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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富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005781)

华富富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富富瑞 3 个 月 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 募 说 明书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 金 管理 人 : 华 富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〇一 八年 三月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目录 
 
重要提 示........................................................................................................................................... 2 
第一部 分绪 言 ................................................................................................................................... 3 
第二部 分释 义 ................................................................................................................................... 4 
第三部 分基 金管 理人 ....................................................................................................................... 9 
第四部 分基 金托 管人 ..................................................................................................................... 20 
第五部 分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第六部 分基 金的 募集 ..................................................................................................................... 26 
第七部 分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0 
第八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32 
第九部 分基 金的 投资 ..................................................................................................................... 42 
第十部 分基 金的 财产 ..................................................................................................................... 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 50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5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57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9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第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6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2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74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90 
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服务 ....................................................................................... 106 
第二十 一部 分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08 
第二十 二部 分备 查文 件 ............................................................................................................... 109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1 月4 日证监许可 【2018】 58 号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并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 和其他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 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或 者 构 成 一 致 行 动 人 的 多 个 投 资 者 持有基金份额比 例 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 , 且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和 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 以 及 《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富富瑞 3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富富瑞 3 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 提供方 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证 券投资基 金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称 ,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22、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26、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富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 38、 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 起至 3 个月后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止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等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 开放期: 指 自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 起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期间,本基金 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 基金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40、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富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6、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 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 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设立日期:2004 年4 月19 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27%、 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章宏韬先生, 董事长, 大学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安徽省 农村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处职员, 安徽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调查研究处秘书、 副 科级秘书 ,安徽 证券交 易中心综 合部( 办公室 )经理助 理、副 经理( 副主任) , 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蒙城路营业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总经理。 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并 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兼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安期货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发展战略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姚怀然先生, 董事, 学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 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安 徽省分行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 安徽省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 总办主任、 总经理 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证券投资总部总 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现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强先生, 董事, 大专学历, 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 员、 副处长, 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 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局长, 省 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省地税局财监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 安证券董事、 皖煤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 党 委委员。 郑晓静女 士,董 事,硕 士研究生 学历。 历任合 肥市财政 局预外 局(非 税局) 科员, 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 副主任, 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合肥市 金融办( 市投融 资管理 中心)资 本市场 处(企 业融资处 )副处 长(主 持工作) , 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 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 现任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合肥兴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海春先生, 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先后担任安徽省证券公司合肥营 业部业务员、 上海自忠路营业部业务主管、 合 肥第二营业部经理助理, 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 池州营业部总经理、 合肥花园街营业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 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信息部主任, 中国 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 理、 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 深圳特区证券公司 (现巨 田证券) 高级顾问。 现任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冠通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 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 处长, 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 上海鑫兆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 宁波 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学位, 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书记, 上海建平中学教师,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 银行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投资银 行管理 部总经 理、并购及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 战略规划部总经理、 衍生产品部总经理,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 公司董事长,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创始合伙人,上 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 监事会主席, 本科学历。 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 教, 安徽省财政厅副主任科员, 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 安徽省中小企业信 用担保中心副主任、 安徽省皖煤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 监事, 金融学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 合作公司, 安徽省物资局 (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 工作, 历任合肥兴泰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务经理,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 长。 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 (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 安徽大学经济学 院金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李宏升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营业部交易部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 基金清算。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 理部总监。 邵恒先生 ,监 事,工 商 管理硕士 ,研 究生学 历 ,CFA。历 任雀 巢(中 国)有 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强生 (中国) 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 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 研究员、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 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 现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章宏韬先生,董 事长,简历同上。 余海春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 士, 督察长 , 管理学硕 士,CPA 。曾 任道勤控 股股 份有限 公 司财务 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上海华富利 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陈大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曾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路营业部、 徐家汇路营业部, 华安证券上海总部, 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 (筹) 。