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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B(150091)

成长B:关于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 于万 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部分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法律 文件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 ” )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基金且基金合同
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
并公告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万家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以下 简 称“ 本基 金
管理人” 或“本公司” )对旗下 五十一只基金的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 具体产品 为: 
序号 基金名称 
1 万家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4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5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10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11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12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4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5 万家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16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7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8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9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1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2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3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4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6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7 万家恒瑞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8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29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0 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1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2 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3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5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6 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7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8 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9 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0 万家恒景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1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2 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3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44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45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6 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7 万家玖盛纯债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8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 
49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0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1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 法律 文件 修订 的内 容 包括 前言 、释义 、申 购 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申购 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投资 范围 、 投资 限制 、估 值方 法 、暂 停估 值
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 订 内容 详见 公告 附件。 
本次法律文件 修订 系因相 关 法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 而 进行, 且 对现 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根据 各产品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不需 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本次 法律 文件修订已经 过本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
已报 监管机构 备案。 
同时 , 依据 《规 定》 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对除 货币 市场 基 金与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 数基 金以 外 的开 放式 基金 ,对 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 规定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 上述 基金 中 除货 币市 场基 金与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基 金
以外的 45 只 开放式基金 的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不 含) 对应 的赎 回费 率调 整为 1.5% ,
并将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的 法律文件 自 2018 年3 
 
3 月 31 日 起正式 生效 。 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的是, 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 提出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 订了 上述 51 只 基金的 基金
合同与托管协议 ,并将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作 出 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wjasset.com 查询修改后的各基金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或通过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95538 转 6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一 八年 三 月二十四 日 
 



4 附件: 五十一只基金的 修订内容说明 一、 万家 18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纳 入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释义 增加: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补充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释义 释义 增加: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 限 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补充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释义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更新基金 发起人 以及基 金管理 人基本 信息: 1 、地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2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8 、联系电话 :021-38909626 更 新 基 金 发 起 人 以 及 基 金 管 理人基本 信息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更新基金 托管人 基本信 息: (一)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 2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3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4 、组织形式 : 股 份 有限 公司 5 、注册资本 : 人民币294,387,791,241 元 更新基金 托管人 基本信 息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五、基金 的投资 管理 (五)投 资组合 限制 中第 (2 )款增 加标粗 部分: (2 ) 本基金 持有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或者 现金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 中 ,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增加: (6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前 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7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十六条 、 十 七条 、 十 八条增 加 5 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 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后续条 款序号 顺延)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六、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六)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2 、申请赎回 基金的 份额 增加: 当 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 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十九条 第二款 增加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六、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七)申 购份额 与赎回 金额的 计算方 式 第5 点增 加标粗 部分 , 删除划 线部分 :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1.5% ; 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 过0.5% 。 本 基金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取 不 低于1.50% 的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三 条修订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六、基金 的申购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2 、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第(2 )款部 分延期 赎回中 增加标 粗部分 :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若 进 行 上 述延 期办 理, 对于 单 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50%以上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其余 当日 非 自 动 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 ,按 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未受 理部 分可 延迟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办 理。 转入 第二 个工 作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 优先 权并 以该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 金额, 依此类 推,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选择 将当 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一 条(二 )增加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六、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十)拒 绝或暂 停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 除出现如下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接 受基 金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增 加标粗 部分 , 删除划 线部分 :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十九条 、第二 十四条 增加 6 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6 ) (5 )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7 ) (6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笔 申购 申请可 能影响 到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可拒 绝或 部分 拒绝 该笔 申购 申请; (8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数 的比 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金 份 额 总数 的50%, 或者有 可能导 致投 资者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 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9 ) 当一 笔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规 模 超 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限 时; 或使本 基 金 单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当 日 申 购金 额或 净申 购比 例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 累计持 有 的 份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 限时 ;或该 投 资 者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 笔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者 单笔申 购 金 额上 限时。 发生上 述第 (1 ) 到第 (5 ) (6 )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暂 停期 间 ,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暂停 结束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公 告及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对于销售 机构已 受理的 申购申 请或发 生上述 第 (6 ) (7)、 (8)、( 9 ) 项拒绝申购 情形 时,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划给 投资者 。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六、基金 的申购 、赎回 (十)拒 绝或暂 停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 除下列情形 外, 基金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受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增加 标粗部 分: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 款项 的措施 ; (5 ) (4 )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它情形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 条增加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十一、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公告 净值的 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四 条增加 万家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7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三)定 期报告 增加: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 管 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 份 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 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 分析 等。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第二十六 、二十 七条增 加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四)临 时报告 与公告 中 增加: 18 、 发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 资 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二十六条 增加 万家 180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本 情况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信 息披露 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更新管理 人网站 信息为 : www.wjasset.com 根据实际 情况更 新 2 、 托管协议 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在“1.1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 理人 ” ) ” 中更 新基 金管 理人住所 及法定 代表人 为: 住所: 中 国(上海 )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根据管理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在“1.2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 中更 新托 管人 名称、法 定代表 人、注 册资本 信息为 : 名称:中 国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法定代表 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294,387,791,241 元 根据托管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和 原 则 在“2.1 ”中增加: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纳入托管协议制订 依据 8 三、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3.1 ”中增加: 其 中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对投资 组合的 比例 做如下 监督 : 1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 等; 2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3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 诺 本 基 金与 私 募 类证 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并承担 由于 不一 致 所导 致的风 险或 损失。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六条、十七 条、十八 条增加 ; 二、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指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释义 释义 增加: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 、 合同 或操作 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 到 期日在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 进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补充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释 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 回的金 额”中 增加: 4. 当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 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 六) 申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 其 用途 ”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 2. 基金赎回金额 的计算 本 基金 对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0% 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增 加 9 购与 赎回 赎 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对 持 续持 有 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不收取赎回费用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七) 拒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前 述50%比例要 求的 情 形 时。 7.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模 超过 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 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份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当 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单 个 投 资者 单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 单笔 申购 金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时。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5 、8 、9 项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基 金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 的办理。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 十四条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八)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措 施。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增加 标 粗部分 :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基 金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若 进 行 上 述 延期 办理 , 对于 单个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50% 以 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进 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其余 当日 非 自 动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 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基金 投资 者 未 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赎 回的 部分 申请 将被 撤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 增加 10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请 一并 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该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如 基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 人”的 “1.基金管理 人简况 ”中: 住 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福山 路450 号新天国 际大 厦23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450 号 新天国 际大 厦23 层 法定代表 人:柳 亚男 修改为: 住 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 360 号 8 层( 名 义楼层9 层) 办 公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路 360 号 8 层 ( 名义 楼层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方一 天 “( 二) 基金托管 人”的 “1.基金托管 人简况 ”中: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复 兴路 甲2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三 环北 路100 号金玉大 厦 法定代表 人:项 俊波 成立时间 :1979 年2 月23 日 注册资金 :361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组织形式 :国有 独资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国发 (1979 )056 号 修改为: 名 称: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8 号凯 晨世贸 中心 东 座 法 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成 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 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司 批 准 设立 机关 和批 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银 监会 银监 复【2009 】 13 号 根据托管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 三) 投资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含可 转 换债 券)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的80% , 投资于 股票等 权益 类证券 的比例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的20%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增加 基金 的投 “( 九) 投资限制 ”中 增加标 粗部分 : 1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11 资 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4. 本 基 金 主 动投 资 于 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市 值 合 计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的投 资; 15.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述 第8 、14 、15 项外 , 因证券市场变化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比 例或 者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调 整完毕 。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理规定》第十八条、十五 条、十六 条、十 七条增 加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的 “7.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中 增加: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 理人至 少 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二十 七条增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五)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8.临时报 告”中 增加: (26)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二十六 条增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中: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福山 路450 号新天国 际大 厦23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福 山路450 号新 天国际 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 人:柳 亚男 修改为: 根据托 管人 实际 情况修改 12 住 所: 中 国 (上海)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 层 9 层) 办 公地 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 (名 义 楼层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方一 天 “( 二) 基金托管 人”中: 名称:中 国农业 银行 住所:北 京市复 兴路 甲2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三 环北 路100 号金玉大 厦 邮政编码 :100036 法定代表 人:项 俊波 成立时间 :1979 年2 月2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国发 (1979 )056 号 组织形式 :国有 独资 注册资金 :361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 人 民币存 款、 贷 款、结算业 务; 居 民储蓄 业务 ; 信托 贷 款、投资 业务; 金融租 赁业务 ;外汇 存款; 外汇汇 款;外 汇投 资; 在境内、外发行 或代理 发行外 币有价 证券;贸易、非贸易 结算;外 币票据贴 现; 外汇 放款; 买 卖或代 理买卖 外汇及 外币有 价证券;境 内、外外 汇借款 ;外汇 及外币 票据兑 换;外 汇担保 ;保管 箱业 务; 征信调查 、 咨询 服务;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社保基 金托管 ; 企业 年 金托管; 委 托资产 托管; 信 托资产 托管; 基 本养老 保险个 人账户 基 金托管; 农 村社会 保障基 金托管;投资连 接保险 产品的 托管; 收 支 账户的托 管;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QFII )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 。 修改为: 名 称: 中国农 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内大 街69 号 办 公地 址: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8 号 凯晨世 贸中 心东座 邮 政编 码:100031 法 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成 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 准设 立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会 银监 复【2009 】13 号 组 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资 金: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 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经 营范 围: 吸 收公众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长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 外 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买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 行卡 业务;提供信 用证 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 代 理 资 金清 算; 各 类汇 兑业务 ; 代 理政策 性银 行、 外国政 府和国 际金 融 机 构贷 款业务;贷款承 诺; 组 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外汇 存款; 外 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借款 ; 发行 、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13 票 以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外汇 票据承 兑和 贴现;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 卖 ; 外 币兑 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 查、咨询 、 见 证业务 ; 企 业、个 人 财务 顾问服 务; 证券公 司客 户交易 结算 资金存 管业 务;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金 托管 业务; 产业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合 格 境 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开 放式 基金业 务; 电 话 银行、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金 融衍 生产品 交易 业务; 经 国 务 院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本基金投 资于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含可 转换债 券) 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投 资 于 股票 等 权益 类 证券 的 比例 不 超 过基 金 资产 的 20% ,现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 八条增加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1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投资 组 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30% ; 14.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8 、14、15 项外 , 因证券市场变化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的比例或 者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调整完 毕。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第十 八条、 十五 条、 十六条 、十 七条 增加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第二 十四条增 加 三、 万家行业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前 言 (一) 订 立 《万 家行 业 优选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的目 的 、 依 据 和原 则。 ( 一 ) 订立《 万家行 业优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合同 》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14 2 、订 立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包括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 “《基金法》”)、《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管理办法 》”)、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以 下简 称 “《业 务规则 》”) 及 其它有 关规 定。 2 、订 立 基金 合 同的 依 据包 括《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管理办 法》 ” )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以下简 称“《业 务规则》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其它有关规定 。 二 、 释 义 无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指《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购 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 存款)、 停牌股 票、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六 、 基 金份 额的 交 易、 申购 与赎 回 (五)申 购、赎 回的限 制 无 (五)申 购、赎 回的限 制 5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七)申 购、赎 回的费 用 2 、投 资者 的 申购 费用 , 由基 金 管理 人及销售 代理人 收取 。 赎 回费在 扣除 手续费后 , 余额不 得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百分之 二十五 , 并应当 归入基 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在 《招募说 明书》 中 进行公 告。 基 金管 理人认为 需要调 整这一 比例时 , 应最 迟于 新 的比 例开 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 定报刊 和网站 公告 。 (七)申 购、赎 回的费 用 2 、投 资 者的 申 购费 用 ,由 基金 管 理人 及 销售 代理 人收取。 本 基 金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对 持 续持 有期不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的 赎回费在扣 除手续费 后,余 额不得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百 分之二 十五,并 应当归 入基金 财产。 赎回费 归入基 金财产 的比例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进 行公告 。基金 管理人 认为需要 调整这 一比例 时,应 最迟于 新的比 例开始 实施 前 3 个 工作 日 在至 少 一种 指 定报 刊 和网 站公 告。 (九) 暂停 或拒绝 申购、赎回的 情形 和处理方 式 无 (九)暂 停或拒 绝申购 、赎回 的情形 和处理 方式 (5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 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 变相 规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时 ; 15 …… 发生上述 第 (1 ) -(5 ) 项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在 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发生 上述 第(6 )项 拒 绝申 购情 形 时, 申 购款 项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 (6 ) 当 一笔 新 的申 购 申请 被确 认 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时 ;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金 额或 净申购 比例 超过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 时 ; 或该 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 份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累 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当日 申购 金额超 过 单个 投资者 单日 申购金 额上限 时; 或 该 投 资者单 笔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资 者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时; (7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的措施 ; …… 发生上述 第(1 )- (4 )、(7 ) 、(8 )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发 生上 述第 (5 )、 (6 )、(9 ) 项拒绝申 购情形 时,申 购款项 将全额 退还投 资者。 2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和处 理无 无 2 、暂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和处理 (4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措 施。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而进 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 作出 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的表 示外, 自动 转为下 一个开 放日赎 回处 理。 …… (十)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兑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 期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 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进 行延期 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 非自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 放日赎回 的表示 外,自 动转为 下一个 开放日 赎回处 理。 …… 七 、 基 金合 (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 一) 基金合同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 人 16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 楼层9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总经理:吕宜振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路360 号8 层( 名义楼 层9 层) 办公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浦电路360 号8 层( 名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总经理:经晓云 2 、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胡怀邦 2 、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彭纯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五) 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债券 、现 金 类 资产 以 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 的5%-40% , 其中,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权证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3% 。 (五)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券、现 金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5%-40% , 其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其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0-3%。 (八)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八) 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其 中 , 现金 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 包括开 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 5)、12 )、16)、17 )条 以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17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 毕。 内调整完 毕。 十 四、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 无 (六)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八)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八)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九)临 时报告 与公告 无 (九)临 时报告 与公告


27、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电路360 号8 层(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 名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 人:牛锡明 ( 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表 人:彭纯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订立 《 万家 行 业优 选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以 下简称“本托 管协 议” , “ 本协议 ” ) 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万 家行 订立 《 万家 行业 优 选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托 管协 议》 ( 以下 简 称“ 本托 管 协议” , “本 协 议” ) 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 ” )和 《万家 行业 优选 混 合型 证券18 业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定 。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使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的约定 , 对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 ; 债券、 现金类资 产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证 券 品种 占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权 证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3% 。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7.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中 保留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9.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为BBB 以 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本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 指同 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规 模的10% ; 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本 公司 管 理的 全 部证 券 投资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超 过 其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 券,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的20%,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品 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合 投 资标 准,将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 一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行 为 行使 监 督权 (1 )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 本基金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95% ; 债券、 现 金类 资 产以 及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 资 的其 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 产的 5%-40% ,其中,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权证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0-3% 。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同 一( 指 同一 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本 公司 管 理的 全部 证 券投 资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 ,不 得 超过 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20%,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品种除 外。 10. 本 基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别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本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 再符 合 投资 标 准, 将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19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 除 上述第7 、10 、13 、14 条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不 符合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调 整。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修改 或 取消 上述 限制 规 定时 ,本 基 金不 受 上述 投 资组 合 限制 并相 应修改其 投资组 合限制 规定。 四、 万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 言和 释 义 前


言 为保 护 基金 投 资者 合法 权 益, 明确 《万 家 货币 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本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的权 利 与义 务, 规 范 万 家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运作 ,依 照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 场 基金 管 理暂 行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暂 行 规定 》” ) 、《 关 于 前


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益 , 明 确 《 万家货 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本合同 ” 或 “基金合 同” ) 当 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规 范万 家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 基金” ) 运作, 依 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货币市 场基金 管理 暂行规定 》 (以 下简称 “ 《暂 行规定 》 ” ) 、 《关 于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等 相关问 题的通 知 》 ( 以下 简称 “《通 知》” )、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 特别规定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20 货币 市 场基 金 投资 等相 关 问题 的通 知》 ( 以下 简 称“ 《通 知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信 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在自 愿、 平 等、 公 平、 诚实 信 用、 充分 保护 基 金投 资 者及 相关 当 事人 的合 法权 益 的原 则 基础 上, 特 订立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自愿 、 平等、公平、 诚 实信 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的原则 基础上 ,特订 立基金 合同。 无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基金 合 同 或 操 作 障碍 等 原 因无 法 以 合 理价 格 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 五部 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无 (四 ) 在不 违 背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前提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 调整 上述第 ( 一) 至(三) 项的 数额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最 迟在调 整生效 前 2 个工作 日在 至 少一 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体 上刊登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五、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四)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资 者 申 购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 切 实 保护 存 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五) 在 不违背 有 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场 情况 , 调整 上述 第 (一)至 (四) 项的数额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迟 在调 整生效前 2 个 工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 体 上 刊登 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六、申购 与赎回 的价格 、费用 …… (四)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为零 。 六、申购 与赎回 的价格 、费用 …… (四) 除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本基 金 的赎 回 费 用为 零 。但是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50% ,且本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金 融 工 具占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 计低 于10% 且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 作, 避 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对 当 日 单 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申 请 赎 回基 金 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征收 1%的 强制21 赎 回 费 用 , 并将 上 述 赎回 费 用 全 额计 入 基 金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认 上述 做法 无 益于 基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除 外。 九、 拒 绝或 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和 处理 方式无 无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5 、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金 管 理 人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 规 模上 限 时;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份 额超过 单个 投资 者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时; 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购 金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者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6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数的 比 例 达到 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 或者有 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7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 暂停基 金估 值并 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十、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和 处理 (一)暂 停赎回 的情形 发生 下 列情 况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暂 停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赎回 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十、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和 处理 (一)暂 停赎回 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交 易场 所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无 法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或 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的 措施; 十二、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二)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资 产 变现 可能 对 基 金 的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 于上 一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按 单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 量占 当日 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确 定单 个账 户 当日 受理 十二、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二)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支 付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能 对基金的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 若 进 行上 述延期 办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赎 回 申 请 超过 上 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50% 以 上 的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 按单 个账 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 请 量 占当 日非自动22 的赎 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 可延 迟至 下一个开 放日办 理, 依照 上述规 定,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的赎 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 权, 并 将以 下一 个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 总量 计 算赎 回金 额 ,依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止 。 部分 顺 延 赎回 不 受单 笔 赎回 最低 份 额限 制。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在 申请 赎 回时 有权 对当 日 未获 受 理部 分份 额 选择 延迟 赎回或放 弃延迟 赎回。


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单个 账户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未受理 部分可 延迟至 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 , 依照 上述 规定 ,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以 下一个 开放 日赎回申 请总量 计算赎 回金额 , 依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部分顺 延赎回 不受单 笔赎回 最低 份额限制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有 权对 当 日未 获 受 理部 分 份 额选 择 延 迟 赎回 或 放 弃延 迟赎回。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当 事人 及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 海 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 (名义 楼 层9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 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 (名义 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总 经理 :吕宜 振 成立日期 :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设 立 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 金字【2002 】44 号


经营 范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基 金管 理 及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吴建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4 日 注册资本 : 8,904,643,509 元人民 币 经营 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 期贷 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 据承 兑与 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 理买 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 提 供保 管 箱服 务; 结 汇、 售汇 业务 ; 保险 兼业 代 理业 务 ;租赁业 务以及 经中国 银行 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 银监 会”) 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一、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浦 电路 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办公地址 :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浦 电路 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 :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准设 立文号 :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围 : 公 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管理 、 基 金销 售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成立时间 :1992 年10 月14 日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吸 收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期 和长 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现 ; 发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 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 买卖、 代理买 卖外汇 ; 从 事银行 卡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服务 及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结汇、 售 汇业务 ; 保险 兼业代 理业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下 简称“ 中国 银监 会”) 批准的 其他业 务。 第 十二 部 八、投资 限制 八、投资 限制 23 分


