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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宝利(167501)

安信宝利:关于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 安信宝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
和招募 说明书 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和《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 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代 码: 167501,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基
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 自2018 年3 月30 日起,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进行 修改。 本次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
任何 实质性不利 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修改内容 如下: 
一、 基 金合 同的修 订内 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 》条款 拟修改为 
第一部分 
前言 
2 、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 订立 本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以 下 内 容: 
五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但在 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因基金 份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0%
的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29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指 中 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75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 行存 款) 、 停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 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76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各 类
份 额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平对 待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 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 其 用途 … 5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赎 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途 … 5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 投资者 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余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7 、 当 本基 金发 生大 额申 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 暂停 申 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 购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 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 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 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6 、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 某 笔或 者某 些申 购申 请 超过基 金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一 投 资 者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9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8 、9 项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申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 八、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 5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的 措施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第 八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4 ) 本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对 于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情形 的, 除未 超过 基金总份额 50% 以内的赎 回申请按上 述 规 定 办 理 赎 回 申 请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份额 50% 以上 部分的赎 回申请延期 办 理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设立日 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 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 号: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莲 花 街 道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刘入 领 设立日 期: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5.0625 亿元 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755-82509999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易会 满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金各类 资产投资 比例为 :债券 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各 类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 债 券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2 )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的 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 券; (3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2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的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第 十 七 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五、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11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比 例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11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2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1 ) (13 )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对上 述比例 限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除 上 述第 (2)、( 8)、( 11)、( 12 )条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形除 外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三、估 值方 法 5 、 当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 律组织的 规定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估值 ;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 度 报 告、基金 半年度报 告和基 金季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 并 将 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 度 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体 上。基 金 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过 审 计。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 束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并将 季度报告 登载在 指定媒 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七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 月 的,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 内,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公 告宝 利 A 的 年收 益率、 宝 利 A 和宝 利 B 的 份额配 比。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 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管 理 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中国 证监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报备应 当采用 电子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2 年内 ,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该公 告宝 利 A 的年 收 益率、 宝 利 A 和宝 利 B 的 份额配 比。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 20% 的 情形,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临时 报告 … 34 、 本 基 金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事项 时; 35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估值 ; 二、 托 管协 议的修 订内 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拟修改为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注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联系人 :王 阳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安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 莲花街 道 益 田路 6009 号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 牛 冠兴 刘入 领 成立时 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1 〕1895 号 注册资 本:25.0625 亿元 人 民币 组织形 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经营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 金 销售 、 特 定 客户资 产管 理、 资产 管理 和 中国证 监会 许可的 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电话:0755-82509999


传真:0755-82799292


联系人 :王阳 陈 静满 一、 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杨明 生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 简称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订立本 协议 的依 据是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和原则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 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 、 《 安信 宝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 式〉 》 、 《安信宝 利 分级 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合 同 (LOF)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融资 比例 进行 监督 :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2、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基金 托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2)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且 由基金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15%; 本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 的30%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 基金 不受 上述 限制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除上述 第 2)、 8)、 11)、 12 ) 条 外,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基 金不受 上述 限制 。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2 ) 流 通受 限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 证 券的监 督 (2)此处的 流通受限 证券 与上文所 述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并不 相同 , 包括 由 《 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股 票 网下配 售部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等流 通受 限证 券。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于 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已发 行 未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 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2. 估值方 法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 回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 金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 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三、 招 募说 明书的 修订 内容 除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对招募说明书中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外 , 招募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内容的修改如下: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 本控 股有限 公司 38.72% 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3% 佛山市 顺德 区新碧 贸易 有限公 司 19.71% 中广核 财务 8.57%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公司的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 本控 股有限 公司 38.72%39.8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33%33.95% 佛山市 顺德 区新碧 贸易 有限公 司 19.71%20.28% 中广核 财务 8.57%5.93% 有限责 任公 司 有限责 任公 司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并进 行基金 转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六 )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 费 用及 其 用途 3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照 持 有 时 间 递 减 , 即 相 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越 长,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越 低。 本基 金 的场外 赎回 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T ) 赎回费 率 T <365 天 0.10% 365 天≤T <730 天 0.05% 730 天≤T 0.00%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2 年 期 届 满 转 为 LOF 基金 后, 本基 金场 内 赎回费 率为 固定 0.10% 。 本基金 由原 有宝 利 A 、 宝 利 B 份额 转 入的场 外份 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由原 宝 利 B 份额 转入 的场 内份 额 赎回费 率为 0.10%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份额 赎回 。 本基 金的 赎 回费用 在投 资者赎 回本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扣除 用 于市场 推广 、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后的 余额 归基 金财 产 , 赎回费 归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二、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2 年 期届满 并进 行基 金转换 后的 申购 与赎 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 用途 3 、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率 按照 持有时 间递 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 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 如 下表所 示: 持有时 间 (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0% 7≤T <365 天 0.10% 365 天≤T <730 天 0.05% 730 天≤T 0.00%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2 年 期 届满转 为 LOF 基 金后,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天的 投资 人 本 基金 场内赎回 费率 为 1.50% , 其余持有 期 限 的投资人收取固定 的 场内赎回费 0.10% 。 本基金 由原 有宝 利 A 、 宝 利 B 份额 转入 的 场外份 额不 收取 赎回 费; 由原宝 利 B 份额 转入的 场内 份额 赎回 费率 为 0.10% 。 投资者可将其持 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 赎回。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 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额的 25% 。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 7 天的投 资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 100% 归 入基 金 资产 。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二、本 基金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一)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 明 书第十 部分 的约 定。 (二)拟投资市 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 性 风险评 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 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 产 时,因投资者赎 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 使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出 现明 显降低 的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 作 过程中,为有效 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 面 临的流动性风险 ,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 导 致的风险事件或 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 分 考虑投 资股 票 、 债 券等 证券 品种的 流动 性, 以及投资组合整 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 (三) 巨额 赎回 下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可 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 部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具体办理方法参 见 本招募 说明 书第 八部 分第 十一条 的约 定。 (3 ) 暂停 赎回 : 连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告 。 (4 ) 本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对于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50% 以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的 , 除 未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 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赎 回 申请外,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 额 持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上 部分 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 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 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 低份额 的限 制。 (四)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的 情形、 程序 及对 投资 者的 潜在影 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 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 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 进 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2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 摆动 定价 ; 7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 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 以 上流动性管理工 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 全 部或部分赎回基 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 或 部分获 得赎 回款 项等 。


重要提示: 1、 安信宝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 明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和 《招 募说明书》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08 8088 本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