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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杰一年定开(004466)

长盛盛杰一年定开:关于修改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改长 盛 盛杰 一 年 期 定 期 开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文 件 的 公 告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证监许可[2017]50 号文 准予募集 , 《 长盛盛 杰 一年期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 年5 月2 日正式生效。根据2017 年10
月1日起施行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 ) ,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
内容不符 合该《 规定》 的,应当 在《规 定》施 行之日起6个月 内,修 改基金合同
并公告。 
本次《 长 盛盛杰 一年期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 金 合 同 》 ” ) 和《 长 盛 盛 杰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以下简 称“ 《 托管协 议》 ” ) 的修订 内容,符 合《规定 》和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本基
金管理人 长盛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本公司” )已就 本次《 基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 修订内 容 与本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协商一致,
并 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一、重要提示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 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长盛盛杰
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 《<长盛盛杰一年期
定期开放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 , 《长 盛盛杰一 年期定期开
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 涉及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 《基 金合同 》 、 《 托管 协议》和 《招募 说明书 》的修改 内容自2018 年3月30
日起生效。 
3、投 资者 可以 登录 本 公司网 站(www.csfunds.com.cn )查 询或 者致 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咨询。 
二、风险揭示 2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 》 。特此公告。 
附件1:《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附件2:《 <长盛盛杰一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表》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 日 3 
 
附 件: 《 长盛盛 杰一年 期定期 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修订对 照表 
( 斜体字为 新增或 修改后 的内容 ) 
 
章节 
《 基金合同 》修改 前条款 
 
《 基金合同 》修改 后条款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依 据 条
款 
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 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订 立 本基 金 合同 的 依据 是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以
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 称 “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全文 
 
 
新增《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作为订立
基金合同的依
据。 
 
第二 部分 
释义 
…… 
 
…… 
新增: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 定》及 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 的修订 
 
…… 
54 、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
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产 , 包括 但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个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议 约定有 条件 提前
 
 
全文 
 
 
 
 
第40 条 
 
 
 
 
新增《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
定》的释义 。 
补充流动性受
限资产定义。 
 4 
 
支 取的银行 存款) 、 停牌股 票、 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证 券、因 发行人 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 或交易 的债券 等 
59 、 摆动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式 基金遭遇 大额申 购赎回 时, 通
过 调整基金 份额净 值的方 式, 将 基金调整 投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资者, 从 而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 资者的 合法权益 不受损 害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40 条 
 
 
补充摆动定价
机制定义。 
第 六 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新增: 6 、本 基金暂 不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 第25 条 补充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新增: 4 、当 接 受申 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 重大 不 利影响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取设定单 一投资 者申购 金额上 限或 基 金单日净 申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 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 相关公 告。 第19 条 补充基金规模 控制措施。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5 、赎 回 费用 由 赎回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承 担 ,在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具体 见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 日 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 于1.5% 的赎 回 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 基金 财 产。 第23 条 补充短期赎回 费的规定。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 发生上述除第4 项 外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 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 间相应顺延。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4 、基 金 管理 人 接受 某 笔或 某 些申 购 申 请可 能 会影 响 或损 害 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 时 。 新增: 7 、 接受 某 一投 资者 申购 申请 后导致 其份额 超过 基 金总份 额50% 以上 时。 8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 购 申请。 …… 发生上述除第4 、 7 项外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 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 延。 第19 条 第19 条 第24 条 补充暂停申购 的情形。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新增: 5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第24 条 补充暂停赎回 的情形。 6 性 时, 经与基 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 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新增: (3 ) 在 开放 期 内, 当基 金 出现巨 额 赎 回且 存在 单 个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净赎 回申请 超过前 一 工作 日 基金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 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 波动时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在基 金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 一 工 作日 基金总 份额的 20%的前提下 , 优 先确认 其他赎回 申请人的 赎回 申 请 ( 即赎回 申请不超 过 前一工 作日 基金 总份额 10%的单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 赎回 申 请) , 并在 仍可 接 受赎 回 申请 的范 围 内对 该赎 回 申 请人的赎 回申请 予以确 认, 未 予确认的 赎回申 请延期 办理。 选择 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无优先权并 以下 一 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止; 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 撤 销。 如赎回 申请延 期办理期限 超过赎回 业务开 放期的, 则赎 回业 务 开放期相 应延长 , 延长 的开放 期内仅办 理原开 放期内 赎回申 请的 延 期赎回业 务, 不接 受新的赎回 申请。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 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 赎回处 理。 部 分顺 延 赎回不受 单笔赎 回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第21 条 明确对巨额赎 回 情形下赎回 比例过高的单 一份额持有人 采取延期赎回 的条件及具 体 措施。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7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30%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开 放 期内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货 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 算备 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 第18 条 明确现金 类 资 产范围。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 ; ……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 ) 开 放期 内 ,每 个 交易 日 日终 , 在 扣除 股 指期 货 和国 债 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其 中 , 现金 不 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存 出保证 金、应 收申购 款等 ; …… 新增: (1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 股票的 30%; (19 ) 开放 期内 , 本基 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股 票 停 牌、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合 本款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20) 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 质要求 应当 第18 条 第15 条 第16、40 条 第17 条 明确现金 类 资 产范围。 补充投资交易 比例限制。 8 …… 除上述第(12)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与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投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除 上 述第 (2 )、(12 ) 、(19)、(20 ) 项外,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3 、当 前 一估 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 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 时,经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 应当暂 停估值 ; 第24 条 补充暂停估值 的情形。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全文 新增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作为信息披露 的依据。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 新增: 基 金持续运 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年 度报告 和半年 度 报告中披 露基金 组合资 产情况 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 第26 条 补充定期报告 的内容。 9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 权益, 基 金管理 人至 少应 当 在基金定 期报告 “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 信息” 项下披 露该 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 情 况及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情形 除外。 第27 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 新增: 28、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 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 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 时; 第26 条 补充临时报告 的内容。


10 附件2 : 《 长盛盛 杰一年期 定期开 放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对照表 ( 斜体字为 新增或 修改后 的内容 ) 章节 《 托管协议 》修改 前条款 《 托管协议 》修改 后条款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 定 》依据条 款 说明 二、 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 格式〉 》 、 《长盛盛杰一 年期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 立 本 协 议 的 依 据 是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7 号 〈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 、 《 长 盛 盛 杰 一 年 期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及 其 他 有 关规定。 全文 新增《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 定》作 为订立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30%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 开放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第18 条 明确现金类 资产范 围。 11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 督权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b 、 开放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终 ,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 购款等 ; …… 新增: r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通股 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 合持有 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 过该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 的 30%; s 、 开 放 期 内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值合计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 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停 牌 、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符 合本款 规定比例 限制的 , 基金 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流动 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t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 回购交易 的, 可 接受质 第18 条 第15 条 第16、40 条 第17 条 明确现金类 资产范 围。 补充投资 交易 比例限 制。 12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l 项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b 、l 、s 、t 项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 新增 3 、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 估值 ; 第24 条 补充暂停估值的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