基金 的 投资 (二)投 资组合 遵循如 下投资 限制 无 11 、 因基金 规 模变 动、 市 场波 动、 发债 公 司合 并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导 致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 达到 上述 标 准,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除外; (二)投 资组合 遵循如 下投资 限制 8 、 本基金 根据 份额持 有人 集中 度情况 对货 币市 场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实施调 整,并 遵守 以下要 求: (1 ) 当本基 金 前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超 过120 天;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低 于30% ;


(2 ) 当本基 金 前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持 有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20% 时,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超 过180 天; 投资组 合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低 于2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的 银 行 存款 及 其 发 行的 同 业 存单 与 债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银 行最 近一个 季度 末净 资产的10% ; 13 、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工 具 占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 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10% ,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2% 。前 述金 融 工具 包括债 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具 、 银 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14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 要求 应 当 与 本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15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前 述所 规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除上述6 、8 、9 、14 、15 项外, 因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赎回 、 基金规模变动、 市场波 动、 发债公 司合 并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不符 合上述规 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以 达到上 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本 基 金 投 资 于主 体 信 用 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银24 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单 的, 应 当经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批 准, 相 关交易 应当 事先征 得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 意 ,并 作 为 重大 事 项 履 行信 息 披 露 程 序。 第 十四 部 分


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五)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第 十五 部 分


基 金 的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二)与 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 3 、 基金赎回 费用: 本 基金不 收取赎 回费用。 一、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二)与 基金销 售有关 的费用 …… 3 、基金赎 回费用 : 除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 基金 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本基金不收取赎 回费用 。 第 十九 部 分


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一、 信息披露 的种类 、 披露 时间和 披露形式 (二)基 金运作 信息披 露 …… 报备 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本 和 书面 报告 两种方式 。 一、信息 披露的 种类、 披露时 间和披 露形式 (二)基 金运作 信息披 露 …… 报备应当 采用电 子文本 和书面 报告两 种方式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单 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 金组 合 资 产情 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年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中 至少 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 别、 持 有份 额及占 总份 额的比 例等信 息。 (三)基 金临时 信息披 露 无 (三)基 金临时 信息披 露 28 、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9 、 本 基金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 于AA+ 的商业 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25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二) 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吴建 注册资本 :8,904,643,509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 中期和长 期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 代 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行 卡业务 ; 提供信用 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结 汇、 售 汇业务 ; 保险兼业 代理业 务; 租 赁 业 务以及 经中 国银行业 监督管 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银 监会”) 批 准的其 他业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住所: 中 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二) 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 表 人:李民吉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短 期、 中 期和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发 行金融债 券; 代 理发行、 代理兑 付、 承 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 卡业务;提供信 用证服 务 及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 ;提供 保管箱 服务; 结汇 、 售汇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 业务; 经 中国银 行业监 督 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 称 “中国 银监会”) 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一) 订立 托管协 议的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货币 市场基 金管理 暂行 规定》 (简 称 “ 《 暂行规 定》 ” ) 、 《万 家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制订 。 (一) 订立 托管协 议的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证 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 法》”)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货币 市场基 金 管理暂行 规定》(简 称“《暂行 规定》”)、《 万 家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为的 监督2 、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的内 容、 标准和 程序 (2 )监督的 标准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如 下投资 限制: 无 (一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行 为的 监 督 2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的 内容 、 标准和程 序 (2 )监督的 标准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如 下投资 限制: 8) 本基 金根 据份 额持 有 人集 中度 情况 对货 币市 场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实 施调整 ,并遵 守以 下要求 : ①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的50% 时,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 余 期限 不得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26 11) 因基金规模变动、 市场波 动、 发债 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导 致投资组 合不符 合上述 规定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上述 标准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30% ;


②当 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 过 基金 总份额 的20% 时,本基金 投资 组合的 平均 剩 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20%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及 其 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券 ,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 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的10% ; 13) 本基金 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 级低于AAA 的机构 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 过10% , 其中 单一 机构发 行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过 2%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 括 债 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银行存 款、 同 业 存 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始 权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14)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5)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除上述6 )、8 )、9)、14 )、15)项外, 因基金 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 动、 发 债 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导致投 资组合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以达 到上述 标准,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除外; 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于AA+ 的商业 银行 的 银 行存 款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 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当 事先征 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 意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五、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27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本 合同 ” 或 “基 金合同 ” )当事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规 范万 家和谐 增长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金 ” ) 运作 , 依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 金法》”)、《证 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证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在 自愿、平等 、 公平 、 诚 实信 用、充分 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 特 订立基 金合 同。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益, 明确《 万家和 谐 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义 务,规 范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 运 作, 依 照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在自 愿、 平等、公 平、诚 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人 的合法 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订立 基金合 同。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无 《流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 》 指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无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 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上 述 第 (一) 至( 三) 项的 数额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 在调整生 效日3 个 工作日 前在至 少一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额 限制 ( 四)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规 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 五) 在不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 定 的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情 况,调 整数额 限制。基 金管理 人必须 最迟在 调整生 效日3 个工作28 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本 基金 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赎回 费总 额的25% 归基金财 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2 、本 基 金的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 取不 低于 1.50% 的赎回费 ;对 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 ,将 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基 金 财产 ,75%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费 。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一)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无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和 处理方 式


(一)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 5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6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 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和处 理


(一)暂 停赎回 的情形


无 十、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和 处理


(一)暂 停赎回 的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十二、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二)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 可能 对基金的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 十二、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二)巨 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 延期 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 的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 下,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办29 低于上一 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 回申请 , 按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当 日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单个账 户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 未 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日办 理, 依照上 述规定 , 转入 下一个 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 将以 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 算赎 回金额, 依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 请,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 单个账 户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未 受理部 分可延迟 至下一 个开放 日办理 ,依照 上述规 定,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将以 下一个开 放日赎 回申请 总 量计 算赎回 金额, 依此类 推,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源深 路273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源深 路273 号


法定代表 人:柳亚男


总 经理 (代) :张 健 ……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资本 :39.99 亿元人民币 一、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资本 : 207.74 亿元人民币 第十 一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 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0% —95% ; 权证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 —3% ; 现金、 短期 金融工 具、 债 券等资 产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70% ,其中,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三、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30% —95% ; 权证资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现金、短期金 融工具 、债券 等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70% ,其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九、投资 组合限 制 无 九、投资 组合限 制 ……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 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30% ; 11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5%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30 因证券市 场变化、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 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调 整完毕 。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2、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 11、12 条以外 , 因证券市场变化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完 毕。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五)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二)基 金运作 信息披 露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二)基 金运作 信息披 露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三)基 金临时 信息披 露 无 (三) 基 金临时 信息披 露 …… 27、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东新 区源 深路273 号 法定代表 人:柳亚男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浦电 路360 号 8 层 (名义 楼 层9 层) 31 事人


…… (二) 基金 托管人 ( 或简称 “ 托管人”) 注册资本 :39.99 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注册资本 : 207.74 亿元人民币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 据 订立《 万家 和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 (以下 简称 “本托 管协 议” , “ 本协议 ” ) 的依据 是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万家 和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一)依 据 订立 《万 家和 谐增长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 (以 下简称 “本托 管协议 ” , “本 协议 ” ) 的依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2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的 内容、 标准和 程序 …… (2 )监督的 标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95%; 权证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 —3%;现 金、短 期金融 工具 、债 券等资 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70% ,其中,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如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对权 证等投 资的比 例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可相 应调整 投资比 例上 限规 定,不 需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并遵循如 下投资 限制: 2 ) 本基金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的内容、 标准和 程序 …… (2 )监督的 标准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股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95% ;权证资 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 —3% ; 现金 、短期 金融 工具 、债 券等资产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70% ,其中,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 的 比 例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 权证等投 资的比例 限制 , 基金 管理人 可相应 调整投 资比例 上限规定 , 不需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本 基金投资 组合并 遵循如 下投资 限制: 2 ) 本基金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其 中 ,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0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开 放 式 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 放 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32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 置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述 规定 的比 例或者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 毕。 票的30% ; 11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2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 交 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 上 述第 11)、12 ) 条以 外, 因证券市场 变化、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分置 改 革 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不 符 合 上 述规 定 的 比 例 或者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调 整完毕 。 六、 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无 12、《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指《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49、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33 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支 持 证 券、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 的 债券 等 第 五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施,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 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 低 于1.50% 的赎 回费。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进 行公告 。 对于上述 第8 项 拒绝申 购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将在其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 限设定。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 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有 可 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前述 50% 比例 要求的 情 形 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 购申 请 被确 认 成功 , 使本 基 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限 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申 购金额 或净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 份 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时;或 该 投 资 者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日 申 购金 额上限 时;或该投 资者 单笔申 购金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进行 公告。 对于上 述第 8 项 拒绝申购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其 网站 上公 布相关申 购上限 设定。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34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若进 行 上述 延期办 理,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 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50% 以 上 的部 分,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进行延 期办 理。 对 于其余 当日 非 自动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第 六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电路360 号8 层(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区 浦电路360 号8 层( 名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95%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 —3% 、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股 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95% ;其中,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权证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0%—3%、 资产支 持证券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0%。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应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35 净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18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2 )、(12)、 (18)、(19) 条 以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 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 期 报告“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项 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 占 比、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36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5、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 ( 或简称 “管理 人” )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电路360 号8 层(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 名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订立 《 万家 双 引 擎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以下 简称 “本托管 协议 ” , “本协 议” ) 的依 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和 《 万 家双 引 擎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订立 《 万家 双 引擎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 》 (以 下简称“ 本托管 协 议 ” , “ 本协 议” )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万家 双引 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2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 行监 督的内 容、 标准和 程序 …… (2 )监督的 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95% ;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 例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权证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 —3% 、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20% 。 ……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 并遵 循 如下 投资 2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的 内 容、 标准和 程序 …… (2 )监督的 标准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资 产 配置 比 例为 : 股票 资产 占基金资 产净值 的0-95%; 其中,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净值的 0% —3% 、资产 支持证 券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20% 。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并遵循 如下投 资限制 : 37 限制: …… 2 ) 本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其中,现金类资 产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2 )本基金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17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 包 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18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述 第(2 )、(12 )、(18 )、(19 )条 以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七、 万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38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7、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中,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 结算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39 6.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9 .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 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10%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 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福山 路450 号 新 天国 际大 厦23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福 山 路 450 号新 天国际 大 厦23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柳亚男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办公地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浦 电路360 号 8 层 (名义 楼 层9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 :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60% —95% ;债 (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资产配 置比例 为: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60% —95% ; 债券 、 现金 类资产 以及中 国证监40 的投 资 券、 现 金类 资产以 及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 金资 产的 5% —40% ,其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 计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权 证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资产支 持证 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0% 。 会允 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证 券 品种 占 基金 资 产的 5% —40% ,其 中 ,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权证占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 —3% 、资产支 持证券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20% 。 ( 八)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 上兼顾投资 原 则以及开 放式基 金的固 有特点 , 通过 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 统性 风险,保 持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限 制: (6)本基金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 60% —95% ; 债券、 现金类 资产以 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 的 5% —4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5% 、 权 证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 — 3% 、 资产支 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20% 。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 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 资降低 基金财 产的非 系统性风 险,保 持基金 组合良 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 投资组合 将遵循 以下限 制: (6)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债 券、现金 类资产 以及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占基 金资产的 5% —40% ,其中,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权证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 —3%、资产支 持证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0% ; ……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 包 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3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 制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资 ;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 述 第(6 ) 、(11 )、 (16)、(17)条 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41 金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变动、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中 期报告 、 基金季度 报告 …… 无 ( 七) 基金年度报 告、基 金中期 报告、 基金季 度报告 ……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 八) 临时报告与 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 公告 26.发 生涉 及 本基 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东新 区福 山路 450 号 新 天国 际大 厦23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 浦东新 区福 山路450 号 新天 国际大 厦23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柳亚男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浦 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 楼 层9 层)














办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浦 电路 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4)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二)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按 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4) 本基金股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60% —95%; 债券 、现 金 类资 产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他证 券品种 占基金 资产 的5%—40%, 其中, 现42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的60% —95% ;债券、现金类 资产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 投资 的其 他证 券 品种 占基 金资 产的 5% —40%, 其中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权证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0 —3%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0% 。 (12) 保持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 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 进行调整 。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的 比 例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其 中, 现金类 资产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权证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 —3%、 资产 支持证 券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0-20%; (12)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类 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持 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 人 托 管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4)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 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比 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15)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6 )、(11 )、(14 )、(15 )条 以外, 因证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 置改 革 中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八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4.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八、 万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43 前言 增加: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纳入基金合同制订 依据 释义 增加: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补充《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释义 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 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 定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限的 新 股及非公 开发行 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补充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释 义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五 )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中增加 : 2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 大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增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七) 申购和 赎回的 费用及 其用途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3 、本基 金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即 相关 基金份 额 持有时间 越长, 所适用 的赎回 费率越 低, 赎 回费用 等于赎 回 金额乘 以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见 前述 计算公 式 ) 。 实际执 行 的赎回费 率在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 对 持 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1.50% 的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4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的 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 项费用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其中 对 持 续持 有 期 不少于7 日 的投资 者将 收取的 赎回 费 不低于25% 的部分归 入基金 财产 (具 体比例 见招 募说 明书 ) , 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 注册登记 费等相 关手续 费。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三条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七 )申购 和赎回 的费用 及其用 途”中 增加标 粗部分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赎 回 申请有困 难, 或 认为兑 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进行的 资产变 现 可能使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较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的 前提 下,对 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 一 日 基金 总 份额 50%以上 的 部分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非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非自动 延期办理 的申请 赎 回份 额 占当 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申请赎 回总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二) 增加 44 额; 未受 理部分 除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选择将 当日未 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一 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 格 为下一个 开放日 的价格 。 转入 下一开 放日的 赎回申 请不享 有 赎回优先 权,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十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的 “1 、 在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5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 份额 数 的比 例 达 到或 者 超 过基 金 份额 总 数的50%,或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述 50% 比例 要 求 的情 形时; (6 )当 一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 超 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基 金总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净 申 购 比例 超 过基 金 管 理人 规 定 的当 日 申购 金 额 或净 申购比 例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有 的份 额超过 单 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购金 额 超 过单 个投资 者单 日申购 金额上 限时; 或该投 资者 单笔申 购 金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者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7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发 生上 述第(1 ) 、 (2)、( 3 ) 、 (4 ) 、 (7 ) 、 (8 )项情 形之一 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时 , 应当 依法公 告。 在 暂 停申购的 情形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 理并 依法 公告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 十四条增 加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 (十 )拒绝 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 回的情 形及处 理”的 “2 、 在以 下 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暂 停接 受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 ”中增 加: (5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 接 受 基金 赎 回申 请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措 施;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增 加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权 利 义 务 “ (一 )基金 管理人 ”的“1 、 基金管 理人基 本情况 ” 中 :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福山 路450 号新天国 际大 厦23 层 法定代表 人:柳 亚男 修改为: 住 所: 中 国 (上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 名 义楼层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方一 天 根据管理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1 、 基金托 管人基 本情况 ”中: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注册资本 : 贰仟 伍佰叁 拾捌亿 叁仟玖 佰壹拾 陆万贰 仟零玖 元 根据托管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45 权 利 义 务 该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佰 肆拾 叁亿捌 仟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 贰 佰肆 拾壹元 整 基 金 的 投资 “ (二) 投资范 围 ” 中 增加标 粗部分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主要投资 于企 业主 体债 券(具 体范 围包 括: 金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可转 债( 含可 分离 交易可 转债 ) 、短期 融 资券、 资 产支持 证券等 以企业 为发债 主体的 固定收 益品种 ) 、 国债、央行票 据、 回 购、中期票 据、银行存 款、 中 小企业 私 募债等固 定收益 品种。 本基金 投资于 企业主 体债券 的比例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30% , 持 有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八 条增加 基 金 的 投资 “ (九) 投资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13 、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得 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16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 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的 全 部投 资 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30%; 17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述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的 投资;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除 上述 第 8 、 13 、17 、18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述组 合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十五 条、十六 条、十 七条增 加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六 )暂停 估值的 情形 ” 中增加 :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增 加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五 )定期 报告 ” 中增加 : 如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益,基 金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基 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 他 重要 信 息”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二十六、二十 七条增加 46 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 会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及 其 流 动性 风 险分 析 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六 ) 临时 报告与 公告 ” 中增加 : 28 、 发生涉及本 基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二十六 条增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在“ ( 一)基 金管理 人(或 简称“ 管理人 ” ) ”中 : 住所:上 海市浦 东新区 福山 路450 号新天国 际大 厦23 层 法定代表 人:柳 亚男 修改为: 住 所: 中 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 (名 义楼层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方一 天 根据管理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在“ ( 二)基 金托管 人(或 简称“ 托管人 ” ) ”中 : 法定代表 人:肖 钢


