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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14天A(000322)

农银14天: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14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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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银汇 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于 农 银汇 理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修 改基 金合 同的 公告 
公 告送 出日期 :2018 年 3 月 23 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7]12 号) , 经与基金 托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监局备案,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本公司” )对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的 《农银汇理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相关 条款 进 行调整 , 并更新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信
息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 
 



一、 《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本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属于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 进行修改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且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基 金合同 》的 具体 修改内 容如 下: 章节 原 文条 款 修 改后 条款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 和其 他有 关 法律法规。 2 第二 部分 释义 无 13 、 《 流 动 性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定 》 及颁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51、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 法 规、 监 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 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 但不 限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发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 进行 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采取 设定 单一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申 购、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措施 , 切实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具 体请 参见相 关 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 投资 人的申 购申 请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超 过 50% ,或者变 相 规避 50% 集中 度的情 形时 。 发生上述第 1、2、3、5 、7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3 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或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 如 投 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如 投 资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额 赎回的 , 在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 请 的 情 形 下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延期 办理 赎回申 请 : 对于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 以上的 那 部分 赎回申 请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全 部 延期 办理 ; 对 于该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未 超过 上述比 例的 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根 据前段 “ (1 ) 全 额赎 回” 或 “ (2 ) 部 分延 期赎回 ” 的约定方 式与 其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一并 办理 。 但 是 , 如该 持有 人在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 择取 消赎回 , 则其当日 未获 受理的 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世 纪 大道 1600 号 陆家 嘴商务 广场 7 层 法定代表人: 刁 钦义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 中 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银 城路9号50 层 法定代表人:于进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胡 怀邦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牛 锡明 4 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B.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如下投资限 制: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 外。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级;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管理人 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 标 准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B .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如下投资限 制: (6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持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种除 外。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本公司管 理的全部证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级; (7)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低 于 国 内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评 定 的 AAA 级 或 相 当 于AAA 级 。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15%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述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金 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 受限 资产的 投资 ; (10) 本基 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 , 可接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第(7)、( 8)、( 9)、( 10)项 之 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公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5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基金 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 , 经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一 致的 ;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 金持 续运作 过程 中,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分 析等。 基 金运 作期间 , 如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 基金 定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的 其 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26、 本基 金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的 重大 事项;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 、托管协议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二、重要提示 1、本 次修 订后的 《基 金合同 》自 本公告 发布 之日起 生效 。本公 司于 本公告 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将随后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2 、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895599 、021-61095599 )或登6 陆本公司网站(www.abc-ca.com )咨询相关事 宜。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