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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双利(660003)

农银双利: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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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农 银汇 理平 衡双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12 号)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监局备案,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对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 《 农银汇 理平衡 双利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 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 并更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信息 ,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基 金合同 》的 具体 修改内 容如 下: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一、 前言 (一) 订立 《农银汇理 平衡双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本基 金合同 ” )的 目的、依 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一) 订立 《农银汇理平衡双利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以下简 称“本基金合同” )的 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2 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 流动 性规定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公开 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 监 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碍等 原因 无法以 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产 , 包括但 不 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逆 回 购与 银行定 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 无法 进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摆 动定 价机制 : 指当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 额申 购赎回 时 , 通过调 整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调整 投资 组合的 市 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 回 的 投资 者, 从而 减少对存 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 影响, 确 保投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比 例上限 、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 金申 购等措 施 , 切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 见 相 关公 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3)投 资人赎 回本基 金份额需 缴纳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总额 (含赎回费用) 的 5% 。 本基金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六) 申购与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 用途 (3 )投资人赎回本基 金份额需缴纳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总额 (含赎回费用) 的 5% 。 本 基 金 实 际 执 行 的 赎 回 费 率 在 招 募 说明书中载明, 其中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8 ) 本基 金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3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 延期赎 回:…… 转入下 一开 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 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延期赎回: …… 转入下一开 放 日 的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和 转 出 优 先 权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的 , 在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 那 部分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全 部 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办 理。 但 是, 如该持 有人 在提交 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取 消赎回 , 则其当 日 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3)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2)在 如下情 况下,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发生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财产估值情况;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 (2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 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财 产 估 值 情 况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4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 七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其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浦项 商务 广场 7 层 法定代表人:杨琨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银 城路9号50 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胡 怀邦 注册资本:489.94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牛 锡明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十 二 、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 股票、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0%-80% , 其中投资于 红利股的比例 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 权证投资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0 %-3 %; 债券等其他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基金资产的20 %-70% (其中,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二)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 股票、 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股 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30%-80% , 其中投资于 红利股的比例 不少于股票资产的80%; 权证投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 %-3 %; 债 券 等 其 他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的20 %-70% ( 其 中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例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5 % , 其 中, 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7)基金 的投资 组合中 保留的现 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9)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 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本公司 管理的全部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7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 保留的现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本公司 管理的全部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5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本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将 在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 全部卖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 10)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采 取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15% ; 13) 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30%; 14) 本基金 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因证 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 司 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5)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 上述 (八 ) 的(2)中第7)、 10)、 14)、 15)项 之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基 金 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四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6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十 八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三)定期报告 无 (三)定期报告 (6)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 (7)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他 投资者 的权 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 响投资 者 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 的特 有风险 ,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 情形 除外。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无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26) 本 基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重 大事项 ;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 次修 订后的 《基 金合同 》自 本公告 发布 之日起 生效 ,但为 不影 响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2、本 公司 于本公 告日 在网站 上同 时公布 经修 改后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或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 )咨询相关事 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7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