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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鑫利混合(002129)

广发鑫利混合: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广发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广发鑫利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广 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6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9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目的 是保 护投 资 人合 法 权益 ,明 确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 订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原则 是平 等自 愿 、诚 实 信用 、充 分保 护 投资 人 合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 合同 有冲 突 ,均 以 基金 合同 为准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按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广发 鑫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由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 《基 金 法》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募 集 ,并 经中 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委 员会 ( 以 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 金合 同之 外披 露涉 及本 基金 的信 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 合同 或 本基 金 合同 :指 《 广发 鑫利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 协议 : 指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广发鑫利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 说明 书 :指 《 广发鑫利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 告 :指 《 广发 鑫利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售公告》 8 、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 现行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 规章 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议 、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指 中 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 会 16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 个人 投资 者: 指依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 基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 机构 : 指 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 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 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8 、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 : 指销 售机 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指 《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 定的 条件 ,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息 、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 差、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金 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流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 、 指定 媒体 : 指中 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媒体 53 、 不可 抗力 :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在股 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现 金等 大类 资产 中充 分挖 掘和 利用 潜在 的投 资机 会,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具体 发售 时间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 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 每个 基金 交易 账 户的 单 笔最 低认 购金 额 进行 限 制,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对 募集 期间 的单 个 投资 人 的累 计认 购金 额 进行 限 制,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 返还 投资 者已 缴纳 的款 项,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 基金 募集 失败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请 求 报酬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人民 币情 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 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 同》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 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 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 成立; 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 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生效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 查询 。 因投 资 者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或不 利后 果 。 若申购不 生 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投 资人 首次 申 购和 每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 额以 及 每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投 资人 每个 基 金交 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 份额 余 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规 定单 个投 资人 累 计持 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 ,具 体 规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当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5 、 基金 管理 人 可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 额 和赎 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公告。 2 、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 :本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本 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 并在 招募 说 明书 中 列示 。申 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 财产承担。 3 、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 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并 扣除 相应 的 费用 , 赎回 金额 单位 为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4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 、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应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6 、 本基 金的 申 购费 率 、申 购份 额具 体 的计 算 方法 、赎 回费 率 、赎 回 金额 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在 不违 反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情形 下 根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 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 可能 会影 响或 损 害现 有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 资产 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 种, 或 其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或 登 记机 构的 技术 故 障等 异 常情 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 接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 有 可能 导 致单 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比例 达 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 变 相规 避 50%集中度时。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 、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九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 金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 一开 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投 资人 的全 部 赎回 申 请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 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 请有 困 难或 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若本 基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 请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该比 例以 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办 理部 分予 以 撤销 ) ,对 该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剩余 赎回 申 请与 其 他账 户赎 回 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 含本 数 )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 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 上述 暂 停申 购 或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 理人 当日 应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 于两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 重新 开 放申 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 果发 生暂 停的 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应 每两 周 至少 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 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 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 定。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 每期 扣款 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七部 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9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2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 费以 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 换基 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 进行 监 督和 处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理;