注册资本 : 贰 仟伍佰 叁拾捌 亿叁仟 玖佰壹 拾陆万 贰仟零 玖元 该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注 册资 本: 人 民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柒 佰柒拾 玖万 壹仟 贰 佰肆 拾壹元 整 根据托管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二 、 托 管 协 议 的依 据 、 目 的 、 原 则 和 解 释 在“ ( 一)依 据”中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纳入托管协议制订 依据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在“ (一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建立 相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进行 监督 。主 要包 括以下 方面 ”中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增 加: 其中,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对投 资组合 的比例 做如下 监督: (1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2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且 由本基 金托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第十八条、十五 条、十六 条、十 七条增 加 47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3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规 定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4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本 基金 与 私 募类 证 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与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并 承担由 于不 一致所导 致的风 险或损 失。 九、 万 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合 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以 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二、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60.流动性 受限 资产:指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 债券 等 七、 基金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48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 告。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总 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 不 低于 1.50% 的赎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不少于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 用中 ,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 达 到或 者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 时。 7.当一 笔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申 购金额 或 净申 购比 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 申 购比 例上限 时 ; 或该 投资 者累计 持有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者当日申购金额超 过单个投资者单日申 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该投 资者 单笔申 购金额 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8.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49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 措施 。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投 资人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 值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办 理。 对 于 当 日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2)部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 提下 , 可对 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办 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 期办理 ,对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进 行延 期 办理 。 对 于其 余当日 非自 动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单 个账户 非自 动延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 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 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 额 ;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 回。… … 八、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路 450 号新天国 际大 厦23 层 法定代表 人:孙国茂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郭树清 注册 资本 : 贰 仟 叁 佰 叁 拾 陆亿 捌 仟玖 佰零 捌 万肆 仟元 (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办公 地址: 中 国 (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贰 仟 伍 佰亿 壹仟 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 佰 捌拾 陆元整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 投资 于 中证 红利 指 数成 份 股及 经中 证指 数 公司 公 告将 要被 选 入中 证 红利 指数 的股 票 的组 合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0% , 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及经中证 指数公司公告将要被选入中证红利指数的股 票的组合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 等。 (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 金 投资 于 中证 红利 指 数成 份 股及 经中 证指 数 公司 公 告将 要被 选 入中 证 红利 指数 的股 票 的组 合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及经中证 指数公司公告将要被选入中证红利指数的股 票的组合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0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本基金 将根据 市场 的 实际 情 况, 适当 调 整基 金 资产 的配 置比例, 以保证 对标的 指数的 有效跟 踪。 基金资产 净值5%,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本基 金将根据 市场的 实际情 况 , 适当 调整基 金资产 的配置比 例,以 保证对 标的指 数的有 效跟踪 。 (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由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 八)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现金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其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6)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7)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6) 、(7)项外,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 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 例不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八)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基 金季度报 告 无 ( 八) 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季 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 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 报告“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51 ( 九) 临时报告与 公告 无 ( 九) 临时报告与 公告 27.发 生涉 及 本基 金 申购 、 赎 回事 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路 450 号新天国 际大 厦23 层 法定代表 人:孙国茂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郭树清 注册 资本 : 贰 仟 叁 佰 叁 拾 陆亿 捌 仟玖 佰零 捌 万肆 仟元 (一)基 金管理 人 住所、办公 地址: 中 国 (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 浦电 路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 贰 仟 伍 佰亿 壹仟 零玖拾 柒万柒 仟肆 佰 捌拾 陆元整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本基 金 投资 于 中证 红利 指 数成 份 股及 经中 证指 数 公司 公 告将 要被 选 入中 证 红利 指数 的股 票 的组 合 比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90% , 现金以及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下 述比 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1) ……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 由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或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原 因导 致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 不在 限制 (一)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及经中证 指数公司公告将要被选入中证红利指数的股 票的组合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90% ,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申 购款 等。 (二)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2) 现金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其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7)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8)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2)、(7) 、(8)项外,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 并或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52 之内,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以 达 到标 准。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约定的比 例不 在 限制之 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八、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 算 (四 ) 暂停 估 值与 公告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情 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十、 万家 添利 分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本 基 金已 根据 基 金合 同转 换 为万 家添 利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LOF)】 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二 、 释 义 无 14.《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72.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八 、 基 金份 额的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53 申购 与赎 回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用中,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上述 暂 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9.当一 笔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基 金总规 模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本基金 总规 模上限 时; 或 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 理 人规 定的当 日申 购金额 或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时; 或 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持 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或 该投资 者当 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 投资 者单日 申购 金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单笔申 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10.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5 、7 、10、11 项 情形之 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7.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54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2)部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有权进 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 量占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九、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450 号新 天国 际大 厦23 层 ……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办 公地址: 中 国 (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路360 号8 层( 名义楼 层9 层) ……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 政储蓄 银行 有 限 责 任公 司( 简称:中国邮储 银行) …… 法定代表 人:刘安东 …… 注册资本 :410 亿元人 民币 …… 经营范围 : 吸 收 本 外币 储蓄存 款 ; 办 理 汇兑; 从事银 行卡 ( 借记卡) 业务 ; 代 理收 付款项, 包括 代发工 资和 社会 保 障基 金、 代理 各项 公用事 业收 费和 代 收税 款等 ; 代理 发行 、 兑 付政 府债 券 ; 代 理买卖 外汇;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商 业银 行及其 他金 融机构 特定业 务; 办 理政 策性银 行、 中 资商业 银行 和农 村 信用 社大额 协议 存款;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和中 央银 行票据 ; 承销 政 府债 券和政 策性 金融债 券; 提 供个 人 存款 证明服 务; 提供保 险箱服 务; 办 理网 上银行 业务; 以非牵 头行 身份 参 与政 策性银 行、 国 有商业 银行 及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牵 头 组 织 的 银 团 贷 款 业 务; 邮 政储蓄 定期 存单小 额质 押贷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 国邮储银 行) …… 法定代表 人:李国华 ……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 人民币 …… 经营范围: 吸 收 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期 、长期 贷 款;办 理国内 外结 算;办理 票据承 兑和 贴现;发 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买卖、 代 理买 卖外汇 ;从事银 行卡业 务 ; 提供 信用 证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险 箱 服务;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 他业务 。 55 款 业务;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业 务 ; 吸 收对公 存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从事 同 行业 拆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 汇; 经 银监 会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十 四、 基金 的投 资 ( 三) 投资范围 ……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 购或增发 新股 , 并 可持有 因可转 债转 股所形成 的股票 、 因所持 股票所 派发 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 而产 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 益类 品种,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 入股 票、 权证等 权益类 资产。本基金 在封 闭运作期 间 , 投资 于非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比例 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0% ;开 放期间 , 投 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 20% ,其中,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 三) 投资范围 …… 本基金还 可以参 与一级 市场新 股申购 或增发 新股, 并可持 有 因可转 债转股 所形成 的股票 、因所 持股票 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 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 等权益 类资产 。本基 金在封 闭运作 期间, 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 20% ;开放期间,投 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资 产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0% ,其中,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 八) 投资组合限 制 …… 12. 封闭期 后, 本 基金 持 有现 金 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得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组 ( 八) 投资组合限 制 …… 12.封闭期 后 ,本 基 金持 有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 得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15.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持有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16.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7.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述 第7 、12、16、17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56 合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组 合限制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十 六、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5.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二十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九)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无 ( 九) 基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 季度报 告 …… 6. 如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影 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7.本基 金持续 运作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 临时报告与 公告 无 ( 十) 临时报告与 公告 29.发 生涉 及 本基 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 、办 公 地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路450 号新 天国 际大 厦23 层 ……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浦电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 层9 层) ……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 中国 邮政 储 蓄银 行有限责任公 司( 简称:中国邮储 银行) …… 法定代表 人:刘安东 …… 注册资本 :410 亿元人 民币 …… 经营 范围 : 吸 收 本 外 币 储 蓄存 款 ;办 理 汇兑 ; 从事 银行 卡 (借 记卡 ) 业务 ; 代 理 收 付款 项 ,包 括代 发 工资 和 社会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 邮政储 蓄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简称:中 国邮储银 行) …… 法定代表 人:李国华 ……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 人民币 …… 经营 范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款 ; 办理 国内 外结算 ; 办 理票据 承兑 和贴现 ; 发 行 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 兑付 、承 销 政府57 保 障 基 金、 代 理各 项公 用 事业 收 费和 代 收 税 款等 ; 代理 发行 、 兑付 政 府债 券;代理 买卖外 汇;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商 业 银 行及 其 他金 融机 构 特定 业 务; 办 理 政 策性 银 行、 中资 商 业银 行 和农 村 信 用 社大 额 协议 存款 ; 买卖 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 券 和中 央银 行 票据 ; 承销 政 府 债 券和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 提 供个 人 存 款 证明 服 务; 提供 保 险箱 服 务; 办 理 网 上银 行 业务 ;以 非 牵头 行 身份 参 与 政 策性 银 行、 国有 商 业银 行 及股 份 制 商 业银 行 牵头 组织 的 银团 贷 款业 务 ; 邮 政储 蓄 定期 存单 小 额质 押 贷款 业 务;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代 销业务 ; 吸 收 对 公存 款 ;办 理国 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 据 贴现 ;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 行 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经 银 监会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债 券 ;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 融债券 ; 从 事同 业拆借 ; 买 卖 、 代理 买卖 外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务 ; 提 供 保 险箱 服务 ; 经中 国 银行 业 监督 管理 机 构等 监管 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 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 《万 家 添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基 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运 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 格式 〉 》、 《万 家 添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订 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 本基 金 还可 以 参与 一 级市 场新 股 申购 或增 发 新股 , 并可 持 有因 可转 债 转股 所形 成 的股 票 、因 所 持股 票所 派 发的 权证 以 及因 投 资可 分 离债 券而 产 生的 权证 等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允 许投 资 的其 他 非固 定 收益 类品 种 ,但 不直 接 从二 级 市场 买 入股 票、 权 证等 权益类资 产。 本 基金在 封闭运 作期间 , 投资 于 非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比 例 不高 (一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并 可持 有因 可 转债 转 股所 形 成的 股 票、 因所 持股 票 所派 发的 权 证以 及 因投 资 可分 离 债券 而产 生的 权 证等 以及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允许 投资 的其 他 非 固 定收 益 类品 种 ,但 不 直接 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 票、 权证 等 权益 类 资产 。 本基 金 在封 闭运 作期 间 ,投 资于 非 固定 收 益类 资 产的 比 例不 高于 基金资产 的20% ; 开放期 间, 投 资于非 固定收 益类 资产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20%, 其中, 现 金或58 于基金资 产的20% ; 开 放期间 , 投 资于 非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高 于 基金 资产的20%, 其 中,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5%。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 融 券比 例 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整 期限 进 行监 督: …… 12 、封 闭期 后 ,本 基 金持 有现 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得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本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各项 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调整 完毕。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融 资、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按 下 述比 例 和调 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 12、封 闭期 后, 本 基金 持 有现 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得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16、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7、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 除 上 述第 7 、12 、16 、17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本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各项 规定 的投资比 例,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完毕。 八、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 四) 暂 停估 值 与公 告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无 ( 四) 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59 十一、 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和释 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权利与 义务 , 规范万家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 基金 ” 或 “基金 ” )运作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露办 法》)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6 号 《基 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式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在平等自 愿、 诚实 信用、充分保 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的原则基 础上, 特 订立 《 万家中 证创 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 或 “ 《基 金合同》 ”)。 …… 无 前言 为保护基 金投资 者合法 权益, 明确《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权 利与义 务,规 范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或 “基 金” ) 运作,依 照《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6 号《 基金合 同的内容 与格式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在平等 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 保护基 金投资 者及相 关当事 人的合 法权益的 原则基 础上, 特订立 《万家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本 合同”或 “《基 金合同 》”) 。 ……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 过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但在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基 金 份额 赎回等 情形 导致被 动达到 或者 超过 50% 的除 外。 释义 无 释义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与 银 行定 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 款)、停 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未来法律法规变 动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可 对上 述流动 性 受限 资产范 围进 行调整 。 第六 部分


五、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无 五、申购 与赎回 的数额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60 万家 创业 成长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3 、万 家创 业 成长 份额 的 申购 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5% , 赎 回费 率 最高 不 超过 5% 。 六、申购 费用和 赎回费 用 3 、万家创业 成长份 额的申 购费率 最高不 超过 5%, 赎回费率 最高不 超过5% 。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 1.50% 的赎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 金财 产。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无 发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1 到 4 项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九、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发 生上述 情形之 一的, 申购款 项将全 额退还 投资者。 发生上 述第1 、2 、3 、4 、8 项 暂停 申购情 形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十、 暂 停赎 回或者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无 十、暂停 赎回或 者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十一、 巨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顺 延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61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可能 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份 额 (包括 万家 创业成长 份额 、 万 家创业 成长A 份额 与万家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 申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 日申请赎 回总份 额的比 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 分, 除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日未 获办理部 分予以 撤销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价 格 。 依照 上述规 定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 的限制。 请可能会 对基金 的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包 括万家 创业成 长份额 、万家 创业成 长A 份 额与万家 创业成 长 B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予以办 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的部 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 进行 延期办 理。 对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非自动 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照 其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 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申请赎 回总份额 的比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办理的赎 回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 撤销外, 延迟至 下一个 开放日 办理, 赎回价 格为下 一个开放 日的价 格。依 照上述 规定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的赎回 不享有 赎回优 先权, 并以此 类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部 分顺延 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 低份额 的限制。 第 十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福山 路450 号 新 天国 际大 厦23 层(200122 )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联系电话 : (021 )38619999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联系电话 : (021)38909626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 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工 具 , 包括 中证创 业成长 指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包 括 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他 中国证 监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新股 (一 级 市场 初 次发 行或增发 ) 、债券 、 权证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其中, 中证 创 业成 长 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 要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的 金融工 具,包 括中 证 创业 成 长指 数 成份 股 及其 备选 成 份股( 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 、 新 股( 一 级市 场 初次 发行 或 增发 ) 、债 券、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 工具 。 其中, 中 证创 业成 长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备选成份 股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9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62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 90%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三、投资 策略 ……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 数成 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 90%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5% 。 本基 金将根 据市场 的实 际情况 , 适 当调整 基金资 产的配 置比 例,以保 证对标 的指数 的有效 跟踪 。 三、投资 策略 ……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 成份股票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90%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 的实际 情况,适 当调整 基金资 产的配 置比例 ,以保 证对标 的指数的 有效跟 踪。 四、投资 限制 (一)投 资组合 限制 …… 2 、现 金和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无 由于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约 定的比例 不在限 制之内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标准 。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一)投 资组合 限制 …… 2 、现 金 和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1、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2、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述 第2 、8 、11 、12 项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 内,但 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七、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二 十三 部分


基金 (八)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无 (八)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63 的信 息披 露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九)临 时报告 无 (九)临 时报告 32、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9 层(200122 )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电话:(021 )38619999 传真:(021 )38619888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 :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浦 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 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电话:(021 )38909626 传真:(021 )38909627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建清 …… 注 册资 本 : 人 民币 349,018,545,827 元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 注册资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 元 二、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 原则 订立 本 协议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7 号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与格 式 〉》 、《 万 家中 证创 业 成长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订立 本 协议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 万 家中 证 创业 成长 指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64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 金的 投 资资 产配 置 比例 为: 投资 于 标的 指 数成 份 股票 及其 备 选成 份股票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90% ; 现金 及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权 证以 及 其他 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比 例 符合 法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的规定 。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 b 、 现金和到 期日不 超过1 年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3 )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要求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一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使 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票 及其 备 选成 份 股票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90% ; 现金 及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 等 ;权 证 以及 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 比例 符合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监 会的 规定。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资 组合遵 循以下 投资限 制: …… b 、 现金和 到期日 不超 过1 年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k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 资; l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 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3 )法规允 许的基 金投资 比例调 整期限 除 上述 第b 、g 、k 、l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 不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要求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二、 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 依 据和 原则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65 2.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 法》(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证 券 投资 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二 、 释 义 无 13.《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指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62.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指 由 于法 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4.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用中,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笔 新 的申 购 申请 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66 发生上述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体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10 %的 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 式 (2)部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有权进 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 量占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七、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浦电 路360 号 9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电 路 360 号9 层 ( 一) 基金管理人 …… 住所:中 国(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浦电 路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浦 电路360 号8 层( 名义楼 层9 层) 67 ……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法定代表 人:方 一天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王洪章 …… 注册资本 : 贰 仟 叁佰 叁拾陆 亿捌 仟玖 佰 零捌 万肆仟 元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 注册资本 : 贰 仟 伍佰 亿壹仟 零玖 拾柒万 柒仟 肆佰捌 拾 陆元 整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 对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 收益 类资产的 80%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其中对信 用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固 定收益类 资产的 80%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 (9)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 、 股权 分置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9)保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2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3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8 )、(9 ) 、(12)、(13)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股 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十 四、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68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无 4.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七)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 告、基金 季度报 告 无 ( 七) 基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基金 季度报 告 …… 6. 如 报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益 ,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影 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 露该 投资者 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7.本基 金持续 运作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八) 临时报告与 公告 无 ( 八) 临时报告与 公告 26.发 生涉 及 本基 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 注册 地 址:上海浦东新区浦电 路 360 号 9 层 办公 地 址:上海浦东新区浦电 路 360 号 9 层 ……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一) 基金管理人 …… 注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浦 电路 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办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浦 电路 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王洪章 …… 注册 资本 : 贰 仟 叁 佰 叁 拾 陆亿 捌 仟玖 佰 零捌 万肆仟 元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 注册 资本 : 贰 仟 伍 佰 亿 壹 仟零 玖拾 柒 万柒 仟 肆佰 捌 拾陆 元整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 一)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 比例 ( 一)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 金 投资 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69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其中对信 用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80% ;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5% 。 ( 二)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8) 保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9)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2%;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值的10%;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 资产的80% , 其中 对信用 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固 定收益类 资产 的80% ; 现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 二)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8) 保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9)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流 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 期 的定 期开 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 的 全 部投 资组 合 持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11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2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 述第 (7 )、 (8 )、(11 ) 、(12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股权 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 价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八、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 四) 暂 停估 值 与公 告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无 ( 四) 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4)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十三、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70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将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规 定》 纳 入 基金 合 同 制订 依据 释义 增加: 13. 《流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补充释 义 释义 增加: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款 ) 、 资产支 持证券 , 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补 充流 动 性 受限 资产的释 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4 、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具 体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 十九 条 第 二款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 用途” 中 删除: 2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和 赎 回 费用 。 增加: 3 、 除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外 , 本基 金不收 取赎回 费用 。在 满足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要 求的 前提 下,当 本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50% ,且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国 债、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其他 金融工 具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于 10% 且偏 离度为 负时 。为 确保基 金平稳 运作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当日 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过 基金总 份额1% 以 上的赎回 申请征 收1% 的强制 赎回费 用,并将上 述赎回 费用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 法无益于 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三十 一条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 当一 笔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成 功 , 使本 基金总 规模 超过基 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规 模上 限时 ;或该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者 当 日申 购金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7 、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或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比例要 求的情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 十九 条 、 第二 十四条增 加 71 形 时。 8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者。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的措 施。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 述延 期办 理, 对于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50% 以上的 部分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 日 非 自 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 理,无 优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择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第 二十 一条 (二 ) 增加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 金管理 人”的 “ (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中: 住所:上 海浦东 新区浦 电路360 号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 玉国 联系电话 :021-38619810 修改为: 住 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 义楼层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方一 天 联 系电 话:021-38909626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 (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中: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根据托管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72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和 批准设 立文号 :国务 院国发 【1979 】056 号 修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成 立时 间:2009 年1 月15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银 监会 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 的投 资 “四、 投 资限制 ” 将 下述条 文由第 (12) 项拆 分为 (12 ) 、 (13) 两项 (12)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2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 支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10%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 评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 日起3 个月 内予以全 部卖出 ; “四、投资 限制 ”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2 ) 本 基金 根据份 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况对 货币市 场基 金的投 资 组合 实施调 整, 并遵守 以下要 求: 1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 50% 时, 本基 金投 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 金、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 30% ; 2 ) 当本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份 额合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时,本 基 金 投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 金、国 债 、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 内到期 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 20% ; 其 中, 上述 现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15) 本 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 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超过 10% ,其 中单一 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 述金 融工 具包括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银 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货币 市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的 同业 存单 与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 银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 十八 条 、 十七 条 、三 十 条 、三 十 二 条、 三 十三 条 、 三十 四 条 、三 十五条增 加 73 (17)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 当与本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8)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除 上述 第 (1)、( 11) 、 (13)、( 14) 、 (17)、( 18)条外 , 因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 于 AA+ 的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 易应 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管 人 的 同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 息披 露程序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第二十 四条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 (5 )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中 至少 披露 报告期 末基金 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别 、 持有 份额及 占总份 额的比 例等信息 。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第 二十 六 、 二十 七、三十 六条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六)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27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28 、本基金 投资 于主体 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与同 业存单 时; 根 据《 公 开 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二 十六 、 三 十三 条增加 2 、 托管协议 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基 金托 “( 一) 基金管理人 ”中: 注册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电路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根据托管人实 际情况修 改 74 管协 议当 事人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浦 电路360 号9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毕 玉国 修改为: 注 册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路 360 号 8 层(名 义楼 层 9 层) 办 公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路 360 号 8 层(名 义楼 层 9 层) 邮 政编 码:200122 法 定代 表人: 方一 天 “( 二) 基金托管 人”中: 法定代表 人:蒋 超良 修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二) ”中将 下述条 文由第 (12 )项拆分 为(12) 、 (13 )两 项: 12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本基 金持 有的全 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该 基金资 产净值 的20% ; 13 、本基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产支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应 在评 级 报告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出 ;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 基金根 据份 额持有 人集 中度情 况对货 币市 场基金 的投 资组合 实施 调 整, 并遵守 以下 要求: (1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50% 时,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超过 12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2 )当本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份 额的 2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20% ; 其 中, 上述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5 、本 基金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10% , 其中 单一 机构发 行的 金融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 银行 存 款、 同业 存 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 原始 权益 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16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 全部 货 币市 场基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七 条、 三十条、 三 十二条 、 三十 三 条、三十 四条 、 三十五条 增加 75 金 投 资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 款及 其发 行 的同 业 存单 与债 券 ,不 得超 过 该商 业银行 最近 一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10% ;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18 、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款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除上述第 1 、11 、13 、14 、17 、18 条外,因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 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的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本 基 金拟 投 资于 主 体信 用评 级 低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 款与 同业 存 单 的, 应 当经 基 金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 当 事先 征得 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信 息披 露程序 。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的情形 ”中增 加: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条增 加 十四、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前 言 ( 一)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 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信息 披露 办法》”)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以 下简 称“《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二 、 释 义 无 13.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指《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及 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62.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 合76 同 或 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合 理 价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 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 非 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七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 的金额 4.当 接 受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不低 于赎 回 费总 额的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 六) 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收 取 。 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续 持有 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的 赎回费 中, 不低于 赎回费总 额的25% 应归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 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 上 述暂 停 申购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暂 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 申购 ( 七) 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基 金 管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请 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50%, 或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当 一 笔新 的申 购 申请 被 确认 成 功, 使本 基 金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 日申 购 金额 或 净申 购比 例 超过 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 当日 申 购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时 ; 或该 投资 者 累计 持 有的 份 额超 过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有 的份 额 上限 时 ;或 该 投资 者当 日 申购 金 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 申购 金 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 资 者 单笔 申购 金 额超 过 单个 投 资者 单笔 申 购金 额 上限 时。 8.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 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77 申请 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 的办理。 被拒 绝 的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4.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额赎 回 或 延缓支付 无 ( 九) 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 延缓 支付 或 延期 办理赎 回申 请。 在 开 放 期内 ,若 本 基金 发 生巨 额 赎回 且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单 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一 估值 日 基金 总份额50%的,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出 该比 例 的赎 回 申请 实 施延 期办 理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 超 上述 比 例的 赎回 申 请与 其 他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参 照 前述 条款 处 理。 如 延期 办理期 限超 过开放 期的 , 开放 期相 应延长 , 延 长 的 开放 期内 不 办理 申 购, 亦 不接 受新 的 赎回 申 请 , 即基 金管 理 人仅 为 原开 放 期内 因提 交 赎回 申 请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而 被延 期办 理 赎回 的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办 理赎回 业务 。 八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及权 利义 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9 层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浦电 路360 号 9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浦 电路 360 号 8 层 (名义 楼 层9 层) 办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易 试 验区 浦 电路 360 号8 层(名 义楼 层9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吴建 注册资本 :68.5 亿元 人民币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 人民币 十 三、 基金 的投 资 (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固定 收 益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投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在 A (含 )至 AA(含)之 间的 信用 债 券的 比 例不 低 于债 券类 资 产的 80% , 投资于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比例 ( 二) 投资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 于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80% , 投资于 主体信 用评级 在A (含)至AA (含 ) 之间 的信 用 债券 的 比例 不 低于 债 券类 资产 的80% , 投资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的比 例不高 于债 券类资产 的2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三 个月、 开放78 不高于债 券类资 产的20% ; 但在每 次开 放期 前 三个 月 、开 放 期及 开放 期 结束 后三 个 月的 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 不 受上 述比 例 限制 ; 在开 放 期内 ,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期及 开 放期 结束 后 三个 月 的期 间 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 比例 限制 ; 在开 放 期内 , 本基 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80%,投 资于主体 信用评 级在A ( 含) 至AA (含) 之间 的 信用 债 券的 比 例不 低于 债 券类 资产的80%, 投资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比例不 高于债 券类资 产的20% , 但在 每次 开 放期 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 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三 个 月的 期 间内 ,基 金 投资 不受 上 述比 例 限制 ; 本基 金在 开 放期 间, 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 无 如果 法 律法 规 对本 基 金合 同约 定 投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 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 于本 基金 , 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 本基金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80% , 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 级在A (含)至 AA (含 )之间 的信用 债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债券类资 产的80% , 投资 于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的比 例不高于 债券类 资产 的20% , 但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 个月 、 开放 期及 开 放期 结 束后 三 个月 的 期间 内, 基金投资 不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本基 金在开 放期间 , 持有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0) 开放 期 内, 本 基金 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动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1) 开放期内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 上 述第 (2 )、 (9 )、(10 ) 、(11 )项 外, 如果 法 律法 规对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以 变更 后 的规 定 为准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 适 用于 本 基金 ,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十 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无 ( 六) 暂停估值的 情形 4.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十 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八) 基金年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季度 报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 八) 基 金年 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 基金 季度 报告 …… 79 露


