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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永益定开(005061)

农银永益定开: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永益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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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农 银汇 理永 益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12 号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监局备案,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 公司” ) 对农银汇理永益 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 本基 金 ” ) 的 《农银 汇理永 益定 期开 放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相关 条款 进 行调 整 ,并 更新基 金托管 人 信息 , 现将
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基 金合同 》的 具体 修改内 容如 下: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 下 简 称“ 《合同 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6 号<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2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无 49、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封 闭 期、 开放 期、 申购 与赎 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 公告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 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 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收取不 少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赎 回金额为按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3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无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工 作 日 基金总份额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下 , 按 照保 护其他赎 回申 请人利 益 的原 则, 基金 管理人有 权决 定前述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时 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对延 缓支 付赎回 款 项事 宜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田 国立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仟柒佰玖拾壹亿 肆 仟 柒 佰 贰 拾 贰 万 叁 仟 壹 佰 玖 拾 伍 元 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 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 佰肆 拾叁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整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30%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在开 放期内, 每个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 30% , 投资于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在 开 放 期 内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4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 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在 封 闭 期 内 , 本 基 金 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交 易 保 证 金 一倍的现金; 除上述第 (12 ) 项之外, 因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每个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5 %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 本基 金不受上述5% 的 限 制 , 但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 等 ; (17)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采 取 定期 开放方 式运 作的基 金 ) 持有 一 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 得 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15% ; (18)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9)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 产的投 资; (20) 在 开放期 内, 本基 金与 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 求应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5 除上述第 (2)、 (12 ) 、( 19) 、 (20) 项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例 超过 20% 的情形,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风 险。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大 事项;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6 二、重要提示 1、本 次修 订后的 《基 金合同 》自 本公告 发布 之日起 生效 ,但为 不影 响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 公司 于本公 告日 在网站 上同 时公布 经修 改后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或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 )咨询相关事 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