(9 )担 任或 委 托其 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 以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转批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 理 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 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 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款 项 及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 规定 的 费用; (5 )在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 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除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外, 当 出现 或 需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 不违 反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并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 财产承担的费用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法律法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 售机 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情 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 况下 ,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 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 会者 出示 的在 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 )项 、或 者 第 2 款第(3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 、 在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 机构 允许 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 表决 的, 在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 主持 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 应由 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九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 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产生 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临时 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选任 基 金管 理 人的 决议 自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 告: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 托管 人 在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 终止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妥善 保管 基 金管 理 业务 资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 续, 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 基金 管理 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基 金名 称变 更: 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后 ,如 果 原任 或新 任基 金 管理 人 要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 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 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 产生 之 前, 由中 国证 监 会指 定 临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的 决议 自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 ,且该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后, 由基 金 管理 人 在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6 、交 接: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妥 善 保管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 托 管业 务 资料 ,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 手续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临 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 计: 基金 托管 人 职责 终止 的, 应 当按 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同 时 更换 ,由 单独 或 合计 持 有基 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告 :新 任 基金 管 理人 和新 任基 金 托管 人 应在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条 件和 程序 的约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 运作 、 净值 计算 、 收益 分配 、 信息 披露 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登记 业务 的, 应与 代理 人签 订委 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 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围 内, 对登 记 业务 的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并 依照 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 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 格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条件 办理 本基 金 份额 的 登记 业 务; 3 、 妥善 保存 登 记数 据 ,并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称 、身 份信 息 及基 金 份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 4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基 金账 户信 息 负有 保 密义 务, 因 违反 该保 密 义务 对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按 《基 金合 同》 及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为投 资 者办 理非 交易 过 户业 务 、提 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的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委 托 其他 机构 办理 本 基金 注 册登 记 业务的)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 在股 票、 固定 收益 证券 和现 金 等大类资产中充分挖掘和利用潜在的投资机会, 力 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经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资 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 工具 ) 、权 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 结合政策面、 市场资金面, 积极把握市场发 展趋 势, 根据 经济 周期 不同 阶段 各类 资产 市场 表现 变化 情况 , 对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 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 提高基金 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 自 下而 上 ” 的个 股选 择方 法, 在拟 配置 的行 业内 部通 过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1 ) 首先 , 使用 定量 分析 的方 法, 通过 财务 和运 营数 据进 行企 业价 值评 估, 初步筛选出具备优势的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主要从盈利能力、 成长能力以及估值 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 ①盈利能力 本基金通过盈利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创造利润的能力,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 括净资产收益率(ROE ) ,毛 利率 ,净 利率 ,EBITDA/ 主营业务收入等。 ②成长能力 投资方法上重视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的平衡, 一方面利用价值投资标准筛选 低价 股票 , 避免 市场 波动 时的 风险 和股 票价 格高 企的 风险 ; 另一 方面 , 利用 成长 性投资可分享高成长收益的机会。 本基金通过成长能力分析评估上市公司未来的 盈利增长速度,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EPS 增长 率和 主营 业务 收入 增长 率等 。 ③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当前市场估值的合理性, 主要参考的指标包括 市盈 率 (P/E ) 、 市净 率 (P/B )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 自由 现金 流贴 现 (FCFF , 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2 )其次,使用定性 分析的方 法,从持续成长性、市场前景以及公司治理 结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的精选。 ① 持续成长性的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生产、技术、市场、经营状况 等方面 的深入研究,评估具有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② 在市场前景方面,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市场的广度、深度、政策扶持的 强度以及上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 开拓市场、 进而 创造利润增 长的能力。 ③ 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劣对包括公司战略、创新能力、盈利能力乃至估值水 平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管理层评价、 战略定位和管理制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度体系等方面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 (三)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 风险变化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 力求获得稳 健的投资收益。 1 、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 、CPI 、 国际 收支 等 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 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 并在 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对市场利率水 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 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 、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 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 理。 本基 金通 过 情景 分 析和 历史 预测 相 结合 的 方法 , “ 自上 而 下” 在 债券 一级 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 银行 间市 场和 交易 所市 场, 银行 存款 、 信用 债、 政府 债券 等资 产 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 、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 国债 、 央行 票据 等非 信用 类债 券, 本基 金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变量 和宏 观经 济政 策的 分析 , 预测 未来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趋势 , 综合 考虑 组合 流动 性决 定投 资 品种 ; 对于 信用 类债 券, 本基 金将 根据 发行 人的 公司 背景 、 行业 特性 、 盈利 能力 、 偿债 能力 、 流动 性等 因素 , 对信 用债 进行 信用 风险 评估 , 积极 发掘 信用 利差 具有 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并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 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 约风险水平。 4 、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 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 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 防范信用风险, 另一 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基本面、 公司的行业地位、 竞争优势、 财务 稳健 性、 盈利 能力 、 治理 结构 等方 面进 行考 察, 精选 财务 稳健 、 信用 违约 风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 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 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 行业、 经营情况、 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 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 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 资 产 支持 证券 主要 包括 资 产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住 房抵 押贷 款 支 持 证券(MBS ) 等 证 券 品 种 。 本 基 金 将 重 点 对 市 场 利 率 、 发 行 条 款 、 支 持 资 产 的 构成 及质 量、 提前 偿还 率、 风险 补偿 收益 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 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 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选择流动 性好 、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并根 据对 证券 市场 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判 , 以 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定价, 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 期保 值操 作, 由此 获得 股票 组合 产生 的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在 运用 股指 期货 时, 将 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 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 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 、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 有利 于基金资产增值。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 估值 水平 , 根据 权证 的高 杠杆 性、 有限 损失 性、 灵活 性等 特性 , 通过 限量 投资 、 趋势 投资 、 优化 组合 、 获利 等投 资策 略 进行 权证 投资 。 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权证 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及 风险 性特 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险水 平。 