6.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 九) 临时报告与 公告 无 ( 九) 临时报告与 公告 25. 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办公 地址 : 上 海 浦 东新 区浦 电路360 号9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 中 国 ( 上海)自由贸 易试 验 区浦 电路360 号8 层( 名义 楼层9 层) 邮政编码 :200122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吴建 注册资本 :68.5 亿 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注册资本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本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在 A (含)至 AA (含) 之间的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类 资产 的 80% , 投资于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比 例不 高于 债券 类资 产的 20% ;;但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三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在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 一)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 资 于固 定 收 益 类资 产 的 比例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投资于主 体信用 评级在 A ( 含) 至 AA (含)之 间的 信用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 债券 类资产 的80% , 投资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的 比例 不高于债 券类资 产的20% ; ;但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 个月 、 开 放期 及 开 放 期结 束 后 三个 月 的 期间 内,基金 投资不 受 上述 比例限 制;在 开放期 内, 本 基金 持 有 的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 二) 基金 托 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80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2) 本 基金 持有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低 于 80% ,投资 于主体信 用评级在 A ( 含)至 AA (含) 之间的 信用 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债券 类资 产的 80% ,投资 于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比例 不高 于债 券类 资产的 20% ,但 在每 次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三 个月 的期 间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例 限制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间, 持有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无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2) 本基金持有 的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80% , 投资 于主体 信用评 级在 A (含)至AA(含)之间的信 用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债券类 资产 的80% , 投资于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比例不 高于债 券类资 产的20% , 但 在每次 开放 期 前三个 月、 开 放期及 开放期 结束后 三个月 的期 间内 ,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本基金 在开 放期间,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10) 开放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主 动 新 增流 动 性 受限 资 产 的投 资; (11) 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2 )、 (9 )、 (10 )、(11 ) 项外, 如 果法 律 法 规对 上 述 投 资组 合 比 例限 制 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 准。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 四) 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4) 当 前 一 估值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 且采 用 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十五、 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81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6、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9 、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 规模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上 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时 ;或 该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 单日 申购 金额 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单 笔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10、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82 发生上述 暂 停 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5 、6 、8 、10、11 项 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八、 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8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吴建 注册 资 本: 6,849,725,776 元人民 币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注册资本 : 10,685,572,211 元人民币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 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90% 。 二、投资 范围 基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 的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 产的 90% 。其 中 , 现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五、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基金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 的90%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 动、标 的指数 成份股 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 五、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1 ) 基金 投资 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 备选成 份股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的 90% ;其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11 ) 、(16 )、 (17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调整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流 动性 限制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83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 资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 )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八)临 时报告 无 (八)临 时报告 26、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吴建 ( 二) 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90%。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 比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1 )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比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的 90% 。 其 中 ,现 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 申购 款等。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1 ) 基 金投 资 于标 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 备选 成份84 产的90%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调 整、 标 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股的比例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90% ; 其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6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7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 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18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限 制。 除 上述 第(11 )、(16 )、(17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 的指数 成份股 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 四) 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无 ( 四) 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3)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的 ; 十六、 万家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85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2、《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49、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 或长于 30 日 、少 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3 个月 但少于6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等于 或长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 , 应 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 赎 回费 的其余 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应 当将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 费的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86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对 于上述 第8 项 拒绝申 购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其 网站上 公布 相关申购 上限设 定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进行公 告。对 于上述 第8 项 拒绝申 购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其 网站上 公布相 关申购 上限设 定。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 第六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东新 区 浦电路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9 层)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电路360 号 8 层(名义 楼层9 层) 87 人及 权利 义务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 的 0%-95% 。其 中,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 指期货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二、投资 范围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0%-95%。 其中, 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类 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股指期货、 权证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符 合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 现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2 )、(12)、 (20)、(21)条以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88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5、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 海 市 浦东 新区 浦电路360 号8 层(名义 楼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名称:万 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住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 名义楼 层9 层)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其中, 基金 持 有全 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股指 期 货、 权证 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 资比 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 督。……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其中,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股指 期 货、 权证 及 其他 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89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无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行 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 下述 比 例和 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6.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且由 本 基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 除 上述 第2 、9 、17 、18 条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八、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十七、 万家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90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无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 六 、 本基 金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不得 达到或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因 基 金份 额赎回 等情 形导致 被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 除 外。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2、《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49、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流动 性受限 资产,如未 来法律 法 规变 动,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对上 述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范围进 行调整 。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用中,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91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且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申购申 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92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第 六部 分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浦电 路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毕玉 国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 人简况 …… 住 所:中 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浦 电 路360 号 8 层 (名 义楼 层9 层) 法 定代 表人: 方一 天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 定代 表人: 姜建 清 …… 注 册资 本:人民 币349,018,545,827 元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 定代 表人: 易会 满 …… 注 册资 本:人 民币35,640,625.71 万元 第十 一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对股票资 产的投 资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对股票 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高于 基金资 产的 20%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93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除 上 述 第(2 )、 (12)、(20 ) 、(21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四)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四)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五)临 时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五)临 时报告 25、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 注册 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 浦 电路 360 号9 层 ( 名义楼 层9 层) 办公 地 址: 上 海浦 东 新区 浦 电路 360 号9 层 ( 名义楼 层9 层) …… 法定代表 人:毕玉国 ( 一) 基金管理人 …… 注册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 楼层9 层) 办公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浦电路 360 号8 层(名义 楼层9 层) ……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姜建清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易会满 94 成立时间 :1985 年11 月22 日 注 册资 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成立时间 :1984 年1 月 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二、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 原则 订立 本 协议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露 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第 7 号 〈托 管协议 的内容 与格式 〉 》 、 《万 家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 称《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订立 本 协议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运作 办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证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万家 双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2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对下 述 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 监督: (1 )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本 基 金的 投 资资 产配 置 比例 为: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 对债 券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 对股票资产的 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产 的20% ;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2 )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 投资 组合 遵 循以 下投资限 制: b. 保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无 (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 投资资 产配置 比例为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 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对股票 资产的 投资 比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 的20% ;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2 )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本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b.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s.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 基金 ) 持有 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t.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95 由于 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导 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述 约 定的 比例 , 不在 限 制之 内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以 达到 规定 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要求 。法 律 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投 资; u.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b 、l 、t 、u 项外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致 的投 资 组合 不 符合 上 述约 定 的比 例, 不在限制 之内 ,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以达 到 规定 的 投资 比 例限 制 要求 。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十八、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基 金合同 的目的 、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货币 市场 基 金监 督 管理 办 法》 、 《关 于 实施< 货币 市 场基 金 监督 管 理办 法> 有关 问 题的 规定》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 《关 于实施< 货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8、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6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96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六、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3 、发生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 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合 计 低于 5% 且 偏 离度 为 负的情 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 份额 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并 将上述 赎回费 用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 除外。 六、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计 算方式 3 、在 满足 相关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要求 的前 提下 ,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免 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本 基金 应当 在发 生以下 情形 时征 收强 制赎 回费 用: (1 )当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 ) 本基金 前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50% 的, 且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期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于 10% 且 偏离 度 为负 时。 当 出现 上述 任一 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对当 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征收 1%的 强制 赎回费 用,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用全 额计 入 基 金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益于 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11 、 13 项暂停申 购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对 于上述 第8 、 9 、 10 项拒绝 申购的 情形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13、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使 本基 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 本基 金总 规模 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当 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单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1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11、14 、15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对于上 述第8 、9 、10、 13 项拒绝申购的情 形……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97 无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8 、9 项 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9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8 、9 、10 项情 形之一 而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 回申请 或者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 理 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若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50% 以 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 其余 当日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自 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60.0445 亿元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地 址: 中 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中 国 (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6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78.05785 亿元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1 、 组合限制 (2 ) 本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将 遵 循以 下 比例 限制: 4 ) 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5%; 5 ) 现金、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 四、投资 限制 1 、 组合限制 (2 )本基金 的投资 组合将 遵循以 下比例 限制 : 2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五个 交易 日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 于10%;


3 ) 本基 金根据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集中度 情况 对上 述第1 )、2 ) 项 投资 组合实 施调 整,并遵 守以 下 要求 : 98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 得低于10%; 6 ) 到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等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投 资 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30%; 除上述1 )、4 ) 、12)、13 ) 项外 ,因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 ①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20% 时,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8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20% ; ②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时,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于30% ; 6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 于5% ,其 中 , 上 述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 业存 单 与债 券, 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 净资 产的10% ; 15) 本基 金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AAA 的机 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 得超过 10% , 其中 单一机 构发 行的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 过2%。 前 述金 融工 具 包 括债券 、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 具、 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相 关机 构作 为原 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品 种; 16)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7)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1 )、6 ) 、12)、13 )、16)、17) 项 外,因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赎 回、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99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 达到标准 。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特 殊投 资限制 : 本 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 存款 与同业 存单 的, 应当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并 作为 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 披 露程 序。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七、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无 七、 暂停估 值的情 形 5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五) 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 度报告 、 基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 况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中, 至 少披 露报 告期 末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 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六)临 时报告 无 (六)临 时报告 27、发 生涉 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28、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 低于 AA+ 的商 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业 存单时 ;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100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 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中路16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60.0445 亿元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银城中 路168 号 办公地址: 中 国 ( 上 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银城中 路168 号 注册资本 :人民 币78.05785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 称 “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 《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 问题的 规定》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 (以下 称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下称“《运 作办法》”)、《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 下称“ 《信 息披露 管理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万 家现金宝 货币市 场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 下称“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二)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 督: 2 、本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比 例限 制: 4 ) 现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 ; 5 ) 现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10% ; 6 )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 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 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30%; …… (二)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 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2 、本基金的 投资组 合将遵 循以下 比例限 制: 2 ) 现金、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 券 以 及五 个 交 易 日 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 于10% ; 3 ) 本基 金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集 中度 情况 对上 述第 1 )、2 )项 投资 组合 实施调 整, 并遵 守以 下 要求 : ① 当本 基金前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20% 时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9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 不得 超过18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 于20% ; ② 当本 基金前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 计超 过基金 总份 额的50% 时 ,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 平均 剩余期 限不 得超 过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 不得 超过120 天 ;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 中 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 合 计不 得低 于30% ; 6 ) 现金、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 策性金 融债101 除上述 1)、4 ) 、12 )、13)项外,因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以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券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于 5%,其 中 ,上 述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 单 与 债券 ,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 最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的10% ; 15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 计 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的 金融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2%。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工 具 、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 相 关机构 作为原 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 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 品 种; 16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 定比例限 制 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17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上述1 )、6 ) 、12)、13) 、16 )、17)项外, 因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 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以达 到标准。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10:00 前将 货币 市 场基 金前一 交易 日前10 名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计 持有 比例等 信息 报送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依 法履 行投资 监督 职责。 特 殊投 资限制 : 本基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事 先征得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 作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八 、基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102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无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十九、 万家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 简 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纳 入基金 合同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指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补充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释 义 释义 增加: 53 、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 作 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以 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 到 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 、 停牌股 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 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补充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释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4 、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 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 上 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暂 停基 金 申 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 规定 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十九 条第二 款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 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对 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1.50% 的赎回 费。 针对A 类基金份 额, 对 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0 日的 投资 人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 于30 日、少于3 个月的 投资人 收 取的赎回 费总额 的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 于3 个月 但少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总额 的50%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6 个月 的投资 人,应 当 将赎回费 总额 的25%计入基金财 产, 赎 回费的 其余部 分用于 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针对 C 类份额 ,对持 续 持有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持续持 有期 为30 天以上 的投资 人 不收 取赎回 费。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 二十三 条增加 基金 份额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请 有可 能导致 单一 投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103 的申 购与 赎回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 规避前 述50%比例要 求的 情 形 时。 7 、 当一 笔新的 申购 申请被 确认 成功 , 使本 基金 总规模 超过 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上 限时 ;或 使 本基 金单 日申 购 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当 日申 购金 额或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份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 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当 日 申购 金额 超过 单 个 投 资者 单日 申购 金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 单笔 申购 金额 超 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 申购金 额上限 时。 8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 业务的办 理。 规定》 第十 九条、 第 二十四 条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措施。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标 粗部分 :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 理, 对于 单 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进行 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非自动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 赎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 赎回 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 理。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第二 十一 条 (二) 增 加 基金 一、基金 管理人 更新管理 人信息 104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 基 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毕 玉国方一天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地 址: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 址: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煜 范一飞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 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 币78.0578560.0445 亿元 更新托管 人信息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 0%-95% 。其中,基 金持有 全部权 证的市 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其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股指 期货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 十八条 增加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的“1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19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托 管 人 托管 的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30% ; (20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 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21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 述第 (2)、( 12) 、 (20 ) 、 (21 )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 十八条 、十五 条、 十六条、 十七条 增加 105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 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第 二十四 条增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的“ (六)基 金定期 报告,包 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如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 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 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 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本 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 析 等。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 规定》 第二 十六、 二 十七条 增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七)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 26 、发 生 涉及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响 投资 者 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二 十六条 增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毕玉国 更新管理 人信息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 地 址: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煜 范一飞 注册资本 :人民 币78.0578560.0445 亿元 更新托管 人信息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在“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以下 称“ 《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万 家瑞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 称 “基金 合同 ”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将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纳入托 管协 仪制订依 据 106 释 制订。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 货币 市场 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 范围。 股票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股指期货 、 权 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符合 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议不一 致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19)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述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 (2)、( 12) 、 (20)、( 21) 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十五条、 十六 条、十七 条增加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 参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根据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 第二 十四 条增加 二十、 万家瑞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将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107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纳 入基金 合同制订 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指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补充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释义 释义 增加: 51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 等 原因 无法以 合理 价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 提 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 行 股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 的 债券 等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补充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释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4 、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设 定单 一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 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 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九 条第二款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中 增加标 粗部 分: 5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低于 1.50% 的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 资人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 于 30 日、 少于3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75% 计入基金 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 于3 个月 但少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 取 的赎回费 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 持续持 有期等 于或长 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 , 应当 将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入基金 财产,赎回 费 的其余部 分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十 三条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 者 持有 基金份 额数 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或 者 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50% 比例 要求的 情形 时。 7 、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 过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本基 金总规 模上限 时; 或 使本基 金单 日申购 金额 或 净 申 购 比例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当日 申 购金 额或 净 申购 比 例 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者累计 持有 的 份 额上 限时; 或 该投资 者当 日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 金 额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 者单 笔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单 笔申 购 金 额上 限时。 8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九 条、第二 十四条 增加 108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 受 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十 四条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标 粗部分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 若 进 行上 述延期 办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50% 以上的 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有权 进行 延期办 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 延 期办 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 取消赎回 。 选 择延期 赎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赎 回 申请 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 一并 处 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 额,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 回部分 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十 一条(二 )增加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毕 玉国方一天 更新管理 人信息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地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 银城 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 中 国 (上 海)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 路168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 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 币78.0578560.0445 亿元 更新托管 人信息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股票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其中,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八 条增加 109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股指期货 、 权 证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投 资比例 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的“1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1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 及 处于 开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 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21 )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 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 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 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 (2 ) 、 (12) 、 (20 ) 、 (21 )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十八 条、十五 条、十 六条、 十七条增 加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 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十 四条增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的“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 金年度报 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中 增加: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 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 披 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形 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 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第二十 六、二十 七条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七)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 26 、 发生 涉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 等 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二十六 条增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110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法定代表 人:方一天 毕玉国 更新管理人信 息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地址 : 中 国(上 海)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 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 中 国(上 海)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 银城中路168 号 法定代表 人:金煜 范一飞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 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 币78.0578560.0445 亿元 更新托管人信 息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在“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称“ 《运作 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称 “ 《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 ) 、 《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 《 万家 瑞富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 称“基 金合同 ” )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制订 。 将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纳 入托管协仪 制 订依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 许 货币 市场 基 金投资 其他品 种,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 投资范 围。 股票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其中,基金 持有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股指期货、 权 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 例符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不 一致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五 条、 十六条 、 十 七条增加 111 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 (2 ) 、 (12 ) 、 (20 ) 、 (21)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市 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确 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条增 加 二十一、 万家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将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指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补充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释义 增加: 52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 监 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释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 比例 上限、拒绝 大额申 购、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增加 112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中 增加标 粗部 分: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1.50% 的赎 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30 日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3 个 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6 个 月的投 资人, 应当将 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费 的其余 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费。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 基金 管 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7 、 当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 本基金 总规 模上限 时; 或使 本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金 额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 持有 的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当日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者 单笔 申购金 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8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 第 二 十四条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采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 赎回 款项的 措施 。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 付投 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若 进 行上 述 延期 办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有 权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 日 非 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 户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 赎回 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选择 延期赎 回的,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当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增 加 113 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 投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 (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中: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该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根 据 托 管 人 实 际情况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0%-95% , 投资于能直接 或 间接 满 足 居民 生 活 品质 提 升 需求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 货、 权 证、 股票期权、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其 中,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所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 合 计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的“1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1)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2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26)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 述第 (12) 、 (21 ) 、 (26 ) 、 (27 )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五 条、十六条、 十 七条增加 基金 资产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114 的估 值 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的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中 增加: 如 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 二 十 七条增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 (七)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 26 、 发生 涉及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 项时 ;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二十六条 增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 ( 二)基 金托管 人”中 : 法定代表 人:刘 士余 该改为: 法 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根 据 托 管 人 实 际情况修 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0%-95%, 投资于能直接 或 间接 满 足 居民 生 活 品质 提 升 需求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低 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80% ;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股指期 货、 权 证、 股票期权、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其 中,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所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后 现 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例 合 计 不低 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1)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2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 包括 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五 条、 十 六条 、 十 七条增加 115 督和 核查 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 本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26)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 述第 (12) 、 (21 ) 、 (26 ) 、 (27 ) 项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二十二、 万家瑞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3、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116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申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进 行公告 。 对 于上述 第8 项 拒绝申 购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其 网站上 公布 相关申购 上限设 定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 金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进行公 告。对 于上述 第8 项 拒绝申 购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其 网站上 公布相 关申购 上限设 定。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117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吴建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 的 0%-95% 。其 中,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 指期货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二、投资 范围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0%-95%。 其中, 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类 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股指期货、 权证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符 合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118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券,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 述 第(2 ) 、(12 )、 (20)、(21)条 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119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吴建 ( 二) 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其中, 基金 持 有全 部 权证 的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 股指 期 货、 权证 及 其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 资比 例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无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其中,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本基 金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股指 期 货、 权证 及 其他 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20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2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2 )、(12 )、(20 )、(21 )条 以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八、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四 ) 暂停 估 值与 公 告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情形 无 (四) 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5)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二十三、 万家新兴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121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无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 购 和赎 回 的价 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5 、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 对持 续持 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等于或 长于30 日、少于3 个月的 投资 人 收 取的 赎 回 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 有 期等 于或 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 的 赎 回费 总 额的 50% 计 入 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 有期 等 于 或长 于 6 个月 的 投 资人 , 应当 将 赎 回费 总额 的25% 计入基金财 产, 赎回费 的其余 部分 用 于 支付 注 册登 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应 当将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 费的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暂停 申购 情 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 投 资人 的 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给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122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 赎回 或 延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 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人 的 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 于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 分, 投 资人 在 提 交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 0%-95% ,投 资于 新 兴 蓝筹 主 题的 证 券 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 的80% 。 其中, 基金持 有全 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 券 ;股 指 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 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 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构的规 定。 二、投资 范围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0%-95%, 投资于新兴蓝筹主 题的证券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 80% 。其中,基 金持有全 部权证 的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股指期货、权证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例 符合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123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无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券;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22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3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4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 述 第(2 )、 (13)、(23 ) 、(24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 金定 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124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值的8%;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 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8% ; 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2 、10、24、25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125 八、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四 ) 暂停 估 值与 公 告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4.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二十四、 万家瑞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将《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纳入 基金合 同制订 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指《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补充《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释义 释义 增加: 53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规 、 监管 、合 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现 的 资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补 充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释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设 定 单一 投资 者 申购 金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九条第 二款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中 增加标 粗部 分: 5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1.50% 的赎回费 ; 对持续持 有期 少于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30 日 、少 于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总额 的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3 个月但少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总额 的50%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 应当 将赎回费 总额 的25% 计入基金财 产 , 赎回 费的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三条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数 的比 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基 金份 额 总数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 十九条 、第二 十四条126 购与 赎回 的50% ,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资 者变相 规避前 述50% 比例 要求 的 情形 时。 7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使本 基金总 规模 超过 基 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本 基 金总 规 模上 限时 ; 或使 本基 金 单日 申 购 金额 或 净申 购比 例 超过 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 当日 申 购金 额 或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时 ;或 该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 的份 额 超过 单 个 投资 者 累计 持有 的 份额 上 限时 ;或 该 投资 者当 日 申购 金 额 超过 单 个投 资者 单 日申 购 金额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 者单 笔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资 者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时 。 8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 后,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 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 项 的措 施。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标 粗部分 : (2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因 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波 动 时,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 例不 低于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期 办 理 ,对 于 单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当 日赎 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50% 以上的 部分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其余 当日 非 自 动 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的 赎回申 请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理 的 赎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确 定 当日 受理 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 可以 选择 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 回。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自 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延 期 的赎 回申 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 一开 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 基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 此 类推 ,直 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一条 (二) 增加 基金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 (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中: 根据托管 人实际 情况修 改 127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住所:中 国浙江 宁波市 宁南南 路700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3 月31 日 注册 资本 : 叁拾 贰亿 肆 仟玖 佰 捌拾 贰万 捌 仟肆 佰零 壹 元人 民币 改为 住所: 中 国 浙 江宁波 市鄞 州区宁 东路345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04 月10 日 注册 资本 : 伍 拾 亿 陆 仟 玖佰 柒拾 叁 万贰 仟叁 佰 零伍 元 人民 币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 的 0%-95% , 投资 于能 直 接或 间接 满 足居 民 生活 品质 提 升需 求的 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低于 非现金 基金资 产的80% ;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 券、 货币 市 场工 具、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股 票期 权、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 购、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 融工 具 。其 中, 权 证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0%-3%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所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比例合 计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十 八条增 加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的“1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 其 中 , 现金 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9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0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 述第 (2 ) 、 (12 ) 、 (20 ) 、 (21 ) 项 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 十八条 、十五 条、十 六条、十 七条增 加 128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 致 公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二 十四条 增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六) 基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基 金 季度 报告 ” 中增 加: 如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达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份额20% 的情形 ,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期 报 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本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基 金年 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 告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 资产 情况 及 其流 动性 风 险分 析等。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第 二十六 、二十 七条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的 “ (七) 临 时报告”中增加 : 26 、发生 涉 及本 基金 申 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等 重大事 项时; 根据《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二十 六条增 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 ( 二)基 金托管 人”中 : 住所:中 国浙江 宁波市 宁南南 路700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3 月31 日 注册资本 :叁拾 贰亿肆 仟玖佰 捌拾贰 万捌仟 肆佰零 壹元人 民币 改为 住所: 中 国 浙 江宁波 市鄞 州区宁 东路345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04 月10 日 注册资本 : 伍 拾 亿陆 仟玖佰 柒拾 叁万贰 仟叁 佰零伍 元人 民币 根据托管人实 际情况修 改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能直 接或 间接 满 足居 民 生活 品质 提 升需 求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 ; 其 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 期货 、 权 证、 股票期 权、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3%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三、 基 金托 管人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129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府债 券,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 (2 ) 、 (12)、( 20 ) 、 (21)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五 条、 十六条、 十 七条增加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条增 加 二十五、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目 的、 依 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 法》”) 和其他 有 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无 13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指 《 公开募 集开130 部分


