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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转债A(000067)

民生加银基金:关于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44只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 民 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旗下44 只基金修 订基金合同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规定》 ” ) ,对 已经成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原 基 金 合 同 内
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或 “基金管理人” ) 对旗下44 只开放式基金
的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 各基金的托管协议相 应部分一并修改。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 且基金管理人已根据
中国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对应基金合同的约定 。 
 
44 只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序号 产品名称 
1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2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3 民生加 银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4 民生加 银稳 健成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5 民生加 银内 需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6 民生加 银景 气行 业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7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8 民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9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1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11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12 
民生加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13 
民生加银家盈 理财 7 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14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15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 
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17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18 
民生加银平稳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19 民生加 银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20 
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1 民生加 银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2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3 
民 生 加 银 研 究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24 
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5 民生加 银新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6 民生加 银和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7 
民 生 加 银 量 化 中 国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28 民生加 银现 金添 利货 币市 场基金 
29 
民 生 加 银 鑫 福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0 民生加 银鑫 安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31 
民 生 加 银 养 老 服 务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32 民生加 银鑫 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33 
民 生 加 银 前 沿 科 技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34 民生加 银腾 元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35 
民 生 加 银 鑫 喜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6 民生加 银鑫 升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37 民生加 银鑫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38 
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39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港 股 通 高 股 息 精 选 指 数 证 券
投资基 金 
40 民生加 银鑫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41 民生加 银鑫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42 民生加 银鑫 弘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43 民生加 银鑫 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44 
民生加银家盈季度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 、 依 据 《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强 化 对 投 资 者 短 期 投 资 行 为 的 管 理 , 对 除 货
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管理
人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不含) 对应的赎回 费率调整为 1.5%, 并将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因此,上述基金合同中的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 条款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生效。
对于2018 年3 月30 日 15: 00 之前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对于 2018
年3 月30 日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3 、 本 公 司 将 在 公 司 网站 (www.msjyfund.com.cn ) 公 布 修 改 后 的 基 金 合 同 及 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届时将在最新一期的版本中予以更新。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23 日 附件: 44 只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4 《 民生 加银品 牌蓝 筹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前言 (一)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前言


(五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二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5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六 、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金 额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6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5.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 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新增: 7.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处 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 法律 法规和 自 律组织 的规 定。 六 、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新增:


7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1-3 、5、6 项 规 定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 1-3、5 、8 、9 项规定 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8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本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 该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 内(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七、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9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43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生 金 融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30%-80% ;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现金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20%-70%, 其中 ,基 金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本基 金股票 资产部 分至 少 80% 投 资于 具有品 牌优 势的 蓝筹 企业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 产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 本 基金 各类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的 30%-80% ;债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权 证、 现金 、资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20%-70%, 其中 ,基 金持 有全 部 权证的 市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 现金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本 基金 股票资 产部 分至 少80% 投 资于具 有品 牌优 势的 蓝筹 企业。


10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七)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1.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11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 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上述 第 (11) 、 (14) 、 (15 ) 、 (16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12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13 《 民生 加银增 强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 公开 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14 …… 56.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7.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15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投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取 赎回费 。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 金财 产, 其余用 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5.投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 A 类和C 类基 金份 额均 收取 赎回费 。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 收取。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收 取不少 于 1.5%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应归 入基 金 财产,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费。 新增: 7.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处 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 法律 法规和 自 律组织 的规 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 新增:


16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规 定的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及 时公告 。 发生上 述规 定的 暂停 申购 情形 ( 除第4、6 、7 项 外 )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及时 公告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17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本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 该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 内(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七、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43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生 金 18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杨 东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0000 万元 法定代 表人 :郭 树清 融大 厦13 楼13A


邮政编 码:518038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0000 万元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固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 业债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短 期融 资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回 购 等 。 基 金 保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固 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固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包括 国债 、 金 融债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 业债券 、 公 司 债 券 、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短 期 融资 券 、 资 产 支持 证 券 、 回 购 等 。 基 金 保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前述 现金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八)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1.组合 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19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新增: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2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11) 、 (14) 、 (16 ) 、 (17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 估值 方法 新增: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21 暂停估 值;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22 《 民生 加银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23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24 额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投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入基 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5.投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应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的 部分 用 于 支付 注册 登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新增: 7.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处 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 法律 法规和 自 律组织 的规 定。


2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1-3 、5、6 项 规 定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 等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发生上 述 1-3、5 、8 、9 项规定 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退 回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26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七、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务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43 楼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27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生 金 融大 厦13 楼13A


邮政编 码:518038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 高 于 3%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0%-95%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不 高 于 3%;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前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九)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1.组合 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28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新增: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 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9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 除上述 第 (11) 、 (14) 、 (15 ) 、 (16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估 值方 法 新增: 6.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


30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季度报 告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31 《 民生 加银稳 健成 长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 前后 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 订立 《民 生加 银 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合 同 ” )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则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和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是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民 法通 则》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二、释义


新增: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32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 以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 限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 以上 的 逆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含协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 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摆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调 整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 投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 确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不 受损害 并 得到公 平对 待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 额限制 新增: 2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33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 用及其 用途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其 中不 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 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 ,其 余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 手续 费。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中 本 基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 回费并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的 赎回费 ,不低于 25% 的 部 分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比 例见招 募 说 明 书 ) , 未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等相 关手续 费。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 用及其 用途 新增: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本基 金 34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 该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 内(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新增: (6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 规避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7)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设 定的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全部 或 部 分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某 些 投 资 者 的 35 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1 、 在 如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 申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由 此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投 资 者自行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当 依 法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申购申 请时 ,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 等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除上 述第 (7) 、 (8 ) 项外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时 , 应 当依 法公 告。 在暂停 申 购的情 形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 依法公 告。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换 (十)拒绝或暂停申 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 2 、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 基 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新增: (5)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36 八、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 壹佰玖 拾伍 元整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叁 亿元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 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 贰佰肆 拾壹 元整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的 5%-40% , 其 中, 基金 持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6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现金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的 5%-40% , 其 中, 基 金 持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 37 产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产净值 的 3% ,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十四、基金的投资 (九)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 限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 放基金 )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过 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38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十四、基金的投资 (十)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除 上述 (九 ) 投资禁 止 行 为 与 限 制 中 “2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 的 第 (12)、 (14) 、 (15) 、 (16)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39 时,从 其规 定。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定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十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时, 从 其 规定。 十七、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四) 估值 方法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十七、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二十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 定期 报告 新增: 4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40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5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二十一、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加 银内需 增 长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 、 前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 依 据 和 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下简 称 “ 《 合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 资 基 41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 和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下 简称 “ 《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关 法 律 法规。 一、 前言


(五) 本基 金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金 份额数 不得达 到 或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 但 在基金运 作过程 中因基 金 份额赎 回等情形 导致被 动达到 或 者超过 50% 的 除外。 二 、 释义


新增: 13.《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 对其不 时作出 的修订 52.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障碍等 原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予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银行 定 期存款 ( 含 协议 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 取 的银 行存 款) 、停 牌股 票 、 流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公 开 发行股票 、 资产 支持证 券 、 因发 42 行人债务 违约无 法进行 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调整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 的市场 冲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 赎回的 投 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的 不利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 益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 待 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五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和赎回的 金额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大不利 影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 投 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 金单日 净 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大 额 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 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 需 要, 可 采取上述 措施对 基金规 模 予以控制。 具体规 定请参 见招募 说明书等 相关公 告。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六 ) 基 金 份额申购 5 . 投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不低于 赎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5 . 投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 回 费用由赎 回基金 份额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基金 份额时 收 取。 本基 金对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43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及其用途 归入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 续费。 日的 投资者, 收取不少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不 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 不低 于 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 归入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他 必 要的手续 费。 新增: 7.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性, 摆 动定价 机制的 处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参 见 法律法 规和自律 组织的 规定。 六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 人设定的 单日净 申购比 例 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 或单笔 申 购金额上 限的; 8.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44 重大不确 定 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接受 申购申 请 ;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 第 1 、2、3、5、6 项暂停 申购情 形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拒绝 或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申购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基 金 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不承 担该退 回款项 产 生的利 息等损失 。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除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 办理, 按 规定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发生上述 第 1、2 、3、5 、8 、9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拒绝或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刊登暂 停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该 退回款项 产生的 利息等 损 失。在暂 停申购 的情况 消 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的 办理, 按 规定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新增: 5.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 商确 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 赎回申 请 ; 六、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2.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45 与赎回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及处理 方式 2、 巨额赎 回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 当基金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基 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额 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 回。 新增: (3 )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 过上一工 作日基 金总份 额 30% 以上的 赎回申 请等 情形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对 其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 即: 若本基 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的 30% ,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期办理 ,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30% 以 内 ( 含 30% ) 的赎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 的赎回申 请按 前 述条款 处 理, 具 体见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 公 告 。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 管理 人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益 田 路新世界 商务中 心 42 楼 办 公 地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新 世界 商务 中心 42 、43 楼 邮政编码 :518026 法定代表 人:万 青元 住所:深 圳市福 田区莲 花 街道福中 三路 2005 号民 生金融 大厦 13 楼 13A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 区 莲花街道 福中三 路 2005 号民生 金融大厦 13 楼 13A 邮政编码 :518038