管理 人将 按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对宏 观经 济形 势和 政策 趋势 的 判断 、 对债 券市 场进 行定 性和 定量 分析 。 构建 量化 分析 体系 , 对国 债期 货和 现货 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国 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1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8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 上述第 (2 ) 、( 13 ) 、( 21 ) 、( 22 ) 项规 定 的情 形外 , 因证券 、 期 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 消限 制的 , 在不 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 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0% ×沪深 300 指数 收 益率 +70% ×中 证全 债 指数 收 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 、作 为专 业指 数提 供 商提 供的 指数 , 中证 指 数公 司提 供的 中 证系 列 指数 体 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 、在中证系列指数中 ,沪深 300 指数 的市 场 代表 性比 较强 ,适 合作 为本 基 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 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的指 数 时, 本 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 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 产, 并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 基金 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 生的 债权 , 不得 与其 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 期货 合约 、 国债 期货 合约 和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 所上 市的 权 益类 证 券(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 在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 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和 权 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允 价 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 开 发行 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 易 所市 场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 转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另有 规 定的 除 外) ,选 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当 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 易 所市 场 上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 可转 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对 在交 易 所市 场 挂牌 转让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和 私募 债券 , 采用 估 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 选取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证 券同 时在 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市 场交 易 的, 按证 券所 处 的市 场 分别 估 值。


6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 的配 股权 ,采 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 、股 指期 货合 约以 估 值当 日结 算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价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 、国 债期 货合 约以 估 值 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 算价 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 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 照每 个工 作日 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 以当 日 基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 、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 构、 或投 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 的直 接 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 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 任 方应 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 方对 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 错 误而 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 受损方 ” ) ,则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 确情 形的 方式 。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 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 对因 估值 错 误造 成 的损 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 方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 理的 方法 ,需 要 修改 基 金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算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 其登 记结 算公 司 发送 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 于其 他 不可 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 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用; 8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 可以 在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的其 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 支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 的相 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不 得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和 基金托管费 率 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于 新 的 费率 实施 日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 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 可以 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 会计 账目 、凭 证 并进 行 日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 制等 进 行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相 互独 立的 具 有证 券 从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 务所 ,须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 登载 媒介 、 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等 媒介 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 当最 大限 度地 披 露影 响 基金 投资 者决 策 的全 部 事项 , 说明 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 定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 理人 在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合 同》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回 费率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在基 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 临时 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 管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和 基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 的调查; 13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6 、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 、基金份额实施 分类 或类 别发 生变 化; 28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29 、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 产支 持证 券 明细 。 (十二)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股 指期 货交 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 )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 披露 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资 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险 指标 等, 并充 分揭 示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 构, 应当 制 作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案 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 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规定、中 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成员 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部分


违约责 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 履行 各自 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反 《基 金法 》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别 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 财产 或者 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 、 基金 管理 人及/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的规定 的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 照《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 投资 原则 而行 使 或不 行 使其 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3 、不 可抗力。 二、 在发 生一 方或 多方 违约 的情 况下 , 在最 大限 度地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基金 合 同》 能够 继续 履 行的 应 当继 续履 行。 非 违约 方 当事 人在 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可控 制的 因素 导致 业务 出现 差错 ,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 或投 资人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 任。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 或减轻 由此造 成的影响。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一部 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二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 金合 同》 是约 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文件。 1 、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 之日 起对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 式六 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 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 事项 《基 金合 同》 如有 未尽 事宜 , 由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 法律 法规 协 商解决。