释义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66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 应根 据 相关 规 定比 例 归入 基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 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对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情形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 到 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8 、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 上 限 时; 或使本 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净 申购比 例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过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 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单 笔 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131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 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 期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50% 以上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按 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工 具的 投 资比 例 进行 动态 调 整。 其 中, 股 票、 权 证等 风 险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 的比 例 不高 于 40% ;债券、银行存 款、资 产支持 证券 、 债券 回 购、 现金 等 固定 收 益类 资 产占 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60%。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除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投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股票、权证等 风险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40% ;债券、 银行存 款、资 产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 现 金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6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20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132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21)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22)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 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2 )、(13 )、(21 ) 、(22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七、 转 型为 “万 家 颐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后 的投 资 目标 、 范围 、 策略 (二)投 资范围 及组合 比例 本基 金 为混 合型 基 金,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的比 例为 0%-95% 。本基金每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国 债 期货 、 股指 期 货、 期权 及 其他 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 比例 依 照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的 规定 执 行。 七、 转型 为 “ 万家颐 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后 的投资 目标、 范围、 策略 (二)投 资范围 及组合 比例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 证、 国债期 货、 股指 期货、期权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 投 资比 例 依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的 规 定执 行。 七、 转 型为 “万 家 颐达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后 的投 资 目标 、 范围 、 策略 4 、投资组合 限制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 的现 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七、 转型 为 “ 万家颐 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后 的投资 目标、 范围、 策略 4 、投资组合 限制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21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133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 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22)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23)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 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2 )、(13 )、(22 ) 、(23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7 、 发生 涉及本 基金申 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134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万 家颐达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 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 《万家颐达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权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例 进行动 态调整 。其中 ,股票 、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40% ; 债券 、 银行 存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债 券回购 、 现 金等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60% 。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一)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 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按 照CPPI 和TIPP 策略对各 类金融 工具的 投资比 例进行 动态调 整。 其 中, 股票、 权 证等风 险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高 于 40% ;债券、银行 存款、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 购、 现金 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不 低 于 6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除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 券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二)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 定, 对 基金投 资、融资、融券比 例进行 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1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135 因证券/ 期 货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2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 述第 (2 )、 (13 ) 、(21 ) 、(22 )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转型为 “万家 颐达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 后 ,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转型为“ 万家颐 达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后,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2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2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3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 协 商一 致的; 136 核算 二十六、 万家颐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关于 保本基 金的 指导意见 》 (以下 简称 “ 《指导 意见》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关于 保本基 金的指 导意 见》 (以 下简 称“ 《指 导意 见》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4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指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68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 用及其 用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据 相关 规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 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 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对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137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 到 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8 、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本基 金总规模 上 限 时; 或使本 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净 申购比 例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过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 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单 笔 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 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当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 于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付 投 资 者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 期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赎 回申 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额50% 以上 的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进 行延期 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非自 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 投 资者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第 七部 二、基金 托管人 二、基金 托管人 138 分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资本 :570 亿元人民 币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比例 进行动 态调整 。其中 ,股票 、 权证等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高于40% ; 债券 、 银 行存款 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6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除股 指期货 、 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按照 CPPI 和 TIPP 策略对各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 进行 动态 调整。 其中,股票、权证等 风险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40% ;债券、 银行存 款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不低 于60% 。 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金 后,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其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22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23)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 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24)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 易 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2 )、(13 )、(23 ) 、(24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 证券发 行人合139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七、 转型为 “ 万家颐 和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后的投 资目标 、范围 、 策略 (二)投 资范围 及组合 比例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权证 、 国 债期货 、 股指期货 、 期 权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 投资 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七、 转型 为 “ 万家颐 和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后 的投资 目标、 范围、 策略 (二)投 资范围 及组合 比例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股票 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95% 。本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权 证、 国债期 货、 股指 期货、期权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 投 资比 例 依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的 规 定执 行。 七、 转型为 “ 万家颐 和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后的投 资目标 、范围 、 策略 (四)投 资组合 限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证券 七、 转型 为 “ 万家颐 和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后 的投资 目标、 范围、 策略 (四)投 资组合 限制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23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 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 24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投资; 25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 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2 、14 、24、25 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140 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上市公司 合并、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4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第二 十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年 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7 、 发生 涉及本 基金申 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资本 :570 亿元人民 币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资本 :810.31 亿元人民币 141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万 家 颐 和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订立本 托管协 议。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 称《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运作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第 7 号〈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与格 式〉 》、 《万 家颐 和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 称“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订立 本托 管 协议。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 金托 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按 照 CPPI 和TIPP 策略对各类金融 工具的 投 资比 例进 行动 态调 整。 其中 ,股 票、 权 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 债券、 银行 存款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60%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除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 象 进行监督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按照 CPPI 和 TIPP 策 略 对各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例 进 行 动 态调整 。其 中, 股票 、权 证等 风险 资产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高 于 40% ;债券 、银 行存 款等 固 定收益 类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6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除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二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融 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扣 除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融券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 限进行监 督: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22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 股票 的30%; (23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142 二十七、 万家恒瑞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 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24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 (2)、(13) 、 (23) 、 (24 ) 项 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八、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四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143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6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 且开 放期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且 开放期 间可以144 间可以按 暂停申 购的期 间相应 延长 。 按暂停申 购的期 间相应 延长。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 决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无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或 延期办 理赎 回申请 。 (3 ) 延 期办 理 赎回 申 请: 在开 放 期内 , 若本 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 申 请超 过上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 50% 的,基 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超 上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 参照 前述条 款处 理。 如延 期办 理期限 超过 开放期 的 , 开 放期相 应延 长,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不 办理申 购, 亦 不接 受新的 赎回 申请, 即 基金 管理人 仅为 原开放 期 内因 提交赎 回申 请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以上而被 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但因 开放 期 流动 性 需要 , 为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 在每次 开放 期前三个 月 、 开放 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 三个月的 期间内 ,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限制。开放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金 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上述5%的限 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 如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变更 上述投 资品种 的比例 限制 , 以 变更后 的比例 为准 , 本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但因开 放期流 动性需 要, 为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个 月、开放 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三 个月的 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 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交 易 保证 金一倍的 现金。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变更上 述投资 品种的 比例限 制,以 变更后 的比例为 准,本 基金的 投资比 例会做 相应调 整。 145 比例会做 相应调 整。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开放 期 内,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 不受 上述5% 的限制 , 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的现 金; 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开 放期 内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 述5% 的限 制, 但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17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8 )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2 )、(9 ) 、(17)、(18)项 外,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146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本基金各 类品 种的投 资比 例、投 资限 制 为: 1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但因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三个 月、 开 放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三 个月的 期间内, 基 金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上 述投 资 品 种的比例 限制 , 以变 更后的 比例为 准, 本 基金的投 资比例 会做相 应调整 。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 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无 2.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1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因 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三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三个月的 期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会做相 应调整 。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7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所 规定 比147 ……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或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原因 导 致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 规 另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9 )、(17 )、(18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二十八、 万家年年恒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指《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148 赎回 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 途 6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比 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根 据相 关 规定 比 例归 入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持 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0% 的 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 金将 退 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 间可 以按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50%, 或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使本基 金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 日申 购 金额 或 净申 购比 例 超过 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 当日 申 购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时 ; 或该 投资 者 累计 持 有的 份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 的份 额 上限 时 ;或 该 投资 者当 日 申购 金 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 申购 金 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 资 者 单笔 申购 金 额超 过 单个 投 资者 单笔 申 购金 额 上限 时。 9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间可以 按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149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额赎 回 或 部 分延 期赎回 。 无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赎 回、延缓支付 赎 回款 项或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3 )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在 开放期 内 , 若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 回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单 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50%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超出 该比 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 超 上 述 比例 的赎 回 申请 与 其他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参 照前 述条 款 处理 。 如延 期 办理 期限 超 过开 放 期 的 ,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延 长 的开 放期 内 不办 理 申 购 ,亦 不接 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 理人 仅 为 原 开放 期内 因 提交 赎 回申 请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 赎回业 务。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但因开放期流 动性需 要, 为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在 每次 开 放期 前一 个 月、 开 放期 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一 个月 的 期间 内 ,基 金 投资 不受 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 放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在封 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 制, 但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证 金 一倍 的现 金 。如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上 述 投资 品 种的 比 例限 制, 以 变更 后的 比 例为 准 ,本 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会 做相应调 整。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资产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80% ; 但因开放 期流动 性需 要, 为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在 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 月、 开放 期 及开 放 期结 束 后一 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 上述 比 例限 制 。开 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在 封 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 制,但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 倍的 现金 。其中,现金 类 资 产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如法律法 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 比例 限制 , 以变 更 后的 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投资比 例会做 相应调 整。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但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150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 保证 金一 倍 的现 金; 无 …… 除 投资 于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因 其信 用 等级 下 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情况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的现 金;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17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8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 述第 (2 )、 (9 )、(17 ) 、(18 )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如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151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2. 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限 制 为: 1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投 资 于债券资 产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但因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 在每次 开放期 前一个 月、 开 放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一 个月的 期间内, 基 金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开放期 内,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 期 货 合约 需 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债 券; 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 低于交 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如 法 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变 更 上 述投 资 品 种的比例 限制 , 以变 更后的 比例为 准, 本 基金的投 资比例 会做相 应调整 。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 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无 …… 除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因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 不再 符合 投资标 准情 况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或基金 规模变 动 2.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1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 资产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但因 开放 期 流动性 需要 ,为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 每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束 后 一个月的 期间内 , 基 金投资 不受上 述比例 限制 。 开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 限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会做相 应调整 。 2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在封 闭 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7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述所 规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18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 除 上述 第(2 )、(9 )、(17 )、(18 )项外 ,152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原 因 导 致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原因 导致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 二十九、 万家鑫安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 的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运 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 公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7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 用及 其 用途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 基金 份 额时 收 取。 赎 回费 用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153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 余用 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申请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 告。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 本金 将 退还 给 投资 者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 放期 间 可以 按 暂停 申 购的 期 间相 应 延长。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 认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且开 放期间 可以按 暂停申 购的期间 相应延 长。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 投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动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比 例 不低 于 上一 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可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 付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154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 办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 回申 请 总量 的 比例 ,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金 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行延 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 请,应当按 单个账 户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 赎回申请量 占非 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 额;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董 建岳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杨明生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资 产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的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交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交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交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无 除上述第(9 )条以 外,因证 券、期 货市 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现金 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15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 (9 ) 、(15) 、(16) 条以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155 监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形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 基金 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和 基金 季 度报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7、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 董 建岳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杨明生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和投 资风格 为: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 对债 券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交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2 、 本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为: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交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和投 资风格 为: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 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交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本基 金持 有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2 、本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限 制为 (2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其中, 现 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15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156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6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17 ) 法律 法规 及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 投资限 制。 除上 述第 (2)、 (9 ) 、( 15)、( 16) 条以外, 因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三十、 万家鑫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7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157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如 果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者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 且开放 期间可 以按 暂停申购 的期间 相应延 长。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 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158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 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董 建岳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杨明生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本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其 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4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59 除上 述第 (9 )条 以外 , 其余 因 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15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 、 (9 ) 、(14) 、(15) 条以外, 其余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7、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 董 建岳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杨明生 160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和投 资风格 为: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 对债 券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 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5%。


2 、 本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投资 限制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除上述第(9 )条以外 , 其 余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1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和投 资风格 为: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 资产 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2 、本基金各 类品种 的投资 比例、 投资限 制为: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4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5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 述第 (2)、 (9 ) 、( 14)、( 15) 条以外, 其余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三十一、 万家瑞旭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将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指《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补 充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释义 释义 增加: 53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 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释义 基金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161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4 、 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 参见 招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告 。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中 增加标 粗部 分: 5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投 资 者收 取 不低 于1.50% 的赎回费 ;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 于30 日、 少 于3 个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 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或 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 应当 将赎回费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赎回 费的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费 。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 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基 金管 理人 接 受某 笔或 者 某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额 数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的 50% ,或者有 可 能导 致投资 者变 相规避 前述50% 比例 要求 的情形 时。 7 、当 一笔 新的 申 购申 请被 确 认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规 定的本 基金 总规模 上限时 ; 或 使本基 金单 日申购 金额或 净申 购 比例 超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当 日申 购金额 或净 申购比 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累计持 有的份额上 限 时;或该投资者当日 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投资者单日 申购金额上 限 时;或该投资者单笔 申购金额超过单 个 投 资 者 单 笔申 购 金 额 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九 条 、 第 二十四条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措 施。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标 粗部分 : (2 ) 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增 加 162 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办 理 , 对于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当 日赎回 申请 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额 50% 以上 的部分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进行 延 期办 理。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比 例,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 ,投 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处 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 ( 一) 基金托 管 人简况 ”中: 住所:中 国浙江 宁波市 宁南南 路700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3 月31 日 注册资本 :叁拾 贰亿肆 仟玖佰 捌拾贰 万捌仟 肆佰零 壹元人 民币 改为 住所: 中 国 浙 江宁波 市鄞 州区宁 东路345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04 月10 日 注册资本 : 伍 拾 亿陆 仟玖佰 柒拾 叁万贰 仟叁 佰零伍 元人 民币 根 据 托 管 人 实 际 情 况修改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0%-95%, 投资于能 直接或间 接满足 居民 生活品 质提升 需求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不 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其余 资产投 资于债 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 期货、权 证、股 票期 权、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存 款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其中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所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的 比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其 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第十 八条增 加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的“1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 本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包 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0)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 限 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十 八 条 、 十 五 条 、 十 六 条 、 十 七条增加 163 (21)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述 第(2 ) 、 (12 ) 、 (20 ) 、 (21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中增 加: 5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的 “ (六)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 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六 、 二 十七条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 (七)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 26 、发生涉及本 基金 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根 据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二十 六条增 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 ( 二)基 金托管 人”中 : 住所:中 国浙江 宁波市 宁南南 路700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3 月31 日 注册资本 :叁拾 贰亿肆 仟玖佰 捌拾贰 万捌仟 肆佰零 壹元人 民币 改为 住所: 中 国 浙 江宁波 市鄞 州区宁 东路345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04 月10 日


