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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新能源主题(002190)

农银新能源主题: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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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农 银汇 理新 能源 主题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12 号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监局备案, 农银汇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对农银汇 理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 《农银汇理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并更新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信息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基 金合同 》的 具体 修改内 容如 下: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2 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46、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因 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申 购 、 暂停 基 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3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少 于 1.5%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情况时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情况时或 者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3 发生上述第1 、2、3、5 、6、7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1、2、3、5 、6、8项暂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八、 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估值情况时或 者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无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的 , 在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以 上 的 那 部分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全 部 延期 办理;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根 据前段 “ (1 )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 分延 期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4 但 是, 如 该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 择取 消赎回 , 则其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世 纪大 道1600 号陆 家嘴商 务广 场7 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 银 城路9号50 层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 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 元 第十 二 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投资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新 能 源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的8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若法律法规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更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对 上 述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投资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新 能 源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的80%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若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5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采 取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 的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6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5 (20) 本 基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管 理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21) 本 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除 上 述 第 (2 ) 、( 14)、( 20)、( 21 ) 项 之外, 因证券或期货 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 额 20%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 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26、 本 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大 事项;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 次修 订后的 《基 金合同 》自 本公告 发布 之日起 生效 。本公 司于 本公告 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或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 )咨询相关事 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