46 注册资本 :贰 亿 元人民 币 法定代表 人:张 焕南 注册资本 : 叁亿 元人民 币 七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注册资本 :50 亿 元人民 币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人 民币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二) 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 其中, 权 证 投资 比 例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不 高于 3% , 待交 易结算模 式等细 则确定 后 ,本基 金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股 指 期 货 纳 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权 益 类 资 产 范 围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35%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为 : 股票、 权 证等权 益类资 产 占基金 资产的 60%-95% , 其 中, 权 证 投资 比 例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比例不 高于 3% ,待交 易结算模 式等细 则确定 后 ,本基 金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股 指 期 货 纳 入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的 权 益 类 资 产 范 围 ;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35%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不 低 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前述 现金资产 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十二、 基金的投资 (九) 投 资限制 2.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 过 该证券的 10% ; 2.基金投 资组合 比例限 制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 司 发行的证 券总和,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 管 理人管 47 …… …… (14) 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 放期的 定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4) 现金 或者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前 述现金 资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新增: (15)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 合 计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 致使本 基金不符 合前款 所规定 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 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投 资; (1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质 押品的 48 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 …… 十二、基金的投资 ( 十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的约 定。因 证券市 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金投 资不符 合基金 合 同约定的 投资比 例规定 的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十 个交易 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除上 述“ ( 九 )投 资限制”之 “2 、 基 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 中第 (12 ) 、 (14)、 (15) 、 (16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 市公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 比 例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十 个交易日 内进行 调整。 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另有 规 定时, 从其规定 。 十四 、 基金资 产 的 估 值 (二) 估 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 金发生 大额申 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 人可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 确保基 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新增: 4.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 无可参 49 形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 经与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暂 停估值 ;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七) 基金 年度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季度报 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其 他投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告文 件中 “ 影响投 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 项下披 露该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 占比、 报 告期内 持有份额 变化情 况及本 基 金的特有 风险。 7.本基金 持续运 作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和 半年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 情况及其 流动性 风险分 析 等。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八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新增: 26.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27.基金管 理人采 用摆动 定价机制 进行估 值; 托管协议中涉及以上内容的条款相应修改。


50 《 民生 加银景 气行 业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 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一、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 51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52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不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入 基 金财产 ,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5.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 本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7 日的 投 资者, 收 取不 少 于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入基 金财 产 , 未 归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 付注 册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新增: 7.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53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处 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 法律 法规和 自 律组织 的规 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1-3 、5、6 项 规 定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该 退 回款 项产 生的利 息 发生上 述 1-3、5 、8 、9 项规定 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部 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该退 回 54 等损失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按 规定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款项产 生的 利息 等损 失。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按规 定公 告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本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 该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 内(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 书或相 关 55 公告。 七、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生 金 融大 厦13 楼13A


邮政编 码:518038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60%-95% , 其中 ,投 资于景 气行 业的 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80% ;权 证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高 于 3% ;债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的 60%-95% ,其 中, 投 资于景 气行 业的 股票 占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不 低 于 80% ; 权证 投 资比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高 于 3%; 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35% ,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 前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56 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九)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组合 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14)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新增: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57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11) 、 (14) 、 (16 ) 、 (17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估 值方 法 新增: 6.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新增:


58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59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 民生 加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流 动 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五 、 本基 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50% , 但 在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60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 54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5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 公 平对 待


6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金 额 新增: 4.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对 存 量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投 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赎回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入基 金财 产,其 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 投 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承担 ,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资 者 , 收 取不 少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产; 对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的 25%应 归入 基金 财产, 未归 入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 支 付注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新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62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 平 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 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参 见法 律 法 规和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1-3 、5 、6 项 规 定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新增: 6.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 笔 或者 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申 购申 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 设 定的 单 日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1-3 、5 、8 、9 项 规定的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规 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全 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资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 63 失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按 规定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该退回 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恢 复 申购 业 务的 办 理, 按规 定 公告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采 取以 下措 施 对其 进 行延 期 办理 赎回 。 即: 若 本 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且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30%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先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 而 对 64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 含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 投 资者 的 赎回 申请 按 前述 条 款处 理 ,具 体见 招 募说 明 书 或相关 公告 。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 金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成份 股及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权 证投资 比例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不 高 于 3% ;保 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 资 于中 证内 地 资源 主 题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权 证投 资比 例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不高 于 3%; 保持 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六、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组 合限 制 …… (3)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前 述现 金 资产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65 …… (7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比 例 限 制 。 如果法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7)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 牌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素 致 使本 基 金 不 符 合前 款 所规 定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 接受 质 押品 的 资 质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 (9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 如果 法 律 法 规对 本 基金 合同 约 定投 资 组合 比 例限 制进 行 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 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 受相 关限 制。 除上述 第(3 ) 、 (7 ) 、 (8 ) 项外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6 66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自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个 月 内使 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 金合 同的 有 关约 定 。 基 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投 资 的监 督 与检 查 自本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开 始。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 值方 法 新增: 6. 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或 赎 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无 可 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增加: 6. 报 告期 内 出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 基 金管理 人 至 少应 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 报 67 度报告 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 决策 的 其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报 告 期内 持 有 份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7. 本 基金 持 续运 作过 程 中, 应 当在 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半 年 度 报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及 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6.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 民生 加银信 用双 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 前后 文对 照表 》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民生加银 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 通 则》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依据 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 通 则》 、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68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合 同” )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及其 他法 律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简称 《基 金法》 ) 、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 简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和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有 关规定 。 二、释义


新增: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1 日实 施 的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 与银行 定期 存款 (含 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 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 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 69 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 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 对待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2、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 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 制。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 用及其 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 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 低于 25% 的 部分归 入基 金财 产 (具 体 比例见 招募 说明 书) , 其余 部分用 于支 付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 ,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 ,不低于 25% 的 部分 归入基 金财 产 (具 体比 例 见招募 说明 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新增:


70 赎回与转换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 用及其 用途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行 适当程序后, 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 的处理原则 与操作规范参 见法律法规 和自律组织 的规定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3 ) 如 本基 金 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超过 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的 赎回申请等情形 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以下措施 对其进行延 期办理赎回。 即:若本基 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 的 30%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 30% 以 内(含 30% )的赎回申 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按前述条款 处理,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 1、 在如 下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新增: (6)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者某 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 导致单 一投 71 资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度 的情 形时 ; (7 ) 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设 定的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 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 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 发生 上述 除第 (4 ) 项 外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依法 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并 依法公 告。 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 资者的申购 申请时,申 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 利息等损失 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 发生 上述 除第 (4 ) 、( 6 ) 、 (7 ) 项 外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 公告。在暂 停申购的情形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并依法 公告 。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十 )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2、 在 以下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新增: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考 72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其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 注册资 本: 贰 亿 元人 民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注册资本: 贰 仟柒佰玖拾 壹亿肆仟柒佰 贰拾贰万叁 仟壹佰玖拾 伍元整 (一) 基金 管理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 街道福中三路 2005 号民 生金融大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 民币 (二) 基金 托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注册资本:人 民币贰仟玖 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 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 壹元 整 十四、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投 资于国债、 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为: 本基金是债券 型基金,投 资于国债、 73 (二) 投资 范围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 、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 例不低于 80% ;其中, 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 资产占所 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资产 比例不低 于 80%。基 金保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中央银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 债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 可转 换 公司债 券) 、 短 期融资 券、 中期票 据、 资产支持证券 、回购等固 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资产占 基金资产比 例不低于 80% ;其中, 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 资产占所 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资产 比例不低 于 80% 。基 金保持不低 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十四、基金的投资 ( 八 )投资禁止行为与 限制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和,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74 (14)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14)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 券 ,前述现 金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 新增: (15)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股票停 牌、 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 (16)本基金 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 一致 ; …… 十四、基金的投资 (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约定。 除上述 基金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 75 整 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 从 其规 定。 中第(12)、( 14) 、 (15) 、 (16)项外, 因证券市 场 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 投资比例规定 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 规定时,从 其规定 。 十七、 基金资产的估 值 (四) 估值 方法 新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平 性。 十七、 基金资产的估 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致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估值 ;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 定期 报告 新增: 4、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 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 件中 “ 影 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 76 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 风险 。 5、 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新增: 28、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 事项 时; 29、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红 利回 报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77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的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0、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78 51、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 费。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本 基金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 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 79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80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81 式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30%-80%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20%-70% 。 其中 ,基 金持 有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30%-80%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的 20%-70% 。 其中 ,基 金持 有 全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82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部分 至少 80% 投 资于 红利 股票 。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 债 券, 前述 现金 资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本 基金 股票 资产 部分至 少 80% 投 资于 红利 股票。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1、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 下限制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8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新增: (2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 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12) 、 (21 ) 、 (22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84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85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平 稳增 利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86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2.《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87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 量限制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88 申购与赎回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中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具 体归 入比 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收取 不 少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89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除 第 4 项外 的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 理。 发生上 述除 第4 、6 、7 项 外的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拒 绝的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 新增: 6.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并支付 赎回 款或 延缓 支付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延 期办理 赎 90 及处理 方式 回申请 。 新增: (3 )开放期内,若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的 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部分实 施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在 当日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的 比例不 低于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额 30%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30% 的 部分 实 施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的 期限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如延 期 办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 亦 不接 受新 的赎回 申请 ,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为 原 开放期 内因 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 上 而被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 91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同时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销。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缓支付 或延 期办 理赎 回申 请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 、 传真或 者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 式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 理方法 , 同时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中 三 路2005 号民 生金 融大 厦13 楼13A 邮政编 码:518038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80% ,但在开放期前一个月 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的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80% ,但在开放期前一个月 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前 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结 92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六) 投资 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定 期开 放的 特点, 通 过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适 度保 持基金 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 (9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 投资原 则以 及定 期开 放的 特点 , 通 过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 财产 的非系 统性 风险 , 适度 保 持基金 组 合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 投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 (9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 述现 金资 产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新增: (11)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9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8 ) 、 (9) 、 (11 ) 、 (12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94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 民生 加银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改 前 后对照 表


95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理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规 定》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货 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场 基 金监督 管 理办法 >有 关问 题的 规定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一、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二、释义


新增:


96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6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 取 的银 行 存 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新增: 5.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97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2.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 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 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1%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超过 1% 的 部分 ) 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2.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 不收 取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但 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 : (1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 离度为 负时 , ;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 且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 1% 的部 分)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7、某 笔申 购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的单 笔申 购上 限。 删除。 新增: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98 的情形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9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10、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3、5、6 、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拒绝 , 被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基金 管理 人不 承担该 退 回款项 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10、11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基 金管理 人不 承担 该退 回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新增: 7.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99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九)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以 下措 施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 即 : 若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先行 对 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 30%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而对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处 理 , 具 体见 招募 说 明书或 相 关公告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七)投 资限 制 2.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2.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比例 限制 :


100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 (9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10% ; (2)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但上 述第 (1) 项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 (12 ) 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10% ,但 上述 第(1 )项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新增: (1)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 , 货币市 场 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30% ; 当 货币 市 场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过 101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 (4)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 级 低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其中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前述 金融 工具包 括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 机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且本 基金 投资 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金 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 事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货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及 其 发 行 的 同 业 存 单 与 债 券 , 不 得 超 过 该 商 业 银 行 最 近 一 个 季 度 末 净 资 产 的 102 除上述 第 (1 ) 、 (8) 、 (10 ) 项以 外, 因 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已 持有 的金融 工 10%;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第(2)、( 11 ) 、 (13)、( 16)、( 17 ) 项 以外 ,因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删除。


103 具及比 例不 符合 《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规 定的 , 可 以在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法 》 施 行之 日起 一年 内 调整; 投资组 合中 已有 的流 动性 资产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第 (5 ) 、 (11 ) 项规定 的 , 可 以在 《货 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施行之 日 起6 个 月内 调整 。 但新 投 资的金 融工 具及 比例 , 自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施 行之日 起应 符合 要求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4 、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的 情形 : 4 、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 化收益 率的 情形 : 新增: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暂停 估值 的;


104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定 期报 告 新增: 4.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5.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6.本基 金应 当在 年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中, 至少 披 露报告 期 末基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额 的 比例等 信息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0.25% 、 正偏 离度绝 对 值达 到 0.50% 、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 到 0.50% 以 及负 偏离度 绝 对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 过0.50% 的情 形;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正偏 离度 绝对值 达 到 0.50% 、负 偏 离度绝 对 值 达 到 0.50% 以 及 负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超 过 0.50% 的情 形;


新增:


105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十一)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新增: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暂 停估 值的 ; 《 民生 加银积 极成 长混合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 募 106 法律法 规 。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五、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107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额 限制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 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投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不 低于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应 归入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5.投资 人可 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 赎回费 用 由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投 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续 持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 者,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应归 入基金 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 财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 108 必要的 手续 费 。 新增: 7.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处 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 法律 法规和 自 律组织 的规 定。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发 起资 金提 供方 除外)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 者超 过50% ,或 者变 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生上 述1-6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有关 规 发生上 述1-5 、8 、9 项 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根据 109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者。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者的 申 购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者。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110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 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中 期 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其中 , 基 金持有 全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 中 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 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其中, 基 金持有 全 111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基 金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部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本 基金 每 个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五、投 资限 制 1.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1.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112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新增: (2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12) 、 (21 ) 、 (22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11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114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 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 7 天 债券 型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115 一、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116 额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9.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上 述除 第4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发生上 述除 第4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117 ( 八)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 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以 下措 施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 即 : 若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先行 对 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 30%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而对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处 理 , 具 体见 招募 说 明书或 相 118 关公告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街 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生 金 融大 厦13 楼13A 邮政编 码:518038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投 资限 制 2.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2.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新增: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119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第(6)、( 7)、( 9 ) 、 (10 ) 项另 有 约 定外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120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十三)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新增: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暂 停估 值的 ; 《 民生 加银转 债优 选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121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122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6.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6.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123 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新增: 8.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处 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 法律 法规和 自 律组织 的规 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124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 ( 除第 4 、6 、7 项 外) 之 一 且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新增:


125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3) 如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以 下措 施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 即 : 若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先行 对 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 30%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而对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处 理 , 具 体见 招募 说 明书或 相 关公告 。 七 、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 基金 托管 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126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的 80% ,其 中, 可转 换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益 类 资产 的 80% ;权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现金 或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其中 ,可 转 换债券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益 类 资产的 80% ;权 益类 资产 的比例 不高 于基 金资 产的 20%,权 证的投 资比 例不 高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现 金或 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投 资限 制 1.组合 限制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1.组合 限制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14)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127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11) 、(14) 、(16) 、(17)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128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 估值 方法 新增: 5.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新增: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 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129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 民生 加银家 盈理 财月度 债券 型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30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 、 《 公 开 募 集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一、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 过50%的 除外 。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131 59.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新增: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7.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132 8.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9.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除 第4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上 述除 第4 、7 、8 项 暂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 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九)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新增:


133 赎回 ( 十)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等情 形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采 取以 下措 施对 其进行 延期 办理 赎回 。 即 : 若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先行 对 该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 30% 的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而对 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 投资者 的赎 回申 请按 前述 条款处 理 , 具 体见 招募 说 明书或 相 关公告 。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十二、基金的投资 (六)投 资限 制 2.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2.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点, 通过 分散 投资 降低 基金财 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 保持 基 金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新增:


134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第(6)、( 7)、( 9 ) 、 (10 ) 项另 有 约 定外 , 因证 券 市 场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135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十三) 暂 停 或 延 迟 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新增: 3.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暂 停估 值的 ;


136 《 民生 加银策 略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 一)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 、依 据和 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 一、前言


新增: (五 )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 50% ,但 在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回 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137 二、释义


新增: 13.《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5.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新增:


138 赎回 ( 五)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4.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 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 费。 5.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不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不 低于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 未 归入基 金 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新增: 7.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摆动 定价 机制 的处 理 原则与 操作 规范 参见 法律 法规和 自 139 律组织 的规 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新增: 6.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 单 一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 金额上 限的 。 8.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七)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发生上 述除 第4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申购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申 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上 述除 第4 、6 、7 项 外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全部 或部 分 拒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140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八)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5.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六、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及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七、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141 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邮政编 码:518026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设立日 期: 2008 年11 月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


存续期 限: 永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88566528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142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时 间:2004 年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 贰 仟伍 佰亿 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 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5%-100% 。 其中 ,基金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资 产支持 证 券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 5%-100% 。其 中 ,基金 持 有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 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前述 现金 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十二、基金的投资 1.组合 限制 1.组合 限制


143 (六)投 资限 制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新增: (21)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144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11) 、 (20) 、 (21 ) 、 (22 )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二)估 值方 法 新增: 5.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公 平 性。 十四、 基金资产 的估值


新增:


145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4.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基金 季 度报告 新增: 6.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管 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期报 告 文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额 变 化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7.本基 金持 续运 作过 程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十八、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新增: 26.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 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146 《 民生 加银岁 岁增 利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的 除外 。


147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7、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148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 手 续 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本 基金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 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149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且开 放期间 按 暂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延长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延 长。


150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延 期办理 赎 回申请 。 新增: (3 )开放期内,若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的 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部分实 施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151 成较大 波动 时 , 在 当日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的 比例不 低于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30% 的 部分 实 施 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的 期限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如延 期 办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 亦 不接 受新 的赎回 申请 ,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为 原 开放期 内因 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 上 而被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 销。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42 楼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是纯 债券 型基 金, 不通过 任何 方式 投资 股票 、 权证 和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本基金 是纯 债券 型基 金, 不通过 任何 方式 投资 股票 、 权证 和 可转换公司 债 券 ( 不 含 分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基 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债券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152 但 在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和 后 三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在封闭 期 内,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 5% 的 限制 。 但 在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和 后 三 个 月 以 及 开 放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不 受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 期,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在封闭 期 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 限制 , 前 述现 金资 产不 包 括结算 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 (12)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153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8) 、 (12 ) 、 (1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 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新增:


154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155 《 民生 加银平 稳添 利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6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156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6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 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157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的 手 续 费。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本 基金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 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 额的 25% 应归 基金 财产 , 未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 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158 8、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且开 放期间 按 暂停申 购的 期间 相应 顺延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8 、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且 开放 期间 按暂 停申 购的期 间相 应顺 延 。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场外 处理 方 式


159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并支付 赎回 款或 延缓 支付 。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延 期办理 赎 回申请 。 新增: (3 )开放期内,若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的 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部分实 施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在 当日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的 比例不 低于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30% 的 部分 实 施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的 期限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如延 期 办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 亦 不接 受新 的赎回 申请 ,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为 原 开放期 内因 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 上 而被延 期 160 …… 4、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 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 销。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4、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延 期 办 理 赎 回 申请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 或者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3 个 交易 日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80% ,但在开放期前一个月 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在封 闭期内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5%的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80% ,但在开放期前一个月 和后一个月以及开放期内 基金投 资不受 上述 比例 限制 。 在 开放期 ,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在封 闭期内, 本基 金不 受上 述 5% 的限 制。 前 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161 第 十 三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 、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金 在开 放期 内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本基 金在 开放 期内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在封 闭期 内, 本基金 不 受上 述5% 的限 制。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 (13) 在开 放期 内, 本 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162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8) 、 (13 ) 、 (14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 、估 值方 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163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现 金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16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场基 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关于 实施 <货 币 市场基 金 监督管 理办 法> 有关 问题 的规定 》 、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 风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的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165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8、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1.本基 金在 一般 情况 下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但当 基 金持有 的现 金 、 国 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 债券以 及 1.本基 金在 一般 情况 下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但 出现 以下情 形之 一:


166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低 于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 为确 保基 金平 稳运 作, 避 免诱发 系统性 风险 , 对 当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 1% 的部 分) 征 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1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 离度为 负时 ;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 且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个 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超 过 1% 的部 分)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167 9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10、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3、5、6 、7 、9 、10 、11 项暂 停申 购情形 之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10、11、12、13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申 购 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 项 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168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169 基金托 管人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 1、组 合限 制 (1)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30% ; 当 货币 市 场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2)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但上 述第 (1) 项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


170 (9 )现金、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4)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过 10% , 其中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前述 金融 工具包 括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 机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且本 基金 投资 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金 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 事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 一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 不 得 超过该 商 业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 (12 ) 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10% ,但 上述 第(1 )项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171 计不得 低 于10% ; 除上述 第 (1 ) 、 (8) 、 (10 ) 项以 外, 因 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删除: ……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第(2)、( 11 ) 、 (13)、( 16)、( 17) 项 以外 ,因 市 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172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 起,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已 持有 的金融 工 具及比 例不 符合 《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规 定的 , 可 以在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 理办法 》 施 行之 日起 一年 内 调整; 投资组 合中 已有 的流 动性 资产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第(4)、( 9) 项规定 的 , 可 以在 《货 币 市场基 金监 督管 理办 法 》 施行之 日 起6 个 月内 调整 。 但新 投 资的金 融工 具及 比例 , 自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施 行之日 起应 符合 要求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173 季度报 告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期 末 基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的 比 例等信 息。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 民生 加银城 镇化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174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 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的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175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25%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本 基金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176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应归基 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于7 日 的投 资者 , 收 取不 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不 低于 赎回费 总 额 25% 应 归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的 部分 用于 支付登 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177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78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179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0%-95%;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现 金、 中 期 票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 本基 金持 有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本 基 金 持 有 受 益 于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股 票 净 值 及 债 券 净 值 不 低 于本基 金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 权 证、 股指 期货 等 权益类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0%-95% ; 债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现 金、 中 期 票据 、 资 产支 持证 券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不 低于 基金资 产 的 5% 。 本 基金 持 有全部 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 基金 应当 保 持不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前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本基 金持 有受 益于 城 镇化建 设的 股票 净值 及债 券净值 不 低于本 基金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的 80%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本基 金应 当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


180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新增: (2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181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股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除上述第(2 ) 、 (12)、( 21)、( 22 ) 项 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182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优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183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的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184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 用 中扣 除 应根据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 应根据 185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 入 基金财 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186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187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188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本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80%-95% 。 本基金 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本基 金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1、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 下限制 : …… (2) 本基 金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前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


189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新增: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19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 上 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除上述 第 (2 ) 、 (12) 、 (17 ) 、 (18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191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新 动力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192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3、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193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相关 规 定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相关 规 定按照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收取 不 少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194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195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 发生上 述 第1 、2、3、5 、6 、7、8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196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 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197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 工具所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 金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0%--95%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金融工具所需缴 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1、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 下限制 : ……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19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新增: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12) 、 (17 ) 、 (18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199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200 季度报 告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 临时 报告 新增: 25、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6、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研 究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201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的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202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中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 203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204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205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206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二、 基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等 衍 生 工具所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等 衍 生 工具所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07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 权合约 等衍 生工 具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 权合约 等衍 生工 具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前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新增: (2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20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12) 、 (26 ) 、 (2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新增:


209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210 《 民生 加银新 战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 、 本基 金 单一 投资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数不 得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额 总数 的50% , 但 在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者超 过 50% 的除 外。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211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2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212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中 扣 除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中 扣除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比 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 续费 。本 基 金对 持 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新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 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 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参 见法 律 法 规和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2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新增: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9 、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214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3 、5 、6 、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期 支 付赎 回 款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215 处理方 式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以下 措 施对 其 进行 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3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30%以 内 ( 含30% ) 的 赎回 申请与 其 他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 条款 处 理, 具体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莲 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 金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每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 216 二、投 资范 围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 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1、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前 述 现金 资产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17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26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本 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7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12 ) 、 (26 ) 、 (27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18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9、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增加: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219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新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220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的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221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 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 用 中扣 除 应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 应根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 入 基金财 产 , 具 体归 入比 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收取 不 少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222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223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 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项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暂 停 接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可 事 先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224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225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 80% ;投 资于 股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 80% ; 投资 于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例 合 计不超 过基 金资 产 的 20% ;其中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1、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 下限制 :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226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新增: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12) 、 (19 ) 、 (20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投 资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227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228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八、 暂 停或 延迟 信息 披 露的情 形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暂 停估 值的 ; 《 民生 加银和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229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230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中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具 体归 入比 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 有期 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 收取 不 231 少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232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定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233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234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简况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 80%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 80% ,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前述 现金 资 产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组 合限 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


235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2 ) 、 (9) 、 (13 ) 、 (14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236 三、估 值方 法 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23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量 化中 国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238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2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239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中 扣 除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续 费。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中 扣除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比 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 部 分 用于 支 付登 记费 和 其他 必 要的 手 续费 。本 基 金对 持 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新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 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 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参 见法 律 法 240 规和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新增: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9 、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24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3 、5 、6 、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期 支 付赎 回 款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所述 情 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242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3) 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以下 措 施对 其 进行 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3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30%以 内 ( 含30% ) 的 赎回 申请与 其 他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 条款 处 理, 具体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莲 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 金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第 八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2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 基金持 有全 部权 证的 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本基 金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股 指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 证 金 后 ,保 持 现金 或者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投 资 比 例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 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 易保证 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 现 金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1、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或 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前 述 现金 资产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244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3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本 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4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12 ) 、 (23 ) 、 (24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45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8、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增加: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 投 246 季度报 告 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现 金添 利货币 市场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247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 货币 市 场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 场基 金信 息披 露特 别规定>》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 督管理 办法 》 、 《关 于实 施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有 关问题 的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 露特 别规定>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 性风险 管 理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248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1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 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 基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券 以 及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合计低 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 时, 为 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避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基金 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 额的 1%以 上的赎 回申 请, 对超 过 1% 的部 分 征收 1% 的 强制 赎回 费用 ,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 额计 入基金 资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 利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1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 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出 现以下 情形 之一 : (1 )当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5% 且 偏 离度为 负时 ;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 基金总 份 额 50% , 且本 基 金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时 ;


为确保 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发 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个 基 249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对 超过 1% 的 部分征 收 1% 的强 制赎 回费 用,并 将上述 赎回 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资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 人协商 确认 上述 做法 无益 于基金 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8、某 笔申 购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的单 笔申 购上 限。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新增: 9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10、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申购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发生上 述 第1 、2、3、5、6 、7 、9 、10 、11 项情 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关 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10、11、12、13 项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 资人的 申 250 情形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购申请 被全 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4、5、7、8、9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回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 支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6 项 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 发生上 述第 1、2 、3 、4、5 、7、8 、9 、10 项情 形之 一且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付赎 回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6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 251 的办理 并公 告。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简 况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注册资 本:190.52 亿元 人 民币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252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简 况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 80%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 80% ,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前述 现金 资 产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 1、组 合限 制 (1)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合计 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时 , 货币市 场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均剩 余 期限不 得超 过 60 天, 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 国债 、 中 央银行 票据 、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期 的其 他 金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30% ; 当 货币 市 场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有 份额合 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货 币市 场基 金 投资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过 180 天;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性 金 253 (10 )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10% ; 融债券 以及5 个交 易日 内 到期的 其 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20% ; (2)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240 天, 但上 述第 (1) 项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 (13 ) 现 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以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不得 低 于10% ,但 上述 第(1 )项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 新增: (4)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金 融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其中单 一 机 构 发 行 的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2%。 前述 金融 工具包 括债 券、 非金 融企 业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 行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 机构作 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持 证 券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品种 ; 且本 基金 投资 于 主体信 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应当 经 254 …… 基金管 理人 董事 会审 议批 准,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 得基金 托 管人的 同意 ,并 作为 重大 事项履 行信 息披 露程 序; ……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货币市场基 金 投 资 同一 商 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 及其 发行 的同业 存单 与债 券 , 不 得 超过该 商 业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 末净 资产 的 10% ;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2 ) 、 (9) 、 (13 ) 、 (14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255 除上述 第 (1 ) 、 (9) 、 (11 ) 项以 外, 因 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256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本基金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 中, 至少 披露 报告期 末 基金前 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类别 、持 有份 额及 占总 份额的 比 例等信 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临时 报告 26、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 偏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25% 或正负 偏 离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的 情 形; 26、当 “摊 余成 本法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正 负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0.5% 的情形 , 或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易 日超 过 0.50% 或 法 律法规 规 定的发 生其 他因 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净 值出 现偏离 时 需发布 临时 报告 的情 形;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 民生 加银鑫 福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25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258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2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259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应 根据 相 关 规 定 按照 比 例归 入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 少 于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新 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 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 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参 见法 律 法 规和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260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9 、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3 、5 、6 、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期 支 付赎 回 款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261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项所述 情 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以下 措 施对 其 进行 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3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30%以 内 ( 含30% ) 的 赎回 申请与 其 他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 条款 处 理, 具体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262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莲 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 金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等金 融工具 所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0%--95%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等金 融工具 所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 金或 到 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前 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等 金融工 具 所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1、组 合限 制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等 金融工 具 所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 应当 保 持不 低于 基 金资 产 净 值 5%的 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前述 现金资 产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 以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 放基金 ) 263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持 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 的可 流 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15%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 股票 , 不得 超过 该 上市 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22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本 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3 )本 基 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12 ) 、 (22 ) 、 (23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264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其规 定。 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增加: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 265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鑫 安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修 改 前后 文对 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266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因 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267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中 应 根据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见 招募说 明 书,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应 根据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 具 体归 入比 例详 见 招募说 明 书, 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 基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 回费并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新增:


268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 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269 情形 绝,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270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271 一 、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删除: 资产管 理规 模:920.49 亿元 资产管 理规 模/ 注册 资本 比 例:306.83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 壹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注册资 本 : 人 民币 贰仟 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 贰佰肆 拾壹 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 80%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 80% ,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前述 现金 资 产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272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 新增: (13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9) 、 (13 ) 、 (14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273 定。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 274 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同步更 新。


《 民生 加银养 老服 务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 《 运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275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销售管 理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 的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276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 予 以控 制。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277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 收 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回 费并 全 额计入 基 金财产 。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278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9 、10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新增: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 279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 本 基 金 发 生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 即: 若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以内 ( 含 30% )的 赎回 申 请与其 280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金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等衍生 工具所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金投资于与养老服务相关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金 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等衍生 工具所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本基金投资于与养老服务相关行业的证券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票 期 权合约 等衍 生工 具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票 期 权合约 等衍 生工 具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 281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前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4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包 括开 放式 基金 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新增: (25)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82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期 货市 场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6)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12) 、 (25)、( 26 )项 外 , 因 证券 市 场波动 、 期货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8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283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等 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 报 告期 内持 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鑫 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284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285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中扣 除应根 据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286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具 体归 入比 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收取 不 少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287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288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289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 80%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 80% ,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前述 现金 资 产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29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的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新增: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291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除上 述 第 (11 ) 条 规 定 的 以 外)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情 形 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除上述 第 (2) 、 (11) 、 (15) 、 (16 ) 条规 定的以 外)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新增:


292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前 沿科 技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293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294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 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中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部 分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未 归入 基金 财 产的部 分 295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用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手 续费 。 本基 金对 持 续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 少于 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产 。 新增: 7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296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 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297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29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 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 万 青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等 衍 生 工具所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与 前 沿 科 技 主 题 相 关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金资 产 的80%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 0%-95%。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本基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等 衍 生 工具所 需缴 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前 述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与 前 沿 科 技 主 题 相 关 的 证 券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80%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组 合限 制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 下限制 :


299 四、投 资限 制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 权合约 等衍 生工 具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 (4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2 )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 权合约 等衍 生工 具所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前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新增: (2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300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期货 市 场波动 、 上市 公司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7 ) 本 基 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12) 、 (26 ) 、 (27 ) 项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 期货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8 、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30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302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腾 元宝 货币市 场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 前 后文 对照表 》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目 的、依 据和 原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以 下简 称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金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监 督管 理办法 》 、 《 关于 实施 <货 币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有关问 题的 规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 第 5 号<货 币市 场基 金信 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 和 其他 有 2、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信 息 披露 办法 》 ” ) 、 《货币 市场 基金 监督 管理 办法 》 、 《关 于 实 施< 货 币市 场基 金监督 管 理办 法 >有 关问 题的规 定》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编 报规 则 第5 号<货币市 场基金 信息 披露 特别 规定>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303 关法律 法规 。 资 基 金流 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 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 和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 理规 定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 60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 操 作障 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 理 价格 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但 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交易 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因 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新增: 6、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 在 重 大不 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 304 资 者 申购 金 额上 限或 基金单 日 净申 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 额 申购 、 暂停 基金 申购等 措 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基 金 管理 人 基于 投资 运作与 风 险 控制 的 需要 ,可 采取上 述 措施 对 基金 规模 予以控 制。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本 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但当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债 券以 及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 确 保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 发系统 性风 险, 对当 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 对 超过 1% 的 部分 征收 1%的强 制赎回 费用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上 述 做 法 无 益 于 基金利 益最 大化 的情 形除 外。 1、本 基金 在一 般情 况下 不 收取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 但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 (1) 当基 金持 有的 现金 、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低于 5% 且 偏离 度为 负时 ; (2) 当本 基金 前 10 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 计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 且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中现 金、 国 债、中 央银 行票 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交 易 日 内 到 期的 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低 于10%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为 确 保基 金 平稳 运作 ,避免 诱 发系 统 性风 险, 对当日 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申请赎 回 基金 份 额超 过基 金总份 305 额的 1% 以 上的 赎回 申请, 对超 过 1% 的部 分征 收 1% 的强 制 赎 回费 用 ,并 将上 述赎回 费 用全 额 计入 基金 资产。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确认 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 除外 。 第六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8、某 笔申 购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公告 的单 笔申 购上 限。 8、 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 单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例 达到 或者 超 过 50%,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新增: 9、 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 限、单 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10、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6 、7 、9、10、11 项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根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 发生上 述 第 1 、2、3 、6 、7、10 、11 、12 、13 项情 形 之 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申 购情 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306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如 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被全 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绝 的 申 购款 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新增: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 或 暂停 接受 基金赎 回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2、3 、4 、5 、7、8、9 项 情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或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 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6 项 所述 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 1 、2 、3、4、5 、7、8、9 、10 项情 形之 一 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或 延期 支 付赎 回款 时,基 金 管理 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足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 户 申请 量 占申 请总 量的 比 例 分配 给 赎回 申请 人,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 述 第 6 项所 述情 形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307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暂 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 份额 30%以 上 的赎 回 申请 等情 形 下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以 下措 施 对其 进行 延期办 理 赎 回。 即 :若 本基 金发生 巨 额赎 回 且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3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30% 以 内 ( 含 3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 回 申 请按 前 述条 款处 理,具 体 见招 募 说明 书或 相关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 管人 简况


308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批 转中 国人 民 银 行 《 关 于 改 革 中 国 银 行 体 制 的 请 示 报 告 》 ( 国 发 [1979]72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 万叁仟 壹佰 玖拾 伍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4 号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批 准 设立 机 关和 批准 设立文 号 :国 务 院批 转中 国人民 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 册 资本 : 人民 币贰 仟玖佰 肆 拾叁 亿 捌仟 柒佰 柒拾玖 万壹仟 贰佰 肆拾 壹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24 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80% , 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占 基金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80% , 保持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前 述 现 金资 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309 购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 期限不得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 1、组 合限 制 (1)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 的持 有份 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货币 市场 基金 投资 组 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60 天 , 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 得 超过120 天 ; 投 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 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 以 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低 于 30% ; 当货 币 市 场基金 前10 名 份额 持有 人 的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20% 时, 货币 市场 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不得超 过 90 天 , 平 均剩 余 存续期 不得 超 过180 天; 投 资 组 合中 现 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 据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2)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120 天, 平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 过240 天 , 但 上述第 (1 ) 项 另 有约定 的除 外;


310 (10) 现 金、 国 债、 中 央 银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 以 及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到 期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占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13 )现 金 、国 债、 中央银 行 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券 以 及 五个 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低 于 10% ,但 上述 第(1 )项 另有 约 定的除 外; 新增: (4)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 用评级 低 于 AAA 的机 构发 行 的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其 中 单一 机 构发 行的 金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 金 融 工具 包括 债券 、非 金融 企 业 债 务融 资 工具 、银 行存款 、 同业 存 单、 相关 机构作 为 原 始权 益 人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及中 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品种 ; 且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 体信用 评级 低 于AA+ 的商 业 银 行 的银 行 存款 与同 业存单 的 ,应 当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会 审议 批 准, 相关 交易应 当 事先 征 得基 金托 管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 大事 项履 行信息 披露 程序 ; ……


311 …… 除上述第(2)、( 3)、( 9 ) 、 (10)、( 11 ) 、 (12 )项 以 外, 因 市场 波动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9)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 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款 及其发 行 的同 业 存单 与债 券,不 得超过 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度 末净 资产 的10% ; …… (17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 金 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款 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 可接受 质 押 品的 资 质要 求应 当与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资 范围保 持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12) 、 (14 ) 、 (17 ) 、 (18 ) 项以 外, 因 市 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312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 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 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值 技 术仍 导致 公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 估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 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 金 管 理人 至 少应 当在 季度报 告 、半 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 等 定期 报 告文 件中 “影响 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下 披 露该 投资 者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 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报 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 及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 报 告中 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 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313 本 基 金应 当 在年 度报 告、半 年 度报 告 中, 至少 披露报 告期末 基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的 类别 、 持 有份 额及 占 总份额 的比 例等 信息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六) 临时 报告 新增: 28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 民生 加银鑫 喜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修 改 前 后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314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52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315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 照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应 根据 相 关 规 定 按照 比 例归 入基 金 财产 , 其余 用 于支 付登 记 费和 其 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本基 金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 少 于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新 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 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 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参 见法 律 法 316 规和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新增: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9 、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暂停 申 购公 告 。如 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 请 被 全 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 申购 款 项将 退还 给 投资 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时 恢 复申 购 业 务的办 理。


317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7、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7 、8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 接受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或 延 期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基 金管 理 人应 足 额支 付 ;如 暂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付 部分 按 单个 账 户申 请 量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 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若 出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在 申 请赎 回时 可 事先 选 择将 当 日可 能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销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18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3) 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以下 措 施对 其 进行 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 出3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30%以 内 ( 含XX% ) 的 赎回 申请与 其 他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 条款 处 理, 具体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莲 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 金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 0%--95% 。 本基 金保 持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为 0%--95% 。 本 基金 保持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1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1、组 合限 制 …… (2 ) 本 基金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府 债 券, 前 述现 金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4)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 基 金 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基 金 )持 有一 家 上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5%;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投 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0%; (14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 计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本 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320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15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9) 、 (14) 、 (15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例 不符 合 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321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增加: 报 告 期内 出 现单 一投 资 者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20% 的 情形, 为保 障其他 投资 者利 益, 基金 管理人 至 少 应当 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 报 告 文 件 中“ 影 响投 资者 决 策的 其 他重 要 信息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报 告期 末 持有 份 额及 占 比、 报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 的特 有风险 。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322 《 民生 加银鑫 升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