注册资本 : 伍 拾 亿陆 仟玖佰 柒拾 叁万贰 仟叁 佰零伍 元人 民币 根据托管人实 际情况修 改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能直 接或 间接 满 足居 民 生活 品质 提 升需 求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 ; 其 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 期货 、 权 证、 股票期 权、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3%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164 督和 核查 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 (2 ) 、 (12)、( 20 ) 、 (21)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五 条、 十六条、 十 七条增加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条增 加 三十二、 万家家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将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指《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补充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165 释义 释义 增加: 51 、流动性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 作障碍 等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 回 购与 银 行 定期 存 款 (含 协 议 约定 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释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金 额”中 增加: 4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 重大 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例上 限、拒绝 大额申 购、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 购和赎 回的价 格、费 用及其 用途”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5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 根据相 关规定 比例归 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 的 投资 者收取 不低 于1.50%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7 、 基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的 50% ,或者 有可 能导致 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8 、 当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 模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 定的 本基金 总规 模上限 时; 或使 本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超 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金 额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 持有 的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当日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 投资者 单笔 申购金 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9 、 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关 规 定 在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 资者。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 第 二 十四条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措 施。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标 粗部分 : 根据 《公 开募 集166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2)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 困难或 认 为因 支 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可 对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 期办 理, 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50% 以上 的部分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进行 延期办 理。 对于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 ,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止 。 如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 者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处理 。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增 加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其中投资 于信 用评级 在AAA (含)到AA- (含) 之 间的信 用债的 比例不低 于债券 资产 的 80% ,投资于信 用评级 为 AA- 的信用债券 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下“1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7)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18)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9)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 质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2 ) 、 (9 ) 、 (18 ) 、 (19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 并、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五 条、十六条、 十 七条增加 167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的 ;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的 “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中 增加: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定 期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类 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 二 十 七条增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七)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 26 、 发生涉及 本基金 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根据 《公 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二十六条 增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其中投资 于信 用评级 在AAA (含)到AA- (含) 之 间的信 用债的 比例不低 于债券 资产 的 80% ,投资于信 用评级 为 AA- 的信用债券 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的 2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7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 放期的 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 、 且 由本基 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8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五 条、 十 六条 、 十 七条增加 168 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9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述第 2 、9 、18、19 项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证券 发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的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根据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三十三、 万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将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补充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释义 增加: 53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 监管、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约 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 票、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释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4 、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施 ,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增加 基金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中 增加标 粗部 分: 根据 《 公开募 集169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5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其 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不 低 于 1.50% 的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30 日、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基金财 产;对 持续持 有期 等于或 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6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 应当 将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赎回 费 的其 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注 册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50% , 或者有 可能导 致 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7 、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基 金总 规模超 过基 金管理 人 规 定的 本基金 总规 模上限 时; 或 使本基 金单 日申购 金额 或净申 购比例 超 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金 额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者 累 计 持有 的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时; 或该投 资者当 日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者单 笔申购 金 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8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 购申 请的 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 第 二 十四条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标 粗部分 : (2 )部分 延 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的 财 产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若进行上 述 延期 办理, 对 于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放日 基 金 总份 额50% 以上的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其余 当 日 非 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增 加 170 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 (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中: 住所:中 国浙江 宁波市 宁南南 路700 号 注册资本 :叁拾 贰亿肆 仟玖佰 捌拾贰 万捌仟 肆佰零 壹元人 民币 改为 住所: 中 国 浙 江宁波 市鄞 州区宁 东路345 号 注册资本 : 伍 拾 亿陆 仟玖佰 柒拾 叁万贰 仟叁 佰零伍 元人 民币 根 据 托 管 人 实 际情况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产的 0%-95% ,投资于 能直 接或 间 接满 足居 民 生活 品 质提 升 需求 的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低于 非 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 ;其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货 币市场 工具、 股指期 货、权 证、 股票 期权、 资 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 权证投 资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3%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所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的“1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 款等 ;


(19)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 30% ; (20)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 (2)、( 12) 、 (20 ) 、 (21) 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五 条、 十六 条、十 七条增加 基金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根据 《 公开募 集171 资产 的估 值 5 、当前 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的“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中 增加: 如报告期 内出现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管 理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 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 二 十 七条增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 (七)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 26 、 发生涉及本基 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 或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二十六条 增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 ( 二)基 金托管 人”中 : 住所:中 国浙江 宁波市 宁南南 路700 号 注册资本 :叁拾 贰亿肆 仟玖佰 捌拾贰 万捌仟 肆佰零 壹元人 民币 改为 住所: 中 国 浙 江宁波 市鄞 州区宁 东路345 号 注册资本 : 伍 拾 亿陆 仟玖佰 柒拾 叁万贰 仟叁 佰零伍 元人 民币 根据托管人实 际情况修 改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基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 产的 0%-95% ,投资于能直 接或 间接 满 足居 民 生活 品质 提 升需 求的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不 低 于非 现金 基金资产 的80% ; 其 余资产 投资于 债券 、 货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 期货 、 权 证、 股票期 权、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其中 , 权证 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3%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现金 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应 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 金以 及处 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五 条、 十六条、 十 七条增加 172 务监 督和 核查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2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 (2 ) 、 (12)、( 20 ) 、 (21)项外 ,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条增 加 三十四、 万家年年恒荣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指《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173 前 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 途 6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比 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根 据相 关 规定 比 例归 入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持 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0% 的 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 金将 退 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 间可 以按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50%, 或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使本基 金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 日申 购 金额 或 净申 购比 例 超过 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 当日 申 购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时 ; 或该 投资 者 累计 持 有的 份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 的份 额 上限 时 ;或 该 投资 者当 日 申购 金 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 申购 金 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 资 者 单笔 申购 金 额超 过 单个 投 资者 单笔 申 购金 额 上限 时。 9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间可以 按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174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额赎 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无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或 延 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3 )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在 开放期 内 , 若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 回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单 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50%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超出 该比 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 超 上 述 比例 的赎 回 申请 与 其他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参 照前 述条 款 处理 。 如延 期 办理 期限 超 过开 放 期 的 ,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延 长 的开 放期 内 不办 理 申 购 ,亦 不接 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 理人 仅 为 原 开放 期内 因 提交 赎 回申 请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 赎回业 务。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资 产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 应开 放 期流 动 性需 要, 为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 每次 开 放期 前 一个 月 、开 放期 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一 个 月的 期 间内 ,基 金 投资 不受 上 述比 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 现金 。 如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变 更 上述 投 资品 种 的比 例限 制 ,以 变更 后 的比 例 为准 , 本基 金的 投 资比 例会做相 应调整 。 二、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在每 次 开放 期 前一 个 月、 开 放期 及开 放期 结 束后 一个 月 的期 间 内, 基 金投 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 制。 开放 期 内,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5%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 述5% 的限制 , 但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如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上述 投 资品 种 的比 例 限制 , 以变 更后 的比例为 准,本 基金的 投资比 例会做 相应调 整。 四、投资 限制 四、投资 限制 175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但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 保证 金一 倍 的现 金; 无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14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30%; (15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6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 述第 (2 )、 (9 )、(15 ) 、(16 )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 八部 分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176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告 …… …… 如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二、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 原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 万 家年年恒 荣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万 家年年 恒荣定 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 为行使监 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 资于 债 券 资 产 的比 例 不 低 于 基金 资 产 的80% ,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 为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在 每次开 放期前 一 个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一 个月的 期 间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比 例限制 。 开 放 期内,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 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交易保 证金一 倍的现 金。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行 使监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投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一个 月、 开放 期及 开 放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资 不受 上 述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5%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 其 中 , 现 金类 资产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77 如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变 更 上述 投 资 品种的比 例限制 ,以变 更后 的 比例为 准, 本基金的 投资比 例会做 相应调 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 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 上述 投资 品种 的 比例限 制, 以变 更后 的比 例为 准, 本基 金的 投 资比例会 做相应 调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2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4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5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6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2 ) 、 (9 ) 、 (15)、( 16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178 算和 会计 核算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三十五、 万家瑞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3、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179 无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项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进行 公告。 对于 上述 第8 项拒 绝申购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其网 站上公 布相 关申购上 限设定 。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办 理。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进行公 告。对 于上述 第8 项 拒绝申 购的情 形,基金 管理人 将在其 网站上 公布相 关申购 上限设 定。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180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股票 投 资占 基 金资 产 的 0%-95% 。其 中, 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 指期货 、 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符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二、投资 范围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0%-95%。 其中, 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类 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股指期货、 权证及 其他金 融工具 的投资 比例符 合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 述 第(2 ) 、(12 )、 (20)、(21)条 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第十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181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无 4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1.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风 格为: 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 0%-95% 。其中,基 金持 有 全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股 指期 货 、权 证及 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 比例 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2. 本基 金各 类 品种 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为: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 督。… … 1.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风 格为: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其中,基金持有 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其中,现 金 类 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等 ;股指期 货 、权 证及 其 他金 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符 合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的规 定。 2.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182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无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 (2 )、 (12)、(20 )、 (21)条以外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三十六、 万家鑫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 ) 将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 纳 入基 金合同 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流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指《公 开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补充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释义 释义 增加: 51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因 无法以 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 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补充 流动性 受 限资产的 释义 基金 份额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7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 在 重大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183 的申 购与 赎回 不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 拒 绝大额 申购 、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告 。 管理规定》 第十 九条第 二 款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 用及其 用途”中 增加标 粗部分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用 应根据 相关规 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不低于 1.50% 的赎回 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第二 十三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7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 单 一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 情形 时。 8 、 当 一笔 新的 申购 申请 被确 认 成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模 超 过基 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 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单 日申 购金 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过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当日 申购金额或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 过单个 投资 者累 计 持有 的份额 上限 时; 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 者 单日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购 金额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9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 确 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告 。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在 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 十九条 、 第 二十四条 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6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 格 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措施。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第二 十四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标 粗部分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 因支 付 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 请 而进 行 的 财 产 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比 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 若 进 行 上述延 期办 理, 对 于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50% 以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增 加 184 上 的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进行 延期办 理。 对于 其余 当日非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 赎 回申请量 占 非 自 动延 期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资 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赎 回,直到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 择取消 赎回 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撤 销 。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请 一并处 理, 无 优先权 并以下 一开放 日的 该类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择 , 投 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 自动延 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 期赎回 不受单 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 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二、基 金托管 人”的 “ (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中: 住所、办 公地址 :中国 浙江宁 波市宁 南南 路700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3 月31 日 注册资本:叁拾贰 亿肆仟 玖佰捌 拾贰 万捌仟 肆佰零 壹元人 民币 改为 住所、办 公地址 : 中 国 浙江 宁波市 鄞州 区宁东 路345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04 月10 日 注册资本 : 伍 拾 亿陆 仟玖佰 柒拾 叁万贰 仟叁 佰零伍 元人 民币 根 据 托 管 人 实 际 情 况 修 改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金 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第十 八条增 加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交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5 )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6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 (2)、(9 ) 、( 15 ) 、 (16 ) 条以外,其余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 十八条 、 十 五条、 十六条 、 十七条 增 加 基金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185 资产 的估 值 3 、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 确 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第二 十四条 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 的“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中增加 : 如 报告 期 内 出 现 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 达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影响 投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本基金持 续运作 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告 中披露 基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 第 二十六 、 二 十七条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七)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 27 、 发生涉及 本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项 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重大 事项时 ; 根据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规定》 二十 六条增 加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在“ ( 二)基 金托管 人”中 : 住所、办 公地址 :中国 浙江宁 波市宁 南南 路700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3 月31 日 注册资本 :叁拾 贰亿肆 仟玖佰 捌拾贰 万捌仟 肆佰零 壹元人 民币 改为 住所、办 公地址 : 中 国 浙江 宁波市 鄞州 区宁东 路345 号 成立时间 :1997 年04 月10 日 注册资本 : 伍 拾 亿陆 仟玖佰 柒拾 叁万贰 仟叁 佰零伍 元人 民币 根据托管人实 际情况修 改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交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5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6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主 体为 交 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9 ) 、( 15 ) 、 (16 ) 条以外, 其余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五 条、 十六条、 十 七条增加 186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四) 暂停估 值的情 形”中 增加: 3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的;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四条增 加 三十七、 万家瑞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订依 据 前言 增加: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下简 称 “ 《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将 《公 开募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规 定》 纳 入 基 金 合 同 制 订依据 释义 增加: 13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及 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补充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释义 释义 增加: 51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 存款 ( 含协 议 约定 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 支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的 释义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赎 回的数 量限制 ”中增 加: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构 成潜 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款增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中 增加标 粗部 分: 5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 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低 于 1.50% 的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 取的赎 回费全 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30 日、 少于 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6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50%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 持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 于6 个月 的投资 人, 应 当将赎 回费总 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 产, 赎 回费 的 其余 部分 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三 条 增 加 187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七、拒 绝或暂 停申购 的情形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6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数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 份额总 数 的50% ,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7 、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 成功, 使本 基金总 规模 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规 定的 本基金 总规 模上限 时; 或使本 基金单 日申 购金额 或净 申购比 例超 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金 额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时 ; 或 该投资 者累 计 持有 的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上 限时; 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投 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 超过 单个投 资者 单笔申 购金额 上限 时。 8 、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 金申 购 申请 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九条 、 第 二 十四条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八、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 中增 加: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九、巨 额赎回 的情形 及处理 方式” 标 粗部分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而进 行 的财 产 变现 可 能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若 进 行上 述 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50% 以上的 部分,基金管 理人 有权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其余 当 日 非 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 赎回 申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 的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 入下一 个开放 日继续 赎回,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请 时未作 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 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一 条 (二)增 加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注册 地址 : : 中 国 ( 上 海 )自 由 贸易 试 验区 上 海市 浦 东新 区 银城中路 168 号 更 新 托 管 人 信 息 188 权利 义务 办公地址 : 中 国(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验 区 上 海市浦 东新区 银城中路168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 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 币78.0578560.0445 亿元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股票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其中,基 金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其 中 ,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 应收 申购 款等 ; 股指期货 、 权证 及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投资比 例符合 法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的 规定。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增加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 的“1 、组 合限制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 ,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 款等 ; (19)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 30% ; (20)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 动、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1)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 (2)、( 12) 、 (20 ) 、 (21)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十八条 、 十 五 条、 十六 条、十 七条增加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六、暂 停估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 二 十 四 条 增 加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公开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的“ (六 )基 金定 期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中 增加: 如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达 到 或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 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 的特 有风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第二十六 、 二 十 七条增加 189 险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 开披露 的基金 信息” 的“ (七) 临时报 告”中 增加 : 26 、 发 生涉及 本基 金申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 项时 ; 根据 《 公开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二十六条 增加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修 订内 容 修 改理 由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 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地址 : 中 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 银城中路168 号 办公地址 : 中 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验 区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 银城中路168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 限公司 ( 中 外 合资 、上 市) 注册资本 :人民 币78.0578560.0445 亿元 更新托 管人 信息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在“ (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中增加 标粗部 分: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称 “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称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 《 万家 瑞富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称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将《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纳入托 管协 仪 制订依 据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在“ ( 一)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后 允许 货币 市场 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其 纳入投 资范围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0%-95% 。其中,基金持 有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3%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股指期货 、权 证及其 他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定 。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不 一致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在“ ( 二) ”中增 加标粗 部分: (2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的现金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9)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的 15%;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20)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十八 条、 十五条 、 十六条 、十 七条增加 190 核查 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述 所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21)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述 第(2 ) 、 (12 ) 、 (20 ) 、 (21 )项 外 ,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二)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理 ”中修 改: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3 ) 交易所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允 价格;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不 一致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在“ (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中增 加: 5.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的; 根据《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 定》第 二十 四条增加 十 一、 基金 费用 在“ ( 一)基 金管理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中修改 :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 理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在“ ( 二)基 金托管 费的计 提比例 和计提 方法” 中修改 :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 管费划 款指令 ,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取。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基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不 一致 三十八、 万家鑫稳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191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6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192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牛锡明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彭纯 193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无 除第 (9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 (14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 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第 (2 )、 (9)、 (14 )、 (15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194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牛锡明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彭纯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本协 议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万 家鑫 稳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立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万 家鑫稳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立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1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 对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持有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投资 比 例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一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使 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持 有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5% 。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类 资 产不195 券; 无 除第9 ) 项另有 约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14)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5)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第2)、 9 ) 、14)、 15 )项另有约定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三十九、 万家瑞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 指 中国证 监 会2017 年 8 月31 日颁 布、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 公开募 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196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等 于或 长于30 日 、 少 于3 个月 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75%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续持 有期等 于或长 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 费总额 的 50%计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等于或长 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 应当将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的其 余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 的赎回费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 月的投 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等于 或长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收取的 赎回费 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 持有期 等于或 长于 6 个 月的投资 人,应 当将赎 回费总 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赎回 费的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 情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并暂 停接受 基 金申 购申请 。 …… 6 、申 请 超过 基 金管 理 人设 定的 基 金总 规 模、 单日 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 限的 。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197 …… 6 、 法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中 度 的情 形时。 8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8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分 拒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2 、 发生基 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收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部分延 期赎回 :…… 若 本基 金出现 巨额 赎回, 在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对 于单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当 日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 上 的赎 回申请 ,可以全 部自动 进行 延期办 理 , 延期 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对 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超 过上述 比例 的部分 , 基金 管 理人 有权根 据前 段“(1 ) 全部 赎回” 或“ (2 ) 部 分延 期赎回 ” 的约 定方式 与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赎回 申请一 并办 理。但是 , 如 该持有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 时选择 取消 赎回, 则 其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吴建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第十 二部 二、投资 范围 …… 二、投资 范围 …… 198 分