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龚炜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证监会安徽监管局、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 程研究员、 公司投研副总监、 基金投资部总监、 投研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 员 会 主 席 、 基 金 经 理 。 曹华玮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位, 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司、 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汇添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倪莉莎女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管理学硕士,研究生学历。2014 年 2 月加 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集中交易部固定收益交易员, 华富货币市场基 金、 华富天益货币市场基金、 华富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恒财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 现任 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经理、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5、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 由公司分管 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 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 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公司副总经理、 基 金经理 胡伟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基金经理 郦彬 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尹培俊先生 公 司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基金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以 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记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 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 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 )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不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 了 保 证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 有 效 地 防 范 和 化 解 管 理 风 险 、 经 营 风 险 以 及 操 作 风 险 , 确 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 司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从 而 最 大 程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本 公 司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它由章程、 内部控制大纲、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包括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 制 体 系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 控 等 内 容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和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制 度 等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岗 位 责 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的 机 构 设 置 、 风 险 类 型 的 界 定 、 风 险 控 制 的 措 施 、 风 险 控 制 的 制 度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监 督 与 评 价 等 部 分组成。 风 险 控 制 的 具 体 制 度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以 及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防 火 墙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反 馈 制 度 、 保 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的 原 则 、 组 织 结 构 、 投 资 禁 止 制 度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研 究 、 投 资 决 策 、 投 资 执 行 、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等 方 面 内 容 , 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组 织 、 指 导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督 察 长 由 总 经 理 提 名 , 经 董 事 会 聘 任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督 察 长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 职 能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配 备 了 充 足 合 格 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包 括 监 察 稽 核 体 系 、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内 容 、 监 察 稽 核 方 法 和 程 序 等 。 通 过 这 些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有 关 情 况 ; 评 估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各 项 管 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 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 对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供 咨 询 和 建 议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 其 工 作 重 点 包 括 : 审 议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对 公 司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和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 ) 投资决策委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 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具 体 职 责 为 : 分 析 判 断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和 市 场 走 势 , 制 定 基 金 重 大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授 权 ;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 对 基 金 经 理 进 行 的 交 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 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和 公 司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 督 察 长 履 行 职 责 的 范 围 , 应 涵 盖 基 金 及 公 司 运 作 的 所 有 业 务 环 节 ; 有 权 参 加 或 者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以 及 公 司 业 务 、 投 资 决 策 、 风 险 管 理 等 相 关 会 议 , 有 权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文 件 、 档 案 , 对 基 金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定 期 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 作各个 环 节 的 风 险 全 面 负 责 , 尤 其 重 点 关 注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状 况 , 对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风 险 进 行 测 量 和 监 控 ,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同 时 , 负 责 审 核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流 程 , 确 保 对 公 司 整 体 风 险 的 评 估 、 识 别 、 监控与管理; (5 ) 监 察 稽 核 部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并 保 证 其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充 分 发 挥 其 职 能 作 用 。 监 察 稽 核 部 监 督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和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公 司 内 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对 公 司 各 类 规 章 制 度 及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完 备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估 , 组 织 各 部 门 对 存 在 的 风 险 隐 患 或 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 风 险 负 有 管 控 和 及 时 报 告 的 义 务 ; (7 )员工:依照公司 “风险控制落实到人” 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度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 强 调 要 让 风 险 控 制 渗 透 到 公 司 的 每 一 项 业 务 和 公 司 的 文 化 中 去 , 要 求 所 有 员 工 以 他 们 的 能 力 、 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 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 监 察 稽 核 部 执 行 , 通 过 与 董 事 会 到 管 理 层 到 每 个 员 工 不 断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识 别 和 评 估 从 治 理 结 构 到 一 线 业 务 操 作 等 公 司 所 有 方 面 、 所 有 业 务 流 程 中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的 风 险 点 和 风 险 程 度 , 明 确 划 分 风 险 责 任 , 并 制 定 相 应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强 调 在 内 部 控 制 和 风 险 管 理 中 , 要 全 员 参 与 , 责 任 明 确 和 合 理 分 工 , 让 所 有 的 员 工 对 风 险 管 理 都 有 清 晰 的 意 识 , 清 楚 知 道 他 们 在 风 险 控 制 中 的 地 位 和 责 任 。 在 风 险 识 别 和 风 险 评 估 的 基 础 上 , 监 察 稽 核 部 建 立 了 覆 盖 公 司 所 有 业 务 的 稽 核 检 查 项 目 表 , 该 表 为 从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内 部 规 章 等 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 完善监察稽核工 作流程, 加强日常稽核 工作, 促进风险管理的 数量化 和 自 动 化 , 提 高 风 险 管 理 的 时 效 和 频 率 。 公 司 专 门 建 立 了 华 富 风 险 控 制 系 统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能 对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和 业 绩 评 估 做 到 动 态 更 新 。 同 时 监 察 稽 核 部 通 过 质 询 、 评 估 和 报 告 等 工 作 流 程 , 以 建 立 一 种 机 制 , 使 任 何 内 控 工 作 和 外 部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 对风险实行动态 的监控和管理。 一方面 , 周期 性根据公司的业 务发展 和 内 部 审 核 、 稽 查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和 调 整 ; 另 一 方 面 , 在 变 化 的 环 境 中 , 不 断 识 别 、 评 估 新 的 风 险 , 尤 其 强 调 对 新 产 品 和 新 业 务 的 风 险 分 析 、 评 估 和 控 制 , 强 调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对 风 险 管 理 的 要 求 。 为 确 保 公 司 运 作 和 基 金 管 理 能 够 符 合 最 新 颁 布 的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在 组 织 机 制 上 进 行 了 设 计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内 控 人 员 和 法 律 事 务 人 员 分 工 合 作 , 保 证 对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 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 一。1987 年 重新组建 后的交 通银行 正式对外 营业, 成为中 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 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 2016 年英国 《银 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千家大银行报告,交通银行一级资本位列第 13 位,较上 年上升 4 位;根据 2016 年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公司排行榜,交 通银行营业收入位列第 153 位,较上年上升 37 位。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交 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89357.90 亿 元。2017 年 1-9 月,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人民币 544.19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中心 (下文简称 “托管中心” ) 。 现有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证券 和银行 的从业经 验,具 备基金 从业资格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 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 积极进取、 开拓创新、 奋发 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董 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 1983 年毕业 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 位,1997 年 毕业 于哈 尔滨工业 大学 管理学 院 技术经济 专业 ,获硕 士 学位,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 助理;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 袁女士 2015 年 8 月起 任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总裁;2007 年 12 月至 2015 年 8 月, 历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本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 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 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 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 业于中国石 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 年于新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88 只。 