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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信用债(660013)

农银信用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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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农 银汇 理信 用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12 号 ) , 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监局备案,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公司” ) 对农银汇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金 ”) 的 《 农银汇 理信用 添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 ) 相关条款进行调整 , 并更新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信息 ,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基 金合同 》的 具体 修改内 容如 下: 章节 《 农银 汇理信 用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原版本 《 农银 汇理信 用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订版 本 内容 内容 一 、 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信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 二 、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无 50、 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无 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括 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 逆回 购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等 无 56、 摆 动定 价机制: 指当 开放 式基金 遭 遇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调 整基金 份 额净 值的方 式,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组 合 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 回的 投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不利影 响, 确 保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待 七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无 (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额申 购 、 暂停 基 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 公告 。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金额的 5% ,赎 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基金份额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6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申 购金额的 5% ,赎 回费 率最高不超过 基金份额赎 回金额 的 5% ;本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 其 中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费并 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3 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 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8、 本基 金暂不 采用 摆动 定价 机制。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值情况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情形 3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值情况或 者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申 购 申请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超 过50% , 或 者变 相 规避50%集 中度的 情形时 ; 发生上述除第5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值情况 ; (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产估值情况或 者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 申请 ;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无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部分顺延赎回: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的 , 在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2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于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 日超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20% 以 上 的4 那 部分 赎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全 部 延期 办理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有 权根 据前段 “ (1 ) 全额赎 回” 或 “ (2 ) 部 分顺 延赎回 ” 的约 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但 是, 如 该持 有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 择取 消赎回 , 则其 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八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7 层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 务广场 7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琨 (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 区银 城路9 号50层 办公地址: 中 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 验 区银 城路9 号50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于进 (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4]125 号 注册资本: 叁 佰玖拾 亿叁 仟叁 佰叁拾 万 元人民币 (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 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 字[2004]125 号 注册资本:467.87 亿 元人民币 十 三 、 基金 的投 资 ( 三)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80% ,其 中投 资于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 换公司债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非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的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债 券 投 资的80% 。 权证投 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0%-3% 。 本 基金持有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 三) 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的80% ,其 中投 资于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可转 换公司债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非 国 债 和 央 行 票 据 的 债 券 类 资 产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低 于 债 券 投 资的80% 。 权证投 资比 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净值的0%-3% 。 本 基金持有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 存出 保 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 (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5 (6)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 项以及 (5)-(9)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6)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11)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全 部开 放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采 取 定 期 开 放 方 式 运 作的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 可流 通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上 市公司 可 流通 股票的15% ; (12)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 通股票 的30%; (13)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14)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受 质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 项以及 (5) 、(7) 、(8) 、(11) 、(12) 项 规 定的 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五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十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6 九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 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份 额 20%的 情形, 为 保障 其他投 资 者的 权益,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基 金定 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其 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 外。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7、临时报告 无 (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7、临时报告 (27) 本 基 金发 生涉 及基金 申购、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大 事项;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 次修 订后的 《基 金合同 》自 本公告 发布 之日起 生效 ,但为 不影 响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合同》中“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 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 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 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2、本 公司 于本公 告日 在网站 上同 时公布 经修 改后的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及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或登 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 )咨询相关事 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7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