323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2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 说 324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中 扣 除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归 入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中 扣除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比 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具 体归 入 比例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 金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 收取不 少 于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新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 公 平 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 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参 见法 律 法 规和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325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9 、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 停 申购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根据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暂停 申购 公 告。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拒 绝 的, 被拒 绝 的申 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复 申 购业 务 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3 、5 、6 、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期 支 付赎 回 款 326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项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在 当日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已确 认 的 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以下 措 施对 其 进行 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3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327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30%以 内 ( 含30% ) 的 赎回 申请与 其 他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 条款 处 理, 具体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住所: 深 圳市 福田 区莲 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民 生 金融大 厦 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张 焕南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简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的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的 资 产占 基 金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80% ,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 债期 货合约 需 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现金 或 者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前述 现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32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 1、组 合限 制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 金 后,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投 资 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前 述现 金资 产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14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本 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 投资; (15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 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因 证 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 329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除 (10 ) 外) ,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除(2 ) 、 (10 ) 、 (14 ) 、 (15 )外 )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8、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增加: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330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报 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鑫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331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332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中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具 体归 入比 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收取 不 少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333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334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335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336 一 、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 人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 80%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 80% , 保持 现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 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前述 现金 资 产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37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 新增: (1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338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9) 外 )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 (2)、 (9) 、 (10 ) 、 (11 ) 外 ) ,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 进 行估值 时,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339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基 金 的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汇 鑫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修 改 前后 对照 表


340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 六、 本基 金单 一投 资者 持 有基金 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基 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等 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者 超 过50%的 除外 。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341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3、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4、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 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342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中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 入 基金财 产,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中 扣 除应根 据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财 产 , 具 体归 入比 例 详见招 募 说明书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 的手续 费 。 本 基金 对持 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不 低 于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 述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343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344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 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或 延 期办理 赎 回申请 。 新增:


345 式 (3 )开放期内,若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申 请超 过前 一工 作日基 金总 份 额 30% 的 情 形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对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部分实 施 延期办 理赎 回申 请 。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者 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 在 当日 接 受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全 部赎回 的 比例不 低于 前一 工作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30% 的 部分 实 施延期 办 理赎回 申请 ,延 期办 理的 期限不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如延 期 办理期 限超 过开 放期 的, 开放期 相应 延长 , 延 长的 开放期 内 不办理 申购 , 亦 不接 受新 的赎回 申请 , 即 基金 管理 人仅为 原 开放期 内因 提交 赎回 申请 超过基 金总 份 额 30% 以 上 而被延 期 办理赎 回申 请的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办理 赎回 业务 。 延 期部 分如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 销。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 资人未 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346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住所: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西 、 福 中 路 北 新 世 界 商 务 中 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莲花 街道福 中三 路 2005 号 民 生金融 大 厦13 楼13A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于 80% ,在 开放 期内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不 受 5% 的 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不低 于 80% , 在开 放期 内 ,保持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投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在 封闭 期内, 本 基金 不 受5% 的限 制。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开 放期 内,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在 封闭 期内 ,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开 放期 内, 保 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在 封闭 期内, 本基 金 不受上 述 5%的限 制。 前述 现金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 购款 等 ; …… 新增:


347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13)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 投资 ; (14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9) 、 (13 ) 、 (14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348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新增:


349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中 证港 股通高 股息 精选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内 地与 香港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机 制 若 干 规 定 》 、 《 证 券 基 金 经 营 机 构 参 与 内 地 与 香 港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互 联 互 通 指 引 》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沪 港 通 试 点 办 法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港 通 业 务 实 施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 场 交易互 联 互 通机 制若 干规 定 》 、 《证 券 基金 经营 机构 参 与内地 与 香 港 股 票市 场交 易互 联 互通指 引 》 、 《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沪 港 通 350 试 点 办法 》 、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深港 通业 务实 施 办法》 和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七、 本 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数 不得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份额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 金 运作过 程中 因基 金份 额赎 回等情 形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 54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含协 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 、 停 牌股 票、 流 通 受 限的 新 股及 非公 开 发行 股 票、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 发 行 人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易 的债 券等


351 55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中 扣 除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归 入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中 扣除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比 例 归入 基 金财 产 ,具 体归 入 比例 详 见 招 募 说明 书 ,未 归入 基 金财 产 的部 分 用于 支付 登 记费 和 其 352 手续费 。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 金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 , 收取不 少 于1.5% 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新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 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 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 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范 参 见法 律 法 规和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7、8、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新增: 10、 申购 申请 超过 基金 管 理人设 定的 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11、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7 、8、11 、12 项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353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本 金 将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以下 措 施对 其 进行 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3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354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30%以 内 ( 含30% ) 的 赎回 申请与 其 他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 条款 处 理, 具体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 的90% , 其 中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及 其备 选成 份股的 比 例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90% ;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投 资 于股 票 资产 的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90% , 其 中投 资于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扣 除 股 指期 货 合约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 基 金 保留 的 现金 或者 投 资于 到 期日 在 一年 以内 的 政府 债 券 的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前 述现 金资 产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 资策 略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 中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资产 的9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90% , 其中 投 资 于标 的 指数 成份 股 及其 备 选成 份 股的 比例 不 低于 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90% ;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355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基 金 保 留 的 现 金 或 者 投 资 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基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情 况 、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要 求 及 投 资 比 例限制 等因 素, 确定 股票 、债券 等资 产的 具体 配置 比例。 缴 纳 的交 易 保证 金后 , 基金 保 留的 现 金或 者投 资 于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比 例 合计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前述 现 金资 产不 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基金 管理 人 将综 合 考虑 市 场情 况、 基 金资 产 的 流 动 性要 求 及投 资比 例 限制 等 因素 , 确定 股票 、 债券 等 资 产的具 体配 置比 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若同 时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A 股和 H 股 ,则为 A 股与 H 股 合计市 值)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1、组 合限 制 (1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90% , 其 中 投资 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 其备 选 成份 股的 比 例不 低 于 非现金 基金 资产 的90% ; (2)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和 国债期 货 合 约需 缴 纳的 交易 保 证金 后 ,本 基 金持 有的 现 金或 者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前 述 现 金资 产 不包 括结 算 备付 金 、存 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 购 款 等; (4)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若 同时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A 股和 H 股, 则为A 股与H 356 …… 股合计 市值 )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开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 及处 于开 放 期的 定 期 开 放 基金 ) 持有 一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 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 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 发 行的 可 流通 股票 , 不得 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18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 管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 致使 本 基 金 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定 比 例限 制 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 得主 动 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9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12 ) 、 (18 ) 、 (19 ) 项外 ,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期 货 市场 波 动、 上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 357 除 上 述 第 (12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基 金 投资 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 特殊 情形 除 外。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15 、 当本 基 金发 生大 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 人 可 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 制, 以确 保 基金 估 值 的公平 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 358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 者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鑫 元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359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 牌 股 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360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法律 法 规规定 将一 定比 例归 入 基 金财产 , 具 体归 入比 例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5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法律 法 规规定 将一 定比 例归 入基 金财产 ,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 见招募 说 明书 ,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 手续费 。 本 基金 对持 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不 少 于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 入基金 财产 。 新增:


361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 时。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7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部 362 情形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 情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363 告。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 上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 进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本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 该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 赎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 内(含 3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他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 款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 金管 理人 法定代 表人 :万 青元 法定代 表人 : 张 焕南


364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资 本: 686.04 亿元 人民币 注册资 本:810.31 亿元 人 民币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80% , 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的 资产 占基金 资 产比例 不低 于 80% ,保 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前 述 现金资 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发 行规 模的 10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发行 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 括开 放 式基金 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 36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 市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资 组 合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 新增: (15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366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 (11 ) 外 )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 (2)、 (11)、 (15 ) 、 (16 )外)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特殊 情 形 除 外。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新增: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文 件中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资 者 367 季度报 告 的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鑫 利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368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 修 订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2、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369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 拒 绝大 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中 应 根据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 入 基 金 财产, 具 体归 入比 例详 见 招募说 明 书,其 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 回费 用中 应 根据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比例 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归 入比 例详 见 招募说 明 书,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 基金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 赎 回费并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 估值的 公 370 平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 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8 、 申 购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3、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 被 拒绝 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9 、10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根 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 购申请 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 的 , 被 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新增: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371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 发生上 述 第1、2、3、5、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公 告。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 发生上 述 第 1 、2、3 、5 、6、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 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 延期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 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 条款处 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 理并公 告。 第 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372 处理方 式 2 、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方 式 新增: (3 )如 本 基 金 发 生 巨额赎回,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 即: 若本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以内 ( 含 30% )的 赎回 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相关公 告。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简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373 资 二、投 资范 围 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所缴纳 的 保证金 后, 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不低于 80% , 每个 交易 日 日终在 扣除 国债 期货 合约 所缴纳 的 保证金 后, 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前 述现 金资 产 不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第 十 二部 分 基 金的 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 (2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的 投资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前 述 现 金 资 产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 新增: (14)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 374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2) 、 (9)、( 14) 、 (15 )项外 ,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新增: 7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用 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 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 新增:


375 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度报 告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 有份额 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 者利益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 、 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资 者 决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 持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本 基金的 特 有风险 。 新增: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 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 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新增: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376 托管协 议中 涉及 以上 内容 的条款 相应 修改 。 《 民生 加银鑫 弘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修改 前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377 …… 51、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 的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 人债务 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本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方式 , 将 基金 调整 投资 组合 的 市场冲 击 成本分 配给 实际 申购 、 赎 回的投 资者 , 从 而减 少对 存量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 响, 确保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不受 损 害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78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赎回 费用 应根 据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归 入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 赎 回费 用应 根 据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具 体 归 入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 续费。 本基 金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 , 收 取不少 于 1.5%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新增: 7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 摆 动定 价机 制的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参 见法 律法规 和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新增: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379 情形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6、8 项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 或部分 拒 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9、10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全部或 部 分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 暂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新增: 6、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发生上 述第 1、2 、3 、5、6 、7 项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 380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 形,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 回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 并公告 。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足 额支付 ; 如暂 时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形 , 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 办理并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取 以下 措施 对其进 行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30%,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 对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 施延 期办 理 ,而对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 回申 请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前 述条款 处理 , 具体 见招 募 说明书 或 381 相关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 保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保 持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5% , 前 述 现金资 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 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组 合限 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前 述现 金资产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新增: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 ( 包括 开放 式基 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 开放 基金)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15% ;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 合持有 一 382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 (10 ) 外 )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 公 司可流 通 股票 的30% ; (11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本基金 不 符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 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 新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2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除 (2)、 (10) 、 (11 ) 、 (12 ) 外, 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新增:


383 产估值 三、估 值方 法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投 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 资者的 类 别、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 及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新增:


384 信息披露 (七) 临时 报告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 27、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鑫 泰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 法》(以 下简 称“ 《销 售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指中 国证 监 会2017 年8 月31 385 日颁布 、 同 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规 定》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 作出 的 修 订 …… 51 、 流动 性 受限 资产 : 指由 于 法律 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行 定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2 、 摆动 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 金遭 遇 大额 申购 赎 回时 , 通 过 调 整基 金 份额 净值 的 方式 , 将基 金 调整 投资 组 合的 市 场 冲 击 成本 分 配给 实际 申 购、 赎 回的 投 资者 ,从 而 减少 对 存 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不 利 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 法 权 益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 待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新增: 4、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 响 时,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设定 单一 投 资者 申 购 386 限制 金 额 上限 或 基金 单日 净 申购 比 例上 限 、拒 绝大 额 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 购 等措 施, 切 实保 护 存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理 人基 于 投资 运 作与 风 险控 制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 述措 施 对基 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具 体规 定请 参 见招 募 说 明书或 相关 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中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比 例归 入基 金财 产, 具体 归入 比例 详见 招 募说明 书, 其余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 在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收取 。 赎回 费用 中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比 例归 入 基金 财 产, 具 体归 入比 例 详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其 余用 于支 付 登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手 续 费。 本 基 金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资 者, 收取 不少 于 1.5% 的赎 回费并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新增: 7、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的 公 平 性, 摆 动定 价机 制 的处 理 原则 与 操作 规 范 参 见法 律 法 规和自 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87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6、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 且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 8、申 购申 请超 过基 金管 理 人设定 的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6 、9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停 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根 据有 关 规 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登 暂 停申 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 请 被 全部 或 部分 拒绝 的 ,被 拒 绝的 申 购款 项将 退 还给 投 资 人 。 在暂 停 申购 的情 况 消除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 时恢 复 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的情 形 6、当 前一 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发生上 述 第1 、2、3 、5 、6 、7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 理人决 388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6 项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定 暂 停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或 延期 支 付赎 回 款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在 当 日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已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 支 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分 按单 个 账户 申 请量 占 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 部分 可 延期 支 付。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 同的 相 关条 款 处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请 赎 回时 可事 先 选择 将 当日 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赎 回的 情 况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 恢 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 处理方 式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新增: (3) 如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30% 以上 的赎 回申 请等 情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采取 以下 措 施对 其 进行 延 期办 理赎 回 。即 :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且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赎 回申 请 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 行对该 389 单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 出3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30%以 内 ( 含30% ) 的 赎回 申请与 其 他 投资 者 的赎 回申 请 按前 述 条款 处 理, 具体 见 招募 说 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 托 管 人 简况 注册资 本:190.52336751 亿元人 民币 注册资 本:207.74 亿元 人 民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低 于80% , 保 持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投 资 比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 基 金投 资 于债 券占 基 金资 产 比 例不低 于80% , 保 持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5% , 前述 现金 资产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1、组 合限 制 …… (2)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前 述现 金 资产 不 包括 结算 备 付金 、 存 390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 中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13 )本 基 金主 动投 资 于流 动 性受 限 资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基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外 的 因素 致 使本 基 金不 符合 前 款所 规 定 比 例 限制 的 ,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 主动 新 增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 投资; (14 )本 基 金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 展逆 回 购交 易 的,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 除上述 第 (2 ) 、 (9) 、 (13) 、 (14 )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证 券 发行 人 合并 、基 金 规模 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金 投 资比 例不 符 合上 述 规定 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但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6、 当本 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391 三、估 值方 法 履 行 适当 程 序后 ,采 用 摆动 定 价机 制 ,以 确保 基 金估 值 的 公平性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且 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暂 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超 过 20% 的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20%的 情形, 为保 障其 他投 资者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 年度报 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 的类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份 额及 占 比、 报 告期 内 持有 份额 变 化情 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 基 金持 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告 和 半年 度 报 告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27 、 发生 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 事项 调 整或 潜在 影 响投 资 者 392 (七) 临时 报告 赎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 民生 加银家 盈季 度定期 宝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修改 前 后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 目的、 依据 和原 则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 运作 办 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和 其他有 关法律 法规 。 2、 订 立本 基金 合同 的依 据 是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合同 法》( 以 下简称 “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办法》( 以 下 简称 “ 《 运作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 管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393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 出的修 订 …… 56、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 障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 但不限 于 到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 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含 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五、 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新增: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 运作 与风险 控制 的需 要 , 可 采 取上述 措 施对基 金规 模予 以控 制 。 具体规 定请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或相 关 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但对于持续 持有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少 于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 计入基 金 39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新增: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额 上限 的。 9、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接 受申 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 情形 发生上 述 第1 、2 、3 、5 、8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之 一且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 介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开放 期起始 日 或开放 期相 应顺 延, 下一 运作期 (如 有) 开始时 间相 应顺 延 。 发生上 述 第1 、2 、3、5 、9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 请被全 部 或部分 拒绝 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开 放期 起始 日或 开放 期相应 顺延 ,下 一运 作期 (如有 ) 开始时 间相 应顺 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新增:


395 的申购与赎回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5、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 接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2、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 2、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应 遵循 以下限 制: 新增: (10)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 主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 合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的投资 ; (1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交 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 品的资 质 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除上述 第 (10) 、 (11)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证 券发行 人 396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新增: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暂停估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 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 20%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告 等 定期报 告文 件中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 占比、 报告 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比 例达 到或 超过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利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 季 度报告 、 半年 度报告 、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 “影 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 的类 别、 报 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 情况 及产品 的 特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当在 基金 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39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 临时 报告 新增: 30、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 回等重 大事 项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