基金 的投 资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的0%-95% 。 其中, 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3%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股指 期货 、权 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机构 的规定 。 股票投资 占基金 资产 的0%-95%。 其中, 基金 持有全 部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3%;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的现金 (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股指期 货、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无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的 现金 ( 不 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9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上 述 第(2 )、 (12)、(20 ) 、(21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199 资产 估值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殊 情 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吴建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 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李民吉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对基 金 投资 范围、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股票占基 金资产的 0%-95% 。其中,基 金持 有 全部 权 证的 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股 指期 货 、权 证及 其 他金 融工 具 的投 资 比例 符 合法 律法 规 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 二)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 监督。 …… 股票占基 金资产 的 0%-95% 。其中,基金持有 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股指 期货 、 权证 及其 他 金融 工 具的 投 资比 例 符合 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 的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 托管 人 按下 述比200 融资 比 例进 行 监督 。 基金 托管 人 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 限进行 监督: (2 )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无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例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2 )本基金 每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19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0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21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述 第(2 )、 (12 )、(20 ) 、(21 )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 四) 暂 停估 值 与公 告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情形 无 ( 四) 暂停估值与 公告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情形 (5) 当前 一 估值 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 重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一致 的; 四十、 万家恒景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2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201 基金法》( 以下 简称“《基 金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 办法》”)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指《 公开 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于 法 律法 规、 监 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予 以 变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 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 牌股 票 、流 通受 限 的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 证券 、因 发 行人 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 一 投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 限或 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 措 施, 切 实 保 护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合法 权益 , 具体 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 购和 赎 回的 价 格、 费用 及 其用 途 6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应 根据 相关 规 定比 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其 余用 于支付登 记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 应根 据相 关 规定 比 例归 入 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对持 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 1.50% 的 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 基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数 的比 例达 到 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50%, 或者有 可能 导致投 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使本基 金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使本 基金 单 日申 购 金额 或 净申 购比 例 超过 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 当日 申 购金 额 或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时 ; 或该 投资 者 累计 持 有的 份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者 累 计 持有 的份 额 上限 时 ;或 该 投资 者当 日 申购 金 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 申购 金 额上 限时 ; 或该202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暂 停申 购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 者的 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 金将 退 还给 投 资者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 间可 以按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投 资 者 单笔 申购 金 额超 过 单个 投 资者 单笔 申 购金 额 上限 时。 9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 理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如 果投 资 者的 申购 申 请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项 本金将退 还给投 资者 。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办 理 ,且 开放 期间可以 按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八、 暂 停赎 回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 据基 金 当时 的 资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全额赎 回 或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无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 额 赎回 、 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或 延 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3 )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在 开放期 内 , 若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赎 回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单 日 赎回 申 请超 过上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50% 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对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超出 该比 例 的赎 回 申 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未 超 上 述 比例 的赎 回 申请 与 其他 份 额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参 照前 述条 款 处理 。 如延 期 办理 期限 超 过开 放 期 的 ,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延 长 的开 放期 内 不办 理 申 购 ,亦 不接 受 新的 赎 回申 请 ,即 基金 管 理人 仅 为 原 开放 期内 因 提交 赎 回申 请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 赎回业 务。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债券 资 产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但 因开 放 期流 动 性需 要, 为 保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 二、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但因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在每 次 开放 期 前三 个 月、 开 放期 及开203 资 每次 开 放期 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 及 开放 期结 束 后三 个 月的 期 间内 ,基 金 投资 不受 上 述比 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 封闭期 内, 本基金不 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保 证 金一 倍 的现 金 。如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变 更上 述 投资 品种 的 比例 限制 , 以变 更 后的 比 例为 准, 本 基金 的投资比 例会做 相应调 整。 放期 结 束后 三个 月 的期 间 内, 基 金投 资 不受 上述 比例 限 制。 开放 期 内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的限制 ,但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 证 金一 倍的 现 金。其中, 现 金 类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变更 上述 投资 品 种的 比例 限 制, 以 变更 后 的比 例 为准 ,本 基金的投 资比例 会做相 应调整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开放期 内,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 制 ,但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应当 保 持不 低 于交 易 保证 金一 倍 的现 金; 无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开放期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 制, 但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 交易 保 证金 一倍 的现 金;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13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 流 通股 票的 15% ; 开 放期 内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30%; (14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因 证 券 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 牌、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 合 前述 所 规 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5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 述第 (2 )、 (9 )、(14 ) 、(15 )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204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金 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如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达 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资 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 当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 资 者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 险,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 金 持续 运作 过 程中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年 度 报 告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 披露 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整 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法 规、 《 万 家恒景 18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制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 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 《 万家恒 景18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制 订。 205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 为行使监 督权 …… 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 资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的8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性 需要,为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每 次开放 期 前三个月、 开放期 及开放 期结束 后三个 月 的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 受上述 比例限 制。 开 放期 内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在 封闭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但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 扣 除 国 债 期货 合 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 交易保证 金一倍 的现金。 如法律 法规或 中 国证监会 变更上 述投资 品种的 比例限 制, 以变更后 的比例 为准, 本 基金的 投资比 例 会做相应 调整。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行 监督。 (2 )开放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 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在封闭 期 内,本 基金不 受上述 5%的 限制, 但每 个 交 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国 债 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交易 保 证金一倍 的现金 ; 无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行为 行 使监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但应开 放期 流动 性需 要, 为保 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在 每次 开放 期前 三个 月、 开 放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三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金 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开 放期 内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不 受上 述5% 的限制 , 但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 保证 金 一倍的 现金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限 制,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 会做相应 调整。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2 ) 开放期 内,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债 券;在封 闭期 内,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制 ,但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 易保证 金一 倍的 现金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3 )开放 期内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 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4 )开放 期内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投 资; (15 )开 放 期内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 产206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 应 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 上述 第(2 ) 、 (9 ) 、 (14)、( 15 )项外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 的,从其 规定。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的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四十一、 万家鑫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207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6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208 无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牛锡明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彭纯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本基 金持有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4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5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209 除第 (9 ) 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 第 (2 )、 (9)、 (14 )、 (15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牛锡明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彭纯 二 、 基 金托 管协 本协 议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公 开 募集 证券210 议的 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销售办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万 家鑫 丰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立 。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万 家鑫丰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立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1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 对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本基 金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无 除第9 ) 项另有 约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一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使 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类 资 产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14)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5)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第2)、 9 ) 、14)、 15 )项另有约定外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八 、 基 金资 产净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211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四十二、 万家鑫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6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212 据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 暂停申 购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213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牛锡明 二、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彭纯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本基金 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其 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无 除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因其 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情况 外,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15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因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情况外, 以 及 上 述第(2 ) 、(15 )、(16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214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牛锡明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彭纯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本协 议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 资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万 家鑫 享 纯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立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公 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以 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万 家鑫享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订立 。 215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行为行 使监 督 权 (1 ) 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 和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本基 金 对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持 有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5% 。 ……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无 除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情况 外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一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行使 监督权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的 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 的投 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有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其中,现 金 类 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 15)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6)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情况外 , 以 及 上述 第2)、 15)、 16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八 、 基 金资 产净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三)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216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四十三、 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 金 合同 的 目的 、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 法 》 (以 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 集证 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货币 市 场基 金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规 定》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露编报 规则 第5 号< 货 币市场 基金 信息披露 特别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货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 题的规定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 信息披 露特别 规定>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63、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6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217 赎回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 购和 赎 回 的价 格 、费 用 及其 用途 1 、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 用, 在 通常 情况下不 收取赎 回费用 。 在 满 足 相关 流 动性 风 险 管理 要 求的 前提下, 当本基 金持 有 的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 为 确 保基 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对 当日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申请 赎 回 基金 份 额超 过 基金 总份额1%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征收1% 的 强制 赎 回费 用 , 并将 上 述赎 回 费用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上 述做 法 无益 于基金利 益最大 化的情 形除外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本 基 金不 收 取申 购 费用 ,在 通 常情 况 下不 收取 赎回费用 。 但 在 满足 相关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要 求的前 提 下, 为确保 基金 平稳运 作, 避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本 基金 应当在 发生 以下情 形时征 收强 制赎回 费用: (1 ) 当本基金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低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2 ) 本 基金 前10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的,且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 例合 计低 于10% 且偏离度 为负 时。


当 出现 上述任 一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当 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 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的强制 赎回费 用,并 将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 形除外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4 、8 、9 、10 、 11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11、 基金 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 些申购 申请 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集中度 的情 形时。 12、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使本 基金单 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 日申 购金额 或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时。


13、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 商确 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4 、8 、9 、10、13 、14 项暂 停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八、 暂 停赎 回 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 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申 请 或延 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7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8 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218 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者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认 为 因支 付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 请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 可能 会 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造 成较 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 理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10% 的前提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 应当 按 单个 账 户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 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 :196.53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2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应 遵循以 下限 制: 7 ) 本基金需保持 足够比 例的流 动性 资产 以 应对 潜 在 的赎 回 要求 , 其投 资组合应 当符合 下列规 定: ①现 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合计不 得低 于5%; ②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 性 金 融债 券 以及 五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10% ; ③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 存款 等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投 资 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 得超 过30% ;


除上述 第1 ) 、 第7 ) 的①项和 第8 ) 项外 , 因证 券 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四、投资 限制 (2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以下 限制: 2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 债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10% ;


3 )本 基 金根 据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集 中度 情 况对 上述 第1 )、2 ) 项 投资组 合实 施调整 , 并 遵守 以下要 求:


①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20% 时,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9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180 天;投 资组 合中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20%; ②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 50% 时,本 基金投 资组 合的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120 天;投 资组 合中现 金、国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219 人合 并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导 致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不符 合 以上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应在10 个 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30%; 9 ) 本基金需 保 持足 够 比例 的 流动 性资 产 以应 对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资 组合应 当符合 下列规 定: ①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5% , 其 中 , 上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 等 ; 1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 , 不得 超过 该商业 银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的 10%;


13) 本基金 投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AAA 的机构发 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 ,其中 单一机 构发行 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2% 。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银行 存款、同 业存 单、相关 机构作 为原 始权益 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14)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除上述 第1 )、第9 )的①项和第10 )、14 )、15) 项外,因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以上 比例限 制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特 殊投 资限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行 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审议 批准,相关交 易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 管人的 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220 资产 估值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五 ) 基金 定 期 报告 , 包括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 金季 度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五)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中 , 至少 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 别、持 有 份额 及占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六)临 时报告 18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与“ 摊 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25% 或 正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达 到 0.5% 的情形; 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 本 法计 算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负 偏离 度 绝对 值 连续 两个交易 日超 过0.5% 的情形; (六)临 时报告 18、当“影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的正负 偏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5% 的情形; 当影子定 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 绝对值连 续两个 交易日 超过0.5% 的情形; 29、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30、本 基金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 于 AA+ 的商业银 行 的银 行存款 与同 业存单 时; 2 、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托管 人: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 :196.53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221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释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万家 现金增利 货币市 场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 法规制定 。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 办法》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编 报 规则第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与格式 〉 》、 《万家 现金增 利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 同》(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 法规制定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7 ) 本基金需保 持足够 比例的 流动 性资 产以应对 潜在的 赎回要 求, 其投资 组合 应当符合 下列规 定: ①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 于5%; ②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 不得 低于10% ;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30% ;


(一)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 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2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10% ; 3 ) 本基 金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集 中度 情况 对上 述 第 1 )、2 ) 项投 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并 遵守 以下 要 求: ① 当本 基金前10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2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 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 ② 当本 基金前10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 超过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30% ; 9 ) 本基金 需保 持足 够比 例的 流动 性资 产以 应对 潜222 …… 除上述第 1 )、第 7 ) 的①项和第 8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资 组合应 当符合 下列规 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12)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 券 , 不 得超过 该商 业银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10% , 其 中单 一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为原 始权 益 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14)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第1 ) 、第9 )的①项和第10 )、14)、15 ) 项外, 因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以上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特 殊投 资限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AA+ 的商 业银 行 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 应当 经基 金管理 人董 事 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七、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二、基金 资产估 值方法 和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223 核算 (六)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六)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 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 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年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中 , 至 少 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 别、持 有 份额 及占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四十四、 万家消费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简 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 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224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无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 持有 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的赎 回费 中,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 告。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投 资者 。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 购业务 的办理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6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7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 第1 、2 、3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如 果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25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 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 。……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非 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80%-95% ,其中投资于居 民消费成长相关行业的上市公 司股 票不低于 股票资 产的 80% ;其余 资产 投资于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股 指期 货、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其 中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每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5%。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80%-95%,其中 投 资于 居 民消 费 成 长相 关 行业 的上 市公司股 票不低 于股票 资产的 80%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股指 期货、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 行存款 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其中 ,权证 投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基 金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本 基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23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226 除上述第(9 ) 项 外,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4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5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 (9 ) 、(24)、(25) 项外,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比 例超 过20% 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险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227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为: 股票 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80%-95% , 其中投资于居民 消费 成 长相 关 行业 的 上市 公司 股 票不 低于股票 资产 的80% ; 其余资产投 资于 债券 、 货币 市 场工 具 、股 指期 货 、权 证、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债券 回购 、 银行 存款 以 及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其 中 ,权 证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3%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合 约 所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交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 公允 价 值不 得 超过 本基 金 资产 净值的8 %; 无 (一)… … 基金 的 投资 组合 比 例为 : 股票 资 产占 基 金资 产的 80%-95% , 其中投资于居 民消费 成长相 关行业 的上 市公司股 票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80%; 其余资产 投资 于债 券 、货 币市 场 工具 、 股指 期 货、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 债券 回 购、 银 行存 款 以及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其中 , 权证投资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0%-3%, 每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所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 债券 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2.本基 金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指 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存出 保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3. 本基金持有的所 有流通 受限证 券,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流 通 受限 证券 , 其公 允 价值 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8 % ; 2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228 除上述 第9 项外 ,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比 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9 、24、25 项外,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八、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四 ) 暂停 估 值与 公 告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与公告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情形 4.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四十五、 万家宏观择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229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果 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 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 的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30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0%-95%, 每个交易日 日终扣除 股指期 货 、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权 证、 国 债期 货、 股指期 货、 期 权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 构的规定 执行。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 为0%-95% , 每个交易日日 终扣除 股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 、国债 期货、 股指期 货、期 权及其 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扣除股 指期货 、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无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扣除 股指 期 货、 国 债期 货合 约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22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3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31 除上述 另 有 规 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 外。 (24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 述第(2 )、 (13)、(23 ) 、(24 )项 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1.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 : …… 本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0%-95%,每个交易日 日终 扣 除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1.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 : …… 本基 金 为混 合型 基 金,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 扣除股 指期货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232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权 证、 国 债期 货、 股 指期 货 、期 权 及其 他金 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例 依 照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 的规定执 行。 2. 本基 金各 类 品种 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为: (2 )每个交 易日日 终扣除 股指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无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 投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自 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开 始 。除 上述另有规定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或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原 因 导致 投资 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国 债 期货 、 股指 期 货、 期权 及其 他 金融 工具 的 投资 比 例依 照 法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的规 定 执行 。 其 中 , 现 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2.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2 )每个交易 日日终 扣除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22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 金以 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3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24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的投 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始。 除上述第(2 ) 、(13 )、 (23 ) 、(24 )项 外,因 证 券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或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原 因导 致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十六、 万家鑫瑞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233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五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资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234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申购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进行公 告 。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进 行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第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金 对债 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约 需交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 ( 二)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对债 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交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235 值的5%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约需 交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 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无 除投 资 于信 用 级别 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因其 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情况 外, 其余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交纳 的交易保 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 中,现 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 款等 ; (17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8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 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19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因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准 情况以及上述第(2 )、 (18)、(19) 项外 , 其 余因证券 市场波 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十 三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七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236 披露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无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七)临 时报告 27、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和 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 使监督 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 资产 的 投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金资产 的80%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交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的5%。 (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 监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 对债 券资 产 的投 资 比例 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 现金 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 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2 、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 约需 交 纳的 交 易保 证 金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无 (二 )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对 基金投 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交 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其中,现 金 类 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17、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18、 本 基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237 除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 其信 用 等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准 情况 外 ,其 余因证券 市场波 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19、 本 基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投资于 信用级 别评级 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 因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情况 以 及 上 述第 2 、18、19 项 外 , 其余因证券 市场 波 动、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除 外。法律法 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四十七、 万家玖盛纯债 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 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 的、 依据 和原则 2 、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合 同法 》( 以 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运作 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 披 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 二部 分


释 义 无 13、 《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定 》 :指 《 公开 募集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及颁 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4、 流 动性 受限 资 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操 作 障碍 等 原因 无法 以 合理 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 上 的 逆 回购 与 银行 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238 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 通受 限的 新 股 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 券 、因 发行 人 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采取 设 定 单 一投 资 者申 购 金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 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暂 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 切 实 保护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具 体 规 定请 参见招 募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 及其 用途 6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份 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相 关 规定 比例 归 入基 金 财产 ,其 余 用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其中对持 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 赎 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 申购 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 金将 退还 给投 资 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且开 放期 间可 以按 暂停 申购 的 期间 相应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 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笔 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数的 比 例达 到或 者 超 过基 金份额 总数 的50%, 或 者有可 能导 致投资 者 变 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求 的情 形时。 8 、 当 一笔 新的申 购申 请被确 认成 功, 使 本基金 总 规 模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使 本 基金 单 日申 购金 额 或净 申 购比 例超 过 基 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当日 申购 金 额或 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 时 ;或 该 投资 者 累计 持有 的 份额 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 累 计持 有 的份 额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 者当 日申 购 金 额 超过 单 个投 资 者单 日申 购 金额 上 限时 ;或 该 投 资 者单 笔 申购 金 额超 过单 个 投资 者 单笔 申购 金 额 上限 时。 9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暂停 接受 基 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申 购申 请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 据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投资 者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本 金将 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 暂 停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及 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的 办 理, 且 开放 期间 可239 延长。 以按暂停 申购的 期间相 应延长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项 的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确 认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暂停 接受 基 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措 施。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决定全 额赎回 或 部 分 延期 赎回 。 无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 金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的 资 产组 合状 况 决定 全 额赎 回、延缓支付 赎 回款 项或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3 ) 延 期办理 赎回 申请 : 在开 放期 内,若本基 金 发 生 巨额 赎 回且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单 日赎 回 申 请超 过上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50% 的, 基金管 理 人 有 权对 该 单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 出 该比 例的 赎 回 申 请实 施 延期 办 理, 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未 超 上 述比 例 的赎 回 申请 与其 他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参照 前 述条 款 处理 。如 延 期办 理 期限 超过 开 放 期 的, 开 放期 相 应延 长, 延 长的 开 放期 内不 办 理 申 购, 亦 不接 受 新的 赎回 申 请, 即 基金 管理 人 仅 为 原开 放 期内 因 提交 赎回 申 请超 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办理 赎回业 务。 第 七部 分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及 权 利义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 董 建岳 二、基金 托管人 (一)基 金托管 人简况 法定代表 人:杨明生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但因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 为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在每 次开 放期 前一 个月 、开 放 期及 开放 期结 束后 一个 月的 期间 内 ,基 金投 资不 受上 述比 例限 制。 开 放期 内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在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制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变更 上述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为 :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但因开放 期流动 性 需要 ,为 保 护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 在每 次开 放 期前 一个 月 、开 放 期及 开放 期 结束 后 一个 月的 期 间内 ,基 金 投资 不 受上 述比 例 限制 。 开放 期内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不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 的5%;在封闭 期内 , 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其 中 , 现 金 类 资产 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应 收 申购 款 等。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监 会变 更 上述 投 资品 种的 比 例限 制 ,以 变更 后 的比例为 准,本 基金的 投资比 例会做 相应调 整。 240 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 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 基金 的投 资 比例 会做 相应调整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在开 放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在 封闭 期,本基 金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无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在 开放期 ,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在 封闭期,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其 中 ,现 金 类 资 产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 申 购 款等 ; (15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 动 投资 于 流动 性受 限 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因 证 券 市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述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6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与 私 募类 证 券资 管产 品 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手 开展 逆 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 资质 要 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 述第 (2 )、 (9 )、(15 )、 (16 ) 项外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 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 采用 估 值技 术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定 性 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报 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比例 超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 中披 露该 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 额变 化情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 金 定期 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 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如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达到 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的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者 的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 至少 应当 在 基金 定 期报 告“ 影 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 披露 该投 资 者 的 类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份 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 险, 中国 证 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241 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 险。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 程中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基 金 年 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告 中披 露 基金 组 合资 产情 况 及 其流 动性风 险分 析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 发 生涉 及本 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 项 调整 或潜 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一 、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 董 建岳 (二)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 人:杨明生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2. 本基 金各 类 品种 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限制为: (2 ) 在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5 % , 在封 闭期 , 本 基金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无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的特殊 情形除 外。 2.本基金各类品 种的投 资比例 、投资 限制为 : (2 )在开放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 在封闭期 ,本基 金不受 上述 5% 的限制 ; 其 中 ,现 金 类 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15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因 证券市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述所 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6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资 管 产品 及 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 易的 ,可 接 受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 与基 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除 上 述 第(2 )、 (9 )、(15 ) 、(16 ) 项 外,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 行人 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四十八、 万家天添宝货币市场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242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 同的 目 的、 依 据和 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货 币 市场 基 金监 督 管理 办 法》、 《 关于实 施<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 理办法> 有关 问题的 规定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息 披露编 报规则 第5 号< 货 币市 场 基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法 》、 《关于实 施< 货币市 场基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有关 问题的规 定》、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 别规 定> 》和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指《 公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63、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 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支 持 证 券、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 的 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6 、当 接 受申 购 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 申 购等 措施,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 法权 益,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 公 告。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不 收取申 购费用 , 在通 常情 况 下不收取 赎回费 用。 在 满 足 相关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要 求的 前 提 下, 当本基 金 持有 的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1 、 本基金不收 取申购 费用, 在 通常 情况下 不收 取赎回费 用。 但 在 满 足相 关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要 求的 前 提下,为 确保基 金平 稳运作, 避免诱 发 系 统性 风险,本基 金应当 在发 生以下 情形时 征 收 强制 赎回费 用: (1 ) 当本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 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243 时 , 为 确 保 基金 平 稳运 作 ,避 免诱 发 系 统 性 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将 对当 日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申 请 赎回 基 金份 额 超过 基 金总份 额1%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征收1%的强 制赎 回 费用 ,并 将 上述 赎 回费 用 全额 计 入基 金 财产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确 认上 述做 法 无益 于 基金 利 益最 大 化的情形 除外。 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5% 且偏离度 为负时 ; (2 ) 本 基金 前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 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50% 的,且本 基金投 资 组 合中 现金、国 债、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 融 债 券 以及 5 个交 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低 于 10% 且偏离 度 为负 时。