此外, 交通 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银 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 保险资金、 全国社保基金、 养老保障管 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RQFII 证 券投资资产 、QDII 证券 投资资产和 QDLP 资金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 管理, 保证托管中心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 通过对各种风险的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梳理、 评估、 监控, 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管控, 确保业务稳 健运行, 保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制定 的各项 制度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 及监管 机构的 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建立 各二级 部自我 监控和风 险合规 部风险 管控的 内部控制机制, 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独立 负责受 托基金 资产的保 管,保 证基金 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4、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贯彻 适当授 权、相 互制约的 原则, 从组织 结构的 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在岗 位、业 务二级 部和风险 合规部 三级内 控管理 模式的基础上, 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 行。 6、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内部 控制与 基金托 管规模、 业务范 围和业 务运作 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 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托管中心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 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保 密 工 作 制 度 》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 度》等, 并根据 市场变 化和基金 业务的 发展不 断加 以完 善。做 到业务 分工合理,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信息披露 由专人负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指导、 事中风控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控制管理, 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 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 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管 理人报酬 的计提 和 支付 、基金托 管人报 酬的计 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 作为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 的,交通银行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 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陆奇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江路1366 号华润大厦B 座31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 林晶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 月 4 日中国证监 会 证监许可 【2018】58 号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 起或自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含) 起至 3 个 月 后的对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止 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 每个封闭期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 (含) 起, 本基金将设 开放期, 开 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且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 (含) 起进入下一 封闭期,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和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果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 赎回业务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 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 照 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 募 集期, 此 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 售 机构。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发起式资金提供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方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 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六、募集场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 网 上 交 易 系统 及 其他 基金 销售 机 构 的 销 售 网 点 )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 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认购的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 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 缴款 。 (2 ) 募集期内, 投资 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不得撤 销。 (3 ) 通过其他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时, 单 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 为人民币1,000 元 (含认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心 首 次 认 购 本 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 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元(含认购费) 。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的 金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媒 介上予以公告。 3、认购费率 本基金 认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均为 人民币1.00 元。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元 以上 (含) ,500 万元以下 0.3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的 方 式 。 当 投 资 者 选 择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认 购 金 额 包 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一: 某投资者 投资人民币1 万元认购本基金 , 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 , 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 5.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 份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前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不 得 动 用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 得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 资金 提供 方 及其 持有份 额进行专 门说明 。基金 管理人 自 收到验 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 管理人办 理完毕 基金备 案手续并 取得中 国证监 会书面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 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前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 《基金合同》 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 同 》 , 并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程 序进行清 算,不 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是,从其规定。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含) 起,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个赎回业务办理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后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或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 束之后提出申购或者转换 转入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 的 申 购 申 请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其他销售机构 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000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 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人民币1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 中心有本基 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 入直销 中心 进行交易要受直销 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 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 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网点 ) 赎回 时,每次 对本基 金的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 管理人 有权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和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申 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 以下 0.60% 100 万 元 以上( 含) ,500 万元 以下 0.30% 500 万 元 以上( 含)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 放期内 申购后 又 赎回的并 且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 的份额 1.5% 在同一开 放期内 申购后 又 赎回的并 且 持续 持有期大于 等于7 日 0.5% 持有一个 或一个 以上封 闭 期 0 本基金赎 回费用 由申请 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并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基金合同》约定 的 范 围 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本基 金 的申购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采用 “金 额申请、 份额确认” 的 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 包括申 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 某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购当日 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 (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 -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0=47,335.04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 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 的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 : 某投资人赎回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的1 万 份基金份额, 持有3 天 就赎回 ,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 假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 元, 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0×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 =11,200.00×1.5%=168.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范围 内,对 上述登记 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 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 当一 笔新的 申购申 请被确认 成功, 使本基 金总规模 超过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 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 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个人投资者申购。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全 部或部分 被拒绝 的,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 将退还 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并有权对开 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并有权对开放期安排进行调整并予以公 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 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 资人 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基金 管理人 应对当 日符合法 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余赎回 款项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3 )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3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 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3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也可以 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 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 。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 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 来处理。