表人 更新为: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海 国金中心二期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 / 6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 权利 义务 “ (二 )基 金托 管人 ”中 法 定代表 人和 注册 资本 更新为: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 例” …… “五、 投资 限制 ” 之“1 、基金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 增加: “……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增加: “( 4 )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5 / 6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 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第 (2 ) 、 (10)、 (14)、( 15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十 个 交 易 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资产估值 “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 )定 期报 告” 增加: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 基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6 / 6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 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七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 增加: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