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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天天利A(001991)

农银天天利: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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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农 银汇 理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12 号)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监局备案,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对农银汇理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的 《农银汇理 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 )
相关条款 进行调整,并更新 基金管理人信息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基 金合同 》的 具体 修改内 容如 下: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依据是《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 《证券投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 、 《证券投2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 的内容 与格式〉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 基 金 合 同 的内 容 与格 式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性 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4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47、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 资 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 公告 。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本基 金在通 常情况 下不收取 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 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 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 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用 途 (一)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1 、本基金在通常情况 下不收取申购 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是, 出 现以下 情 形 之一 : (1) 在 满 足 相 关 流 动性 风 险 管 理 要 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 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于 5% 且偏离度为负时 ; (2) 当 本基金 前 10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 且本 基金 投资组合 中现 金、 国3 债 、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低 于 10%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发生上述第1 、2、3、4 、5 、7、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发生上述第1、2 、3、4 、5 、7 、8 、 10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申购申请时…… 八、 暂停或拒绝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八、 暂停或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 纪大 道 1600 号陆家嘴 商务 广场 7 层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银 城路9号50 层 第十 二 部 分 四、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四、投资限制 2、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4 基金 的投 资 (6)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 (7) 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五 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8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 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30% ;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第 (6)和 (11 ) 、 (12)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2) 现 金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集 中度 , 对 (1) 、 (2 ) 所 述投 资组合 实 施如 下调整 : 1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时 , 本 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 限应 不得超 过9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 超过180 天 ; 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于20% ; 2 )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持 有 份 额 合 计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时 , 本 基金 投资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 限应 不得超 过60 天, 平 均剩 余存续 期 不得 超过120 天 ; 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于30% ; (8) 现 金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15) 本基 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 部货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及 其发行 的同 业存单 与债 券,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产 的10%; (16) 本基 金投 资于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AAA 的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债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相 关机 构作为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及 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品种)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不 得超过10% , 其 中 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2% ; 5 (17)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条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8)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赎回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除第 (1 ) 、 (8)、 (11) 、 (12) 、( 17)、 (18) 项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禁止行为 无 3、禁止行为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的 , 应 当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批准 , 相 关交 易应当事 先征 得基金 托 管人 的同意 , 并作为重 大事 项履行 信 息披 露程序 。 第十 四 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第十 八 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6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本 基金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中 ,至 少披露 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类别、 持 有份额 及 占 总份 额的比 例等 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9、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大 事项;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 次修 订后的 《基 金合同 》自 本公告 发布 之日起 生效 。本公 司于 本公告 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或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 )咨询相关事 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