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 次级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 期融资 券)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行 存款(包 括定期 存 款、 协议存款 、通知 存款等 ) 、同业 存单、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 开始 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同时结合 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 等积 极把握中国经济增长和 债券市场发展机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 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 1、资产配置策略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类、 货币类等大类资产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 依照本 基金的特征和风险偏好而确定。 本基金定位为债券型基金, 其资产配置以债券为 主, 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 宏观环境、 市场估值水平、 风险水平以及市场情绪, 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资产配置 调整,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2、固定收益 资产 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策略主要基于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的观测指标 和结果, 通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属资产选择实施组合战略管理, 同时 利用个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 率水平。 (1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 华富宏观利率监测体系主要是通过对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 进行跟踪, 逐一评价各相应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据此判断未来市场利率的趋势及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 具体执行中将结合定性的预测和定量的因子分析法、 时间序 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手段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 )战略管理 组合战略管理是在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基础利率、 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及收益率曲线变化对固定收益组合实施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管理、 类属 资产选择, 以实现组合主要收益的稳定。 久期控制: 根据华富宏观利率检测体系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对组合的久期进行 积极的管理,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 来的收益 ,在预 期利率 上升时, 减小组 合久期 (包括买 入浮动 利率债 券) ,以规 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期限结构管理: 通过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 (即不同期限的债券品种受 到利率变化影响不一样大) 的预期, 选择相应的投资策略 如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 形的不同期限债券的组合形式,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类属资产选择: 通过提高相对收益率较高类属、 降低相对收益率较低的类属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由于信用差异、 流动性差异、 税收差异等诸多因素导致固 定收益品种中同一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资产支持证券等收益率之间价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差在不同的时点价差出现波动。 通过把握经济周期变化、 不同投资主体投资需求 变化等, 分析不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相对收益率价差的变化趋势, 选择相对低 估、 收益率相对较高的类属资产进行配置, 择机减持相对高估、 收益率相对较低 的类属 资产。 (3 ) 组合战术性策略 本基金纯固定收益组合在战略管理基础上, 利用个券选择、 跨市场套利、 骑 乘策略、息差策略等战术性策略提升组合的收益率水平。 个券选择: 由于各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发行规模、 担保人等因素导致同一类 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存在差异, 本基金在符合组合战略管理的条件下 , 综合考虑 流动性、信用风险、收益率水平等因素后优先选择综合价值低估的品种。 跨市场套利: 由于国内债券市场被分割为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 不同市 场投资主体差异化、 市场资金面的供求关系导致现券、 回购等相同或相近的交易 中存在显著的套利,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市场的套利机会, 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 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骑乘策略: 主要是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 处的债券持有一段时间后获得因期限缩短而导致的收益下滑进而带来的资本利 得。 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 为 本基金实施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 大交易策略, 其主要目标是获得票 息大于回购成本而产生的收益。 一般而言市场回购利率普遍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 益率, 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 不过由于可能导致的资本利差损失, 因此本基金 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 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 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 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 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 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信用风险、 久期、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作为开放 式基金,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 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 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 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 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 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 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个开放 期开始前十个 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 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1 ) 在 每 个 开 放 期 内 ,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在每个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2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或 调整 上 述限制 ,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 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 照 调 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 。 4、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 场的 国债、 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 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 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 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价基准。 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因此适合作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上述指数停止 编制或更改名称, 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 权威、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 则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各类有价证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非 固定收益 品种 ,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对在交易所上市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 或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原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 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 基金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 税款申报缴纳。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 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 应披露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5、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8、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及 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中充分 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该基金单 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 达到或者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十 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 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 这种风险主 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 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 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 行人不 能够实 现发行时 所做出 的承诺 ,按时足 额还本 付息的 时候, 就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 用风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 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 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 作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 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 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品研 发、竞争 加剧等 风险。 如果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基本 面或发 展前景 产生变化, 可能导致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二、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 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 现在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 格和投资目标等。 三、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四、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具体 见本招募说 明书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 。 (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随着我国股票、 债券市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 投资者结构的优化、 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 我 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 基金管理人在个券选择时将 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 因此, 本基 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 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基金管 理人应 对当日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对其余赎回 款项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3)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部 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决定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的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 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仅 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 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的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 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 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以及中国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 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风险 (1 )与 基础资 产相关 的风险有 信用风 险、现 金流预 测 风险和 原始权 益人的 风险。 