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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金融联接(161211)

国投金融联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修改国投瑞银 沪深300金融地产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旗下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
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暂停估
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可详见附录 。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 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 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最近一
期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
31日起正式实施。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 日


附录: 《 国投瑞银沪深300金 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 合同内 容 修改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流动 性 风险 规定 》 依据条 款 第一部 分 前言 和 释 义 前言 为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明 确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国 投 瑞 银 沪 深300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运 作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 《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与 格式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在 平 等自 愿、 诚 实信 用、 充 分保 护基 金 投资 者 及 相 关当 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的 原则 基础 上 ,特 订 立 《 国 投 瑞 银 沪 深300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规 范 国 投 瑞 银 沪 深300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基 金 ” ) 运 作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则第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在 平 等 自 愿 、 诚 实 信 用 、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基 础 上 , 特 订 立 《 国 投 瑞 银 沪 深300 金 融 地 产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简称 “ 本 合 同 ” 或 “ 《 基 金 合 同》 ”)。 全文 释义 …… 释义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全文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1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 全文 第二部 分


基金的 基 本情况 七、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的 联 系与区 别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ETF 业 绩 表 现 可 能 出 现 差 异 。 可 能 引发差 异的 因素 主要 包括 :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 作为 一 种 特 殊 的 基 金 品 种 , 可 将 全 部 或 接 近 全 部 的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而 本 基 金 作 为 普 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仍 需 将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资产投 资于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七、本 基金 与目 标ETF 的 联 系与区 别 …… 本 基 金 与 目 标ETF 业 绩 表 现 可 能 出 现 差 异 。 可 能 引 发差异 的因 素主 要包 括:


1 、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 作为一 种 特 殊 的 基 金 品 种 , 可 将 全 部 或 接 近 全 部 的 基 金 资 产 , 用 于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表 现 ; 而 本 基 金 作 为 普 通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仍 需 将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第18条 第 四部分


基金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回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书或 相关公 告; …… 第19条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六、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2 、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其 中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他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 第23条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 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除 第 (7 ) 项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金 申购 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 发 生 上 述 除 第 (7 ) 、(8 )、 项 外 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办理 ,按 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24条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 式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按 照 规 定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 发 生 上 述 第(1 ) 、 (2 )、(3 ) 、 (4 )、 (5 ) 、 (8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第24条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按 照 规 定 公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十一、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十一、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3 )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30% 的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可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30% 的 部 分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比 例 在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30%以内 (含30%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按 上述(1 )、 (2) 方式处 理。 …… 第21条 第五部 分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及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钱蒙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叶柏寿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姜建清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元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5,640,625.71 万元 第十部 分


基金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90% ( 已 申 购 但 尚 未 确 认 的 目 标ETF 份 额 可 计 入 在 内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券 。 …… 二、投 资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90% ( 已 申 购 但 尚 未 确 认 的 目 标ETF 份 额 可 计 入 在 内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购款 等 。 …… 第18条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 联 接 基 金 , 投 资 于 目 标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0% ( 已 申 购 但 尚 未 确 认 的 目 标ETF 份 额 可 计 入 在 内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以 保 证 对 标 的 指数的 有效 跟踪 。 四、 投资 策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90% ( 已 申 购 但 尚 未 确 认 的 目 标ETF 份 额 可 计 入 在 内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的 实 际 情 况 , 适 当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以 保 证 对 标 的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第18条 五、投 资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 ( 已 申 购 但 尚 未 确 认 的 目 标ETF 份 额 可 计 入 在 内 )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五、投 资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90% ( 已 申 购 但 尚 未 确 认 的 目 标ETF 份 额 可 计入在 内)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第18条


资 产 净 值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8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ETF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10 个交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 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 上 述 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9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 1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资产 的投资 ;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除上述第2 、6 、11 、12 项 外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目 标ETF暂停 申 购 、 赎 回 或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停 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以 达到标 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十二 部 分


基金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七、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资产估 值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后, 应当暂 停基 金估值 ; …… 第24条 第十 六 部 分


基金 的信息 披 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析等 。 (七) 临时 报告 ……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 者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 第27条 第26条 第26条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八、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露 的情形 …… 3、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 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