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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理增强A(660009)

农理增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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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农 银汇 理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12 号 ) ,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监局备案, 农银汇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对农 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农银汇理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相关 条款 进 行调 整 ,并 更新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信息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基 金合同 》的 具体 修改内 容如 下: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一、


前言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2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0、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和赎回费的基 金份额类别 51、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服务费 和 赎回 费 , 不收取认购 费、 申购费的 基金份额类别 无 54、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 包 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 停 牌 股票 、 流 通受 限的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无 60、 摆动 定价机 制: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组 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者 , 从而减少 对存 量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 确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待 三、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费 用 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 和 C 类两个不同的类别。其中,A 类 指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 前 端 ) 和 赎 回 费 ,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类别;C 类 指收 取 销售服 务 费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申 购 费 和赎回费 的 基 金 份 额类别。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 基 金 根 据 销 售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费 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个不同的类别。 其中, A 类指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前端) 和 赎回费, 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类别; C 类指收取销售服务费和赎 回费, 不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的基金 份额类别。 六、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 公告 。 (六)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六)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费用及其3 用途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限于 A 类基 金份 额) 以人 民币元为单位 ……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 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 ;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赎回费。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公告。 无 用途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6、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 最 高 不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5%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其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投资 者收取 不少于 1.5%的 赎回 费 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7、 本基 金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 无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3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超 过50% , 或者 变相 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九)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基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无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的 , 在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上的 那 部分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全 部 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根 据前段 “ (1 ) 全 额赎 回” 或 “ (2 ) 部 分顺 延赎回 ” 的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 如该 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 择取 消赎回 , 则其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七、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浦项 商务 广场 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600 号 陆家 嘴 商 务广场 7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 验 区银 城路 9 号 50 层 办公地址: 中国 ( 上海) 自 由贸易 试 验 区银 城路 9 号 50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进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天 津 市 河 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 宝凤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 伏安 十 二、 基金 的投 资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80 %,非固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的20 % , 其 中 权 证 投 资 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5%。 (三)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非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的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其中权证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到期日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5 % , 其 中 , 现 金 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 申购 款等 。 (九)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 制: (九)投资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 制: 5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1 )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采 取 定 期 开 放 方 式运作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15% ; (12) 本基 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 流通股 票的30% ; (13) 本基 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金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4)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除 上述 第 (6 ) 、 (9) 、 (13) 、 (14) 项之外,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6 十 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 基金定期报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6 、 基金定期报告,包 括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7、临时报告 (27) 本 基 金发 生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大 事项;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 次修 订后的 《基 金合同 》自 本公告 发布 之日起 生效 ,但为 不影 响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本基金 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对持续持有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 公司 于本公 告日 在网站 上同 时公布 经修 改后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 、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6895599、021-61095599 ) 或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 )咨询相关事 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7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