1)信用 风险是 指被购 买的基础 资产的 信用风 险将全部 从原始 权益人 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 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 流预测 风险是 指,对基 础资产 未来现 金流的预 测可能 会出现 一定程 度的偏差,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 权益人 的风险 ,如果原 始权益 人转让 的标的资 产项下 的债权 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 )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 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评级 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 利率将 随宏观 经济环境 的变化 而波动 ,利率波 动可能 会影响 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 性风险 指资产 支持证券 持有人 可能面 临无法在 合理的 时间内 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 机构对 资产支 持证券的 评级不 是购买 、出售或 持有资 产支持 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 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 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 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 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 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 偿付及 延期偿 付风险指 ,资产 支持证 券持有人 可能在 各档资 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 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 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2、定期开放 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投资者 仅能在 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 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封闭期 内无法赎回的风险 ,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流动性风险。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本 基金应当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同时, 《基金合同》 生 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 若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故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4、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风险 (1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主要 原因是,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 由于基金 份额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 幅波动。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单日大幅波动 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2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 为应对赎回, 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 )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如果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连续 6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 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 金无法继续存续。 5、 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 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 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 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基金 法律 文 件中风 险收益特 征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七、 其他风险 1、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通讯 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 统或信 息网络 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 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 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 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有遭 受损失 的风险 ,以及 证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产生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 效 ,并在生效后两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 协议》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 事宜;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议 》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协议》 规定 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照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托管协议》 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 照规定 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者自行 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的要求 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但法 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 有规定 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的 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销售 机 构、登 记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定 的范围 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在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 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权 他人代 为出席 会议并 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 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并在 生效后两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的;若届 时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前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4、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5、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 3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31 层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成立时间:2004 年 4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地 方政府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央行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 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 券) 、 中小企业私募债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银行 存款 (包括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通知存款等 ) 、 同业存单、 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金 投资于 债 券资产的 比例 不低于 基 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 个开放 期开始前十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6 )封 闭期内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 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 (11 )在每个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在每个封闭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2 )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且剩余期限不得超过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13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4 )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除上述第 (2) 、 (9) 、 (13) 、 (14) 项外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调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于基金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 期和不 定期对银 行间市 场现券 及回购交 易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 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 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款银 行建立定 期对账 机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相关规 定,就本 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业务 的监督与 核查, 严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 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在规 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应 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 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 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 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托管资 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并在备案通 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 债券托 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 人负责基 金的债 券及资 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 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 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关 于证券投 资基金 执行< 企业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额 净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通 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益 品种 ,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对在交易所上市 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 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顺延错误 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赔 付 。(二) 净值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中估 值方法的第1-5、7 项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基 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原 因,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4、 针对 净值差 错处理 ,如果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有 新的规 定,则 按新的 规定执行;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 下,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报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 经盖章后, 以约定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 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对 财务报 表、季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 度报告 复核完 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 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 该会当时 有效的 仲裁规 则进行仲 裁,仲 裁的地 点在上海 市,仲 裁裁决 是终局的, 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由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2 )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职责: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 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1 )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 )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 求提 供成交确认单。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人的要求提 供 成交确认 单。 二、 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 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 满足 基金投资人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有关公告。


四、 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 人将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可通过自动语音或人工座席获得基金信息查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001


021-50619688 客户服务传真:021-68415680 2、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ffund.com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理人网 站为投资人提供了账户查询、 基金信息查询、 投诉建议、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务。


六、 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呼叫中心或 基金管理人网站, 以电子邮件、 信件、 传真来访 等形式, 进行投诉, 所有渠道的投诉设有专人登记, 专人处理; 普通投诉一个工 作日内答复, 重大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完毕的, 应及 时答复进展状况。 七、 如本 招募说 明书存 在任何您/贵机 构无法 理解的内 容,请 通过上 述 客户 服务 电话 与基金 管理人 取得联系 。请确 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 已经全 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查 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备查 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所在地,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 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 《 华富富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