当 出现 上述任 一情 形时 , 基金管理人将对 当日 单个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申 请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 赎回申 请征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用 , 并将 上述赎 回费用 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金 利益最 大化的 情形除 外。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4 、8 、9 、10 、11 、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申 购时…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12、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 使本 基 金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定 的当日 申购 金额或 净申购 比例 上限时 。


13、当 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经 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 取 暂停 接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施 。 发生 上 述第 1 、2 、3 、4 、8 、9 、10 、13 、14 项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无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情形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7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措施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8 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时…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有 困难 或 认为 因 支付 投 资者 的赎 回 申请 而 进行 的 财产 变 现可 能 会对 基金 资 产净 值 造成 较 大波 动 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 接 受赎 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 额的 10%的前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办 理。若进244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 回申 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 账户 赎 回申 请 量占 赎回 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确 定 当日 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未 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者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行 上述 延期办 理,对于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当 日 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金 总份额 50% 以 上 的部 分,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进行延 期办 理。 对 于其余 当日 非 自动延 期办 理 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回申请量占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未 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回… …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 :196.53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 托管人 法定代表 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四、投资 限制 (2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以下 限制 : 7 ) 本基金需保持足 够比例 的流动 性资 产 以应 对 潜在 的赎 回 要求 , 其投 资 组合 应 当符合下 列规定 : ①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 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合计 不 得低于5%; ② 现 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 票据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以 及五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 不 得低于10% ; ③ 到期 日在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 银 行 定 期存 款等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投 资 占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过30% ;


四、投资 限制 (2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遵 循以下 限制: 2 )现 金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 性金 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 于10% ;


3 )本 基 金根 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集中 度 情况 对 上述第1 )、2 ) 项 投资组 合实 施调整 , 并遵 守 以 下要 求:


①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 额 合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额的 20% 时,本 基金投 资 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90 天,平均 剩 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18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20% ; ② 当本 基金前 10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持有 份 额 合计 超过基 金总 份额的 50% 时,本 基金投 资 组 合的 平均剩 余期 限不得 超过 60 天,平均 剩 余 存续 期不得 超过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 据、政 策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低 于30% ; 9 ) 本基金 需保 持 足够 比 例的 流 动性 资 产 以应 对潜在的 赎回要 求,其 投资组 合应当 符合 下列 规定: ①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计 不得低 于5%,其 中 , 上 述现 金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245 除上述第 1 )、 第 7 ) 的①项和第 8 ) 项 外, 因证 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导致 本 基金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以 上 比例 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 12)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货币市 场基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与 债券,不得 超过该 商业 银行最 近一个 季 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13) 本基 金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 于AAA 的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得 超过 10% ,其中单 一机 构发行 的金融 工 具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2% 。 前 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非金 融企业 债务融 资 工 具、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他 品种;


14)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 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的 投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 第1 )、 第9 )的①项和 第10 )、14 )、 15) 项外,因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 证券市场 波动、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以上比例 限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特 殊投 资限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业 银 行的 银行存 款与 同业存 单的 , 应当 经基金 管 理 人董 事会审 议批 准, 相 关交 易应当 事先征 得 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 并作 为重 大事项 履行信 息 披 露程 序。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第十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246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 ) 基金 定期 报 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 内出 现单 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金 份 额 比 例超 过20%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季 度 报 告、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件 中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告 期内 持 有 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特 有风险 。 (五)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其 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 定 期 报告“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项 下 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报告 期末持 有份额 及 占 比、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 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年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中 , 至 少披 露报告 期末 基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 类 别、 持有份 额及 占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六)临 时报告 18 、当 “影 子定 价 ”确 定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25% 或 正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 到0.5% 的情形; 当影 子 定价 确 定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与摊 余 成本 法 计算 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负 偏离 度 绝对 值 连续两个 交易日 超过0.5% 的情形; (六)临 时报告 18、 当 “影子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的正 负偏 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形; 当 影子定 价确 定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成 本法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 的情形; 29、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大 事项时 ; 30、本 基金投 资于 主体信 用评 级低于 AA+ 的商 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业 存单时 ;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托管 人: 上海浦 东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 人:吉晓辉 注册资本 :196.53 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 人: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 人:高国富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监 督管 理办 (一)依 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以下 简称《运 作办法》)、《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 理 办法》 、 《关 于实施< 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 有关问题 的规定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编 报247 释 法> 有关问 题的规 定》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编报 规则第 5 号< 货币 市场 基金信 息披露 特别 规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内 容与格 式〉 》 、 《万家 天添宝货 币市场 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 法规制定 。 规则第5 号< 货币 市场基 金信息 披露特 别规定> 》 《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业务管 理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7 号 〈 托管协 议的内 容 与格式〉 》 、 《万 家天添 宝货币 市场基 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法律 、 法 规 制定。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权 2.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 督: 7 ) 本基金需保 持足够 比例的 流动 性资 产以应对 潜在的 赎回要 求, 其投资 组合 应当符合 下列规 定: ①现金、 国债 、 中央 银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 于5%; ② 现金、 国债、 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 不得 低于10% ; ③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回 购 、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 超 过30% ;


…… (一)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行 为行使 监 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 : 2 )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低 于10% ; 3 ) 本基 金根 据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集 中度 情况 对上 述 第 1 )、2 ) 项投 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并 遵守 以下 要 求: ① 当本 基金前10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2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 超过18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20% ; ② 当本 基金前10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持有 份额 合 计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时, 本 基金 投资组 合的 平 均 剩余 期限不 得超 过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不 得 超过120 天; 投 资组 合中现 金、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低于 30% ; 9 ) 本基金 需保 持足 够比 例的 流动 性资 产以 应对 潜 在的赎回 要求, 其投资 组合应 当符合 下列规 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金 融债券 占 基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合 计不得 低于5%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 款 等; 12)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金 投资 同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 存单与债 券 , 不 得超过 该商 业银行 最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13)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 低于 AAA 的机 构248 除上述第 1 )、第 7 ) 的①项和第 8 ) 项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 超过10% , 其 中单 一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 具、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相关 机构 作为原 始权 益 人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及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14)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15) 本 基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 范 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第1 ) 、第9 )的①项和第10 )、14)、15 ) 项外, 因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赎 回、 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导致 本基金 投资组 合不符 合以上 比例限 制的 , 基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特 殊投 资限制 : 本 基金 拟投资 于主 体信用 评级低于AA+ 的商 业银 行 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 应当 经基 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 审议 批准, 相关 交易应 当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 同 意, 并作为 重大 事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七、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二、 基 金资产 估值方 法和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二、基金 资产估 值方法 和特殊 情形的 处理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的; (六)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 (六)基 金定期 报告的 编制和 复核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者 的 权 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 期报告 “影 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 的 类 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249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年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中 , 至 少 披 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 别、持 有 份额 及占总 份额 的比例 等信息 。 四十九、 万家量化睿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 同的目 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 金合 同的 依 据是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合同 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合同 法》”)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 风险 管理规 定》(以 下简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指《公 开募 集开放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及颁 布机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51、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 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 的银 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 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7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构 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 限、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切实 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法 权益,具体 规定请 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 途 5 、赎 回费 用 由赎 回基 金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赎回 费用应根 据相关 规定比 例归入 基金财 产,其 余用于250 赎回基金 份额时 收取 。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 费。 支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收 取不低 于 1.50% 的赎 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单 个投 资 者当 日申 购 金额 达 到基 金 管理 人所设 定的 上限。 8 、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将 达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设 定 的 本 基 金 当 日 申 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 总规模 。 发生 上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 申购申请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进 行 公告 。对 于 上述 第 7 、8 项拒绝申 购的情 形 ,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其网站上 公布相 关申购 上限设 定 。 如 果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8 、当 一 笔新 的 申购 申 请被 确认 成 功, 使 本基 金总 规 模超 过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 金总 规模上 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 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金 额或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时; 或该投资者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或该投 资者 当日申 购金 额超过 单 个投 资者单 日申 购金额 上限时 ; 或该 投资 者单笔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笔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申 购申请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进 行公告 。对于 上述 第8 项拒 绝申购 的情形, 基金管 理人将 在其网 站上公 布相关 申购上 限设定。 如果投 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被 拒绝的 申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 投资者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八、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按 单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对 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进 行延 期办理 。 对于 其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期办 理 的赎 回申请,应 当按单 个账户 非 自 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占 非 自 动 延期办 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251 分, 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 消赎回 。…… 定当日受 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 回。……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 范围 …… 本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股 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0%-95%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保证 金以后 , 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权证投 资占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3% 。 二、投资 范围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和 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 以后, 本基金 保留的 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权证 投资占 基金资 产净值 的0-3% 。其 中,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债券 ; 无 除上 述第 (13) 项 以外 ,因 证 券\ 期 货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 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股 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约需交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类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20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括 开 放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1 )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22 )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 (13) 、(21)、(22) 项以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外 。 252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 的;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比 例超 过20% 的情形,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产 品 的特 有风险 。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基 金定期 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和基金 季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报 告“影响 投 资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发生涉 及本 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 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 本基 金 为混 合 型基 金 ,股 票资 产 占基 金资产的 0%-95%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保 证 金以 后 ,本 基 金保 留的 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券 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权证 投资占 基金 资产净值 的0-3% 。 (二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融 资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 象进行监 督。…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每个 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和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保证 金 以后 , 本基 金 保留 的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5% ;权证投 资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0-3%。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 金托管 人按下 述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监督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 需 交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现 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253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交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5 %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无 除上述第(10) 项以外, 因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 述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除外 。 债券 ; 其 中 , 现 金 类资 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 期 的 定期 开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 全 部 投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 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30% ;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金 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 不符 合 前述 所规 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投 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 接 受 质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 应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2 、10、18、19 项以外,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八、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3.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技 术 仍导 致 公 允 价值 存在 重 大不 确 定性 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致的 ; 五十、 万家安弘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 一部 分


前言 2 、订立本基 金合 同的依 据是《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 以下简 称 “《合同 法》”)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 法》 ”) 、《证 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公开募 集开放 式证254 称“《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 二部 分


释义 无 13 、 《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指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54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 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10 个交易日 以 上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 新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4 、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 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 体规 定请参 见招 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六、 申购和 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6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 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比例归 入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 必要的手 续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在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费用 应根据 相关规 定比例 归入基 金财产 , 其 余用于支 付登记 费和其 他必要 的手续 费。 其中对 持 续持 有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不 低于1.50%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7 、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 到 或 者超 过基金 份额 总数 的50% , 或者 有可能 导致 投 资者 变相规 避前 述50% 比例要 求的情 形时 。 8 、 当一 笔新 的申 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 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人规 定 的 本 基金 总 规 模上 限 时; 或使本 基金 单日申 购金 额或净 申购比 例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当日申购金额 或净申购 比 例 上限 时; 或 该投 资者累 计持 有的份 额超过 单个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份额上 限时 ; 或该 投资者 当日 申 购金 额超过 单个 投资者 单日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或该投资者单笔申购 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者单 笔 申 购金 额上限 时。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255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7 项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公告。 如 果 投资者的 申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 的申购款 项本金 将退还 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 购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业 务的办 理,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 购的期 间相应延 长。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 如 果投资 者的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申 购款项 本金将 退还给投 资者。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且开 放期间 可以按暂 停申购 的期间 相应延 长。 八、 暂停赎 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暂 停接 受 基金 赎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措施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 理 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 回 。 无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当时的 资产组 合状况 决定全 额赎回 、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或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3 )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在开放 期内 ,若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单 日 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估值日 基金总 份 额50% 的, 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 该 比 例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期 办理 ,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未超上述比例 的赎回申请与 其他份额 持 有 人的 赎回申 请参 照前述 条款处 理。 如延期 办理 期 限超 过开放 期的, 开 放期 相应延 长, 延长 的开 放 期内 不办理 申购, 亦 不接 受新的 赎回 申请, 即 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 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 超 过基金总份额 50%以 上 而 被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的单 个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办理赎 回业务 。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本基金 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的80% ; 但因 开放期 流动性 需 要,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 在每个开 放期 前1 个月、 开放期 及 开放期结 束后 1 个月的 期间不 受 二、投资 范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80% ; 但 因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在 每个开 放期前1 个月 、 开放 期及开 放期结 束后1 个月的 期间不受 上述比 例的限 制;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不256 上述比例 的限制; 在开 放期, 本 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 净值的5 % , 在 封闭期 内 , 本基 金 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如 法律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 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 比例为 准, 本基金 的投资 比例会 做相应 调 整。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的5 %, 在封闭 期内, 本基金 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 其 中 , 现金 类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如法 律 法 规或 中 国 证 监 会变 更 上 述 投 资品 种 的 比例 限制, 以 变更后 的比例 为准 , 本基 金的投 资比例 会做相应 调整。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在开放 期, 本基金 持有的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 无 除上述第 (9 )项 以外, 因证券 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循 以下限 制: (2 )在 开放 期, 本基 金持 有的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的 5 %,在封闭 期,本基 金不受 上述5%的限 制; 其 中 , 现 金类 资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14 ) 开 放期内 ,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 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 资; (15 ) 开 放期内 ,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 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应 当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 )、 (9 )、(14)、(15) 项以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 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 括基金 年 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六) 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告 …… 257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 到 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披 露该 投 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中 国 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 情 况 及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等 。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6 、 发生 涉及本 基金申 购 、 赎 回事项 调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金法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 法》”)、《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7 号 〈托管 协 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万家 安弘纯 债 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 以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等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制 订。 (一)订 立托管 协议的 依据 本协议依 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 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 议的 内容与 格式〉 》、 《万家 安弘纯 债 一年定期 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制订。 三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 行为行使 监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因 开放 期流 动性 需 要, 为保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在每个 开放期 前 1 个月、开 放期及 开放期 结束 后1 个月 的期间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在开放 期, 本基金 持有 的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5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 上 述5%的限制 。 如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 (一)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 监督权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本 基金 投资于 债券资 产 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但因开 放期流 动 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在每个 开 放期 前1 个月 、开放 期及开 放期结 束 后1 个月 的 期间不受 上述 比例的 限制; 在开 放期, 本基金 持 有的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5% 的限制 。 其 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 限258 变更上述 投资品 种的比 例限制 , 以变 更 后的比例 为准, 本基金 的投资 比例会 做 相应调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 融资、 融券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托管 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 整期限 进行监 督: (2 ) 在开 放期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金 或 者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的5 %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不受 上述5% 的限 制; 无 除上 述第 (9 ) 项以 外, 除 基金 合同 另 有约定外 ,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制,以变 更后 的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投 资比例 会 做相应调 整。 (二)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比例 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 期限进 行 监督: (2 ) 在开放 期, 本 基金持 有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 闭期, 本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制; 其 中 , 现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14)开 放期 内,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 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 投 资; (15)开 放期 内,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除上述第 (2)、(9 ) 、( 14 ) 、 (15) 项以外,除基 金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证券发 行 人合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八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无 (四)暂 停估值 的情形 4.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五十一、 万家家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内容说明 1 、 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目的 、依 据和原 则 2 、 订立本基 金合同 的依据 是 《中 华人民 一、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中华259 共和国合 同法》 ( 以 下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 简称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 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 第一 部分


前言 无 六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过50% 的除外。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指《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及 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51、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 合 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 现 的资 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 件提 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如 未来法 律法 规变 动, 基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对 上述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范围 进行调 整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无 五、申购 和赎回 的数量 限制 7 、 当接 受申购 申请 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 益 ,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 赎回费用 由赎回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规 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比例 见招募 说明 书,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手续 费。 六、申购 和赎回 的价格 、费用 及其用 途 6 、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基 金份额 时收取 。 赎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 规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比 例见 招募 说明 书,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其 中 ,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于1.5% 的赎回 费 , 并 将 上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无 七、拒绝 或暂停 申购的 情形 8 、 当一笔 新的 申购申 请被 确认成 功, 使本 基金260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申请时 …… 总 规模 超过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本 基金 总规 模上 限 时; 或使 本基 金单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例 超 过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或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时 ;或 该投资 者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的 份额 上限 时; 或该 投资 者 当日 申购 金额 超过单 个投 资者 单日 申购 金额 上 限时 ;或 该投 资者单 笔申 购金 额超 过单 个投 资 者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9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金申 购申 请的措 施。 发生上述 第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拒绝 或暂停 申购申 请时… …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情 形 无 八、暂停 赎回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的 情形 6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暂 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措 施。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 期赎回 :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 申请 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九、巨额 赎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 方式 (2 ) 部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若进 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50% 以 上 的部 分,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进行 延期 办理 。对 于 其余 当日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单个 账户 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非 自 动延 期办 理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 回份 额; 对于未能 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二、投资 范围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本 基金 对债券 资产的投 资比例 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二、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金 对债 券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3%;261 的投 资 金资产净 值的3%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投 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其 中, 现金 类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交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除第 (12)项 另有 约定 外, 因证 券、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四、投资 限制 1 、组合限制 (2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 货合约 需交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 中, 现金 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17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 股票 的30%; (18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 逆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 应当 与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除第 (2 )、 (12 ) 、(18)、(19) 项另有约 定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 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无 六、暂停 估值的 情形 3 、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 以上的 资产 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的; 第十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五、公开 披露的 基金信 息 262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金 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报 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比 例 超过 20%的情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风 险。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度 报告和 基金季 度报告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 其 他投 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 在基 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 特有 风险 , 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 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中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七)临 时报告 无 (七)临 时报告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2 、托管协议主要修订内容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内容 内容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目的 和原 则 订立 本 协议 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内 容 与格 式 准则 第 7 号〈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与 格 式〉 》 、《 万家 家瑞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 议的依 据是《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销售 办法》) 、《证 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法》)、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以下 简称“《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与 格式准 则第7 号〈托管 协议的 内容与 格式〉》、 《万家 家瑞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 基金 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行 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 的约 定对 下 述基 金 投融 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 )按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本基 金 的投 资资 产 配置 比 例为 :本 基金 对 债券 资 产的 投资 比 例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的80% , 本基 金持有 的全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 国债 期 货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一)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 的投资 行为行 使监督权 2 、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 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本基金 的投资 资产配 置比例 为:本 基金对 债券资产 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3%; 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263 券的投资 比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2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 基 金投 资组 合 遵循 以 下投 资限 制: 2 )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 债期货 合约需 交纳 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 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除第 12 )项另 有约定 外,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金资产净 值的5%, 其 中, 现 金类资 产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2 )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 限制: 2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交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 ,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其 中 , 现 金类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 17) 基金管 理人 管理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 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且由 本基金 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的30% ;


18)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 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5% ;因证券 市 场波 动、上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19)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第 2)、12 )、18)、19 ) 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