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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成长A(002041)

国投新成长: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 于修改 国投瑞银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
发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对旗下国投瑞银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 《国投瑞银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包括 前言、 释义、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具体修订
内容可详见附录 。本 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内容 已做同步修订,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 本基金最近一期的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中做相
应调整。 
本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已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监局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生效 ,但为不影响原有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C类基金份额 “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已执行该赎回费条款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继续
按原 条款收取赎回费,不受此实施时间的限制 。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也
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或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三 日 附录: 《 国投瑞银新成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 合同内 容 修改后 基金合 同内 容 《流动 性 风险 规定 》 依据条 款 第一部 分 前言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 同法》( 以下 简称 “ 《合 同 法》 ”)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 规。 一、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全文 第二部 分 释义 …… …… 13 、《流动 性风险 规定 》 :指中 国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10月1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全文 …… 51 、流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规 、监 管、合 同或 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10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 行存 款)、 停牌 股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全文 第六部 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4 、当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 购、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额 持有 第19条 人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规定 请参见 招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5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 担,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费用 应根 据相 关规 定按 照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5、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取 。赎 回费 用应 根据 相关规 定按 照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未 计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的投 资者 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回费 并 全 额计入 基金财 产。 …… 第23条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 发生上 述第1、2 、3 、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时……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或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申购 申请 。 …… 6 、基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的50% ,或 者变相 规避50%集中度的 情形时 。 …… 发生上 述第1、2 、3 、5、7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时… … 第24条 第19条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或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 仍导致 公允 价值存 在重 第24条 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请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 (3 )当本基 金出现 巨额 赎 回时, 在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金总 份额30% 的情形 下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者因支 付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动 时, 可对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30% 的部分 进行 延 期办理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无 优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 为止 。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比 例在 前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30%以内(含30% )的赎 回 申请 与其他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一并按 上述(1 )、 (2 ) 方式 处理。 …… 第21条 第七部 分 基金 份额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1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吉晓辉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86.5347 亿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12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国富 注册资 本:293.52 亿元人 民币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比例范 围为0%-95% 。权 证 投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 期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范 围为0%-95% 。 权证 投资 比 例不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3%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第18条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本基 金投 资短 期融 资 券之外 的单 个债 券的 久期 不超过3年 ,信 用等 级需 在AA+ 级 或以 上。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其 中,上 述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本 基金 投资 短期 融资券 之外 的单 个债 券的 久期 不超过3年 ,信 用等 级需 在AA+ 级或 以上 。 四、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5% ;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10 %; …… 除第(14) 、(15)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 动、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 法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进行 变更 的, 以变 更后 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其 中,上 述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等; (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定 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30% ; …… (26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2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 致; 第18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条 …… 除第 (2 )、(13 )、(14 )、(15 ) 、 (26 )、(27) 项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 变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须提 前公 告, 不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3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上的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 第24条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如报告 期内出 现单 一投资 者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 他投资 者权 益,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要 信 息”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外 。 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 告和半 年度 报告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第27条 第26条 (七) 临时 报告 ……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 生涉 及基金 申 购、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第26条 投资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时 ; ……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可暂 停或 延迟 披露 基金 相关信 息: …… 八、当 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 3、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暂停 估 值的情 形; …… 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