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 二十 四部 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2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根 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 立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 基 金合 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 费以 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 监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 按照规定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 更 换基 金 销售 机构 ,对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相 关行 为 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9 )担 任或 委 托其 他 符合 条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 金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金 登 记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前 提下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后, 决定 和调 整除 调高 管理 费率 、 托管 费率 之外 的基 金相 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13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前 提下 ,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5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 为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 够 的具 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 专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 购、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 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 投资 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 件,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 金 合同 》 约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 部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 ,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 关 市场 规 则, 为基 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 金办 理 证券 交 易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 门 的基 金 托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 够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 内部 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 基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 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和证 券 账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除《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 审 查基 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 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 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 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 纳基 金 认购 、 申购 、赎 回款 项 及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 规定 的 费用; (5 )在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 合同 》 终止 的 有限责任;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 )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召开事由 1 、 除法 律法 规 ,或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 另有 规定 外, 当 出现 或 需要 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法 律法 规 要求 提 高该 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在不 违反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约 定, 并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 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范 围 内调 整本 基金 的 申购 费 率、 调 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 合同 》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 响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 基金 管理 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 售机 构 在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 或服务; (8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以 外的其他情形。 3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人民 币情 形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 金合 同》 ,不 需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 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 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 议的 召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 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 证明 的 内容 要求 (包 括 但不 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 限和 代 理有 效期 限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 并进 行表 决的 情 况下 , 由会 议召 集人 决 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 ,还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以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委 派 代表 出席 ,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 汇总 到 会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登 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 会系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将其 对表 决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 约 定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 )项 、或 者 第 2 款第(3 )项 规定 比例 的, 召集 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方可召开。 3 、 在法 律法 规 及监 管 机构 允许 的 前提 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 表决 的, 在 法律 法规 及 监管 机 构允许的前提下 ,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 基金 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法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持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 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 委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 议 须经 参 加大 会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 人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 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 大会 主 持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 议 主持 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 果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 程 应由 公 证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的情况下,基 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予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 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二)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 括中 小 板、 创 业板 及其 他经 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 票) 、 债券 ( 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 换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央行 票据 、 中期 票据 、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经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投资 的 其他 债券 类金 融 工具 ) 、权 证、 货 币市 场工 具、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国 债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权 证、 股指 期货 、国 债期 货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依 照法 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股票 等权 益类 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2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 和股 指 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 批注 [Z1]: 漏了一句现金不含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 过该 证 券的 10% ;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开放 式 基金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 (6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证 的 总金 额 ,不 得超 过上 一 交易 日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0.5% ; (9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 产 支持 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4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 )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 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6 )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 ; (1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 部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8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 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 等;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 指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入 、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 (19 )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15%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 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20 )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 超过 基金 净资 产的 140% ; (21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 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22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3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 上述第 (2 ) 、( 13 ) 、( 21 ) 、( 22 ) 项规 定 的情 形外 , 因证券 、 期 货 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 消限 制的 , 在不 改变 基金 投资 目标 、 不改 变基 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条件 下, 本 基金 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 违反规定 向他 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 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 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情形 ;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算 小组 ,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组成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成 员由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 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 产 清算 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 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广发 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 页 为《 广发 鑫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 签署 页, 无正 文)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 人 : 签 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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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管 理人 : 广发 基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法 定代 表人 或 授权 签字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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