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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瑞银瑞宁混合(002831)

国投瑞银瑞宁混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国投瑞银瑞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修改国投瑞银 瑞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旗
下国投瑞银瑞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国投瑞
银瑞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条
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义、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 。本基
金托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修订,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
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 最近一期的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并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
6868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 日


附录:《 国投瑞银瑞宁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 合同内 容 修改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流动 性 规定 》 依据条 款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合 同 法 》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 动性规 定》 ”) 和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全文 第二部分 释 义 …… …… 13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 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 52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 全文 全文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 第19条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 3 、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 招 募 说 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到小 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 六、 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 费并 全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 第23条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第1 、2、3、5、6项暂停 申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50% , 或者变 相规 避50%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 停接受 基金申 购申请 。 第19条 第24条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 发生上述第1、2、3、5、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 发生上述第1 、2 、3 、5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 …… 发生上述第1 、2 、3 、6 项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第24条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十、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 第21条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可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3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比例 在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 以内(含30% )的赎回申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按 上 述 (1)、(2 ) 方 式 处理。 ……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田国立 ……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贰 仟 柒 佰 玖 拾 壹 亿 肆仟捌 佰肆拾 捌万 壹仟玖 佰叁拾 捌元整 ……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 注册资本:人民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万壹 仟贰佰 肆拾 壹元整 ……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范 围 为0%-95% ;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5% 。 …… 二、投 资范 围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范围为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上述现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第18条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除 上 述 第 (12 ) 项 以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上述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票 的30% ; …… (22 ) 本 基 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 值 合 计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15%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23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 (2)、 (12) 、(22 )、(23)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第18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应当暂 停基金 估值 ; …… 第24条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季 度报 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如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 第26条 第27条 (七) 临时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 26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 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