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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沪深300增强A(003261)

安信沪深300增强:关于修改安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修改 安信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 和招募说明书 的公 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和 《安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安信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
A 类:003261 ;C 类:003262,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决定自2018 年3 月
30 日起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进行 修改。本 次修订主
要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的修改, 且其修改 未对原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 实质性不利 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具体修改内容 如下: 
一、 基 金合同 的修 订内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 》条款 拟修改为 
第一部
分前言 
2 、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 下简称
“ 《 合 同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和 其 他有关
2 、 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 共和
国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 合 同法 》 ”)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称
“ 《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 律
法规。 2 
 
法律法 规。


第一部 分前言 新增 以 下内 容: 六、 本基 金单一 投资 者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除 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的 50% , 但 在基 金运 作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 赎 回等情 形导 致被 动达 到或 超过 50% 的 除外 。 第二部 分释义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14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56 、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由 于法律 法规 、 监 管、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 存款) 、停牌股票 、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 转让 或交 易 的债券 等 57 、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 当本 基金各 类份 额遭 遇 大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 本分 配 给实际 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 者,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 确保 投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 4 、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3 赎回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 拒 绝 大额申 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等 措施 , 切实 保护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合法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 基于 投资运 作与 风险 控 制的需 要 , 可 采取 上述 措施 对基金 规模 予以 控 制。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告 。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格、费用 及 其用途 … 6 、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 基 金份额 的赎回 费用 由赎 回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 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 法 规规定的 比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 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 记费和 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6 、 本基 金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的 赎回 费用 由 赎回 A 类和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其 中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回 费 用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对 于持 续持 有期 不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的赎回 费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比例 归入 基 金财产 , 未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支 付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赎 回 费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 8 、当本基 金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 具 体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门、 自律 组织 的规 定。 第六部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七、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4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 、5 、6 项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 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 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 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 6 、 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 资者 (发 起资金 提供 方除 外 )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 50% , 或 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 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 定的基 金总 规模 、 单日 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 单 一 投资者 单日 或单 笔申 购金 额上限 的。 8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施 。 9 、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8 、9 项 购情 形 之 一且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申购 公告 。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全部 或 部分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 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 项的情 形 … 6 、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八、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 6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5 请的措 施。 7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 他情 形。 第六部 分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新增以 下 内 容: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4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 时,对于单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5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请情 形的 , 除未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50% 以内 的 赎回申 请按 上述 规定 办理 赎回申 请外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基 金 总 份额 50% 以 上部 分的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赎 回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 部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 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 一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 部 分延 期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 制。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注册资 本:3.5 亿 元人 民币 一、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注册资 本:3.55.0625 亿 元 人民币 6 第七部 分基金 合同当 事人及 权利义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二、基 金托 管人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陈四 清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 投 资比例 范围 为基 金资 产 的 90% - 95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 及 其备选成 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保 证 金 以 后,本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 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二、投 资范 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基金资 产 的 90% -95%, 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 分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 货保证 金以 后 , 本 基金 保留 的现金 或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5 %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2 ) 本基 金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 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2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持 不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 全部基金持 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7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 基金 ) 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 股 票的 30% ; 第十二 部分基 金的投 资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 上 述 第 (12 ) 条 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 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 (17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 券 市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上 述比例 限制 的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易的 ,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 质要求 应当 与本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致 ; (19 )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投 资 比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2)、 (12 ) 、( 17)、( 18 )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但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 8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 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三、估 值方 法 … 6 、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 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 与操 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 自律组 织的 规定 。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新增以 下内 容, 并更 改后 续编号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 5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第十四 部分基 金资产 估值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法 的 第 6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八、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67 项进行估 值时,所 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第十八 部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 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年度报 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 并 将年度 报告 正文 登 载于 其 网站 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定 媒 介上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 审计。 9 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 务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 载在其 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 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 备 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 告正文 登载 在 其 网站 上 ,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 编 制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 , 并 将季 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 为 保障 其 他投资 者权 益 , 基 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季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期 报告 文件 中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第十八 部 分基 金的信 息披露 新增以 下 内 容, 并更 改后续 编号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八 ) 临时 报告 … 10 27 、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在 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事 项时 ; 28 、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价机 制进 行估 值; 二 、托 管协议 的修 订内容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拟修改为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人” ) 注册资 本:3.5 亿 元人 民币 (一) 基金 管理 人 ( 或简 称“管 理人 ” ) 注册资 本:3.5.0625 亿元 人民币 一、 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人” ) 法定代 表人:田 国立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 管人 ” ) 法定代 表人:陈 四清 田国 立 二、 托管 协 议 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和解释 本 协 议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与 《 安 信 合 作 创 新 主 题 沪 港 深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合 同》 ” ) 订立 。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法》 ”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 法律法 规与 《 安 信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发 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 基 金合同 》 ” ) 订立 。 三、 基金 托 管 人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1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制: (1 )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基金资 产的 90% -95% , 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 分 股 及 其 备 选 成 分 股 的 比 例 不 低于非 现金 基金 资产 的 80%; (2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4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过该 证券 的 10% ; (1 ) 股票 投资 比例 范围 为 基金资 产 的 90% - 95%,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 分 股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 (2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 其 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4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 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 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 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 流通股 票 的 30% ; 三、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2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2 ) 条 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21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 符合上述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2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12 外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 金 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 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 担 由于不 一致 所导 致的 风险 或损失 ; (23)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投 资比例 限制 。 除上述 第 (2)、 (12 ) 、( 21) 、 (22 )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 公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重要提示: 1、 安信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 招募说明书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 808 8088 本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13 风险提示 :本公 司承诺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23 日